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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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X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中华人民XX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

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ehicle Descriptor 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

指示部分(英文: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以下简称:VIS)。

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第六条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其它类型车辆产品需要标示VIN时,其生产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

第七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的要求;(四)符合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向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填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中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符合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及车辆生产准入条件的相关证明;(三)获得国家车辆生产许可的情况说明;(四)企业实际生产条件、生产情况说明;(五)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类型及年产量的说明;(六)车辆品牌的有关证明材料;(七)现场审查前还应依据《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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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告

2004年第 66 号

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制定《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 A01-01,国机管[1999]2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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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ehicle Descriptor 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指示部分(英文: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以下简称:V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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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

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ehicle Descriptor 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

指示部分(英文: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以下简称:VIS)。

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其它类型车辆产品需要标示VIN时,其生产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

第七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的要求;(四)符合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向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填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中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符合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及车辆生产准入条件的相关证明;(三)获得国家车辆生产许可的情况说明;(四)企业实际生产条件、生产情况说明;(五)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类型及年产量的说明;(六)车辆品牌的有关证明材料;(七)现场审查前还应依据《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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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11.02

【实施日期】200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4年第66号)

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制定《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A01-01,国机管[1999]2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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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以下简称VIN)的管理,保障车辆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VIN的定义和组成规则

第一节 VIN的定义

车辆识别代号(VIN)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所制定的一种全球统一的汽车标识编码,用于区分不同品牌、车型和制造厂商的汽车。

第二节 VIN的组成规则

1. VIN由17位字符组成,包括数字和大写字母。

2. 第1位字符为国别代码,代表汽车制造国家或地区。

3. 第2位字符为制造商代码,代表汽车制造商。

4. 第3至8位字符为车辆特征代码,代表车辆的品牌、车型等信息。

5. 第9位字符为验证码,用于验证VIN的合法性。

6. 第10至17位字符为生产序列号,用于区分同一品牌、型号的不同车辆。

第三章 VIN的管理和使用

第一节 VIN的管理

1. 汽车制造商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国家质量监督部门颁发VIN编码。

2. VIN编码应存储于国家统一的汽车信息数据库中,由汽车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节 VIN的使用

1. 汽车制造商应在车辆出厂时,将唯一的VIN编码刻在车辆的车架上。

2. VIN编码应清晰可见,不得涂改或伪造。

3. 汽车管理部门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时,将VIN编码与车辆信息进行关联,并记录在汽车信息数据库中。

第四章 VIN的查询和核对

第一节 VIN的查询

汽车管理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有权查询和核对VIN编码,以确认车辆的合法性。

第二节 VIN的核对

1. 车辆所有人应配合汽车管理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对VIN的核对工作。

2. 如发现VIN编码与实际车辆不符或有涂改、伪造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汽车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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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 号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制定《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 A01-01,国机管[1999]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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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ehicle Descriptor 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指示部分(英文: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以下简称:V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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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车辆识别代号(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简称VIN)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公路交通秩序,保障公民和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VIN的定义和分类

第一节 VIN的定义

车辆识别代码(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VIN)是一串唯一的标识,用于识别和区分不同的车辆。

第二节 VIN的分类

VIN根据国际标准ISO 3779,分为以下三部分:

1. WMI(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由世界制造商识别码组成,用于标识车辆制造商的名称、型号和系列。

2. VDS(Vehicle Descriptor Section):由6位字符组成,用于标识车辆的描述信息,如车型、车身类型、车辆用途等。

3. VIS(Vehicle Identifier Section):由8位字符组成,用于标识车辆的唯一序列号。

第三章 VIN的管理和使用

第一节 VIN的申领

1. 车辆制造商、进口商、代理商等在国家或地方交通管理部门

指定的机构申请VIN。

2. 申请时需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经审核合格后方可领取VIN。

第二节 VIN的标注和保存

1. VIN需在车辆的显著位置标注,以便于警方和交通管理部门

查验。

2. VIN的标注应清晰可见,不得移除或篡改。

3. 车辆所有人应妥善保存VIN的相关文件和备案信息。

第三节 VIN的查询和验证

1. 公民和社会团体可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渠道查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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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4年第66 号

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制定《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

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 A01-01,国机管[1999]2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

第三章VIN的编制和VIN编制规则的备案第四章VIN的标示和使用

第五章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ehicle Descriptor 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指示部分(英文: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以下简称:VIS)。

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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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统一的道路车辆识别系统,以便简化车辆识别信息检索,提高车辆故障信息反馈的准确性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则适用于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各种类型的汽车,挂车,摩托车的轻便摩托车。

第三条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公司依据国际代理机构的授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识别代号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受理有关“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申请和对申请的标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经权负责车辆识别代号的备案。

第四条定义

1、车辆识别代号(VIN):是制造厂为了识别而给一辆车指定的一组字码。

2、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L是VIN代号的第一部分,用以标示车辆的制造厂时就能使该厂识别标志,在与VIN代号具有唯一性。

3、车辆说明部分(VDS)是VIN代号的第二部分,它提供说明车辆一般特性的资料。

4、车辆指示部分(VIS)是VIN代号最后部分,制造厂为区别不同车辆而指定的一组字码。这组字码连同VDS部分一起,足以保证每个制造厂在30年之内生产的每辆车的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5、完整车辆:指除了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就能完成其预期的功能的车辆。

6、非完整车辆:指至少包括车架/动力装置/转向装置,悬架系统和制动系统等总成的车辆。车辆装配到这样的程即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还需要进行制造作业才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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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是汽车生产厂商为识别和管理车辆而设立的一个唯

一的标识号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车辆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不可篡改性、快捷性和实用性等特点,是车辆管理的重要依据。为了

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促进汽车行业健康

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车辆生产、销售、维修等相关行业单

位和个人,以及车辆管理部门。

二、车辆识别代号的定义和组成

车辆识别代号即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VIN),是由17位

数字和字母组成的代码,用于唯一标识一辆汽车。VIN码的组成如下:•第1至3位为世界制造厂标识码(WMI),用于标识汽车制造厂商信息。

•第4至8位为车辆描述信息(VDS),用于标识车型信息和装备

配置。

•第9位为校验位,用于检验VIN码的正确性。

•第10至17位为车辆识别码(VIS),是车辆识别代号的唯一标识。

三、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制度

1. 责任管理制度

车辆生产厂商应当建立和完善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制度,并明确管

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务,以保证VIN码的唯一性和准确性。销售、维修

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也应当对VIN码进行登记和管理,确保VIN码与车辆的一一对应。

车辆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监督和指导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工作,加强

对车辆识别代号的检查和抽查工作,防止VIN码的重复使用和篡改。

2. VIN码的申请和使用

车辆生产厂商应当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WMI码,并根据WMI码

规范制定VIN码。销售、维修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车辆销售、维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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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4年第 66 号

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制定《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 A01-01,国机管[1999]2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

第三章VIN的编制和VIN编制规则的备案

第四章VIN的标示和使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

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ehicle Descriptor 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指示部分(英文: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以下简称:V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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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

为了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统一的道路车辆识别系统,以便简化车辆识别信息检索,提车辆故障信息反馈的准确性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则。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各种类型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第三条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依据国际代理机构授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识别代号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受理有关“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申请和对申请批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经授权负责车辆识别代号的备案。第四条定义

1.车辆识别代号(VIN):是制造厂为了识别而给一辆车指定的一组定码。

2.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是VIN代号的第一部分,用以标示车辆的制造厂,当此代号被指定给某个车辆制造厂时,就能使该厂的识别

标志,在与VIN代号的其余部分一起使用,足以保证30年之内在世界范围内制造的所有车辆的VIN代号具有唯一性。

3.车辆说明部分(VDS):是VIN代号的第二部分,它提供说明车辆一般特性的资料。

4.车辆指示部分(VIS):是VIN代号的最后部分,制造厂为区别不同车辆而指定的一组字码。这组字码连同VDS部分一起,足以保证每个制造厂在30年之内生产的每辆车辆的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5.完整车辆:指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辆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就能完成其预期的功能的车辆。

6.非完整车辆:指至少包括车架、动力装置、转向装置、悬架系统和制动系统等总成的车辆。车辆装配到这样的程度;即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辆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还需要进行制造作业才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号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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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制定《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 A01-01,国机管[1999]2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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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 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 ehicle Descriptor 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指示部分(英文:V ehicle Indicator Section,以下简称:VIS)。

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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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统一的道路车辆识别系统,以便简化车辆识别信息检索,提车辆故障信息反馈的准确性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各种类型的汽车、挂车、摩

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第三条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依据国际代理机构授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识别代号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受理有关“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申请和对申请批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经授权负责车辆识别代号的备案。

第四条定义

1.车辆识别代号(VIN):是制造厂为了识别而给一辆车指定的一组定码。

2.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是VIN代号的第一部分,用以标示车辆的制造厂,当此代号被指定给某个车辆制造厂时,就能使该厂的识别

标志,在与VIN代号的其余部分一起使用,足以保证30年之内在世界范围内制造的所有车辆的VIN代号具有唯一性。

3.车辆说明部分(VDS):是VIN代号的第二部分,它提供说明车辆一般特性的资料。

4.车辆指示部分(VIS):是VIN代号的最后部分,制造厂为区别不同车辆而指定的一组字码。这组字码连同VDS部分一起,足以保证每个制造厂在30年之内生产的每辆车辆的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5.完整车辆:指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辆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就能完成其预期的功能的车辆。

6.非完整车辆:指至少包括车架、动力装置、转向装置、悬架系统和制动系统等总成的车辆。车辆装配到这样的程度;即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辆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还需要进行制造作业才能成为具有预期功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doc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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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ehicle Descriptor 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

办法》(另行制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九条工作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之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企业符合第七条规定、申请材料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工作机构应受理其申请;(二)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应在三日内告知申请企业不予受理;(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

工作机构受理或不予受理企业申请,都应出具加盖工作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要说明其原因。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版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版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

一、概述

车辆识别代号(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简称VIN)是车辆的唯一身份标识,通过VIN可以查询到车辆的生产厂家、型号、配置等详细信息。为了加强车辆VIN的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本文档制定了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

二、VIN的构成

VIN由17个字符组成,其中包含了车辆的一些重要信息,如制造国家、制造商代码、车辆属性等。VIN的构成如下所示:

- 1-3 - 国家制造商代码 -

- 4-9 - 制造商代码 -

- 10 - 车辆属性 -

- 11 - 检验码 -

- 12-17 - 序列号 -

三、VIN的注册和管理

在车辆生产阶段,制造商应在国家车辆识别代号平台注册VIN,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平台。VIN的注册应满足以下要求:

1. VIN的注册必须在车辆生产之前进行,且一经注册即不可更改。

2. 制造商应提供准确、完整的车辆信息,包括车型、配置等。

3. 制造商应承担车辆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旦发现违规注册VIN的行为,将追究责任。

国家车辆识别代号平台将对注册的VIN进行管理,确保VIN的唯一性和准确性。制造商和车辆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应配合平台进行VIN的查询和核对。

四、VIN的应用和查询

VIN作为车辆的唯一身份标识,在车辆销售、维修和追溯等过程中都有重要应用。消费者可以通过VIN查询车辆的详细信息,以便了解车辆的性能、安全性等。

VIN的查询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

1. 在购车前,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商提供VIN并进行查询。

2. 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国家车辆识别代号平台提供的查询功能进行VIN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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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4年第66号

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制定《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A01-01,国机管[1999]2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

第三章VIN的编制和VIN编制规则的备案

第四章VIN的标示和使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

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Manufacturer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ehicleDescriptor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指示部分(英文:VehicleIndicatorSection,以下简称:VIS)。

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

其它类型车辆产品需要标示VIN时,其生产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

第七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的要求;

(四)符合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定。

第八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向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填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中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符合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及车辆生产准入条件的相关证明;

(三)获得国家车辆生产许可的情况说明;

(四)企业实际生产条件、生产情况说明;

(五)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类型及年产量的说明;

(六)车辆品牌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现场审查前还应依据《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九条工作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之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企业符合第七条规定、申请材料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工作机构应受理其申请;

(二)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应在三日内告知申请企业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

工作机构受理或不予受理企业申请,都应出具加盖工作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要说明其原因。

第十条受理企业申请后,工作机构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一条工作机构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专家组的现场审查报告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专家现场审查时间除外)提出审查意见。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企业,工作机构为其分配WMI,并发放《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证书》(以下简称《WMI证书》。

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申请企业,不予分配WMI。工作机构应出具书面凭证,并说明其原因。

第十二条车辆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时,应按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或确认WMI,经工作机构确认后,进行备案或备案及换发《WMI证书》。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企业的注册地址发生改变的;

(三)企业生产的产品类别变化或增加、减少的;

(四)企业生产产品的品牌改变、增加或减少的;

(五)企业的其它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三条永久终止车辆产品生产的或被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撤销生产许可或取消生产资格的车辆生产企业,经工作机构确认后,撤销原有WMI,《WMI证书》同时作废。

第十四条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进口车辆产品,其车辆生产企业或销售商应将其使用的WMI向工作机构备案,提交WMI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准予进口的有关文件。

第三章VIN的编制和VIN编制规则的备案

第十五条获得WMI代码的车辆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及GB16735《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以下简称GB16735)的规定,制定本企业的VIN编制规则,并在VIN编制规则首次使用两个月前向工作机构备案。

进口车辆生产企业或销售商也应按照本办法及GB16735的有关规定,在车辆首次进口的一个月以前向工作机构备案VIN编制规则(中文、英文或本国文字版本各一份)。

车辆生产企业在备案VIN编制规则时,应填写《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备案申报表》(见附件二)和电子格式备案文件。

第十六条工作机构自收到车辆生产企业VIN编制规则备案申报表的10日内,对备案企业提交的VIN编制规则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及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工作机构向备案企业出具加盖工作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VIN编制规则备案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VIN备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三)。

VIN编制规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及相关国家标准的,工作机构应在7日内向备案企业出具《VIN编制规则修改通知书》(见附件四),并提出修改建议。备案企业应按照修改建议对本企业的VIN编制规则进行修改,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备案。

第十七条VIN编制规则一经备案,车辆生产企业不得对已备案的VIN编制规则的结构框架、描述项目和代码定义进行任意更改,VIN编制规则备案周期至少为两年,期间可在具体描述项目方面增加新的描述定义。

车辆生产企业新增描述代码的,应在首次使用两个月前将修改后的VIN编制规则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境内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车辆产品,可按照车辆产品进口地的规定制定VIN编制规则。

第四章VIN的标示和使用

第十九条在国内生产和销售的每一完整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或非完整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均应标示VIN。

第二十条车辆生产企业应在所生产的车辆产品上按照本办法和经备案的VIN编制规则的规定标示该产品的VIN。

第二十一条车辆生产企业在获得工作机构出具的《VIN备案受理通知书》后,方可在所生产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二十二条在完整车辆产品或非完整车辆产品上进行后续制造生产时,应保留完整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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