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 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0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管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人
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闽人社文[2015]13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05.12
【实施日期】2015.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5〕13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为贯彻落实中组部、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4〕9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15〕13号),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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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5篇)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运行流程图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运行流程图申报材料:1、报到证、毕业证书、身份证实施依据: 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 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14〕 90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运行流程图申报材料:1、调档函或商调函实施依据: 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 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14〕90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运行流程图申报材料:1、提交需归档材料实施依据: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4〕 90 号)申报材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和保管运行流程图申报材料:1、档案寄存在本中心实施依据: 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 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14〕 90号)申报材料: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4〕 90号)1、 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需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党委(党组)印章;2、 查档人身份证(查档人必须是两名中共正式党员干部) 。
实施依据: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申报材料: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4〕 90 号)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运行流程图申报材料: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非本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一份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实施依据: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4〕 90 号)提供流动人员政审服务运行流程图申报材料: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非本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一份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实施依据: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4〕 90 号)流动人员党员组织关系接转运行流程图申报材料:1、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实施依据: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4〕 90 号)人事代理运行流程图申报材料:1、报到证、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 2 份,复印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劳动合同》(惠安县域内)原件 1 份;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 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2、《泉州市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备案表》一式二份;3、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4、人事代理手册一式二份。
流动人员档案服务指南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范围主要包括:1.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2.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3.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4.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5.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7.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8.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作用概括为:1.招聘和录用。
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应聘人员的学历、经历、奖惩等各类背景信息,辅助企业做好员工的招聘录用。
2.选拔和使用。
帮助用人单位了解员工在教育培训、工作经历、业绩考核、职称评定、奖惩等方面的信息。
3.政审和考察。
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存档人员录用(聘用)考察、因公出国(境)政审,为部队提供存档人参军政审,为党组织提供入党政审等。
4.协助办理社保和退休。
办理社会保险过程时,通常通过查阅人事档案来核实视同缴费年限等情况,5.出具相关证明。
发挥人事档案材料凭证、依据和参考作用,依据记载为存档人员出具相关证明。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政策依据有: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包括: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7个方面内容。
重庆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商调函

重庆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商调函
渝X2018年XX号
XX单位:
根据中组部、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XX同志(身份证号码:XXX)拟申请将其人事档案托管至我局。
请贵单位在接到此函后,按下列第一、二项办理。
一、请将该同志完整的人事档案于2018年X月X日前一并转至我局。
二、档案通过机要传递或派专人送达。
(自带拒收)
三、请在档案寄送信封表面标明档案人的姓名,否则将做退档处理。
档案请寄:重庆市X区X路X号
单位名称:重庆市X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邮编:XX
联系电话:XX
单位(盖章):XX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2018年X月X日
请将下联沿虚线剪下,贴于人事档案袋表面一同寄出,否则我局予以退回,谢谢合作!
XX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X2018年X号
你处于2018年X月X日来函调取XX人事档案,现将全部人事档案寄出,请查收!
(盖章)。
山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化

山东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化操作手册附件2山东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化操作手册目录1、适用范围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3、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5、档案接收与转递6、档案材料收集鉴别归档7、档案整理8、档案保管与保护9、档案利用服务10、数据统计11、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12、服务改进1、适用范围本手册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材料归档、查(借)阅、整理、出具证明、数据统计、管理服务信息化、保管保护、转出等业务的内容、流程及要求。
本手册适用于山东省省、市、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业务。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化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3.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
3.2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在服务场所对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信息予以公示。
3.3参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档案管理人员的配备规定,合理配置档案管理工作人员。
3.4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应掌握计算机基本知识,并能熟练操作。
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根据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规定,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7大类22小项基本公共服务。
5、档案接收与转递5.1基本原则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原则接转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运行流程图

申报材料:、报到证、毕业证书、身份证1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实施依据:902014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号)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实施依据:号)902014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鉴别和归档运行流程图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申报材料:、提交需归档材料1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实施依据:902014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和保管运行流程图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实施依据:号)〕(人社部发〔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201490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运行流程图章;1 。
2、查档人身份证(查档人必须是两名中共正式党员干部)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实施依据:902014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号)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运行流程图印件1 一份)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实施依据:902014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号)提供流动人员政审服务运行流程图申报材料:、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非本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一份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 一份)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实施依据:902014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号)流动人员党员组织关系接转运行流程图申报材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1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实施依据:号)〕(人社部发〔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201490图流程理运行人事代申报材料:1、报到证、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复印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劳动合同》(惠安县域内)原件1份;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2、《泉州市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备案表》一式二份;3、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4、人事代理手册一式二份。
人社部案例题

六、案例题(一)就业创业命题单位:就业司1.老张是一名就业困难人员,已经享受了2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最近被一家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和他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请问该企业还能否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如果能,补贴期限如何计算?参考答案: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按照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相关规定,考虑到老张之前已享受2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如果其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则对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老张退休之时,否则应扣除之前补贴年限,对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1年。
解析:《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迈克尔是一名美国青年,本科毕业后持旅行签证来到中国,对中国旅游产生了浓厚兴趣,想到一家中国旅行社当导游。
但该旅行社称不想用外国人,招用了一名与迈克尔年龄、学历相仿的中国青年。
迈克尔感觉受到了歧视,向当地人社部门反映该旅行社存在就业歧视。
请问人社部门应如何回应,并向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国人来华工作实施许可制度,只有取得工作许可的外国人方可在华合法工作。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中国有关规定的岗位。
具体流程是:拟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向当地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当地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对许可来华工作的,发放工作许可通知;外国人持工作许可通知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工作签证;外国人持工作签证入境,到发放许可通知的机关办理工作许可证件,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工作居留证件。
这家旅行社并不存在歧视行为,根据工作需要选择求职者录用,是用人单位招人用人的合法权利,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政府部门不能干涉其招聘行为。
留学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及建档问题探讨——以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为例

化——使领馆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 绿色通道,通过申请人提交重新建
起不再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档申请为其重新建立人事档案。
留学人员身份认定可借助教育部
(2)档案托管或归档
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国外学历学
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人事档
位认证书、国外院校的录取材料以 案托管服务是其档案服务功能的
本文以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 为例,以留学人员档案工作中的实 际问题为线索,结合对苏州各人才 服务中心和国内主要城市留学人 员档案管理现状的调查,聚焦各类 留学人员档案完整性问题,在现有 制度框架下探索留学人员档案管
理中现实问题的解决方案,尤其是 建档问题的处理策略。
一、研究背景
1. 我国留学人员概况 参 考 教 育 部《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助人员派出和管理若干问题的 规定(1996 年)》和教育部对留学 人员统计口径,留学人员群体主要 可分为国家公派、单位公派和自费 留学三类。 据 教 育 部 统 计,1978-2019 年,我 国 各 类 出 国 人 员 累 计 达 656.06 万 人,其 中 86.28%已 完 成 学业的留学人员选择回国发展,较 2000 年增幅超过 31 倍。公开数据 表明,1/3 的留学人员完成国内高 中教育后就选择出国留学,完成国 内本科教育后出国留学的接近一 半,硕 士 毕 业 后 出 国 留 学 的 不 到 1/10,其余为大专或中专毕业后出 国留学 ;从留学回国人员的学历构 成来看,硕士学位占 63%,学士学
能保管人事档案。因此,按照现行 前各级人才服务机构保管的留学 位,共发放 150 份问卷,回收有效
制度及实践,至少有一半的苏州留 人员档案数量逐年增多,问题与矛 问卷 136 份。调查发现,只有约一
分享iso45001案例题

iso45001案例题20 年月日A4打印/ 可编辑六、案例题(一)就业创业命题单位:就业司老张是一名就业困难人员,已经享受了2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最近被一家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和他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请问该企业还能否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如果能,补贴期限如何计算?参考答案: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按照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相关规定,考虑到老张之前已享受2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如果其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则对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老张退休之时,否则应扣除之前补贴年限,对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1年。
解析:《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命题单位:就业司迈克尔是一名美国青年,本科毕业后持旅行签证来到中国,对中国旅游产生了浓厚兴趣,想到一家中国旅行社当导游。
但该旅行社称不想用外国人,招用了一名与迈克尔年龄、学历相仿的中国青年。
迈克尔感觉受到了歧视,向当地人社部门反映该旅行社存在就业歧视。
请问人社部门应如何回应,并向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国人来华工作实施许可制度,只有取得工作许可的外国人方可在华合法工作。
人才中心档案接收流程

人才中心档案接收流程一、接收档案材料。
1. 人才中心接收档案材料的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逾期不予受理。
2. 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档案接收登记表》,并提供相关的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申请人需提供《档案移交确认书》,确认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档案材料审核。
1. 人才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如发现材料不完整或有疑点,工作人员将及时与申请人联系,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或进行核实。
3. 审核通过的档案材料将被录入系统,并进行编号和分类存档。
三、档案接收确认。
1. 审核通过的档案材料将由工作人员进行接收确认,并出具《档案接收确认函》。
2. 申请人需在确认函上签字确认,并保存好凭证。
3. 档案接收确认函将作为申请人档案材料的有效凭证,申请人可凭借此凭证进行相关的人才评定和资格认定。
四、档案存储管理。
1. 人才中心将对接收确认的档案材料进行专门的存储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 档案材料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存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整理,以确保档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申请人如需查询或借阅档案材料,需提前预约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人才中心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
五、档案材料的使用范围。
1. 申请人档案材料仅限于人才评定、资格认定等相关用途,不得擅自外借或用于其他用途。
2. 申请人如有档案材料使用需求,需提前向人才中心进行申请,并经审批确认后方可办理。
3. 对于档案材料的使用范围和权限,人才中心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六、档案材料的保密处理。
1. 人才中心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档案材料进行保密处理,不得擅自泄露或外传。
2.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的档案材料,人才中心将采取专门的保密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3.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需查询或使用申请人档案材料,需提供相关的授权文件和申请表格,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方可办理。
广州市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广州市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穗人社发〔2016〕2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有关规定,做好广州市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科学管理水平,现将《广州市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档案局2016年3月31日广州市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广州市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失业人员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穗人社发〔2013〕8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本市户籍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人事档案,是指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委托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包括其在工作、学习、生活中直接形成有关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人事档案。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管理及监督工作。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本市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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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0号来源:人社部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财务)厅(局)、档案局: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于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二、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见附件1)。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拓展公共服务内容。
要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推进服务的规范化和精细化,不断满足服务对象的基本需求。
四、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转递。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接收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如实反映存档人员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职务任免、职称评审、奖励处罚、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
要加强与存档人员本人、工作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有关材料,建立规范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机制。
存档期间不再调整档案工资。
档案转递时,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备材料。
转递档案时应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2),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五、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
信息化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重要手段和发展方向。
各地要大力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全面掌握流动人员的数量、结构、分布、
流向等情况,更好地服务于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就业、流动人才党员管理等工作。
研究制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标准,推进档案数字化,实现数据向上集中,完善资源共享、异地查阅、统计分析等功能,为全国跨地区档案信息的共享和管理服务水平的提升奠定基础。
建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情况定期统计分析和信息报送制度,探索建设诚信档案、业绩档案等,充分发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凭证、依据和参考作用。
六、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安全管理。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牢固树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安全防护意识,切实做好档案安全管理工作。
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管技术,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库房的安全防灾标准,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
对已建立的流动人员电子人事档案,要采取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和长期可用。
要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监测和防护措施,开展经常性的档案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严防失密、失窃、损毁等档案安全事故发生。
七、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制度。
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各地要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可参考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量等因素确定经费数额。
要加大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库房、服务场所和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的投入,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八、严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纪律。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和《中共中央组
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承担起业务把关责任,在档案和材料接收、查(借)阅、转递、保管等环节,严格制度、全程把关、不留死角。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严禁为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新建、重建档案,不得无故推诿拒收档案,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不得擅自向外公布或泄露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九、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管。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严明纪律,完善制度,从严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要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选配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中共党员从事档案管理工作。
要开展党性教育、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工作交流和纪律约束等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要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窗口作风建设活动,建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附件: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及存根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
2014年12月10日
附件1: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
附件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存根
第号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
回执邮寄地址及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