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连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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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商务厅、省农牧厅关于开展农超对接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商务厅、省农牧厅关于开展农超对接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商务厅、省农牧厅关于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牧业管理【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0]28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3.02【实施日期】2010.03.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商务厅、省农牧厅关于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2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商务厅、省农牧厅《关于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二日关于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商务厅、省农牧厅)为贯彻落实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8〕487号)精神,探索城市支持农村的有效途径,积极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方式,推行鲜活农产品“超市+基地”供应链模式,引导大型连锁超市与鲜活农产品产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对接(以下简称“农超对接”),培育壮大农产品流通企业与自主品牌,保障城乡居民商品供应和食品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扩大农村消费,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农超对接”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一、全面认识推进鲜活农产品“农超对接”的重要意义。

开展鲜活农产品“农超对接”,将鲜活农产品生产与超市供应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市场需求调整生产结构,大型连锁超市按照市场变化调整商品结构,有利于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大型连锁超市自主品牌,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大型连锁超市的竞争力。

同时,对于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大型连锁超市之间建立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实现农产品质量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有效保障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实现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三方共赢的有效途径,对于扩大内需、刺激消费,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业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业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办发[2016]27号【发布部门】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4.29【实施日期】2016.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办发〔2016〕27号2016年4月29日)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兰州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总队,各人民团体,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精神,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全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通过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使行业协会商会成为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理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自主运行、有序竞争、优化发展。

坚持法制化、非营利原则,加强综合监管和党建工作,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完善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治理规范、行为自律、服务为本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机制,激发行业协会商会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服务企业、行业和市场能力,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二、脱钩主体和范围脱钩的主体是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9]44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2.27【实施日期】2009.0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09〕4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进一步扩大内需,充分发挥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结合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农村流通网络,拉动农村消费。

(一)稳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根据国家安排部署,制定科学规划,进一步扩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覆盖面,2009年、2010年再新建和改造农家店4000-7000个,商品配送中心30-50个,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县区、乡镇、行政村覆盖率分别达到90%、70%和50%以上。

(二)增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商品配送中心的商品采购、储存、加工、编配、调运、信息等功能,增加统一配送的比例和品种,降低经营成本,让利消费者。

(三)推进“万村千乡”网络与供销、邮政、电信、医药等网络的结合,实现“一网多用”,提高农家店的综合服务功能。

引导生产企业开发符合农民消费特点的产品,增加简包装、低成本、质量好的商品供给,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

(四)积极实施“双百市场”工程。

围绕我省马铃薯、洋葱、中药材、高原夏菜、苹果等特色大宗农产品销售,加快“双百市场”工程建设。

在重点产区建设或改造一批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强冷藏保鲜、卫生、质量安全可追溯、检验检测、物流等设施建设。

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和损耗,着力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促进农民增收。

(五)加强农产品冷藏保鲜存储设施建设,延长产品销售期。

引导和鼓励农产品经销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存储设施(冷藏库、恒温库、简易库)建设,挖掘储存潜力,扩大储存规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9.27•【文号】国办发[2002]49号•【施行日期】2002.09.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展连锁经营是促进大流通,带动大生产的重要措施,是改造传统商业,提升流通产业竞争力,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促进连锁经营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二00二年八月十二日)连锁经营已成为当今商品流通业中最具活力的经营方式,目前在我国零售业、餐饮业等服务行业中普遍应用。

但是由于发展时间短,现阶段我国连锁经营的总体水平仍然较低,突出表现是企业规模偏小、规范化程度不高。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不断提高流通产业的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引导消费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连锁经营的发展。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重要意义连锁经营是通过对若干零售企业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销售、规范化经营,从而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一种现代流通方式,主要有直营连锁、特许连锁、自由连锁等类型。

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等是连锁经营的基本规范和内在要求。

促进连锁经营发展对我国生产、流通、消费以及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发展连锁经营,通过规模化采购和网络化销售连接大批生产者和千家万户的消费者,可以有效衔接产需,是发展大流通,带动大生产的重要措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建设兰州商贸中心2003年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建设兰州商贸中心2003年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建设兰州商贸中心2003年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15•【字号】甘政办发[2003]52号•【施行日期】200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建设兰州商贸中心2003年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5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体改办、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兰州商贸中心2003年工作安排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十五日建设兰州商贸中心2003年工作安排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以规范、提高、创新、发展为主线,进一步培育市场主体,提升市场档次,扩大对外开放,建立现代化的市场和流通体系,充分发挥商贸流通的先导和带动作用,促进三次产业的协调发展。

二、全面提升市场规模、档次和水平,建立现代化市场体系(一)制定和完善市场建设规划,促进现代流通业发展。

修订和完善《兰州市场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加快制定《兰州市商业网点规划》、《兰州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兰州市地方标准商业分级设置规范》,以及东部商贸经济带、西部商贸经济圈、中央商务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兰州市新城区商业服务网点的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不断完善市场体系,优化资源配置,逐步建立起与兰州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相适应、功能齐全、竞争有序的城市商业体系,形成兰州商贸流通业发展新格局。

(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商贸功能区建设与管理,增强市场群体的吸纳辐射力。

雁滩商品贸易区要继续加强规划和建设工作,加大市政、绿化、环卫、交通运输、治安、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完善市场配套服务体系,增强市场群体的吸纳辐射能力,实现规模效益。

小西湖民族贸易区要按照例《小西湖民族贸易区规划》,清理整顿和调整归并区内小型市场,扩大和提高专业市场,启动新建市场,年内完成民贸大厦主体工程,不断提高和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2•【字号】甘政办发[2006]56号•【施行日期】2006.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5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2006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2006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为了认真贯彻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6〕2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05-2007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纲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2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2006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要点:一、继续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一)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77号)精神,按照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和“三绿”工程,实施食品安全综合评价。

(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检测和信息资源共享,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对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的监督检查,完善食品标准体系,建立和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和回访督查制度。

(三)集中力量开展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的全过程监管,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6•【字号】甘政办发[2006]128号•【施行日期】2006.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12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和全国打击传销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坚决打击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

通过专项行动,使传销活动在我省得到有效控制,数量明显减少,反复势头基本得到遏制,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初步建立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二)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及营销培训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以及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

(三)以兰州、白银、武威、天水、酒泉、定西、庆阳、陇南、临夏等传销活动相对集中、受骗群众较多的市州为重点地区,进行全面清查整顿。

三、主要任务(一)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以及通过互联网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等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严厉打击暴力抗法以及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1.27•【字号】甘政办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精神,充分发挥内贸流通产业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进一步引导生产、扩大消费、吸纳就业、改善民生,拉动经济增长,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一)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进一步拓展网络消费领域,加快发展农产品、中药材、清真食品、民俗产品等省内特色产品电子商务,推动传统商贸流通业、旅游文化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金融、居民生活服务、休闲娱乐等领域电子商务发展,加快电子商务进社区、进农村。

落实省政府与阿里巴巴集团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共同推进“千县万村”计划的实施。

着力培育本地电子商务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大型龙头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向行业平台转化。

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络旗舰店、专卖店,扩大我省产品网上销售规模。

在全省创建一批省级示范基地、示范县区和示范企业,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提高城乡宽带网络普及率和接入能力,把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农业主产区摆在优先位置,努力扩大网络覆盖面。

支持社区开设网络购物投递场所,鼓励物流企业在乡村设立服务网点提供服务,不断提高农村网店物流配送速度。

在保障数据管理安全的基础上,推进商务领域大数据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发挥淘宝网“特色中国—甘肃馆”平台作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模式。

加快推进电子发票应用,完善电子会计凭证报销、登记入账及归档保管等配套措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8]182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12.23【实施日期】2008.1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8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政府研究室、省人事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中小企业局、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法制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省劳动保障厅、省政府研究室、省人事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中小企业局、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法制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通信管理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要求,现就我省进一步促进以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一)重要意义。

创业是发展之基、富民之本、就业之源。

做好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新时期农村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目标任务的重要保证,更是落实省委“四抓三支撑”工作思路的具体行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重视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增强全民创业意识,营造自主创业、艰苦创业、和谐创业的社会氛围,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计委关于《甘肃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计委关于《甘肃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计委关于《甘肃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计划【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3]27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3.28【实施日期】2003.03.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计委关于《甘肃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27号2003年3月28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计委制定的《甘肃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省计委二00三年二月六日)为了进一步健全我省市场体系,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根据《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结合我省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甘肃省市场体系的发展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坚持以消费品市场为基础、以生产资料市场为支柱、以生产要素市场为重点,在建立和健全市场体系方面取得了较大成就。

至2002年底,全省登记注册的市场已达1711个,年成交额390.81亿元。

其中:消费品市场1557个,年成交额295.2亿元;生产资料市场122个,年成交额58.5亿元;生产要素市场32个。

全省城乡集贸市场已达1681个,成交额390.5亿元。

零售商业、餐饮业共有连锁总店32家,连锁分店285个,配送中心25个。

金融市场发展迅速,证券市场初具规模,保险业市场发展加快,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劳动力市场初步形成,技术市场趋向活跃,产权市场已具雏形。

但我省作为西部内陆省份,市场基础相对薄弱,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一是市场结构不完整,市场发育不平衡。

资本、劳动力、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主要集中在兰州等中心城市,与全国性、国际性市场联系不够紧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消费者协会基层分会和红盾护农服务站及12315维权联络站建设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8]147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10.30【实施日期】2008.10.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消费者协会基层分会和红盾护农服务站及12315维权联络站建设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4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消费者协会基层分会和红盾护农服务站及12315维权联络站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消费者协会基层分会和红盾护农服务站及12315维权联络站建设的意见(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协会二○○八年九月一日)2005年以来,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消协组织,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协会关于在全省农村建立消费者协会基层分会以及红盾护农服务站和12315维权联络站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35号),不断创新和规范运行机制,积极搭建“12315”信息化网络平台,建立和完善消费维权组织。

截至目前,全省1226个乡镇共建立消协分会658个,16253个行政村建立红盾护农服务站和“12315”维权联络站(点)15832个,全省消费者协会基层分会和红盾护农服务站及“12315”维权联络站(以下简称“一会两站”)在农村覆盖率达到97.4%,基本构建起了覆盖全省的受理投诉、调解纠纷、防打结合的消费维权体系。

提高了农民群众的维权意识,维护了广大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119【发文字号】甘政发[2015]64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7.17【实施日期】2015.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5〕6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推动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简称“非公经济”)跨越发展,事关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大局,事关我省努力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做出推动非公经济跨越发展的战略决策后,全省上下共同努力、全力推进非公经济快速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

2013年全省非公经济增加值达到亿元,占全省GDP的比重达到。

但同时,面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促进非公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发展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融资难融资贵、人才紧缺、管理落后、创业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等问题仍然存在。

为促进非公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非公经济产业投资的引导和服务。

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研究制定我省非公经济产业投资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及政府对地方非公企业的外包采购办法,引导非公经济投资。

推进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建立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性项目、资金和资源配置信息公开制度,保障非公资本和国有资本享有平等的投资待遇。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23号)精神,积极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有效保障民间资本投资权益,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切实做好已推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的服务工作,促进社会资本愿进来、进得来、留得住、可流动。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二、建立全省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

省财政出资1亿元,同有关金融机构合作,建立风险补偿和融资担保基金,重点用于支持涉农非公经济发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10•【字号】甘政办发[2001]135号•【施行日期】200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甘政办发[2001]135号2001年12月10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严厉打击传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加强税收征管电视电话会议和《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以下简称《通知》),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传销的专项整治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领会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今年以来,受暴利驱使,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在我省某些地区有所抬头,组织者为逃避打击,将传销改头换面,采取对参加人员进行严格控制等手段,使传销活动的组织形式更加严密,更具有隐蔽性,上当受骗的群众也越来越多。

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社会稳定,而且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

各级政府要认真学习领会李岚清副总理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和国务院《通知》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重要性,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投入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在我省回潮蔓延的势头。

二、精心安排部署,把握工作重点全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活动,摧毁传销网络,严惩传销头目,揭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本质及其危害。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商品管理促进全省酒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商品管理促进全省酒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商品管理促进全省酒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08•【字号】甘政办发[2003]41号•【施行日期】2003.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商品管理促进全省酒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41号2003年5月8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省贸易经济合作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商品管理促进全省酒产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商品管理促进全省酒产业发展的意见(省贸易经济合作厅二00三年三月七日)为了进一步加强酒类商品管理,规范酒类商品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省酒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酒类商品管理,促进酒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按照《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切实加强酒类商品生产和流通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行为,整顿和规范酒类商品生产和流通秩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酒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酒产业发展要围绕实施西部大开发和工业强省战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加快发展大型酒业集团,培育知名品牌,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突出地方特色,把我省酒产业做大做强。

二、加强酒类商品管理,促进酒产业发展的工作重点(一)整顿酒类商品市场,规范流通秩序。

各级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按照“生产管住,批发管严,监督零售,重点打假”的原则,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违法行为,整顿酒类商品市场,规范流通秩序。

要坚决纠正酒类商品市场中的各种地方保护,打破地区间酒类商品市场的封锁和分割。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3]15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3]15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3〕15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3〕62号),加快全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一)主要目标。

发展和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做强大型批发市场,完善供求信息网络,加强产销基础工作,落实配套政策措施,推进农超对接、农批对接、直销直供等多种经营业态和流通方式,建立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农产品流通体系,着力破解农产品“卖难”困局,保障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大力推广以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为基础的现代物流方式,改造农村传统流通形式和经营方式,提高农村商品流通效率,规范农村市场经营行为,改善农村商品和服务质量。

到2017年实现“三个全覆盖”,即大型超市及配送中心覆盖到县区、农贸市场覆盖到重点乡镇、综合服务社覆盖到行政村,打造农产品进城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有效帮助农民增收,方便农民消费,满足农民需求。

二、重点任务(二)加快培育流通主体。

推动农产品经销商实现公司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培育一批大型农产品批发企业、连锁农产品零售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输企业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扩大连锁经营规模和大宗农产品购销企业跨区域经营,积极开展直采直销,努力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

全省集中培育扶持30家资产规模1亿元以上、年销售额过亿元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企业,促使其做大做强,提高竞争力。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03•【字号】甘政发[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05]1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供销社等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二月三日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商品流通工作,大力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努力搞活农产品流通(一)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

各市州要在现有农产品生产、销售网络的基础上,进一步制订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农产品产地和销地批发市场建设规划,逐步建成城乡一体化的商品市场体系。

要完善批发市场配送功能,加强信息、检验检测系统及仓储、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

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建设,争取在3年内每个市州都建成2—4个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发展和创新农产品拍卖、网上交易等新型交易方式。

(二)积极发展农产品零售市场。

大力推广特许经营、自由连锁经营等新模式,鼓励优势连锁企业规模化发展,城市农贸市场逐步“退路进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城市农贸市场改建成超市,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超市,并逐步把网络延伸到城市社区。

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加工企业直接向超市、社区菜市场、便利店等配送产品,有条件的超市和便利店可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的产销联盟。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工商局关于服务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工商局关于服务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工商局关于服务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8]169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12.10【实施日期】2008.12.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工商局关于服务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6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工商局《关于服务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关于服务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党中央、国务院为有效应对当前国际国内急剧变化的经济形势,出台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政策措施,省委、省政府紧密结合我省实际作出了相应工作部署。

全省工商系统要迅速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上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立足职能,创新举措,扎实工作,全力以赴保发展、保稳定、保民生,确保中央和省上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现就服务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积极营造投资环境。

(一)积极推进平等准入,坚决打破阻碍或限制各类企业发展的不合理条条框框。

凡法律法规未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均允许企业平等进入;凡不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只要符合企业设立法定条件的,均允许登记;凡法律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的行业和项目,均允许其经营;凡允许外资经营的,均允许内资经营。

对法律法规未设定,一些部门和地方自行设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作为企业设立登记的前置条件。

(二)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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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
连锁经营发展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3]92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8.28
【实施日期】2003.08.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促进连锁经营发展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3]92号2003年8月28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体改办、省经贸委、省贸经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连锁经营向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精
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省连锁经营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我省连锁经营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2年底,全省已有连锁经营企业50家,连锁门店385个,实现销售额25亿多元,从业人员1万余人。

我省连锁经营的特点,从经营业态上看,超市、专业店、专卖店、餐饮服务连锁店等形式发展较快,从经济成份看,个体私营经济和其他经济成份积极参与,发展迅猛,国有经济占主体的格局已从根本上发生了变化,从行业上看,除传统的商业部门外,连锁经营已涉及到粮食、医药、工业、电信、电力、石油、邮政、烟草等多个行业,从区域分布来看,兰州、天水、白银等大中城市发展较快,其他地区发展较慢。

当前,我省连锁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规模较小。

连锁企业平均门店数不到10家,2001年的销售额只相当于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5.77%,规模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规范化水平低,配送中心建设严重滞后,投入不足,经营管理人才缺乏,配套政策不完善,市场不规范,影响了连锁经营的健康发展。

二、充分认识发展连锁经营的重要意义
连锁经营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消费方式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先进的流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式。

其实质是通过采购、配送、销售、经营和决策等环节的专业化,店名、店貌、商品、服务等方面的标准化,商流、物流、信息流的集中化,达到规模化经营、科学化管理和标准化服务,实现规模效益。

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对促进生产、流通、消费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大力发展连锁经营,是推进我国流通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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