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2016年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阜政办秘〔2016〕44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2016年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阜阳市2016年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阜政办秘〔2016〕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扩大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安徽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皖政办〔2015〕6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2016年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应当进入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其中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及产权交易项目,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财政、国土资源等行业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列入《目录》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产权处置、土地出让等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
市招投标监管局(以下简称综合管理部门)、行业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目录》内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建立市县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优化项目进场交易流程,为《目录》内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提供服务保障,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
四、凡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未进场交易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监察机关将依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局)、监察厅(局):《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印发后,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
为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10号文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力度,严格实行问责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实际,立即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实施细则,加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力度。
已印发实施细则的地区,要根据最近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调整和完善。
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
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将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与问责。
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二、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
利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手段强化税收征管,加强对二手房交易中订立“阴阳合同”等偷逃税款行为的查处。
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
三、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全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严格住房用地供应和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的管理,加大对各地2010年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供应计划实际完成情况的督查考核力度,切实落实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供地计划。
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
各地要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加快建设进度,强化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全面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
认真落实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皖价控[2013]82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皖价控〔2013〕82号)各市物价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我省自2005年开始推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以来,对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近两年来,一些地方在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时存在落实不到位、少数商品房经营者擅自价外收费等问题,群众反映和投诉增多。
为严肃价格政策,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现就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
对商品住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规范商品房明码标价和商品住房经营行为,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各地价格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重要意义,把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作为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的重要抓手,认真履行职责,不折不扣地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
尚未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地方,必须在今年7月1日前全面实行该项制度。
二、进一步明确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范围和内涵。
根据我省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要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是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以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公共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计入开发建设成本。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深化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皖价规〔2015〕108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深化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深化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皖价规〔2015〕108号各市、县物价局:为认真贯彻省委九届十三次全体会议、省政府第六次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51号)有关要求,纵深推进价格改革,积极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大涉企收费清单落实力度。
开展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集中推进行动,全面建立省市县三级涉企收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抓好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涉企收费清单落实工作。
建立价格服务进企业联系点制度,开展“问万家企业、看清单成效”问卷调查、进企业集中走访和清单集中宣传活动。
进一步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公布进出口环节收费项目清单。
(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有关处室、单位)二、扶持农业种养殖业和秸秆初加工业发展。
积极帮助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符合皖价商〔2014〕132号文件所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提出申请,报省物价局核实后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对秸秆捡拾、切割、粉碎、打捆、成型等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商品价格处)三、加快推进水价改革。
进一步简化用水分类,推进工商业用水到户水价同价工作,2016年底前实现工商业用水最终到户水价同价。
尚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开征后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
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安徽省物价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授予陈骏等429名同志价格行政执法资格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授予陈骏等429名同志价格行政执法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0.01.05
•【字号】皖价法[2010]2号
•【施行日期】2010.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授予陈骏等429名同
志价格行政执法资格的通知
(皖价法[2010]2号)
各市、县物价局,各市政府法制办:
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物价局于2009年10月19日至21日组织开展了全省价格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和考试。
陈骏等429位同志考试成绩合格,取得价格行政执法资格。
附件:2009年取得价格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名单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附件:2009年取得价格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名单。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目录的通知-阜政办〔2019〕17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目录的通知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目录的通知阜政办〔2019〕17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前瞻性、指导性和计划性,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49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起草程序。
对列入计划的文件,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抓紧做好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等各项工作。
各单位文件起草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突出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
文件草案涉及人、财、物和机构编制等问题的,必须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未经征求意见的不得上报审查。
送审稿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以正式请示报送市政府审定。
二、备齐送审材料。
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后,起草单位应当撰写起草说明和解读方案,起草说明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解决问题的针对性措施;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情况,重要分歧意见的协商处理情况等。
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
起草单位在草案报送市政府审查时,应一并报送草案文本、起草说明、解读方案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规定等书面文稿。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服〔2015〕2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
正文: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
皖价服〔2015〕2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土地价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我省已于2014年4月1日放开,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14〕42号)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二、根据本通知精神,自2015年1月1日起,我省核定的贸促会经营性服务收费一律放开,《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贸促会系统经营性服务收费的函》(皖价服函〔2013〕86号)同时废止。
三、请各地价格部门及时做好相关《服务价格登记证》的注销或变更工作,并依法加强对放开市场价
格行为的监管。
安徽省物价局
2015年1月4日
附件
.doc
——结束——。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03•【字号】皖价费[2008]112号•【施行日期】2008.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二、凡在我省城市(包括县城关镇及六安叶集和淮南毛集区,不包括乡、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
城市规划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征收标准为:(一)合肥市: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100-110元。
(二)其他省辖市: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
(三)县级市城区及县城关镇:住宅每平方米30-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
(四)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均按当地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五、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标准的80%征收。
自行配套市政公用设施的独立矿区,由矿区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省辖市低于5万平方米,县级市低于3万平方米,县城关镇低于2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阜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阜政办〔2015〕30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阜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阜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阜政办〔2015〕30号颍州、颍泉、颍东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阜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查安置人口,落实公示制度(一)房屋征收安置对象为被征地所在地的常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房屋征收安置对象:1.户口转出的现役军人(士官);2.在校大中专学生;3.服刑人员;4.计划内怀孕胎儿;5.夫妻一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未享受过征收补偿安置或各种国家住房福利政策;6.按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规定迁出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7.其他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征收房屋安置条件的人员。
(二)在征收工作中,首先由村(居)委会负责对房屋征收安置人口进行初审,乡镇(街道)负责复核,三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公安、卫生计生、民政等相关部门审定。
(三)为确保征收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必须严格落实“三榜公示”制度,对安置人口、房屋面积及附属物补偿金额审核后进行公示,第一榜在征收范围内的集体村组、村(居)委会公示,第二榜在乡镇(街道)公示,第三榜在《阜阳日报》或《颍州晚报》公示。
(四)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以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之日作为房屋征收安置人口界定的截止时间。
二、严格界定有效面积(一)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下列情形计算有效面积:1.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皖价检[2012]19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检〔2012〕193号)各市、县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要求,我局于2011年5月6日印发了《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皖价检〔2011〕80号),现已试行一年。
为进一步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广泛征求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消费者代表以及房地产经营者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该试行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本实施细则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原试行实施细则予以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2012年11月22日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徽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办秘〔2018〕69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办秘〔2018〕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从交易公告发布(要约邀请)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的交易过程,实行管办分离、各负其责、规范服务的原则。
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承办应由交易主体办理的事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经交易主体委托,不得办理应由交易主体办理的事项。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全市实行统一平台交易、统一制度规则、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专家资源、统一信用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项目管理方、拍卖人等;所称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所称中标人,包括成交供应商、竞得人等;所称交易项目中介机构,包括受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资产评估、造价咨询企业、拍卖机构等;所称招标,包括建设工程招标、政府采购、拍卖、拍租、挂牌、竞价等。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关于加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关于加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阜政办秘〔2017〕216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关于加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关于加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9日阜阳市关于加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停车环境,有效缓解城区特别是老旧居民小区等重点区域停车难的问题,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停车场(库)的投资建设运营,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快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城〔2015〕194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按照统一规划、政策支持、市场运作、自主运营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一体化的公共停车场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快形成投资多元化、经营规模化、发展可持续化的公共停车场产业化格局。
二、适用范围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对社会开放,为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要、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是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公共停车场形式有自走式停车场(包括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机械停车库、组合式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境内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民间组织、外资和合资企业等。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4•【字号】阜政办[2008]9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阜政办〔2008〕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阜阳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阜阳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三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服务费等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住宅物业综合服务收费实行分等定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分等定级办法,明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和公布。
171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一)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
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二)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
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7.06•【字号】芜政办〔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实施意见(市物价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物价局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皖政〔2009〕22 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24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围绕保企业进一步营造宽松价费环境1.认真落实国家及省、市已出台的各项收费减免规定,对我市2006年以来取消、暂停、降低标准的277项收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跟踪检查,确保清费减负政策落实到位。
2.按照“打造收费项目最少、收费标准最低、收费行为最规范、发展环境最优城市”的目标要求,继续推进和深化我市涉企清费减负工作。
对现有涉企各类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清理,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从低核定收费标准。
对过去已经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批准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的,一律取消。
除推进资源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需要外,今后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涉企收费。
3.鼓励对企业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扬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扬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3•【字号】阜政办秘〔2015〕54号•【施行日期】2015.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扬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阜政办秘〔2015〕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权力事项大幅精简,行政审批类权力事项进一步规范,资质资格认定类权力得到削减,权责匹配取得制度性突破,涉企收费项目大幅减少。
为激励先进,促进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名单附后)。
希望受到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各地各单位要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榜样,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为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开创阜阳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局面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3日附件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单位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委员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统计局市编办颍州区卫生局颍州区统计局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颍州区民政局颍州区政务服务中心颍州区编办颍泉区环境保护局颍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颍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颍泉区水务局颍泉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颍东区审计局颍东区教育局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颍东区司法局颍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阜南县民政局阜南县农业委员会阜南县科学技术局阜南县国土资源局阜南县畜牧兽医局阜南县编办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和县环境保护局太和县司法局太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太和县房产局太和县编办临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临泉县财政局临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泉县政务服务中心临泉县司法局临泉县编办颍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颍上县公安局颍上县物价局颍上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界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界首市监察局界首市政务服务中心界首市财政局界首市编办二、先进个人吴者举市政府办公室吴利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胡杰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李彪市政务服务中心孙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李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田嗣栋市公安局王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恋市水务局滕华容市林业局陈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李莉市地方税务局耿帆市司法局靳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李标市物价局XXX 市审计局李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杨晓梅市编办李连杰市编办孔祥军颍州区纪委陈春好颍州区编办刘速颍州区司法局党勇颍州区政府法制办公室陈之峰颍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刘宸颍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谭谭颍州区市容局李黎东颍州区法院宋健康颍州区马寨乡党政办公室XXX彦颍泉区编办程丽雅颍泉区编办任军颍泉区纪委范亚楠颍泉区政府办公室袁家辉颍泉区环境保护局郑晓晴颍泉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王桂坦颍泉区政务服务中心梁军颍泉区农业委员会孟俊涛颍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许彦利颍东区审计局王清洋颍东区畜牧兽医局吕昌林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潘大琰颍东区司法局陈静颍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王晓红颍东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丁年富颍东区财政局刘黎颍东区编办张献阜南县编办董黎黎阜南县编办李全龙阜南县编办刘勇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童明亮阜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尹敏娣阜南县公安局陈俊男阜南县公安局韩丽阜南县政府法制办公室阮传宇太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周鹏飞太和县物价局朱云云太和县公安局赵丹太和县司法局郑思展太和县第一高级职业中学程磊太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薄岩太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王涛太和县编办张赛临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王泽帅临泉县财政局范川川临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云峰临泉县编办牛晓红临泉县编办杨苗苗临泉县司法局王雪君临泉县司法局于豪杰临泉县纪委陈冠男颍上县纪委彭辉颍上县政务服务中心韩华彪颍上县物价局陈亚颍上县编办李新竹颍上县编办崔晶静颍上县编办张建颍上县气象局赵敏颍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孙卫兵界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董丽娜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李智刚界首市纪委田耀武界首市政务服务中心郭鹏程界首市司法局阮传刚界首市财政局金自强界首市政府办公室董鹏飞界首市编办。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29•【字号】阜政办〔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阜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1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29日阜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管道及电梯等设施设备井、楼梯间、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维修资金办)负责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存储、保值增值、使用复核、资金划转、结算分摊和信息查询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27•【字号】阜政发〔2018〕46号•【施行日期】2018.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阜政发〔2018〕46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阜阳市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27日阜阳市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及省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1.开展政府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积极贯彻落实行政审批事项省级统筹结果。
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及国务院、省政府取消调整行政审批等要求,持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2018年12月底前出台阜阳市人民政府权责清单2018年版。
(责任单位:市编制等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坚持放管结合、以管促放,动态调整、全力压减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
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减证便民”“证照联办”改革,通过清理取消、改为备案、告知承诺、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等举措,清理规范各类涉企证照事项。
对于备案备查类的涉企证照事项,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能合尽合到营业执照上,着力推动“照后减证”。
(责任单位:市工商等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管委会)3.推动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清单建设,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大力推进行政审批服务集中办理。
2018年12月底前公布取消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清单,力争精简比例达50%以上,并及时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12]15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1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阜阳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护涉税财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需要对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涉税财物,是指税务机关依法计征的涉税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劳务,扣押、查封、抵税、担保、拍卖(变卖)物,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价款、费用。
本办法所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指导、监督工作,其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对涉税财物价格进行认定。
第四条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过程中,遇到涉税财物价格难以确认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或者在部分行业税收管理中认为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可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同级价格认证机构提出委托。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阜政办秘[2008]13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阜政办秘〔2008〕13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专门力量,如期完成调研、起草等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市法制办审查。
市法制办要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计划落实工作,积极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调研、协调和论证,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附:阜阳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二○○八年三月十一日附件:阜阳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起草单位│├───┼───────────────────────────┼────────┤│ 1 │关于加快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意见│市农委│├───┼───────────────────────────┼────────┤│2│关于优先发展教育的意见│市教育局│├───┼───────────────────────────┼────────┤│ 3 │阜阳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市科技局│├───┼───────────────────────────┼────────┤│ 4 │关于加强基层文化建设工作的意见│市文化局│├───┼───────────────────────────┼────────┤│ 5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市劳动保障局│├───┼───────────────────────────┼────────┤│ 6 │阜阳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若干规定│市房产局│├───┼───────────────────────────┼────────┤│7│阜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修订) │市城市规划局│├───┼───────────────────────────┼────────┤│8 │阜阳市城市物业收费实施细则│市物价局│├───┼───────────────────────────┼────────┤│9 │阜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市市容局│├───┼───────────────────────────┼────────┤│10 │阜阳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市经委│├───┼───────────────────────────┼────────┤│11 │阜阳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市国资委│├───┼───────────────────────────┼────────┤│12 │阜阳市动物诊疗管理办法│市畜牧兽医局│├───┼───────────────────────────┼────────┤│13 │关于加强我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的意见│市气象局│├───┼───────────────────────────┼────────┤│14 │关于加强县(市)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市人防办│├───┼───────────────────────────┼────────┤│15 │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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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
市场价格监管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阜政办秘[2011]13号
【发布部门】阜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23
【实施日期】2011.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意见的通知
(阜政办秘〔201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物价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的意见
(市物价局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为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稳定我市商品房价格,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持续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皖政〔2004〕17号)以及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皖价房〔2004〕3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通知》(皖价服〔2007〕181号)和省政府有关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结合阜阳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稳定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责任感
稳定商品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对于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