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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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文书的问题与对策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文书的问题与对策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文书的问题与对策1 文书中存在的问题 1.1 判定依据根据《食品卫生法》《、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对我县 2001 年 ~2005 年 99 份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文书结案案卷分析, 对文书的部首、受理、立案审批、调查与取证、处罚告知、处罚决定、执行与结案等方面 20 多项进行评审, 从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如下, 见表 1。

1.2 文书的部首文书的文号合格率为 91.91%,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存在空号和重复编号。

执法文书是法律文书, 是国家公文 , 所以执法文书自然有它的严肃性。

重复编号说明执法人员工作不认真, 没有按顺序做好编号表 1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文书发现的问题项目检查份数合格数合格率% 1 文书的文号 99 91 91.91 2 被处罚单位的填写 99 86 86.86 3 案件受理与立案审批 99 20 20.20 4 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和笔录的制作 99 49 49.49 5 陪同检查人的确认和签字 99 33 33.33 6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99 67 67.67 7 行政处罚决定书 99 82 82.82 8 执行与结案 99 98 98.98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文书的问题与对策蔡万津报告制度, 坚决杜绝疫情瞒报、谎报、延报行为。

市人民政府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确认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严重性, 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应急预案启动后,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 服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医疗救治, 现场监测、采样分析判断, 环境消杀等有关控制措施。

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 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一、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由食源性疾病引发的问题由食源性污染产生的疾病,已成为目前危害中国公民健康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按照卫生部提供的统计数字,我国每年食物中毒例数至少在20万~40万人,食源性污染引起的食物中毒现象可见一斑。

2、化学污染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化学污染因素主要包括环境污染物(如二恶英)、农(兽)药残留和生物毒素(如细菌、霉菌毒素)等。

(1)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的胁。

首先,江河、湖泊、近海等污染是导致食品不安全的重要因素。

目前我国有850条河流、130多个湖泊和近海区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51个湖泊藻类污染及富营养化程度严重。

这些被污染水体中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会在农、畜、水产品中富集,进而对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危害。

2000年,农业部对14个经济发达的省会城市的2110个样品检测,结果蔬菜中重金属超标的占23.5%。

二恶英污染是环境污染的又一个重要案例。

含氯有机化工产品生产厂、钢厂及其他工厂的排放物质、焚化炉燃烧废弃物、汽车尾气等都能产生二恶英及其类似物,可直接或间接地污染肉、乳及水产品。

二恶英是毒性极强的化合物,其直接致死量是砒霜的900倍,并有强烈的致癌性和致畸性。

(2)种植业与养殖业造成的源头污染。

化肥、农药、兽药、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品的大量使用,从源头上给食品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我国每年氮肥的使用量高达2500万t,农药超过130万t,单位面积使用量分别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倍和2倍。

过量地施用化肥,会造成蔬菜中硝酸盐积累较多,而硝酸盐会进一步形成强致癌物质亚硝胺,对人体造成危害。

农药滥用或残留超标同样会造成对人体的巨大危害。

因兽药、激素和生长促进剂使用不当,以及养殖环境的污染,所生产的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经人们食用后不仅对人体健康造成直接危害,还导致了人畜共患疾病增加。

(3)生物毒素污染。

学习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范文(精选5篇)

学习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范文(精选5篇)

学习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范文(精选5篇)学习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范文(精选5篇)当我们心中积累了不少感想和见解时,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

那么要如何写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学习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习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1 一、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

3月23日,我县召开了XX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对XX年食品安全工作作了全面安排部署,并与8个乡(镇)政府、10家成员单位签定了《xx县XX年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将工作目标细化到各成员单位、乡镇,会上对XX年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各乡镇与村委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监管部门与食品经营户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了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完善了各项工作制度,整合了监管资源,增强了监管合力。

二、加强宣传,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

(一)积极参加第三届全国食品安全知识竞赛。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科学消费意识,县食药安委办公室积极组织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参加第三届全国食品安全知识竞赛活动。

全县共有89个机关单位、84个食品企业(经营户)参赛,参赛人数1077人,其中机关796人,食品企业225人,社会公众56人,参加网络答题641人,答题卡答题346人。

此次活动中x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荣获全国第三届食品安全知识竞赛组织奖。

(二)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

为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发了《关于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各成员单位、各乡镇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提高了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各职能部门组织食品企业负责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使企业自觉增强守法意识、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摘要食品安全是一个遍及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

它不仅关系到人类的健康生存,还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稳步快速发展。

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迅速,食品领域不断拓宽,但是食品监管的能力还相对薄弱。

由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不严密,许多食品问题和食品法律、法律与标准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和平衡,食品安全问题仍在不间断发生。

建立的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食品法律体系,以法律调整的手段达到食品相对安全已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由食品生产、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是保证食品卫生质量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安全屏障。

1995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这部《食品卫生法》相对以上的法律法规,技术性强,表现出直接授予强制性较强的行政权,明确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机关是食品卫生监督的执法主体,强化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责任。

这部法律在当时实施后,一是对食品卫生准入实施较为全面的安全监控。

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环境。

对食品的来源、源头及食品的流通环节未进行系统性规范,调整范围过于狭窄,内容单薄且协调性差,难免从源头上就出现漏洞,产生连锁性的食品安全问题。

而且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的新法和老法,地方法与国家法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差异,有时经常发生冲突,导致大多数不法分子冒着有利可图的风险,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有"机"可乘。

(二)《食品卫生法》滞后于时代发展进程和临时调整法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大部分集中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中期,由于出台早,受立法宜粗不宜细思想的影响,造成可操作性差,如有些法律法规条文或因过于笼统难以执行,或因标准欠缺难以执行。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几个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3.08.02•【字号】京政办发〔1983〕98号•【施行日期】1983.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几个问题的意见(北京市卫生局根据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提出,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三年八月二日京政办发〔1983〕98号文件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已于今年七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此法的颁XXX实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身体健康的关怀,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创食品卫生工作新局面的法律保证。

为了进一步搞好本市的食品卫生工作,现对实施《食品卫生法》中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前国家和集体食品企业、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的个体商贩等大量发展的食品经营渠道增多的情况,充实和加强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力量,在现有基础上逐步配齐食品卫生监督人员。

要严格履行食品卫生监督员的任命手续,各级监督员必须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命。

助理监督员、检查员必须由同级卫生局任命。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卫生手管理、检验机构,接受所在地区卫生防疫站的指导。

区、县、局、公司等单位和大型食品厂、大饭店要设置食品卫生管理和检验组织,做到层层有领导抓、有专门机构管,有专职人员负责把好卫生质量关。

对新职工,应先经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法》的学习、训练、方能上工作岗位。

对经理、厂长、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技师、厨师等实行食品卫生知识考核制度,学习卫生知识不少于一百小时,并应作为晋升职务、评定技术职称的一个条件。

凡未按规定学够上述学时的,要尽快补上,并予以考核。

食品安全常见问题探讨(20问)

食品安全常见问题探讨(20问)

食品安全常见问题探讨(20问)1、所有食品企业的问题都是食品安全问题吗?答:有时候不是。

食品安全一般不讨论与“健康危害”无关的事。

世界卫生组织将食品安全界定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它的核心是“健康”,它和产品的质量或营养是有一定区别的,虽说质量不好或营养不好的食品也可能造成健康问题,但营养不好的食品也可能没健康问题,这之间不能划等号;它也不讨论商家的经营方式和诚信问题,比如去年的味千拉面,它是个好话题,但其产品本身没有健康危害,属于诚信问题。

2、食品安全是能做到零风险的吗?答:不可能,食品安全没有零风险。

我们做任何一件事,甚至是坐在家里什么也不做,都可能面临风险,何况是“吃”。

人类的食物无时不在面对着复杂的客观环境(空气、土壤、微生物等等),有已知的,还有未知的,即使是属于主观能动方面,也有偶发事件、人力不可及的范围及操作成本问题。

零风险只是个美好的愿望,无论你是自己种植还是大规模种植,无论是初级农产品还是深加工,无论谁来生产谁来监管,都没有零风险。

所以食品生产不是要承诺零风险,而是要将风险降得越低越好,降到风险可控的范围。

对于食品安全“事件”要进行具体分析,因为具体情况很复杂,有些是人为的、主观恶意的,但也有其它原因——这个道理我想大家都会认同,但在实际中,大家往往就没这么冷静了,只要一有报道哪个企业的产品出了问题,经常是事件还没查明,大家就开始表态,开始批判,开始给企业定性了,为什么会这样?因为你潜意识里还是认为企业是完全不应该发生任何事件的。

3、不合格的食品就是有危害的食品吧?答:不一定。

一个产品被判为不合格原因很多,标签问题、超过保质期、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等等。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有可能只是风味不佳了,未必就有害;至于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因为标准的制定一般都会留“安全余地”,所以只能说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会有引发健康问题的“风险”,但并不绝对致病。

关于食品加工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的问题

关于食品加工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的问题

关于食品加工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的问题第一篇:关于食品加工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的问题关于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的问题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有关法律规定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如果违反这一规定,监管部门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予以处罚。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八)用水的卫生情况;(九)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分析及对策(论文)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分析及对策(论文)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分析及对策(论文)阐述我国现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现状及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根源;从完善我国现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角度,提出了整合现有法律资源,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参照国际食品法典等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大力推行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技术法规,消除绿色技术壁垒;建立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是确保食品安全技术保障的重要依据;更加强化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赋予食品监管部门更充分的权力;整合执法力量,解决多头执法问题等六个方面提出了解决现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对策和措施,促使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绿色技术壁垒1前言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以往对食品短缺的担忧逐渐变化为如今对食品安全的恐慌。

正面因素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业有能力满足社会对食品及原料的需求,消费者对自身健康关注的加强,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更严了;负面的因素相对更为复杂,有环境导致的食品原料污染问题,有加工、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由于环境、设备、操作、包装、添加剂等环节导致的不安全因素。

食品安全问题日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并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近年来国内外一桩桩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问题不胜枚举,有人甚至已将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列为继人口、资源、环境之后的第四大社会问题。

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远未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迫切地需要与国际接轨,逐步加以完善,以保护我国人民地身体健康和促进对外贸易地发展。

2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问题分析与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2.1食品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十几部,总体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这些法律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由于出台时间早,标准要求低,覆盖面窄,没有充分显示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方案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工作安排,定于5月上旬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具体工作方案安排如下:一、执法检查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配合当前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复查迎检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文件为依据,以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为目的,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执法检查与工作检查相结合,市、县(市)区上下联动的方式,检查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情况,督促解决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1、政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全面情况;2、食品生产企业(包括腐竹、豆腐、糕点加工企业、店,成批量熟食品加工企业,冷饮生产企业,粮食半成品白粿、粉干等加工企业);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企业;4、食品流通环节:大型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冷饮批发企业;5、餐饮业(包括大、中、小餐饮单位)6、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情况(包括组织机构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

三、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组长:练知轩副组长:张守祥高翔张胜年吴金俤郭永灿施能柏赖昌贤吴三八成员:市人大常委会全体委员、部分市人大代表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教科文卫委负责。

四、执法检查时间安排:执法检查时间安排在5月9日至5月12日。

在这之前由各小组开展暗访。

(一)执法检查动员会(5月9日星期二下午2:30,会期半天,地点:市人大机关七楼多功能厅)主持人: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吴三八议程:1、听取市卫生局专家讲解《食品卫生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2、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高翔作执法检查动员、部署;3、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情况的报告;市质监局、工商局、贸发局、执法局、环保局、爱卫办提供书面的工作简要情况汇报4、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练知轩讲话参加人员:执法检查组成员(含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市政府办公厅、市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贸发局、执法局、环保局、农业局、海洋渔业局、爱卫办负责人;福州电视台、福州电台、福州日报、福州晚报等新闻媒体相关人员。

是否应该废除食品安全法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食品安全法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食品安全法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食品安全法。

首先,食品安全法的实施给企业增加了巨大的成本和负担。

根据美国农业部的数据,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使得食品企业的成本增加了30%,这不仅导致了食品价格的上涨,也影响了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废除食品安全法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食品行业的发展。

其次,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并不能完全保证食品的安全。

即使有了食品安全法,仍然会出现食品安全事件。

例如,2008年中国的三聚氰胺事件就发生在有食品安全法的情况下。

因此,食品安全法并不能完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废除食品安全法也不会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加剧。

最后,废除食品安全法可以激发企业的创新和竞争力。

在没有食品安全法的情况下,企业将会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的需求,从而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这将促进企业之间的竞争,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总之,废除食品安全法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行业的发展,同时也不会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加剧。

因此,我们应该废除食品安全法。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食品安全法。

首先,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食品安全是一个关乎每个人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废除食品安全法会导致食品市场的混乱和不安全,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风险。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人民的健康是国家的财富”,保障食品安全是国家的责任。

其次,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可以规范食品行业的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可以规范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废除食品安全法将导致食品市场的混乱和无序竞争,不利于行业的发展。

最后,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可以提高消费者的信心和满意度。

消费者是市场的主体,他们的信任和满意度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可以提高消费者对食品的信心,增强消费者的满意度,促进消费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总之,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消费者的信心和满意度。

食品卫生法违规行为

食品卫生法违规行为

食品卫生法违规行为食品卫生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环节,而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食品生产、销售和消费环节。

在执行过程中,一些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危害公众的身体健康,违法行为需要及时查处并加强法律执行。

一、使用过期食品第一种违规行为是使用过期食品。

食品过期会导致食品的品质下降,滋生细菌、霉菌,并且容易引发食物中毒或其他食品安全问题。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者必须确保食品的保质期在有效期内,否则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第二种违规行为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

假冒伪劣食品制造商为了追求暴利,会使用低质量、劣质的食材进行生产。

这些食品不仅质量低劣,而且可能会含有有害物质。

此类行为不仅违法了《食品安全法》,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

三、使用非法添加剂第三种违规行为是使用非法添加剂。

不法商家为了延长食品保质期或改善食品的外观、口感等,会使用一些未经许可的食品添加剂。

这些非法添加剂可能有潜在的毒副作用,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因此,在食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食品添加剂。

四、违规使用食品标签第四种违规行为是违规使用食品标签。

食品标签是消费者获取食品相关信息的重要依据,也是消费者判断食品合格与否的重要依据。

违规使用食品标签可能会误导消费者,甚至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构成威胁。

食品经营者应该依法使用食品标签,并确保标签内容真实、准确。

五、不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第五种违规行为是经营场所不符合食品卫生条件。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应该具备一定的临床、消毒条件,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违反卫生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可能给食品制造过程中引入细菌或其他污染物,从而增加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风险。

六、不按规定检测食品安全第六种违规行为是不按照规定检测食品安全。

食品经营者应该定期对出售的食品进行检测,确保食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如果食品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检测食品安全,将无法发现食品内部存在的潜在问题,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潜在风险。

食品安全法规条文解析及案例分析

食品安全法规条文解析及案例分析

食品安全法规条文解析及案例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食品安全法规。

本文将对食品安全法规的相关条文进行解析,并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深入探讨实际应用情况。

一、食品安全法规条文解析1.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这是确保食品生产过程中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其具体要求包括生产场所符合卫生要求、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料和辅料等。

2. 食品添加剂使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并在使用过程中做好记录。

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控制使用添加剂的种类和用量,确保不超过规定的标准,并对添加剂的存储和使用过程进行合理管理。

3. 食品检验检疫食品进出口、食品销售等环节的食品检验检疫工作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

相关法规规定,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通过相关检验检疫机构的检测,确保不含有有害物质和有毒有害菌群。

4.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是防范和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

《食品安全法》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1. XX食品公司涉假冒案XX食品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将低价劣质的原料冒充高价名贵原料,以此提高产品售价。

经过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取证,该公司被依法处以高额罚款,并对涉案负责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这个案例表明,食品安全法规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 XX地油品质量事件XX地某加油站在售卖汽油时掺假,导致多名消费者汽车发动机损坏。

经过事后调查,该加油站被依法关闭,相关责任人被判刑。

此案例提示我们,食品安全法规的贯彻执行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

三、结论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们身体健康的重大问题,食品安全法规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

本文对食品安全法规的条文进行了解析,并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深入剖析了其实际应用情况。

学校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定和维权建议

学校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定和维权建议

学校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定和维权建议学校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定与维权建议食品安全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特别是在学校这个特殊的场所。

为了保障学生的健康和安全,各国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学校食品安全。

本文将介绍几个常见的学校食品安全问题,并探讨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维权建议。

一、食品卫生方面的问题学校食堂是学生日常就餐的主要场所,然而,食堂卫生问题时有发生。

首先,学校食堂中可能存在食品存放不当、加工过程不净、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导致食品受到污染。

其次,食品供应商可能存在使用过期食材、添加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危害学生的身体健康。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法律对学校食堂的卫生要求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学校食堂必须遵循食品安全标准,确保食品安全,保证健康食品的供应。

同时,食品供应商必须持有相关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对食品进行质量安全跟踪。

另外,学校应加强对食堂的监管,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存在的问题。

针对食堂食品安全问题,学生和家长也可以采取一些维权措施。

首先,学生和家长有权要求学校提供食品安全的证明材料,如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等。

同时,学生和家长可以积极参与学校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要求学校进行整改。

如果学校食堂的卫生问题严重,且学校方面未能妥善解决,学生和家长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争取更加严肃的处理措施。

二、饮用水安全问题除了食堂食品安全问题外,学校饮用水的安全问题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议题。

学生们每天都需要饮用水,然而,学校饮水设施可能存在水质不合格、管道老化等问题,给学生的健康带来潜在威胁。

为了保障学校饮用水的安全,我国法律有一系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要求学校必须提供饮用水安全,并定期进行饮水设施检测,确保水源和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此外,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学校水质监测,及时消除存在的卫生隐患。

对于学生和家长来说,保护自身的饮用水权益也是十分重要的。

谈谈食品安全问题及你看法

谈谈食品安全问题及你看法

谈谈食品安全问题及你看法谈谈食品安全问题及你看法篇一:谈谈食品安全问题及你的看法谈谈我对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一些问题的认识和看法食品安全问题食品是人类食用的物品,包括天然食品和加工食品。

世界卫生组织在《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指南》中指出:食品安全是指食用食品不会使消费者受害,保证食用安全。

中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作出法律的底线要求:“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这使食品安全的概念从道德关注、政治关注上升到法律规制层面。

食品卫生则是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必须采取的一切措施。

食品安全卫生是指食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危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这些因素可能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及产生危及消费者和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人们希望食用食品后提供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保证人类各种活动必须的食物营养成份。

如果因为食品对人体造成危害,这种危害导致消费者本身发生急性或慢性疾病,甚至可能造成消费者后代健康的隐患,这是人们不能容忍的。

安全是食品最基本的要素。

食品安全性问题是伴随人类社会的产生发展而共生的。

如果食品失去了“安全”这一食品的安全性是食品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

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是复杂的。

如:我国人口多,环境保护意识差,生存环境及质量不高;水污染导致食性疾患的发生;水质污染直接影响海产品的卫生质量;农畜业种植、养殖头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威胁越来越严重;农药、兽药滥用,造成食物中农兽药残留问题突出;食品中添加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物质而引起的食物中毒等事件屡有发生。

影响食品安全卫生的因素1.微生物引起的食性疾病,特别是以细菌、病毒为主而引起的食物中毒,已成为危害人群,特别是危害学生健康的重要问题。

2.农业种植和养殖业的头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威胁越来越严重。

农药、兽药滥用造成在食品中残留量过高的问题十分突出。

3.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厂、粪场、垃圾堆等污染的危害日益严重。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三篇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三篇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三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三篇篇一: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6月1日正式实施,这将对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产生深远影响,如:解决了之前食品监管执法依据不足问题,明确了食品经营者、地方人民政府、各个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具体责任。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实施以来,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还仍存在薄弱环节,监管工作还仍需继续加强。

一、当前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一)认识不高。

部分同志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认识上存在误区:一是抓食品安全工作不会“弹钢琴”,把它等同于一般性工作来抓;二是把食品安全工作当成阶段性工作来抓,应付上级督查,缺乏建立长效机制的谋划;三是对食品进货台帐检查不够,流于形式,走马观花,对违法案件查处不痛不痒。

(二)指导不够。

一是培训指导不够。

近年来出台了不少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工商总局也制定了许多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范性文件,一般都转发至区县工商局,工商所具体承担监管工作的人员,却很难看到文件,导致“看文件的人不直接从事一线监管,从事一线监管的人却看不到文件”尴尬局面。

二是工作指导不够。

区县工商局具体科室,指导工商所时仅仅是转发文件或是开展督查,缺乏“手把手”指导。

对台帐建立和规范指导过于笼统,使得工商所人员在从事具体监督检查工作时只能“摸着石头过河”。

(三)责任不明。

一是“大锅饭”监管笼统化。

食品监管工作没有划片到人,或把划片到人仅仅停留在公示栏上、文件上、汇报上,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工作“一窝蜂”上,食品安全工作出了问题集体承担,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

二是“网格化”监管绝对化。

食品经营户划片到人,但却因工作中的绝对化造成了食品监管工作人为阻隔,各自为政,造成工作标准不一,无法提高整体监管工作水平。

《食品安全法》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探讨

《食品安全法》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探讨
水卫 生标准 ”这条 , 如果放 在体制 改革前 不会有 太大 问题 , 但按 照改
各环 节 食 品安全 监 管工 作 。 ( 各 级政府要加 大对 食品安全 工作人 、财 、物 的投入 , 保此 三) 确
项工 作 能健 康 有序 开展 。 ( 国家在制 定相关法律 、法规 时要从 实际 出发 , 四) 多层面 、多元
制, 消除监管空 白和 多部门分段监管的弊端 , 细化各监管部 门的职责和
权利 , 定 出切 实 可 行 的监 管 机制 。统 一 调 度 、协 调 好 卫生 、 农 制 业 、工商 、 质监 、食 品药 品等 监管 部 门 , 据各 自职 责 分工 , 依 做好
于粗 浅 , 不够严谨 , 在实 际监 管 工作 中可操作 性不 强 , 《 如 食品安 全 法》第 二十 七条第 ( ) 规 定 : 用水应 当符合 国家规 定的生 活饮用 九 项 “
化考虑问题 , 在某些条款的制 定上要考虑 到管理相对人的 其体情 况( 如 经济特别发达 的城市与偏远农 村的差别 , 大酒店与小吃部 的区别) 不能
革的要求 , 餐饮 服务环节 食品安全监 管的职 能 由卫生行 政部 门移 交到 食 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 , 出现 了一 个新的 问题 。食品交过 去 了 , 就 但是 生活饮 用水的监 管还 在卫生 行政部 门 , 么餐饮业 的用水谁来 管? 由 那
也 就 无安 全 可言 了。 Nhomakorabea2根据存在的问题所提 出的建议 :
( 建 议 国家相关 部门针 对 《 品安全 法》 实施过 程 中出现的 一) 食 不足和难 以操 作的环 节 , 制定 相应 的法规 、规章 , 不要按 照 《 品安 食
全 法 》 的 条文 照搬 , 规章 制 定 部 门 更不 要 急 于 出台 与 食品 安全 法 条 文几 乎 毫 无 差 异 的 规 章 来 “ 全 ” 食 品安 全 配套 法 规 。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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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监 测 职责 的主 要法 律依据 , 《 品卫 生 法》 内容 的完 善 、 食
表 达 的 严 谨 、规 定 的 可 操 作 性 将 是 该法 得 以J gJ 施 的 基 本 保 J 实 b  ̄ , 证 。 但 在 近 几 年 的 实 践 中 发 现 ,个 别 条 文 还 有 一 些 不 足 之 处 , 食 品 卫 生 监 督 工 作 如 卫 生 许 可 i., 放 、体 捡 、索 证 、食 物 if 发 F' l j 中 毒 的 处 理 、食 品 控 制 等 一 些 常 见 执 法 项 目与 法 律 规 定 的 内 容 在衔 接 上 还 不 够 完 善 和 一 致 ,给 具 体 执 法 工 作 带 来 了 一 定 的 困 难 笔 者 以此 提 出 ,与 同行 和 食 品 卫 生 法 律 工 作 者探 讨 。 1 有 关 健 康 检 查 的 问 题
条解 释 ,不存在 调岗问题 ,但如果不调 岗 ,这类人员 体检 岂不 失 去了意义 ?为严格保 证食 品卫生 ,一 切有可能 以食品 为传播 因素的传染病 者 ,均不得从 事食品生产 经营活动 。
2 有 关 食 品 卫 生许 可 证 的 问题 《 品 卫 生 法 》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 品 生 产 经 营 业 和 食 食 食 品 摊 贩 ,必 须 先 取 得 卫 生 行 政 部 门发 放 的 卫 生 许 可 证 方 呵 向
《 品卫生法》第 二十六条第 二款 中 “ 患有痢疾 、伤寒 、 食 凡 病 毒性肝炎等 消化道传 染病 ” ,其消 化道 传染 病 的表述 不够 严 谨 ,目前 已证实 5种病毒性 肝类的传播途 径 中,只有 甲型 和戊 型病 毒性肝 炎是以消化道 为主要传播途 径 ,因此统 称消化道 传 染病 不科学 。另外该款 中 “ 凡患有痢疾 …… ,不得参 加接触 直 接 入 口食 品的工作 ” ,即 患有食 品卫 生 职业 禁忌 的人 ,不得 参
技术处 理总则 》的规 定,由于取 不刮样 或 取刮 的样 已 j ^
法 查 出致 病 物 质 或 者 住 学 术上 中 毒 物 质 尚 不 【的 食物 f毒 、 只 l 』 】 { l l 能 依 据 流 行 病 学 资 料 ,患 者 潜 伏 期 及 持 巾 毒 表 现 ,诊 断 勾致 病 物 质 不 明 的 食 物 中 毒 。这 类 食 物 中毒 ,样 品 肯取 刮 . 足 否 l 5 符 合 卫 生 标 准 从 何 而 来 ?致 病 物 质 都 不 f 确 ,是 否 符 合 卫 怀 』 l 】 准 从 何 谈 起 ? 为此 , 为便 于 实 际 操 作 , 町 将 本 条 改 为 : “ 反 迪 本 法 规 定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造 成 食 物 巾毒 事 故 或 者 其 他 食 源 性 疾 患 的 … … 。 卜理 ,也 正 因 为 相 当 一 部 分 食 物 中 爵 无 法 找 到 ” 司 病 因食 物 或 致 病 物 质 , 在 处 理 该 类 情 况 时 他 于 法 律 L的 衔 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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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规 定 ,食 品 卫 生 法 仪 仪 适 用 于 . 也 括 添 』利 , J l 1 品 容 器 、包 装 材 料 等 等 ,而 食 品 污 染 义 址 多 方 的 ,闪 此 建 议 将 此 条 改 为 : “ 品 经 营 者 采 购 食 支 啄 料 、食 品 添 『 食 芒产 I ^7 J 【 1 剂 、食 品 容 器 、包 装 材 料 和 食 品 川 T 、设 备 、洗 涤 剂 、消 毒 剂 ,应 向 生 产 或 销 售 者 索 取 检 验 台 格 证或 化 验 . _有 关 批 准 以』 支 文件 。 增 加 索 取 有 关 批 准 文 件 的 容 , 如 !j许 _ 等 ,此 ” I 】 『
《 品卫 生 法 》 所 规 定 ,不 存 佳 仃 父 规 定 .而 事 实 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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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接 触 直 接 入 口食 品 的工 作 。 这 里 的 问题 是 ,如 果 该 患 者 本 身 就 从 事 的 是 非 直 接 人 口食 品 的 工 作 , 又该 如 何 处 理 呢 ? 按 照 该
以保证 该类产 品是办 证后 生产的食 品,这 存 f 整 顿和 范 市 J 场经 济秩序 中有着重要 的现实意义 , 4 食 物 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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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医学情报杂 志 2 0 - l 0 2k 蒡 s卷第 5期
4 63
执 行 《 品卫生 法》 的有关 问题 探讨 食
熊 谋 林
[ 键 词 ] 食 品 : 法 ;监 督 监测 ;卫 生 许 可 证 关 卫生 [ 图分类号 ]I 3 中 ) 6 F [ 献标 识码 ] 文 [ 献 编 号 ] l0 文 0 6—4 2 (0 2 5 6 0 0 8 2 0 )0 —4 3 2 《 品 1 法 》 是 目前 食 品 卫 生 监 督 员 依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 履 行 食 品 卫 生 食 1 单。 这里的 “ 家 仃关 规 定 ” ” 国 l 确 粜 i 删 嗖 木 豺 就 是 』 5 J : 家 也
《 品 卫 生 法 》 第 三 十 九条 :” 反 本法 定 、 食 违 营0 符 合 卫 生 标 准 的 食 品 ,造 成 食 物 中 毒 事 敞或 j 他 食 源 性 疾 忠 的 ,… … 。 本 条 所 指 造 成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是 I 予 , ” j 产 黄 j { ’ 符 合 卫 生 标 准 的 食 品 ,也 就 是 说 ,发 生 食 物 中毒 事 故 要 以食 品 是 否符 合 卫 生 标 准 为 前 提 ,但 现 在 相 多 的 食 。 无 卫 生 : . ; ^ 准 且 发 生 食 物 中毒 较 多 的餐 饮 业 ,其 经 销 的 食 。 】 还 尢 法 制 定 ; 前 } 卫 生 标 准 ,这 在 给 处 理 食物 中毒 事 故 引 川法 律 条款 内 容 泞求 了很 大 不 便 ,缺 乏 操 作性 。 另 外 ,按 照 《 物 [毒 诊 断 际 准 毖 食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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