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对20世纪50年代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分析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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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2020年12月第二版

《宪法学》2020年12月第二版

《宪法学》2020年12月第二版正文:1.导言宪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学学科,一直以来都备受瞩目。

2020年12月出版的第二版《宪法学》更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本文将就该书进行深入评估,并对其内容进行全面讨论。

2. 全面评估《宪法学》2020年12月第二版在全面评估这本书时,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其内容覆盖的范围。

该书在内容上是否能深入探讨宪法学的核心概念?是否具有广度和深度兼具的特点?在此,笔者将对这些问题展开评价。

3. 内容深度针对内容的深度,该书在对宪法学理论和实践进行研究时,是否有深刻的剖析和论证?是否能对宪法学的相关概念进行深入阐述?作者是否能够清晰地呈现出宪法学的核心内容,让读者对其有更深刻的理解?该书对宪法学中的基本原则、国家组织形式等重要内容是否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这些都是评估该书内容深度的重要方面。

4. 内容广度而就内容的广度而言,该书是否囊括了宪法学的各个方面?它是否仅着眼于某一具体国家的宪法实践,还是能够对全球范围内的宪法学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比较?这些都是评估一本宪法学教材广度的重要标准。

5. 文章深入探讨在评估了该书的广度和深度后,接下来我们需要对其内容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

阐明宪法学中的核心概念,例如宪法权利保障、宪法解释方法等等,这些都是需要在该书中得到详细阐释和论证的内容。

6. 总结和回顾在全面讨论之后,更需要强调的是该书在总结和回顾性方面的表现。

宪法学作为一门学科,需要将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能够为现实社会问题提供一定的思考。

作者是否在书中进行了相关思考,如何评价这些问题,对读者产生了怎样的启发,这些都是值得商榷和探讨的。

7. 个人观点笔者认为在撰写宪法学相关的文章时,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更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该书对宪法学的深度和广度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并且在总结回顾性方面也进行了较为出色的表现,是一本值得一读的好书。

结尾语本文通过对《宪法学》2020年12月第二版的全面评估,对其内容深度和广度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探讨。

我国20世纪50年代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研究评析

我国20世纪50年代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研究评析
于 江 涛
( 天津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教 育学 院, 天津 3以来 , 国内外学者对我国在 2 0世纪 5 0年代 确立 的社会 主义基本 制度 进行 了深入研 究 , 但 对这
制度 的内涵 与定位 、 历史评价 、 与苏联 社会 主义制度 的比较、 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的历史关联等 焦点 问题 , 存在很
第 l 8卷 第 1期 2 0 1 5年 1月
湖南科 技大 学学 报 ( 社 会 科学 版 ) J o u r n a l o f H u n a n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S c i e n c e& T e c h n o l o g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
V o 1 . 1 8 N O . 1 J a n . 2 0 1 5
d 0 i : 1 0 . 1 3 5 8 2 / j . c n k i . 1 6 7 2- 7 8 3 5 . 2 0 1 5 . 0 1 . 0 1 3
我国 2 O世 纪 5 O年代 社 会 主 义 基 本 制 度 的 研 究 评 析
2 0世 纪 5 0年 代 , 我 国在 新 民主 主义 制 度 的基 础 上 确立 了社 会 主义 基 本 制 度 。这 一 制 度 构成 了 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雏形 , 为当代 中国社会发展进步奠定 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5 0多年来 , 国内外学 者政 要对 这一 制度 进行 了持 续 性关 注 、 研究 , 形 成 了 丰厚 的学 术 积 累。在 党 提 出全 面 深 化 改 革, 完 善 和发展 中 国特 色社会 主 义制 度 的背景 下 , 梳理 、 总 结 和评 析 2 O世 纪 5 O年代 社 会 主 义基 本 制 度 的研 究 成果 , 具有 重要 理论 和现 实意 义 。

对20世纪50年代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分析与反思(一)

对20世纪50年代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分析与反思(一)

对20世纪50年代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分析与反思(一)内容摘要:一门学科的生命力首先表现在基本范畴的与学术规范的确立。

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现象的知识体系,应确立表明其独立学科的范畴与学术话语。

中国宪法学发展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需要认真反思50年来宪法学范畴发展的历史过程,以中国社会的发展为背景,建构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

关键词:宪法学,范畴,历史,逻辑在中国宪法学发展历史上,20世纪50年代是宪法学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时期。

旧中国50多年的宪法学成长历史与新中国宪法学历史使命之间的价值与事实的关系构成了宪法学的基本框架与方法论特色。

无论学者们采取何种研究方法或研究态度,在中国社会结构与背景下分析宪法学的历史时,50年代宪法学所具有的时代特色与学术风格是不得不面临的重要学术问题。

2]在作者看来,当代中国宪法学的发展也无法完全脱离50年代宪法学所建立的基本范畴与方法论的学术影响。

作为人类智慧之学的宪法学理论的创新应在历史事实所提供的环境与背景下进行,尊重历史与维护社会共同体价值是宪法学发展的价值基础。

因此,当我们反思、思考与分析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时,有必要客观地评价50年代宪法学形成的背景、历史贡献与时代局限性。

本文试图对50年代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进行实证分析,探讨其中的学术经验与教训,为建立21世纪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提供有益的方法论基础。

一。

20世纪50年代宪法学形成的社会背景20世纪50年代是新中国宪法学的初创阶段,也是宪法学基本范畴初步建立时期。

从50年代中国社会所处的特定社会环境看,宪法学体系的形成反映了社会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面临着价值与事实关系的选择与判断。

其直接的推动因素主要有:1.制宪的社会需求。

宪法与宪法学是不同的范畴与概念。

虽然两者有着共同的价值目标与追求,但具体的构成与社会功能是不同的。

50年代的宪法学建立,直接受制宪活动的政治选择与宪法学知识专业化的影响。

为了完成制宪任务,政治家们需要动用可能的政治和知识的资源,为制宪提供丰富的学术支持。

浅析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基本义务的必要性(1)论文

浅析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基本义务的必要性(1)论文

浅析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基本义务的必要性(1)论文【论文关键词】宪法公民基本义务公民权利国家权力论文论文摘要:宪法义务是实现宪法权利的保障。

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具有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国家生存和发展的作用.也有利于普通法确立义务的内容范围和界限。

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必要的。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某种责任。

宪法中应不应该有公民基本义务的规定,这在21世纪以前是没有问题的。

都认为宪法中应该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

早在20世纪50年代,李达先生就提出宪法学的主要范畴包括“义务与基本义务”。

1996年,李龙、周叶中在《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这篇著名论文中,就明确提出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是宪法学的一对基本范畴。

但是,近年来有些宪法学学者对此提出了疑问。

如张千帆、刘军宁和蔡定剑等人,就认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在宪法中没有存在的余地。

这里,笔者不想去评价这些学者的观点的对与错,只是就我国宪法是否需要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问题.谈谈自己的思考。

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根本法,公民和国家的关系是宪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公民和国家的关系表现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一切宪法关系无一不是围绕着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确立、配置与行使而展开的。

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若能在宪法中得到彼此协调、相互补充,就说明该宪法是好的宪法,是能够体现公民意志的宪法。

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权利,是人民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是宪法规范中的应有之意.是宪法存在的价值所在。

一部没有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不能算是一部真正意义的宪法。

但是,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如果人人都只享有权利,那承担这些权利实现的义务主体又该是谁呢?如果人人都只享有权利,那么国家得以维系的基础又将在哪里呢?因此,如果不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

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就不能够和平、稳定的相处。

那么,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否一定得由宪法来规范呢?这要看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对解决宪法问题的作用的地位能否被代替。

法理学能回答宪法的性质吗——与陈景辉教授商榷

法理学能回答宪法的性质吗——与陈景辉教授商榷

法理学能回答宪法的性质吗?与陈景辉教授商榷王荣国∗内容摘要:宪法性质问题不能借助初级与次级规则㊁一阶与二阶共识等法理学理论工具来回答ꎬ否则构成范畴错误ꎮ即便就意义本身而言ꎬ宪法也不是次级规则与二阶共识ꎮ概念分析的法理学方法着重对普遍意义的法律抽象出普遍的意义ꎬ但不能提供任何实质的规范立场或经验知识ꎬ囿于其 自明之理 的方法论难以识别具体宪法承载的不同任务与价值ꎬ也就无法回答特定的实定法语境下的宪法性质问题ꎮ不同于最高法强调所涉法律的效力位阶与优先适用状况ꎬ根本法强调宪法是其他部门法规范的创制㊁生效㊁实施的前提条件ꎬ以及在内容㊁意义与价值上是塑造整个法体系的结构图ꎮ在这一意义上ꎬ美国宪法主要是最高法ꎬ而中国与德国的宪法更多是根本法进而是整个国家法体系的法律总则或总章程ꎮ抽象分析概念问题还是具体讨论教义学问题ꎬ明确的方法论自觉是法理学与宪法学准确对话的必要条件ꎮ关键词:根本法ꎻ法律总则ꎻ概念分析ꎻ承认规则ꎻ初级规则中图分类号:D90㊀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2095 ̄7076(2022)04 ̄0036 ̄12DOI:10.19563/j.cnki.sdfx.2022.04.004一㊁问题的提出宪法概念的定位是确立宪法学范畴的基本条件ꎬ其理论判断和认识方法决定了宪法学的基本框架和要素 ①ꎮ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80年代ꎬ在以阶级分析方法为主的专政宪法学下ꎬ宪法在概念上被强调为阶级斗争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ꎬ是国家的根本大法ꎬ是国家最基本㊁最重要的法律ꎮ80年代后ꎬ宪法学者开始努力将宪法学从政治学与意识形态的场域拉回到法学的语境ꎬ强调宪法的法律性质ꎬ在将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对比中ꎬ从宪法的内容㊁效力以及制定㊁修改程序等方面理解其根本法含义ꎮ②20世纪90年代以后ꎬ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ꎬ民法学者开始主张宪法和民法分别是公法和私法的基本法ꎬ宪法与民法的关系讨论在2006年的 «物权法(草案)»违宪事件 中达到高潮ꎮ③之后ꎬ学界开始对以往学者讨论中63 ㊀㊀∗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ꎬ法学博士ꎮ感谢张翔㊁陈景辉㊁翟小波㊁黄明涛㊁程雪阳等教授的意见指正与材料补充ꎮ一如成例ꎬ文责自负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落实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研究 (项目编号:22ZDA124)的阶段性成果ꎮ㊀㊀①韩大元:«对20世纪50年代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分析与反思»ꎬ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3期ꎬ第14页ꎮ㊀㊀②参见韩大元主编:«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 宪法卷»ꎬ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ꎬ第21-36页ꎮ㊀㊀③相关文献综述ꎬ详见陈道英:«宪法与民法关系论争的总结与回应»ꎬ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14辑ꎬ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ꎬ第245-250页ꎮ持有的 民法观 宪法观 或者宪法的应然意义本身进行反思ꎬ 部门法是否为宪法具体化 等更为具体的宪法性质问题也被提出来ꎮ①后来出现的 规范宪法学 与 政治宪法学 之争ꎬ虽然主要围绕规范文本与价值开放㊁社会政治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展开ꎬ但仍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宪法性质为何的问题ꎮ②然而ꎬ与上述皆不同ꎬ陈景辉教授近年采用 宪法法理学 的视角ꎬ以 宪法是最高法 为概念基点ꎬ借助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㊁一阶共识与二阶共识等法理学概念工具ꎬ论证 宪法并不是整个法体系的总则 宪法就无法要求部门法去实现将它具体化的任务 ꎮ③陈景辉教授的分析不仅涉及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或宪法性质问题本身ꎬ而且涉及学科对话的方法论问题ꎮ在宪法学与其他学科如环境法学㊁刑法学㊁经济法学渐有对话的背景下ꎬ陈景辉教授选择以法理学视角回应传统上的法教义学题目ꎬ这为检视学科对话中的法学方法论问题提供了难得的机会ꎮ④本文商榷陈景辉教授的论文(以下简称 陈文 )ꎬ用意有三ꎮ首先ꎬ意在呈现宪法法理学方法论在逻辑上的范畴错误与概念分析方法的局限性ꎬ导致其论证过程及结论均不成立ꎮ⑤其次ꎬ意在主张对宪法性质的具体理解应取决于所涉国家的实定宪法本身ꎬ尊重宪法文本的法律实证主义立场需要被坚守ꎮ最后ꎬ强调无论是抽象分析概念性问题还是具体讨论教义学问题ꎬ明确的方法论自觉是不同法学学科准确对话的必要条件ꎮ⑥二、宪法性质的具体实定法语境与以往研究多以 宪法是根本法 为切入点不同ꎬ 陈文 将宪法的概念基点界定为最高法ꎬ认为这至少蕴含三个主张:一是宪法是法律ꎬ二是宪法与其他法相对ꎬ三是宪法拥有最高的权威ꎮ并且ꎬ在演绎第三个主张时ꎬ其认为宪法的最高权威在于排除任何违反宪法的规定以及宪法通过部门法来发挥功能ꎮ⑦然而ꎬ问题是ꎬ哪里的宪法是这样ꎬ美国㊁德国或其他的国家?本文认为ꎬ在具体的实定法语境下理解宪法的最高法性质ꎬ或许更为合理ꎮ(一)侧重于 最高法 的«美国联邦宪法»作为现代第一部成文宪法ꎬ«美国联邦宪法»第6条采用了 最高法 (supremelaw)一词ꎬ其规定 本宪法与依据本宪法所制定的美国法律ꎬ及以美国之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ꎬ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ꎬ纵与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有所抵触ꎬ各州法院的法官ꎬ均应遵守而受其约束ꎮ 需注意ꎬ尽管在1840年马歇尔法院经 伟大的篡权 而确立宪法的至高地位ꎬ但仅就文字表述而言ꎬ宪法本身不是最高法ꎬ而是同联邦法㊁国际条约共同构成单数的最高法(thesupremelaw)ꎮ作为最高法的组成部分ꎬ联邦宪法的高级性(suprem ̄73 法理学能回答宪法的性质吗?㊀㊀①详见苗连营㊁程雪阳:« 民法帝国主义 的虚幻与宪法学的迷思 第三只眼看 根据宪法ꎬ制定本法 的争论»ꎬ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ꎬ第129-138页ꎻ张翔:« 近亲属证人免于强制出庭 之合宪性限缩»ꎬ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ꎬ第56-69页ꎻ郑贤君:«宪法虚伪主义与部门法批判»ꎬ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1期ꎬ第107-115页ꎻ王锴:«宪法与民法的关系论纲»ꎬ载«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1期ꎬ第42-50页ꎻ张翔:«宪法与部门法的三重关系»ꎬ载«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1期ꎬ第26-33页ꎻ蒋新苗㊁张融:« 民法乃万法之母 衡论»ꎬ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ꎬ第5-21页ꎮ㊀㊀②参见李忠夏:«中国宪法学方法论反思»ꎬ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2期ꎬ第160-169页ꎮ㊀㊀③参见陈景辉:«宪法的性质:法律总则还是法律环境? 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出发»ꎬ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ꎬ第286㊁300㊁303页ꎮ㊀㊀④姜峰教授与陈景辉教授的研究进路与结论有很大程度的相似之处ꎬ详见姜峰:«宪法的结构性与公共审议功能 兼对全能论宪法观的反思»ꎬ载«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6期ꎬ第97-108页ꎮ㊀㊀⑤从部门法宪法具体化的内容本身对陈景辉教授的论文进行商榷ꎬ详见李海平:«部门法宪法具体化的正当性及类型 与陈景辉老师商榷»ꎬ载«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4期ꎬ第127-141页ꎮ㊀㊀⑥参见郑贤君:«宪法虚伪主义与部门法批判»ꎬ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1期ꎬ第108页㊁第114页ꎻ郑贤君:«宪法学为何需要方法论的自觉? 兼议宪法学方法论是什么»ꎬ载«浙江学刊»2005年第2期ꎬ第5-10页ꎮ㊀㊀⑦陈景辉:«宪法的性质:法律总则还是法律环境? 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出发»ꎬ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ꎬ第286-287页ꎮ其三指的是部门法代行宪法角色的特殊与偶然情形ꎮacy)是相对于各州宪法而言的ꎮ这是理解 宪法是最高法 的原意语境ꎮ翻开美国的制宪记录ꎬ可以看到ꎬ美国制宪缘于邦联制下各邦对外应敌乏力ꎬ难点在于既能保持各邦政府活力又能建立一个更强大的联邦政府ꎮ联邦与州皆为主权主体ꎬ各自政府同时运作ꎬ权力范围如何划分ꎬ权力争议由谁以及按何标准解决ꎬ是制宪的核心关切ꎮ麦迪逊认为 各邦官员 无疑会偏向邦政府 ꎬ汉密尔顿认为 各州所有法律ꎬ若与宪法或联邦法律抵触ꎬ应无条件作废 ꎮ①学者伊利也指出 原初美国宪法主要地(事实上可以说是压倒性地)致力于关注宪制结构ꎬ而不是识别与保护特定的实体价值ꎮ ②宪法最终形成的二元宪制ꎬ使得双重政府构成了美国公民的生活常态ꎮ联邦政府负责成员的集体对外安全ꎬ管理国际和区际贸易ꎬ管理同外国的政治与商业交往ꎮ保留给各州的权力则是涉及 人民的生命㊁自由和财产ꎬ以及州的治安㊁改良和繁荣等方面有关的一切对象上 ꎮ③实际上ꎬ这也意味着ꎬ 我们人民 (wethepeople)是制宪主体ꎬ但谁是人民以及人民的具体生活是由各州说了算的ꎮ以选举权这种关键性的政治权利为例ꎬ直到19世纪上半叶ꎬ各州对于白人男性成年公民的政治权利的规定才趋向一致ꎬ直到1964年第二十四条宪法修正案后各州才禁止以种族㊁肤色㊁性别和人头税的缴纳作为理由剥夺联邦公民的选举权ꎮ④ 人民 生活在存在各种差异的州刑法㊁公司法㊁合同法之下更是常见之事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近推翻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案(Roev.Wade)ꎬ将女性堕胎权问题交由各州立法机构自行决定ꎬ即为一例ꎮ⑤在这种宪制秩序下ꎬ美国宪法作为最高法主要用于排除各州或者联邦违宪立法的合宪性审查权威ꎬ谈不上通过国会或州议会的立法来对宪法具体化ꎮ实际上ꎬ这也是最高法的通常含义或通常语境ꎬ其针对的是宪法与其他法律存在冲突的情况ꎬ处理的是冲突情况下效力位阶的问题ꎮ⑥(二)侧重于 根本法 的«德国基本法»与«美国联邦宪法»不同ꎬ«德国基本法»不仅具有 最高法 权威ꎬ⑦而且是 共同体的根本法秩序 ꎮ⑧这两部宪法的差异源于它们所承担的任务不同ꎮ«美国联邦宪法»借联邦与各州分权而建构二元宪制秩序ꎬ«德国基本法»则 把国家社会主义当做反面教材ꎬ当做反宪法 ꎬ旨在避免纳粹重演ꎮ在同盟国影响下德国虽采联邦制国家结构ꎬ但形成的宪制秩序与美国完全不同ꎮ⑨美国的分权是按照权力主体是联邦还是各州进行展开的ꎬ两者均拥有各自的立法㊁行政与司法权力ꎮ⑩德国则按权限本身来划分ꎬ也即相当一部分的立法领域是整体国家的事务ꎬ而这些联邦法律的实施是各州本身的事务ꎮ 而且«德国基本法»在基本权利的保障㊁国家机构的规范等方面已为各州宪法确立了一个固定的框架ꎬ例如第28条第1款规定ꎬ各州的宪法秩序必须与基本法规定的共和㊁民主㊁社会福利和法治国家这些基本原则相符ꎬ各州从基本法的宪法秩序中偏离出去的空间非常有限ꎮ83 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法学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22 4㊀㊀①[美]詹姆斯 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ꎬ尹宣译ꎬ译林出版社2014年版ꎬ第98㊁402页ꎮ㊀㊀②JohnHartElyꎬDemocracyandDistrust:ATheoryofJudicialReviewꎬHarvardUniversityPressꎬ1981ꎬpp.90-92.㊀㊀③[美]汉密尔顿㊁杰伊㊁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ꎬ程逢如㊁在汉㊁舒逊译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ꎬ第238-239页ꎮ㊀㊀④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增订版)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ꎬ第110页ꎮ㊀㊀⑤Dobbsv.JacksonWomen sHealthOrganizationꎬNo.19-1392ꎬdecidedonJune24ꎬ2022.㊀㊀⑥[日]阿部照哉等编著:«宪法»(上)ꎬ周宗宪译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ꎬ第379页ꎻ胡锦光㊁韩大元:«中国宪法»ꎬ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ꎬ第125页ꎮ㊀㊀⑦«德国基本法»第31条规定: 联邦法优先于州法 ꎮ㊀㊀⑧[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ꎬ李辉译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ꎬ第18-19页ꎮ㊀㊀⑨参见[德]克里斯托夫 默勒斯:«德国基本法:历史与内容»ꎬ赵真译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ꎬ第11㊁26-28页ꎮ㊀㊀⑩以家事法为例ꎬ美国各州在婚姻㊁继承㊁亲子等家事问题上规定各异ꎮSeeJoannaL.GrossmanꎬLawrenceM.FriedmanꎬInsidetheCastle:LawandtheFamilyin20thCenturyAmericaꎬPrincetonUniversityPressꎬ2014.㊀㊀ «德国基本法»第30条规定ꎬ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国家任务的履行属各州事务ꎬ本基本法另有规定或另行规定时除外ꎮ关于联邦制的权限划分ꎬ参见[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ꎬ李辉译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ꎬ第186页ꎮ㊀㊀ [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ꎬ李辉译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ꎬ第62-63页ꎮ有学者可能认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借宪法审查也能对国会或各州法律的内容产生影响ꎬ例如ꎬ这些法律不能违反同性婚姻合宪的司法判决结论ꎮ然而ꎬ两者在影响方式与程度上是迥异的ꎮ与美式司法审查以 不能抵触宪法 为标准㊁以保障自由权为目标相比ꎬ经由基本权利条款特别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解释ꎬ«德国基本法»将自由权与社会权所有基本权利定为共同体法秩序的基础ꎬ国家权力在立法㊁司法与行政层面负有不抵触宪法ꎬ也负有在内容生成上具体化宪法的义务ꎮ宪法被理解为一种客观法秩序ꎬ确立了其他法秩序中规范的创制㊁生效㊁实施的前提条件ꎬ并进一步确立了它们的内容ꎬ成了共同体法秩序整体中的因素ꎮ«德国基本法»体现的远远不仅是强调州法不能抵触联邦宪法的美国式 最高法 的权威ꎬ尚包括甚至更多是在内容上要求下位法实现其价值而作为 法秩序的基础与根本特征 的根本法ꎮ①(三)明确规定 国家的根本法 的中国现行宪法在中国宪法学界语境下ꎬ最高法与根本法同样是有所区分的ꎮ例如ꎬ陈端洪教授曾论道: 当我们强调宪法内容的重要性时ꎬ我们称其为根本法ꎻ当我们强调宪法效力的优越性时ꎬ我们说高级法或者最高法 ②ꎮ换言之ꎬ根本法强调的是宪法在内容上对部门法具有指向与指引意义ꎬ部门法需要在内容上符合与实现宪法的要求ꎬ而最高法关注的是效力位阶ꎬ特别指的是在发生抵触情况时部门法须服从 最高法 ꎬ以 最高法 的规定为准ꎮ在这方面ꎬ我国已故的著名宪法学家许崇德教授亦论述道: 因为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等涉及国家全局的根本问题ꎬ它便成为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ꎬ便成为法律的法律ꎬ便取得国家根本法的地位ꎮ ③这也再次说明根本法的内容指向性质ꎬ作为 立法依据 ꎬ宪法又称为 母法 ꎬ与作为 子法 的部门法相对ꎬ强调前者是后者的立法基础ꎬ这也是 根据宪法ꎬ制定本法 的规范内涵ꎮ④即便我们不在表述上区分 最高法 与 根本法 ꎬ而是仅以 最高法 定性宪法ꎬ那么宪法在此意义上所强调的具体维度还是不同的ꎮ«美国联邦宪法»主要是指其他法律不能与之抵触或违背ꎬ«德国基本法»则指的是要求其他法律具体实现宪法的价值或任务ꎮ至于我国现行宪法ꎬ序言中明确规定: 本宪法 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ꎬ是国家的根本法ꎬ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ꎮ 如果为了准确指涉最高法的维度而在表述上有所区分ꎬ那么宪法首先是最高法还是根本法是无法抽象回答的ꎮ这取决于宪法侧重的是其内容的重要性而对部门法在制定或适用过程中的约束作用(根本法)ꎬ还是其效力的优越性而面对部门法抵触宪法时的约束作用(最高法)ꎮ⑤更进一步ꎬ这取决于宪法的具体任务是仅仅满足 建国 的需要ꎬ还是建构价值秩序统一体的需要ꎬ⑥而这不是通过抽象的逻辑分析所能得出的结论ꎮ三、对宪法概念命题的反省(一)概念命题及对其初步反省借鉴拉兹对宪法的理解ꎬ陈景辉教授提出宪法的概念命题ꎬ 由于宪法定义了政府不同分支的主要机关之组成与权力ꎬ因此宪法就是该法律体系中法律与政治结构的构成性因素ꎬ所以任何一个法体系均包含宪法ꎮ 此概念命题又一分为二ꎬ一是 法体系中必然包含宪法ꎬ所以宪法必然具有法治的重要性ꎬ因此宪法不但是法律ꎬ而且是法体系中的最高法ꎬ然而ꎬ目前的结论对部门法是宪法的具体化而言仍然中立ꎬ这就需要回到概念命题另一内容ꎬ即法体系的内部结构ꎬ来看看能否获得支持ꎮ 法体系的内部结构 或者概93 法理学能回答宪法的性质吗?㊀㊀①[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ꎬ李辉译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ꎬ第18-19㊁239㊁241页ꎮ㊀㊀②陈端洪:«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ꎬ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4期ꎬ第488页ꎮ㊀㊀③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ꎬ第22页ꎮ㊀㊀④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ꎬ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ꎬ第315-317页ꎻ叶海波:« 根据宪法ꎬ制定本法 的规范内涵»ꎬ载«法学家»2013年第5期ꎬ第20-33页ꎮ㊀㊀⑤在这个意义上ꎬ«德国基本法»与«中国宪法»作为 根本法 在具体理解上ꎬ包括各自在公法㊁私法部门中的角色ꎬ完全可能有相异之处ꎮ㊀㊀⑥参见[德]康拉德 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ꎬ李辉译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ꎬ第4-6页ꎻ[美]马克 图什奈特:«比较宪法:高阶导论»ꎬ郑海平译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ꎬ第14-15页ꎮ念命题二是论证的重点ꎬ 陈文 通过否定凯尔森㊁肯定哈特的理论ꎬ提出 宪法不能越过部门法直接成为案件的裁判根据ꎬ因为它指向的是一阶规则或部门法ꎬ而非人们的行动ꎻ但指向人们行动的部门法 可以直接作为裁判根据 宪法并不是整个法体系的总则ꎬ它只是创设法体系其他部分的授权规范ꎮ ①这一命题开始涉及宪法内容的实质理解ꎬ但其本身及推演过程存在可商榷之处ꎮ就命题本身而言ꎬ一是司法裁判并非宪法为法律总则的全部讨论语境ꎬ尚有立法㊁执法与守法等讨论语境ꎬ司法裁判维度上的否定不是反证的充分条件ꎮ例如ꎬ在守法方面ꎬ我国宪法序言规定: 全国各族人民㊁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㊁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㊁各企业事业组织ꎬ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ꎮ 二是即便仅就司法裁判的语境而言ꎬ宪法也可以在案件中直接适用㊁作为直接的裁判依据ꎮ例如ꎬ«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3款规定: 下述基本权利为直接有效地约束立法㊁行政和司法的法则ꎮ 再如ꎬ«葡萄牙宪法»第18条规定: 有关权利㊁自由及保障之宪法规定ꎬ直接适用于各公㊁私实体ꎬ并对之有约束力ꎮ 可以看到ꎬ至少在德国与葡萄牙ꎬ宪法能够直接作为案件的裁判根据ꎮ最后ꎬ就命题的推演过程而言ꎬ 陈文 借用哈特的 初级规则 与 次级规则 理论工具ꎬ论到宪法作为次级规则只能审查作为一阶规则的部门法是否 超出了宪法的授权范围 不能评估部门法的选择理由ꎬ更不能因为不满这个理由来推翻部门法的决定ꎬ否则就与授权规范的性质严重矛盾 ꎬ进而认为 不支持部门法是对宪法的具体化 ꎮ②但是ꎬ如前所述ꎬ仅就«德国基本法»而言ꎬ其本身就作为价值或内容上的理由来约束着立法㊁行政与司法ꎬ部门法的选择理由需要符合基本法方方面面的规定ꎬ如政教分离㊁男女平等㊁不得强制服役等ꎮ当然ꎬ可能说这仅仅是宪法作为授权范围对部门法提出要求ꎬ部门法还是有选择的空间ꎬ如同你授权我拎皮包ꎬ而我有使用左手或右手拎皮包的选择空间ꎮ实际上ꎬ«德国基本法»没有像一部法典一样条陈缕析ꎬ它只规定那些重要的事项ꎬ其他内容要么已被默许为既定前提ꎬ要么留待其他法规范来具体化ꎬ而具体化的过程是开放的或有自由空间的ꎬ但这不能说明宪法不能评估部门法的选择理由ꎻ相反ꎬ宪法的规定本身就是部门法的选择理由ꎮ③(二)概念命题的失误之处:宪法不是承认规则概念命题的判断失误缘于错误使用了哈特的理论工具ꎮ 初级规则 与 次级规则 作为理论工具ꎬ其功能在于 澄清法律的大部分特征 在阐明构成法律思想框架的诸多概念上具有解释力 ꎬ而非对法律的 形式或内容 进行划分ꎮ④但是ꎬ 陈文 将之分别与部门法㊁宪法相对应ꎬ即部门法是一阶规则ꎬ宪法则是二阶规则(宪法是最高法)ꎮ⑤正如次级规则的作用在于鉴别初级规则的有效性而非决定初级规则的内容ꎬ宪法的作用也是如此ꎬ 二阶规则授权特定的机构来制定一阶规则 作为一阶规则的部门法ꎬ拥有了二阶规则授权范围内的决定权 ꎮ⑥这构成了范畴错误ꎮ1.哈特理论工具的问题指向哈特提出 初级规则 与 次级规则 ꎬ指向的是 法律是什么 或者说法律的性质问题ꎬ初级规则要求人们去做或不做某种行为ꎬ次级规则规定人们可以通过做某事来引入㊁废除或者修改初级规则ꎬ又或以各种方式决定初级规则的作用范围或控制其运作ꎮ⑦其中ꎬ引入初级规则的次级规则又叫承认规则ꎮ作为理04 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法学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22 4㊀㊀①陈景辉:«宪法的性质:法律总则还是法律环境? 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出发»ꎬ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ꎬ第295-296页㊁第297-300页ꎮ㊀㊀②陈景辉:«宪法的性质:法律总则还是法律环境? 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出发»ꎬ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ꎬ第299页ꎮ㊀㊀③参见[德]康拉德 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ꎬ李辉译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ꎬ第20-24页ꎮ㊀㊀④SeeH.L.A.HartꎬTheConceptofLawꎬTheEnglishLanguageBookSocietyandOxfordUniversityPressꎬ1979ꎬp.79.㊀㊀⑤论文将初级与次级规则又表述为一阶与二阶规则ꎮ参见陈景辉:«宪法的性质:法律总则还是法律环境? 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出发»ꎬ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ꎬ第299页ꎮ㊀㊀⑥陈景辉:«宪法的性质:法律总则还是法律环境? 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出发»ꎬ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ꎬ第299页ꎮ㊀㊀⑦SeeH.L.A.HartꎬTheConceptofLawꎬTheEnglishLanguageBookSocietyandOxfordUniversityPressꎬ1979ꎬp.79.论工具ꎬ它们处理的不是法律的形式或内容问题ꎮ对此ꎬ哈特明确表述道: 我们的确不主张凡 法律 一词 适当 使用的地方就有初级与次级规则的结合ꎬ因为ꎬ显而易见的是ꎬ在使用 法律 一词的各种情况下ꎬ与这种简单的二者区分并不相关ꎬ与之相关的乃是形式或内容上的类似ꎮ ①如同细腻香润㊁肉质紧实作为牛扒的口感标准ꎬ其对应的不是三分熟㊁七分熟的熟度参数ꎬ哈特使用初级与次级规则也并非意在与法律的形式或内容发生什么关联ꎬ尽管牛扒的口感与熟度㊁法律的性质与形式或内容可能在一些情况下有某种程度的关联ꎮ这是不同范畴的事物ꎬ跨越范畴作对应属于范畴错误ꎮ②退一步ꎬ按照陈景辉教授的思路ꎬ如果非要将条文的形式或内容与初级㊁次级规则相对应ꎬ那么一个条文可能仅是初级或次级规则ꎬ如我国«民法典»第182条第1款规定ꎬ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ꎬ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ꎬ该条款可作为初级规则指引人们如何承担避险责任ꎮ也可能同时包括初级与次级规则ꎬ如该条第3款规定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ꎬ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ꎬ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ꎬ初级规则是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紧急避险人承担责任ꎬ次级规则是紧急避险行为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ꎮ从这一例子也不难看出ꎬ初级与次级规则在内容上有时会有一致性ꎬ哈特对此也有表述ꎬ 初级规则涉及与物理运动或变化相关的行为ꎬ次级规则不仅导致物理运动或变化ꎬ而且导致义务或责任的产生或变化ꎮ ③因此ꎬ在哈特看来ꎬ虽然次级规则因初级规则而生ꎬ但并不是如 陈文 所言的完全 指向初级规则 ꎬ而对 人们的具体行动 不产生影响ꎮ④而且ꎬ按照这种理解ꎬ 初级规则 与 次级规则 在有些情况下是相对的ꎮ例如ꎬ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ꎬ«个人所得税法»第10条规定取得应税所得在没有扣缴义务人等情况下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ꎬ«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ꎬ纳税申报应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ꎬ«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30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ꎬ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ꎮ如果说«个人所得税法»第10条是次级规则ꎬ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2条提供权威基础ꎬ那么其本身也是初级规则ꎬ对公民直接规定了纳税义务ꎬ其他条文相继亦然ꎮ围绕个人所得税的四个条文ꎬ实际上还有更多关于收税或交税等方面的细节规定ꎬ难以说某一个是绝对的初级或次级规则ꎮ如果说初级与次级规则与某条文已难以对应ꎬ那么一部法律或法典被笼统定性为某一规则更难以成立ꎮ部门法不是初级规则ꎬ宪法也不是次级规则ꎬ宪法中规定着大量 涉及与物理运动或变化相关的行为 的初级规则ꎮ例如ꎬ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ꎬ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㊁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等ꎮ初级或次级规则的划分针对的是法律的概念或其性质问题ꎬ不能用于形式或内容上的类型划分ꎮ2.宪法不是承认规则根据哈特将次级规则分为承认规则㊁改变规则与审判规则的理解ꎬ陈景辉教授认为宪法是承认规则ꎮ⑤夏皮罗(ScottShapiro)则不认为宪法是承认规则ꎬ其指出 既然承认规则是施加义务的规则ꎬ那么可以得出美国宪法的绝大多数条文都没有确立美国的承认规则 ⑥ꎬ拉兹更是详细论述为何宪法不是承认规14 法理学能回答宪法的性质吗?㊀㊀①H.L.A.HartꎬTheConceptofLawꎬTheEnglishLanguageBookSocietyandOxfordUniversityPressꎬ1979ꎬp.79.㊀㊀②GilbertRyleꎬTheConceptofMindꎬUniversityofChicagoPressꎬ2002ꎬpp.16-22ꎻOfraMagidorꎬCategoryMistakesꎬOxfordUniversityPressꎬ2016ꎬpp.1-10.㊀㊀③H.L.A.HartꎬTheConceptofLawꎬTheEnglishLanguageBookSocietyandOxfordUniversityPressꎬ1979ꎬp.79.㊀㊀④陈景辉:«宪法的性质:法律总则还是法律环境? 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出发»ꎬ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ꎬ第299页ꎮ㊀㊀⑤陈景辉:«宪法的性质:法律总则还是法律环境? 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出发»ꎬ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ꎬ第300㊁304页ꎮ㊀㊀⑥ScottShapiroꎬLegalityꎬHarvardUniversityPressꎬ2011ꎬp.85.。

如何从宪法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评判?

如何从宪法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评判?

第一,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因此,18位路人对小悦悦的救助有作为和不作为的选择权利,这是他们享受的人身自由权利,法律对此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18位路人“见死不救”的行为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和良知的叩问,但是我们无法从法律上追究其责任。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问题法律化必须要有其限度,超过限度,可能事与愿违。

我认为“见死不救”“见义勇为”应该通过道德层面去规范和引导,从宪法角度而言,要使得社会成员达到这种道德程度,需要相关法律的激励和奖励,但不能将“见死不救”的行为入法定罪,强制公民实施救助行为。

毕竟对绝大多数人而言,不是良知泯灭而没有施以救助,而是考虑到诸多后顾之忧特别是容易遭到误解和蒙受损失,他们没有足够的举证能力证明自己的清白,也没有充足的法律能够保障他们的权益,尤其是近阶段搀扶跌倒老人反遭诬陷事件已经屡见不鲜,所以人们宁可冷漠离开。

第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公民权利的保证书,宪法的主要功能就是要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确认和保障人权是其最核心的内容。

2004年我国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即哪里有人的存在哪里就有人权的存在,其中包括生命权、发展权以及获助权等等。

获助权,是指当人的生命权受到威胁时,享有被救助的权利。

它是生命权的必要保障,也是政府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职能。

小悦悦作为两岁的儿童同样应该享有生命权和获助权。

国家尊重和保证人权不应该停留在纸上谈兵的尴尬地位,应该落实和贯彻到生活的每一个方面,通过立法奖励“见义勇为”的行为,完善政府的职能,在责任不明或举证不清的情况下,适度承担救助费用。

第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宪法也规定,公民要遵守社会公德,道德教育不是空话,而应该落实到实处,社会冷漠道德滑坡是一个民族的悲哀,小悦悦这样的一个事件,不得不让我们反思我们真的做到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了吗?宪法不能干涉道德问题,但是却可以从立法的角度监督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实施和开展,通过规范立法和适用法律的程序更好的保证公民的权利。

对20世纪50年代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分析与反思

对20世纪50年代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分析与反思

价值的社会化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与价值基础。

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变革时期,改革的实践不断向宪法学提出新课题,并推动宪法学研究的不断创新。

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社会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暴露出来,表现其解决这些矛盾的困难。

对这些问题的解决目前中国宪法学理论所能提供的资源是非常有限的,仅仅以外国宪法理论解决问题也可能遇到认识与实践、价值与事实、方法与现实之间的矛盾。

(3)建立中国化的宪法学范畴有助于为当代中国社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现代中国宪法学面临两个重要课题:一是认真总结宪法发展的经验,为进一步深入研究宪法学寻找新起点;二是对正在发生的宪法范式的转型提供认识基础,为建立21世纪中国宪法学体系寻找基点。

而上述两个目标的实现都与宪法学中国化的命题有关。

在寻找宪法学研究起点时,首先需要清醒地认识中国社会结构的特点与宪法在社会文化语境下的特殊意义,并从宪法文化价值出发思考现代宪法的理念问题。

另外,宪法范式的转型中我们也需要关注宪法存在的社会背景与社会生活中的宪法意义。

(4)宪法学固有的“反思——批判意识”的学术品格也是宪法学中国化的认识与逻辑基础。

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现象的知识与价值体系,具有强烈的反思与批判的学术品格,在宪法实践中不断地发现理论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提倡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争鸣,以理性的态度评价传统宪法学的价值与不足,鼓励理论创新,推动宪法学理论的发展。

反思与批判意识既适用于对本国宪法学理论的评价,也适用于对外国宪法学理论的评价,这样才能实现宪法学的科学精神。

总之,在建立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过程中需要把中国社会当作自己的立足点、出发点和归宿点,建构能动地解释和反映中国社会现实并与宪政普遍性价值相结合的宪法学体系。

这种客观性实际上决定了中国宪法学不能不具有一定形式和程度的“中国化”特色,并体现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自主性与多样性。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2004年围绕1954年宪法制定50周年活动,学术界举办了各种讨论会,发表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宪法学基石范畴研究

宪法学基石范畴研究

因此 ,在宪法学范畴体系中 ,每一个范畴转化
收稿 日期 :20 —1—1 09 2 8 作者简介 :刘永 (9 ) 17 ,男,湖北潜 江人 ,在读博士研 究生,研究方向: 中国宪法。 ① 此类观点有李龙、周叶 中的宪法与宪政 、主权与人权、国体与政体、基本权利与基本 义务 、国家权利与 国家机 构说 ;童之伟 的法权 、权利 、总体权和 剩余权说 ;王 建华的公 民权利 、国家权 力、宪法、宪政说 ;韩大元的 国 家 一社会 、宪法 一法律、立宪主义 一民主主 义、人权 一基本权利 、主权 一国际社会说。
分 化 以调整 宪 法 学现 象 的基 本 环 节和 基 本过 程 。
如价值就是马克思政 治经济学 的基 石范畴 。所谓 , “ 基石范畴 ,是基 于一定立场 、观点和方法 的集 中 体现 ,它是一种理论体系区别于其他理论体系的标 记……在法哲学范畴体 系中属于最 高范畴”[。它 4 1 规定着其他范畴 的实质内涵 和相互关系 ,离开了基
第 3卷
第 1 期
清远 职 业 技 术学 院学 报
Ju a o i y a o t h i or l fQn un P le nc n g yc
Vo .3 , No 1 .1 Fe u r .2 0 br a y 01
21 0 0年 2月
宪 法 学 基 石 范 畴 研 究
畴 体 系 内部 层 次 的研 究 。
关键词 :宪法学 ;基石 范畴 ;人权 中图分类号 :D 2 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7 — 8 6 (0 1 0 8 - 3 6 4 4 9 2 1)O — 0 10 0

宪法 学 基石 范 畴 辨歧
改革以来 ,中国社会 的发展一 日千里 ,宪法 学

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

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

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作者认为,探讨宪法学基本范畴是我国宪法学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推动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关键。

就此文章提出了,宪法与宪政、主权与人权、国体与政体、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国家权力与国家机构等五对基本范畴,并对这些范畴一一进行了具体的界说和分析。

重构宪法学理论体系是我国宪法学发展的必然趋势。

但如何重构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我们认为,任何一门学科体系的构成主要决定于两大要素:一是基本范畴;二是基本范畴间的逻辑联系。

因此,研究宪法学的基本范畴是推动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进而重构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关键。

根据宪法学范畴反映宪法现象的深度、广度以及抽象化程度的不同,可以把宪法学范畴分为普通范畴和基本范畴。

宪法学基本范畴是贯穿整个宪法学最基本的概念,也是整个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支柱。

无论是完善现有宪法学理论体系,还是重构新的理论框架,都离不开确立和界定宪法学基本范畴这一重要的基础研究。

由于我国宪法学界对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较少,因而基本范畴究竟应该包括哪些,尚未形成共识。

在此,我们提出宪法与宪政、主权与人权、国体与政体、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国家权力与国家机构共五对基本范畴,希望作为引玉之砖能引起大家的讨论。

一、宪法与宪政宪法与宪政是宪法学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

它们不仅直接涉及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构成,而且直接涉及宪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可以说,离开宪法与宪政来讨论宪法学,会使宪法学成为失去理论与实践支撑的空壳。

因此,宪法与宪政是宪法学的第一对基本范畴。

(一)宪法什么是宪法?应该怎样来认识宪法?对此问题的回答事关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和具体的宪政实践。

因此,在世界各国宪法学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宪法概念始终得到政治家和学者们的普遍关注,并因而提出了各种互有差异的宪法概念。

但我们认为,虽然在宪法概念表述上人们可以不尽一致,但对宪法本身的认识却绝不可片面。

既然科学的概念是反映科学研究对象所具有的特殊属性的一种思维形式,它要求反映出一个事物得以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本质属性,那么对宪法的认识和概括也必须立足于此。

对中国传统宪法观念的反思与检讨_以中外宪法观念比较为视角

对中国传统宪法观念的反思与检讨_以中外宪法观念比较为视角

对中国传统宪法观念的反思与检讨———以中外宪法观念比较为视角陈秋云,彭 澎(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76)摘 要:经济社会历史的转型决定了宪法观念的变迁和发展,而宪法观念的变迁又是宪法变迁与发展的先导。

宪法观念在宪政建设中有重要作用,不同的宪法观念使人们对宪法规范的解读产生差异,由此建构起来的宪政秩序也会相异。

中外宪法观念在“根本法”意义和宪法价值层面上具有很大的不同,在中国实现宪政的过程中,厘清传统的宪法观念,进而更新传统的宪法观念是当前宪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更是中国宪政建设不可忽视的一环。

关键词:宪法;宪法观念;比较思考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7575(2007)022******* 一、前言宪法在中国产生已有百年历史。

众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在实际生活中,宪法并没有起多大作用,中国宪法百年历史向我们昭示:中国宪法要么因“虚化”而无法产生实际的法律效力,要么因“神化”而被架空。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我们的宪法规范所陷入的一种类似于被‘捧杀’的尴尬境地:一方面被高高地推崇为‘根本法’、‘母法’;另一方面却从这‘最高法’的阶位上‘滚落’下司法殿堂的台阶,甚至有可能‘滚落’到中国迈向‘依法治国’的脚底。

”[1]造成中国宪法如此境况的原因很多,但从根本上说应是我们长期固守的传统的宪法观念的反映。

在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的今天,宪法权威在逐渐树立,宪法至上理念在逐渐为人们所认同,但传统的宪法观念仍是我们宪政与法治建设道路上的绊脚石,我们有必要也必须在认真反思的基础上革新传统的宪法观念。

笔者以中外宪法观念比较为视角,力求揭示出两者之间的差异。

二、“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观念比较(一)西方学者眼中的宪法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认为“宪法是关于国家领土的范围、国民资格的要件、国家统治组织的大纲,尤其是处于国家最高地位的机关如何构成,享有什么权利,怎样行使他的权能,各种机关彼此间有如何的关系等的法则,以及关于国家与国民之关系的基础法则。

宪法变迁理关于评论以及分析

宪法变迁理关于评论以及分析

宪法变迁理关于评论以及分析在当代的宪法学理论钻研中,各国宪法学家们普遍关注规范与现实的冲突以及调以及题目。

宪法学既是1门规范科学(Normwissenschaft),又是1门现实科学(Wirklichkeits-Wissenschaft)。

规范科学与现实科学的辩证同1形成为了当代宪法学的实体价值体系。

实证主义宪法学向实质主义宪法学的转变表明了规范与现实价值的等同性以及互相依存性。

在宪法学的历史发铺进程中,令宪法学家们困惑的诸多题目之1便是规范与现实的冲突以及矛盾。

宪法变迁理论作为解决规范与现实冲突的1种学说曾经经为强化宪法的现实适应功能起到了必然的作用,但是在当代社会发铺中,宪法变迁理论却碰到了实践的挑战。

1、宪法变迁的概念宪法变迁是宪法规范的变动形势之1,1般是指宪法条文自身没有产生任何变化,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宪法条款的实质内容产生变化并发生必然的社会效果。

也就是说,当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产生冲突时,某种宪法规范的含意已经消失,在规范形态中出现适应社会生活实际请求的新的含意与内容。

德国的公法学者叶林纳克(G&八二二六;Jellnek)最先从宪法学的角度提出了宪法变迁的概念并把它理论化、体系化。

叶林纳克以为,宪法修改是通过故意志的行径而构成的宪法条文的1种变更,而宪法变迁则是指条文在形势上没有产生变化即继承维持其原来的存在形态,在没有用意、没故意识的情况下基于局势变化而产生的变更。

[一]叶林纳克系统地提出了产生宪法变迁的几种情况:一.基于议会、政府及裁判所的解释而产生的变迁;二.基于政治上的需要而产生的变化;三.依据宪法惯例而产生的变化;四.因国家权利的不行使而产生的变化;五.依据宪法的根本精神而产生的变化。

宪法变迁与宪法修改都是宪法规范变动形势,拥有等同的宪法效劳,但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

宪法修改是依照宪法划定的程序,故意识、有目的地对于宪法规范入行变更的明示的行径;而宪法变迁是1种基于社会生活的变化所诱发的宪法规范实质内容的变更,宪法条文自身则继承维持不变。

中国宪法学中的法实证主义命题及理论反思

中国宪法学中的法实证主义命题及理论反思

一、法的一般理论对宪法学研究的影响近代社会科学研究有一种方法论的普遍化倾向,即预设自己所主张之方法的普遍恰当性,导致方法排异与纯粹性追求。

这种“排异”也是中国宪法学近十几年来一个重要的学术现象,“虽不能认为中国宪法学已经出现各种定型化的理论流派,但也已经出现了一些不同的研究方法,形成了不同的研究取向”。

林来梵教授指出,新中国的宪法学传统首先建立在一种“政治教义宪法学”之上,并在最近十几年“演化出三大不同的研究取向,由‘科学性’分化出了‘宪法社会科学/宪法社会学’;由‘解说性’发展出了‘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由‘政治性’演变出了‘政治哲学式的宪法学’”。

我认可这样一个比较精当的概括,本文正以上述学说,加之近几年在学术界构成冲击力的系统论宪法学作为考察对象,进而论证它们方法竞争背后共同的法实证主义倾向。

上述研究取向都在不同程度地为自身方法的纯粹性和普遍化而辩护,因为方法的纯粹性不能简单等同为“法学方法的纯粹”。

然而,与近代欧洲宪法学方法论演进不同的是,中国宪法学缺乏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性论证,就是“什么是宪法”,或者更根本的是缺乏关于“什么是法”的一般理论思考,这导致方法论实际上脱离了服务于“事物内在本质属性揭示”这个根本约束。

美国宪法学近年也有学者反思,宪法解释学如果不能建立在一般法理论上,则对解释方法的研究将陷入仅仅指引法官应该如何判断的实用技术,而不能对“什么是某个宪法条文的含义”建构起真正的理论标准,这是一种司法审查理论而不是宪法理论。

宪法理论应该是建构性的(c o n s t r u c t i v e),建构有关宪法概念和具体宪法规范的内容,而不是规定性的(p r e c e p t i v e),仅仅依据分权体制和先例规定法官应该如何解释宪法。

德国学者科勒(K o l l e r)在这个意义上将法律理论分为“作为第一次序的共享概念问题”和“作为第二次序的具体建构问题”。

前者是关于“什么是法的本质属性”的预设,属于一般法理论;后者是基于一个共享的“法概念”所建构的具体理论。

五四宪法观的历史阐释及反思

五四宪法观的历史阐释及反思
公民权利的保障
五四宪法观强调公民权利的保障,激发了人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热 情。
公民参与立法与决策
五四宪法观提倡公民参与立法和决策过程,使人民能够直接参与国 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公民监督与问责
五四宪法观鼓励公民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问责,促进政府行为的 透明化和合法化。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障公民权利。
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平等原则的贯彻
五四宪法观强调平等原则,为消除社会不公、促进社会公平提供 了法律保障。
弱势群体保护
五四宪法观关注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通过立法和司法手段保障 其合法权益。
公益诉讼与法律援助
五四宪法观提倡公益诉讼和法律援助,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 平正义提供法律支持。
激发人民参与政治生活热情
对法治精神的反思与启示
法治精神的内涵
五四宪法观强调法治精神,即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 法独立等。
法治精神的实践
五四宪法观通过建立法律体系、司法独立和公正审判等制度,实现 了法治精神的实践。
法治精神的启示
五四宪法观的法治精神启示我们,要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加强法治 建设,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促进社会变革与进步
社会变革
五四宪法观促进了中国社会的变革, 推动了社会进步和发展。
文化繁荣
五四宪法观促进了中国文化的繁荣和 发展,为中国近代化进程提供了文化 支撑。
为现代宪法制定奠定基础
宪法理念
五四宪法观为中国现代宪法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理念和思想 基础。
宪法实践
五四宪法观为中国现代宪法的制定提供了实践经验,为中国 宪法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五四宪法观的历史阐释及反 思

宪法学总结

宪法学总结

宪法学总结宪法学作为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旨在研究和分析宪法的性质、原理、内容和适用等问题。

它不仅仅是一门学科,更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石和法律体系的核心。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对宪法学进行一个总结,希望能够帮助读者对宪法学有更深入的理解。

一、宪法的性质与基本原理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书,它确定并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

宪法的性质包括宪政性质、国家性质和法治性质等。

首先,宪政性质意味着宪法所体现的是一种宪政制度,在这个制度下,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要遵循法律的限制和程序。

其次,宪法是国家性质的体现,它是一个国家的核心法律文书,决定了国家的组织形式、权力机构和基本制度等。

最后,宪法具有法治性质,它通过对权力的界定和规范,确保政府的行为符合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

宪法的基本原理包括宪政原则、法治原则和民主原则等。

宪政原则强调政府的权力应受限制和制衡,通过设立各级政府和相互制约的机制来实现。

法治原则要求政府的行为应受法律的规范,政府不得违法乱纪。

民主原则则是宪法的灵魂,它体现了人民的主权和公民的参与,通过选举和公民投票等方式来实现民主决策。

二、宪法的内容与适用宪法的内容包括宪法的法定程序、基本权利、国家机构和国家政策等。

宪法的法定程序规定了宪法的制定和修订程序,确保宪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基本权利部分涵盖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国家机构部分规定了国家的组织机构和权力分配,包括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等。

国家政策部分则体现了国家的基本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如经济改革、社会保障和环境保护等。

宪法的适用涉及宪法的解释和适用的问题。

宪法的解释一般由宪法法院或最高法院进行,它们可以对宪法进行解释,确认宪法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宪法的适用一般包括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两种方式。

直接适用指的是公民可以直接依据宪法的规定来主张权益,而间接适用则要通过其他法律来实现,如行政法和刑法等。

三、宪法学的发展与挑战宪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演变。

宪法概念的学说与反思

宪法概念的学说与反思

宪法概念的学说与反思一纵向分析:“三类型”与“三阶段”“三类型”是指宪法学专著与教材、法学概论教材和宪法学论文对“宪法”词义的界定呈现出差异性。

首先,宪法学专著、教材中对“宪法”词义的界定较为多样化:既有强调“管理”颜色的“治国安邦总章程”的提法;也有凸显“权利”颜色的将宪法界定为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和把握国家权力的国家根本法的说法;既有从综合意义上将宪法界定为根本法、最高法、母法的主见;也有力图划定论域,区分词源学意义、法律形式意义和法学意义的宪法,以求供应共同争辩平台的学说。

其次,法学概论教材对“宪法”词义的界定则较为单一,突出“管理”颜色、强调国家本位,宪法被界定为“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气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而宪法学论文对“宪法”词义的界定显得更为不统一,几乎找不出主流性的宪法概念,且概念的更新速度较快。

三十年来,宪法概念的学说史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每一阶段都具有肯定的共性。

二十世纪八十年月的宪法概念突出“管理”颜色和国家本位,“宪法”一般被界定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国家的根本大法。

二十世纪九十年月的宪法概念中“管理”颜色锐减,甚至消灭了主见抛弃“宪法是治国安邦总章程”说法的观点。

进入新世纪,“宪法”词义的界定仍旧保持了从突出管理颜色的“总章程”以及突出国家本位的“国家根本大法”向强调权利的“根本法”、“最高法”转向这种趋势,并仍处于不断进展之中。

宪法概念学说史的阶段性反映出“宪法”词义的界定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社会民主转型的关联性,也印证了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之基本形式的说法。

二横向分析“: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一个中心”是指宪法概念学说史中“国家”要素始终作为核心因素存在。

以宪法概念中是否消灭“统治阶级”、“阶级力气对比”等用语为标准,可以将主流观点分为两类:一类是意识形态颜色深厚的宪法概念,一类是意识形态颜色淡薄的宪法概念。

宪法概念学说史正是一个意识形态颜色不断消减的演进史,从凸显阶级斗争、对敌专政的工具性宪法概念转向强调权利的立宪主义宪法概念,但伴随这一转向的是始终未曾隐身的“国家”要素。

宪法学范畴的逻辑研究

宪法学范畴的逻辑研究

宪法学范畴的逻辑研究摘要:宪法学范畴是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架构。

宪法学范畴有其自身的逻辑结构与层次,本文将宪法学范畴的逻辑结构分为基石范畴、基本范畴、一般范畴这三个层次。

每个层次的范畴成为宪法学体系的支柱和支点,为宪法学研究奠定了基础,将复杂的宪法现象以合理科学的逻辑结构联系起来,共同形成了宪法学这张宏大的网。

宪法学的基石范畴是人权,基本范畴包括权力与权利,宪法与宪政两对对应范畴,一般范畴由基本范畴分解而来或直接间接派生,在稳定的基础上有较强的开放性,本文基于这三个逻辑层次对宪法学范畴进行整体把握。

关键词:宪法学范畴;逻辑;基石范畴;基本范畴;一般范畴一、宪法学范畴的逻辑含义有关宪法学范畴的论题一直以来都是宪法学界讨论研究的热点。

抽象的宪法学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被赋予了不同的内涵。

对于宪法学范畴的历史类型、具体层次分类及涵盖内容,学者有着各自的见解。

宪法学范畴是对宪法学本质属性的抽象和概括,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有关宪法学范畴的探讨成为一个开放性的课题。

20世纪80年代,学者们对宪法学基本范畴及宪法学框架提出个人观点,宪法学界展开了有关宪法学范畴的内涵、地位及内容的必要讨论。

时至今日,宪法学的新体系构架内容为宪法学发展的趋势,宪法学范畴的相关讨论成为中国宪法学新体系重构这个宏大命题的研究基础,其作用在于为宪法学新体系构建奠定理论支柱。

何为“范畴”?“范畴是区分过程中的一些小阶段,即认识世界过程中的一些小阶段,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

[1](P78)这是列宁对“范畴”本身特点的认识和概括。

宪法学的范畴是人们的思维对宪法学的研究对象的本质的概括反映,宪法学的范畴支撑着宪法学理论、宪法学科的发展。

依照列宁对范畴的解释,深化对宪法学范畴的认识,研究宪法学范畴有助于建立科学完善的宪法学理论体系,将宪法现象、宪法实践与宪法规范及社会历史条件联系起来,成为学者韩大元提到的“历史与逻辑的统一”。

关于宪法学基本范畴简

关于宪法学基本范畴简

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作者认为,探讨宪法学基本范畴是我国宪法学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推动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关键。

就此文章提出了,宪法与宪政、主权与人权、国体与政体、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国家权力与国家机构等五对基本范畴,并对这些范畴一一进行了具体的界说和分析。

重构宪法学理论体系是我国宪法学发展的必然趋势。

但如何重构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我们认为,任何一门学科体系的构成主要决定于两大要素:一是基本范畴;二是基本范畴间的逻辑联系。

因此,研究宪法学的基本范畴是推动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进而重构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关键。

根据宪法学范畴反映宪法现象的深度、广度以及抽象化程度的不同,可以把宪法学范畴分为普通范畴和基本范畴。

宪法学基本范畴是贯穿整个宪法学最基本的概念,也是整个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支柱。

无论是完善现有宪法学理论体系,还是重构新的理论框架,都离不开确立和界定宪法学基本范畴这一重要的基础研究。

由于我国宪法学界对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较少,因而基本范畴究竟应该包括哪些,尚未形成共识。

在此,我们提出宪法与宪政、主权与人权、国体与政体、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国家权力与国家机构共五对基本范畴,希望作为引玉之砖能引起大家的讨论。

一、宪法与宪政宪法与宪政是宪法学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

它们不仅直接涉及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构成,而且直接涉及宪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可以说,离开宪法与宪政来讨论宪法学,会使宪法学成为失去理论与实践支撑的空壳。

因此,宪法与宪政是宪法学的第一对基本范畴。

(一)宪法什么是宪法?应该怎样来认识宪法?对此问题的回答事关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和具体的宪政实践。

因此,在世界各国宪法学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宪法概念始终得到政治家和学者们的普遍关注,并因而提出了各种互有差异的宪法概念。

但我们认为,虽然在宪法概念表述上人们可以不尽一致,但对宪法本身的认识却绝不可片面。

既然科学的概念是反映科学研究对象所具有的特殊属性的一种思维形式,它要求反映出一个事物得以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本质属性,那么对宪法的认识和概括也必须立足于此。

宪法学课程各章的重点难点分析

宪法学课程各章的重点难点分析

宪法学课程各章的重点难点分析宪法学课程各章的重点难点分析:第一章宪法总论重点: 宪法的概念、与一般法律的区别、分类我国宪法在结构形式上的特点、修宪的主体和法定程序难点: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的社会作用第二章宪法的产生和发展重点:《十九信条》、《临时约法》、《中华民国约法》(袁记宪法)、《共同纲领》、1954年至1999年宪法修正案难点:建国后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尤其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宪法的发展历史)第三章国家性质重点:国家性质的概念及决定因素、共产党领导中国的实现方式、爱国统一战线、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及职能、我国非公有制的形式及地位、我国的分配原则、我国文化思想建设的基本内容难点:怎样理解人民民主专政第四章国家形式重点:政体与国体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我国的行政区划难点:特别行政区第五章选举制度重点: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及程序难点:普遍选举权原则、平等选举权原则第六章国家机构重点:组成我国国家机构的各种机关的地位及其职能难点:我国公、检、法三者间的关系、特别行政区机关第七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重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基本义务有哪些?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间的关系如何?难点:怎样理解宪法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宪法学复习大纲宪法课程的学习应以中国宪法为根本,掌握宪法的基本原理和内容。

通过学习掌握以下概念、能准确回答以下问题:1.宪法.2.国家机构、3.民主集中制、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5.质询权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7.民族区域自治8.特别行政区9.一国两制10. 平等权11.控告权12.检举权13.宗教信仰自由1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5.国家结构形式16.国体17.人民民主专政18.爱国统一战线19.选举权问答题: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2.现行宪法对国家主席的职权是如何规定的?3.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相比有哪些共同点和不同点?4.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主要行使哪些权力?5.论述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

浅析宪法学的教育

浅析宪法学的教育

浅析宪法学的教育一、宪法学的历史演进中国宪法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在新文化运动的背景下逐渐形成。

20世纪初,中国的现代化思潮愈发明显,人们开始思考如何建立起现代国家制度,进而引出了“宪政潮”。

在这个时期,中国先后出现了众多宪政运动及宪政理论家。

其中,梁启超、康有为等人被誉为早期的中国宪政领袖,他们在宪制思想研究方面做出了极为卓越的贡献。

随着宪政思潮的兴起,中国宪法学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宪法学进入了新的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宪法学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毛泽东时代,中国宪法学这一学科被严厉打压,直到改革开放后才逐渐复兴。

进入21世纪,中国宪法学再次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二、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宪法学是一门涵盖面较宽的学科,在现代社会中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学科体系。

宪法学的主要分支包括宪法理论、宪法史、宪法权利法、宪法行政法、宪法诉讼法等几个方面。

宪法理论是宪法学的核心,主要研究宪法基本原理、宪政制度、宪法组织等问题。

宪法史则是在历史纵深的角度上研究宪法法学理论,并对中国的宪法史进行比较、分析。

宪法权利法则涉及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自由,以及其它一些具有制度特色的民主权利等。

宪法行政法是研究宪制下的行政制度、行政机构、权力运行、公共管理等问题。

宪法诉讼法则主要是研究宪法审查制度、宪法仲裁制度、宪法诉讼制度等内容。

三、宪法学在中国的教育领域中的地位在中国的高等教育体系中,宪法学是一门重要的学科,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和社会意义。

在中国政治法律教育中,宪法学始终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各级高等院校均设有宪法学相关课程,并对宪法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同时,宪法学教育也逐渐地走出了高校,进入社会大众的视野。

政法轮训等宪法宣传教育活动逐渐展开,为广大社会大众提供了更多的宪法学习机会。

总之,宪法学不仅是一门重要的政治法律学科,而且是现代社会建设的必要条件之一。

因此,在中国的教育领域中,需要重视宪法学的教育,不断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法学教育模式,为中国的宪政建设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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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世纪50年代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分析与反思韩大元摘要:一门学科的生命力首先表现在基本范畴的与学术规范的确立。

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现象的知识体系,应确立表明其独立学科的范畴与学术话语。

中国宪法学发展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需要认真反思50年来宪法学范畴发展的历史过程,以中国社会的发展为背景,建构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

在中国宪法学发展历史上,20世纪50年代是宪法学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时期。

旧中国50多年的宪法学成长历史与新中国宪法学历史使命之间的价值与事实的关系构成了宪法学的基本框架与方法论特色。

无论学者们采取何种研究方法或研究态度,在中国社会结构与背景下分析宪法学的历史时,50年代宪法学所具有的时代特色与学术风格是不得不面临的重要学术问题。

[2]在作者看来,当代中国宪法学的发展也无法完全脱离50年代宪法学所建立的基本范畴与方法论的学术影响。

作为人类智慧之学的宪法学理论的创新应在历史事实所提供的环境与背景下进行,尊重历史与维护社会共同体价值是宪法学发展的价值基础。

因此,当我们反思、思考与分析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时,有必要客观地评价50年代宪法学形成的背景、历史贡献与时代局限性。

本文试图对50年代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进行实证分析,探讨其中的学术经验与教训,为建立21世纪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提供有益的方法论基础。

一。

20世纪50年代宪法学形成的社会背景20世纪50年代是新中国宪法学的初创阶段,也是宪法学基本范畴初步建立时期。

从50年代中国社会所处的特定社会环境看,宪法学体系的形成反映了社会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面临着价值与事实关系的选择与判断。

其直接的推动因素主要有:1.制宪的社会需求。

宪法与宪法学是不同的范畴与概念。

虽然两者有着共同的价值目标与追求,但具体的构成与社会功能是不同的。

50年代的宪法学建立,直接受制宪活动的政治选择与宪法学知识专业化的影响。

为了完成制宪任务,政治家们需要动用可能的政治和知识的资源,为制宪提供丰富的学术支持。

从比较宪法的角度看,制宪过程是一种利益的冲突与协调过程,需要在政治决断、宪法文化与宪法环境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

而这种平衡的确立一方面取决于政治家的政治智慧,而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宪法学知识的专业化程度,特别是学者在制宪过程中的功能与角色。

学术界的学术理性与学者的积极参与,有助于把学术的理性与成果反映在制宪过程之中,以保持宪法体制的客观性与理性。

2.法制的初创与学者的社会责任。

在新的国家体制建立时,学者的理论贡献是十分重要的,特别是政权合法性的取得往往需要学术的支持与逻辑力量。

在整个50年代,国家面临的重要任务是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维护法律秩序。

在政权的性质与学者的社会功能问题上,50年代面临的学术问题是非常复杂的,在新旧制度的转型过程中学者的客观、中立的学术理性产生重要的社会影响。

特别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统”的社会环境下,如何继承旧时代学术传统是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

3.在54年宪法制定过程中,学者们获得了一定的参与空间。

国家宪法起草委员会33名委员主要由政治家和民主党派组成,但其中也包括了马寅初、张澜等学术界的代表。

宪法起草委员会下设的一些机构中也有部分学者参与。

在讨论宪法草案的过程中,中央指派董必武、彭真、张际春等同志组成研究小组,并请周鲠生、钱端升为法律顾问,叶圣陶、吕叔湘为语文顾问,对宪法草案的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讨论与专业论证。

另据王铁崖教授回忆,1954年宪法制定时,宪法起草委员会设立了法律小组,由钱端升为组长,成员有费青、楼榜彦和王铁崖。

他回忆说,当时这个小组对宪法草案中的与国际法有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如国家代表权、庇护权、战争和条约缔结权等问题。

小组成员曾有过讨论宪法与国际法关系的想法,但没有进行具体的讨论。

[3]另外,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学者们还参与了对草案的讨论和论证。

如在全国政协宪法草案座谈会上学者们针对宪法草案发表了许多学术见解。

宪法起草委员会划分17个座谈小组,每一组设了2—4名召集人。

在召集人名单中我们可以发现当时具有代表性的宪法学或政治学界的学者,如张澜、罗隆基、费孝通、沈钧儒、黄炎培、章乃器、张溪若、侯外庐、马寅初、张志让等学者。

根据目前保留下来的当时讨论的档案材料,学者们对草案的讨论基本上围绕着宪法学的专业性问题,从宪法学基本理论角度对各种草案的内容进行了分析。

4.在旧中国宪法学向新中国宪法学“转型”过程中形成了50年代宪法学特定的内容与学术风格。

如前所述,在100多年的中国宪法学成长过程中,宪法学有时无法回避陷入政治权力旋涡的命运,有时不得不沦为“政治俾女”。

但在中国社会发展中,宪法与宪法学遵循着不同的发展途径与逻辑,政治对宪法学的影响力并不是绝对的。

即使在宣布废除“六法全书”的政治环境中,宪法学的命题、逻辑与学术影响仍然具有一定的生命力,对50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确立提供了有益的理论支持。

特别是,通过“旧时代”宪法学者的学术活动,旧中国建立的宪法学体系与传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继承。

因此,讨论50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并不仅仅限于50年代的社会环境的分析,也需要讨论对前50年宪法学历史传统的评价与继承问题。

二。

20世纪50年代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宪法学基本范畴是特定的概念表述,是人们对不同时代宪法现象的高度概括和提炼。

不同时代的宪法学有不同的时代课题,体现不同的宪法学范畴。

作为人类理性思维的逻辑形式,宪法学的存在以各自的范畴体系为条件和存在形态。

作为新中国宪法学创立时期的50年代宪法学也确立了适应当时社会发展需求的自身范畴体系与研究方法。

在50年代出版的宪法学著作和论文中,我们首先发现学者们的范畴意识主要表现为对宪法阶级性命题的情结与理论论证上。

可以说,50年代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基石范畴)是阶级性命题的学术论证。

阶级性的范畴基本上概括了当时社会存在的宪法现象与社会问题,同时反映了当时宪法学的基本概念、规则与具体表述方式,是人们解释宪法现象的基本方法。

首先,按照阶级性范畴,多数学者从阶级本质上将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区别开来,把宪法分为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种类型。

当时的基本认识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宪法将新的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政治关系确定下来,构成了资产阶级国家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

而苏联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成功以后,又改变了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政治关系,建立了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工人阶级对资产阶级进行统治的政治关系,苏联用宪法把这种新的生产关系和政治关系确定下来,便形成了苏联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

因此得出宪法每一种类型,都有其相应的一定的阶级本质。

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和反映资产阶级意志的,就其本质来说是剥削阶级的意志,是反人民的宪法。

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代表劳动人民的利益和反映劳动人民的意志的,按其本质来说,是反剥削者的宪法,是人民的宪法。

其次,根据阶级性这一基本范畴,有的宪法学者提出对宪法问题的基本认识。

宪法概念的定位是确立宪法学范畴的基本条件,其理论判断与认识方法决定了宪法学的基本框架与要素。

当时对宪法阶级性的基本认识是:第一,从宪法所反映的阶级关系来看,宪法是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它反映了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经济统治和政治统治;第二,从宪法所反映的阶级演变来看,它又是阶级力量对比和阶级斗争的总结,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反映了资产阶级力量的强大及其斗争胜利的总结,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则反映了工人阶级力量的强大及其斗争胜利的总结,并将这两点认识归结为宪法的本质。

同时又指出认识宪法的这种阶级本质,不能仅仅从宪法的形式上去了解,而必须从宪法的实质上去了解。

[6]同时认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也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是苏联的胜利了的社会主义的宪法,它贯穿着彻底的社会主义原则,其表现就是土地、森林、工厂、矿山以及其他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都归社会主义所有,以及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社会中已经没有彼此对抗的阶级,而社会由相互友爱的工人阶级和农民组成并在工人阶级的领导下共同执掌政权等等;另一种形式是人民民主宪法,也就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而进行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在取得胜利以后而制定的代表人民利益的宪法。

这种宪法的阶级本质,体现着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阶级意志,而把主要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固定下来。

根据这种理论分析,学者们认为,1954年宪法性质是人民民主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第三,以阶级性为基本出发点分析宪法现象是五十年代多数中国宪法学者研究宪法的基本方法,表明了当时的宪法理论的价值趋向。

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学者们在遵循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前提下,也在努力使宪法学范畴的解释“中国化”,在具体范畴的层面上寻求宪法学的专业化途径。

如有的学者关注了宪法本身具有的法律性质,强调宪法学研究中区分宪法、国家与法律的重要性。

[7]认为,宪法是国家最基本的法律,规定一个国家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在分析宪法概念时学者们特别强调,研究作为国家根本法律的宪法时,必须研究国家和法律的关系,揭示宪法的法律性质。

吴家麟在《宪法基本知识讲话》一书中对宪法概念做了比较概括的表述: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社会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

[8] 关于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有学者们提出了如下基本观点:(1)宪法确立了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规定的都是国家政治、经济的一些根本方面的内容,而普通法律规定的都是社会关系的某一些具体的方面;(2)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基础,国家制定宪法要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来制定;(3)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是按照一种特别程序,而这种程序比一般普通的法律更为严格;(4)如果普通法律与宪法有抵触时,则有效的是宪法而不是普通法律,在事实上,一切普通法律都是根据宪法并为了贯彻宪法而制定的。

[9] 第四,以阶级性为基本范畴的宪法学在混合性和综合性规范体系中确立自己的学科和理论框架。

新中国宪法学体系最早主要借鉴了苏联的宪法学理论,并主要以苏联模式为自己的发展模式,导致宪法学理念与特定社会环境之间的矛盾。

但从宪法学内部知识体系的组合与具体理论的构成看,50年代宪法学也包含着一些“非苏联”的内容与特色。

传统中国宪法学的思想、理论与方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50年代宪法学形成过程。

即使在以阶级性为基本范畴的宪法学体系占主导地位的背景下,当时的一些学者们也在一定范围内探讨了与中国社会现实有密切关系的具体范畴与概念。

除阶级性范畴外,当时的宪法学研究还采用了其他的范畴。

如李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一书中,采用的范畴主要包括: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宪法经验与历史经验、民主与自由、公民与人民、平等与普遍性价值、义务与基本义务、社会主义与人民民主主义、国家与法律、国家与社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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