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法院瞄准“四个基本”破解执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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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工作难点调研报告

法院执行工作难点调研报告

法院执行工作难点调研报告法院执行工作难点调研报告在新的形势下,法院“执行难”问题困扰着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为促进解决“执行难”问题,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我区法院执行工作开展了专题调研,先后走访了区法院和海门、洪家、前所等街道,与部分市、区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进行了座谈,查询了群众来信来访有关涉及执行方面的案件材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一、执行工作取得的成绩从这次调查的总体情况看,区法院根据“三项承诺”的要求,司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树立,执行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连续4年保持了全省法院系统执行工作良性循环单位。

(一)执行工作机制日趋完善。

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支持,建立由政法委牵头,检察、公安、国土、工商等24家单位为成员的解决执行难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区检察、公安机关协助法院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执行工作十项管理措施,加强了对执行程序、执行行为及执行款物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推行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分离制度,建立并落实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执行听证制度,保证了执行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在执行程序、时限、措施等方面实行跟踪管理,促进了执行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

(二)执行工作力度不断加大。

在全区各街道、镇和农场聘请了18名执行联络员,加强了对涉及农村案件的执行;启动“曝光工程”,充分运用执行网、电视台、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老赖”进行公开曝光,同时采取申报财产、查封扣划、依法搜查等措施,加大执行工作力度。

开展集中执行、突击执行、专项执行等活动,全面推进执行工作,使执行难的问题逐步得到缓解。

20xx年和20xx年,共执结各类案件4334件,执结率为89.3%,其中有效执结率均达到60%以上。

今年1至6月,共执结各类案件967件,执结率为63.8%。

(三)执行群体性案件处置稳妥。

全面推进法治宁波建设 不断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全面推进法治宁波建设 不断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全面推进法治宁波建设不断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作者:励健来源:《宁波通讯·综合版》2021年第10期寧波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2020年成功创建首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并在法治浙江(法治政府)考核中居全省第一,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

突出立法先行完善社会治理法规制度体系一是加强重要领域立法。

加强惠民、环保、弘德等重点领域立法,在全国率先出台调处医患纠纷的地方性法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在全省率先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并出台垃圾分类、养犬管理、非机动车管理等地方性法规。

在服务保障民生领域,完成《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修订)》等法规议案。

注重法治政府建设立法,制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为政府行政决策立规立矩。

二是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不断推进科学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深化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政府部门共同参与立法调研制度,全面推行重要法规草案起草“双组长”制度,探索建立法工委和专(工)委“双员制”立法工作机制。

建立常态化的地方性法规动态维护机制,已经对《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9个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对11件与民法典等上位法不一致的法规规章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完善立法审查内部工作机制,出台《行政立法项目审查办理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立法项目审查办理程序。

建立地方性法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率先启动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志愿者制度。

三是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颁布全国首个文件审核指引地方标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引》。

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主动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2020年共接收、登记、分送、审查、报送备案的市政府规章2件,其他规范性文件22件。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0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0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0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04•【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04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名酒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加强被执行企业的税务监管,加强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建议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工作,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执行制度建设,以执行信息化提升执行工作能力,综合运用强制执行措施,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2018年底,在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就着手构建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启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纲要》)的起草工作。

2019年6月,《纲要》正式对外发布,规定了53项具体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水平。

《纲要》提出,以会商、联席会议等形式推进税务登记信息准确、全面、完整,夯实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基础。

通过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税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纲要》要求,完善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坚持以全国统一的执行查控系统为主,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为补充的建设思路。

进一步拓宽查控系统的覆盖范围,加快推进与互联网金融全面对接,将保险产品等各种理财产品纳入查控系统,实现对不动产以及车辆、船舶等特殊动产线上查封,从根本上解决在一些财产形式上查控扣功能不齐全问题,实现所有财产形式查控扣一体化。

尽快解决查控系统运行不畅、信息反馈不及时不准确、线上线下查询不一致等突出问题。

提高系统智能化水平,实现批量勾选、自动查询、全天候查询、智能筛选、批量冻结等功能。

目前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

目前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

目前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目前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一)存在的问题1、执行案件质量效率不够制度化、规范化。

2、对执行案件的办案期限不够重视。

只注重在法定期限内结案,不注重提高各个节点的办案速度,缩短整个执行办案周期。

3、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

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若罔闻,工作拖拉,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些执行人员不深入调查研究,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使得一些动动脑筋稍加变通即可执行的案件,被人为地当作“骨头案件”搁置起来;有的甚至不会做群众思想工作,面对高风险、高要求的执行工作,力不从心;有的执行人员业务不熟,执行方法老套,对执行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不求甚解,部分案件因执行有难度,便被一拖再拖,有的连一份调查材料都没有,给执行工作造成阻碍。

不少执行人员也是“出工不出力”,缺乏工作动力。

4、审判与执行脱节。

一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兼顾判完后的执行问题,只是为了结案而结案,没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判决后不能及时执行。

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判决结果产生抵触,为执行设置重重障碍。

5、强制执行与执行信访关系处理不当。

目前,执行工作要求以人为本,无形中助长了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心理。

只要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便以各种理由到有关部门上访。

执行法官反过头来要做被执行人的稳控息访工作,不得不放弃采取强制措施,做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使案件一拖再拖,少数案件因为强制措施不到位、不及时而错失执行时机。

(三)对策1、强化执行案件管理与监督。

一是按照市中院对审判管理的要求,规范执行案件的管理工作,落实目标责任,从思想上重视、制度上保证、实际工作上提高执行质量与效率。

二是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按照上述规定的期限完成相应执行工作内容或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20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20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2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7.12•【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20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将协助执行作为基本原则纳入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自2016年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全力以赴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积极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执行领域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了解决,近二十年来历史遗留的案件底数不清、执行行为不规范、案款管理混乱等现象得到了有效整治,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人民群众实现胜诉权益的获得感进一步提高,“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已经实现。

为将“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中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制度机制,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执行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加强对执行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攻关,抓紧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开门立法的原则,注意听取和吸收社会各界尤其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以保障立法的科学民主,提升立法质量。

我们认真研究和讨论了您的建议,认为该建议对于将协助执行义务法治化和执行联动机制制度化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您提出的协助执行原则的具体内容和各协助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对起草相关条文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将努力在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予以吸收,并积极向立法机关建言献策。

一、确立协助执行原则的重要意义我们清醒认识到,“基本解决执行难”只是一个阶段性目标,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执行难问题仍然存在,在有些方面、有些地方还较为突出。

其中“协助执行人难求”的问题,虽然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中通过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得到很大程度的缓解,但在某些地域和某些单位仍不尽如人意,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解决执行难的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次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409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次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409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次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40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08•【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次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409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民事、刑事案件执行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对当前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面临执行难的原因作了非常全面和深刻的分析,完全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所提五点建议很具针对性,对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改进工作,切实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难问题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一、关于设立预立案程序的问题您建议设立预立案程序,在正式立案前先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进行执行立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对申请执行人予以说明,如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转交执行局办理相关手续。

该建议很具启发性和现实意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较为普遍。

大量的案件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会导致法院出现大量无法执结的案件。

此将进一步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牵扯司法资源。

通过预立案,在正式立案前作一定筛查,将一部分明显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排除在正式立案之外,并作出相应的处置,是一定程度解决上述困境的思路之一。

但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申请法院执行是胜诉当事人的权利,设置预立案程序,特别是对某些案件不正式立案,涉及对当事人权利的限制,其正当性和法律依据值得探究。

同时,目前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立案执行后,将根据财产调查的情况,在严格把握条件的前提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预立案后最终还是导入终本程序,则预立案程序的独立价值会大打折扣。

以前地方法院有过预立案的探索,因为终本制度的施行,一定程度解决了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单独管理问题,且更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所以并没有继续推广。

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进一步加强此方面的研究,着重探讨预立案制度如何与现有的终本、中止、终结制度既相互区分,又相互衔接和协调,使其各自承担不同的制度功能,以及如何切实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4•【字号】浙委法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浙委法发〔2020〕2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要求,经省委同意,现就我省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党的领导,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识加强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大意义,将执行工作融入省域治理现代化,构建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确保完成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

各级党委和党委政法委要及时听取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汇报,有效治理制约执行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性、源头性问题。

成立综合治理执行难协调小组,由党委政法委牵头健全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机制,人民法院承担主体责任,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检察机关加强对民事、行政执行包括非诉行政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探索建立执行与监督信息法检共享平台。

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干扰执行工作的责任追究。

各级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健全代表委员联络常态化工作机制,邀请代表委员调研、参与执行活动。

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工作的意义、困境与建议

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工作的意义、困境与建议

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工作的意义、困境与建议2021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其中提到“推进直接执行机制”。

建立和完善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工作机制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但也存在一定的困难与问题,笔者就加强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工作拟提出自己一些粗浅的看法,希冀在切实解决执行难新征程中为人民法庭更好开展直接执行工作提供参考。

一、关于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工作的文件历史沿革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规定“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1999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庭的任务包括“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

2005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第11条再次强调“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第14条提出“建立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由该派出法庭执行的机制”。

2021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第20条提出“推进直接执行机制”,“探索部分案件由人民法庭直接执行的工作机制,由人民法庭执行更加方便当事人的案件,可以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等。

通过这些文件可以看出,自20世纪90年代,至2021年发布《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工作的规定一直都是存在的。

而从执行实践上看,自2003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也一直存在着人民法庭负责案件直接执行的情况。

如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1月至8月,全市15个试点人民法庭共办理执行案件438件,执结402件,实际执行到位率、自动履行率分别高于全市法院执行案件平均值30.29、8.24个百分点,快执程序适用率达92.41%。

最高法首次发布交叉执行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最高法首次发布交叉执行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最高法首次发布交叉执行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03•【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交叉执行工作基本情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人民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驰而不息攻坚执行难,推动执行工作现代化迈出坚实步伐。

近期,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长期未执结案件,人民法院创新工作方式,积极开展交叉执行,即通过运用督促执行、指令执行、提级执行、集中执行、协同执行等方式,有效防止权力、关系、人情干扰,强化监督管理,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率。

开展交叉执行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充分发挥“鲶鱼效应”。

执行案件量大事难,近年来,执行案件持续高速增长,与2012年相比,2023年收案增长281.01%,结案增长295.78%。

在人案矛盾不断加剧的情况下,一些案件的执行工作难免会有执行周期长、质效不高的情况,通过交叉执行工作引入其他法院的执行力量,以不同的思路、方式,打破原案未能执行的局面,调动攻坚克难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执行中常见被执行人是当地重要企业、纳税大户,甚至是重点国企或者行政部门等情况。

交叉执行就是要让接受指令执行的法院在不受牵绊、没有包袱、完全依法自主的条件下,力推案件执行。

三是完善执行监督制度。

交叉执行在防范权力、关系、人情等不当干扰的同时,通过依法执行,发现执行工作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纠正问责。

总之,交叉执行是新时代执行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审执分离、强化执行监督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自2023年10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在19个省(区、市)法院部署开展交叉执行试点工作。

通过交叉执行方式攻克了一批大案、要案、“骨头案”,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带头督办5件交叉执行案件,取得良好成效。

2024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全面有序推开交叉执行工作,各地法院上下一心,锚定老问题,交出新答卷。

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187号(政治法律类123号)提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187号(政治法律类123号)提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187号(政治法律类123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17•【分类】其他正文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187号(政治法律类123号)提案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答复如下:一、关于进一步强化执行机制与执行手段一是关于法院系统要树立一盘棋的观念,进一步密切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和案件执行之间的关系,争取案件后期执行上的主动权的建议。

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少立案、审理时不考虑或者疏于考虑后期执行的立、审、执脱节,导致错失财产保全时机等造成执行被动的现象。

为解决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印发的《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立案、审判机构在办理民商事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实际,就追加诉讼当事人、申请诉前、诉中和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等内容向当事人作必要的释明和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印发的《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法发[2016]10号)第13条再次提出明确要求:“完善保全和先予执行协调配合机制。

在立案阶段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提示,降低申请执行人权利落空的风险。

”向基本解决执行难宣战后,为了彻底解决立案、审判与执行的衔接问题,我们起草了《关于立案、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协调运行的意见》,拟于近期下发。

二是关于要进一步加大对那些有能力履行义务、但却抗拒执行的人和事的打击力度的建议。

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和执行手段,要果断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决不能让“老赖”得逞。

“强制执行”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突出执行的强制性,否则判决内容难以实现,司法权威也无从谈起。

这也是近年来法院执行工作一直坚持贯彻的工作思路。

解决执行难实施方案

解决执行难实施方案

解决执行难实施方案执行难是指被判决的民事、行政案件在实际执行中遭遇阻碍或难以顺利进行的问题。

这种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也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

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实施方案。

首先,完善执行程序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手段之一。

目前,我国的执行程序存在一些不足,如执行程序的透明度不够、相关法规的法律效力不够等。

因此,有必要改进执行程序,使之更加公正、透明、规范化。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其一,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直接影响案件的执行结果。

因此,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执行案件的能力和素质。

同时,建立健全执法人员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确保其遵守法律和程序,公正执行。

其二,建立和完善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执行信息公开是执行难问题的一个关键环节。

当前,执行信息的公开程度不高,导致当事人难以了解案件执行的实际进展情况。

应建立起完善的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包括执行进度、执行结果等信息的公开,让当事人能够及时获取到相关信息,增加对执行的信任度。

其三,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

执行难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失信被执行人的存在,他们不履行执行义务,从而影响了案件的执行进展。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严重失信的个人和企业予以惩罚,以恢复执行的公信力。

其次,加强执行力量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

当前,我国的执行力量和人力资源存在一定的不足,对于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有一定的影响。

因此,需要加强对执行力量的建设和培养:其一,增加执行力量的数量。

可以通过提高执行人员的待遇,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从事执行工作,同时加强对执行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能力。

其二,建立健全执行力量的分工协作机制。

执行工作涉及到多个环节和部门,需要各方的协作配合才能顺利进行。

因此,需要建立起完善的执行力量的分工协作机制,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任务,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解决执行难实施方案

解决执行难实施方案

解决执行难实施方案近年来,我国法院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执行难。

执行难是指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文书规定的义务或者拒不接受执行的情况。

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我国不断推出各种实施方案。

本文将就解决执行难的实施方案进行探讨。

一、完善执行程序执行难问题往往源于执行程序的不规范或瑕疵,因此完善执行程序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之一。

首先,我们应该强化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调查力度,确保执行信息的真实可靠。

其次,应加快执行程序的速度,提高执行效率。

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执行监督制度,加大对执行过程的监督力度,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二、加强执行力度执行难问题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执行力度不够,执行措施不到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法院要加强对于执行命令的贯彻执行,确保执行命令及时生效。

同时,应采取更加有力的强制措施,如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财产,以及采取拍卖、拆迁等措施变现财产,确保被执行人真正履行法律义务。

三、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执行难问题往往伴随着信息不对称,执行信息无法及时传达给执行机关和社会公众。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使执行信息对于所有人都能及时了解和查询。

法院可以在官方网站和其他媒体平台上公布执行案件的有关信息,提高执行公开度,增加社会监督力度。

四、加强跨域协作执行难问题多为涉及跨地域、跨部门的问题,因此跨域协作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手段。

法院要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在执行过程中实现跨域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此外,法院还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地区的司法机构的合作,共同解决涉外执行难问题。

五、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执行难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参与执行的各方缺乏法律意识。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需要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在学校和社会中普及法律知识,增加人们对法律的了解和尊重,提高大众的法治意识。

总之,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项复杂而繁重的任务,但通过完善执行程序、加强执行力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强跨域协作以及加强法律意识教育等措施的实施,我们可以逐步解决执行难问题,推动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助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助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助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5.08•【字号】浙高法〔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05.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关于完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助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通知浙高法〔2018〕80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为公正高效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助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现就我省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起诉条件,统一收费标准1.严格起诉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第五百一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严格审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起诉条件,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或者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及时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及时裁定驳回起诉。

2.统一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属于财产案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申请免交、减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一般不予准许。

二审发现一审法院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的,仍应按照财产案件通知当事人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二、提高审判效率,加快审判流程3.提高审判效率。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受理后,需要开庭审理的,优先安排庭审,并适当增加直接送达方式,尽量减少公告送达;开庭后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尽量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应尽快合议,一般应在法定审理期限内审结。

4.加快审判流程。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判决后进入二审、再审的,二审、再审法院要充分利用电子阅卷系统,确需调卷的,要把握好送卷、退卷节奏,加快卷宗流转进度。

最新当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3资料

最新当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3资料

当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执行是司法公正的最终体现,又是法院工作的一个难点,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对每个执行案件是否正确处理,依法执行,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形象及各界对法院的评价,为此,院党组高度重视执行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和规范了执行工作管理,有力推进了执行工作整体提升。

法院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加大执行力度,案件执结率大幅提高,执行到位率稳步提升。

执行质效明显提升,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管理水平大幅提高。

一、当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评查情况看,当前执行工作仍然存在较多问题,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依然存在,甚至相当严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立案环节法律文书未送达执行义务人;执行环节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问题;错误适用司法拘留措施问题;执行不作为问题;法院无正当理由不给付执行款问题;执行超审限问题。

这些问题在这次执行案件专项评查活动中依然是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执行中的不作为。

主要表现为怠予执行、拖延执行等。

(二)执行中的乱作为(三)执行工作流程落实不力通过抽查执行卷宗,发现从立案到归档存在诸多问题,卷宗合格率及其低下,竟不足3%。

1、立案环节存在的问题:一是对申请人的身份审查不严,尤其是代理人的身份确定存在严重漏洞。

这些案件主要发生在损害赔偿等受益人为多人的情况下,由于对申请人和代理人的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当事人信访。

二是立案信息填写不完整。

有的卷宗中地址确认书和送达回证中当事人和案由都是空白的。

这次共评查114件中,存在这种情况的18件,占15.8%。

三是对执行依据缺乏必要的审查。

有些案件没有办案法官生效证明,如有的案件判决尚未生效,即执行完毕;有的案件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没有到期,就立案执行。

更有甚者,申请执行的文书根本不存在。

2、执行环节存在的问题:一是重大事项未进行合议。

就评查的法院执行卷宗看,共评查30件,未进行合议的17件,占评查的56.7%;二是送达不严谨。

解决执行难实施方案

解决执行难实施方案

解决执行难实施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执行难已经成为阻碍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许多人都曾遇到过执行难的问题,包括挣扎于高额的债务、受骗而无法挽回财产损失等等。

执行难的根源在于当前执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如制度不完善、执行力度不够、法律意识淡薄等等。

因此,解决执行难问题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任务,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之一。

一、建立完善的执行制度初步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完善的执行制度。

建立完善的执行制度,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另一方面还需要加强对执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加强立法包括法律制度、理论制度和实务制度。

比如,要制定更加具体,更加完善的执行法规和执行细则,减少执行会产生的纠纷等。

同时,为了加强对执行人员的培养和考核,我们应该要建立统一的培训系统和考核机制,确保执行人员从业资格的质量,提高执行人员从业水平。

此外,应该加强对执行人员的从业监管和惩罚力度,厘清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以杜绝不当执行行为。

二、加强执行力度当前,执行难问题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于执行力度不够。

为了加强执行力度,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正确理解执行的重要性执行是法律的生命。

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执行工作的重要性,要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执行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 加大实体资产的查封和拍卖力度执行的最根本目的是实现债权人的权利。

而实现权利的直接途径是查封和拍卖债务人的财产。

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对实体资产的查封和拍卖力度。

同时,还可以探索建立网络拍卖平台等,以提高拍卖效率和执行效果。

3. 建立执行委员会制度执行委员会作为一种新型机制的出现,有利于强化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

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执行委员会制度。

三、提高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淡薄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提高法律意识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个根本性问题。

要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必须全面加强法制教育。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市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市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市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4.08•【字号】•【施行日期】2018.04.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市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贯彻落实2018年3月29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决胜“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动员部署大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3月30日召开的决胜“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全省法院视频会议精神,市中院党组研究通过了《全市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切实把控工作进度,按时保质完成各项攻坚任务,并将落实情况随时向市中院执行监督处汇报。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8日全市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为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和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3月29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决胜“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动员部署大会,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3月30日召开的决胜“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全省法院视频会议精神。

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任务以最高法院执行考核指标体系和执行统计指标体系,以及中国社科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为量化依据,在最高法院、省高院的统一管理、监督和指导下,坚持重点突出,有序推进原则,持续推进执行体制机制建设,强化强制执行措施适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工作管理水平,不断破解执行工作难题,高标准通过第三方评估,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得到增强。

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

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

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1.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篇1建议主题关于切实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建议代表姓名建议内容一、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经济纠纷案件日益增多,x年法院共办各类案件28316件,同比上升19.5%,结案数居全省第二;法官人均办案273件,是全省平均数的2倍。

给我市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强度和压力。

常常出现“判决容易,执行难”的局面,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执行,没有执行结果。

解决法院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是困扰法院工作的问题之一。

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个人权力滥用、个体行为妨碍、审判、执行工作相分离等原因。

结合当前现实的工作,在当今的和谐社会,怎样改变这种局面,提高审判、执行效率。

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尝试:法院要建立一支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都要过硬的执行队伍。

在执行队伍的建立过程中要经常性地对执行人员进行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实行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建立过错追究制度,彻底消除“不请不送不执行,又请又送才执行,多送多执行,少送少执行,不送不执行”的现象,建立合理、公平的执行款分配制度。

二、在审判时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考虑到当事人能不能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会不会出现申请执行,好不好执行的问题,不能一味地把追求案件审结率而把诉讼过程中能化解的矛盾转移至执行环节上。

三、在强调人性化执行的同时,对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钻法律的空子抗拒执行,把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拒不履行判决,以致执行法官穷尽了一切措施也执行未果的,可以通过法律授权执行法官延长司法拘留期限,将接受转移财产的人一起追加为被执行人并严厉处罚。

四、针对被执行者一些农村集体土地的资产,按法律上执行拍卖集体土地的资产有一定的难度,但机制可以灵活,人性化。

可以通过收取租金或拍卖的形似来偿还债务。

五、法院在义乌市民广场、商场楼宇等人流密集地段与电子屏广告公司联手,24小时循环曝光“老赖”信息。

曝光内容可涉及债务人姓名、照片、住址、未履行金额等,促使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债务。

破解执行难我们还要做些什么

破解执行难我们还要做些什么

破解执行难我们还要做些什么作者:刘金鹏施俊来源:《上海人大月刊》2017年第01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和“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在2016年全国人代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

上海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地区之一,也是要求“两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重点推进地区之一。

长期以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对破解执行难工作高度重视。

早在2011年9月,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市高院关于民事执行工作情况报告的同时,作出《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

锲而不舍跟踪问效时隔5年后,为持续跟踪了解贯彻执行《决议》、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及其改革情况,监督和支持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增强执行合力,破解执行难问题,2016年6月至11月,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薛潮带领下,市人大内司委组成调研组,对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及其改革情况开展了专项监督调研。

调研中,重点聚焦本市法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落实《决议》、开展破解执行难专项治理、推进执行体制改革试点,以及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履行法院判决、协助法院执行和支持法院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等四个方面情况,力求梳理分析当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及其原因,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2016年12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高院《关于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及其改革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内司委向会议提交了《关于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及其改革情况的调研报告》。

破解顽症成效初顯调研发现,近年来全市法院忠实履行法定职责,努力提升执行工作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特别是2016年以来,市高院积极采取多项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管理,集中破解执行难,取得良好效果。

成效一:执行体制机制改革稳步推进。

全市法院实行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改革,建立完善团队化执行组办案模式,改革完善“立审执”衔接协调机制和执行办案责任制等多项制度,力求破解执行瓶颈障碍。

破解执行难题建议

破解执行难题建议

破解执行难题建议在面对复杂的执行难题时,需要从多个角度出发,提出综合的解决方案。

以下是关于破解执行难题的建议:强化制度保障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为解决执行难题提供制度保障。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司法执行制度,强化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加大投入力度在执行工作中,需要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的投入,提高执行工作的专业化和现代化水平。

同时,要注重提高执行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执行队伍的建设。

提升执行能力提高执行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加强执行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高效、准确的执行。

同时,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推动问题的解决。

优化执行流程优化执行流程,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

同时,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跨部门、跨领域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整体执行效果。

加强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举报投诉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和举报。

促进社会参与加强社会力量的参与和支持,借助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促进问题的解决和执行的公正。

同时,要加强与相关利益方的沟通协调,形成共同推动问题解决的合力。

推动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执行工作的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

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减少人为因素对执行工作的干扰和影响。

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与其他部门、机构和利益方的沟通协调,形成协同作战的工作机制。

通过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和力量配合等方式,提高整体执行效果和问题解决能力。

同时也要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协调工作,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

综上所述,破解执行难题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不断加强制度保障、加大投入力度、提升执行能力、优化执行流程、加强监督力度、促进社会参与、推动信息化建设和加强沟通协调等方面的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解决执行难题,维护公正、公平和法律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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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法院瞄准“四个基本”破解执行难题
作者:陈露佳
来源:《宁波通讯·综合版》2017年第09期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向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

长久以来,执行程序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它关系到生效法律文书能否实现,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公信力和维护司法权威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下,慈溪法院响应最高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院提出的率先解决执行难的号召,直面执行难题,着力瞄准“四个基本”——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出实招、创新招,扎实推进各项执行工作。

今年1-7月份,该院共执结案件6322件,执行到位金额21.36亿元,实际执行率70.38%,同比增长46.09%。

凝聚合力强化拒执打击力度
“是我法律观念不强,以为虽然法院查封了,但机器没有出售,也没有抵押给别人,就是换个地方生产,应该没事的,没想到触犯刑法。

”在审判席上,潘某连连后悔,但为时已晚。

潘某在慈溪掌起镇开了家五金配件厂,因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慈溪法院查封了厂里的323台机器,总价值38万余元,准备进行公开拍卖以抵欠款。

可是潘某却在查封之后,偷偷安排车辆,将这批设备转移到了他在广东中山某工业园区新开的厂房内。

最终,潘某被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为加大打击拒执犯罪力度,慈溪法院积极联络公安、检察机关,形成打击合力。

今年1-7月,慈溪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刑事案件5件8人,公安机关均已立案侦查,其中2件3人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强制执行的关键,也是一直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突出问题。

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少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情况,包括拒不申报财产或虚假申报财产。

”慈溪法院执行局相关工作人员说,“因此,对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财产的行为,法院进一步加强了执行力度,对其采取罚款、拘留措施,从而加大威慑力。


自2016年12月《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实施以来,慈溪法院改变以往对财产申报令一发了之、流于形式的做法,对拒不申报和不实申报的被执行人,一律予以罚款或拘留,至7月份已处罚款138人,拘留129人。

与此同时,慈溪法院还积极优化执行联动机制。

比如,参与构建慈溪当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慈溪市公安局联动,落实24小时布控备勤;与慈溪市车管所对接,实现宁波大市内登记车辆的网上查封、解封;与慈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接,设置司法查控专窗,实现随到随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与供水、供电部门对接,在房屋腾退中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阳光执行强化执行公开力度
“核对执行案件裁判文书上网情况了!核对执行案件裁判文书上网情况了!”一大早,慈溪法院执行局内勤小施就穿梭在执行局各个办公室里。

“这是我们法院每个月的常规工作,在官方门户网站、浙江法院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等平台上公开涉执案件节点信息、涉执裁判文书,既保留了每个案件的办案痕迹,便于日后查询,也深化了阳光司法。

”小施说,自2016年以来,慈溪法院公开执行案件裁判文书上网已有1.8万余篇,数量为全市法院第一。

除此之外,慈溪法院还致力于打造公开透明化的工作环境。

今年6月份,该院改造后的新执行服务大厅投入使用。

大厅里设有检察监督、人民陪审员接待、值班领导接待等窗口,每周二上午检察机关都会派工作人员到场监督。

而且,当事人可以通过大厅的电子触摸屏,向执行法官留言,系统会同步将留言内容以短信形式推送到法官手机中,避免因法官外出执行而出现“执行人员难找、执行诉求难讲”的状况,极大方便了当事人联络执行法官。

郑大姐在递交执行申请一天之后,她的手机就收到了一条来自法院执行局的短信。

这条短信详细告知了立案时间、承办法官、联系方式、案件查询方式等信息,这让郑大姐很是高兴。

“原来我还担心交了材料就没响动了,又不知道去哪里问,没想到刚交一天法院就来短信了,现在法院的工作真是越来越好了。


据慈溪法院执行法官徐法官介绍,如今每个执行案件立案后,法院都会以短信形式将立案、分案、财产查控等节点信息发送给当事人,使当事人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案件办理情况,了解案件进程,不再像以前一样交了材料就“两眼一抹黑”,大大增强了办案过程的透明度。

值得一提的是,自2014年下半年开始以来,慈溪法院已经实现了100%公开透明零佣金司法网拍。

今年4月,慈溪法院出台了《评估拍卖流程管理办法》,以招投标方式确定鉴定、评估机构,进一步强化司法拍卖的公开度,有效提高了拍卖效率和资产评估的准确率。

该做法实施之后,招标方式评估佣金平均减少30%,评估效率平均提高45%。

今年1-7月,慈溪法院网拍成交率86.75%,同比提高11.68%,有效促进了资产变现。

多管齐下创新执行工作举措
赵某(化名)因为帮朋友做担保,被债权人告上法院。

然而判决生效后,赵某却带着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名下的奔驰车,玩起了“失踪”。

本以为躲起来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不想法院却发布了执行悬赏,赵某及其车辆的悬赏信息在网上、报纸上随处可见。

迫于压力,一周之后赵某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要求还钱,一个历时3个月的案件终于顺利执结。

今年4月,慈溪法院探索实行执行悬赏制度。

该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中的民事部分,申请人可以支付悬赏金,委托法院在报纸、网络等平台上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根据线索取得的实际执行效果,给予首个举报人一定金额的奖励。

自该项工作开展以来,慈溪法院已发布41份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悬赏公告,执行到位金额42万元。

同时,慈溪法院还利用村镇曝光、微信曝光、论坛曝光、LED曝光等渠道拓宽曝光“老赖”的空间维度。

截至目前,慈溪法院共曝光“老赖”超过1500人次。

线上线下同步曝光,使“老赖”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进一步压缩了“老赖”的生存空间。

为维护慈溪良好的金融生态,重塑社会诚信体系,慈溪法院于今年7月中旬启动了为期两个月的“夏日风暴”金融案件专项执行行动,综合运用强制、惩戒、威慑、教育等手段,打击涉金融执行案件中的规避执行、阻挠执行等行为。

在执行行动如火如荼开展的同时,法院还充分借助微信、直播平台等新媒体,向公众呈现法院的执行活动,在社会上营造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良好氛围,同时也给失信被执行人以最大威慑。

8月2日,慈溪法院通过新蓝网-中国蓝新闻客户端直播1600余吨钢材的交付执行行动,展现真实的执行工作现场,吸引了超过37万名网友参与围观谈论。

该次直播活动不仅入选了《人民法院報》的好作品展,还被《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转发推送。

“现在是信息化时代,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兴的这些网络媒体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互动性高等优点,法院也需要紧跟时代潮流,借力这些新媒体更好地开展执行宣传工作。

”慈溪法院执行局局长范智君说。

(作者单位:慈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逸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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