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学院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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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①怀化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怀院发[2009]80号附件1)

第一条为了做好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授予工作程序,明确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和充实。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挂靠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校内各系(部)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审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学士学位评审小组名单由各系(部)提名,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校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批各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成员名单;

(五)检查、评估、监督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的工作;

(六)研究学校学科建设中重大问题;

(七)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八)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对本系(部)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的审查;

(二)受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系(部)内公示,并上报校学位委员会;

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士学位工作的实施,提高学生成果的质量,培养优秀人才,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生。

第三条学士学位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学位工作,是指学生完成规定课程和培养计划并经过考核,被授予学士学位的过程。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包括:修满规定学分,成绩达到要求,完成毕业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包括:学生按照培养计划修满规定学分,参加相应课程考试,完成毕业论文,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时,应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表、成绩单、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答辩材料等。

第三章学分规定

第八条本科生需要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方可申请学士学位。学分分为必修课程学分和选修课程学分。

第九条必修课程学分是指学校规定的必须修读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的学分。必修课程学分要求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选修课程学分是指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和专业要求,选择修读的课程的学分。选修课程学分要求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应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不合格成绩的课程需要重新修读。

第十二条学生可以通过获得学校规定的学习成果来争取相应的学分,包括科研成果、创新项目、社会实践、实习等。

第四章毕业论文

第十三条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论文须选取与本专业相关的课题,进行独立研究,并提交论文答辩。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学校设置的学科门类和本科专业,可授予本科毕业生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生。学校对接受本科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四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遵纪守法。

(二)符合所属本科专业毕业条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非外语类本科专业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无须参加校内外语水平考试。

民考民学生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四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四)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日语专业学生参加日语能力二级考试,取

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测试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其他外语专业学生参加所学专业国家统一专业外语水平等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未取得毕业证书。

(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5。

(四)受到考试作弊处分。

(五)毕业时尚在处分期内。

(六)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第五条第三款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授予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二、学位授予条件

1. 获得学分: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

2. 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生应通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

3. 论文或设计论文合格:专业学位的学生应完成论文或设计论文,并由指导教师指导、评审合格。

4. 具有毕业资格:学生应在预定的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并按时提交毕业申请。

三、学位授予程序

1. 申请毕业和评定学位

学生应在学年期末的规定时间向系(专业)办公室提交毕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学生在提交毕业申请时,应缴纳技术服务费。

2. 学习档案审核

系(专业)负责审核学生学习档案,对学生的学业记录、成绩单、考试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评定。

3. 论文评审

学生所提交的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应经过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

4. 学位评定

学生的评定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毕业生的成绩、论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学生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如审定结果为不授

予学位,则应书面通知毕业生,并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解释。

5. 学位授予

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领导进行,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决定对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学位授予采用学校正式盖章的毕业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应为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日期。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学生中途离校

学生如在学习期间中途离校,若离校时尚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延期毕业或者转入其他学校接受相关培训。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三条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达到本专业的培养要求。

(三)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四)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以上(含)。

第四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二)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年学习限

内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三)主修和辅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

(四)辅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及以

上(含)。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等违反学术诚信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未完成培养方案各项要求、未取得规定学分或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未达要求的。

(四)经学院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含休学及休学创业)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一)受处分后一直表现优秀,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被解除处分。

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细则

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细则

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细则

一、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主要包括学习时间要求、学分要求、学业成绩要

求和毕业要求等方面。

1.学习时间要求:学士学位通常需要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一般而言,本科生需要完成四年的学业。

2.学分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需要满足一定的学分要求,这些学分通

常包括专业课程、选修课程、实习实践等各类课程。学生需要修满规定的

学分才能获得学士学位资格。

3.学业成绩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通常需要学生达到一定的学业成绩

要求,包括绩点要求、必修课程成绩要求等。一般而言,学士学位的授予

需要学生成绩维持在一定的优良水平。

4.毕业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还需要学生完成一定的毕业要求,包括

论文撰写、实习报告等。这是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学知识和能力的全面检验。

二、学士学位的类型

学士学位的类型包括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种。

1.学术学士学位:学术学士学位是指基于学术课程的学习和研究,培

养学生具备扎实的学术背景和研究能力。该类型学位通常为理工科、文科

等学术性专业所设立。

2.专业学士学位:专业学士学位是指以培养学生掌握一定职业技能和

实际应用能力为目标的学位。该类型学位通常为医学、工程、艺术等实用

性强、含有较多实践环节的专业所设立。

三、学士学位的要求

学士学位的要求包括基本课程要求、专业课程要求和培养目标要求等。

1.基本课程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通常包括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数学类等基础课程的学习,以确保学生具备一定的综合素养。

2.专业课程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还包括专业课程的学习,学生需要

修满规定的专业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这为学生后续的就业和专业发展提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规范

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

(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二)退学者;

(三)被开除学籍者;

(四)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院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1.应届生:由学院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2.往届生:通过返校考试等环节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后,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由学院审核其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院汇总拟授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XX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阶段结束,学校依据国家授权和学校授予条件及程序授予的学位名称和学术称号,标志学位取得者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四条凡遵守法律,遵守学术规范,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XX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审议职责。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国际教育、中外合作、联合培养本科生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文件,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的授予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授予标准

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权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

学士学位规章制度范本

学士学位规章制度范本

学士学位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保障学士学位的质量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国高等教育本科阶段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第三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士学位的质量和声誉。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如下:

(一)基本条件:

1. 完成本科阶段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2. 修满本科阶段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3. 毕业论文(设计)或者其他毕业作品经过评审,达到规定的要求;

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其他条件:

1. 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包括但不限于道德品质、专业知识、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2. 符合所在专业学士学位授予的其他特殊要求,如专业实习、学科竞赛等。

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如下:

(一)学生在完成本科阶段学习后,向所在学院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二)学院对学生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学业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或者其他毕业作品、综合素质等;

(三)学院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作出学士学位授予决定;

(五)学校向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学士学位的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士学位管理制度,加强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监督和

管理。

第七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学士学

位的质量和声誉。

第八条学校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综合素质与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凡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政治和学业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具有正式学籍,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成绩考核达到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修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等的言行,虽经教育仍无明显转变表现者。

2.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违纪或作弊、论文抄袭等违背学术诚信原因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未达到毕业要求,未能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4.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者。

5.学籍管理规定中不应授予学位者。

6.因特殊原因,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基层学术委员会,以下同)研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二级学院、学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制度。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本科毕业生根据学校学位授予时间安排,及时向所在学院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2.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将初审名单报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为贯彻落实《学位条例》,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凡达到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标准,均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学业,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完成“第二课堂”规定学分,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3.0;

4.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

(2)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与校内大学英语课程成绩之和达646分;

(3)在读期间获得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1~3等奖、获得发明专利、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创业已取得法人资格的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与校内大学英语课程成绩之和达622分;

(4)专升本、艺术类、非英语语种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时未解除者;

2.毕业论文(设计)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

3.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有严重的舞弊作伪行为或因其他原因,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1.各学院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核,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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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怀化学院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

(怀院发[2009]80号附件2)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与《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得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位得学科门类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农学。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由15—19名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书长1人。学位委员会由我校院长、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分管科研工作副院长、教务处处长、系主任和教授组成,由院长担任主席,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分管科研工作副院长担任副主席,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兼任秘书长.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挂靠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得日常事务。

校学位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各系(部)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由5-7人组成,任期3年。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成员由系(部)主任、分管教学工作副主任、分管科研工作副主任与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得教师组成,负责本系(部)学生学位评定工作。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成员名单由各系(部)系推荐,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校学位委员会得主要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士学位得人员名单;

(二)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得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得决定;

(三)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得决定;

(四)审批各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成员名单;

(五)检查、评估、监督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得工作;

(六)研究学校学科建设中重大问题;

(七)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八)研究与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得争议与其她事项。

第六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得条件:

(一)在校期间,拥护中国共产党得领导与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愿为祖国得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与社会主义法律,品行端正;

(二)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得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包括实践环节)与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得成绩合格,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得要求,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得基础理论、专门知识与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得初步能力。

第七条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土学位:

(一)凡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令、品质恶劣而受到法纪惩处者;

(二)在校期间曾受过留校察瞧处分,而毕业前未撤销处分者;

(三)因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毕业而只能结业,结业后返校补考合格,换发毕业证者;

(四)非艺体类专业学生大学英语四级统考(CET4)成绩、艺体类专业学生大学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末达到学校规定得要求者;

(五)理工科类学生参加湖南省非计算机专业大学生计算机水平等级考试二级考试成绩、文科类学生参加湖南省非计算机专业大学生计算机水平等级考试一级考试成绩末达到学校规定得要求者;

(六)在校期间曾因课程考核(含等级考试)作弊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而毕业前未撤销处分者。

对因课程考核作弊受到记过以下(不含记过)处分得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考虑授予学士学位:

1、受警告处分后,必修课程与限选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或被评为三好学生者;

2、受严重警告处分后,必修课程与限选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含85分),或必修课程与限选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并被评为三好学生,或者两次被评为三好学生者;

3、受处分后表现很好,应届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符合国家硕士研究生招生条件并被录取者(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七)因其它问题,校学位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八条对已经授予得学位,如发现其在校期间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其学位.

第九条学士学位申请评定程序:

(一)根据本细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怀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表》并统一交到各系(部)教学秘书处;

(二)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审查本系(部)本科毕业生得鉴定与成绩等材料,填写《怀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汇总表》,提出授予学士学位者建议名单,经教务处全面审核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三)校学位委员会统一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

(四)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证书得制作,并邀请校学位委员会成员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学士学位资格审查、评定每年在学生毕业前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审批工作结束后,学士学位得材料由教务处、各系(部)分别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施行,以前有关学位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1、怀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表

2、怀化学院学士学位评定情况汇总表

怀化学院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附表1:

怀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表

附表2:

怀化学院学士学位评定情况汇总表

系专业届级班年月

注:1、此表于月日前交到教务处;2、学生姓名应与身份证相符;3、逐项填写,不得使用省略符号.

系(部)学位评审小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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