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十不准规定
民间资本各部门细则
民间资本各部门细则
1.引言
民间资本是指由个人或非政府组织投资于各种项目和企业的资金。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资本在各行各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民间资本的投资行为和促进其良性发展,各部门需要制定相应的细则。
2.民间资本在房地产行业的细则
2.1 居住用房投资 - 个人投资者可以自由选择购买住房作为自己的居住用房。 - 非政府组织投资者可以购买住房用于公益事业,如组织流动人口提供住房。
2.2 商业房地产投资 - 个人投资者可以投资商业房地产项目,如购买商铺或写字楼出租。 - 非政府组织投资者可以购买商业房地产用于办公或经营用途。
2.3 住宅租赁市场投资 - 个人投资者可以购买住房并出租给他人居住,取得租金收益。 - 非政府组织投资者可以购买住房并租赁给特定群体,如学生或外来务工人员。
3.民间资本在制造业的细则
3.1 小微企业投资 - 个人投资者可以投资小微企业,支持其发展并获取相应的股权或收益份额。 - 非政府组织投资者可以向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或其他资源支持,推动其创新和发展。
3.2 高新技术产业投资 - 个人投资者可以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如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等领域。 - 非政府组织投资者可以与高新技术企业合作,共同研发新技术或推广应用。
3.3 制造业企业并购 -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并购方式增加对制造业企业的投资。 - 非政府组织投资者可以与制造业企业合作,提供资金或资源支持企业的发展。
4.民间资本在金融业的细则
4.1 投资银行 - 个人投资者可以投资银行业务,如购买银行股票或理财产品。 - 非政府组织投资者可以向银行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支持,共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家十不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家十不准
1.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企业家不能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地位
为个人谋取私利,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滥用职务或行使不正
当权力牟取不当利益。
2. 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家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更不能参与洗钱、贪污腐败等违法违规行为。
3. 公共资金挪用:企业家不得滥用或挪用公共资金,应严格遵
守财务纪律,确保公共资金的合法使用。
4. 垄断行为:企业家不得从事垄断行为,应遵守市场竞争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不得进行价格垄断、限制竞争等不正当行为。
5. 不正当竞争:企业家应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活动,如虚假宣传、恶意抢客、不正当扰乱市场等。
6. 侵害消费者权益:企业家应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得销售伪劣商品或提供虚假服务,应依法履行产品质量和售后服
务责任。
7. 破坏生态环境:企业家应承担环保责任,不得污染环境、破
坏生态平衡,应积极采取环保措施,推动可持续发展。
8. 恶意逃税和偷漏税款:企业家应按照税法规定依法申报和纳税,不得以各种手段恶意逃税或偷漏税款,应履行应尽的税务义务。
9. 侵犯知识产权:企业家应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专
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应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10. 经济犯罪行为:企业家不得从事经济犯罪活动,包括贪污
受贿、洗钱、内幕交易等,应诚信经营,积极参与社会建设。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家十不准,企业家应当严格遵守以
上规定,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为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关于民间资本监管办法
关于民间资本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民间资本的有序投资和管理,扶持我县资本运作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我县经济金融安全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县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是经市、县两级政府批准在县范围内开展资本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等服务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应遵循下列原则:投资自愿,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法合规经营,接受监督管理;以服务地方经济为宗旨;资金来源特定,进入退出需要核准。
第三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负责全县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负责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组建方案,做好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申报材料的审核和上报工作,承担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青岛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办法-市政府令〔2021〕282号
青岛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办法
正文:
---------------------------------------------------------------------------------------------------------------------------------------------------- 青岛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办法
《青岛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办法》已于2020年12月14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豪志
2021年1月16日
青岛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保障民营和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民营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的民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
本办法适用的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政策引导、市场调节、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原则,保障民营和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风险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国资委[2008]8号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风险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风险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国资委[2008]8号)
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现就加强和规范股票、期货和委托理财等高风险业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经批准各监管企业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委托理财及其他金融衍生品高风险投资业务。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以加强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为目的,严禁投机炒作股票。
二、经批准企业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操作,控制投资规模。建立与从事的高风险投资业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处理系统,优化操作流程,配备专业人员,提高高风险投资业务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从事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投资的企业,应当以套期保值或锁定成本为目的,规避投资风险。
三、企业要加强对权属企业投资高风险业务的监管。要加强对权属企业的财务监督检查,对未经集团公司同意从事高风险业务及造成损失的,集团公司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结束——
什么叫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什么叫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根据温州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被定义为“是经批准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开展资本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等服务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在试点期间,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1亿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他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所持股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10%,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对于老百姓最关心“有机会
投资”的问题,根据《关于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资金来源,除了股东资金外,还可以以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和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所得的私募资金作为主要资金来源。据悉,试点期间,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以及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所得的私募资金总和不得超过原始资本净额的4倍,也就是说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目前最高可以有5亿元的资金投放。私募资金的来源必须是特定的投资者,这类投资者有足够的闲钱,而且征信记录良好,此外还应该有一定的投资以及风险意识。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单笔私募资
1
金金额不能超过资本净额的10%,也就是1000万元,出资期限不低于3个月。
2
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更新时间:2006-3-16 16:42:0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8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称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依法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备案。
第三条市政府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逐步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严重疫情等重大、紧急情况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六条市政府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市政府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市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市政府国资委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市政府国资委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督机构,管理外派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1130
附件1:
xx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民间融资积极作用,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县(市、区)政府负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的具体实施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负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制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制度,做好准入把关工作;负责制定规范发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工作方案及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年度发展计划。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
1第四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原则上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股东人数不超过15人,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公司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六条申请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高管和董事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或投资经验,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负责人,应当具有金融、投资经验或相应资质。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金融或投资业务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工作人员须
山东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评价指标与计分规则
- 12 -
附件
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评价指标与计分规则
评价标准
评价指标
序号
内容
分值
计分规则
1.1
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有效运作,内部组
织架构健全,确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的管理体制。 1
1.2
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员任免、大额资金使用经股东(大)会表决
批准。
1
每缺少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一、公司治理(5
分)
1.3 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经董事会研究决定。 1 每缺少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13 -
1.4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等资料完备。 1 每缺失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1.5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集程序、出席人数、表决事项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1 每违反一次或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2.1.1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业务许可最低限额。 2 符合规定得2分,否则2.1项不得分。
2.1.2 股权结构符合业务许可规定要求。
1
2.1持续保持业务许
可条件(5分)
2.1.3 出资人的出资为自有合法资金。
2
2.2.1
短期财务性投资(6个月以下)季末余额平均数不超过注册资本和
融资总量(不含定向私募资金)季末余额平均数的30%。
4
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2.2.2 对单一企业或项目投资余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30%。
4
二、合规经营(28分)
2.2业务规
范(12分)
2.2.3 向股东及关联方、股东及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投资(含担
保),满足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条件,且投资余额(含担保)不超过注
4 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条件参照财政部《企业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民间非营利组织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民间非营利组织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0.08.04
•【字号】青财统[2010]6号
•【施行日期】2010.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民间
非营利组织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财统[2010]6号)
各区市财政局、民政局,市直各部门: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行为,完善监管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利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向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资源的行为。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
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三、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民间非营利组织,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民间非营利组织。各级民政部门受理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民间非营利组织设立、变更注册资金登记时,应按规定对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文件在内,材料齐全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十必须、十不准
市场管理工作
十不准、十必须规定
1、不准违章、违纪工作或操作,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公司
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不准对经营户、消费者有不礼貌的语言和行为;必须为他们服好务。
3、不准索要、收受经营户及相关业务单位的钱和物;必须尽职尽责,廉洁
奉公。
4、不准推诿经营户和消费者提出的问题和疑难;必须及时解答或汇报反映。
5、不准对市场提早开门、提前关门;必须遵守开关门作息时间,24小时
为经营户服务。
6、不准对工作挑三拣四、消极怠工、得过且过;必须积极、主动地干好本
职工作,服从管理和安排。
7、不准以公肥私,损害公司利益或他人利益;必须保护公司形象、公物及
他人利益,养成良好的节约习惯。
8、不准说不团结的话、做不团结的事,必须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努力工作。
9、不准在规定时间内迟到、早退、脱岗、无故缺勤及干私事;必须坚守工
作岗位,做好巡查及台帐记录。
10、不准在工作时间饮酒、吵闹、斗殴、搬弄是非;必须牢固树立自身的
工作职责和立场。
汇川区XXX菜市场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制度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全体员工和客户,公司员工和客户在公司业务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公司领导应当为员工和客户履行本管理制度,并对其进行相关培训,使其充分了解并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公司将定期对本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第二章公司治理
第五条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不少于五人组成,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监督。
第六条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以上组成,由监事长领导。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七条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风险进行监测和管理,及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体系,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定期审计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客户管理
第九条公司应当对客户资金来源进行审查,不得接受来源不明或涉嫌非法的资金。
第十条公司应当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制定相应的投资方案。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对客户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对客户的投资操作进行跟踪。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定期向客户披露投资业绩和风险情况,保障客户的知情权。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自有资金的使用,不得挪用客户资金或进行非法攫取。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对客户的资金进行专门账户管理,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公司风险管控的意见-青政发[2012]1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公司风险管控的意见
正文: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公司风险管控的意见
(青政发〔2012〕17号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防范投融资风险,促进我市国有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投资公司风险管控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围绕我市战略规划和目标任务,投资公司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匹配战略、主业突出、管理现代、运行良好、带动力强的要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明确功能定位,突出主业,整合资源,有效防控风险,建立健全程序规范、运营高效、监管严格的公司管控体制和机制,增强投融资能力、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投融资活动既要立足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体现市政府意图,又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规范投融资行为,降低成本,有效防控风险。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1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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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8]1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7日
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政府预算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
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等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十不准十禁止行为规范
十不准十禁止行为规范
十不准
1. 不准做虚假或误导性保险广告宣传;
2. 不准私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3. 不准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
4. 不准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5. 不准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
6. 不准串通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7. 不准伪造、变造、转让从业资格证书;
8. 不准对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差错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9. 不准滥用职权、收受贿赂;
10.不准私设网站.
十禁止
1. 禁止伪造、涂改、租借、转让保险经营许可证;
2. 禁止私刻公章,违规、越权使用印章;
3. 禁止私设机构开展保险业务;
4.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任何形式的资金运作和对外担保;
5. 禁止泄漏、出卖公司机密;
6. 禁止帐外核算和经营;
7. 禁止私设“小金库”和非法集资;
8. 禁止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核销应收保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9. 禁止与非法保险机构和非法保险代理人合作;
10.禁止不诚信竞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抵毁同行或损害公司形象.
青岛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
•【字号】青国资委[2005]189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青岛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青国资委【2005】1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或实物等非货币资产等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
(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二)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权益性资本投资;
(三)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四)以上未列明的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三条企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投资规模与企业实力、融资能力相匹配;
(五)项目预期投资收益一般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六)符合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管企业)和市管企业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市管企业所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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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十不准”规定
1、不准违规开设账户。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只能在所在区市协议合作银行开设基本账户,严格禁止多头开设账户。
2、不准混淆公私账户。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业务往来资金必须通过基本账户收支,严格禁止通过私人账户收支业务往来资金的行为。
3、不准超越经营范围。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必须在规定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严格禁止偏离主业经营、超越范围经营、利用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抵押资质开展非自有资金投资业务、代报抵押等行为。
4、不准超出经营比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单笔业务金额不得超出注册资金总额的30%,严格禁止拆分项目、超出规定比例经营的行为。
5、不准虚报业务数据。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要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经营情况报表、年度审计报表、大额支付信息等数据,严格禁止报表数据与合同、与银行流水、与经营情况不相符的行为。
6、不准违规使用合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要按照规定使用、填写和管理《投资合同》,严格禁止不使用《投资合同》开展投资业务、借用《投资合同》从事非法违规投资以及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
7、不准随意变更事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要按照备案事项加强公司治理、履行重大事项变更手续,严格禁止随意转让股权、随意更改备案事项、随意向股东借款、随意更换合作机构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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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准触碰三条底线。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要严守不非法集资、不暴力收债、不高利放贷三条底线,严格禁止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非法手段催收债务、以及利用违约金、滞纳金等变相提高利率等行为。
9、不准影响行业形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门头设计、装修布局、业务开展等方面要合规合法使用行业标识,严格禁止随意使用、滥用行业标识等影响行业整体形象的行为。
10、不准误导舆论宣传。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要合理利用媒体进行合规合法宣传,严格禁止夸大宣传经营范围、诱导社会舆论、欺骗社会监督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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