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法律思想
5.霍布斯和洛克的法律思想
三、国家理论
(一)国家起源论 按照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 由于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无法获得安宁与幸福,因 此根据理性的要求缔结了社会契约,并将主权交 给一个人,因此国家也随之出现。 (二)主权论 霍布斯是一个君主主权论者,他主张把国家治权 交给一个人,具体说来是交给君主,并授予君主 无限的权力。
(三)自然法 自然法是指人们必须遵守的一种道德规范。洛克 指出:“ 指出:“自然状态有一种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 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 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的 和独立的,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 自由和财产。”自然法的作用在于:(1 自由和财产。”自然法的作用在于:(1)它所论 证的自由、平等及独立原则是反对专制的理论基 础;(2 础;(2)自然法是人们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是 人们不可动摇的行为准则;(3 人们不可动摇的行为准则;(3)自然法起到使人 们摆脱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社会建立国家的重要 作用;(4 作用;(4)自然法是制定实在法的基础和原则。
二、自然法理论
首先,霍布斯提出了“自然状态” 首先,霍布斯提出了“自然状态”、“自然 法”、“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等主 自然权利” 社会契约” 要命题,并作了详细的解释;其次,他第 一次提出了近代意义上的平等观。 1.自然状态——“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 .自然状态——“ 争状态。”竞争、猜疑、荣誉是冲突的原 争状态。”竞争、猜疑、荣誉是冲突的原 因。 2.自然法的原则
洛克生平及主要思想
洛克生平:洛克于1632年出生于英国,从小受到严格的教育。
清教徒的父亲在内战期间为议会军队而战。
1646年洛克在威斯敏斯特学校接受了传统的古典文学基础训练。
1652年克伦威尔主政期间,洛克到牛津大学学习,并在那儿居住了15年。
1656年洛克获得学士学位,1658年获硕士学位。
后来他还担任过牛津大学的希腊语和哲学老师。
在牛津期间洛克对当时盛行于校园内的经院哲学不感兴趣,反而比较喜欢笛卡尔的哲学以及自然科学。
他在36岁时曾被入选英国皇家学会。
也正是由于洛克的哲学观点不受欢迎,他最后决定从事医学研究。
这一时期洛克还结识了著名的化学家罗伯特·波义耳。
1666年洛克遇到了莎夫茨伯里伯爵,并成为伯爵的好友兼助手。
在此期间洛克开始了其一生最重要的哲学著作《人类理解论》(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的创作。
1675年洛克离开英国到法国住了三年,结识很多重要的思想家,后来又回到伯爵身边担任秘书。
1682年莎夫茨伯里伯爵因卷入一次失败的叛乱而逃往荷兰,洛克也随行。
伯爵在翌年去世,而洛克则在荷兰一直呆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
在荷兰期间洛克隐姓埋名,并且完成了包括《人类理解论》在内的多部重要著作。
1688年洛克返回伦敦,并在次年写了两篇十分重要的政治论文。
他的《人类理解论》也在1690年发表。
晚年的洛克大部分的精力都投注在《人类理解论》这部书上,不过此时也认识了包括艾萨克·牛顿在内的几位科学家。
洛克终身未娶,在1704年溘然长逝。
哲学思想:洛克是不列颠经验主义的开创者,虽然他本人并没有完全贯彻这种哲学思想。
洛克认为人类所有的思想和观念都来自或反映了人类的感官经验。
为人的心灵开始时就像一张白纸,而向它提供精神内容的是经验(即他所谓的观念)。
观念分为两种:感觉(sensation)的观念和反省(reflection)的观念。
感觉来源于感官感受外部世界,而反省则来自于心灵观察本身。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约翰·洛克(John Locke)是17世纪英国的法学家、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被普遍认为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在他的著作《论人的理解》(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和《政府论》(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中,洛克详细阐述了他对自然法的理解和应用。
本文将探讨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并分析其对政治哲学和人权理念的影响。
1. 自然法的概念和意义自然法(Natural Law)是指存在于人类自然状态下的普遍道德原则和法律规范。
洛克认为,自然法是上帝创造的,是公正和合理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所有人类,无论其社会地位、身份或国籍,都具有普遍适用性。
他强调人类理性的普遍性和尊严,认为自然法是基于人类共同的理性和道德观念。
2. 自然法和政治权力的关系洛克认为,政治权力应当受到自然法的约束。
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人民有权利限制和废除不能满足他们保护自然权利的政府。
政府的职责是维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权,如果政府违反了这些权利,人民有权采取反抗措施。
这一观点对后来的美国独立宣言和宪法对政府限权原则的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 自然权利和人权观念洛克主张人类有三个基本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他认为人们天生就具有这些权利,无论何时何地,无论政府是否存在,这些权利都应该受到保护。
这一观点对后来的人权思想和国际人权法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洛克的自然权利观念也对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产生了直接影响,它表明了人民对不公正政权反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4. 自由主义和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为自由主义倡导和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自由主义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主张政府应该最大限度地限制干预个人自由和财产权。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认为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这与自由主义的核心观点相吻合。
洛克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和保护人权的主张成为后来西方民主国家的重要思想基石。
洛克思想
一、自然法发挥了人的自然权利的理论。
洛克的自然状态,首先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其次这是一种平等的状态。
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
自然法的具体内容:人们都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1,平等权。
2,自由权。
3,生存权。
4,财产权。
这些就是天赋人权。
洛克所说的战争状态和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是有区别的。
首先,洛克认为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中的一种反常状态,而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
其次,两人对战争状态的含义在理解上有很大的不同。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的缺陷有:1,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
2,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公正的裁判者。
3,缺乏一种权力来保证判决的执行。
这是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的基础上,摆脱自然状态,而进入政治社会成立国家。
二、法治原则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
1,国家必须以已正式的法律来统治。
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行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
2,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法治不排除个别场合的执法的灵活性。
资产阶级法治原则早期的创始人。
三、分权理论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高于其它两种权利,处于支配地位。
立法权不是专断的,仍要受到限制和约束。
他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必须加以保护。
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立法机关不能用临时专断的命令来进行统治。
行政权由国王行使,立法权由议会行使。
对外权也由国王行使。
实际是两权分立。
四、自由思想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然的自由”。
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则享有“社会自由”。
就使除经人们同意这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和任何法律的约束。
洛克是第一个(也是唯一的)将自由提到“其余一切的基础”这样的高度来认识的思想家。
洛克指出,人的社会自由不受另一人的反复无常的、事前不知道的和武断意志支配的自由,它不受绝对的、任意权力的约束。
洛克的法律思想总结
洛克的法律思想总结洛克的法律思想源于17世纪的英国,对政治哲学、社会和法律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
他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著作《论政府》(Two Treatises on Government)中。
洛克的法律思想强调人权、自然法和政府合法性等重要概念,对后来的法治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
洛克的法律思想首先强调了人权的重要性。
他认为,人人天生平等,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不可侵犯的,政府的责任就是保护这些权利。
洛克主张,政府应该拥有有限权力,其目的是维护人们的权利。
这一理念对后来的宪法法律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例如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以及法治国家的理念都来源于洛克的思想。
其次,洛克关注自然法的概念,并将其与合法性相联系。
他认为,自然法是普遍适用的道德原则,是上帝所规定的。
政府的合法性在于其以自然法为基础进行统治。
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力是来自于人民的委托,人民有权责罢免政府。
这一理念为后来民主制度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支持。
此外,洛克还强调了分权制衡的原则。
他主张,政府的权力应该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部门,以避免滥用权力。
分权制衡的思想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例如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欧洲国家的议会和行政机构的独立运作等。
洛克的法律思想还与社会契约论密切相关。
他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人们之间的社会契约。
人们在自然状态下自由、平等但也容易陷入冲突与争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与生活,人们通过契约形成政府。
政府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们的权利。
这一思想对于后来的政治理论和国际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洛克的法律思想在某种程度上被认为是一种自由主义的理论,主张个人和政府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平衡。
他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委托,政府的合法性是建立在人民的基础上的。
洛克的法律思想为后来的民主国家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总结来说,洛克的法律思想强调了人权的重要性、自然法和政府合法性的概念、分权制衡的原则以及社会契约论。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洛克是英国革命后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
洛克的政治法律思想的特点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
如果说霍布斯倡导的是理性主义为基础的专制主义。
那么,洛克倡导的则是理性为基础的自由主义。
约翰·洛克(1632年8月29 - 1704 10月28日)是英国哲学家和医生,被广泛认为是最有影响力的一个启蒙思想家和俗称“自由主义”之父。
认为是英国最早的经验主义者之一,按照弗朗西斯·培根爵士的传统,他对社会契约论同样重要。
他的工作极大地影响了认识论和政治哲学的发展。
他的著作影响了伏尔泰和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许多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以及美国革命者。
他对古典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理论的贡献反映在《美国独立宣言》中。
一、自然状态论洛克在的自然状态观点,与霍布斯观点有很大不同。
他不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们互相残杀,人与人之间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时刻处于战争状态。
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一个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说:“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的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洛克还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
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
”他的意思无非是说明自然状态不是一种战争状态,而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状态。
洛克还说自然状态不是放任状态,而是有规则可循的状态,自然法调整和处理人们的关系和财产。
“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我觉得洛克的法律思想概括起来可以有一句话来表述:就是使每一个人所享有的自然权利都能够得到保护。
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下洛克的法律思想具体是什么样子的。
首先,洛克描绘了一个他所认为的自然状态,他认为人类最初是处于一种纯粹的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的自由、平等的状态。
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起支配作用。
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每一个人,也就是说,人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这种惩罚权不是无限的,它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限度。
洛克基于自然状态,进一步提出人人享有自然权利。
而洛克对自然权利的理解主要是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当然,洛克所说的自然权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然权利。
这里的自然权利应该和天赋人权的意思差不多。
那么,我们看看,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自然权利能不能得到保障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每个人的认知不同,对同样的事情可能抱有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看法,所以,纯粹的以人的理性来维持自然状态就很容易发生争执、冲突等情况,如此,我们的第一个问题就出来了: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制定的、稳定的、人所共知的法律,作为人们共同的是非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
好,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还有什么问题呢,既然有了法律,自然是需要有人来裁判了,所以第二个问题就很显而易见了,那就是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纠纷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
但是,光是裁判者还不够,还需要能够对裁判者所做出的判决进行执行,所以第三个问题就出来了,就是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
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自然状态是不稳定的,人们为了保障自然权利,自然就会寻求一个新的,稳定的社会形式,这个社会形式,就是国家。
洛克认为,国家是自然而然产生的,是人们为了保障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的自然权利,防止受到侵犯,抵抗本社会内或本社会外对自由的侵犯和危害,自发的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自愿放弃各自独立行使的惩罚权,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行使。
洛克的法律思想
• 洛克的契约论几点值注意 • 其一,人们通过订立契约组成社会时所放弃的 权利,仅限于自然法的执行权。 • 其二,即政府以及执法者,只是缔结契约的一 方而不是凌驾于契约之上的第三者。 • 三,政府和执法者也只能是代表社会中大多数 成员的意志。 • 其四,人类可以互相订立其他契约和协议而仍 处在自然状态之中。
洛克的法律思想
• 约翰· 洛克(1632—1704年) •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 • 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学说和社会学说的开 创者 • 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 • 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 • 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的倡导者和辩 护者
• 生平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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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著作 1、《人类悟性论》 2、《论宗教宽容的书简》 3、《政府论》上下两篇是洛克有代表性 的政治著作,尤其是下篇,在政治法律 思想历史上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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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权的理论 1.行政权 行政权的起源 行政权的性质 行政权的范围 行政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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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法权。 立法权的来源 立法权的性质 立法权的范围
• (1)立法权不是专断权 • (2)立法权不能多于那些参加社会以前处 在自然状态的人们放弃给社会的权力 • (3)立法权不得与自然法相违背 • (4)立法权不得侵犯财产权 • (5)立法权不得转让 • (6)人民有权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
• 3.对外权 • 对外权,也就是联盟权,主要是决定一 个国家对外关系中的参战与媾和以及和 平时期的外交关系.
• 三、法治原则与自由精神 • “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 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 议来进行统治。” • 他认为,依据法律而管理国家是政府的 职责,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肯定不再 有政府存在。”法律一停止,暴政就开 始了。”
洛克和卢梭的民主思想之比较
洛克和卢梭的民主思想之比较XXX班级学号中国知网上对民主思想的解释为指一切与封建专制主义相对立的思想诸如反封建思想、自由思想、平等思想和有关民主政体的思想等等。
洛克是英国十七世纪英国哲学家,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
卢梭是18世纪近现代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
从他们两人的民主思想的类别来看,洛克倡导的是自由主义民主,卢梭倡导的是共和主义民主。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论述洛克和卢梭在民主思想上的异同。
首先,要理解洛克和卢梭的民主思想的异同,就要先对他们所生活的时代和社会背景有所了解。
洛克出生在清教徒家庭,父亲是一名清教徒,参加过国会一方作过战。
在克伦威尔时期,洛克正在上牛津大学,这所大学当时在哲学方面仍旧是经院派本色,洛克既憎恨经院哲学,又憎恨独立教会派的狂热。
他受到了笛卡尔很深的影响。
在英国复辟后,文学界和思想界中全受君主神权说的支配。
后来有一派民党出来用人民主权说来代替君主神劝说。
不过他们对于民主政体,只想设法限制并不想根本推翻。
他们的理想的整体便是立宪的君主政体。
洛克和创造民党的首领傻福贝莱波很接近,于是成为了一位代表民党思想的哲学家。
卢梭出生于日内瓦的钟表匠家庭,幼年丧母,后来离家外出到法国、意大利等国家过着贫困的流浪生活。
贫穷的出生和坎坷的经历使他经常接近下层群众,体验到社会的压迫和不平等,感受到这些压迫和不平等给下层群众带来了深重的苦难。
这对于他的激进的政治思想的形成有很大的影响。
他没有受过正规教育,靠自学掌握了丰富的知识。
后来在巴黎他结识了当时许多的著名思想家,如伏尔泰、孟德斯鸠等人,其中尤其和狄德罗交往甚密。
他在政治思想上比其他任何启蒙思想家更激进,但在哲学仍是一个自然神论者,没有达到无神论的水平。
因此,他和其他思想家之间既有友谊,又有争论。
下面从他们民主思想的内容来比较他们民主思想的异同。
第一,从他们对自然状态的论述来看,他们都主张人与人之间的平等。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1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1浅析洛克的自由与法治思想1.人无法与自由分离,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洛克的法治理论是同自由联系在一起的,通过对自由的界定,洛克论证了法治的原则,从而在政治制度上为自由提供了保障。
洛克区分了两种自由,一种是“自然自由”,这种自由既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又超出了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一种是“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这是一种社会状态下的自由。
从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下的两种自由出发,洛克论证了法律的存在与自由的共容。
洛克断定,“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
”正是出于实现个人在社会下享有自由的目的,人们设置了立法机关,制定了法律,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
进而他对自由与法律的关系进行了辩证论述。
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个人享有的自由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事情上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做的自由。
他说:“在有政府的情况下,人的自由就是遵守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全社会都承认的,长期有效的法律。
”还说明了自由以法律存在为前提,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就法律的真实意图来说,与其说它是一种限制,倒不如说它是指导一个自由和聪明的人追求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不论人们如何误解,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而不是取消和限制自由。
在有能力使用法律的一切状态里,哪里没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因为自由是免受他人的限制和暴力,在没有法律的地方,这是不可能的。
”这里就突出强调了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和前提条件.2.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思想他从政治社会和政府的宗旨开始论述,指出:人们之所以联合成国家,接受政府的统治,其重要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他还说,所有这一切都不是为了别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安全、稳定和公共利益。
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必须对政府进行合理的权力配置,实行依法治国。
他说:“安稳地享用自己的财产是人们进入社会的重要目的,社会中制定法律是实现这一目的的主要工具和途径。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在欧洲法律思想史上,洛克第一次从理论上论证了“天赋人权”原则,这是其社会契约论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内容。
由此出发,他提出了“主权在民的法律观”以及系统的自由学说,阐明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他主张实行法律的统治,为防止滥用权力和专横,提出了分权理论。
一、自然法理论(一)对神权法思想的批判洛克同霍布斯一样是唯物论的经验论者,霍布斯的唯物主义成为他政治法律思想的出发点。
洛克提出了著名的“白板说”,认为心灵自身不能形成观念或具有知识。
他说,知识来自感觉经验,人们的认识只能通过观察的反省,也就是通过经验,才能获得知识。
因此,洛克与霍布斯非常相似,强调只有从抽象的神学和形而上学中解放出来,才能认识政治和法律。
(神权法思想是西欧封建社会君主专制的理论基础之一,因此它是建立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的严重障碍。
17世纪英国神学政治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是菲尔麦,他以圣经为根据,宣扬“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
这虽然是一种陈腐的理论,但经过漫长的中世纪,人们的思想被其严重的束缚,在当时的英国也相当有市场,甚至很多议员虽然反对国王的专制与暴虐,但仍信奉国王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
洛克的《政府论》上篇就是以菲尔麦为靶子,逐一批驳这种观点。
他认为,国家并不是上帝创造的,权力与法也不是神授的,王位亦不能世袭,因为这“既无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
”)(二)社会契约论同霍布斯一样,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是通过社会契约论来表现的。
不过,霍布斯是为绝对集体政治辩护的,这不符合英国资产阶级胜利后的需要,因此,洛克重新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作了解释。
1,首先,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平等的状态”,(是一个人间乐园,人与人的关系并不是豺狼关系,它与战争状态有“明显区别”,认为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之间的区别,“正像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同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迥然不同”。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洛克(John Locke)是17世纪英国的一位重要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
他的法律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洛克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政府合法性、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和私有财产等方面。
本文将就这些内容进行探讨。
一、政府合法性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是指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
在洛克看来,政府的权力源于人民,政府只有得到人民的授权和同意,才能行使权力。
他强调权力的合法性必须建立在人民的自愿和同意之上,否则,政府就是非法的。
洛克进一步指出,人民授予政府权力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
政府的职责是维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安全。
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政府的权力才是合法的。
当政府滥用权力或者不能履行职责时,人民有权废除这个政府,并且成立一个新的政府来维护他们的权益。
二、自然权利在洛克看来,人类天生具有一些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他强调每个人都有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生存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存并追求自己的幸福。
自由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自主决定自己的行动和选择。
财产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拥有和管理自己的财产。
洛克指出,这些自然权利是不可侵犯的,任何政府都无权干涉或剥夺。
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而不是违反或侵犯这些权利。
当政府违背了人民的自然权利时,人民有权反抗和废除这个政府。
三、社会契约洛克提出了社会契约理论,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是建立在人民自愿达成的契约之上的。
人们在社会契约中同意将一部分权力委托给政府,以换取人民的安全和公共利益。
洛克认为社会契约是建立正当政府的基础。
社会契约理论强调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的权威不是神圣的,而是由人民的授权和同意赋予的。
因此,政府应该为人民服务,而不是反过来。
政府的权力是受限的,只有在人民的利益范围内才能行使。
四、私有财产洛克将私有财产视为人民的自然权利之一。
他认为个人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劳动获得的财产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
私有财产的存在不仅能够激励个人努力工作,也能保障个人的幸福。
约翰·洛克法律思想文献综述
CulturalCorridor 文化长廊Cutting Edge Education 教育前沿 19约翰·洛克法律思想文献综述文/祁湘摘要:洛克作为启蒙思想家中最具有影响力的人物之一,其思想建树含括在政治、法律、教育、哲学及心理等方面,法律思想作为其思想中的一部分,对西方法律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回顾国内学界对洛克法律思想研究的理论成果,对我们了解其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挖掘洛克法律思想中新的内涵,对推进我国依法治国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洛克;社会契约论;自然法;自由主义1 关于洛克对神权法思想批判的研究作为中世纪欧洲启蒙运动的代表思想家之一,洛克深刻批判了神权法对人们思想和自由的禁锢和统治。
洛克作为新兴资产阶级的主要代表之一,面临着建立新兴资产阶级政权这一迫切需求,为反对神权而提出了著名的“白板说”。
洛克强调,人们要能够认识政治和法律,就必须使自己获得解放,只有将自己从抽象的神学和形而上学之中解放出来,这一认识目的才能够达成。
由于同一时期的思想家都有批判神权法的思想理论,内容都相差不大,国内学者对洛克这一思想的针对性研究十分稀少。
2 关于洛克社会契约论思想的研究社会契约论作为洛克法律思想的重要思想成果之一,在西方民主政治发展的长期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在其《政府论》下篇中提出的,同时社会契约论也是其自然法理论的表现形式之一。
袁芳通过对比洛克和罗尔斯社会契约论的自然状态和原始状态,阐明了洛克的自然法理论是具有形而上学意义上的自然秩序,其社会契约论是传统的社会契约论。
人们虽然享有各种自然权利,但由于这些权利缺少权威规则的保护,随时可能遭到破坏。
有的学者从现实需求出发,通过对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的探讨,挖掘其对我国构建服务型政府的意义与启示。
洛克所提出的关于有限政府的理论依旧具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意义。
关于洛克社会契约论的研究,国内学者从多个角度对其理论内涵和现实意义都做了深入的研究,研究成果促进了我们对其思想的深入了解,同时,也为我们对其思想的借鉴参考提供了方向的指引。
《西方法律思想史》第十二讲洛克的法律哲学
2.自然人性的客观化 ——财产权理论的意义和价值
(3)自然人性客观化的后果——自然状态冲突的本质
a.从欲望与激情的冲突到财产权的获得与行使的冲突 b.从单纯的自我保存到共同社会生活的追求 c.和平的权利优先于战争的权利
(二)
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与近代 自由主义的生成 ——洛克法律哲学的要素
(二)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与近 代自由主义的生成
2.自然人性的客观化 ——财产权理论的意义和价值
(2)自然人性客观化的方法——劳动财产权的确立
a.上帝给予所有人以共有的财产 b.人对其自身拥有绝对的财产权(property)
α:自由 β:平等 γ:地产
c.人通过自身的劳动获得的成果属于他自己
α:劳动是其自身财产权的体现 β:劳动使共有变成私有 γ:劳动以人自己的本性(财产)的必要需求为限 δ:劳动需以他人能够充分享用财产为前提
c.社会契约的后果:构建政府权力
α:立法权至上 β:执行权作为最高权力
β1:分享立法权 β2:拥有特权 γ:对绝对权力的恐惧
d.重新理解政治信托的本质
α:谁有权撤销此种政治信托 β:财产是政治信托的标的吗? 即使是,受托人可以处分吗? γ:谁有权基于此一政治信托 对受托人主张权利?
(三)
革命与自然状态的复归 ——洛克法律哲学的激进特质
(四) 洛克法律哲学的影响
(四)洛克法律哲学的影响
(1)确立了自由主义法哲学的基本立场 (2)奠定了社会契约论的基本结构 (3)落实了人民反抗权的主体承载 (4)强调了社会相对于政府的优先性
c.自然状态的摆脱之原因乃是 私人理性对自然法之执行所导致的 不确定性
(二)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与近 代自由主义的生成
——洛克法律哲学的要素
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洛克,J.
John Locke(1632~1704)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
出身于商人、律师和清教徒家庭。
1667年开始结识阿什利勋爵,即后来成为辉格党领袖的沙夫茨伯里伯爵,并任其顾问,1683年追随他逃亡荷兰。
1688年“光荣革命”后返回英国。
著有《政府论两篇》(1690)。
书中驳斥了英国保王派R.菲尔默(1588~1653)鼓吹的君权神授论,并系统地阐述了他自己的政治、法律学说,为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所建立的君主立宪制、为资产阶级财产神圣不受侵犯的权利提出理论根据。
洛克认为人类在国家出现以前处于自然状态中是自由、平等的,他们根据自然法享有人身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同时自然法也教导他们不应侵犯他人的这些权利。
这种自然法反映人的理性,旨在维护和平和人类。
但这种自然状态有缺陷,即每个人的权利都不稳定,经常会受到他人侵犯;每个人虽然拥有执行自然法并惩罚违反自然法者的权利,但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是不合理的,为此,人们相互订约建立起政治社会,即国家。
在建立国家以后,人们仍享有对人身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自然法也依然存在,它对统治者或其他一切人都是永恒的规范。
人们放弃给国家的,只是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由自己执行自然法和惩罚违反自然法者的权利。
关于国家分权问题,洛克提出立法权和执行权(行政权)的分立,没有提出司法权的分立,并认为对外权和执行权是难分的。
他认为在一个国家中,立法权是最高的、神圣的、不可变动的权力,如果没有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
针对当时英国情况而论,他所讲的立法权和执行权,就是分别指国会和英王;他主张两权分立,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就是主张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
他曾有力地抨击了专制政权,认为受专制君主统治的臣民,还不如说是“奴隶”;尽管君主允许臣民诉诸法律并由法官解决争端,但这只不过是君主让那些为他作苦工的牲畜不要相互伤害残杀,而不是出于爱护。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洛克作为英国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政治理论家,反对“君权神授”说。
他依据资产阶级人性论,运用自然法理论,在其《政府论》中系统地阐述了他的社会国家学说。
(一)论自然状态像霍布斯一样,洛克也用自然状态、自然法、社会契约等观念来说明国家的起源,但在内容上,两人又有很大不同。
洛克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中。
但这种状态不像霍布斯所说的互相惨杀、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而是一种和平、自由状态。
人人平等地享有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自然权利”,这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在这种自然状态里,自然法起着支配作用。
洛克说:“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能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但这种自然状态是不能长期存在下去的。
主要是由于缺乏明确的公认的法律,缺乏公共的裁判者和执行判决的机构。
这样有些人就会出于偏私或无知,侵犯别人的权利,导致冲突发生,甚至战争。
这种恐惧和危险使人们愿意放弃自然状态,同别人联合起来进入社会状态。
(二)国家的起源和目的如何脱离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呢?洛克认为其惟一途径就是同其他人订立契约,达成协议,联合为一个共同体,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被指定的人行使或按照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
人们自愿放弃一些权利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安全、财产和自由,把判定是非的权力、担当保护的职责交给国家或一个公共立法机构。
这样,国家就产生了。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的观点有许多区别:第一,在权利交付问题上。
霍布斯认为,订约时,人们把一切权利都交出去了;而洛克则认为,人们在成立政府,放弃自然权利时,只交出一部分权利,还保留着生命财产和自由等不可转让的权利。
第二,在缔约问题上。
霍布斯认为统治者不是缔约的一方而是被授予权力的人,不存在违约问题,人们不能以此为理由来解除对他的服从;而洛克则认为,统治者是参加订立契约的一方,是从订约的人们当中推选出来的,因此要遵守契约。
【名人故事】自由主义鼻祖:约翰洛克
【名人故事】自由主义鼻祖:约翰?洛克约翰·洛克是培根、霍布斯之后,英国唯物主义经验论哲学的主要继承者。
他的哲学、政治思想反映了上升时期资产阶级的要求,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约翰·洛克1632年出生于一个律师家庭。
父亲曾参加过克伦威尔的军队,这使洛克从小就受到了资产阶级革命思想的影响。
大学期间,他与波义耳、牛顿等科学家建立了交往关系,对物理、化学等自然科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他潜心攻读经验科学,广泛地阅读了培根、笛卡尔等人的著作。
大学毕业后,他当过教师,不久又作了辉格党领袖艾希利勋爵的秘书、顾问和私人代表,深受其政治思想的影响。
1683年,因逃避斯图亚特王朝的迫害,洛克随艾希利避居荷兰。
1688年“光荣革命”后,返回英国并在新政府中担任职务。
这种不平常的经历和社会关系,对洛克的世界观和政治态度产生了非常深刻的影响,也促使他成为新兴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家。
他的法律思想是为立宪君主制和相应的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根据的。
其主要著作有《论宽容异教的通信》、《政府论》上下篇和《人类理解论》等。
洛克集中研究了人类的知识起源和认识能力。
他尖锐地批判了“天赋”观念,认为人的一切知识和观念都是通过后天的学习得来的,并不是早就存在于人的头脑中。
他提出了著名的“人心白纸说”,认为人心就像一张白纸,上面本没有什么,要通过各种学习和有了各种经历后,才形成知识和观念。
洛克又把经验分成外部经验和内部经验两种。
认为外部经验是客观物质世界对人的感官作用的结果,内部经验则是人的心灵本身的活动,比如意愿、爱憎等等。
外部经验论反映了洛克哲学的唯物成份,内部经验论则体现了洛克哲学的唯心论色彩。
作为一个在历史上产生了巨大影响的思想家,洛克最重要的成果在政治思想方面,它的社会政治思想体系主要体现在他的《政府论》一书中。
在这本书中,它系统阐述了古典自由主义的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在洛克看来,在法律产生之前,人类处在一种自由状态和平等状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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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革命后期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政府论》《论宽容异教的通信》《人类理解论》。
一、自然法 发挥了人的自然权利的理论。洛克的自然状态,首先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其次这是一种平等的状态。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自然法的具体内容:人们都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1,平等权。2,自由权。3,生存权。4,财产权。这些就是天赋人权。洛克所说的战争状态和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是有区别的。首先,洛克认为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中的一种反常状态,而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其次,两人对战争状态的含义在理解上有很大的不同。洛克认为自然状态的缺陷有:1,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2,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公正的裁判者。3,缺乏一种权力来保证判决的执行。这是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的基础上,摆脱自然状态,而进入政治社会成立国家。
四、自由思想 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然的自由”。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则享有“社会自由”。就使除经人们同意这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和任何法律的约束。洛克是第一个(也是唯一的)将自由提到“其余一切的基础”这样的高度来认识的思想家。洛克指出,人的社会自由不受另一人的反复无常的、事前不知道的和武断意志支配的自由,它不受绝对的、任意权力的约束。自由的意识自立和自主。人的自由离不开理性。自由固然要受法律的约束,法律的目的却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 ,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那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资产阶级法制主义的奠基人,也是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影响了杰弗逊和法国大革命。
二、法治原则 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1,国家必须以已正式的法律来统治。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行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2,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法治不排除个别场合的执法的灵活性。资产阶级法治原则早期的创始人。
三、分权理论 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高于其它两种权利,处于支配地位。立法权不是专断的,仍要受到限制和约束。他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必须加以保护。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立法机关不能用临时专断的命令来进行统治。行政权由国王行使,立法权由议会行使。对外权也由国王行使。实际是两权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