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上书房信息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统计指标体系及执行考核指标体系的说明(一)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统计指标体系及执行考核指标体系的说明- 指标体系的概述- 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统计指标体系的起源和背景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统计指标体系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的要求,结合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构建起来的一套用于统计和考核执行工作情况的指标体系。
- 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统计指标体系的构成和内涵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统计指标体系包括了多个方面的指标,涵盖了执行案件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执行成本等多个方面,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出执行工作的情况。
- 执行统计指标体系的具体指标- 解释执行案件数量指标执行案件数量指标是衡量执行工作量的重要指标,它能够反映出法院执行工作的负荷情况和工作效率。
- 阐述执行质量指标执行质量指标包括了执行效果和执行程序合法性等多个方面的指标,能够客观地评价执行案件的质量。
- 讲解执行效率指标执行效率指标主要体现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和速度,包括了结案速度、执行周期等指标。
- 说明执行成本指标执行成本指标是评价执行工作成本和资源利用情况的重要指标,能够帮助法院合理配置执行资源,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 执行考核指标体系的作用- 强调执行考核指标体系对于激励执行人员的作用执行考核指标体系可以对执行人员的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从而激励执行人员增强责任感和执行工作的积极性。
- 讨论执行考核指标体系对于推动执行工作改革的重要性通过执行考核指标体系的建立和运用,可以发现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瓶颈,从而推动执行工作的改革和提升。
- 体系的完善与优化- 分析当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统计指标体系的不足之处目前的执行统计指标体系仍然存在一些盲点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优化。
- 提出完善与优化的建议可以针对执行统计指标体系的不足,提出一些改进和优化的建议,来进一步提高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总结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统计指标体系及执行考核指标体系是对执行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的重要工具,它能够客观、全面地评价执行工作的情况,激励执行人员,推动执行工作的改革和提升。
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
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一、引言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而审判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建立科学的、符合实际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对于提高司法审判工作水平至关重要。
二、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意义1. 保障司法公正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建立能够对法官的司法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有效避免个别法官的主观偏见和不当行为,保障司法公正。
2. 提高审判效率合理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可以鼓励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加注重细节和全面考虑,从而提高审判效率,有效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3. 维护社会稳定公平公正的司法审判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通过建立科学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的司法需求,减少不公平现象,维护社会稳定。
三、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构成1. 法官素质指标包括法官的专业知识水平、道德品行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指标,这些指标直接关系到审判质量的好坏。
2. 审判程序指标包括案件审理时间、庭审纪律、裁判文书质量等方面的指标,这些指标可以客观评价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规范化程度。
3. 司法公信力指标包括诉讼参与方对法院司法公正和公信力的满意度、司法公开和透明度等指标,这些指标体现了法院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声誉。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建立对于司法改革和提高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司法实践的特点和复杂性,不能简单地以指标考核来评价法官的工作。
应当注重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实用性,避免片面追求数据指标而忽视了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和细节。
五、总结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建立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它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和维护社会稳定。
然而,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并非易事,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充分吸收各方意见,才能更好地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和发展。
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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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体系(中院&基层院)
规范执行(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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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读(中院&基层院)
规范执行(执行标准)
➢ 财产保全 ✓ 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建立机制/在案件中落实) ✓ 担保比例(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 的30%,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 保全申请与财产查控系统的衔接(特定条件下,网络执行 查控体系对申请财产保全债权人的开放使用) ✓ 保全裁定执行的及时性(5日内启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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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方案:数据来源
案卷评查
➢ 2017年 ➢ 经过评估拍卖案款发放的案件 ➢ 终本案件 ➢ 保全案件
网站观察
系统验证/提取
法院自报
问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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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方案:评估对象
2016阶段性评估报告
➢ 顶层设计:制度/信息化
2017
➢ 最高人民法院 ➢ 高级人民法院(数量待定) ➢ 中级人民法院(数量待定) ➢ 基层人民法院(数量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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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读(中院&基层院)
➢ 财产申报(案卷评查) ✓ 依法发布申报令 ✓ 依法对于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进行法律制裁(罚款/ 拘留/拟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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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读(中院&基层院)
➢ 财产调查 ✓ 网络查询及时性(需要查询财产的,执行人员收到案件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网络查询;5个至10个工作日内启动;10个
➢ 拍卖(符合拍卖条件,30个工作日启动,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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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读(中院&基层院)
➢ 案款发放 ✓ 一案一账号(对于新收案件实行一案一账号) ✓ 执行款发放的及时性(1个月以内或虽超过1个月但说明理由 并经过领导审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施标准(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施标准(试行)【法规类别】执行【发布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实施日期】2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施标准(试行)为实现“深圳在全国率先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科学评价深圳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水平,准确评估执行难问题解决情况,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司法改革的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破解“执行难”的若干工作的意见》,结合“深圳市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市工作会议”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标准。
一、总体要求(一)本实施标准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在执行案件的每一个阶段感受到公平正义;规范深圳法院执行案件办理程序,保障深圳法院在全国率先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现。
(二)本实施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根据,结合深圳法院执行实践和实际情况制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已作规定的,本实施标准不再重复。
(三)本实施标准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率先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程序规范》(见附件1)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率先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体指标》(见附件2)两部分组成。
(四)深圳法院2014年起新收民商事执行案件的办理,适用本实施标准。
(五)深圳法院执行案件的办理,应当遵循效率、公正、公开的原则。
(六)根据本实施标准的落实情况,适时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七)本实施标准所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法发[2009]15号)的相关规定,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所作的结案方式:1、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2、部分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全部得到实现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3、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4、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的;5、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
第三方评估法院执行值得推广
第三方评估法院执行值得推广许辉【期刊名称】《江淮法治》【年(卷),期】2016(000)003【总页数】1页(P53)【作者】许辉【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深圳市律师协会联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对外发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标准》第三方评估报告”。
众所周知,工作好不好,自己说了不算,法院执行工作更是如此。
在执行难还没有得到普遍解决的情况下,如果法院自己说已经解决了执行难,即使数据再详实、措施再有力、效果再明显,也难免会被人认为是自吹自擂。
引入第三方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评估,可有效弥补自我评价的不足,更有利于汇集各方力量和智慧总结推介执行工作的成功经验与做法,正视、解决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值得广泛推广。
引入第三方对执行工作评估,既要确保第三方的独立性,更要注重第三方的权威性。
从公开报道获悉,评估项目组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深圳市律师协会组成,兼顾了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两个方面。
深圳中院在2011年提出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2014年出台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实施标准,项目评估组正是对深圳中院执行工作跟踪研究了近一年之后,以“国家智库报告”的形式发布了评估报告,内容令人信服。
第三方评估执行工作,不是为哪一方代言,更非一味地唱赞歌,侧重点应该在于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引起各方重视,帮助克服困难,解决问题。
引入第三方评估执行工作,对法院规范自身执行行为、创新执行机制具有积极意义,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科学评估引导社会各界更为理性和正确对待执行难问题,除了督促法院依法规范行使执行权、形成围剿“老赖”的更大合力之外,把原本不属于执行难范围内的事项剥离开来,为执行难问题减负,还原执行难的真正面貌,找准执行难的真正病灶,从而对症下药、有效根治执行难。
让更多的人关注执行难,让更多的人正确看待执行难,让更多的人理解执行难,让更多的人帮助解决执行难,这是引入第三方评估法院执行工作的价值所在,也是努力推广这一工作的方向所在。
“最高法”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
“最高法”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作者:王纯来源:《人民周刊》2019年第15期长期以来,法院执行工作备受社会关注,执行难问题群众反映强烈。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庄严宣布,“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牵头,法学研究所承办,中国法学会等3家单位以及13家媒体参加,特邀15位知名学者为特聘专家。
此次第三方评估坚持科学客观原则,共对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的数据进行采集,对700余家法院的抽样数据进行评估。
针对“执行难”中的突出问题,评估组确定适用“一票否决”的三个核心指标。
这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首次委托学术机构对其工作开展独立第三方评估,在中国司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近日评估工作结束,综合各项指标,评估组为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战役给出了一个较为客观的评定。
700余家法院随机抽检三个核心指标“一票否决”评估组于2017年8月份进行了一次预评估,又于2018年年初进行了一次样板法院评估。
全国法院的全面评估从2018年8月开始正式启动,截至2019年1月上旬,完成了对全国法院的数据采集。
评估组在每个省级辖区,按照重点抽取案件量居多法院、兼顾案件量居中和较少的法院的原则,共抽取了148家中级法院、583家基层法院,各级法院总计评估763家。
评估组在各被评估法院现场调取了评估所需的案卷和各类案件数据,全国共调取案卷92668套,根据评估指标对案卷进行了评查和统计,并对自报材料进行了验证和分析。
据评估组负责人介绍,在接受最高院委托后,评估组先后多次召开由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媒体参与的论证会,对评估指标体系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评估坚持了依法设定指标、科学客观评价、重视规范执行过程、适度超前推介执行亮点工作的原则。
根据全国各级法院的职能定位,分别对以下方面设置了评价指标:针对高级人民法院,侧重于执行监督管理、联动机制、信息化以及执行保障等方面;针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侧重于对执行工作规范化、透明度的考察,评估联动机制、信息化在具体执行工作中的应用和实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鲁高法〔2019〕11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鲁高法〔2019〕11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12月25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2018年第26次(总第47次)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执行局。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1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建立全流程解决执行难工作机制,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立案部门应当全面推行网上立案。
立案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征信体系建设标准建立当事人信息识别系统,立案时充分采集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和法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确认送达方式、送达地址(电子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执行案款接收账户等信息。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或者案件属于特殊类型的,应予以标注。
第二条立案时,立案部门应当向当事人提示执行风险以及财产保全的必要性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审判部门发现立案部门采集的信息不准确、不全面或者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四条审理确权案件时,审判部门应当查明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及现状。
法院社会满意度测评指标体系
法院社会满意度测评指标体系
法院社会满意度测评指标体系是指用来评估法院在社会各方面的满意度的一套指标体系。
其目的是通过科学的评估手段和方法,了解社会对法院工作的满意程度,从而为法院改善工作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提供参考依据。
法院社会满意度测评指标体系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指标:
1. 效率指标:包括审判速度、办案周期等,评估法院的工作效率和办案效果。
2. 公正指标:包括司法公正、独立性等,评估法院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服务指标:包括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评估法院的服务水平和满意度。
4. 透明度指标:包括信息公开、审判公开等,评估法院的透明度和公开程度。
5. 司法责任指标:包括法官执法规范、职业道德等,评估法院的执法能力和职业素养。
6. 社会影响力指标:包括法院形象、社会责任等,评估法院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和声誉。
通过对以上指标的测评,可以全面地了解法院在社会中的满意
度,并结合评估结果,采取措施改善工作不足之处,提高社会满意度。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执行程序,执行正文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重编说明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7年编撰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执行领域法律规范进行体系化整理,内容全面、结构合理、体系完整、适用方便,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领域法律规范空白点多、分散凌乱、适用困难等方面的问题,一经出版即成为全国法院执行人员人手一册的“办案宝典”,以及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有效保障合法权益的规范指南,受到广泛好评。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
”《规范》出版以来,执行实践及相应的法律规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如期实现,执行工作进入攻坚之后的巩固和提高阶段;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涉执行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执行领域法律规范更加完备;民法典的出台、民事诉讼法的修正,使部分民事诉讼制度发生变化,为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发布了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其中,涉执行类司法解释修正18件、废止8件;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于2022年6月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执行规范化建设的崭新阶段,对现行有效的执行规范进行系统梳理,实现执行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是满足办案需要、回应实践需求、规范执行行为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执行工作现代化、助力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也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历时两年,在广泛征求全国法院执行系统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采取全局参与和专班起草的工作模式,反复研究、修改,完成了《规范》的重新编撰工作。
重新编撰的《规范》共修正原有条目324条,新增条目452条,删除条目127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187号(政治法律类123号)提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187号(政治法律类123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17•【分类】其他正文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187号(政治法律类123号)提案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答复如下:一、关于进一步强化执行机制与执行手段一是关于法院系统要树立一盘棋的观念,进一步密切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和案件执行之间的关系,争取案件后期执行上的主动权的建议。
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少立案、审理时不考虑或者疏于考虑后期执行的立、审、执脱节,导致错失财产保全时机等造成执行被动的现象。
为解决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印发的《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立案、审判机构在办理民商事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实际,就追加诉讼当事人、申请诉前、诉中和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等内容向当事人作必要的释明和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印发的《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法发[2016]10号)第13条再次提出明确要求:“完善保全和先予执行协调配合机制。
在立案阶段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提示,降低申请执行人权利落空的风险。
”向基本解决执行难宣战后,为了彻底解决立案、审判与执行的衔接问题,我们起草了《关于立案、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协调运行的意见》,拟于近期下发。
二是关于要进一步加大对那些有能力履行义务、但却抗拒执行的人和事的打击力度的建议。
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和执行手段,要果断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决不能让“老赖”得逞。
“强制执行”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突出执行的强制性,否则判决内容难以实现,司法权威也无从谈起。
这也是近年来法院执行工作一直坚持贯彻的工作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583号(政治法律类038号)提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583号(政治法律类038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8.20•【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583号(政治法律类038号)提案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制度的提案》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改委,现答复如下: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在解决“执行难”方面的作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创设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主要从两个方面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一是依法曝光失信被执行人有关信息,便于有关部门、市场主体等了解是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增强管理或交易的风险意识,利于其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防范、管控措施,同时,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心理压力,督促其偿还债务。
二是依法联合实施各种限制措施,包括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等非生产生活必需的消费,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限制参加政府项目的招投标等等。
该制度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在解决“执行难”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一方面,有力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443万人次,累计限制购买飞机票2682万人次,限制购买高铁动车票596万人次,有473万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
另一方面,有力推动了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
通过依法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增强了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主动性、自觉性,推进形成了“守法守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让守法守信逐渐内化为信念,成为习惯,有力推动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2018年6月,国家发改委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新进展新闻发布会,特别指出:法院系统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效果不断显现,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大亮点。
深圳第三方评估:第三方评估制度规范化程序化的实现方法
深圳第三方评估:第三方评估制度规范化程序化的实现方法——上书房信息咨询整理(注:资料来源于网络整理,转载请联系原著作者)业界对第三方评估的概念并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
普遍认为,政策评估的“第三方”主要区别于“第一方”评估(被评估对象的自我评估)和“第二方”评估(来自被评估对象主管部门的政府内部评估)。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
第三评估被引入我国政府层面的六年多来,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加快了我国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的进程,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认可,已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方评估已成为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第三方评估一般是指对政府开展的公共政策、公共项目、公共服务或成果等有公共支出的行为进行评估。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决策咨询工作,大力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在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的过程中,重视运用和发挥第三方评估的作用。
2013年9月6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专题听取了独立第三方有关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措施的绩效评估,这是新一届政府矢志推动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新一轮改革创新的又一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在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的过程中,重视运用和发挥第三方评估的作用。
2013年9月以来,国务院在对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时,多次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成为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
如:国务院委托中科院评估“重大水利工程及农村饮水安全”、国务院办公厅委托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评估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制度、2014年9月,中美投资协定谈判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对谈判方案进行评估。
2014年3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决定对有关部门牵头制定的重大改革方案在出台前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
新时代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新时代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目录一、内容概述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1.2 研究目的与方法 (4)1.3 研究框架 (5)二、执行难问题概述 (7)2.1 执行难问题的定义与特点 (8)2.2 执行难问题的影响因素分析 (9)三、新时代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现状与挑战 (10)3.1 当前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措施与成效 (12)3.2 面临的主要困难和挑战 (13)四、新时代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理论探讨 (14)4.1 法律制度层面的探讨 (16)4.2 司法实践层面的探讨 (17)4.3 社会环境层面的探讨 (18)五、新时代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具体对策建议 (19)5.1 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众对法治的认识和支持度 (20)5.2 完善法律制度,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21)5.3 提升法院执行效率,减少执行难问题的发生 (22)六、案例分析与实证研究 (23)6.1 具有代表性的执行难案例分析 (25)6.2 实证研究结果与启示 (25)七、结论与展望 (27)7.1 主要研究发现总结 (29)7.2 对未来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建议和展望 (30)一、内容概述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所面临的挑战日益增多,执行难问题逐渐成为制约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此背景下,本次调研旨在深入剖析执行难问题的根源,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为人民法院更好地履行司法职责提供参考。
本次调研旨在通过对新时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找出执行难问题的症结所在,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以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司法公信力。
报告从多个方面对新时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进行了调研,包括执行工作的现状分析、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分析、执行工作机制的创新与完善、执行队伍建设等方面。
报告还结合具体案例,对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执行局委托第三方不动产评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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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标体系
法院指标体系
法院指标体系是指用于评估法院工作绩效的一系列指标和标准。
这些指标通常涵盖法院的各个方面,如审判质量、效率、公正性、透明度等。
法院指标体系的建立旨在提高法院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法院各项工作进行量化评估,可以更好地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为法院的改进和发展提供参考。
法院指标体系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审判质量:包括案件的正确率、判决的公正性、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等。
2. 审判效率:包括案件的审理时间、结案率、执行率等。
3. 公正性:包括法官的中立性、独立性、公正性等。
4. 透明度:包括审判过程的公开度、判决结果的公示度等。
5. 服务质量:包括法院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服务满意度等。
法院指标体系的建立需要综合考虑法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同时也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改革的需要。
预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基层院)
预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基层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预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人民法院)为客观评估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力度和成效2021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发布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
为确保评估指标体系中各项指标落实到位以工作实绩迎接第三方的检查评估确保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现根据《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预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中有关基层人民法院的评估指标及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基层人民法院指标体系(一)规范执行 1.财产保全。
建立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确保财产保全的及时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全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推进保全申请与财产查控系统的有机衔接根据《保全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同时应明确财产保全的担保比例根据《保全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2.财产申报。
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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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指挥中心(30%)
队伍建设(30%)
执行大格局(10%) 执行救助(10%) 执行宣传(20%) 三、中级人民法院 1. 规范执行(25%)
二级指标
财产保全(10产控制(查冻扣) (5%)
评估(5%)
财产拍卖(5%)
执行款发放(5%) 委托执行(5%)
三级指标 财产查控措施告知被执行人(50%) 财产处分信息告知被执行人(50%) 执行主要流程节点告知当事人 执行裁判文书(50%)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50%) 法院关于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三级指标 执行完毕的案件数/执行结案数 个案的执行到位金额/个案的申请执行 标的额 执行期限内结案数/执行结案数 评估期间的结案数/收案数 网络拍卖案件数/拍卖案件数 执行行为被撤改数量/执行案件数 廉政情况投诉率(25%) 执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案件(2 5%) 执行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25%) 国家赔偿(25%)
管理督查(20%)
廉政监督(20%)
4. 执行保障(20%) 二级指标 执行指挥中心(60%) 三级指标 案件节点管理(20%) 终本案件管理(20%) 委托执行管理(10%)
队伍建设(40%)
决策分析(20%) 远程指挥(20%) 执行指挥中心专人值班(10%) 明确人员配备要求(40%) 推动执行人员结构优化(30%) 加强执行人员培训保障(30%)
银行(20%) 土地房产(10%) 车辆(10%) 工商(10%) 保险(5%) 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财产信 “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 息(5%) 系统(50%) 酒店住宿(5%) 身份证信息(5%) 出入境证照信息(5%) 统一社会信息代码信息(5%) 婚姻登记信息(5%) 证券(5%)
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
一、最高人民法院 1. 制度建设(20%) 三级指标 专门的起草力量(30%) 推动强制执行立法(2 开展立法调研(30%) 0%) 立法建议稿(40%) 财产保全(10%) 财产申报和财产调查(10%) 变更追加执行主体(10%) 财产处置(10%) 案款管理(5%) 单行司法解释、指导性意 终本案件管理(10%) 见(60%)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5%) 参与分配(5%) 委托执行(5%) 执行强制措施(20%) 执行公开(10%) 执行指导案例库(50%) 指导案例制度(20%) 发布指导性案例(50%) 2. 执行联动(40%)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二级指标
执行指挥中心(20%)
人员保障(20%)
执行机构(10%) 执行装备(10%) 执行救助(10%) 执行工作方案(10%) 争取地方支持(10%) 执行宣传(10%)
四、基层人民法院
1. 规范执行(35%)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25%) 担保比例(25%) 保全申请与财产查控系统的衔接(2 5%) 保全执行及时性:保全裁定应在 10 日 内执行(25%) 依法发布申报令(50%) 对于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进行法律制 裁(50%) 网络查询及时性(60%):执行立案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启动;5 至 10 个工 作日;10 至 22 个工作日;超过一个月 未启动 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的核实(4 0%) 及时性:对于查到的财产,能通过网络 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控制措施的,须在 4 8 小时内采取措施;需要线下控制的, 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 评估启动的时间(50%):符合财产处 置条件的,15 个工作日内启动评估拍 卖程序 及时发送评估报告(50%):收到评估 报告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合理时间内启动拍卖:符合拍卖条件 的,15 个工作日内启动拍卖程序的 新收案件一案一账号(40%) 执行款发放的及时性(60%):具备发 放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发放,不能及时 发放的,说明理由并经领导审批 委托事项的办理 是否符合终本的实质要件(50%):按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 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的条 件进行检查。 是否符合终本的程序要求(10%):一 是是否将相关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 听取其意见;二是是否制作了终结本次 执行程序裁定书并上网。
3. 监督管理(20%) 二级指标 案件办理(50%) 信访申诉(10%) 三级指标 执行复议类(30%) 执行协调类(20%) 执行监督类(30%) 执行请示类(20%) 挂网督办 督查下级法院应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 理系统的情况(25%) 督查下级法院执行案款清理和管理情况 (25%) 督查下级法院办理重点督办案件、事项 的情况(25%) 开展执行工作约谈(25%) 廉政情况投诉率(40%) 执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案件(3 0%) 执行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30%)
执行保全(10%)
财产申报(5%)
财产调查(20%)
财产控制(查冻扣) (5%)
财产评估(5%)
财产拍卖(5%)
执行款发放(5%) 委托执行(5%)
终本案件(25%)
现场执行记录(5%) 执行转破产(5%) 执行案件节点管理系统 (5%) 2. 阳光执行(15%) 二级指标 财产查控、处分告知(3 0%) 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公开 (30%) 执行文书公开(30%) 执行规范性文件公开(1 0%) 3. 执行质效(40%) 二级指标 实际执结率(30%) 个案的执行到位率(2 0%) 执限内结案率(10%) 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率 (10%) 网拍率(10%) 执行行为撤改率(10%) 个人追责与国家赔偿(1 0%)
现场执行记录(5%) 执行转破产(5%) 执行案件节点管理系统 (5%) 2. 阳光执行(10%) 二级指标 财产查控、处分告知(3 0%) 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公开 (30%) 执行文书公开(30%) 执行规范性文件公开(1 0%) 3. 执行质效(25%) 二级指标 实际执结率(30%) 个案的执行到位率(2 0%) 执限内结案率(10%) 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率 (10%) 网拍率(10%) 执行行为撤改率(10%) 个人追责与国家赔偿(1 0%)
5. 执行保障(10%)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执行异常警示(10%) 消极执行筛查(10%) 终本案件管理(20%) 案款管理、委托执行管理(10%) 决策分析(20%) 远程指挥(20%) 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制度(10%) 执行人员比例(40%):在编执行人员 占法院在编总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百分 之十五 执行法官员额(40%):执行局法官员 额的比例不得低于业务庭法官的比例 轮岗制度(10%) 警务保障(10%) 审执分离: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 别由不同机构行使 配备必要的单兵执法仪 专项执行救助资金 出台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争取由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出台支持 解决执行难的专门文件 借助媒体宣传执行工作(50%) 定期发布拒执罪典型案例(50%)
终本案件(25%)
三级指标 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25%) 担保比例(25%) 保全申请与财产查控系统的衔接(2 5%) 保全执行及时性:保全裁定应在 10 日 内执行(25%) 依法发布申报令(50%) 对于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进行法律制 裁(50%) 网络查询及时性(60%):执行立案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启动;5 至 10 个工 作日;10 至 22 个工作日;超过一个月 未启动 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的核实(4 0%) 及时性:对于查到的财产,能通过网络 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控制措施的,须在 4 8 小时内采取措施;需要线下控制的, 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 评估启动的时间(50%):符合财产处 置条件的,15 个工作日内启动评估拍 卖程序 及时发送评估报告(50%):收到评估 报告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合理时间内启动拍卖:符合拍卖条件 的,15 个工作日内启动拍卖程序的 新收案件一案一账号(40%) 执行款发放的及时性(60%):具备发 放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发放,不能及时 发放的,说明理由并经领导审批 委托事项的办理 是否符合终本的实质要件(50%):按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 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的条 件进行检查。 是否符合终本的程序要求(10%):一 是是否将相关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 听取其意见;二是是否制作了终结本次 执行程序裁定书并上网。 纳入信息库管理(10%)是否纳入;纳 入是否及时,信息是否准确等。
终本案件的后续管理(30%):五年内 定期筛查,发现财产的及时恢复;续 封、变更追加等程序性权利的保障等。 单兵执法仪使用情况:进行强制腾空、 搜查等执行行动时是否使用单兵执法仪 是否征求意见(30%) 是否移送(40%) 是否受理(30%) 执行案件是否均纳入案件节点管理系统 (50%) 节点录入系统的完整性(50%)
联合惩戒体系(50%)
银联卡(8%) 渔船(1%) 船舶(1%) 限制乘坐交通工具(20%) 限制住星级宾馆(10%) 限制出境(10%) 限制招投标(10%) 限制融资(10%) 受益行为限制(10%) 公职限制(10%) 担任企业高管限制(5%) 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 目限制(5%) 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5%) 发行上市或挂牌转让的限制(5%)
二、高级人民法院 1. 制度建设(20%) 二级指标 制度落实与细化(30%) 执行管理制度建设(3 0%) 调研指导(40%) 2. 执行联动(20%) 三级指标 土地房产(30%) 工商(15%) “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 商业保险(15%) 系统(50%) 酒店住宿(15%) 房屋租赁(15%) 婚姻登记信息(10%) 限制住星级宾馆(10%) 限制购买理财产品(10%) 限制出境(10%) 限制股权变更(10%) 限制招投标(10%) 联合惩戒体系(50%) 受益行为限制(10%) 公职限制(10%) 担任企业高管限制(10%) 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 目限制(10%) 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10%) 3. 执行监督(30%)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制度进行细化 对辖区内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管理的相 关制度 解答疑难问题(50%) 专项问题的调查研究(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