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信用卡盗刷引起的纠纷的审判案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因信用卡盗刷引起的纠纷的审判案例—特约商户承担

中国法院网讯丢失的银行卡被人用来在商场消费后,懊恼的杨某以商场未尽审查义务为由,将华堂商场告上了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华堂商场赔偿原告杨某损失2208元。

2003年10月,杨某在招商银行办理了招商银行知音国际卡一张。2004年10月28日18:00-20:00,杨某在北京市海淀区龙翔路“大连海鲜农家菜”饭店吃饭期间不慎失窃,丢失银行卡和现金等。杨某发现被窃后于21:00通过电话方式挂失并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被窃的银行卡于当晚20:50左右被他人在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堂公司)所属的华堂商场亚运村店进行了五次交易,累计2208元。

为此,杨某诉至原审法院,主张华堂公司的收银员在收银过程中未能认真核对签名,违反了法律规定和收银操作规程,请求判令华堂公司赔偿其上述损失。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华堂商场亚运村店收银员工作疏忽,没能认真核对他人在信用卡支付同意单上的签名与持卡人姓名是否一致,造成杨某信用卡被冒用,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故依法判决华堂公司赔偿杨某人民币2208元。

华堂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二中院,称杨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信用卡被盗的事实,华堂商场亚运村店收银员是按照华堂公司与工商银行的协议执行的,其操作并无违规之处;杨某未能妥善保管和被盗后未能及时挂失导致该信用卡被冒用,杨某对此应承担责任。

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花园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可以确认本案所涉杨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被盗,且杨某已就此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杨某所持招商银行信用卡系凭签字授权支付的,华堂公司作为具有信用卡结算业务的特约商户,有义务严格依照有关信用卡操作规程完成结算,在核对签购单上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签名不一致或信用卡背面无签名的情况下,应停止受理结算业务。由于华堂公司未按操作规程尽到注意义务,致使杨某的信用卡被他人冒用,由此造成杨某的损失应由华堂公司承担。根据本案所涉信用卡的性质,该信用卡被冒用与持卡人杨某是否妥善保管和被盗后是否及时挂失之间无因果关系。综上,华堂公司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法院依法驳回华堂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