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生平及主要思想
洛克生平:洛克于1632年出生于英国,从小受到严格的教育。清教徒的父亲在内战期间为议会军队而战。1646年洛克在威斯敏斯特学校接受了传统的古典文学基础训练。1652年克伦威尔主政期间,洛克到牛津大学学习,并在那儿居住了15年。1656年洛克获得学士学位,1658年获硕士学位。后来他还担任过牛津大学的希腊语和哲学老师。在牛津期间洛克对当时盛行于校园内的经院哲学不感兴趣,反而比较喜欢笛卡尔的哲学以及自然科学。他在36岁时曾被入选英国皇家学会。也正是由于洛克的哲学观点不受欢迎,他最后决定从事医学研究。这一时期洛克还结识了著名的化学家罗伯特·波义耳。
1666年洛克遇到了莎夫茨伯里伯爵,并成为伯爵的好友兼助手。在此期间洛克开始了其一生最重要的哲学著作《人类理解论》(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的创作。1675年洛克离开英国到法国住了三年,结识很多重要的思想家,后来又回到伯爵身边担任秘书。1682年莎夫茨伯里伯爵因卷入一次失败的叛乱而逃往荷兰,洛克也随行。伯爵在翌年去世,而洛克则在荷兰一直呆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在荷兰期间洛克隐姓埋名,并且完成了包括《人类理解论》在内的多部重要著作。
1688年洛克返回伦敦,并在次年写了两篇十分重要的政治论文。他的《人类理解论》也在1690年发表。晚年的洛克大部分的精力都投注在《人类理解论》这部书上,不过此时也认识了包括艾萨克·牛顿在内的几位科学家。洛克终身未娶,在1704年溘然长逝。
哲学思想:洛克是不列颠经验主义的开创者,虽然他本人并没有完全贯彻这种哲学思想。洛克认为人类所有的思想和观念都来自或反映了人类的感官经验。为人的心灵开始时就像一张白纸,而向它提供精神内容的是经验(即他所谓的观念)。观念分为两种:感觉(sensation)的观念和反省(reflection)的观念。感觉来源于感官感受外部世界,而反省则来自于心灵观察本身。与理性主义者不同的是,洛克强调这两种观念是知识的唯一来源。洛克还将观念划分为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不过并没有提供合适的区分标准。我们唯一能感知的是简单观念,而我们自己从许多简单观念中能够形成一个复杂观念。
试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试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摘要: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期的哲学家和政治法律思想家,是自然法学的集大成者。洛克在对古典自然法思想批判和继承的基础之上,通过对自然状态的预设,以及阐明自然法、自然权利的内容,进一步提出了人在理性能力指导下为了实现自然权利而以契约的方式组建政治社会的完整理论。其中,财产学说,或者说财产的自然法思想是洛克自然法理论的独特内容。本文试图通过对《政府论》文本的解读,简述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揭示其理论特征。
关键词: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理性政治社会
作为现代自然法理论的集大成者,同时作为西方现代宪政体制的理论奠基人,洛克在政治哲学史上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在其流传最广的著作《政府论》中,洛克系统地阐述了他的自然法思想。本文试图通过对洛克《政府论》的文本解读,在分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下,梳理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在本文的第一部分,将对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产生的理论背景和时代背景进行阐述。第二部分将通过对《政府论》的文本解读概括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的内容。第三部分将阐述作者对洛克自然法思想的理解。通过这三部分的分析,试图给出一个关于洛克自然法思想比较完整的理解。
一、洛克自然法思想产生的理论和时代背景
谈及自然法,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自然”以及“自然法”的概念的理论渊源。
1.理论背景
自然法的概念预先就设定了自然的概念,但是自然的概念并非是与人类思想同时出现的。“只要自然的观念还不为人所知,自然权利的观念就必定不为人所知。”①在哲学出现以前,古希腊文明是处于一个由荷马史诗所营造的神话氛围之中的。人世间道德和法律的规范被一种由神话所宣言的人对神的神秘性崇拜义务所解释,而我们的生活世界的秩序也被认为是由神所创造的。当人们对神话这种象征性与神秘性的思想提出质疑时,哲学就产生了。在这场哲学与神话的对抗中,希腊人找到了“一种全新的方法,这种方法使他们能够从一种完全新颖的角度来考察问题。在研究政治之前,他们已经研究了自然。”②自然一旦被发现,人们发现只有那些源自于自身的、自身规定自身存在的东西,才是本真性的存在,而源自人类自身的创造物,只是“习俗”的存在。至此,生活的法则不再为权威所庇
5.霍布斯和洛克的法律思想
(2)立法权 第一,霍布斯认为无论是君主制国家还是民主制 国家,立法权始终属于国家的主权者; 第二,霍布斯认为一个民族的习惯的权威不会因 时间的长短而增强或减弱,其中关键的问题在于 主权者的承认或缄默; 第三,在法律的内容方面,霍布斯认为自然法与 实在法是相互包容,而其范围也是相同的; 最后,霍布斯认为法律的制定不能违背理性,同 时它的适用仅限于具有理性的正常人。
四、实在法理论
(1)法律的定义 约法对于每个臣民来说就是国家以语言、文字或其他充分 的意志表示他用来区别是非的法规,也就是用来区别哪些 事情与法规相合,哪些事情与法规相违的法规。 第一,法律是立法者,即主权者的命令,而不是任何其他 人的命令; 第二,法律的对象具有普遍性,因为它是对全体人民颁布 的; 第三,法律必须以明显的方式表达出来,或用文字宣布, 或用其他明显的符号表示出来,否则人们无法遵守; 第四,法律是区分人们行为正义与否的标准,或称为规则, 而凡是不义的行为则被视为违法。
3.霍布斯自然法理论的特色 (1)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不仅已经摆脱了宗教神学的影响, 而且还扩大了自然法理论的范畴;(2 而且还扩大了自然法理论的范畴;(2)霍布斯的自然法 原则是从功利主义出发的;(3 原则是从功利主义出发的;(3)他的自然法始终强调的 基本点是让人们过和平而群居的生活,这一点既不同与格 劳秀斯,也不同于卢梭与洛克。格劳秀斯强调自然法要保 护所有权;而后者则强调自然法对生命、自由及财产权的 保护;(4 保护;(4)自然法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仍然起着法的 作用,是人们必须遵守的最高道德原则;(5 作用,是人们必须遵守的最高道德原则;(5)霍布斯既 强调人类之间的自然平等,也强调人在法律面前的一律平 等,他第一次在西方思想史上明确批判了亚里士多德关于 人类天生不平等的思想。
洛克生平及主要思想
洛克生平:洛克于1632年出生于英国,从小受到严格的教育。清教徒的父亲在内战期间为议会军队而战。1646年洛克在威斯敏斯特学校接受了传统的古典文学基础训练。1652年克伦威尔主政期间,洛克到牛津大学学习,并在那儿居住了15年。1656年洛克获得学士学位,1658年获硕士学位。后来他还担任过牛津大学的希腊语和哲学老师。在牛津期间洛克对当时盛行于校园内的经院哲学不感兴趣,反而比较喜欢笛卡尔的哲学以及自然科学。他在36岁时曾被入选英国皇家学会。也正是由于洛克的哲学观点不受欢迎,他最后决定从事医学研究。这一时期洛克还结识了著名的化学家罗伯特·波义耳。
1666年洛克遇到了莎夫茨伯里伯爵,并成为伯爵的好友兼助手。在此期间洛克开始了其一生最重要的哲学著作《人类理解论》(EssayConcer ningHumanUnders tandi ng)的创作。1675年洛克离开英国到法国住了三年,结识很多重要的思想家,后来又回到伯爵身边担任秘书。1682年莎夫茨伯里伯爵因卷入一次失败的叛乱而逃往荷兰,洛克也随行。伯爵在翌年去世,而洛克则在荷兰一直呆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在荷兰期间洛克隐姓埋名,并且完成了包括《人类理解论》在内的多部重要著作。
1688年洛克返回伦敦,并在次年写了两篇十分重要的政治论文。他的《人类理解论》也在1690年发表。晚年的洛克大部分的精力都投注在《人类理解论》这部书上,不过此时也认识了包括艾萨克·牛顿在内的几位科学家。洛克终身未娶,在1704年溘然长逝。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约翰·洛克(John Locke)是17世纪英国的法学家、哲学家和政治
思想家,被普遍认为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在他的著作《论
人的理解》(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和《政府论》(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中,洛克详细阐述了他对自然法的理
解和应用。本文将探讨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并分析其对政治哲学和人权
理念的影响。
1. 自然法的概念和意义
自然法(Natural Law)是指存在于人类自然状态下的普遍道德原则
和法律规范。洛克认为,自然法是上帝创造的,是公正和合理的法律
规定,适用于所有人类,无论其社会地位、身份或国籍,都具有普遍
适用性。他强调人类理性的普遍性和尊严,认为自然法是基于人类共
同的理性和道德观念。
2. 自然法和政治权力的关系
洛克认为,政治权力应当受到自然法的约束。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
民的授权,人民有权利限制和废除不能满足他们保护自然权利的政府。政府的职责是维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权,如果政府违反了这些权利,
人民有权采取反抗措施。这一观点对后来的美国独立宣言和宪法对政
府限权原则的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 自然权利和人权观念
洛克主张人类有三个基本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权。他认
为人们天生就具有这些权利,无论何时何地,无论政府是否存在,这
些权利都应该受到保护。这一观点对后来的人权思想和国际人权法发
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洛克的自然权利观念也对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
产生了直接影响,它表明了人民对不公正政权反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洛克法治思想
《西方政治思想史》论文
班级:09思想政治教育
学号:************
姓名:***
浅论洛克《政府论》中的法治思想及借鉴意义
【摘要】
本文主要是以洛克的《政府论》中“法治”思想为蓝本,首先从社会契约论引出政府合法存在的基础,进而得到——法治政府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接着详细论述了法治政府所包括个诸多方面的内容,其中立法权是其核心。最后,中国政府机构改革的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建立法治政府,提高政府的法治能力,是我们刻不容缓的任务。同时,也想以此能对正在艰辛地建立法治社会的当代中国的现实有所裨益。
【关键词】
法治政府立法权法治建设
【正文】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的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但是自由,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怎样的那种自由(当其他任何人的一时高兴可以支配一个人的时候,谁能自由呢),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心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这是 20 世纪西方自由主义的集大成者哈耶克在其《自由宪章》一书中的“法治的起源”一节中引用了洛克的一段话,并且把这段话作为其法治理论的核心。
政府的起源就是契约的结果。没有契约,就没有政府合法存在的基础。正如文中所言,“服从一个国家的法律,在法律下安静地生活和享受权利和保护,并不足以使一个人成为那个社会的成员,这只是对于那些不处在战争状态中的人们,在他们来到属于政府的领土之内,来到其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之内时,所应该给予的地方保护,以及他们对该政府所应尽的尊礼。……除了通过明文的约定以及正式的承诺和契约,确实地加入一个国家之外,没有别的方式可以使任何人成为那个国家的臣民或成员。”因而,在作者洛克看来,通过契约订立的政府必然是一个法治的政府。自然状态存在的缺陷就是没有法律的约束,自然状态
洛克的几种思想简述
洛克的几种思想简述
作者:贺碧君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1期
摘要洛克所著《政府论》(下篇)是其经典之作,包含了他很多重要的思想。本文主要就其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由思想、劳动财产说进行了介绍并阐述,旨在探究其思想内涵,以汲取洛克思想精华。
关键词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由思想劳动财产说
作者简介:贺碧君,湖南省隆回万和实验学校高中部教师。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294-01
洛克于1632年出生于英国,是英国哲学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其所著的《政府论两篇》发表于1690年,即洛克回国后。上篇主要是针对英国当时一位非常有名的作家保皇党人菲尔默所持“君权神授论”的论战,下篇阐释了他主要的宪政民主思想。笔者就下篇中几种思想作简要评述:
一、自然状态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一个互相竞争,人与人之间就像狼与狼之间一样的恐怖的状态。洛克将人类的自然状态描绘成人们仅依照自然法行动的人人自由,互相尊重平等的状态。在洛克眼里,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每个人自己决定他们的行动,自己处理自己的财产,没有一个人超越于其他任何人,这种自然状态是和谐的、理想的以及“完备无缺”的。不过,洛克并不认为在这种理想的自然状态中人就可为所欲为,他们也受到限制,比如说,每个人就没有权利去占有其他生物,同时,他们也不能自己毁灭自己。在自然状态中,也不是无所遵守,不是没有任何规则。洛克虽然倡导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拥有“自由”权利,但这种“自由”仍是有限度的自由。这种限度就是在“自由状态”中存在某种人人都必须遵守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洛克所认为的“自然法”。这就转入到洛克的另一重要思想,即自然法。
洛克的法律思想总结
洛克的法律思想总结
洛克的法律思想源于17世纪的英国,对政治哲学、社会和法
律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他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著作《论政府》(Two Treatises on Government)中。洛克的法律
思想强调人权、自然法和政府合法性等重要概念,对后来的法治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
洛克的法律思想首先强调了人权的重要性。他认为,人人天生平等,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不可侵犯的,政府的责任就是保护这些权利。洛克主张,政府应该拥有有限权力,其目的是维护人们的权利。这一理念对后来的宪法法律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例如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以及法治国家的理念都来源于洛克的思想。
其次,洛克关注自然法的概念,并将其与合法性相联系。他认为,自然法是普遍适用的道德原则,是上帝所规定的。政府的合法性在于其以自然法为基础进行统治。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力是来自于人民的委托,人民有权责罢免政府。这一理念为后来民主制度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支持。
此外,洛克还强调了分权制衡的原则。他主张,政府的权力应该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部门,以避免滥用权力。分权制衡的思想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例如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欧洲国家的议会和行政机构的独立运作等。
洛克的法律思想还与社会契约论密切相关。他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人们之间的社会契约。人们在自然状态下自由、平
等但也容易陷入冲突与争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与生活,人们通过契约形成政府。政府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们的权利。这一思想对于后来的政治理论和国际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我觉得洛克的法律思想概括起来可以有一句话来表述:就是使每一个人所享有的自然权利都能够得到保护。
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下洛克的法律思想具体是什么样子的。
首先,洛克描绘了一个他所认为的自然状态,他认为人类最初是处于一种纯粹的自然状态。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的自由、平等的状态。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起支配作用。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每一个人,也就是说,人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这种惩罚权不是无限的,它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限度。
洛克基于自然状态,进一步提出人人享有自然权利。而洛克对自然权利的理解主要是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当然,洛克所说的自然权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然权利。这里的自然权利应该和天赋人权的意思差不多。
那么,我们看看,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自然权利能不能得到保障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每个人的认知不同,对同样的事情可能抱有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看法,所以,纯粹的以人的理性来维持自然状态就很容易发生争执、冲突等情况,如此,我们的第一个问题就出来了: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制定的、稳定的、人所共知的法律,作为人们共同的是非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好,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还有什么问题呢,既然有了法律,自然是需要有人来裁判了,所以第二个问题就很显而易见了,那就是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纠纷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但是,光是裁判者还不够,还需要能够对裁判者所做出的判决进行执行,所以第三个问题就出来了,就是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
论洛克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
论洛克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
作者:马光泽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5期
摘要约翰·洛克(John Locke)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同时也是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理论的奠基者。他的法律思想建立在自然法理论基础之上,渗透着浓厚的自由主义色彩,由此而形成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重在强调对“个人权利”的维护。他首先通过对自然法理论的论述,确立了具有“主权在民”色彩的政治哲学思想,进而以此为基础强调法要以民权为本源与本位,并指出法与自由的关系相容的。洛克还在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法治理论的发展史上首次提出了“分权制衡理论”,开了历史的先河,而这也成为其自由主义法律思想中的一大闪光点。
关键词自然法个人权利民权法治分权
作者简介:马光泽,海南大学在读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07-03
“古典自然法学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以试图确立防止政府违反自然法的有效措施为其标志的。在这一阶段,法律主要被认为是一种防止独裁和专制的工具。专制统治者在欧洲各国的出现,明确表明迫切需要一些防止政府侵犯个人自由的武器。因此,古典法学的重点便转向了法律中那些能够使法律制度起到保护个人权利作用的因素。法学理论在这一阶段所主要强调的是自由。”处在这一阶段的洛克作为“哲学上的自由主义的始祖”,其对自由的关注在法律思想方面也表现得极其明显,而由此形成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也极力强调对“个人权利”的维护。
一、自然法理论基础
洛克同霍布斯、斯宾诺莎等前期的古典自然法学家一样,也以“三个自然思想”——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作为其自由主义法律思想最为原始的理论基础。但不同的是,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不是霍布斯所描述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也不是斯宾诺莎所设想的“大鱼吃小鱼”的丛林状态,而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同时,自然状态还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因此,在洛克构想的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是作为独立、自由的主体而存在的,并且都拥有平等的自然权利,他们除了受制于自然法,便无其它的约束。
洛克的法律思想
• 7.契约论 • 自然状态的三方面的缺欠: • 其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明文规定 的、众所用知的法律 • 其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 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公正的 裁判者。
• 其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一种权 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判决得到应有 的执行。
• 为了结束这种使人们的自然权利经常受 到威胁的不安全的自然状态,人们互相 协议,自愿放弃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的 自然权利而单独执行自然法的权利,把 每个人的这部分权利交纳社会,由社会 组成即定的机构和责成专门的人,按照 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来行使这种权 利。这种协议,就是“社会契约”。
• 3.对外权 • 对外权,也就是联盟权,主要是决定一 个国家对外关系中的参战与媾和以及和 平时期的外交关系.
• 三、法治原则与自由精神 • “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 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 议来进行统治。” • 他认为,依据法律而管理国家是政府的 职责,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肯定不再 有政府存在。”法律一停止,暴政就开 始了。”
• 洛克关于自然状态,自然法、战争状态 和社会契约的论述,构成了他的有系统 的自然法理论。
• 一、自然法理论 • 1. 自然状态 • 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平等但又不放任 的状态。
• 2、自然法本质:“理性,也就是自然法” • 3、自然法的内容: • (1)平等权 • (2)自由权 • (3)生存仅 (4)财产权 •
洛克林 公法的基础
洛克林公法的基础
洛克林公法的基础可以追溯到17世纪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的
政治哲学思想。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并主张政府权力应受到限制和监督。以下是洛克林公法的基本原则:
1. 合法性基于人民的授权:根据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人们在自然状态下通过社会契约将他们的权力转让给政府,以保障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政府因此获得治理的合法性。
2. 人民权利的保护:洛克认为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民的权利,尤其是生命、自由和财产权。政府的权力应受到限制和监督,不能侵犯人民的基本权利。
3. 分权制衡:洛克主张政府的权力应分散,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分支来制衡政府的权力,以避免滥用和专制。
4. 合法和公正的治理:根据洛克的观点,政府应以法律为基准行使权力,人民应受到公正和公平的对待。政府的权力应受到合法程序和法治的制约。
5. 政府的可撤销性:根据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如果政府不能履行其保护人民权利的职责,人民有权以革命的形式废除政府。
以上是洛克林公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现代民主国家的法治和政府制度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和发展。
洛克的法律思想知识分享
洛克的法律思想
【摘要】:约翰·洛克 (1632-1704),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著名的政
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一生著书有:《论宗教宽容》、《政府论》上、下篇和《人类理智论》等等。其中《政府论》上、下篇是他的代表作。所以文章主要依照《政府论》论述其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论、分权学说、政体学说、自由思想和法治思想等等。
【关键词】:洛克法律思想自然法分权
一、自然法理论
早在古希腊时期,斯多葛派就提出了自然法主张。古罗马时期,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和上帝共同的理性的体现。近代学者格老秀斯率先用人的眼光和理性来解释和论证自然法,并指出:自然法是人类行为的理性准则。霍布斯则将自然状态描写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同霍布斯一样,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是通过社会契约论来表现的。不过, 霍布斯是为绝对集体政治辩护的, 这不符合英国资产阶级胜利后的需要, 因此, 洛克重新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作了解释。
首先,洛克认为“自然状态”, “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平等的状态”, 是一个人间乐园, 人与人的关系并不是豺狼关系, 它与战争状态有“明显区别”, 认为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之间的区别, “正像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同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迥然不同○1”。在自然状态下, 人们可以用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来决定自己的行为, 自由处理自己的人身及财产, 而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对的, 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他说: “在这种状态下, 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 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2”。因为人都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在欧洲法律思想史上,洛克第一次从理论上论证了“天赋人权”原则,这是其社会契约论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内容。由此出发,他提出了“主权在民的法律观”以及系统的自由学说,阐明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他主张实行法律的统治,为防止滥用权力和专横,提出了分权理论。
一、自然法理论
(一)对神权法思想的批判
洛克同霍布斯一样是唯物论的经验论者,霍布斯的唯物主义成为他政治法律思想的出发点。洛克提出了著名的“白板说”,认为心灵自身不能形成观念或具有知识。他说,知识来自感觉经验,人们的认识只能通过观察的反省,也就是通过经验,才能获得知识。因此,洛克与霍布斯非常相似,强调只有从抽象的神学和形而上学中解放出来,才能认识政治和法律。(神权法思想是西欧封建社会君主专制的理论基础之一,因此它是建立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的严重障碍。17世纪英国神学政治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是菲尔麦,他以圣经为根据,宣扬“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这虽然是一种陈腐的理论,但经过漫长的中世纪,人们的思想被其严重的束缚,在当时的英国也相当有市场,甚至很多议员虽然反对国王的专制与暴虐,但仍信奉国王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洛克的《政府论》上篇就是以菲尔麦为靶子,逐一批驳这种观点。他认为,国家并不是上帝创造的,权力与法也不是神授的,王位亦不能世袭,因为这“既无自
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
(二)社会契约论
同霍布斯一样,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是通过社会契约论来表现的。不过,霍布斯是为绝对集体政治辩护的,这不符合英国资产阶级胜利后的需要,因此,洛克重新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作了解释。
《西方法律思想史》洛克的法律哲学
《西方法律思想史》洛克的法律哲学
1、自然人性的客观化——洛克法律哲学的基点
(1)自然人性的原初构成——白板说:人性本身的主观要素并不是自然人性的本质、经验构成自然人性的塑造者、个人的人身(person)构成自然人性被经验塑造的首要中介
(2)自然人性的客观化——财产权理论的意义和价值
自然人性所处的经验世界的性质
a.这个经验世界并非人所塑造的,而是上帝所给予的
b.上帝所给予的这个世界中,人是自由且平等的
c.上帝所给予的这个世界的资源是丰沛的
d.上帝所给予的这个世界需要人自身的努力和劳动才会为自然人性的塑造提供可能
自然人性客观化的方法——劳动财产权的确立
a.上帝给予所有人以共有的财产
b.人对其自身拥有绝对的财产权(property)
α:自由β:平等γ:地产
c.人通过自身的劳动获得的成果属于他自己
α:劳动是其自身财产权的体现
β:劳动使共有变成私有
γ:劳动以人自己的本性(财产)的必要需求为限
δ:劳动需以他人能够充分享用财产为前提
自然人性客观化的后果——自然状态冲突的本质
a.从欲望与激情的冲突到财产权的获得与行使的冲突
b.从单纯的自我保存到共同社会生活的追求
c.和平的权利优先于战争的权利
2、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与近代自由主义的生成——洛克法律哲学的要素
1)自然状态的特征
a.每个人都处于自然自由的状态
b.每个人都拥有同样的政治权力
c.每个人都受自然法的约束
α:荣耀上帝
β:保存自我
γ:保存社会
d.每个人都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
2)自然状态并非战争状态
a.自然状态是理性支配的状态,而非欲望与激情支配的状态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John Locke)是17世纪英国的一位重要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他的法律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洛克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政
府合法性、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和私有财产等方面。本文将就这些内
容进行探讨。
一、政府合法性
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是指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在洛克看来,政府的权力源于人民,政府只有得到人民的授权和同意,才能行使权力。他强调权力的合法性必须建立在人民的自愿和同意之上,否则,
政府就是非法的。
洛克进一步指出,人民授予政府权力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政府的职责是维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安全。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政府的权力才是合法的。当政府滥用权力或者不能履行职责时,人民
有权废除这个政府,并且成立一个新的政府来维护他们的权益。
二、自然权利
在洛克看来,人类天生具有一些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他强调每个
人都有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生存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存并
追求自己的幸福。自由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自主决定自己的行动和
选择。财产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拥有和管理自己的财产。
洛克指出,这些自然权利是不可侵犯的,任何政府都无权干涉或剥夺。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而不是违反或侵犯这些权利。当政府违背了人民的自然权利时,人民有权反抗和废除这个政府。
三、社会契约
洛克提出了社会契约理论,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是建立在人民自愿达
成的契约之上的。人们在社会契约中同意将一部分权力委托给政府,
以换取人民的安全和公共利益。洛克认为社会契约是建立正当政府的
基础。
社会契约理论强调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的权威不是神圣的,而是由人民的授权和同意赋予的。因此,政府应该为人民服务,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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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法律思想
英国革命后期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政府论》《论宽容异教的通信》《人类理解论》。
一、自然法 发挥了人的自然权利的理论。洛克的自然状态,首先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其次这是一种平等的状态。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自然法的具体内容:人们都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1,平等权。2,自由权。3,生存权。4,财产权。这些就是天赋人权。洛克所说的战争状态和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是有区别的。首先,洛克认为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中的一种反常状态,而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其次,两人对战争状态的含义在理解上有很大的不同。洛克认为自然状态的缺陷有:1,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2,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公正的裁判者。3,缺乏一种权力来保证判决的执行。这是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的基础上,摆脱自然状态,而进入政治社会成立国家。
二、法治原则 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1,国家必须以已正式的法律来统治。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行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2,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法治不排除个别场合的执法的灵活性。资产阶级法治原则早期的创始人。
三、分权理论 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高于其它两种权利,处于支配地位。立法权不是专断的,仍要受到限制和约束。他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必须加以保护。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立法机关不能用临时专断的命令来进行统治。行政权由国王行使,立法权由议会行使。对外权也由国王行使。实际是两权分立。
四、自由思想 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然的自由”。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则享有“社会自由”。就使除经人们同意这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和任何法律的约束。洛克是第一个(也是唯一的)将自由提到“其余一切的基础”这样的高度来认识的思想家。洛克指出,人的社会自由不受另一人的反复无常的、事前不知道的和武断意志支配的自由,它不受绝对的、任意权力的约束。自由的意识自立和自主。人的自由离不开理性。自由固然要受法律的约束,法律的目的却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 ,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那里没有
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资产阶级法制主义的奠基人,也是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影响了杰弗逊和法国大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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