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
天津市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完整版)
天津市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完整版)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受害者来说掌握一套完整的处理流程,处理交通事故不再是难事!我带你了解天津市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天津市交通事故处理流程一、事故调解书制定以及调解1、对于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较小,事故双方在事故现在没有选择报警,私下解决未成功的,可以到交管部门报案,报案同时需要提交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据,要是无法证据的,因现场已经不存在,证据无法收集,交管部门无法现场勘验,交管部门一般会告诉报案人直接到法院起诉解决。
若向交管部门了证据,交管部门依据证据调查,事实清楚的,交管部门立案调查,出具事故认定书。
2、发生相对严重的交通事故,应当在事发现场,直接报案,由交管部门现场勘验,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交管部门现场出具事故认定书;情况复杂或存在其他不适宜现场解决但事实清楚的,一般需要在现场勘验后十个工作日出具事故认定书。
对于需要检验、鉴定的,一般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出具事故认定书,对于鉴定存在异议的,一般在3个工作日提出,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另行指派或委托重新检验鉴定。
重新检验鉴定完成;申请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时限与检验鉴定时限相同。
3、在出具事故认定书后,一般有10天的调解期限,若双方或者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调解过程中放弃的,交管部门就不在主持调解。
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书,各方签名。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直接法院民事诉讼。
5、对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或者没有达成调解意见的,需要到法院起诉解决。
事故认定书制定的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或涉及车辆的意外事件。
当事故发生时,确定责任并划分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的标准和原则。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1. 法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法规的一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如果有驾驶员违反红灯信号造成了事故,该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2. 直接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基于直接原因和结果。
当事故中一方的违规行为与产生事故的结果直接相关时,该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某车辆酒后驾驶与撞车直接相关,该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3. 推定责任:根据常识和经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推定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在同车道发生追尾事故时,追尾的一方往往承担主要责任,因为驾驶员应保持足够的距离以预防碰撞。
4. 共同责任:某些情况下,两个或多个当事方都存在责任,共同导致事故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责任大小进行责任划分。
例如,在交叉路口发生碰撞事故时,如果一方闯红灯而另一方超速行驶,责任可能被划分为六、四或五、五。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1. 驾驶员违法行为:如果一方驾驶员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如酒驾、超速或闯红灯等,该驾驶员通常承担主要责任。
2. 事故发生地点:在某些情况下,事故发生的地点也会影响责任划分。
如果一方在无保护设施的非机动车道行驶,而与之发生碰撞的机动车在正常道路行驶,责任可能会更多地归咎于非机动车驾驶员。
3. 车辆类型: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也可能与车辆类型有关。
例如,当电动自行车撞击非机动车时,因为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较快且具有车辆属性,其驾驶员通常承担主要责任。
4. 驾驶员安全意识: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措施也会影响责任的划分。
如果一方驾驶员在事故前没有采取适当的避让动作,而另一方驾驶员采取了适当的避让动作,责任可能更多地归于未采取避让措施的驾驶员。
在实际生活中,除了以上几个标准和原则,交通事故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和交通标志等。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认定与事故责任认定特别规则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认定与事故责任认定特别规则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认定(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1.违反信号灯、闯单行道,与享有通行权一方发生事故的;2.违反让行规定,与优先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3.违反右侧通行规定,与本车道顺向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4.违反各行其道规定,与本车道内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5.违反借道通行规定,与本车道内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6.同向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发生追尾事故的;7.从居(村)民小区、弄堂、企事业单位以及从道路以外的便道、通道驶入道路时未遵守让行规定诱发事故的;8.醉酒、吸食毒品、疲劳或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致车辆失控诱发事故的;9.溜车或未确认车后安全倒车诱发事故的;10.明知发生事故,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的。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1.与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第一条第(一)款1-7项〕类同的行为;2.进入高速公路、全封闭道路诱发事故的;3.通过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与行人发生事故的;4.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诱发事故的;5.转弯未伸手示意或未顾及后车安全诱发事故的;6.后车超越前车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横距诱发事故的;7.因酒醉原因诱发事故的。
(三)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1.进入高速公路、全封闭道路诱发事故的;2.信号灯禁行时,横过道路诱发事故的;3.翻、跨、钻隔离设施诱发事故的;4.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在没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路段,在车辆临近时(紧急刹车无法避免事故的情况),急穿马路或中途倒退折返诱发事故的;5.夜间在车行道躺卧诱发事故的;6.嬉闹、玩耍、突然闯入车行道诱发事故的;7.攀爬车辆诱发事故的。
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新)
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正、公开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准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处理交通事故的实践,制定本标准。
一、本标准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二、本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车辆在道路外发生的事故,参照本标准认定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交通意外不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适用原则3。
1、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责任,应当在事实基本清楚,相关证据基本查明当事人有过错,且过错与交通事故后果具有因果关系.3。
2、当事人具有交通违法行为,但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其交通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罚,不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3。
3、尊重交通参与者合法、平等使用道路权利。
侵犯他人道路通行权、优先通行权的,为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的首要因素。
四、本标准适用规则4.1、一方当事人具有本标准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引发交通事故过错的,不论分值多少,均负全部责任。
4.2、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具有本标准情形的,按计算分值认定事故过错责任。
分值大的负主要责任,分值小的负次要责任。
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具有同一档次的分值,或各方当事人的分值相差10个百分点以内的,负同等责任。
4。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不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4。
4、未造成人员伤亡,车辆碰损单车在2000元以下的事故,适用简易程序现场快速处理.应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责令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4.5、遇有本标准未列举情形的交通事故,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专门机构集体研究,可不适用本标准确认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由于车辆、行人、非机动车等交通参与者的过错或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判定,以确定责任和赔偿范围。
下面将介绍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需要考虑事故的发生地点和时间。
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上,而非在停车场、院内等非道路区域,时间应当在车辆行驶或者停放时发生。
其次,需要考虑事故参与者的身份和行为。
包括驾驶员、乘客、行人、非机动车等交通参与者,以及他们在事故发生时的行为举止,是否存在违规或者过失行为。
其次,需要考虑事故的原因和结果。
事故的原因可能包括驾驶过失、机动车技术缺陷、道路设计缺陷等,而事故的结果则是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根据事故的原因和结果,可以初步确定责任方和赔偿范围。
另外,还需要考虑证据和证人证言。
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记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损坏状况鉴定书等,而证人证言则是目击者对事故经过的描述。
这些证据和证人证言可以帮助认定事故的责任和赔偿范围。
最后,需要考虑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规定和约束,确保认定结果的公正和合理。
总之,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事故的发生地点和时间、参与者的身份和行为、事故的原因和结果、证据和证人证言,以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等因素,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和处理。
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都能遵守交通规则,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很多的⼈由于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很多的事故的发⽣以及很多的⽣命的逝世,所以任何时候我们都是需要按照交通规则进⾏办事,交通事故的发⽣也是需要进⾏责任的认定,以下就由店铺⼩编对于该⽅⾯的知识进⾏介绍。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第⼀,《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调解。
⽽没有也不可能有对犯罪嫌疑⼈的刑事责任作出认定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了具体的⾏政处罚标准,如对造成重⼤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或者造成⼀般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处⼗⽇以下拘留或者五⼗元以上⼀百五⼗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第⼆⼗⼆条也规定:当事⼈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五⽇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即对该具体⾏政⾏为不服者,可依该条之规定,向上级⾏政机关寻得⾏政救济。
因此,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道路交通管理的⾏政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之间或者责任⼈与受害⼈之间的⾏政违法⾏为所作出的⾏政责任认定书。
依据它,公安机关对责任⼈予以⾏政处罚,对道路交通民事侵权案进⾏⾏政调解。
⽽且,刑事诉讼法第⼗⼆条明确规定: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能确定有罪。
即说明,对刑事责任的认定,只能由⼈民法院决定,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体现。
所以,公安机关不能依据⾏政法规对犯罪嫌疑⼈(被告⼈)刑事责任作出认定,法院也不能依据⾏政机关作出的⾏政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的刑事责任。
第⼆,责任认定不是证据问题,⽽是法律问题对法律问题,只能由法官通过庭审以裁判的形式获得解决。
从另外⼀个⾓度讲,如把责任认定书当作证据使⽤,在实践中,作出该责任认定的警察,通常都是对该案进⾏刑事侦查的警察,本案也是这样,即该认定书的承办⼈(鉴定⼈)和本案的侦查⼈员都是相同的两位警察。
这就有违刑事诉讼法第⼆⼗⼋条,担任过本案的证⼈、鉴定⼈的,不得作为侦查⼈员的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划分标准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划分标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关键,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
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指对交通事故中各方责任的认定和划分。
在交通事故中,责任的划分直接关系到事故双方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标准,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以保障公平、公正的处理交通事故。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交通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有着明确的规定。
比如,对于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法律有着明确的责任划分标准,这些都是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
二、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司法文件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程序。
在认定事故责任时,需要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多个方面的证据,综合分析判断事故责任的主次关系。
三、过错程度划分,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中,需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对于造成交通事故的一方,其过错程度的大小直接关系到责任的划分。
一般来说,对于过错较大的一方,其承担的责任也会相应增加。
四、损失情况考虑,在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时,还需要考虑损失情况。
对于造成交通事故的一方,其对于受害方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损失情况,也会影响责任的划分。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过程。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事实证据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确保责任的划分公平、公正。
希望交通参与者能够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的定量、定性的结论;所谓定性,是指当事人有无责任;所谓定量,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应承担哪一种责任。
一、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原因力的研究和运用,在我国目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涉及较少;《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为通过“原因力”来分配责任提供了法律空间;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例如,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确定记分分值所依据的原则也是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因此,在这方面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础;三、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交通事故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4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反映了当事人行为对在形成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交通管理机关将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据其责任情况给予违法处罚和肇事处罚;现行处罚方式包括: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交通安全法律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拘留或罚款、吊扣和吊销驾驶执照处罚;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1、根据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造成事故损害后果与涉及违法的事故原因之间的直接关系,即事故的直接原因;引起事故的其他因素如道路、气候等,不应作为加重或减轻当事人责任的原因;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独立、综合和参与因果关系3种形式;独立因果关系是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全部责任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这种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形式;一因一果是一个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多因一果,是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综合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即事故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又分为重复综合和相互综合两种;如果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单独地造成该起事故,则称为重复的综合关系;如果其中某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单独存在时,事故不一定发生,而在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并相互作用下才能发生事故,则为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一般负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都属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其他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不过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与其它因素发生关系后才起作用,这种因果关系就称为参与因果关系;在责任认定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行为,基本上也属于参与因果关系;2、根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1)路权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的一定空间范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包括通行权与先行权,“路权”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交通法规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在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中,须根据不同的道路条件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路权;通行权的确定:通行权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交通参与者在自己通行的区域内享有通行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其他享有通行权者的权利;先行权的确定:先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先行权建立在通行权的基础之上;有通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实现自己的通行权利时可能会遇到时间顺序方面的障碍,这就涉及到谁有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有先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规定范围内允许优先通行,而其他交通参与者,应保证有先行权者的权利得到实现;(2)根据路权认定责任大小按照路权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①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违反通行权的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不是违反通行权的行为,则由违反通行权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②双方当事人都有通行权时,则由违反先行权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③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通行权与先行权规定,如没有其他过错行为存在,则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④双方都没有违反路权规定或都有违反路权规定以外的过错行为,应通过分析安全因素,再认定事故责任的大小;(3)根据安全因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体现了交通活动要确保安全的原则;特别是根据因果关系和路权规定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则应根据交通法规中有关“确保安全”的规定,区分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其程度,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因此,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时,一方当事人违反确保安全规定,另一方未违反,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是次要原因;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和确保安全的规定时,一方违法情节严重,另一方情节相对较轻,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则是次要原因;在无法区分情节轻重时,则说明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等效原因;(4)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实施条例》的这些规定,是在特别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事故逃逸是一种恶劣的行为,须严格予以禁止和惩治;刑法和《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但是,《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场合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问题并未涉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补充;《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一款的规定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情况下,事故责任认定确立的原则;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①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场合,无论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实际过错如何,均推定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②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而对于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③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违法行为或者驾驶错误,他方没有过错,由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④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均有过错,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这里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勘察、检验的结果是逃逸方对于事故的形成没有过错,但是因担心责任而逃逸,而其他当事人应当负全部责任却没有逃逸,这种情况是否仍然要逃逸方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只要逃逸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害的扩大没有因果关系,而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也没有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就不应当让逃逸方承担事故责任;至于因逃逸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是另外一回事,这不涉及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对上述承担责任的原则的理解,也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②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行为场合,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均分责任;如果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图谋骗取保险等,则还须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责任;对于一方当事人虽然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但并没有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在这种场合,应当如何认定责任的问题,对此《实施条例》没有明确;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是属于有恶意的故意行为,即使对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也应当让该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应当加重该方当事人责任的比例,而不应当让该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5)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根据以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方法,可以归纳成以下几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当事人有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行为或者虽有过错行为,但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一些汽车驾驶员不了解事故处理常识,对自己是否应负事故责任以及应负多大责任也不清楚。
实践中,我们需要以交警部门做出的责任认定书来确定彼此的责任,那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怎样的?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出了事故司机负多少责任,主要看以下几点:1、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2、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3、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
因他人原因引起的事故,因不可预料,不可抗拒的山崩等意外事件引起的事故,紧急避险且避险得当引起的事故等等,当事人均不负事故责任。
▲二、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司机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因果关系,这时驾驶员就该负事故责任。
没有因果关系,即使有多项违章行为或有较严重的违章行为,驾驶员也不该负事故责任。
如果有违章行为,且行为与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时就应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估定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当事人就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责任:1、交通事故完全由一方违章行为造成;2、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3、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却没有报案或没有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则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应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如果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同,或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却没有报案或没有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均应负同等责任。
如果三方以上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则应根据各自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划分责任。
▲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计算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给对方人员造成严重恶果,机动车一方即使无过错,也应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
按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7.01.19
•【字号】津高法〔2017〕14号
•【施行日期】2017.01.19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津高法〔2017〕14号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部门: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12月27日第4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报告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9日
附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天津公路赔偿标准
天津公路赔偿标准天津公路赔偿标准天津市公路赔偿标准指的是在天津市范围内,发生公路交通事故时,对各类损失进行赔偿的一套统一标准。
公路赔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公路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交通秩序。
本文将介绍天津市公路赔偿标准的内容和适用条件。
1. 天津市公路赔偿标准的依据天津市公路赔偿标准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公路管理机关和交通运输机构应当制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这一法律要求,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公路赔偿标准来明确公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
2. 天津市公路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天津市公路赔偿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发生的公路交通事故。
这包括天津市内的所有公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交通路段。
不同于城市区域的交通事故,公路赔偿标准主要适用于车辆之间的碰撞事故,而不包括与行人之间的碰撞事故。
3. 天津市公路赔偿标准的赔偿项目天津市公路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赔偿项目:3.1 人身伤亡赔偿如果公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根据天津市公路赔偿标准,依据受伤人员的伤势程度和医疗费用等因素进行赔偿。
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以及死亡赔偿金等。
3.2 财产损失赔偿公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主要包括车辆损失和其他财产损失。
根据天津市公路赔偿标准,依据车辆价值、事故程度等因素进行赔偿。
其他财产损失赔偿项目还包括修理费、拖车费、财产丧失赔偿等。
3.3 精神损害赔偿天津市公路赔偿标准还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
精神损害主要指的是因公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痛苦、精神压力等心理方面的损害。
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对当事人的影响,进行相应的赔偿。
4. 天津市公路赔偿标准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当天津市范围内发生公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根据天津市公路赔偿标准提出赔偿申请。
申请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事故报警与立案当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报警,并等待交警部门到场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问题之一,每年都会造成许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操作。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依据以下原则:故意行为责任、过错行为责任、无过错行为责任以及无法认定责任。
故意行为责任指的是交通参与者明知可能造成伤害却故意实施的行为,应承担全责。
过错行为责任则是指交通参与者在交通过程中因疏忽、不慎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过错行为责任是指交通参与者在交通过程中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但仍然无法避免事故的发生,此时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无法认定责任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情况,此时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实际操作在实际操作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通常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当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可以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接受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
公安交警部门会根据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以及目击证人的证言等,并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对事故责任进行判断。
在进行责任认定时,公安交警部门通常会参考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现场勘查报告、事故照片、事故视频、交通监控录像、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道路交通法规等。
这些证据可以帮助判断事故的过程、责任的承担以及损失的赔偿等。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当事故责任明确后,相关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责任范围和赔偿方式进行赔付。
同时,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相关规定,当事故责任认定有争议时,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意义和建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明确认定对于维护交通秩序和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而准确地认定事故责任可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交通安全水平。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9.08•【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9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9月8日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9月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统筹安排道路建设,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和先进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的推广使用。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情况,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的过程。
在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主要分为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
全责是指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是指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是指双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相同的责任,无责任是指一方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其次,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解释,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还需考虑事故发生时双方的行为、车辆的情况、道路的环境等因素。
比如,如果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或者驾驶机动车时酒后驾驶,那么这一方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如果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超速行驶,或者违反了交通标线规定,那么这一方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还需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如果一方的过错较轻,而另一方的过错较重,那么责任的划分将更倾向于重过错方。
而如果双方的过错程度相当,那么责任将被划分为同等责任。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一个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过程,需要根据具体的事故情况来进行划分。
在日常行车中,我们应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2018-01-20民事法律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为依法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天津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确定案件诉讼主体(一)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是:1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2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被扶养人;近亲属应区分为两个顺序:等一顺序为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作为原告起诉。
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3 .为在事故中的无名死者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4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物品等财产遭受损害的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
(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是:1 .机动车驾驶人;2.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承保事故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4.经当事人请求列为被告的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二、事故责任认定据以查明交通事故经过、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质证。
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援引该证据的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的,推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
天津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有哪些规定
天津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有哪些规定分为轻微交通事故和严重交通事故,那么轻微与严重的归责情况就由一定的区别了车流量大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交通事故,不论是人为的还是意外发生的。
我们对交通事故有一个立案判断,那么交通事故发生后是如何处理的呢?下面由我为您解答天津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有哪些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天津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有哪些规定全部责任和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二、交通事故立案后的处理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时候,交警队会根据现场情况和证人作证情况、当事人陈述等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责任的大小。
在事故认定书做出后,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要求交警队对其损失进行调解,交警队应当对该事故予以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也可以随时终止调解,受损害方可以将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等作为相关的证据到法院对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
三、交通事故后的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比例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比例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峻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担当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峻程度,分别担当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四)一方当事人有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如何确定1、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我们常常会看到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上认定一方负主要责任。
但主次最终要表达在多少比例上才有意义。
假如你认为主要责任是指90%,我认为主要责任是指51%,究竟主要责任是指百分之多少呢?假如没有法律规定,会让当事人无所适从。
实践中,有些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了所谓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比例,但是也不肯定一样,有规定主要责任是60%,也有规定是70%。
可是,这个比例的法律依据究竟从何而来呢,却很少有人能弄清晰。
2、事实上,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2023年公安部公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峻程度,分别担当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并没有规定详细的比例。
三、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办1、行政救济:《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标准》规定:上级公安交通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展监视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觉“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打算,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司法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惩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2018-01-20民事法律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为依法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天津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确定案件诉讼主体(一)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是:1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2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被扶养人;近亲属应区分为两个顺序:等一顺序为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作为原告起诉。
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3 .为在事故中的无名死者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4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物品等财产遭受损害的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
(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是:1 .机动车驾驶人;2.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承保事故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4.经当事人请求列为被告的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二、事故责任认定据以查明交通事故经过、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质证。
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援引该证据的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的,推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 2008-12-31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正、公开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准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处理交通事故的实践,制定本标准。
一、本标准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二、本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车辆在道路外发生的事故,参照本标准认定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交通意外不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适用原则3.1、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责任,应当在事实基本清楚,相关证据基本查明当事人有过错,且过错与交通事故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3.2、当事人具有交通违法行为,但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其交通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罚,不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3.3、尊重交通参与者合法、平等使用道路权利。
侵犯他人道路通行权、优先通行权的,为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的首要因素。
四、本标准适用规则4.1、一方当事人具有本标准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引发交通事故过错的,不论分值多少,均负全部责任。
4.2、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具有本标准情形的,按计算分值认定事故过错责任。
分值大的负主要责任,分值小的负次要责任。
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具有同一档次的分值,或各方当事人的分值相差10个百分点以内的,负同等责任。
4.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不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4.4、未造成人员伤亡,车辆碰损单车在2000元以下的事故,适用简易程序现场快速处理。
应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责令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5、遇有本标准未列举情形的交通事故,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专门机构集体研究,可不适用本标准确认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4.6、本标准在实施中,需做出个别分值调整的,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公安局予以公告。
4.7、本标准自公布之日实施。
实施前已认定事故当事人过错责任的,不适用该标准。
尚未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适用该标准确认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五、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的标准为:5.1.1 前方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服用国家管制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安全机件失灵或拼装、报废、未领取号牌的车辆、严重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但车辆处于正常行驶状态,夜间车辆后示宽灯、制动灯光处于正常开启状态,后方机动车追尾撞击前方车辆的,后方机动车驾驶人负全部过错责任;5.1.2 后方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服用国家管制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安全机件失灵或拼装、报废机动车辆、严重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追尾撞击前方机动车,前方车辆逃逸的,后方机动车驾驶人负主要过错责任;5.1.3 一方逆行,另一方具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服用国家管制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安全机件失灵或拼装、报废、未领取号牌的车辆、严重超载等行为之一的,逆行一方负主要过错责任;5.1.4 车辆、行人在有轨电车专用道内与有轨电车发生碰撞,有轨电车事先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车辆、行人一方负全部过错责任;5.1.5 无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车辆未让有轨电车先行,有轨电车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车辆一方负全部过错责任。
5.1.6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与事故具有因果关联的过错的,除本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逃逸方承担主要责任。
(二)、有下例情形之一,在依分值确定事故过错责任的基础上,加重一档事故过错责任,已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不再加重事故过错责任:5.2.1撞击即将驶出路口的左侧驶来的机动车的;5.2.2撞击转弯后即将驶出路口的机动车的;5.2.3未履行安全义务,主动撞击他方,对产生事故后果作用较大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10分;5.3.1 驾驶车辆违反右侧通行的;5.3.2车辆、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的;5.3.3驾驶的机动车安全机件失效的;5.3.4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5.3.5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5.3.6驾驶已经报废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5.3.7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5.3.8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没有停车瞭望,让右侧来车先行的;5.3.9进入环形路口,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5.3.10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5.3.11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百分之五十的;5.3.12机动车倒车与车后的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5.3.13通过没有方向指示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和行人先行;5.3.14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未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5.3.15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5.3.16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5.3.17驾驶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刮碰同方向行驶非机动车的;5.3.18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与相对方向来车,未减速靠右行驶的;5.3.19驾驶非机动车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5.3.20违反禁止性交通标志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6分;5.4.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品驾驶机动车的;5.4.2驾驶未领取号牌,安全技术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的;5.4.3同车道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时超车的;5.4.4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5.4.5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5.4.6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超车的;5.4.7超车时违反规定行驶的;5.4.8在有禁止掉头、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左转弯的;5.4.9 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的;5.4.10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5.4.11未按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的;5.4.12 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5.4.13未停车让行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或者儿童的;5.4.14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5.4.15 同车道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5.4.16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停车让行人通行的;5.4.17、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妨碍被放行车辆、行人通行的;5.4.18、客运车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货运车超载百分之三十的;5.4.19、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行驶的;5.4.20、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速行驶的;5.4.21、掉头、转弯、下陡坡时超速行驶的;5.4.22、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超速行驶的;5.4.23、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超速行驶的;5.4.24、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超速行驶的;5.4.25、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超速行驶的;5.4.26、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驶入路口的;5.4.27、机动车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超过规定速度的;5.4.28、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5.4.29、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5.4.30、遇停止信号时,未依次停在停止线或者路口以外的;5.4.31、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未依次停车等候的;5.4.32、遇放行信号时,未依次通过的;5.4.33、有障碍的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5.4.34、在狭窄坡路未按规定让行的;5.4.35、在狭窄的山路,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5.4.36、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规定行驶的;5.4.37、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5.4.38、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减速让行的;5.4.39、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5.4.40、非专用车道的车辆进入专用车道行驶的;5.4.41、机动车超车后,未同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距离驶回原车道的;5.4.4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通行的;5.4.43、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左转弯、掉头未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的;5.4.44、机动车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5.4.45、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停车或缓慢行驶的;5.4.46、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5.4.47、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未避让的;5.4.48、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未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5.4.49、在允许掉头的地方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5.4.50、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5.4.51、车辆不按规定停放和违反临时停车规定的;5.4.52、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5.4.53、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为降低行驶速度的;5.4.54、公共汽车进站未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的;5.4.55、公共汽车驶离站点时,未单排依顺序行驶的;5.4.56、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临时停车上下乘客的;5.4.57、车辆行驶未避让清扫、设施维修等专业人员的;5.4.58、违反警告、指示标志标线的;5.4.59、驾驶证被暂扣、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5.4.60、驶出单位、居民小区、乡间小路等,未让行其它车辆的;5.4.61、非机动车驶过受阻路段未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5.4.62、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5.4.63、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5.4.64、非机动车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5.4.65、非机动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5.4.66、驾驶非机动车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5.4.67、驾驶非机动车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5.4.68、非机动车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或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5.4.69、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未依次等候的;5.4.70、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5.4.71、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的;5.4.72、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带人或乘坐的;5.4.73、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附载十二周岁以下儿童,行经交叉路口等危险路段未下车推行的;5.4.74、跨越、倚坐隔离设施;追车、拦车、抛物击车、扒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5.4.75、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5.4.76、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5.4.77、机动车等待通行信号或者前方受阻临时停车时,乘车人上下车辆的;5.4.78、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5.4.79、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或者饮酒仍乘坐的;5.4.80、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5.4.81、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5.4.82、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5.4.83、候车点设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设施上的,乘车人未直行通过非机动车道的;5.4.84、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3分;5.5.1、通过有黄灯闪烁路口,未确认安全通过的;5.5.2、车辆未按规定载人的;5.5.3、客运车违反规定载货、载人的;5.5.4、货运车违反载客规定的;5.5.5、机动车载物超长、超宽、超高的;5.5.6、机动车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5.5.7、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靠路边停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未按规定开启转向灯的;5.5.8、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灯光,未设置警告标志的;5.5.9、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故障车的;5.5.10、机动车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5.5.11、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5.5.12、出租车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停车候客、揽客的;5.5.13、机动车载物遗洒、飘散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5.5.14、机动车下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5.5.15、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5.5.16、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5.5.17、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汽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5.5.18、夜间在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5.5.19、机动车雾天行驶未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5.5.20、机动车夜间在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5.5.21、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低速通过的;5.5.22、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有让行条件,前车未减速靠右让行的;5.5.23、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5.5.24、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5.5.25、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5.5.26、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5.5.27、机动车夜间会车违反规定使用灯光的;5.5.28、机动车制动力、夜间使用灯光等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5.5.29、持已经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5.5.30、不满12周岁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5.5.31、不满16周岁在道路上驾驶畜力车、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5.5.32、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5.5.33、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5.5.34、右转弯非机动车未让相对方向行驶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5.5.35、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物的;5.5.36、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5.5.37、驾驶非机动车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进入路口的;5.5.38、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在道路上行驶的;5.5.39、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的;5.5.40、无监护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精神病患者、智障者在道路上通行的;5.5.41、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部分伸出车外的;5.5.42、机动车未停稳开车门和上下人的;5.5.43、行人未走人行道或没有人行道的未靠边行走的;5.5.44、行人在没有人行横道的地方,未观察来往车辆,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的;5.5.45、在交叉路口、车行道、桥梁、地道、涵洞、过街天桥等地点散发宣传品、兜售商品、乞讨;5.5.46、在道路上从事清扫、设施维修等专业人员未按规定穿着反光服饰的;5.5.47、未经许可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5.5.48、未在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六)高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10分;5.6.1、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5.6.2、拦截行驶车辆的;5.6.3、机动车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5.6.4、机动车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5.6.5、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5.6.6、机动车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规定距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