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一)
大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1986]24号
大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大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2月7日大政发〔1986〕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大连市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大连市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需要使用土地者,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合营企业对于批准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其使用权不得任意转让。
第四条合营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的用地范围的确定、土地划拨和发放用地许可证等事宜,由大连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办理。
合营企业在城市规划内使用土地的地政管理、使用监督和收费等事宜,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局)负责办理。
合营企业使用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的用地手续、地政管理、监督和收费等事宜,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第二章土地的使用管理第五条凡申请使用土地的合营企业,均须具市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立项证件和市规划局的用地批复文件,在市房地产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合营企业在批准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服从大连市的总体规划,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改变地形地貌和动用、破坏地上、地下资源和设施。
第七条合营企业的一切建筑和生产设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建筑规范、防火安全等法规的要求,并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合营企业必须按土地使用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建设,如需改变用途,变更用地范围,须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法讲义
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概念与种类概念: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单独投资特征:(1)外商直接投资(2)外国私人投(3)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投资者共同承担风险分享利润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契约式合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问题:中外投资者范围的规定](二)投资项目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允许类*鼓励类: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限制类: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发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禁止类: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环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适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允许类:不属于以上三类的,属于允许类。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1、并购形式(1)股权并购-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2)资产并购①先设立、再并购:外国投资者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的资产并运营该资产。
②先并购,再设立:外国投资者协议先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运营该资产。
外商投资企业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和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均为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丙公司(以下简称“丙”)为一家外资企业。
2008年,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名为“中外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根据合资合同,甲、乙、丙三方分别持有合资公司30%、40%和30%的股份。
合资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0年,丙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丁公司(以下简称“丁”),丁公司为一家香港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对丙公司股权转让事宜提出异议,认为丙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争议焦点:1. 丙公司是否违反了《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未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2. 甲、乙双方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例分析:1. 丙公司股权转让是否违反了《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二)转让方应当事先征得其他投资者同意;(三)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在本案中,丙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丁公司,双方均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且丙公司在股权转让前已与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然而,丙公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因此,丙公司未完全履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2. 甲、乙双方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格式范本(3篇)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格式范本出让方(甲方):_____地址:_____ 邮码:_____ 电话: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受让方(乙方):_____地址:_____ 邮码:_____ 电话: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之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或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_____房产使用土地位于_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_。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平方米。
或: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平方米,为_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_%;即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土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年,自____起算。
第五条_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____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人民币。
土地权政策及程序
888有限公司土地权政策及程序(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形式1.有偿出让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或拍卖方式受让土地使用权,并与土地局签订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证书》。
以这种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是:(1)居住用地七十年;(2)工业用地五十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5)综合或者其它用地五十年。
2.有偿转让土地使用者以有偿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给其它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以这种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的年限为出让土地年限减去己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3.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条件。
土地使用者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条件、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共同组成合资、合作企业,这种合营方式必须到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局办理用地手续。
如所用土地为行政划拨的,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4.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租赁给土地承租人使用,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如供出租的土地是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必须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形式1.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国家先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再出让给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土地不得直接出让或出租;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企业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此类项目用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理,集体土地的股份不得转让。
(三)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可通过有价出让、有价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方式向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局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与土地局签订土地有价使用合同,土地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价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并领取《土地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2篇)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外商投资和经济发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
土地使用方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取得本市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土地使用方划拨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并承担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合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土地使用方在划拨土地使用权之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和资质,并确保划拨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第六条土地使用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土地使用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前为外商投资企业续期,但每次续期年限不得超过20年。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获取和转让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向土地使用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文件,以证明其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履行期间,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
如确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土地使用方同意。
第九条土地使用方有权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土地使用权划拨后的一定期限内开始使用土地。
如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开始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将土地使用权使用给合法的经营者。
但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保持土地使用权的一致性,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第三章土地使用范围和责任义务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依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开展与本企业所取得土地使用权相符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合理选择生产经营项目,促进经济发展和资源节约利用。
土地使用权证明(完整版)
土地使用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按审批管理的规定报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
br(4)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价款,政府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
br( 5)办理土地登记的有关手续。
br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br(1)准备招标文件,如招标书、投标书、土地使用和规划条件等。
br(2)发布招标公告。
br(3)有意受让人办理竞标手续。
br(4)政府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出让合同。
br( 5)中标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br 拍卖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br(1)准备拍卖文件。
br(2)发布拍卖公告。
br(3)有意受让人索取有关文件,办理竞投手续。
br(4)在指定地点、时间竞投。
br( 5)签订出让合同。
br(6)支付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br br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第五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职务_____。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2002年修正)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200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8•【字号】•【施行日期】2002.01.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根据1998年8月24日津政发〔1998〕71号发布的《关于修改<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一次修正,2002年1月28日发布的《天津市修改<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本市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除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定办理外,新征土地或利用原有土地(包括使用房屋),均依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天津市土地管理局地政处(以下简称市土地局地政处)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管理和土地使用费的征收。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本市土地在批准立项之日起一个月内,持经批准的立项报告及用地文件到市土地局地政处申请用地,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年限,与批准的企业经营年限相同。
使用期满或提前停止经营的,应向市土地局地政处办理交回用地手续。
如需继续使用土地,应持合同延期批准机关的文件,到市土地局地政处办理继续使用手续。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应服从城市规划要求,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范围。
对批准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禁止转让、转借、转租、买卖或变相买卖,不得动用或者破坏地上、地下其他资源。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批准用地起两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使用土地时,市土地局地政处可吊销土地使用证,收回土地使用权,已缴的土地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均须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文件
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偿还未使用的银行人民币贷款。
7.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用于归还土地代垫款。
8.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支付土地竞拍保证金名义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
银行办理资本金入账、结汇业务,应当通过直投系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馈业务办理信息。当日办理的业务,必须当日反馈;备案内容必须填写完整,不得漏项填写;备案信息必须与业务情况一致,同时满足备案格式要求。
(二)入账备案格式要求
1.外汇资本金流入备案信息表中"资金来源"只能填写四种:一是境外汇入资本金;二是离岸资金;三是NRA账户资金;四是其他。经外汇局核准将境内外汇资金原币划转至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无需办理外汇资本金流入登记备案。
(一) 禁止结汇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在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之外使用。
2.外商投资企业未验资的外汇资本金,不得结汇或对外支付使用。
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另有规定外)。
4.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
2.银行为咨询、担保等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应按要求报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事前备案。
三、规范办理外汇资本金入账和结汇业务备案
银行应按照《关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银行端业务办理相关事宜的通知》(详见直投系统首页公告栏)要求,通过直投系统办理资本金入账、结汇业务。
(一)备案反馈基本要求
1."结汇用途"基本归类为土地款、工程款、货款、工资、奖金、税款、水电煤气费、佣金、购房款、咨询费、设计费、运费、租金、罚款和其他,选"其他"的,应在"备注栏"说明具体用途。
0703土地法学网上作业答案
《土地法学》> 作业系统1、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土地按用途分为(ACD )A:农业用地B:林业用地C:建设用地D:未利用地2、我国土地所有权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前提的,土地所有权为(D全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3、下列属于土地违法行为的是(ACD )A:破坏土地资源B:土地评估机构明显高估或低估土地价格C:非法买卖土地D:非法占用征地费4、中央统管全国土地的机构是国土资源部;地方统管土地的机构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正确)5、土地法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土地法既包括强制性规范,也包括任意性规范。
(正确)6、某大型企业因建设需要在某省一次征用耕地40公顷,批准此用地申请的国家机关是(A)A:国务院B:国家土地管理局C:该省人民政府D:该省土地管理局7、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的形式主要有(ABC)A: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继承)B:租赁C:入股D:出让8、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ABC )的义务。
A:保护土地B:管理土地C:合理利用土地D:改良土地9、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后,经依法处置,确定给(C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企业上级主管部门C:新的受让人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10、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拆除后没有被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A)。
A:由集体收回B:由国家收回C:可由该居民依法转让D:由该居民享有1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C ) A:惟一性B:统一性C:广泛性D:一致性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B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
A:国务院B:各级人民政府C: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D:B和c13、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使用。
(正确)14、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转让等方式交由用地者使用。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问题的意见-财企[2008]166号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问题的意见
正文:
----------------------------------------------------------------------------------------------------------------------------------------------------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问题的意见
(财企[2008]166号)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粤财外[2008]62号)收悉。
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一、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缴纳场地使用费,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而定: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没有支付土地出让金,应当按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已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三)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租金计算时已考虑场地开发和土地使用费因素,则不需缴纳场地使用费;如租金中未予考虑场地开发和土地使用费因素,则由承租人即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场地使用费。
(四)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中,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应当由中方投资者区别以上情况缴纳场地使用费。
二、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或支付的土地出让金,都作为土地资源的取得成本进行财务处理,同时应当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结束——。
土地使用权协议范本(通用6篇)
土地使用权协议范本(通用6篇)土地使用权协议范本篇1甲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一、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的农田总计面积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使用,转让费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
该土地长__________米(__________米),宽__________米(__________米)。
东邻__________,西邻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北邻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对上述土地转让前所拥有使用权及土地尺寸数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虚假不实情况,则视为违约。
三、上述土地转让的期限为无限期(即乙方永久使用)。
四、付款方式: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土地的转让款一次性付给甲方。
五、转让方式:甲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交付给乙方使用。
交付使用后,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上述土地的使用用途及处理方式。
乙方使用上述土地过程中,如需甲方协助提供该土地使用证明等相关资料时,甲方须无偿提供协助。
六、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期间,土地的增值或贬值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七、违约责任:__________协议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协议的上诉内容自觉履行。
如果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一切损失。
八、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识表示,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即时生效。
十、本协议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土地使用权协议范本篇2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电话: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电话:乙方于年月日在____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通过公开____方式以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万元)竞得甲方委托挂牌转让的____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以下简称交易标的物),现甲、乙双方就交易标的物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共同遵守。
土地租赁合同协议书7篇
土地租赁合同协议书7篇土地租赁合同协议书格式7篇土地租赁合同协议书怎么制定呢?凡是当事人需要取得对方标的物的临时使用、收益而无须取得全部权,并且该物不是消耗物时,都可以适用租赁合同。
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土地租赁合同协议书,假如喜爱可以共享给身边的伴侣喔!土地租赁合同协议书篇1出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承租人: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并遵守本合同。
一、土地面积和位置甲方自愿将占地___亩的农业耕地出租给乙方使用。
土地定向从_____________________开头(详见合同附图)二、土地使用和租赁形式1、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___。
2、租赁形式:家庭租赁经营。
三、土地租赁经营期限及租金交付:该场所的租赁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租金为_____________元。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监督土地的开发利用,确保根据合同商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土地。
2、依据合同收取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增加租金。
3、确保乙方独立经营,不侵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合同商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使用和经营租赁土地。
2、依据合同享有租赁土地的收益权、房屋全部权和购房权。
3、爱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将租赁土地的全部或部分分包给第三方。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便变更或终止。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并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变更或解除。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行抗力导致本合同难以履行的,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不担当任何责任。
3、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本土地租赁合同自行解除。
土地使用类别有哪些分类
⼟地使⽤类别有哪些分类⼟地对于⼀个国家来说是最重要的⾃然资源,⼟地是⼈类赖以⽣存的基础,在我国⼟地可以分为国有⼟地和集体⼟地两种,但⼟地使⽤性的分类是⾮常多的,那么⼟地使⽤类别有哪些分类?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地使⽤类别有哪些分类⼟地分类是根据⼟地的性状、地域和⽤途等⽅⾯存在的差异性,按照⼀定的规律,将⼟地归并成若⼲个不同的类别。
按照不同的⽬的和要求,有不同的分类。
我国的⼟地⽬前⼤致有三种分类:(1)按⼟地的⾃然属性分类,如按地貌、植被、⼟壤等进⾏分类;(2)按⼟地的经济属性分类,如按⼟地的⽣产⽔平、⼟地的所有权、使⽤权等进⾏分类;(3)按⼟地的⾃然和经济属性以及其他因素进⾏的综合分类,如⼟地利⽤现状分类。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同时借鉴国外⼀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国家新颁布的《⼟地管理法》,科学地将我国⼟地分为三⼤类,即农⽤地、建设⽤地和未利⽤地。
《⼟地管理法》定义:"农⽤地是指直接⽤于农业⽣产的⼟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利⽤地、养殖⽔⾯等;建设⽤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地、⼯矿⽤地、交通⽔利设施⽤地、旅游⽤地、军事设施⽤地等;未利⽤地是指农⽤地和建设⽤地以外的⼟地。
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地,在上述三种分类的基础上,我国⼟地管理⼯作者⼜将⼟地作了更进⼀步的分类,其⽅法是按照《⼟地利⽤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使⽤的⼟地利⽤现状体系,根据⼟地的⽤途、利⽤⽅式和复盖特征等因素,将我国⼟地分为了8⼤类、46⼩类。
8⼤类⼟地是: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矿⽤地、交通⽤地、⽔域、未利⽤⼟地。
(1)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地,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的⼟地;耕种三年以上的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宽⼩于1.0⽶,北⽅宽⼩于2.0⽶的沟、渠、路和⽥埂。
耕地中⼜分出灌溉⽔⽥、望天⽥、⽔浇地、旱地和菜地5个⼆级地类。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28•【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21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28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8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区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市建设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在所辖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删去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经审核批准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土地使用费缴纳的起算日期为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
四、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五、删去第十八条中的“或者租赁合同的”。
六、其他修改: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区、县或者浦东新区”修改为“区”。
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
本决定自2018年5月28日起施行。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制度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又称“三资企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简称。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我国制定的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经营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外资企业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中外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
[3]很显然,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一般组织形式。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按照法律分类,外商投资企业法属于我国公司法规的一个组成部分。
如果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是管辖国内所有公司的一般法,那么外商投资企业法则属于解决具有涉外投资因素的公司制度的特别法。
[4]基于这一特别法所设立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注册资本的含义、股权转让的条件、公司的权力机构等诸多方面,与按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实质性区别。
[5]因此笔者认为,基于外商投资企业法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非一种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以中外合作形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出资方式和利润分配方式更有别于一般的公司。
在我国引进外资的实践中,因上述公司制度本身的缺陷而导致的纠纷屡屡发生。
本文将结合笔者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实践中所接触到的实际情况和案例,剖析与此类具有涉外投资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相关的法律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及其运作机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依照该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就是说,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谁拥有的股权比例大,其所代表的表决权就大。
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12.22•【字号】•【施行日期】1992.12.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1992年12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三县)的城镇国有土地,按照本办法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经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方可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第四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合肥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为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管部门,负责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并对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土地使用权实施监督检查。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为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面积、用途、年限和其它条件由市土地局会同市规划局、市房地产局共同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局组织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土地局与受让人签订。
第八条市土地局应向预期受让人提供下列资料及有关规定:1.土地坐落、四至界线、面积并附地块界线图;2.出让年限;3.规划用途、建筑项目完成年限;4.建筑容积率、密度、净空限制;5.环保、绿化、消防要求;6.受让人应具备的资格;7.其它。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导手册(2023版)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指导一、一般商品分销(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1)新设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并购设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已设置外商投资企业增长分销经营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置商业企业,申请人应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协议、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章程)和上报材料,以及拟设置或新开设店铺与否符合都市商业网点规划等进行审核;(3)经营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旳,企业注册地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上报材料旳同步,应征得企业经营所在地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旳同意;其中,注册地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旳,企业注册地所在旳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将批复同步抄送企业注册地和经营所在地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4)中央管理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商业领域旳,按总投资属地方审批权限内旳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上述程序审批,并报商务部立案。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所有申请文献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与否同意旳决定,予以同意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不一样意旳,书面阐明理由。
(二)申报材料1、新设置商业企业(1)申请书;(2)投资各方共同签订旳可行性研究汇报;(3)协议、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4)投资各方旳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旳,应提供身份证明;(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旳近来一年旳审计汇报(成立不满1年旳企业可不规定其提供审计汇报);(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旳国有资产旳评估汇报;(7)拟设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旳进出口商品目录;(8)拟设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组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9)工商管理部门出具旳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10)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旳使用权证明文献(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如下店铺旳除外(店铺营业面积不包括企业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及公共区域,下同);(11)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旳符合都市发展及都市商业发展规定旳阐明文献(在地市级如下都市开设店铺,不需提供符合当地商业规划旳证明文献,下同)。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有哪些?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有哪些?除租赁房屋、场地的情形外,需使用本市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由外商投资者或者中方合营者、中方合作者持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照本市建设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经审核批准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办理缴纳土地使用费核定手续的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由合作合同中约定的缴纳人缴纳,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管理,完善本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
但外商投资企业使用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 (管理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主管部门。
浦东新区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市建设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在浦东新区和区、县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用地方式)除依法应当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将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合作者将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四)依法通过买卖或者其他转让方式取得国有企业、集体所有企业房屋所有权而获得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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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1)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国有土地位于,面积为平方米。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年,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算。
第四条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
〔或:第四条依据合资或合作企业合同,由乙方中的(注: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
〕
第五条土地开发费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
元人民币。
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须于本合同签字之日起日内全部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开发费后日内,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颁发(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土地使用费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币等),自年月日起,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应于每年月日前向甲方缴纳当年的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收取标准五年后根据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有关规定由甲方作相应调整,调整后乙方应自调整年度起按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
〔或:土地使用费在合资(或合作)企业经营期限内不作调整。
〕
(注:乙方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可依照减免规定拟定此条。
)
第七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银行帐号内。
银行名称:银行
分行,帐户号。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项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概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该土地用于建设项目,乙方必须按规划要求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甲方同意后办理变更土地用途的手续。
第九条甲方同意承担该土地的征地、拆迁、界址定点具体事务,并于
年月日前交付土地。
乙方应妥善保护界桩,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请求重新设施,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或:第九条乙方利用合资(或合作)企业中方原有场地,原有场地的界桩应由甲方重新核实。
〕
第十条土地使用年限满或乙方提前终止经营时,本合同同时终止履行。
乙方应向甲方交还土地使用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乙方对该土地内投资建筑物、附着物有权处置,但时间不得超过,逾期由甲方无偿取得。
如乙方需继续使用该土地,须在距期满六个月之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用地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须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乙方依据本合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如需转让、出租、抵押,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第十二条如果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费,从
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额%的滞纳金。
滞纳期超过六个月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有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期限应相应推延,乙方有权请求赔偿。
第十四条如果乙方在该土地上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乙方已付土地费用不予返还。
第十五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六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所有日期均为公历。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签署,甲方双方各执份。
第二十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乙方:
(章)
(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动产赠与合同
赠与人(以下简称甲方)、受赠人(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就赠与图书事宜订本合同,其条件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以下图书赠与乙方:
1 全套卷册出版社发行
2全套卷册书店发行
第二条甲方于年月日前将上述图书交付予乙方。
第三条乙方将受赠的图书陈设于乙方协会的阅览室,并委托管理员,提供会员阅览,保管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乙方若未能履约、或善尽保管的义务时,甲方可撤销合同。
第五条乙方如欲解散协会,则对所受赠图书的处理须遵照甲方的指示。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
受赠人(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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