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解读(2015.3.6)
门备案。
解读:规定不同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
本条规定是强制性的,不得擅自突破。考虑地区平
衡问题,通过选用其他三种方法或者细化其技术标来解决 。目的是提高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门槛,减少人为因素。
19
学习小贴示:
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的界定。应同
时具备两个条件:
1.非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项目,国内稀少;
统筹兼顾各市实际,统一全省评标办法。 力求评标办法既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又宽严适度、留有余地,全省适应。
(如综合评估法的适用范围,技术、信誉、商务标分权重 比例,评标方法选用,评审分值。)
6. 适应性
7
三、编制组织和历程
1
2014年初,成立《评标办法》专门起草小组, 制定起草方案。
四个 阶段
2
2014年5月,收集、研究外省市近两年制定的评 标办法,赴外省市进行专题调研,完成《评标办 法》初稿,之后几易其稿,形成征求意见稿。
背景
2.新法规
3.新成果
3
编制背景和意义
1
是推动法治建设,依法行政,贯 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法律 一致性的需要。
意义
2
是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 问题,维护市场秩序,确保“三公 ”原则贯彻落实的需要。
3
是以改革创新的精神,革除评标中的 弊端,推动招标投标体制机制不断发 展的需要。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1/2015
国内动态
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依法高效处理招标
投标活动中的投诉,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
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的投诉及其处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工
作。
第四条上级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接到的投诉,可以会同
或者移交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处理,也可直接组织
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上级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对依法由其处理的投诉不作出处理或者处理不及时的,应当督促其依法处理;发现处理不当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投诉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并在其官方网站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投诉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投诉事项属可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投诉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日内向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
议和投诉处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5.08.09
•【字号】鲁建发[2005]20号
•【施行日期】2005.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
诉处理办法
(二〇〇五年八月九日鲁建发[2005]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投诉及其受理、处理等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受理工作进行监督。投诉处理和异议受理监督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受理和异议受理监督的具体工作,明确投诉受理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异议是指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招标人提出质疑的行为。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鲁建发〔2014〕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评标活动是指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推荐中标候选人及确定中标人等工程施工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擅自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依照规定须公示、公开的内容应当公示、公开。
第二章评标方法
第六条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七条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或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或者500万以上的专业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细则和对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要求。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由投标函、技术标、资信标和商务标组成。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正文:
----------------------------------------------------------------------------------------------------------------------------------------------------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1994年1月17日省八届
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培育和完善建设市场机制,促进建设水平的提高,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外,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等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
(一)项目总承包,是指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总承包,包括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组织施工直至交付使用等;
(二)勘察设计,是指建设工程从勘察、测量、可行性研究、规划直至施工图设计等全过程的全过程设计;
(三)施工,是指土木建筑、建筑装饰装修、大型土石方、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等相关工程的全部施工;
(四)设备供应,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12.25
•【字号】鲁政发[1998]109号
•【施行日期】1999.02.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政发[1998]109号1998年12月25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院:
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凡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招标投标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同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招标投标规定并监督实施;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鲁建发〔2014〕5号)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完成后进行初步评审。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下列程序,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一)进行形式评审,确认投标文件格式或者形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二)进行响应性评审,确认投标文件的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等实质性内容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三)进行投标文件评审,通过对投标文件技术标中各项内容进行初审,确认在技术方法、措施、标准等方面是否存在偏差;通过对商务标的核对、比较、筛选,确认投标报价中是否存在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报价过高过低的项目、不平衡报价,是否更改了清单报价中不得更改的内容;以及找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理解的其他偏差等;(四)澄清、修正,就投标报价中计算错误,投标文件中其他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以及其他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细微偏差,向投标人提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要求,并根据招标文件中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所作的书面答复进行分析和确认;(五)汇总初步评审结果,确定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按照投标总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
山东省建筑工程法律法规
山东省建筑工程法律法规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的各方面进行规定,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山东省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包括《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的内容,那么其具体内容有哪些?下面,小编为您整理有关内容供您参考。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令第249号)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已经2011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
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来源:作者:日期:201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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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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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院:
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凡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招标投标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同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招标投标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三)查处省管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撤销违反规定的定标结果;
(四)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质审批和管理;
(招标投标)《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鲁建发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标活动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及有关情况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招标工程的评标活动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进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交易中心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
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评标标准和方法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应当遵守相关法规规定,否则,更改无效。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否则,评标无效。
山东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标活动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及有关情况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招标工程的评标活动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进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交易中心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评标标准和方法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应当遵守相关法规规定,否则,更改无效。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否则,评标无效。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五篇模版)[修改版]
第一篇: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鼓励竞争,确保质量,缩短工期,提高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是列入国家和省计划的建设工程,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五市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含三千平方米)或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建设工程,均按本规定进行招标;三千平方米以下或五十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可实行平方米造价包干。其它市、地招标工程规模,参照五市标准,自行确定。第三条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的国营、集体建筑安装企业,乡镇建筑队,工程承包公司,综合开发公司,不受地区、部门限制,都可以参加投标。项目主管部门和各地区,对于外部门、外地区中标的单位,应积极提供方便。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督。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坚持招标平等、评标合理、定标公正。第六条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招标投标登记;提供招标投标信息;参与审定标底;做好评标定标;组建招标办公室,办理具体招标投标事宜。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由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与监督。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审批机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并已列入当年基本建设计划;
二、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和预算,并能保证连续施工;
三、建设工程用地手续已经办妥,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
13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鲁建发〔 2006〕25 号
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依法应招标工程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
第六条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编制工程量清单所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七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投标,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招标人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实行资格预审,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实行资格预审,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
标管理条例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培育和完善建设市场机制,促进建设水平的提高,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外,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等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
(一)项目总承包,是指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总承包,包括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组织施工直至交付使用等;
(二)勘察设计,是指建设工程从勘察、测量、可行性研究、规划直至施工图设计等全过程设计;
(三)施工,是指土木建筑、建筑装饰装修、大型土石方、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等相关工程的全部施工;
(四)设备供应,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
(五)建设监理,是指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保修阶段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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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49号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已经2011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行业的限制,禁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依照职责履行招标投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属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必须进行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进入工程所在地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完备;
(二)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进行监理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
(五)进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设备、材料等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已确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前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属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不属于重点工程项目,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工程招标事宜的,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能力,定期接受专业技术知识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招标人委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其业绩、信用状况、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进行择优选择,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应当参照使用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到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招标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拟定的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公告应当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一般工程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应当作废标处理;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各项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及公开招标的工程,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