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学院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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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士学位工作的实施,提高学生成果的质量,培养优秀人才,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生。

第三条学士学位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学位工作,是指学生完成规定课程和培养计划并经过考核,被授予学士学位的过程。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包括:修满规定学分,成绩达到要求,完成毕业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包括:学生按照培养计划修满规定学分,参加相应课程考试,完成毕业论文,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时,应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表、成绩单、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答辩材料等。

第三章学分规定第八条本科生需要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学分分为必修课程学分和选修课程学分。

第九条必修课程学分是指学校规定的必须修读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的学分。

必修课程学分要求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选修课程学分是指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和专业要求,选择修读的课程的学分。

选修课程学分要求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应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不合格成绩的课程需要重新修读。

第十二条学生可以通过获得学校规定的学习成果来争取相应的学分,包括科研成果、创新项目、社会实践、实习等。

第四章毕业论文第十三条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完成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须选取与本专业相关的课题,进行独立研究,并提交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毕业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能够体现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毕业论文由学生自主选题,经指导教师指导完成。

论文须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

第十六条毕业论文答辩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进行,由专业教师组成的答辩小组进行评审。

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辩,并获得答辩小组通过。

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①怀化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怀院发[2009]80号附件1)第一条为了做好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授予工作程序,明确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和充实。

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挂靠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校内各系(部)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审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

学士学位评审小组名单由各系(部)提名,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校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二)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三)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四)审批各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成员名单;(五)检查、评估、监督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的工作;(六)研究学校学科建设中重大问题;(七)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八)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的职责:(一)负责对本系(部)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的审查;(二)受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系(部)内公示,并上报校学位委员会;(三)研究本系(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四)完成校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校学位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如遇有重大事件需作出决策,可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提议增开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席、副主席与有关系(部)学位评审小组研究解决,并向下次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证书;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所修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2.0;4、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外语专业与非外语专业学生,学校分别制订标准;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凡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受刑事处分者;2、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等有剽窃、抄袭、伪造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3、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或外语未达学校规定要求。

第四条学位申请时间为学生毕业当年,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授予学位。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由各学院逐一审核学生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

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各款规定者,由学院初审列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由学校报送省学位管理部门。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填发,办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修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其它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本细则从2022年起执行。

大学师生服务中心首问责任制第一条为优化师生办事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效能和服务师生质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照职责首次接待学校师生来办理事务的管理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事务的师生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于不属于本窗口或师生事务服务中心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窗口,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阶段的第一个学位,是对本专业学生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证明。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学校的规定。

第三条学士学位分为工学学士学位、理学学士学位、文学学士学位、教育学学士学位、艺术学学士学位、管理学学士学位等。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以分为正常毕业授予、加速毕业授予和延期毕业授予。

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通过学业成绩、学术论文、实践实习、专业考核等综合评定方式进行。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课程和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相关规定。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公示,并在学生入学时向学生和家长明确告知。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正常毕业授予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期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规定的学年学业学分要求;(二)通过学校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三)完成实践实习要求;(四)完成学术论文(设计)要求;(五)符合其他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综合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三章加速毕业授予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学生,包括工作人员、成人教育学生和转专业学生等。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正常毕业条件;(二)具备特殊的就业或升学需求;(三)经过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四章延期毕业授予第十五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适用于因特殊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书面延期请求,并说明原因;(二)经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此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授予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二、学位授予条件1. 获得学分: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

2. 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生应通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

3. 论文或设计论文合格:专业学位的学生应完成论文或设计论文,并由指导教师指导、评审合格。

4. 具有毕业资格:学生应在预定的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并按时提交毕业申请。

三、学位授予程序1. 申请毕业和评定学位学生应在学年期末的规定时间向系(专业)办公室提交毕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

学生在提交毕业申请时,应缴纳技术服务费。

2. 学习档案审核系(专业)负责审核学生学习档案,对学生的学业记录、成绩单、考试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评定。

3. 论文评审学生所提交的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应经过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

4. 学位评定学生的评定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毕业生的成绩、论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学生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如审定结果为不授予学位,则应书面通知毕业生,并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解释。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领导进行,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决定对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采用学校正式盖章的毕业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应为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日期。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 学生中途离校学生如在学习期间中途离校,若离校时尚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延期毕业或者转入其他学校接受相关培训。

2. 学生换专业如学生在读专业与本人兴趣、能力等方面不符,在征得所在专业领导和新专业领导同意下,可转换专业,但转换成绩应从原专业所获得的学分重新开始计算。

3.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对于学生在学术方面出现不端行为的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必要,取消该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明确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教育。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确保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位和应用型学位两类,分别授予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

第六条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分别由学术委员会和教务处制定,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学分要求、课程要求、学业要求和综合素质要求。

第八条学分要求是指学生在完成学业总学分要求的基础上,满足专业学科、通识教育和实践环节学分的要求。

第九条课程要求是指学生须按照学习计划完成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课程,并达到相应的课程考核要求。

第十条学业要求是指学生须在规定学年内达到学业水平,完成相应的学业考核。

第十一条综合素质要求是指学生须在学业水平的基础上,全面发展自己的学科素养、科学素养、人文素养和创新素养等方面的能力。

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和方式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分为自评、专家评审和学位委员会评定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自评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并进行自我评价。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是指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学位委员会评定是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生的自评和专家评审报告,进行最终学位评定。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评定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的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和综合素质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评定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学生。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第十八条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学校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公开进行,学生和教师代表有权参与学士学位授予仪式。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加强学位管理,保证学位的质量和有效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管理。

第三条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由学校举办的教育机构授予。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学位授予应当与国家教育政策相适应,服务国家创新和发展需求。

第七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初级学位,是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初步评价。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常规学士学位和优秀学士学位。

第十条常规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要求的毕业要求。

第十一条优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在常规学士学位的基础上,有突出的学术成果或创新项目。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研究生学位,是对学生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学术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学术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硕士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专业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专业实践项目。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学位,是对学生独立研究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最高评价。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综合考试、学术报告和博士论文。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严格,对学生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成果有较高的要求。

第二十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还包括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批。

第五章学位授予管理第二十二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学位授予的程序包括申请、评审、审批、公示和授予等环节。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为规范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综合素质与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

凡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政治和学业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具有正式学籍,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成绩考核达到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修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等的言行,虽经教育仍无明显转变表现者。

2.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违纪或作弊、论文抄袭等违背学术诚信原因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未达到毕业要求,未能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4.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者。

5.学籍管理规定中不应授予学位者。

6.因特殊原因,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基层学术委员会,以下同)研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二级学院、学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制度。

具体工作程序如下:1.本科毕业生根据学校学位授予时间安排,及时向所在学院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2.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将初审名单报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

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均须实到委员为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召开会议;表决须半数以上到会委员通过才能决定授予或不授予学生学士学位。

4.学校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怀化学院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

怀化学院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

怀化学院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29、怀化学院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怀院发[2009]80号附件2)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与《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得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位得学科门类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农学。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由15—19名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

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书长1人。

学位委员会由我校院长、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分管科研工作副院长、教务处处长、系主任和教授组成,由院长担任主席,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分管科研工作副院长担任副主席,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兼任秘书长.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挂靠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得日常事务。

校学位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第四条各系(部)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由5-7人组成,任期3年。

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成员由系(部)主任、分管教学工作副主任、分管科研工作副主任与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得教师组成,负责本系(部)学生学位评定工作。

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成员名单由各系(部)系推荐,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校学位委员会得主要职责:(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士学位得人员名单;(二)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得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得决定;(三)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得决定;(四)审批各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成员名单;(五)检查、评估、监督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得工作;(六)研究学校学科建设中重大问题;(七)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八)研究与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得争议与其她事项。

第六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得条件:(一)在校期间,拥护中国共产党得领导与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愿为祖国得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与社会主义法律,品行端正;(二)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得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包括实践环节)与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得成绩合格,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得要求,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得基础理论、专门知识与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得初步能力。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高等教育机构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程序、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对于提高学位授予质量、保障学位授予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学位授予的程序、学位授予的条件、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以及学位授予的监督与管理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1 学术自由原则:学位授予应当充分尊重学术自由,不受任何不当干预。

1.2 公正公平原则:学位授予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个人或团体。

1.3 法律依据原则:学位授予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确保合法合规。

二、学位授予的程序:2.1 申请程序:学位申请者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2.2 评审程序:学校应组织专家对学位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学术论文的评阅与答辩。

2.3 决定程序: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和答辩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发出学位证书。

三、学位授予的条件:3.1 学术要求:学位申请者应具备一定的学术能力,能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3.2 学分要求:学位申请者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完成相应的课程学习和考核。

3.3 时间要求:学位申请者应满足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和答辩。

四、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4.1 学术水平:学位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应达到一定的要求,能够在相关领域做出独立的贡献。

4.2 学术论文:学位申请者的学术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创新性,能够体现其研究成果。

4.3 答辩表现:学位申请者在答辩环节中应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成果,并回答专家的提问。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与管理:5.1 独立机构监督:学位授予应当由独立的学位授予机构进行监督,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5.2 内部管理机制:学校应建立健全学位授予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学位授予程序的管理和监督。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证学位的质量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实施过程,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性,制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学位授予的目的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目的是确保学位授予过程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水平,提高学位的含金量和国际认可度。

三、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学位授予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个人或者团体。

2. 严谨科学原则:学位授予应当依据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确保学位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3. 程序规范原则:学位授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4. 信息公开原则:学位授予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位申请者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2. 学位评审:学校应当组织专家对学位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进行评审,确保评审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 学位答辩:学位申请者应当参加学位答辩,答辩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的研究成果和学术能力进行评审。

4. 学位授予:经过学位评审和答辩合格的学位申请者,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五、学位授予的管理1. 学位授予机构:学校应当设立学位授予机构,负责学位授予的具体实施工作。

2. 学位授予规定:学校应当制定学位授予的具体规定,明确学位授予的条件和程序。

3. 学位授予信息公开:学校应当及时公开学位授予的相关信息,包括学位授予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等。

4. 学位授予监督:学位授予过程中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学校应当建立学位授予监督机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检查。

六、学位授予的质量保证1. 学位授予评估:学校应当定期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评估,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水平。

2. 学位授予结果公示:学校应当公示学位授予的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3. 学位授予申诉处理:学校应当建立学位授予申诉处理机制,对学位授予过程中的申诉进行处理,确保申诉的公正和及时性。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评价学生在学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水平。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类。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取得所学专业的证书或资格。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进行制定,并经学校教务部门审定。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第九条除了学分要求外,学生还要进行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实践成绩和毕业设计成果。

第十条学生还需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良好的品德表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各学院、学部应当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部门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组织教师进行审查和评议。

第十四条审查和评议结果将由学校教务部门向学生公布,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学生可对审查和评议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审查和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后,须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将学生的学士学位信息上报到相关教育管理部门。

第四章:学位证书和学位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并确保学位证书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位证书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学士学位信息库,并定期更新学位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为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构成与职责(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五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一人,副一至三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

成员应当包括校长、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校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教学和科研人员等,成员至少应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构成应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各二级学院设立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二级学院院长(或副院长)、二级学院委(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教研室主任或高级职称教师等五至九人组成,任期三年。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1.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

2.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初审。

3.审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

4.批准授予学士学位人员。

5.作出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四)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1.组织本学院学士学位资格的初审,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报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3.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1.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布置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二级学院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办备案。

4.处理有关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本科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获得规定的总学分和必修课程学分及论文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经批准,我校按有权授予学位的专业应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一)热爱祖国、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二)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三)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四)达到学士学位课程成绩要求(详见《XX大学学士学位课程规定》)。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毕业时不得申请学士学位:(一)在校学习期间,未达到本规范第三条要求者;(二)在校学习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处分或一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三)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因本规范第四条的情况而未具备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的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具有学士学位申请资格:1、参加下列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并经教务处认定者:(1)挑战杯及XX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2)及XX省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3)及XX省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4)及XX省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竞赛;(5)其它相同或相当级别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竞赛。

2、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其他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或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并经科技处认定者。

3、毕业当年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通知书,并经教务处认定者。

4、毕业时有突出表现,受到下列市级以上(含市级)表彰,并经学生处认定者:(1)三好学生、优秀团员;(2)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3)见义勇为者;(4)其它相同或相当级别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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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怀化学院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
(怀院发[2009]80号附件2)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与《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得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位得学科门类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农学。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由15—19名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

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书长1人。

学位委员会由我校院长、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分管科研工作副院长、教务处处长、系主任和教授组成,由院长担任主席,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分管科研工作副院长担任副主席,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兼任秘书长.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挂靠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得日常事务。

校学位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各系(部)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由5-7人组成,任期3年。

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成员由系(部)主任、分管教学工作副主任、分管科研工作副主任与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得教师组成,负责本系(部)学生学位评定工作。

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成员名单由各系(部)系推荐,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校学位委员会得主要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士学位得人员名单;
(二)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得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得决定;
(三)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得决定;
(四)审批各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成员名单;
(五)检查、评估、监督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得工作;
(六)研究学校学科建设中重大问题;
(七)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八)研究与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得争议与其她事项。

第六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得条件:
(一)在校期间,拥护中国共产党得领导与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愿为祖国得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与社会主义法律,品行端正;
(二)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得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包括实践环节)与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得成绩合格,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得要求,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得基础理论、专门知识与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得初步能力。

第七条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土学位:
(一)凡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令、品质恶劣而受到法纪惩处者;
(二)在校期间曾受过留校察瞧处分,而毕业前未撤销处分者;
(三)因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毕业而只能结业,结业后返校补考合格,换发毕业证者;
(四)非艺体类专业学生大学英语四级统考(CET4)成绩、艺体类专业学生大学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末达到学校规定得要求者;
(五)理工科类学生参加湖南省非计算机专业大学生计算机水平等级考试二级考试成绩、文科类学生参加湖南省非计算机专业大学生计算机水平等级考试一级考试成绩末达到学校规定得要求者;
(六)在校期间曾因课程考核(含等级考试)作弊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而毕业前未撤销处分者。

对因课程考核作弊受到记过以下(不含记过)处分得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考虑授予学士学位:
1、受警告处分后,必修课程与限选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或被评为三好学生者;
2、受严重警告处分后,必修课程与限选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含85分),或必修课程与限选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并被评为三好学生,或者两次被评为三好学生者;
3、受处分后表现很好,应届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符合国家硕士研究生招生条件并被录取者(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七)因其它问题,校学位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八条对已经授予得学位,如发现其在校期间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其学位.
第九条学士学位申请评定程序:
(一)根据本细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怀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表》并统一交到各系(部)教学秘书处;
(二)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审查本系(部)本科毕业生得鉴定与成绩等材料,填写《怀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汇总表》,提出授予学士学位者建议名单,经教务处全面审核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三)校学位委员会统一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
(四)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证书得制作,并邀请校学位委员会成员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学士学位资格审查、评定每年在学生毕业前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审批工作结束后,学士学位得材料由教务处、各系(部)分别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施行,以前有关学位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1、怀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表
2、怀化学院学士学位评定情况汇总表
怀化学院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附表1:
怀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表
附表2:
怀化学院学士学位评定情况汇总表
系专业届级班年月
注:1、此表于月日前交到教务处;2、学生姓名应与身份证相符;3、逐项填写,不得使用省略符号.
系(部)学位评审小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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