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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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但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动产的原所有人不得请求返还的法律制度。
可见,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其他物权的设立两方面内容。
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善意取得以成为大多数国家民法所确认,并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我国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中应如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值得研究。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的制度。
法律为何要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以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呢?这便涉及到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的问题。
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问题,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观点:1、取得时效说。
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素,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
2、权利外形说。
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
3、法律赋权说。
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4、占有效力说。
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
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善意取得制度本质上是平衡所有权人利益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一方面旨在一定程度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安全,保持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另一方面又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促进交易便捷和保护交易安全。
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而且有利于鼓励交易;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将使受让人形成一种对交易的合法性、对受让的标的物的不可追夺性的信赖与期待,这就对当事人从事交易形成了一种激励机制。
二、动产善意取得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国民事司法实践的经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几个条件:(一)第三人受让动产时,须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出于善意而取得。
论善意取得制度
山东政法学院论善意取得制度院系部民商法学院年级 2009级专业法学学生姓名李瑞杰班级 3班学号 *********** 指导教师周彬彬(讲师)2013年 3 月 27 日毕业论文论善意取得制度学生:李瑞杰指导教师、职称:周彬彬(讲师)2013年3月27 日目录一、概述 (4)(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 (4)(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嬗变 (4)(三)善意取得制度设立的理论和现实依据 (6)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7)(一)标的物为动产或不动产 (7)(二)占有人须为无权处分人 (7)1.善意的主体 (9)2.善意的时点 (9)3.善意的判断标准 (10)(四)须以合理价格转让 (10)(五)已经完成公示 (11)三、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及排除适用 (11)(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 (11)1.善意取得对受让人的效力 (11)2.善意取得对原权利人的效力 (12)3.善意取得对不法转让人的效力 (12)(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排除适用 (12)四、结语 (12)论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在民法上是一项重要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对维护交易安全,保证交易效率,稳定经济秩序以及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长期以来,在我国的立法中,未明确规定这一制度。
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善意取得才被法律所正式承认。
随着社会的发展,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也得到了不断的丰富和发展。
因此,围绕善意取得制度存在不少争论也在所难免。
本文将从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嬗变和依据及成立条件、例外规定等方面对该制度予以阐述。
[关键词]:善意取得;物权;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一、概述(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的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夺的法律制度。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嬗变罗马法否认物权的善意取得。
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
浅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促进和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在整体上实现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化,因此关于这一制度的理论研讨就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法还原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不限于所有权,其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制度是为维护交易的安全而设计的,其构成要件有:1、占有人所非法转让的,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适用于动产、不动产,这是我国物权法的一项独特的规定。
但是不动产的转让一般须经登记,因而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众多学者口中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是以登记为要件,交易上不致于误认为占有人为所有权人,因此认为不动产的交易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不动产的交易中,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导致登记错误、疏漏、未登记等原因发生无权处分问题,那么第三人也同样存在是否知情即是否为善意的问题。
如果不动产交易中的第三人取得1《民法》(第四版)魏振瀛主编261页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应该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出发,同时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应当允许在不动产上适用善意取得。
比如王利明先生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其中第二章第七十八条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而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因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准用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
”再比如梁慧星先生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该建议稿的善意取得制度仅限于动产,但在第一章第三节第一目不动产登记中,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保护制度:“第二十八条[权利正确性推定] 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某人享有某项物权时,推定该人享有该项权利。
善意取得案例
善意取得案例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需要取得他人的善意的情况。
无论是在人际关系中,还是在工作中,善意取得都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我将通过一些案例来说明善意取得的重要性以及如何进行善意取得。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个关于人际关系中善意取得的案例。
小明是一个性格开朗、乐于助人的人,他和同事关系非常融洽。
有一次,小明因为工作上的事情需要向同事借用一些资料,他毫不犹豫地向同事提出了请求。
由于平时小明和同事之间的相处都非常愉快,所以同事也毫不犹豫地答应了小明的请求。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善意取得并不是一种单向的行为,只有在平时的相处中建立了良好的关系,才能在需要的时候顺利地取得他人的善意。
其次,让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工作中善意取得的案例。
小红是一个新入职的员工,她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困难,需要向其他同事寻求帮助。
在向同事提出请求的时候,小红非常诚恳地表达了自己的困难,并且表示愿意在有需要的时候进行回报。
由于小红平时在工作中表现出色,同事们对她也非常信任,所以他们也毫不犹豫地给予了小红帮助。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善意取得并不是一种简单的索取,而是需要在平时的工作中树立良好的形象,才能在需要的时候得到他人的帮助。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善意取得的重要性。
无论是在人际关系中,还是在工作中,善意取得都是非常重要的。
而要进行善意取得,首先需要在平时的相处中建立良好的关系,树立良好的形象。
其次,在向他人提出请求的时候,也需要表达出自己的诚意和愿意进行回报。
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地取得他人的善意。
总的来说,善意取得是一种双向的行为,需要在平时的相处中建立良好的关系,树立良好的形象,并且在需要的时候诚恳地向他人提出请求。
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地取得他人的善意。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分享,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善意取得的重要性,也能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更好地进行善意取得。
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法学六班解鸿岩 20211014480一、善意取得概念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指无权处分人将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若受让人取得时出于善意,则所有权确定地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会不能追夺的姚学甲法律制度。
可以看出,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国家机器付诸行动了近代民法以所有权神圣为核心所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
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根据,向来有争议。
即时时效说认为其依据在于适用即时时效或瞬间时效;权利外像说认为其依据在于对权利外像的保护;法律赋权说说在善意取得权利的紫苞情况下,是法律赋予占有人以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保护说则说根据公示主义,占有人应该推定其为雷米雷蒙县法律上的所有人;法律规定说则认为善意取得系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我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存在依据即在于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可见,近代民法善意取得制度建设,政策是近代各国民事立法政策为保护市场黄金交易安全、便捷而建立的制度。
近代民法,以神性所有权神圣为核心构建起来的社会秩序被认为是整个社会得以存续发展的重要基石。
然而,善意取得制度竟然打破了所有权神圣的绝对观念,而肯定善意受让人的利益更值得保护,其确立是对所有权绝对尊重的一种扬弃,处处渗透着经济社会保护大宗交易安全与便捷的客观现实,是促成近代各国民法最终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缘由。
《物权法》正是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在其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拿下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索赔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所有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子
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子
1. 你想想啊,张三在二手市场买了个金戒指,卖的人说这是他自己的,张三也不知道这戒指是李四被偷后卖到这里的呀,那张三不就是善意取得嘛!他哪知道背后还有这些事儿啊。
2. 咱说王五去逛古玩店,看见个很不错的花瓶就买下来了,结果后来才知道这是赵六不小心弄丢被别人卖到这店里的,那王五这就是典型的善意取得呀,这多正常呀!
3. 你说马七在正规拍卖行拍到一幅画,他咋会想到这画可能是别人被欺诈后流转出来的呢,他可是正常出价拍下来的呀,这不就是妥妥的善意取得例子嘛!
4. 孙八从别人那里买了一辆二手车,手续啥的都齐全,他哪能猜到这原来的主人是被胁迫卖掉车的呢,这种情况下孙八就是善意取得的呀,这有啥疑问呢!
5. 有个事例特别明显,周九去商店买了个名牌包,他哪知道这包可能是别人偷了拿来卖的呀,周九就是不知情的呀,这肯定就是善意取得呀!
6. 郑十在路上看见有人卖古董手表,他觉得挺不错就买下来了,事后才知道这是别人丢失的物品,那郑十很明显就是善意取得的嘛,这算什么错呢!
7. 你看那些在集贸市场买东西的人,假如买了个小物件,结果这物件是被盗后辗转到这的,而买家完全不知情呀,这就是善意取得啊。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善意取得制度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很多时候人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应该受到合理的保护。
善意取得PPT课件
案例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甲将房屋出卖给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随后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 丙善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丙可以基于善意取得获得房屋所 有权。
甲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随后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 不知情的丙,丙善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土地使用权。此时,丙可以基于善意取 得获得土地使用权。
完成交付
受让人已实际占有或控制该财物。
善意取得的意义与价值
保护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制度保障了交易安全 ,防止了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 他人财物,维护了市场交易秩
序。
维护公平正义
善意受让人在支付合理对价并 完成交付后,取得财物所有权 ,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
提高交易效率
善意取得制度简化了交易程序 ,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 易效率。
善意取得ppt课件
目录
CONTENTS
• 善意取得概述 • 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 善意取得的效力 • 善意取得的例外 • 善意取得的实践应用 • 总结与展望
01 善意取得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 人财物,受让人善意且无过失地 取得该财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 人不得请求返还原物。
联系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善意取得的补充,保护原权利人的 利益。
04 善意取得的例外
盗赃物、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盗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盗赃物和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权利人 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权利人追回权
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盗赃物或遗失物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向无处分权人 请求追回,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试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试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浉河区人民法院潘京安高海波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世界各国民事法律规X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秩序,另一方面对于加强市场中的商品流转,促进各国市场经济的开展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面对我国日益复杂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和快速开展的市场经济,建立一个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善意取得制度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重要的课题。
本文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理论根底、构成要件以及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现状进展分析,结合我国现实的根本国情,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性质〔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也叫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之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且无过失,就可以依法取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之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二)善意取得的性质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学说,集中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1、原始取得说。
该学说认为,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直接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不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具有终局性和确定性。
该学说虽然在一段时间以来在认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性质方面占据着主流的观点,但是此种观点一方面强调善意取得的原始性,另一方面又强调善意取得行为合法有效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受让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这就造成了该种观点无法自圆其说。
2、继受取得说。
该学说认为,受让人之所以能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不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不是基于对占有物之占有或者登记之后所具有的公示公信力,而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一种双务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受让人是通过继受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该学说是通过分析善意取得的继受过程来确定其具有的法律性质的,但是我们应该明确的是,善意取得制度是国家为了保护正常的商品交换秩序,基于社会分配正义来通过国家立法来强制性的对社会财富进展的一种物权再分配,它所表达的终局性和确定性,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产生的。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及在我国的发展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及在我国的发展【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基础上,以良好的意愿获得权利或财产的一种方式。
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包括主体的善意、合法的取得手段和没有法律限制的取得条件。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现状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权益保护不足等。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趋势是积极向好的。
未来,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应以完善法律制度、提升效率和保护当事人权益为发展方向。
通过不断探索和改进,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将更加完善,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更好的保障。
【关键词】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要件、现状、发展趋势、建设方向、我国1. 引言1.1 引言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实施某些行为或享有某些权利的法律机制。
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便利和保障,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包括合法取得财产、合理信赖和消除过错。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现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执行不到位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不断完善立法、加强司法保障和加强社会宣传等方面,以确保制度的强制力和实效性。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建设方向应当着眼于依法原则、诚实信赖和保护合法权益,构建更加健全和完善的制度体系。
2. 正文2.1 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下,以善意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
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理念是保护依法行为的善意取得者的利益,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善意取得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合理性,也是法律对社会成员善意合理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取得者是指在取得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该财产的权利人对其财产的权利,但是其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善意取得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一定的权利,并且对该财产具有保护和处分权。
论善意取得
论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一)善意取得在民法制度体系中的定位1.基于民事行为的物权变动(1)有效民事行为+公示(登记或交付)(2)以上“公式”的一个隐含的前提:向他人转让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或为他人设定限制物权的人有处分权。
原则上:所有权人享有处分权,可以将所有权转让他人,也可以为他人设定限制物权。
限制物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亦可以转让其享有的限制物权,或者在该限制物权上再设定限定物权(比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该权利抵押给银行贷款)。
例外:(1)物权人的处分权在特定情况下会受到限制,比如,物被查封或扣押。
另外,在共有的情况下,要受制于共有规则对处分的限制(《物》第97条)。
(2)在特定情况下,物权人之外的人也可能有处分权,比如,法定代理人、破产管理人。
2.无处分权人处分物权,原则上该处分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二)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对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无权处分(四)善意取得的适用对象动产和不动产(五)善意取得成立的条件第一,出让人无权处分。
第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
第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第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六)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公示的公信力,即非真正权利人为登记名义人或占有人时,受让人可以信赖这种公示而取得登记名义人或占有人所不享有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法律领域,善意取得是指当事人在执行一项行为时,以诚信和善意的态度参与其中,且无知悉事实或权利的缺陷。
具体来说,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无知、诚信、权利缺陷。
一、无知善意取得的第一个构成要件即为取得财产或权益时的无知。
在法律中,无知是指当事人在执行一项行为时的无知状态,即对权利缺陷或事实的不知情。
这种无知状态是建立善意取得的前提,当事人在无知状态下进行交易、获得财产或权益时,被认定为善意取得。
无知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对权利缺陷或事实存在一定的事前预期,但无法得到详细的了解或确认;二是当事人对权利缺陷或事实完全没有任何预期或知情,是真正的无知状态。
无论是哪种情况,只要当事人在行为时无法获悉权利缺陷或事实,且无恶意或过失,其行为即可被认为是善意取得。
二、诚信诚信是善意取得的第二个构成要件。
诚信是指当事人在行为时所表现出的诚实守信和合法的态度,即能够体现善意和慎重的行为意愿。
无论是在交易中还是在执行其他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在诚信的基础上进行行为,才能被认为是善意取得。
诚信的体现方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履行合同义务、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权益、遵守商业道德等。
当事人在行为时如能充分体现这些诚信要素,就能够获得善意取得的认可。
三、权利缺陷权利缺陷是善意取得的第三个构成要件。
权利缺陷是指原权利人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或财产存在某种缺陷,如无权处置、权利被限制等。
当事人在取得财产或权益时,如果发现被取得的财产或权益存在权利缺陷,且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缺陷的存在,其行为就不能被认定为善意取得。
因此,在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中,权利缺陷的存在是需要加以确认的。
当事人在行为时,应当充分了解并确认被取得财产或权益的法定状态,通过查阅相关的法律文件、合同、登记簿等途径,以保证其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
总结起来,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无知、诚信和权利缺陷。
当事人在执行行为时,如果同时满足这三个要件,就可以被认定为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以我国物权法草案第111条为分析对象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以我国物权法草案第111条为分析对象引言:在物权法领域,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国物权法草案第111条对善意取得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条款旨在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善意取得者的权益受到充分保护。
本文将以该条款为分析对象,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及其在我国物权法中的意义和作用。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1.1 善意取得的主体善意取得制度包括两个主体,即善意取得人和善意出让人。
善意取得人是指在取得财物权益的过程中,不知道该财物存在权利瑕疵或者权利的归属不明的人;善意出让人则是指在出让财物权益的过程中,对财物存在权利瑕疵或者权利的归属明知或应知的人。
1.2 财物权益的瑕疵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问题在于权益瑕疵的认定。
权益瑕疵可以包括财物的产权归属争议、财物上的抵押或租赁等权益纠纷。
然而,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只有在善意取得者完全不知道或无法知道权益瑕疵的情况下,方能得到合法保护。
1.3 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善意取得者所取得的财物权益是有效的,不受权益瑕疵的影响;其二,善意取得者可以对该财物进行处分,包括出售、抵押等。
二、我国物权法草案第111条的规定及解析我国物权法草案第111条规定:“善意取得的财产权益,不受权益瑕疵的影响。
”该条款明确了善意取得者的权益受到保护,并排除了权益瑕疵对善意取得权益的影响。
同时,该条款也明确了权益瑕疵对他人的权益不产生影响,即善意取得者的取得是合法有效的,不会对其他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解析:该条款的规定在以下几个方面呈现重要意义。
2.1 保护善意取得者利益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利益,使其不因权益瑕疵而受到损失。
该条款明确规定善意取得的财产权益不受权益瑕疵的影响,确保善意取得者的利益合法有效。
2.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重要作用。
论述善意取得制度
论述善意取得制度引言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强调了对善意取得者的保护,在保护善意取得者的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善意取得制度的定义、背景、原理以及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论述。
定义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于依法获取某种权益的个人或机构,即使其权益来源于他人的非法行为,也可以合法享有该权益的一种制度。
也就是说,善意取得制度认为,在特定情况下,当权益持有人以善意获得该权益时,其权益是合法有效的,不受他人非法行为的影响。
背景善意取得制度的出现源于对个人权益的保护需要。
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对权益的取得主要以契约原则为基础,即要求取得者必须具备正当的权益来源。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权益的来源可能是复杂的或难以确认的,这给权益的取得造成了困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善意取得制度应运而生。
善意取得制度的背后还有一个基本原则,即优先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利益。
这是因为,善意取得者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获得权益的,他们并不知晓该权益的非法来源,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原理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原理是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强调了个人或机构在取得权益时应具备的善意和合法行为,即取得者应当以真实清白的心态获得权益,无可挑剔。
公平原则强调了对善意取得者的保护和对原权益持有人的公平考量,即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利益,但也要对原权益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一定的补偿。
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条件有:首先,权益取得者必须是以正当的方式获得该权益的;其次,权益来源的非法行为必须是无法预见或不可避免的;最后,善意取得者不能知晓该权益来源的非法性。
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善意取得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得到广泛应用,特别是在财产交易、知识产权保护和债权债务关系等方面。
对于财产交易来说,善意取得制度能够保护购买者的权益,尤其是在二手商品市场中,购买者只需遵守诚实交易的原则,即可合法享有所购买财产的权益。
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例子是二手车交易,由于二手车的来源较为复杂,有些车辆可能是盗窃或偷盗的,购买者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合法享有购买的车辆。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导读:本文是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篇一:浅谈善意取得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遇见这样的情况:甲有一台电脑,借给乙使用,结果乙擅自将该电脑转让给丙。
在这种情况下究竟如何处理?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果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那么甲如何主张权利、乙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就需要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解决。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一般含义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从其含义可以看出,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即原所有权人、无处分权人和善意第三人。
它主要包括两个法律关系,即原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的关系和原所有权人与让与人的关系。
而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在于对可信赖利益的保护。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对可信赖利益的保护,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可信赖利益得不到保护,社会生活便动荡不安,秩序难以建立,主体的安全感也荡然无存,法律应当保护可信赖利益,而善意取得就属于应当保护的可信赖利益。
[1]法律尤其是民法的重要功能就在于“定纷止争”,如果所有权规则旨在保障财产静的安全,那么善意取得制度则重在保障财产动的安全。
法律不但是一门技术,更是门艺术,如何在财产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之间取得平衡?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便是最佳的手段。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依照通说,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
据此原则,权利人将财产转移给他人占有,只能向占有人请求返还,一旦占有人将财产让与第三人时,所有人只能对占有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得向第三人主张返还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过去并没有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论善意取得
论善意取得【摘要】善意取得是指以积极、友善、真诚的态度去获取所需的资源或信息,而非通过欺诈或施压等负面手段。
善意取得重要的原因在于它可以建立信任、促进合作、增进人际关系。
善意取得的定义包括诚实、尊重对方的意愿、愿意分享信息等。
善意取得的意义在于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以及促进正面的交流和互助。
善意取得的原则包括尊重他人、理解对方需求、与他人建立信任等。
而实践善意取得的方法可以包括主动倾听、表达感激之情、尊重他人的选择等。
善意取得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促进人际关系的发展,带来积极的社会影响。
值得期待的是,未来善意取得将得到更多的重视与推广,成为社会交往的主流方式。
【关键词】关键词:善意取得、定义、意义、原则、方法、实践、重要性、好处、发展。
1. 引言1.1 什么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在与他人交往中,以真诚和友好的态度去获取对方的支持、理解或帮助。
这种取得方式是建立在善意和信任的基础上的,旨在促进双方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和提升。
善意取得并不是一种单向的行为,而是一种相互尊重和关心对方感受的互动方式。
通过善意取得,我们可以建立起更加稳固和持久的人际关系,增进彼此之间的情感连接和信任。
善意取得需要我们敞开心扉,倾听对方的需求和想法,积极提供帮助和支持,同时也要学会感恩和回报他人的好意。
在现代社会中,善意取得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交往方式,它不仅可以提升我们的人格魅力和情商,还可以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发展。
我们应该积极培养和践行善意取得的能力,让善意成为我们与他人交往的首要动力。
1.2 为什么善意取得重要善意取得是人际交往中一种重要的态度和行为,它不仅关乎个人道德修养和社会情感,更承载着对他人的尊重和关爱。
在当今社会,快节奏的生活方式和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善意取得显得格外珍贵和重要。
善意取得有助于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在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和善意相待是沟通和相处的基础,也是建立信任和友谊的前提。
只有用善意的态度去对待他人,才能赢得他们的认同和喜爱,从而建立起稳固的人际关系。
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物权法》在立法上正式承认了善意制度。
但取得制度的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还很不完善。
本文在借鉴外国成熟经验基础上,关于遗失物、特殊动产等问题提出建议,以期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关键词善意取得动产物权作者简介:杨震,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大连海事大学2012级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司法制度与司法文化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29-02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对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内涵(一)善意取得的含义善意取得,又可称之为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原所有权人不得再要求受让人返还该财产,而只可请求转让人(无处分权人)赔偿相应损失。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特点从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中可以得出,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动产和不动产都统一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传统的善意取得理论中所涉及的财产,只限于动产,由于不动产的取得要以登记作为公示,则不包含在这一制度中。
我国目前尚处于向市场经济过渡这一转轨阶段,一些不动产登记制度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在一些房屋预售过程中,存在着“一房二卖”,乃至于“一房多卖”的漏洞,致使部分购房者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
因此,如将不动产交易纳入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将得到最大限度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会进一步得以有序发展,形成更加良性的循环。
二是该制度统一对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进行了规定。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中,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被合并到一起加以规定,这样,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可以得到进一步简化。
然而,动产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在实践中会存在部分差异,鉴于此点,动产与不动产在该制度的适用中应被加以严格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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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学生学年论文论文题目:论善意取得学院:法学院年级:2008级专业:法学专业姓名:段红玉学号:20080779指导教师:王春梅2011年 12 月 4日摘要2007年我国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首次作了明确规定,弥补了我国法律上的空白,同时该制度也在保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与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但我国立法规定并不完善、系统,在司法实践中也未得到规范落实,因此这一现实问题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全文共分五大部分,首先简要阐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和发展历史。
其次,主要罗列了对于该制度理论基础的几种学说,并在此表达了本人的看法及理由。
第三部分介绍了当前我国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及现状,深入剖析了善意取得制度建立的价值和现实意义。
最后两部分着重探讨了在司法实践适用该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并结合我国现状,为完善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全方位的考虑,并试着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以期在法律层面上得到落实与保障。
关键词物权法;善意取得;第三人;无权处分;AbstractOur country is new 2007 promulgate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operty Law" for the first time, on the bona fide acquisition system made specific provision, made up of China's law on the blank, at the same time the system is to protect the safety of transactions,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and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 plays a role that can not be ignored. But our legislation is not perfect, system,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has not been standardized implementation, so this one real problem deserves our reflection.The full text is divided into five parts, firstly introduces the system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concept and history. Secondly, the main list for the system based on the theory of several theories, and then express my views and the reasons. The third part describes the current our country about the system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regulations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system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to build the value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inally the two part explores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system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several problems, combined with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to perfect the system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had all-around consideration, and try to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in order to the legal level of implementation and safeguard.Key wordsProperty Law;The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real right law;Third people;Unauthorized disposition目录摘要 (2)Abstract (3)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和发展 (1)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理论 (2)三我国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立法规定 (3)(一)物权法之前的立法法规定 (3)(二)《物权法》对善意取得的立法规定 (4)四适用善意取得在适用中的问题探讨 (5)(一)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协调问题 (5)(二)第三人善意的判断问题 (6)(三)遗失物、盗赃物的善意取得适用问题 (6)五善意取得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救济 (7)结论 (9)参考文献 (10)致谢 (11)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早在20世纪初国外立法已将其纳入法典中,并且逐步完善改革。
但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传统的民法体系中仅是一种法学理论,直到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则才对善意取得的概念、适用对象、成立条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但对善意取得制度来说,物权法的规定仍不尽完善。
例如,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善意第三人的权利救济制度等问题。
因此笔者在浅论善意取得制度的同时,试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希望对该制度的完善尽微薄之力。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和发展善意取得,又称为善意受让或者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出让人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在受让该财产时为善意,则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制度。
在罗马法中,规定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并且规定了当所有权遭到侵犯、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所有权人能进行所有物返还之诉。
而罗马法中奉行“无论何人不能将大于其所有之权利,让与他人之”原则。
可见罗马法中并不存在善意取得制度。
而真正的善意取得制度则发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与他人占有时,权利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占有人(转让人)赔偿损失。
这一制度的确立符合了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维护了商品交换的正常秩序。
随后在各国民法典中得到了确定。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一方面沿袭罗马法的规则,在时效中规定善意占有符合一定条件可取得所有权,同时判例法确认了与罗马法不同的公开市场原则,即任何人在市场上购买物以后,如果受到第三人的追夺,原所有人只有按公平市价给买受人以补偿后,才能要求返还其被盗财产。
①但法国民法认为善意取得只是瞬间的取得时效,二者是从属关系,善意取得只是取得实效的一种特殊形式。
到了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完全继受了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采取了与法国民法典截然不同的规定。
即在法典中明确承认了善意取得制度,而不是将其作为时效的规则加以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932条规定:“依第929条所为之出让,其物虽非属于出让人,而取得人仍取得其所有权;但取得人在依本条规定①江帆等《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08页取得所有权当时非善意者,不在此限。
……所有人明知该物非属于出让人,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者,作为非善意”。
这就是说,善意受让占有人可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对善意的判断要考虑受让人是否是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转让人是无权处分。
德国民法典的规定真正使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一种方式而得以建立。
日本民法典受法国民法的影响将善意取得和取得时效放在同一个范畴中,而视为一种即时取得。
根据日本民法第186条规定:“对占有人,推定其以所有的意思,善意、平稳而公然实行占有”。
第192条规定:“平稳而公然地开始占有动产者,如系善意且无过失,则即时取得行使于该动产上的权利”。
这是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完整规定。
而传统的英美法严守“没有人可以转让不属于他所有的商品”这一古老的原则。
因此任何卖主都只能出卖他自己所拥有的所有权,而不得出卖他人的财产,否则买卖无效。
英美法的这一规定严重影响了交易安全,妨害了善意买主的利益。
1952年起草完成的《美国统一商法典》改变了传统英美法规则,把法律保护的重点转移到善意买受人身上,只要购买人出于善意,即不知卖方有诈,以为卖方是对货物具有完全所有权的购买人,则不论卖方的货物从何而来,即便卖方是偷来的,善意买受人也可以即时取得所有权。
现代英国法也基本上采纳了与美国法相同的规则,但与美国法不同的是,英国法认为对赃物的所有权不能移转,即使买受人出于善意,也不能即时取得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牺牲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为代价,保障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制度。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问题,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观点:(1)瞬时时效说。
该说将其本质理解为取得时效的一种特殊形态,占有的瞬间因时效届满而即时取得权利。
(2)权利外像说。
该理论认为,按照物权一般原理,物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效力,物权的取得、消灭、变更均须有外部的表征以辨认,即所谓的物权变动公示主义。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登记主义;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占有为公示的方法,即占有人应推定为动产之所有人,为法律上的权力者。
①(3)法律赋权说。
认为法律赋予了占有人以处分他人财产的权能,因而出让人在出让其所占有财产时的权①秦伟《物权变动公信力与善意取得关系考—兼议善意取得标的物范围通说之修正》,载《山东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利瑕疵已为法律所不正,成为合法有权的处分,故而第三人取得权利。
(4)占有效力说。
认为善意取得是法律为交易安全而给予占有的公信力。
②(5)认为善意取得系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我国学界目前主要存在法律特别规定说与权利外像说之争。
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了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像说。
笔者也倾向于权利外像说。
占有公信力是受让人信任的基础,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所有权属于物权,而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物权对世人的对抗是以对方知情为前提的。
因此物权必须具有向世人公开的手段,这就是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