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合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幼儿落井死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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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在濮院的新居民龙某带着其2岁多的儿子到哥哥的租房处帮忙干活,后龙某发现儿子不见了,四处寻找,发动老乡和亲戚帮忙也没找到。

10月18日中午,在哥哥出租房旁另一户人家王某家的水井中发现了已溺水身亡的孩子。

儿子的离去,对龙某的家庭来说可谓遭遇灭顶之灾,其亲人多日来一直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中。

龙某及其家属认为,该井未设置井盖或采取其它防范措施,存在重大过错。

19日,龙某到洪合镇新居民调委会要求调解,要求王某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5万元。

王某对龙某提出的赔偿要求非常气愤,不能接受,认为龙某家的小孩才2岁多,需要父母家人的照看和监护,怎么可以随便让这么点的小孩到处走呢!同时,自己家的井所处的位置较偏,距其哥哥的租房处有一段距离,龙某应该看管好自己的小孩,不应该置其不管、到处走动,存在严重的不安全隐患。

故此事件应该是家属自身的责任所致。

依据我国《民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龙某夫妇作为其儿子监护人,缺乏照看、粗心大意,未尽到父母的监护责任,对孩子落井死亡的结果具有重大过错。

而王某作为该井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水井进行管理和维护,为其加盖顶盖或者设置警示标志等,而王某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存在一定的过失。

由于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存在较大分歧,一时难以达成协议,我们对此没有放弃,进行了多次调解。

根据该纠纷的事实情况并依据法律规定,通过三天多耐心和深入细致地析法明理,终于在22日晚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通过本案例,我建议:大家应对居住地附件的水井、河塘等容易出现危险的场所加设防护设施、做好危险提示;同时,小孩监护人要看管好自己的小孩,千万不能麻痹大意,不要让小孩到水井、河塘边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玩耍,勿让悲剧重演!
洪合新居民调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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