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十不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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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十不准”规定

1、不准违规开设账户。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只能在所在区市协议合作银行开设基本账户,严格禁止多头开设账户。

2、不准混淆公私账户。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业务往来资金必须通过基本账户收支,严格禁止通过私人账户收支业务往来资金的行为。

3、不准超越经营范围。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必须在规定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严格禁止偏离主业经营、超越范围经营、利用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抵押资质开展非自有资金投资业务、代报抵押等行为。

4、不准超出经营比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单笔业务金额不得超出注册资金总额的30%,严格禁止拆分项目、超出规定比例经营的行为。

5、不准虚报业务数据。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要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经营情况报表、年度审计报表、大额支付信息等数据,严格禁止报表数据与合同、与银行流水、与经营情况不相符的行为。

6、不准违规使用合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要按照规定使用、填写和管理《投资合同》,严格禁止不使用《投资合同》开展投资业务、借用《投资合同》从事非法违规投资以及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

7、不准随意变更事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要按照备案事项加强公司治理、履行重大事项变更手续,严格禁止随意转让股权、随意更改备案事项、随意向股东借款、随意更换合作机构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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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准触碰三条底线。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要严守不非法集资、不暴力收债、不高利放贷三条底线,严格禁止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非法手段催收债务、以及利用违约金、滞纳金等变相提高利率等行为。

9、不准影响行业形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门头设计、装修布局、业务开展等方面要合规合法使用行业标识,严格禁止随意使用、滥用行业标识等影响行业整体形象的行为。

10、不准误导舆论宣传。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要合理利用媒体进行合规合法宣传,严格禁止夸大宣传经营范围、诱导社会舆论、欺骗社会监督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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