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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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知识竞赛部分题

环保知识竞赛部分题

2023年环保知识题库一单选题(共80题)1. 绿色建筑的基本要素包括:节地与室外环境、( A )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室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类指标组成。

(A) 光与光能(B) 核与核能(C) 节能与能源(D) 节电与电能2. 大量氮、磷等植物性营养元素进入水体后,藻类大量繁殖,水质恶化,水生生物死亡,一般称为( A )。

(A) 富营养化(B) 重金属物质污染(C) 湖泊氧化(D) 湖泊酸化3. 以下( B )中所含致癌物质最多?(A) 水煮鱼(B) 烤羊肉串(C) 煎饼(D) 炒面4. 我们生活中离不开电能,请问我国发电主要靠( D )?(A) 核能(B) 水力(C) 石油(D) 燃煤5. 禁止乱倒垃圾和随意焚烧垃圾是什么基本原则?( D )(A) 减少污染(B) 节约资源(C) 健康生态(D) 保护环境6. 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有哪些具体举措?( D )(A) 厨余垃圾单独收集(B) 可回收垃圾单独收集(C) 有害垃圾单独收集(D) 以上都是7. 空气污染指数值在101-200围时,空气质量为( A )级。

(A) 三(B) 四(C) 一(D) 二8. 下列哪一项是可以分类回收,循环再生的垃圾。

( D )(A) 回收剩饭(B) 回收废塑料(C) 回收生物垃圾(D) 回收废纸9. 大自然中口香糖的分解约需要( C )年。

(A) 44322 (B) 44198 (C) 44259 (D) 4441810. 按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A )类水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等。

(A) Ⅱ(B) II (C) Ⅳ(D) I11. 减少“白色污染”我们应该自觉地不用、少用( A )。

(A) 难降解的塑料包装袋(B) 一次性用品(C) 纸制品12. 以下哪种不属于可回收垃圾?( D )(A) 废弃螺丝帽(B) 废旧衣物(C) 旧手机(D) 食物残渣13. 以下哪个行为是不良的环境习惯?( C )(A) 类似茶叶渣、废纸等轻松变成笔记本的日常生活小妙招(B) 劝导他人保护环境(C) 随地吐痰(D) 倡导低碳生活14. 世界环境日是每年的( A )。

中国水环境监测行业监管体制、应用场景及未来发展空间分析

中国水环境监测行业监管体制、应用场景及未来发展空间分析

中国水环境监测行业监管体制、应用场景及未来发展空间分析一、行业监管体制纵观我国的环境水质在线监测体系建设,经过多年发展,已初步建成具有我国特色的环境连续自动监测管理和技术体系,并已逐渐形成网络。

1、《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颁布实施)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设置入河排污口,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第十条明确规定: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

3、《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控制的排放污染物单位应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设备,所安装的监测设备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质量检测机构的考核认可。

4、“关于加强自动环境监测仪器管理及认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为了确保环境管理工作科学公正,有效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度和可靠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加强对环境监测仪器的管理。

为环境执法管理服务和向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的自动环境监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监测规范和环境监测仪器技术要求,经检测合格、通过认定并列入合格产品准入名录后,方可使用。

5、《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规范的排污口,按照下列规定安装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仪器,并使其按规范要求正常运转。

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

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
对未完成总量控制指标的省、市、县予以公布(国务院公布省级;省级公布市、县;县级 以上环保部门公布违法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名单(19))。
排污许可证制度(修订) 明确了四类适用对象: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排放医疗污水的医疗卫生机构、城镇污水集中
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其它应取得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20); 明确了两项基本要求:禁止无证排污,禁止违证排污(20);
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制度(新增) 专设第6章规定了水污染事故处置要求:
* 政府应当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66);
* 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事 故中产生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排水体(67);
* 发生事故后,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 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68);
明确授权立法,即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
关于规范排污行为的规定: 按规定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设排污口的,还应遵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采取其它规避监管方式排污;
违法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 除的,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 ~ 50万元罚款;
私设暗管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环保部门可提请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未经同意在江河、 湖泊建排污口的,按规定处罚(75)
禁止超标、超总量排污制度(新增) 第9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排污费的2~5倍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停产整治。限期治理期限不超过一年,逾期未 完成任务的,报经政府批准,责令关闭(74)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7.02•【文号】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0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1号《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00一年七月二日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控制淮河和太湖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淮河、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和上海市所辖淮河和太湖流域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向水体、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其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本办法所称重点水污染物,是指国务院批准的淮河、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主要水污染物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确定的其他主要水污染物。

第三条国家在淮河和太湖流域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实行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排污单位排放重点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重点水污染物。

禁止无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排放重点水污染物。

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污许可证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河南省、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和上海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

论排污许可制度的发展

论排污许可制度的发展

论排污许可制度的发展发布时间:2021-05-18T06:09:31.350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0年20期作者:王丽云[导读] 从1979年排污许可制度的前身—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产生。

到2021年《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出台,利用新排污许可相关法律规范更好地推动排污许可、环境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王丽云郑州市新郑生态环境监测站 451150摘要:从1979年排污许可制度的前身—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产生。

到2021年《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出台,利用新排污许可相关法律规范更好地推动排污许可、环境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关键词:排污许可;发展一、排污许可的发展1996 年,《水污染防治法》中首次规定了排污申报登记制,这是排污许可制的前身第一次写入法律。

2001 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这是国家制定的第一部重点流域许可证专项规章。

2003 年,《行政许可法》出台,确立了排污许可属于行政许可。

2008 年《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 国家试行排污许可制度”,由此开始,排污申报和排放许可证制度改为排污许可制度。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表明我国的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为落实《实施方案》,2021年1月24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二、排污许可实施一证式管理2020年4月底前完成已发证行业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202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所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排污信息登记工作,切实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

对(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依法公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四)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五)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六)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1.11.19•【文号】•【施行日期】1991.11.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决定(1991年11月19日)淮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农业和能源基地,太湖流域是我国经济发达地区。

今年,淮河和太湖两流域发生了严重的洪涝灾害。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党政军民团结奋战,取得了抗洪救灾的重大胜利。

在抗洪斗争中,新中国成立四十多年来建设的大量水利工程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是,也暴露出两流域治理中的问题,主要是防洪除涝标准低;河湖围垦、人为设障严重,排水出路不足;流域统一管理比较薄弱;有些城镇、企业及交通等设施建在低洼地,防洪能力低。

为了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国务院决定,从今冬起,用十年和五年时间,分别完成治理淮河和太湖的任务。

一一九八一年和一九八五年,国务院两次治淮会议确定的流域治理总体布局及建设方案,仍然是进一步治理淮河的基础。

要坚持“蓄泄兼筹”的治理方针,近期以泄为主,用十年的时间,基本完成以下工程建设任务:(一)加强山区水利建设,进行小流域综合治理,搞好水土保持。

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修建板桥、石漫滩等重点水库。

(二)扩大和整治淮河上中流干流的泄洪通道。

“八五”期间,铲除经常行洪的行洪区堤防,退建蒙洼、城西湖等行、蓄洪区堤防并迁移堤内人口,加固淮北大堤等重要堤防及蚌埠、淮南等城市圈堤,加强行、蓄洪区建设,兴建怀洪新河。

“九五”期间研究建设临淮岗控制工程。

以上工程完成后,淮北大堤达到百年一遇的防洪标准。

(三)巩固和扩大淮河下游排洪出路。

“八五”期间,疏通和加固入江水道,行洪能力达到一万二千立方米每秒;续建分淮入沂工程,行洪能力达到三千立方米每秒;加固洪泽湖大堤。

“九五”期间建设入海水道,使洪泽湖大堤达到百年一遇的防洪标准。

(四)续建沂沭泗河洪水东调南下工程。

环境监理依据1

环境监理依据1

—— 浪费立法资源、造成执法困难、 增加修订难度 —— 对环境违法行为惩罚力度弱 * 如:行政处罚偏轻;民事赔偿范围 过窄;刑事制裁乏力等。 造成“两高一低”( 法成本 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 低); * 难以起到有效惩罚、威慑作用。
—— 约束政府环境行为的法律 制度不完善 * 对政府的环境行为规范不够; * 对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为— —监督、制约制度不够完善。
(五)海洋环境标准 1、《海水水质标准》; 2、《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3、《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 标 准》; 4、《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控制标准》; 5、《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控制标准》 等;
(六)放射环境标准
1、《放射性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2、《核电站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3、《辐射防护规定》; 4、《核设施流出物监测的一般规定》; 5、《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一般规定》 等。

环境监理地方性法规
—— 地方性环保法规
如:《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 法》(辽环发【2011】22号);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 定》(陕环发【2011】93号)等。

环境标准
—— 环境标准:1300多项
(一)水环境标准: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4、《噪声污染防治法》( 96.10.29 颁布,97.3.1生效); 第13、14条规定:(环评、“三同 时”)。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95.10.30 颁布,2004、12、29修订案,2005、 4、1起施行); 第13、14条规定:(环评、“三同 时”)。
6、《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6.28 颁布,2003.10.21施行); 第18、21、29、30、34、35条规 定:(环评、“三同时”)。 7、《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6.29颁 布,2003.1.1施)。 第18、19条等规定:(环评、“三同 时”)。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部分标准清单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部分标准清单
国环字第008号
47
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第一批)
1998-12-25
1998-12-25
48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防治水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
1995
49
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1984-9-27
1984-9-27
国发[1984]135号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6-05-15(修改)
1984-11-1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1982-12-4
1982-12-4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91-6-29
1991-6-29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99-12-25(修改)
2000-4-1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1997-03-14(修改)
1998-12-27
1999-1-1
国务院令第256号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1-29
2000-1-29
国务院令第278号
52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8-12-27
1999-1-1
国务院令第257号
53
森林防火条例
1988-1-16
1988-3-15
国务院令
54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1986-1-12
1999-12-30
经贸部第16号
29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1999-11-10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30
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清单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清单
2004/2/1
省人大
2015/3/2
68
江苏省地方法规
江苏省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暂行办法
1998/1/1
省环保局
2015/3/2
69
江苏省地方法规
江苏省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暂行办法
2011/5/31
省环保局
2015/3/2
70
江苏省地方法规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1997/9/21
1990/4/10
公安部
2015/3/2
41
国家管理法规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1986/4/1
国务院
2015/3/2
42
国家管理法规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1989/1/1
建设部
2015/3/2
43
国家管理法规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2001/10/1
国家环保总局
2015/3/2
序号
级别
法规名称
施行日期
出处
收集日期
备注
89
HSF技术标准A0版
2010/9/10
华远激光
2015/3/2
GP-PZZ-QA-02
90
环境物质管理程序B2版
2012/7/24
昆山宇成电子
2015/3/2
PP-14
91
环境物质管理控制标准9版
2012/8/20
景嘉电子
2015/3/2
H1-010G--9
省人大
2015/3/2
60
江苏省地方法规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10/1/1
省人大

国家环保法律法规

国家环保法律法规

一、国家环保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节录)·关于对矿山企业审批和发证程序问题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节录)·关于排污费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的答复·关于在河道、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关于在河道、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适用法律问题的再次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节录)·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关于市辖区土地审批权限问题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节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发的特定矿种”的法律适用解释意见·关于国营事业单位取得采矿权可以适用国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的规定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节录)·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关于植树节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 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通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退耕还林条例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修正)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关于整顿和加强统配物资管理的通知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军队营区植树造林与林木管理办法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军队营区植树造林与林木管理办法·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条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和技术审评收费的解释·关于重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三、部门规章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承运进口废物管理的规定·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正案·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修正案·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机电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铁路噪声污染防治的通知·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国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暂行管理规定·环境信访办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关于发布《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暂行)·全国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暂行)·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的若干规定(暂行)·全国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管理规定(暂行)·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暂行)·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评比制度(暂行)·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办法·关于积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若干意见·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放射环境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办法(暂行)·关于防治造纸行业水污染的规定·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关于发展民用型煤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报告的通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供销合作社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纺织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加强地下水监测工作的通知·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环境监测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申报节能环保重点示范项目的通知·关于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河(修订)— 3 —目录一、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管理类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11)二、水污染防治类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3)《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18)《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19)《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20)三、大气污染防治类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4)— 4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0)《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39)《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4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46)《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46)《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48)《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5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51)《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52)五、放射性污染防治类 (55)《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5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6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70)《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71)— 5 —六、清洁生产与生态保护类 (7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72)七、排污收费类 (76)《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76)八、污染源与环境监测类 (77)《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77)《河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78)《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79)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类 (80)《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80)《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80)十、减少污染物排放类 (82)《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82)—6—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 7——— 9——— 11——— 13——— 15——— 17——— 19——— 21——— 23——— 25——— 27——— 29——— 31——— 33——— 35——— 37——— 39——— 41——— 43——— 45——— 47——— 49——— 51—。

论我国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及其引起的会计问题

论我国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及其引起的会计问题

论我国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及其引起的会计问题[摘要]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是当今世界各国为控制环境污染物排放量而广泛使用的一项环保政策。

在我国大力倡导节能减排、力行科学发展观的主题思想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正在大力推行。

排污权有偿使用的具体制度建立关系到大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由此引起的会计问题也值得探讨。

本文基于我国国家环保总局和各地有关排污许可证制度和交易制度的相关法规,以我国新会计准则的理论和实务导向为基础,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排污权处理建议,介绍了我国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探讨了排污权的初始确认与计量、排污权的摊销和计入成本费用的方式以及在排污权有偿转让中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

[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有偿使用;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处理[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09)05-0020-04排污权,是指市场主体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经许可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一定数量主要污染物的权利,一般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出来。

排污权交易最早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首先由美国联邦环保局应用于大气污染及河流污染管理,特别是自1990年被用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以来,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已经取得很大成绩。

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相继进行了排污份额交易政策的实践。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很多地方开展了排污许可证工作试点。

到目前为止,淮河、巢湖流域已经实施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江苏、上海、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向70%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发放了排污许可证。

2007年太湖流域蓝藻事件的发生,进一步加快了利用排污权交易进行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的步伐。

2007年年底,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排污许可证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和《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目前,全国第一个排污权交易平台在浙江省嘉兴市揭牌成立,《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自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环境监测与评价报告书

环境监测与评价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课程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实训项目名称:常州工程药业有限公司班级:环境监测1211班学号:2012041132姓名:吴大酉制药与生物工程技术系目录1总论 (6)1.1 前言 (6)1.2 编制依据 (6)1.2.1 法律法规 (6)1.2.2 技术规范与政策 (6)1.3 评价目的及评价工作原则 (8)1.3.1 评价目的 (8)1.3.2评价工作原则 (8)1.4 评价技术路线 (8)1.5 评价因子 (10)1.6 评价重点及评价工作等级 (10)1.6.1 评价重点 (10)1.7 评价范围 (11)1.8 环境保护敏感目标 (11)1.9 环境功能区划及评价标准 (12)1.9.1 环境功能区划 (12)1.9.3 污染物排放标准 (12)2 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环境概况 (14)2.1自然环境概况 (14)2.1.1地理位置 (14)2.1.2地形、地貌 (14)2.1.3气象气候 (14)2.1.4水文特征 (17)2.2社会环境概况 (18)3.建设项目概况 (18)3.1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8)3.2 建设内容及规模 (18)3.3 厂区平面布置及土地利用状况 (19)3.4 主要生产设备 (20)4工程分析 (20)4.1工艺流程及产物环节 (20)4.1.1青霉素发酵生产工艺流程 (21)4.1.2 产污特征 (21)4.2物料及能源消耗 (22)4.3给排水与水量平衡 (26)4.3.1给排水 (26)4.3.2水量平衡 (27)4.4其它公用工程 (28)4.5物料进出计算 (29)4.6污染源强及污染物排放量分析 (29)4.6.1大气污染物源强及排放情况 (29)4.6.2水污染物源强及排放情况 (30)4.6.3固体废物源强及排放情况 (3)4.6.4噪声污染物源强及排放情况 (3)4.7污染物排放量汇总 (3)5 ?略 (4)6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4)6.1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4)6.2水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5)6.3 噪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6)7环境影响预测评价 (6)7.1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6)7.1.1污染气象特征分析 (6)7.1.2大气扩散模式 (8)7.1.3大气污染源源强参数 (11)7.1.4大气环境预测 (12)7.1.5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13)7.2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13)7.2.1废水排放方案 (13)7.2.2水环境影响分析 (13)7.3环境噪声影响预测评价 (13)7.3.1主要噪声源 (13)7.3.2声环境影响预测结果 (14)7.3.3噪声影响评价 (16)8环境风险评价 (16)8.1评价目的和重点 (16)8.2风险识别 (16)8.2.1风险识别 (16)8.2.2物质风险识别 (17)8.2.3重大危险源识别 (18)8.2.3事故概率分析 (18)8.3风险评价等级、评价范围及风险类别 (18)8.3.1风险评价等级 (19)8.3.2风险评价范围 (19)8.3.4风险类型 (20)8.4源项分析 (20)8.4.1最大可信事故的确定 (20)8.4.2最大可信事故源项分析 (20)8.5后果分析 (22)8.6风险管理 (22)8.6.1风险防范措施 (22)8.6.2事故应急措施 (24)8.6.3事故应急预案 (26)8.7.结论 (27)9 污染控制措施评述 (27)9.1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评述 (27)9.2 水污染防治措施评述 (28)9.3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评述 (29)9.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评述 (29)9.5厂区布局合理性分析 (30)10 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 (30)10.1 环境管理 (30)10.1.1环境管理机构的建立 (30)10.1.2 环保管理制度的建立 (30)10.2 环境监测计划 (30)10.2.1 监测机构的建立 (31)10.2.2 环境监测计划 (31)1总论1.1 前言江苏常州工程药业有限公司位于江苏常州武进区滆湖路,建设项目位于常州武进区工程学院东南角,厂址所在地属常州武进区医药化工材料产业区,规划用地性质属工业用地。

水利部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5]7号

水利部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5]7号

水利部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政资[1995]7号)江苏、浙江、福建、安徽、上海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水电)厅(局),太湖流域管理局:为加强太湖流域及浙闽地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在征求和协调有关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我部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在太湖流域及浙闽地区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权限如下:一、根据1994年1月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太湖流域管理局是我部的派出机构,在太湖流域及浙闽地区(福建省的韩江流域除外,下同)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我部授权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同时,对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从长江引水进入太湖流域各河道后的取水,由太湖流域管理局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负责实施取水许可管理。

二、在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限额以上的取水,由太湖流域管理局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1.太浦河、望虞河、栏路港(含钭塘和泖河)、红旗塘(油车港一三角渡)、太湖、淀山湖、元荡的全河(全湖),及其岸线以外区域(夹浦—长兴—湖州—东迁—练市—嘉兴—嘉善—平湖—乍浦—金卫—张堰—金山—泖港—米市渡—松江—朱家角—淀东—大市—陈墓—周庄—北厍—八坼—吴江—长桥—苏州—浒墅关—东桥—黄埭—杨园—常熟—赵市—福山—港口—王庄—羊尖—厚桥—硕放—新安—无锡—洛社—戴溪—周铁—丁蜀—濮东—夹浦连线所围区域)内的河段、湖荡,不含区域内县级以上城市城区(详见附图)。

排污许可制度助力江苏排污权交易

排污许可制度助力江苏排污权交易

对 排 污总 量 的概 念和 环境 资 源意 识不 按 证 排污 ,同 时 ,环 保部 门依法 对排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强 ,另 一 方面 ,社 会公 众 不 了解 排污 污 许 可证 执行 情况 进 行监 督管 理 。这 分 ,涉嫌犯 罪的 ,移送 司法机 关处 理。 单 位 污染 物排 放情 况 ,不 利 于群 众与 社会监督 。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 许可证对许可证持有者 的约束力 不强 , 江等省市相继 出台了排 放污染物许可证 布了 《
管理方面 的地方性 法规 、规章 ,对排放 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 试行 )》,但我 国 甚至部分企业认 为 ,排 污许 可证 可有 可 污 染 物许 可证 管 理做 出 了具 体规 定 。
到 公开 各企 业 的排 污情 况 和排 污许 可
证 的发 放情 况 ,排 污 单位 不 了解排 污 污 者应 执 行 的有关 环 境保 护 的法 律 、
的具体 核 定标 准 和核 定方 法 ,不 了解 法 规 、政 策 、标 准和 环保 技术 规 范等 证 、发 现或 者接 到举 报违 反本 办法规定 排 污指 标 分配 的依 据 ,会 对指 标 分配 要 求具 体 化 ,并 在每 个排 污者 的排污 的行 为未调查处 理 、未经法定 程序撤销
至今没有发布普遍适用于全 国及所有排 无 ,这进一步削弱 了许可证的权威性。
2 1 ' 7 3日,江苏省政 府常务会 议 污单 位 的统 一 的排 污许 可立 法 。也就 0  ̄ 月2 al Z
2 、排 污许 可制 度 没有 与 其
审议并原则通过 《 江苏 省排 放水 污染 物 是 说 ,排 污 许可 证 管理 的法律 地 位没 他 管理 制度很好衔接 。 许 可证 管理 办 法 ( 案 )》 ( 草 以下 简 能得 到 明确 ,排 污许 可 尚未 做 到 真正 排 污许 可 证是 行 政 主管 部 门告知

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

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

★ 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保障公众环境知 情权(25); ★ 允许环保社团支持因水污染受害人起诉(88)。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其他制度
——环评制度(17);
法律责任:同《环评法》
——“三同时”制度(17); 法律责任: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71) 未经批准拆、闲设施的处应交排污费的 1~3倍(73)
限期治理制度(修订) 新法将限期治理决定权赋予了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第7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超标排污或超过重 点水污染物总量指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 产、限制排放或停产整治;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 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政府批 准,责令关闭。
▲ 进一步完善了民事责任
受害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排污方的免责情况:
①损害完全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且采取措施;
②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免责;
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减轻责任; ③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责任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85);
——举证责任转移(倒置) ★ 一般民事纠纷,实行“谁主张,谁举证”。
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制度(新增) 专设第6章规定了水污染事故处置要求: * 政府应当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 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66);
* 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生产、储存 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事故中 产生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排水体(67);
* 发生事故后,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 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68); * 环保部门应及时报告政府,抄送有关部门(68)。
二、水污染防治法的制度创新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论文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论文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探讨摘要: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是我国控制水环境点源污染的重要法律制度和最先实施的一项排污许可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却并未达到决策者的预期目标。

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仍存在很多缺陷,亟待解决。

完善我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可行性建议有三:确立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法律地位;适当扩大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关键词:水污染物排放;点源污染;排污许可证制度中图分类号:c9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4-0132-02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是世界范围内广泛采用的控制水污染、保护环境的重要制度。

20世纪80年代,我国首次引入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并在很多地市开展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试点工作。

部分省市,如上海、江苏,在试点的基础上,还将其纳入地方环境保护条例之中。

但我国的水污染状况依然严峻,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远远超过环境自身承载能力。

2010年全国七大水系监测断面中ⅳ类及以下水质占40.1%,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

一、法律依据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是指具有法定环境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针对相对人提出的水污染物排放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允许其从事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活动并对此项活动进行全程监控的制度。

该制度的核心是将排污者应执行的有关国家环境保护的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技术规范的内容有针对性、具体集中地规定在每个排污许可证上,要求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否则即属违法。

我国在1987年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颁布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详细规定水污染物排放的申报登记,确定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监督与管理制度。

该《办法》是早期我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实施的主要法律,今已废除。

1995年,国务院在《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中14条规定“在淮河流域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的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和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外的重点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新修订的《节约畿源法》即将生效

新修订的《节约畿源法》即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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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 《 源法》即将生效 节约
中图分类号 : 9 2 6 D 2 . 文献标 志码 : D 文章编 号 :0 6 3 7(0 8 1 0 2 - 1 10 -5 7 2 0 )0 - 0 3 0
2 0 年4 1 0 8 月 日起 ,新修订 的 《 约能源法 将正式 导和 监 管职 能的 同时 ,明确 国家实 行财政 、税 收 、价 节 生效 。与现行 的法律相 比,新修订 的 《 约能源法 )在 格 、信贷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促进企业节能和产业升级 。 节 )
4 护产业协会公布 了 “ 国家环保总局环 境监测仪器质量监 监测系统 ;总悬浮颗 粒物采样器 ;2 小时恒温 、 自动连 督检验 中心”等2 家检测机构通过 了可开展环保产 品检 续大气 采样器 ;定 电位 电解法二氧化硫测定仪 ;烟气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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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器 ;烟尘 采样器 ;P 。 M. 采样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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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国家环保总局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 法【 ,19 s] 9 9 [ 4 ]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加强 自动环境监测仪器管理及认定 工作的通知 ] 2 0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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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28号--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28号--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28号--关于太湖流域执⾏国家排放标准⽔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28号颁布⽇期:2008-07-02执⾏⽇期:2008-09-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为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经研究决定,⾃2008年9⽉1⽇起在太湖流域执⾏下列国家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下简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名称如下:⼀、制浆造纸⼯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 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 2008)三、⽻绒⼯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1― 2008)四、合成⾰与⼈造⾰⼯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 2008)五、发酵类制药⼯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 2008)六、化学合成类制药⼯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 2008)七、提取类制药⼯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 2008)⼋、中药类制药⼯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 2008)九、⽣物⼯程类制药⼯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7― 2008)⼗、混装制剂类制药⼯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 2008)⼗⼀、制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 2008)⼗⼆、⽣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 2008)⼗三、杂环类农药⼯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 2008)执⾏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具体⾏政区域范围另⾏公告。

特此公告。

⼆○○⼋年七⽉⼆⽇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08.09.01,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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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1号
【失效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1.07.02
【实施日期】2001.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1号)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二00一年七月二日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控制淮河和太湖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淮河、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和上海市所辖淮河和太湖流域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向水体、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其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本办法所称重点水污染物,是指国务院批准的淮河、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主要水污染物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确定的其他主要水污染物。

第三条国家在淮河和太湖流域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实行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排污单位排放重点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重点水污染物。

禁止无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排放重点水污染物。

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污许可证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河南省、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和上海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日排废水100吨以下或者日排化学需氧量30公斤以下的排污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日排废水100吨以上或者日排化学需氧量30公斤以上的排污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地)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具体受理申请机关的
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竣工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八条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填写《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排污许可证,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
(三)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定分配的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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