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司法强制执行种类、依据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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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7.22•【文号】法[2014]191号•【施行日期】2014.07.2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2014年7月22日法[2014]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当前,依法妥善审理各类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参与国家治理、推进城镇化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十分重要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诉执行案件实行由法院审查作裁定、政府组织实施的“裁执分离”原则,许多地方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并取得明显实效,但是仍有一些基层法院领会司法解释精神不到位,审查环节不严谨,直接组织强制执行以至引发恶性后果。

前不久,山西省中阳县发生一起被执行人两名亲属在法院组织的非诉强制执行过程中自焚致伤、从窑顶跳下摔伤的严重事件。

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宣传,深刻领会司法解释和相关文件精神针对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颁布的《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和《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广大基层法院领导和相关审判执行人员能够熟悉上述规定和通知内容,深刻领会最高人民法院三令五申的办案要求和“裁执分离”原则的基本精神,特别要注意及时转发、认真组织基层法院搞好专门培训,切实统一思想认识和工作思路,在立案、审查和执行等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不得擅自变通和随意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第二条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司法强制拆迁工作流程

司法强制拆迁工作流程

司法强制拆迁工作流程讨论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征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为了进一步推进卫生防护距离居民搬迁工作,对部分不理解搬迁工作、拒不履行行政决定人员涉及房屋,拟采取司法强制执行;进入司法程序后,相关证据、材料筹备工作十分重要,为收集满足法院需求的相关材料,保证一切工作的合法性,特制定如下工作流程:一、与拆迁户进行协商;每次进村入户做搬迁动员时,工作人员把拆迁相关内容告知拆迁户,并与其进行沟通协商;在与搬迁户做沟通工作的同时,相关的工作人员要如实记录户主提出的相关补偿要求、在场地点、时间精确到小时和在场人员,并拍摄下协商时的照片、录像资料留底;协商之后,整理出协商文件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参加人员包括街道办和居委会人员,要分别签名并按手指模、拆迁补偿方案、搬迁业主提出的补偿要求;协商文件后面附上相关照片或者录像资料;对于存在赔偿争议、未能达成搬迁协议拆迁户,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可每45天左右就其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二、限期户主签订拆迁协议书;对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存在赔偿争议、未能达成搬迁协议的拆迁户,向其发出限期签订拆迁协议告知书,下发告知书时,组织工作人员拍摄下相关照片或者录像,对于签收的用户,工作人员要保管好回执;如果拆迁户拒绝签收,要组织人员拍好发出过程录像资料或者照片,并在限期签订拆迁协议告知书下方注明拒绝签收,并让“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字见证人员包括司法所人员和社区居委会人员;告知书送达拆迁户5天之后,拆迁户如还拒绝办理,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三、制定强制拆除房屋维稳自评报告;拆迁工作结束后,对于不肯签订协议的拆迁户,制定强制拆除房屋的维稳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的内容包括该户不肯签订协议的原因、拆迁后对该户户主有何影响、如强制执行该户主会采取的维权手段或者过激行为;四、将以上所有资料送法制部门进行审查,如资料尚欠缺时,要按法制部门提供意见补充相关资料;五、将法制部门审查的资料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进行裁定,如法院裁定可强制拆除后,将拆迁款划入指定账户;六、限期户主拆除房屋;对于法院裁定可强制拆除房屋的拆迁户或者已经签订了协议并领取拆迁补偿款却还没搬迁的拆迁户,向其发出限期拆除房屋通知书,期间组织人员收集好通知书下发过程的录像资料留底,如果拆迁户拒绝签收,也要组织人员拍好发出过程的录像资料留底,并在限期拆除房屋通知书下方注明拒绝签收,并让“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字见证人员包括司法所人员和社区居委会人员;七、法院按相关规定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对可强制拆除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八、准备工作作好准备工作对于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十分重要,入村前需准备照相机录像机、笔记本、房屋征收协议书、户主相关土地登记卡、拆迁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印泥等;。

司法强制拆迁程序有哪些流程

司法强制拆迁程序有哪些流程

司法强制拆迁程序有哪些流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房屋进⾏拆迁时,如果被拆迁⼈不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是可以进⾏强制拆迁的,强制拆迁包括⾏政强拆、司法强拆等,那么司法强制拆迁程序有什么流程?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司法强制拆迁程序有哪些流程司法强制拆迁由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经审查后,由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实施强制拆迁。

1、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书⾯的执⾏申请,同时,交付执⾏根据,即⾏政裁决书及有关材料。

2、法院收到强制执⾏申请等材料后,要从申请程序、事实和法律等⼏个⽅⾯进⾏审查。

对执⾏申请合法、材料齐备的,⽴案并及时执⾏。

3、对⽴案执⾏的,法院要向被拆迁⼈或被拆迁房屋承租⼈发出通知书,指定履⾏期限,如仍不履⾏则将强制拆迁。

4、法院应将执⾏结果书⾯通知申请执⾏的拆迁管理部门。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条被征收⼈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政复议或者不提起⾏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依法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强制执⾏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的地点和⾯积等材料。

不得施⾏强制拆迁的⼏种情形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政强制拆迁。

2、拆迁⼈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房、周转⽤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五⽇通知被拆迁⼈,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作,动员被拆迁⼈⾃⾏搬迁,裁决应当⾃收到申请之⽇起三⼗⽇内做出。

4、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公证。

5、政府申请⾏政强制拆迁时应提交被拆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规定,即在政府下达⾏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就办好了,实践中,都是在取得⾏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后,实施⾏政强制拆迁前完成该项公证⼯作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执行制度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执行制度分析

有时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 , 按照《 行政诉讼法》 第6 6 条规定 , 行 政相对 人 在法 定期 限 内不 提起 诉讼 又 不履行 的 .
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 强制执行 。最高人 民法院《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 第8 7 条规定 , 法律 、 法规没有赋予行政 机关强制执行权 , 行政机关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的 , 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行政 强制法》 第 1 3条规 定 , 法 律 没有 规定 行 政机 关 强 制执 行 的 .
房匿征 收
国有 土地上房 屋征收强制执行 制度分析
梅建 军 宁波 市房屋征 收 管理 办公 室
国有 土地 上房 屋征 收 中 的强制 执行 , 一 直 以
来都是实践 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一方面 , 强制 执行主体和人员执行的难度和压力大 , 执行的质
量 和 效 率有 待 提 高 : 另一方面 , 被 执 行 人采 取 极
《 条例》 取消行政强制拆迁 , 实行 司法强制搬 迁, 体现了《 条例》 的立法理念。 首先 , 有利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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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
形式审查 。 但是 , 在房屋征收强制执行案件中, 按 定 。 体现了司法行为的独立性 。 最后 , 实施司法强 照最 高院的司法解 释 。法院在形式 审查 的基础 制搬迁的依据不是征收补偿决定 . 而是人民法院 上, 更注重对案件 的实质审查 内容 。这主要体现 作 出 的准予 执行 的裁 定 书 。综上 , 我们 把 司法强
府作出 , 若再赋予政府强制搬迁权 , 那 么征收双
于争议较大的案件 , 法 院还要组织听证 , 听取社 方当事人 的法律地位明显不平等 。 对被征收人不 会各界尤其是被征收人的意见 。 只有在补偿决定 公平 . 容易引起纠纷 , 不利于强制搬迁工作顺利 依法 、 合理基础上 , 法院才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 ( 3 ) 实施强制搬迁程序

房屋征收流程

房屋征收流程

房屋征收流程一、引言房屋征收是指政府为了推进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向房屋所有者征收房屋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的一种行政行为。

房屋征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本文将介绍房屋征收的流程,并重点阐述其中的关键环节。

二、房屋征收流程1. 征收准备阶段在征收准备阶段,政府需要制定征收计划并公布征收公告。

征收计划应当明确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方式和征收补偿等内容。

征收公告应当包含征收计划的主要内容,并公告在相关媒体或政府官网上,通知受征收人了解相关信息。

2. 征收标的确认征收标的确认是指政府依法确定需要征收的房屋,并对房屋进行评估。

政府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确定房屋的评估价值,并通知受征收人对评估结果进行核实。

如果受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进行重新评估。

3. 征收补偿协商在征收补偿协商阶段,政府与受征收人进行协商,商定征收补偿的具体方式和金额。

征收补偿应当根据房屋的评估价值、受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受征收人有权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有权参与征收补偿的协商过程。

4. 征收决定征收决定是指政府依法作出的征收房屋的决定。

征收决定应当明确征收的房屋、征收的目的、征收补偿的方式和金额等内容,并向受征收人发出征收通知书。

受征收人收到征收通知书后,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政府应当及时处理。

5. 征收执行在征收执行阶段,政府依法实施征收行为,并向受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

政府应当根据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征收补偿金额。

受征收人应当配合政府的征收行为,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办理房屋的移交手续。

6. 争议解决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争议。

受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征收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政府应当依法处理相关争议,并及时解决纠纷。

三、结论房屋征收是一项复杂的行政行为,涉及到政府、受征收人以及评估机构等多方利益关系。

强制执行程序的实施步骤

强制执行程序的实施步骤

强制执行程序的实施步骤强制执行程序是指国家或法律机构为了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强制约束的一系列操作和步骤。

下面将介绍强制执行程序的实施步骤。

第一步:立案强制执行程序的第一步是立案,即将相关案件纳入法院或执行机关的办案范围。

当涉及到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时,受害人或相关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或执行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开展强制执行程序。

立案的目的是确保该案件能够获得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步:申请查控在立案之后,法院或执行机关将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

查控是指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和调查,确定其拥有的财产类型和价值。

这是为了确保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

第三步:评估财产在查控阶段结束之后,法院或执行机关将对被执行人拥有的财产进行评估。

评估财产的目的是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价值,并为后续的强制执行提供依据。

评估财产包括了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各种类型的财产。

第四步:冻结财产在评估财产之后,法院或执行机关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冻结。

冻结财产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或隐藏,以逃避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旦财产被冻结,被执行人将无法处置该财产。

第五步:拍卖或变卖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律判决或裁定,法院或执行机关将采取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确保受害人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拍卖或变卖的程序通常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市场价格出售。

第六步:清偿债务拍卖或变卖之后,法院或执行机关将使用所得款项对债务进行清偿。

清偿债务的程序是将所得款项按照一定的顺序支付给债权人,以满足其合法权益的要求。

被执行人的债务将会在这一步得到全面解决。

第七步:解冻财产当债务得到全部清偿后,法院或执行机关将解冻被执行人的财产。

这意味着被执行人恢复了对财产的处置权,并且不再受到强制执行的制约。

以上是强制执行程序的实施步骤。

在每一步中,法院或执行机关都会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强制执行程序详解流程

强制执行程序详解流程

强制执行程序详解流程强制执行程序是指针对违法行为或未履行法律义务的一方进行强制执行的一种法律手段。

本文将详细介绍强制执行程序的流程,并对各个环节进行解析。

一、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程序的第一步是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书面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证明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或未履行法律义务,并明确请求法院给予强制执行的具体事项。

申请人还需要缴纳一定的申请费用。

二、法院受理和立案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充分,法院将受理申请并立案。

立案后,法院将发出传票通知被执行人参加庭审。

三、庭审阶段庭审是强制执行程序的重要环节。

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抗辩理由,还可以提交证据和证人。

法院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依法对案件进行认定和判决。

四、判决生效和执行如果法院认定被执行人具有法定的违法行为或未履行法律义务,并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书将在一定时限内生效。

一旦判决生效,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法院将根据判决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采取不同的具体执行措施,包括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等。

五、财产评估和拍卖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能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可以执行的财产价值。

评估结果将作为后续拍卖的依据。

法院可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将拍卖所得用于弥补申请人的损失。

六、债权支付和结案经过拍卖所得的财产可能不足以弥补申请人的全部损失,法院将根据判决书的具体内容,优先对债权进行支付。

被执行人在支付债权后,法院将对案件进行结案处理。

总结:强制执行程序是一种通过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或未履行法律义务的一方进行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

其流程包括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和立案、庭审阶段、判决生效和执行、财产评估和拍卖、债权支付和结案等环节。

每个环节都有其具体的程序和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进行操作。

只有在确保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才能有效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实现强制执行的目的。

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步骤

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步骤

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步骤
强制执行是指政府或法律机构采取强制手段,强迫个人或组织遵守规定或判决的过程。

以下是一般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步骤:
1. 发出强制执行通知:政府或法律机构会通过书面通知或传票向被执行人传达强制执行的要求,要求其履行某项义务或遵守某项规定。

2. 查找财产: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或违反规定,执行机关会进行调查和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资产等信息。

这包括通过财产登记、银行账户查询、资产调查等手段来获取相关信息。

3. 执行冻结:当执行机关确定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以采取执行冻结措施,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财产等,防止其转移或变卖财产以逃避执行。

4. 评估和变卖财产:执行机关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变卖财产以实现执行目标。

例如,可以通过法院拍卖或其他方式变卖房产、车辆等财产。

5. 执行罚款或刑罚:强制执行的目的可能是追缴罚款或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可以进行罚款或刑罚的强制执行,例如扣发薪水、查封行车证或驾驶执照等。

6. 清算和分配资产:在一些情况下,如破产清算等,执行机关可能需要清算被
执行人的资产,并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资产的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国家的强制执行程序可能有所不同,具体的步骤和流程可能会有差异。

此外,被执行人也有权利提出异议或申请变更执行方式,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国家房屋征收管理规定(3篇)

国家房屋征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房屋征收管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及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房屋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房屋征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房屋征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家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房屋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家房屋征收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国家房屋征收的范围包括:(一)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和建设的房屋征收;(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和建设的房屋征收;(三)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国家房屋征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卫生等要求;(四)符合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和就业政策。

第九条征收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二)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三)具备合法的征收依据。

第三章征收程序第十条国家房屋征收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立项审批;(二)公示征收决定;(三)调查登记;(四)补偿方案制定;(五)补偿协议签订;(六)补偿安置;(七)争议处理。

第十一条国家房屋征收项目立项审批,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项目单位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审查;(三)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四)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国家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征收项目名称;(二)征收范围;(三)征收期限;(四)补偿方式;(五)补偿标准;(六)征收程序。

强制执行征收法律规定(3篇)

强制执行征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强制执行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进行征收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我国,强制执行征收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对强制执行征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析,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强制执行征收的定义与原则(一)定义强制执行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进行征收,并给予合理补偿的一种行政行为。

(二)原则1. 公共利益原则:强制执行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

2. 合法原则:强制执行征收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公平原则:强制执行征收过程中,要确保征收行为的公平、公正,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4. 补偿原则:强制执行征收必须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

三、强制执行征收的范围与条件(一)范围强制执行征收的范围主要包括土地、房屋、矿产资源等财产。

1. 土地征收: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

2. 房屋征收: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城市、农村居民房屋进行征收。

3. 矿产资源征收: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矿产资源进行征收。

(二)条件1. 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执行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设施建设、水利设施建设等。

2. 法律依据:强制执行征收必须依法进行,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3. 补偿方案:强制执行征收必须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强制执行征收的程序(一)立项审批1. 提出征收申请:征收主体向有关部门提出征收申请,说明征收目的、范围、补偿方案等。

2. 审查批准:有关部门对征收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予以批准。

(二)公示与听证1. 公示:征收主体将征收决定予以公示,告知被征收人。

强制拆除手续及法律依据

强制拆除手续及法律依据

一、强制拆除手续及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规定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方式有两种,即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是指行政机关在被拆迁人不履行生效行政裁决中确定的搬迁义务时,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迫使被拆迁人履行裁决规定义务的行为。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二、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相关程序按条例规定,只有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而且该裁决已经生效,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的前提之下,才真正适用于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出台,是对条例的补充和完善,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主要体现在:首先,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按照条例和规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请求裁决,这也是申请裁决的前提。

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了裁决的申请,且有了生效的裁决,行政强制拆迁才可能发生。

其次,强制拆迁前必须先调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受理以后,应进行调解。

调解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前的必经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再次,强制拆迁前召开两次听证会。

其一是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其二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06-11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网站 |【大中小】【打印】【关闭】法释〔20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4号)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第二条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房产强制执行的流程

房产强制执行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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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2〕4号

法释〔2012〕4号

法释〔2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第二条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房屋征收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房屋征收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房屋征收的程序是怎么样的根据《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应经过以下程序:⼀、项⽬启动程序:建设单位(项⽬建设业主)依据《条例》第⼋条所列的批准⽂件提出房屋征收申请,政府组织发改、规划、国⼟、住建委、财政等有关部门,就实施房屋征收的建设项⽬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相关规划、计划,建设项⽬的⽴项、⽤地范围、征收补偿费⽤及拟征收范围内的⼟地使⽤权收回等事项进⾏研究论证,并由相关部门出具书⾯意见。

为提⾼⼯作效率,避免多部门征求意见带来的重任务,也可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召开会议进⾏研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各部门意见,作为房屋征收启动依据。

⼆、由有关部门暂停在拟征收范围内办理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途的相关⼿续;三、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房屋的权属、区位、⽤途、⾯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摸底,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四、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案,报政府研定;五、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案进⾏论证并予以公布;六、征收补偿⽅案征求公众意见。

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七、责任单位对房屋征收项⽬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安全性、适时性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组织由被征收⼈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案;九、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调查、认定和处理;⼗、征收补偿费⽤⾜额到位,专户存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应载明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案、⾏政复议、⾏政诉讼权利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抽签确定,实施现场评估⼯作,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于众;⼗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四、依法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五、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六、依法建⽴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向被征收⼈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执行程序【发文字号】法[2012]9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2.04.05【实施日期】2012.04.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12年4月5日法[2012]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为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制定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制定实施《规定》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回应社会关切的需要。

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关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称《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称征收补偿决定)以及新旧规定衔接等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统一法律、法规适用标准,明确具体工作规范。

《规定》是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精神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制定实施《规定》是解决现实工作难题、保障合法权益与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

近年来,一些地方因强制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为此,国务院下大力气进行专项整治,我院也下发紧急通知并开展专项检查,取得了明显成效。

《规定》从案件受理、审查和执行等各个环节作出明确规定,规范相关程序和执行主体,有利于从制度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实现,理顺征收与补偿工作秩序,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步骤

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步骤

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步骤强制执行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或判决书的内容,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行为采取强制手段,以达到强制履行义务的目的。

在中国,强制执行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一、申请强制执行:1.权利人就应尽义务等问题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包括原始债权凭证、欠款明细、可能的财产线索等。

2.法院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申请,法院会出具强制执行裁定书,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3.法院进行公告。

对于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情况,法院会依法发布公告,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

二、执行准备阶段:1.法院核定执行标的。

执行标的是指需要被扣押、查封或变卖的财产或行为。

2.法院进行财产调查。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调查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以确定执行标的的具体范围和价值。

3.法院对财产进行保全。

根据执行裁定书,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解决可能出现的财产转移问题,确保执行顺利进行。

三、执行阶段:1.通知被执行人。

法院根据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书,通知其履行义务或提供有关情况的证明。

2.执行财产查封或扣押。

法院依法将执行标的财产查封或扣押,以确保被执行人无法处置这些财产。

3.财产变卖。

被查封或扣押的财产经评估估价后,可以通过公开拍卖或其他方式进行变卖。

4.行为强制。

对于需要被执行人进行的特定行为,如签署合同、提供证明材料等,法院会给予催告或强制执行的要求。

5.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处理。

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或拒绝接受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行政拘留等措施进行强制执行。

四、执行终结与申请执行费的处理:1.执行结束。

在执行标的全部履行或法院终结强制执行程序后,执行程序终结。

2.申请执行费。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申请人需支付相关费用,包括执行申请费、财产保全费、拍卖费用等。

执行终结后,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执行费。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步骤仅为一般执行程序的大致流程和步骤。

强制征收程序法律规定(3篇)

强制征收程序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强制征收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法律程序。

强制征收程序法律规定,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强制征收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强制征收程序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条例》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三、强制征收程序的原则1. 合法原则:强制征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正原则:强制征收应当公正、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适当原则:强制征收应当适度,不得超出法定范围和幅度。

4. 效率原则:强制征收应当提高效率,减少行政成本。

四、强制征收程序的一般规定1. 事前告知: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征收措施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强制征收的事实、理由、依据、程序、救济途径等事项。

2. 听证: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3. 强制措施的作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4. 强制措施的执行: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执行强制措施,确保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适当性。

5. 期限:强制征收程序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五、强制征收程序的具体规定1. 行政处罚的强制征收程序(1)行政处罚的告知: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程序、救济途径等事项。

(2)行政处罚的听证: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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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司法强制执行种类、依据和程序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征收强制执行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对于规范征收司法强制执行、实现公共利益、保障征收相对人合法权益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征收强制执行是指被征收人不履行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搬迁义务的行为。

笔者在指导地方政府依法征收程序中,发现许多基层法院错误地将该司法解释以偏概全适用于所有司法强制执行,缺乏对两类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执行的正确理解和灵活运用。

事实上,征收拆迁司法强制执行的前提基础是存在有效的法律行为,诸如补偿安置协议、征收补偿决定、拆迁补偿安置裁决、限期收回土地决定等民事、行政法律行为。

本文结合司法强制执行依据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司法强制执行的种类、依据和程序进行归纳分析,防止少数基层法院不作为、对政府依法征收缺乏强制力保障起到理论上的防范作用。

一、司法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
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司法强制拆迁,都必须具备四个法定条件:
1、先行给付补偿或推定给付补偿
申请人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征收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征收人拒绝接受的,申请人可以将补偿金专户存储,以保证被征收人及时获得权利补救。

2、强制执行前的证据保全
实施强制执行前,申请人应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被拆除房屋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的目的是使能证明被拆除房屋基本情况的原始证据不致因时过境迁而消灭或遭到破坏,
事后一旦发生纠纷也有法定证据可查。

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

为此,《司法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规定,实施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征收拆迁人到场,拒不到场的,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

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在记录上签名。

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物品清点登记后,凡不能立即交与被拆迁人接受的,公证员要监督拆迁人将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中妥善保管,并对物品挂签标码,丢失损坏的,仓库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

逾期不领的,公证处可以接受申请人的提存申请,办理提存。

实践中,一些公证机关不愿意介入拆迁事务,这是不履行职责的表现,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依法公证或者证据保全。

3、强制执行必须存在具有执行内容的执行依据
强制执行依据包括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裁决、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责令限期收回土地决定、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上述行为具有执行力,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其执行力。

4、签发公告
强制执行应当有一套完善的执行程序,一般情况下,对被征收人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公告,留够一定的主动搬迁期限,通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搬迁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由人民(或司法)警察将被征收人强制带离,由公证人员进行证据保全,由执行人员强制将房屋内的财物运至指定处所并妥善保管。

强制搬迁时,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根据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的通知,派人协助执行。

被执行人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法院强制执行。

运至指定处所的财物,交给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拒绝接收的由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妥善保管,未妥善保管造成损失的,由负责执行的
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强制执行过程和搬迁的财物,执行机关应当记入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员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盖章,经过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交拆除公司强制拆除。

其中,前三个条件是强制执行的基本条件。

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司法强制拆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规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搬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约定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协议主体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征收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

依法成立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搬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作为合同纠纷,当事人通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期间,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1、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先予执行
诉讼期间申请诉讼中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情形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和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征收补偿采取就近安置的原则,大多数属于“回迁”安置,由于少数“钉子户”的“维权”,致使安置房屋无法开工建设,众多的被征收人回迁的愿望无法实现,特别是北方地区施工期限极短,可以理解为“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中先予执行的内部分工与流程为:(1)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立案庭立案;(3)民事审判庭作出裁定;(4)执行局强制执行。

该类强制执行只能以法院作为强制执行主体、相关部门配合,
不能移送政府强制执行。

适用《民事诉讼法》,不适用《行政诉讼法》和《征收强制执行司法解释》)
对于属于公共利益性质的征收,可以先予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因紧急情况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是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或者案外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已经订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已经落实补偿安置协议内容或者准备补偿款的,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先予执行的两个条件:
其一,征收当事人之间已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不仅严重影响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对公共利益的实现造成严重影响,而且可能影响到其他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因为“钉子户”不搬,回迁的安置房不能如期建成,广大被征收人不能如期还迁,过渡期过长,严重影响被征收人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

其二,被征收人有履行协议,按期搬迁的能力。

因为根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补偿部门需要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

既然当事人之间曾经达成过协议,说明征收补偿部门提供的补偿安置是可以解决被征收人新的住房问题的,被申请人有能力搬走。

因此,诉讼期间,征收补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在诉讼期间,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否有效还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经人民法院审查,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有明显违法或违反政策之处,先予执行将会给被征收人造成经济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征收补偿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时应当提供补偿安置资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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