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8•【字号】铜政发[2007]74号•【施行日期】2007.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07〕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铜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铜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督用于经营资产的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印台区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管理意见》的通知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印台区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20•【字号】铜印政办发〔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印台区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管理意见》的通知铜印政办发〔2017〕3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区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驻区各有关单位:《铜川市印台区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管理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0日铜川市印台区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管理意见为了全面增强重大项目对全区加快转型发展、奋力追赶超越及促投资稳增长的带动作用,充分发挥各镇(街道)、各部门、各项目业主在抓重大项目前期策划、包装及组织实施的主体作用,切实解决全区前期项目储备不足、质量不高、推进乏力等问题,现制定以下管理意见。
一、组织领导成立区重大前期项目工作推进办公室,与区重点项目办公室合署办公,具体负责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目标任务的下达及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管理,负责组建区重大前期项目审查专家委员会,建立目标任务和质量审查制度。
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审定、协调和推进重大前期项目工作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研究解决在项目策划、包装等前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前期项目工作推进实际不定期召开。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重大前期项目的组织和推动,区级各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所承担前期项目的组织和推动。
二、目标任务区重大前期项目工作推进办公室根据市政府下达的重大项目年度任务向各镇(街道)、各部门下达重大前期项目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在重大前期项目策划包装任务中,产业类、基础设施类和民生类项目所占比例原则按7:2:1控制,列入前期计划任务的项目估算总投资必须达到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的项目个数不得少于计划任务的30%。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重点项目服务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19〕7号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重点项目服务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重点项目服务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19〕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铜川市重点项目服务推进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6日铜川市重点项目服务推进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升全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水平,规范重点项目管理,推动重点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的申报确定、服务保障、管理推进、考核奖惩,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重点项目申报确定第一条项目申报程序和确定。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编制、调度推进、协调服务、通报考核等工作。
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于每年11月中旬提出下年度重点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核,并提出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安排意见,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条项目申报要求和标准。
申报重点项目应提交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等)和项目前期相关手续。
产业项目年度计划投资1亿元以上,其中,科技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以及重大结构调整升级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可适当放宽。
农林水、生态保护等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在1亿元以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民生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
第三条建立重点项目动态调整机制。
对因市场变化和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项目终止、暂停或新增的重点项目,由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提出调整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按程序报批后予以调整。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铜政办发〔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全市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30日全市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若干措施为做好今年四季度和明年一季度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各项工作,全力稳定全市经济增长基本盘,努力完成2021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任务,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全力扩大工业投资1. 扩大能源工业投资。
紧抓能源保供窗口期,推动煤矿企业增产增供,华能双机组运行发电,加快释放产能。
加大光伏、风电新能源项目落地实施和煤矿技改项目推进力度,力争全年完成投资15亿元。
(市能源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2. 稳定非能工业投资。
加强政策疏导,支持重点企业质效双增降单耗,优质产能投产达产,水泥行业合理错峰生产,铝业、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优势产业满负荷生产,新增产能全面释放,确保29个已投产项目、11户新入规企业迅速达产达效,年内完成产值45亿元以上,全年完成工业投资100亿元。
扎实开展企业纾困解难,兑现相关政策,确保81户产值下降企业半数以上扭负转正。
落实规上工业企业培育主体责任,加强调度、协调推进,确保四季度更多企业申报入规,“零”入规区县、园区11月全部清零。
(市工信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和社会民生领域项目建设3. 加快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加快推进华能铜川电厂铁路专用线、玉皇阁二号桥及引线工程、路网提升改造工程、雷家沟水库枢纽、龙潭水库供水等重大交通水利项目,加大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推进力度,全年完成投资89亿元。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8•【字号】铜政办发[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铜政办发〔2008〕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做到既服从大局、又促进发展,既规范管理、又保持活力;按照中、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重要意义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防止经济由偏快转为过热具有重要作用。
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是国家严控投资盲目过快增长、实现“双防”宏观调控任务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投资建设秩序、规范投资行为的重要环节。
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改变单纯依靠投资拉动经济的发展思路,更加重视消费和出口的作用,促进投资、消费、出口协调拉动。
要对投资盲目过快增长的负面影响和危险性有清醒地认识,把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作为当前政府宏观调控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要继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指导投资工作,维护投资项目建设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八项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其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铜政办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铜川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租赁经营管理第四章经营性国有资产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互转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六章资产处置和收入管理第七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铜川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铜川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不断完善监督管理体系,依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9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陕财办资〔2020〕188号)等文件规定,对《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16〕68号)进行了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及附属设备。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招商引资项目统筹布局利益分成实施办法》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招商引资项目统筹布局利益分成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08•【字号】铜政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招商引资项目统筹布局利益分成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铜川市招商引资项目统筹布局利益分成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铜川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8日铜川市招商引资项目统筹布局利益分成实施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通过统筹布局招商引资项目,优化产业布局,推进产业集聚集约发展,实现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合作共赢,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共同招商、统筹布局、利益分成、共建共享。
二、适用范围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景区管委会(管理处)(以下统称“引入方”)从市域外新引进的具备落地条件的产业项目,因有关条件达不到投资方要求、不符合产业集群发展要求等其他原因,推荐到我市其他区县、园区、景区(以下统称“落地方”)的项目。
对签署合同三个月仍不能落地的产业项目,由市招商引资项目统筹布局领导小组统筹安排,调整到具备条件的其他区县、园区、景区落地。
三、共建责任本办法所指异地落户项目由引入方和落地方共同负责推进,以落地方为主。
引入方负责引进项目前期联系、洽谈等工作,并督促项目资金按时到位。
落地方负责项目规划、审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事宜,帮助办理相关手续,落实投资方应享有的有关优惠政策,为项目落地创造良好条件。
四、税收收入分成异地落户项目实现税收的地方实际留成部分,从实现税收起,连续五年由引入方和落地方按3︰7比例分成,五年后引入方不再参与税收分成。
引入方和落地方税收分成通过市财政年终结算办理,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初步认定,报市招商引资项目统筹布局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铜川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和铜川市民生工程财政资金审计暂行办法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和铜川市民生工程财政资金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09〕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铜川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铜川市民生工程财政资金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六月十六日铜川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跟踪审计行为,发挥审计监督的预警作用,促进建设单位规范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审计机关对本辖区内的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实施的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为跟踪审计的主要被审计单位。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服务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跟踪审计监督。
各级计划、财政、监察、规划、建设、房管、交通、税务、水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审计机关做好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
第五条审计机关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可采取定期、不定期等多种跟踪审计方式,适时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优先对关系国计民生、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跟踪审计项目实行动态计划管理,本年度列入跟踪审计计划的项目,如当年未完成,或者是跨年度实施项目,作为续审项目列入下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时,可根据需要,外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印台区产业扶贫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印台区产业扶贫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02•【字号】铜印政办发〔2018〕63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印台区产业扶贫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铜印政办发〔2018〕6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驻区各有关单位:《铜川市印台区产业扶贫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组织落实。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日铜川市印台区产业扶贫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扶贫资金投放方式,充分发挥扶贫资金杠杆作用,引导和撬动银行机构贷款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效破解农业产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培育和支持一批能带动贫困户长期稳定增收的优势产业,加快贫困地区的脱贫致富步伐,建立完善产业扶贫贷款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印台区产业扶贫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是区政府为鼓励和促进银行机构加强对我区产业扶贫信贷支持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用于对带动贫困户发展脱贫的各类经济主体贷款的担保。
基金管理部门要按照“封闭运行、动态管理”的运作模式,在规范、安全和高效的基础上,对担保基金进行管理,充分发挥担保基金对产业扶贫贷款的引导和撬动作用。
笫二章管理及运作第三条担保基金资金由区政府筹集,区政府通过整合涉农资金、本级财政投入、接受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捐赠等渠道筹集产业扶贫担保基金。
第四条担保基金根据扶贫产业发展需要公平选择合作银行,在各合作银行分存担保基金并进行额度动态调整。
每半年由区基金管理部门根据合作情况提出调整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印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印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13•【字号】铜印政发〔2016〕29号•【施行日期】2017.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印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铜印政发〔2016〕2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驻区各有关单位:《铜川市印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6月1日区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3日铜川市印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上级部门专项资金分类管理办法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或实现某一项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一般预算拨款、基本建设预算拨款、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等。
第四条本办法管理的资金范围:中、省、市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下达我区的各类专项资金,区财政预算安排和配套的各类适合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
主要包括:农业重点项目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退耕还林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资金、沼气池建设资金、县乡道路建设资金、国债资金、文化、旅游、教育、卫生项目资金等。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报账制管理,做到专项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工程进度进行报账。
报账资金范围:专项资金100万元以上或者上级要求实行区级报账制的资金(专项资金100万元以下或者补贴、奖励类专项资金原则上由部门直接核算管理)。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5•【字号】铜政办发〔2017〕52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17〕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铜川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5日铜川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省财政厅《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性环节。
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种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工程)预(概)算、决(结)算都必须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查。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按财政隶属关系管理。
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
县区财政性投资项目由县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或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办法,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二)确定并下达项目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依据评审机构的审查结果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拨付财政资金;(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四)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五)审查批复财政安排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项目评审结果;(六)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七)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八)依据年度评审计划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核查等业务,结合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评审经费。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印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印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铜印政发〔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印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印政发〔2017〕2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驻区各有关单位:《铜川市印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并报经市政府同意(铜政发〔2017〕4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2日铜川市印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7〕89号)及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印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发〔2017〕42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审批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㈠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追赶超越要求,根据“精简、统一、高效、便民”原则,推进审批与监管的分离,着力创新行政审批体制,推进政府管理方式转变,为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进一步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优化投资创业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助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印台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印台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9•【字号】铜印政办发〔2017〕30号•【施行日期】2017.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印台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铜印政办发〔2017〕3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驻区各有关单位:《铜川市印台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9日铜川市印台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全面推行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服务制,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打好基础,根据中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妥善处理、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原则,遵循“先清后理再完善”的工作思路,全面摸清农村集体资产底数,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规范化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二、目标任务㈠主要任务全面清理截止清查登记之日以前村组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状况,核实集体资产底数,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登记台账,健全管理制度,促进集体资金的规范管理、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农村改革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㈡工作目标1、通过清理,全面摸清村、组集体所有的资产存量、结构、分XXX管理使用状况,达到账款、账实相符。
2、通过依法界定所有权,把应归集体所有的资产全部纳入管理范围,理顺产权关系,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3、通过建立登记台账,把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及时反映开发利用和处置状况。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效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进行投资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科学决策、公开透明、规范管理、风险可控、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明确责任、权力和流程。
第二章投资项目立项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需求。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程序应当包括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论证报批等环节。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应当充分评估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并进行风险分析。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需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投资项目实施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应当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做好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保证公平竞争和择优选标。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建立和完善监督评估体系,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和问题。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投资项目验收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应当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应从项目的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归档并做好项目结案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项目风险。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应包括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等方式。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处理项目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监督参与。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办事,不得违法违规。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服务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4]10号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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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服务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服务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4〕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铜川市服务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日铜川市服务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办法为依法依规加快全市重点项目的推进步伐,按照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总投资亿元以上的市级重点项目。
一、实行重点项目服务保障推进制。
市政府重点项目服务保障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办)实行例会制和协调会议制度,负责协调、研究和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属地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推动,市级有关责任部门负责所承担项目的实施和推动。
二、实行重点项目驻工地专员制。
在市重点项目办的领导下,区县、市新区管委会和市级部门按照项目属地和权责,向重点项目派驻一名县级领导和一名优秀后备干部,作为政府驻工地专员,全程负责项目的外部协调、手续办理以及存在问题的督促落实。
建立工作日志制度,作为绩效考核、行政问责的依据。
三、实行重点项目媒体公示制。
年度确定的市级重点项目在市级新闻媒体、市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项目实行“一月一检查,一季一通报,年终考核奖惩”,按季通报和年终考核结果在市级新闻媒体、市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区县、市新区管委会和市级部门符合条件的后续项目,可在下一季度列入。
四、实行重点项目要素保障制。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印台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印台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0•【字号】铜印政办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印台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铜印政办发〔2017〕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驻区各有关单位:《铜川市印台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0日铜川市印台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公文办理工作,提高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下称领导批示件)办理效率,确保区政府领导批示工作全面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坚持三项原则。
㈠及时。
随收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㈡实效。
正确领会批示精神,严格按照批示办理,依法合规、实事求是、注重效率、确保落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㈢安全。
对批示及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做到不泄密、不丢失,更不能将领导批示意见传给利害关系人。
第三条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完善办理制度,建立办理机制,进一步加大领导批示件办理力度,不断提高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办理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领导批示件是指区长、各副区长对各类文件、材料作出的批示。
第三章责任分工第五条区政府办综合科工作人员负责联系区长、副区长批示件的登记、抄清。
第六条区政府办机要科负责领导批示件的交办。
第七条区政府办各联系主任负责副区长批示件的催办、汇总;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区长批示件的催办、汇总,并每月对区长、副区长批示件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八条各镇(街道)、各部门具体负责领导批示件的办理。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印台区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的通知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印台区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10•【字号】铜印政办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印台区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的通知铜印政办发〔2019〕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驻区各有关单位:《铜川市印台区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10日铜川市印台区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函〔2019〕3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我区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一)清理偿还区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等逾期账款。
(二)清理偿还区属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逾期账款。
二、目标任务(一)2019年1月底前优先完成以下账款清理。
1.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提前完成);2.涉及供气供暖等民生、安全方面的工程项目欠款;3. 中央或省级财政已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或通过调剂解决了资金渠道的欠款;4.各级政府拖欠民营企业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5.区属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的欠款;6.按照政策规定入库保留的PPP项目到期应付民营企业合同款。
(二)2019年底前着力完成以下账款清理。
1.暂时难以落实预算资金的政府欠款;2.已被叫停的不规范PPP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且形成一定工作量的欠款(有关工程项目不得借机重新启动);3.确有困难的区属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的欠款。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工作的通知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26•【字号】铜印政办发〔2018〕61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工作的通知铜印政办发〔2018〕6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驻区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7〕89号)和市政府《关于铜川市印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发〔2017〕42号)精神,区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及十届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相关部门实施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划转范围将区发改、民政、司法、人社、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水务、林业、卫计、市场监管、安监、教科体、文广新等14个部门实施的114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详见附件)。
二、运行方式自2018年10月29日起,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所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审批。
事项划转前已受理但未办结的行政许可业务由原审批部门继续办理,直至办结。
三、责任划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事项划转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过程中出现的投诉、举报、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后,原审批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依法需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予以撤(吊)销行政审批决定等行政。
四、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区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对推进全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事项划转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及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的政治任务,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密切配合,全力推进,确保行政许可事项划转任务保质保量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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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印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时间:2016-03-01 17:31:00 来源: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浏览次数:24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经国家、省、市、区批准投资、融资进行建设的项目,包括:㈠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㈡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项目;㈢国家专项扶贫和涉农投资项目;㈣国家投资的各类社会事业项目;㈤区本级财政投资的有关项目;㈥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㈦其它专项投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坚持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四分开原则。
第四条项目投资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五条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区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项目管理工作,对全区项目管理工作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决策。
第七条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区项目建设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㈠研究国家投资政策,根据国家投资方向,编制项目指导意见;㈡向区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项目申报和管理意见及建议;㈢负责职权范围内中、省、市、区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审批工作;㈣负责全区项目储备库、预备库、建设库的建设管理工作;㈤参与重点项目的论证、评审等工作;㈥监督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等制度的落实及项目计划执行情况;㈦组织项目后评估工作。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和监督本行业项目建设,主要负责:㈠编制本行业项目规划,管理本行业项目库;㈡承办本行业项目报批;㈢参与本行业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㈣做好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工作;㈤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工作;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核,并监督国有资产的移交。
区审计局依法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环保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区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十条区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科学合理布局项目建设。
项目单位应根据行业部门项目编报及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编报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策划编制项目,填写《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申报审核表》,报区发展和改革局,经区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并填写《项目建议计划登记表》,进入全区项目储备库。
第十一条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
基本建设程序是: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施工图设计、招标投标、开工建设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需要评审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建议书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四条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㈠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㈣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㈤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
对于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
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二十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初步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二十一条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必须报告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法律法规对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初步设计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或者经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定投资概算后由有关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
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单位应依据施工图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
区财政局负责对区财政列支的项目工程预算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项目投资计划登记表》,报送区发展和改革局,进入全区项目预备库。
第二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应在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实施意见,填写《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框架性方案审核表》,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报区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项目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概算核定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论进行概算调整。
第二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供货商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招标过程必须在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共同监督下进行。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投资额较小的项目,可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供货商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采购过程必须在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共同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应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的依据。
区发展和改革局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
区财政局依法对实施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部门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三十条应当委托监理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监理。
不在强制监理范围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指派与项目性质、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或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组织施工,必须有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
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项目建设进度登记表》,进入全区项目建设库。
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对开工项目加强稽查。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对开工项目及时监督检查。
对于建设过程中出现问题较为严重的,应勒令停工整改。
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完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对建设周期较长、财政资金量大的项目,区审计局可以进行在建工程跟踪审计。
第三十四条严格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项目建设完工后,由项目法人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审批部门牵头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正式生产或使用。
第三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单位应依照《印台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实行项目公示制度。
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公示项目信息。
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不宜公开的项目除外。
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七条建立项目月报制度。
项目主管部门须于每月28日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统计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
第三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对项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向有关部门报送备案。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三十九条项目建设资金应按照《铜川印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统一纳入财政管理,集中报账,专帐核算。
第四十条区审计局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必须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审计。
第四章奖惩制度第四十一条对在项目建设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四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监督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程序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㈠不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的;㈡未经批准改变项目建设性质、内容和地点;㈢未按规定程序确定承包人或程序不规范的;㈣必须委托监理而未委托的;㈤违反规定转包或分包工程的;㈥不按批准的施工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的;㈦违规拨付项目资金的;㈧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资金的;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