法院强制拍卖程序中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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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正文:----------------------------------------------------------------------------------------------------------------------------------------------------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第五条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二)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四)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五)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六)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法院诉讼资产拍卖的法律风险

法院诉讼资产拍卖的法律风险

诉讼资产拍卖的法律风险一、关于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程序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下,法院有权自行或委托拍卖机构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或涉案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

司法拍卖、变卖程序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下称“《法拍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下称“《网拍新规》”)。

根据《网拍新规》,司法拍卖活动大部分将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目前各地法院的司法拍卖工作,已基本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

网络司法拍卖的基本程序如下:1.启动拍卖程序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如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有权对其财产进行拍卖处置,申请执行人应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选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网络服务提供者。

2.对拍卖资产进行评估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形可以不经评估:(1)财产价值较低;(2)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3)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法院应当准许。

3.对拍卖资产进行调查与情况公示执行人员应对拍卖资产的权属情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

并法院应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拍卖资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提示拍卖资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等信息,但拍卖资产仍应以实物现状为准。

与《法拍规定》相比,《网拍新规》对于法院应当特别提示竞买人的事项进行了规定,该等规定既是对于法院提出的工作要求,亦是对于竞买人的特别提示,即竞买人需至少关注该等提示事项并对拍卖资产的情况进行初步判断。

4.拍卖公告拍卖不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就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拍卖,应当于拍卖三十日前进行公告,公告媒介包括新闻媒体、专业性报纸、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等。

强制执行拍卖的程序是怎样的

强制执行拍卖的程序是怎样的

强制执⾏拍卖的程序是怎样的⼈民法院的强制执⾏拍卖程序,主要是针对的不动产,如果被执⾏⼈不履⾏⼈民法院判决的,⼈民法院是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执⾏⼿段,实现判决内容的。

那么,强制执⾏拍卖的程序是怎样的?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根据我国《拍卖法》和房屋交易的有关规定,房屋拍卖通常有以下⼏个步骤:(⼀)拍卖委托。

拍卖⼈(拍卖⾏)与委托⼈(⼀般为法院)签订书⾯的委托拍卖合同。

此后,房地产评估师会对拍卖房屋进⾏鉴定和估价,拍卖⾏和委托⼈会据此确定拍卖房屋的底价。

(⼆)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应于举⾏拍卖七⽇前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主要有待拍卖房屋情况、拍卖⽇期、地点等。

(三)房屋展⽰。

拍卖⼈应当在举⾏拍卖前展⽰待拍房屋,并提供房屋的权属状况及有关资料。

待拍房屋的展⽰时间不少于两天。

市民在拍卖会前,应到拍卖⾏了解房屋的具体情况,如地点、朝向、楼层、产权属性等,并亲⾃到现场看房。

在征询专家的意见后,结合⾃⼰的具体情况,给房屋定⼀个最⾼价位。

(四)资格审查。

参加房屋拍卖的市民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与⾏为能⼒,⼀般是指18周岁以上,智⼒正常。

另外,缴付保证⾦也是市民参加竞拍的必要条件之⼀。

市民竞拍成功,保证⾦转为房款,竞拍未成功,保证⾦如数退还。

(五)拍卖的实施,即市民前去参加拍卖会。

(六)佣⾦。

委托⼈、买受⼈可以与拍卖⼈约定佣⾦的⽐例。

如未作约定的,拍卖⼈向市民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

(七)房屋权属转移。

拍卖成交后,买受⼈(购房市民)和拍卖⼈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委托⼈、买受⼈应当持拍卖⼈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部门办理过户⼿续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的地⽅,不妨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咨询。

法院强制执行房产拍卖法律规定

法院强制执行房产拍卖法律规定

法院强制执行房产拍卖法律规定很多人的房产因为当事人没有执行法院的判决书,被强行拍卖,下面是店铺为你解答强制执行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的疑问,希望对你有用。

法院强制执行房产拍卖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二十一、执行程序第四百六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关于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

文章来源:/Content-1128.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文章来源:/Content-1128.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五条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11.1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对拍卖、变卖问题有所补充,但总体上仍很笼统,有许多重要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

故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拍卖优先原则及其例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拍卖和变卖并列,未明确将拍卖作为民事执行程序中优先适用的变价措施。

《执行规定》中虽然对优先拍卖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在执行实践中,个别地方仍存在着对执行财产任意进行变卖的情况。

鉴于此,本规定第二条明确强调,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变价应当遵循拍卖优先的原则,但拍卖的实施有一整套严格的程序,其运行必然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费用,从交易成本上考虑,执行程序中一概采取拍卖的方式进行变价,在很多情况下未必对当事人有利,也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因此,本规定在坚持拍卖优先原则的同时,又作出了例外规定,即在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形下,允许采取变卖等简便经济的方式进行变价。

这一例外,主要体现在本规定第三十四条。

该条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民事诉讼中的司法拍卖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司法拍卖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司法拍卖程序司法拍卖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司法机关以法定程序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依法进行拍卖处置的一种方式。

它在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保护被执行人利益的同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效果。

本文将从司法拍卖的基本概念、程序和相关问题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司法拍卖的基本概念司法拍卖,顾名思义是以司法机关为主导,对被执行财产进行拍卖处置的方式。

在民事诉讼中,债权人通过申请强制执行,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或扣押,然后通过司法拍卖将其转化为现金以偿还债务。

二、司法拍卖的程序1. 查封或扣押财产当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会派出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或扣押。

查封是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限制使用和转让的措施,扣押则是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移交给法院保管。

2. 拍卖公告发布法院在确定拍卖标的后会进行拍卖公告的发布,公告内容一般包括拍卖时间、地点、标的物的基本情况和拍卖条件等。

3. 拍卖保证金缴纳参与拍卖的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的比例缴纳拍卖保证金,以证明其购买意向的真实性和诚意。

4. 拍卖活动进行拍卖活动一般由法院指定的拍卖机构进行,采取竞价方式进行。

竞价结束后,最高价或最有利于债权人的报价者将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5. 拍卖成交后的手续成交后,法院会对竞买成功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并要求其按时支付剩余拍卖价款。

支付成功后,法院会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并将款项划拨给债权人。

三、司法拍卖中的相关问题1. 保护被执行人的利益司法拍卖虽然以回收债务为目的,但也要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利益保护。

在拍卖过程中,法院应确保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竞买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竞价,避免低价拍卖导致被执行人权益受损。

2. 拍卖公告的重要性拍卖公告是拍卖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应该包含足够的信息内容,确保公告的明确性和准确性。

只有当公告得到充分发布和公示后,才能确保所有有意参与竞拍的人员都具备参与的条件和权利。

3. 拍卖保证金的作用拍卖保证金是拍卖参与者的诚意保证金。

法院拍卖执行程序及所需时间流程分析

法院拍卖执行程序及所需时间流程分析

法院拍卖执行程序及所需时间流程分析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指的是法院对需要经过拍卖程序以偿还债务的被执行人的被查封、扣押的动产或不动产,通过随机选定的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的行为。

强制执行拍卖则是是指执行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或不动产以公开竞争出价的方式卖与出价最高的应买人,并以卖得价金清偿债权的行为[1]。

执行工作中,对外委托评估和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的一项重要司法活动,也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常用的强制措施之一。

但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理解不一,各地法院在具体做法上也不完全一致。

如2002年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辖区内所有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由中院技术处负责,基层法院不能对外委托;2006年某省高院要求全省辖区所有基层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统一由所在中级法院技术处管理,各基层法院不能直接对外委托。

由此造成许多执法上的障碍和不顺畅的情况,不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因此,加强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不断强化对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确保评估、拍卖这项司法活动的客观性和公平性,对实现执行工作的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目前法院委托评估拍卖中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特别是在基层法院,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在委托评估拍卖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

委托评估拍卖随意性大,缺乏严格的监督机制。

(一)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随意性较大。

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的案件,绝大多数案件是被执行人缺席或拒绝参加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案件。

因“评估所”“拍卖行”都是中介机构、企业性质,受利益驱动,都千方百计的想从法院拿到活,一旦这种行业形成潜规则,这对委托法院对外委托部门的形象是有害的,也影响公平、公正。

(二)评估拍卖收费偏高,给当事人增加额外讼累,影响案件执结率,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因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评估所”和“拍卖行”是按标的收取评估拍卖佣金,因此,从评估收费来看,评估机构除根据标的物的评估价值按比例收取评估费外,还另外加收评估人员的前期费用,如差旅费、公告费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18号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

拍卖中违约的法律法规

拍卖中违约的法律法规

违约责任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

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出让金等有关价款的,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甘肃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细则第六十条》3、原标的再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原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支付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第一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费用。

再行招标拍卖挂牌的价款低于原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款的,原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补足成交价款差额。

《甘肃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4、竞得人不按出让文件的规定与出让人签订并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条款或逾期未按时付清全部成交价款的视为违约,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资格,不退还竞买保证金,并要求竞得人按本次出让成交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出让人有权对该宗地另行出让。

若另行出让的价格低于本次出让价款,原竞得人还须补交实际差额,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出让人、拍卖人的其他损失。

《礼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第十四条》保证金1、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交纳出让公告规定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根据申请人类型,持相应文件向出让人提出竞买、竞投申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第十条)2、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

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法院强制拍卖程序有哪些步骤

法院强制拍卖程序有哪些步骤

法院强制拍卖程序有哪些步骤
1.执行裁定或判决: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判决或裁定,确认被执行人的债务。

2.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在取得判决或裁定后,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

3.评估财产:法院会派遣评估人员对被执行人拥有的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4.公告拍卖:法院将对拍卖财产的拍卖事项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拍卖时间、地点、财产描述及评估价等信息。

5.申请查封或冻结财产: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以保证拍卖时财产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6.拍卖现场:在拍卖日期和时间,法院会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及拍卖人员进行现场拍卖。

拍卖人员会根据拍卖规则和标的物的市场价值,进行竞价拍卖。

7.竞价结果确认:当拍卖结束后,法院会确认最高出价人,并当场宣布成交结果。

8.签订拍卖确认书:法院会要求最高出价人与法院签订拍卖确认书,确认最高出价人愿意以成交价购买拍卖物,并缴纳竞买保证金。

9.办理过户手续:最高出价人需要按照法院的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剩余拍卖款。

10.拍卖款分配:法院根据执行标的确定的优先顺序,将拍卖所得款项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优先分配。

法院强制拍卖程序有哪些步骤

法院强制拍卖程序有哪些步骤

法院强制拍卖程序有哪些步骤第一步:立案和评估当执行法院决定进行强制拍卖时,首先需要将案件立案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立案程序包括确定拍卖标的物、确认拍卖程序以及法院发布强制拍卖公告等。

同时,法院还会根据需要进行评估拍卖标的物的价值,以确定起拍价和保证金数额。

第二步:拍卖公告和登记报名拍卖公告是法院将拍卖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布的重要方式,公告内容包括拍卖标的物的描述、起拍价和拍卖日期、地点、时间等信息。

拍卖公告通常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发布。

在公告发布后,有意参与拍卖的人需要及时到法院进行登记报名,登记报名主要是为了确保拍卖参与人的资格和真实身份。

第三步:保证金缴纳和资格审查拍卖参与人在报名登记后,需要按照法院要求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保证金是拍卖参与人保证其有意愿、有能力参与竞拍,并承诺拍得标的物后按时支付拍卖价款的一种方式。

同时,法院还对拍卖参与人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其是否具备合法、合规的条件参与拍卖。

第四步:拍卖过程和竞价规则拍卖当天,法院会按照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展拍卖活动。

拍卖一般分为现场竞拍和网上竞拍两种方式,其中网上竞拍逐渐成为主流。

在拍卖过程中,法院会按照预先确定的竞价规则,依次公布起拍价和加价幅度,并记录各个参与人的投标情况。

第五步:竞拍成交和付款在拍卖过程中,当最高出价的参与人出现时,法院会宣布成交。

成交后,该参与人需要按照拍卖规则支付拍卖价款,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如果竞拍失败,则可以要求返还保证金。

第六步:手续办理和物权变动竞拍成交并支付拍卖价款后,法院会办理相关手续,将标的物的物权转移给竞拍成功的参与人。

包括出具竞买确认书、办理过户手续、变更登记等。

物权变动后,竞买人成为标的物的合法所有人。

总结起来,法院强制拍卖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和评估、拍卖公告和登记报名、保证金缴纳和资格审查、拍卖过程和竞价规则、竞拍成交和付款、手续办理和物权变动等六个步骤。

每一步都是有规定和程序的,旨在保障拍卖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法院拍卖流程

法院拍卖流程

法院拍卖流程法院拍卖是一种处置某些财产的司法程序,一般用于被执行人拖欠债务不能支付时,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拥有的房屋、土地等可以转让的财产进行强制公开拍卖处置,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

一、申请拍卖发起拍卖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拍卖。

如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备案的拍卖,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二、审查受理有关要申请拍卖权利或者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审查并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拍卖权利或者义务。

若事实情况属实或者有关法规没有另有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若受理后发现经审查未被受理的情形,应当予以拒绝。

三、派员调查申请拍卖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向申请受理的行政机关派员调查拍卖财产,了解财产状态及价款确定情况,并据此出具调查报告。

四、发布公告在司法机关调查完毕后,应当在报纸、网站、媒体或者其他地方发布公告,通知公众征集买受人,并明确拍卖日期,公告要写明拍卖物的名称及详情,价款确定会议时间及地点。

五、售前准备拍卖物的售前准备工作,包括确定拍卖物的形状、位置、门前费、租金、其它费用等;在拍卖日期之前,要完成物件的形状、位置、门前费、租金、其它费用的定价,编制契税申报表,拟定竞价规则,完成资格审查,保证拍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六、拍卖会准备工作正式完毕后,就可以正式举行拍卖会了。

拍卖实施当天,拍卖主持人应当经过口头说明和应付各方提出的问题,充分说明拍卖方式和竞价规则,以及投标须知,尤其要强调开价底价、正价步长、付款方式以及结案期限等重要内容;参与拍卖的买受人要对拍卖物有直接联系,要求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知识,知晓购买后的投资风险。

七、确定买受人拍卖会宣布拍卖结束后,经过认可,有关行政机关会出具买受人确定书,买受人要按照竞价规则及本拍卖结果,按时在规定期限内向发起拍卖单位缴纳买受人经批准购买价款,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办理=财务处理,以确保买受人有效拥有拍卖物的权利。

八、竣工处理当买受人按照约定的购买价款缴付完毕并办理完毕所有手续后,发起拍卖的单位要立即向有关行政机关裁定拍卖完毕,并做好被拍卖物交付买受人的工作,确保全部拍卖程序结果有效,才能完成拍卖工作。

司法拍卖中的税费到底由谁承担?

司法拍卖中的税费到底由谁承担?

司法拍卖中的税费到底由谁承担?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交易中自主买卖的相关规定确定司法拍卖或抵债双方的税费承担标准阅读提示司法拍卖中涉及的税费缴纳,是目前普遍存在的一个焦点问题。

网络司法拍卖实践中,法院在拍卖税费负担上多采取“一脚踢”模式,把一般交易行为中应由出卖人支付的各项税负和费用,统一要求由买受人负担。

此模式下,《竞买公告》《竞买须知》中一般会有类似的规定:“除需要由出卖人承担的税费外,办理登记所产生的税款及其他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增值税等。

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包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处置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买受人应自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除明确由出卖人缴纳的费用,其他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这些载明事项是否有效呢?换言之,网络司法拍卖中标的物过户产生的税费到底应由谁承担?裁判要旨当事人可以就司法拍卖过程中税费的承担标准进行约定,但是,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就《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关于税费的规定产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交易中自主买卖的相关规定确定司法拍卖或抵债双方的税费承担标准。

案情简介2009年7月,施某依据已生效的执行证书申请珠海中院执行许某成财产,珠海中院随后委托拍卖公司对被执行人许某成所有房产进行拍卖。

拍卖过程中,施某与许某成签订《抵押还款协议书》,约定“许某成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0年11月,珠海中院根据施某申请,裁定将拍卖房产以第二次拍卖价抵偿给施某。

该裁定主文载明办理上述抵债房产过户所需的税费按法律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

2011年8月,施某对该裁定关于利息计算方法及本息偿还顺序不服,向珠海中院提出异议。

珠海中院作出执行裁定,施某对该裁定不服,向广东高院提出复议。

广东高院裁定发回珠海中院重新审查。

强制执行程序需要注意什么

强制执行程序需要注意什么

强制执行程序需要注意什么强制执行程序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或其他执法机构利用强制手段来实施或强制执行某项法定的或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责任的过程。

在执行程序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合法性在进行强制执行程序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进行操作。

必须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性,不能随意侵犯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即使是正当目的,也不能进行强制执行。

二、程序规范执行程序必须按照法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不能违反法律程序,不能有意或无意地泄露被执行人的个人隐私信息,不能非法搜查或没收财产等。

程序规范确保了执行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三、公正、公平执行程序应具备公正和公平性。

执行法官或执法机构必须做到公正裁判,不能持有偏见,不能受到权力、地位或资金等方面的干扰。

对于被执行人的申辩和抗辩,必须进行公正的评估,并在依法程序下做出决定。

四、尊重人权在执行程序中,必须尊重被执行人的人权,不能进行任意殴打或虐待。

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必须得到保护,不能实施任何羞辱、折磨或不人道的待遇。

司法机关或执法机构应该通过合法和合理的方式来执行程序,保护被执行人的人权。

五、保障财产安全在执行程序中,应该合理保障被执行人的财产安全。

如果需要查封、扣押或拍卖财产,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在冻结财产或查封扣押时,必须先查明财产的性质和数量,并保证不泄露或损害被执行人的财产。

如果有财产受到侵害,必须及时提供赔偿。

六、确保执行效果执行程序的目的是实现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必须确保执行效果。

如果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程序或有逃避、转移财产的行为,执行法官或执法机构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执行效果的实现。

这可能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方式,但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

总之,强制执行程序必须合法、程序规范、公正公平、尊重人权、保障财产安全和确保执行效果。

执行法官或执法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法律规定和人权,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强制拍卖流程是怎样的

法院强制拍卖流程是怎样的

法院强制拍卖流程是怎样的?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实现债权的合法权益。

强制拍卖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阶段:1、评估价格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

在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前,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

对评估结果,法院应当及时向执行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院请求复议,法院再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议。

2、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

双方当事人对以物抵债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应作出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决定。

如果被执行人要求自己自行变卖财产的,法院依照《执行条例》第48条的规定,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有效控制变卖的价款。

在实际工作中,很少有被执行人要求自己变卖财产的情况,《执行条例》只拟定可以准许,但不是应当。

法院应根据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的信誉程度,依职权做出决定。

如准许,被执行人自行变卖,应给其10日以内的时间,同时,法院在得款后,才能将查封财产予以解除查封,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3、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对拍卖机构的选定,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统一由法院技术处委托的规定办理。

拍卖上市公司的股份,应严格按照《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

法院不应依职权选定拍卖机构。

法院拍卖其它财产,首先应采取当事人主义。

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再依职权选定拍卖机构。

拍卖机构确定后,法院与拍卖机构进行协商,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必须是书面的,应当载明拍卖的标的、拍卖佣金、拍卖价款的支付等必备条款。

4、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后,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拍卖公告和拍卖展示。

对拍卖方案、拍卖公告等重大事项,拍卖机构应征求法院的意见,获得法院的同意和积极配合。

法院拍卖规章制度

法院拍卖规章制度

法院拍卖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法院拍卖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法院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刑事等案件执行过程中,为偿还债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公开拍卖的行为。

第三条拍卖原则法院拍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拍卖过程合法、合规,最大限度地实现被执行财产的价值。

第四条拍卖范围法院拍卖的范围包括:(一)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等财产;(二)被执行人的股权、债权等权益;(三)其他可以依法拍卖的财产权益。

第五条拍卖程序法院拍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拍卖申请:人民法院收到拍卖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二)公告: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日前三十日,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公告拍卖事项;(三)展示: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日前,对拍卖财产进行展示;(四)拍卖:拍卖活动应当在人民法院或者指定的场所进行;(五)成交确认:拍卖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成交;(六)交付:拍卖财产成交后,买受人应当依法办理财产交付手续。

第六条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拍卖财产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况等;(二)拍卖的时间、地点;(三)拍卖财产的起拍价、加价幅度;(四)竞买资格、竞买保证金;(五)拍卖财产的用途、权属、权利负担等;(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七条拍卖主持拍卖由人民法院或者其指定的拍卖机构主持。

拍卖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八条竞买人资格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备相应的购买能力;(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竞买保证金竞买人应当在拍卖前支付竞买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拍卖财产的价值确定,但不得低于拍卖财产起拍价的百分之十。

第十条拍卖成交拍卖财产的成交价为最高应价。

拍卖开始后法院撤回委托法律责任分析

拍卖开始后法院撤回委托法律责任分析

首先,搞清楚法院有没有权力撤回拍卖标的或者拍卖委托,答案是肯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该条款肯定了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但对于拍卖开始后委托人是否可以撤回拍卖委托并不十分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但是对于拍卖开始后法院是否有权撤回拍卖委托暂没有找到相关规定。

然而,参照《拍卖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拍卖标的所有权、处分权有争议的,当事人可对已成交的拍卖表示反对。

法院在本案中始终是在行使强制执行权这一公权力,而非在履行民事权利义务,当它发现自己的执行程序存在问题时,应当允许其自行纠正,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因此,法院在本案中基于利害关系人依法提请可以撤回拍卖委托。

也就是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异议成立,撤回拍卖委托。

其次,是为拍卖房屋组织的三次拍卖活动费用承担问题。

据《拍卖法》第29条规定“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标的,委托书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此条款在规定可以撤回标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费用的支付问题。

拍卖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连带竞买人因准备参与拍卖而产生的资金调动等费用,当拍卖撤销时,此项费用不应由竞买人承担,应列为“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被执行人一并承担,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向拍卖行赔偿,拍卖行向竞买人或者买受人赔偿。

再次,拍卖行不该承担民事违约责任,而是由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民法典下的拍卖法规

民法典下的拍卖法规

民法典下的拍卖法规在民法典下的拍卖法规一、引言随着中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为中国社会发展提供了更为统一、明确的法律规范。

其中,拍卖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领域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探讨民法典下的拍卖法规。

二、民法典对拍卖法的规定《民法典》第六编《拍卖法》对拍卖行为及相关权益进行了规范。

1. 拍卖的主体和方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拍卖主体。

此外,在拍卖方式方面,《民法典》还规定了定时拍卖、即时拍卖和网络拍卖三种主要方式,为拍卖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更多选择。

2. 拍卖的效力和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经公告的拍卖成交,即产生合同效力。

拍卖成交后,即视为买卖双方就标的物和价款达成了买卖合同。

而如果拍卖参与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拍卖标的物的权属和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拍卖标的物的权属以拍卖成交的时间为准。

拍卖标的物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拒不接受标的物交付,拍卖人可以主张返还标的物并保留追究违约方责任的权利。

4. 拍卖人的义务和责任拍卖人在拍卖过程中应当履行诚实信用、公开公平的原则,同时对标的物的情况和法律风险进行相应披露。

此外,《民法典》还强调了对拍卖标的物的质量要求,确保拍卖标的物符合交易双方的合理期望。

三、民法典对拍卖法的影响与启示《民法典》的实施为拍卖市场的规范化和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

1. 规范拍卖市场秩序《民法典》对拍卖市场主体、拍卖方式、拍卖物权属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范,有助于减少市场纠纷,维护公平竞争,提高交易安全性。

2. 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拍卖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重要交易方式,而《民法典》对拍卖市场进行法律保障,为拍卖交易提供了更为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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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强制拍卖过程中,如果出现拍卖物本身有瑕疵或拍卖物有权利瑕疵,造成买受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损失的,根据宪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受害人有权利得到救济,他们的损失应当获得赔偿,执行法院和拍卖机构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那么,他们具体应承担何种性质的民事责任?似有必要予以探讨。

一、执行法院究竟应承担何种性质的民事责任执行法院究竟应承担何种性质的民事责任?目前,学者们的观点分歧较大,其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执行法院应承担违约责任。

理由是:1.执行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对查封物、扣押物进行拍卖,其地位与一般的委托人没有什么两样,因而,同样要承担拍卖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如造成买受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损失的,执行法院应承担委托合同中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2.适用违约责任有利于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和其权利的救济。

因为新的合同法将违约责任定位于严格责任,即:只要违约相对方指出违约事实,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并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很显然,对于受害人来说,他选择以违约责任的方式比其他任何方式更便利于自己的权利救济,他只要指出执行法院的违约事实即可。

反之,如不适用违约责任的话,则不利于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

因为具体如何救济,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及国家赔偿法,对因法院强制拍卖造成受害人损失的,没有明确的规定。

3.对于诉讼来说,适用违约责任具有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的特点;从另一方面来说,适用违约责任,也便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对他们履行职责提出的严格要求,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敦促执行法院及有关司法人员依法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执行法院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在他们看来,法院的强制拍卖行为在本质上就不是一个私法行为,根本不能用合同法来调整。

具体原因在于:一是执行法院与拍卖机构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如果因执行法院的违法行为造成买受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二是拍卖法的规定不适用于法院强制拍卖,因而拍卖物如有瑕疵时,受害人只能通过侵权之诉获得救济。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但具体理由有所不同。

对于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其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不能因为现行法中对强制拍卖中法院的地位没有明确规定,就肯定实践中的某些做法(即认为法院就是普通拍卖法中委托人)的正确性。

持这种观点的人只注意到实践中执行法院将拍卖物“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一面,但没有注意到执行法院的法律地位以及对拍卖机构的命令权、监督权与撤销权。

后者才是强制拍卖的本质属性,也是普通拍卖中的委托人所不具备的。

其次,成文法的滞后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对诸如法院强制拍卖这样的“新事物”进行规范与调整,但也不能因此在强制拍卖中,因拍卖物出现瑕疵就从便利于对受害人权利保护的角度而适用违约责任。

最后,司法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履行职责,这是世界各国对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一般要求,也是常识性问题。

其实现的程度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它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仅仅通过追究执行法院及有关人员的违约责任,不一定就能有效地促进司法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二、执行法院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对于法院强制拍卖过程中,因拍卖物本身有瑕疵或拍卖物有权利瑕疵,造成买受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应当适用侵权的民事责任来追究执行法院及有关人员法律责任,而不适用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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