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取消涉税事项行政审批带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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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审批取消后 哪些新问题需要关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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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要求,及时取消了一系列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实际操作中,基层税务机关发现了由此带来的新问题,这些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问题
1.取消事项如何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取消了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23项非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

至于什么是其他权力事项,这些事项用不用管理、怎样管理,并没有作出明确。

有的基层分局反映,取消了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的核准后,基层税务人员对福利企业的管理就少了一个抓手,不知该如何控管,既怕失职又怕越权。

2.后续监管措施不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取消了57项行政审批事项,但目前出台的后续管理措施只有14项,大部分取消后的审批事项处于后续管理真空状态,容易造成基层税务人员失职、渎职。

有的税务人员认为,依法治税,凡事都要有个标尺,才好落实和执行。

比如注销税务登记,原来税款汇算清缴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审批事项取消后后续管理怎么办?是基层税务机关面临的现实问题。

3.纳税人涉税风险加大。

一方面,由于取消部分审批和许可事项的后续管。

企业税务登记注销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如何采取措施应对?

企业税务登记注销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如何采取措施应对?

企业税务登记注销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如何采取措施应对?企业的税务登记注销指企业产生以下三种情况: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汤奇斌律师支招1.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后,未进行工商登记注销的情况下,会出现风险。

比如,这时企业要进行产权转让的情况,产权转让必然会需要企业进行各项税金的缴纳后,才能进行产权转让过户。

但由于企业税务登记已经注销,无法正常申报,只能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把注销的税务登记恢复为正常户,才能进行税款缴纳,否则就无法完成正常的产权交易。

因此在作出要进行注销公司的决定后,就必须把相应的事项考虑周全,以免出现风险隐患。

2.企业在税务登记注销后,需要在30日内及时进行工商注销。

企业的注销流程为清算后的30日内进行税务登记注销,税务注销后的30日内进行工商登记注销,顺序不可倒置,否则不但注销手续无法办理,还浪费了人力财力。

3.企业进行税务注销,必须要履行相应法律手续,不能擅自停业关门。

若不履行相应手续,企业仍然在税务机关的记录中,那么企业的税款及滞纳金会一直进行累加记录。

这种情况下,企业一旦受到法律追诉,则需承担巨额的税款及滞纳金。

佛山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专职执业十余年,娴熟掌握法律服务技能,先后担任多家上市公司、企业、个人法律顾问,办案思路清晰,责任心强,成功代理多宗案件,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汤奇斌律师补充:4. 企业未进行税务登记就停业关门,会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其高层造成严重的信誉失信的结果,会列入法院的黑名单中。

进入黑名单的人员则不能再次就业和成立公司。

5.企业进行税务登记前必须把企业所产生的全部税负及滞纳金缴纳清楚。

三证合一后,各级管理部门都进行了联网,企业即使通过隐藏或欺骗的手段暂时办理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也会被追查到。

财税实务营改增后查处代征税款面临哪些风险

财税实务营改增后查处代征税款面临哪些风险

财税实务营改增后查处代征税款面临哪些风险为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办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地方税务局并负责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地方税务局查处代征事项中的涉税违法行为,可能会面临税务行政执法风险.职权定位越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很显然,在地税局负责征收的代征增值税事项上,只是委托代征,没有执法权,不是执法主体.如果对代征事项中的涉税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可能会超越其职责权限.执法依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受托单位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第二项第四款”责任界定”中明确,”纳税人拒绝接受委托代征税款的,受托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委托方税务机关,由委托方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这些规定,符合法律精神.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81号)关于明确委托代征相关职责问题中规定:”地税机关均应延续之前的工作方式,全面负责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负责办理征缴、退库业务,使用地税机关税收票证,负责收入对账、会计核算、汇总上报等工作,并负责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根据这一规定,地税局对代征增值税事项中的税收违法行为可进行查处.可是,这一规范性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税总发〔2015〕155号精神不相一致.地税局如果仅依据税总函〔2016〕181号进行税务行政执法,明显依据不足.法定授权不当地税局在对代征增值税事项中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时,不可避免会涉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因此,地税局在对代征增值税事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既非法定职权,也非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委托授权.税务行政诉讼风险.地税局不论以国税局名义还是以自己名义作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都可能会面临税务行政诉讼败诉的风险.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 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 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 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 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 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 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
的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财会学习》
【年(卷),期】2015(0)3
【摘要】为加强后续管理,现就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取消“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畅通申报渠道,确保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办税大厅、邮寄或网上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

【总页数】2页(P8-9)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J],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J],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J],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两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J],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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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注销的法律后果(3篇)

税务注销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税务注销是指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关系的行政行为。

税务注销是纳税人退出市场的必要程序,也是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环节。

然而,税务注销并非简单的程序性操作,其背后涉及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税务注销的法律后果。

二、税务注销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依法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依法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终止经营活动的次月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税务注销的法律后果1.终止纳税义务税务注销后,纳税人不再承担纳税义务。

这意味着纳税人不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也不再需要履行纳税人的其他义务,如提供税务资料、接受税务检查等。

2.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在税务注销前,税务机关可能会对纳税人的财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等。

税务注销后,这些保全措施将解除,纳税人可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税务处罚减免在税务注销前,如果纳税人存在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能会对其进行处罚。

税务注销后,如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减免处罚。

4.税务信用影响税务注销可能会对纳税人的税务信用产生影响。

一方面,税务机关会将纳税人的税务注销信息纳入信用记录,作为评估纳税人信用状况的依据;另一方面,部分行业或领域可能对税务注销的纳税人设置一定的限制。

5.税务档案管理税务注销后,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的税务档案进行整理、归档。

这些档案将作为税收征管的重要资料,供税务机关查询、使用。

6.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税务注销后,如果纳税人是社会保险的缴费人,其社会保险关系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具体包括:(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终止经营活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

财税实务税总取消注税执业审核等29项地方审批

财税实务税总取消注税执业审核等29项地方审批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税总取消注税执业审核等29项地方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取消包括注册税务师执业审核在内的29项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通知》指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全面落实取消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

要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取消审批事项后续管理要求。

同时,进一步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取消2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注册税务师执业核准、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的审核、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等。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

审批流程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审批流程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审批流程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审批流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将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决策串联起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然而,审批流程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一旦出现问题可能给企业带来不良后果。

因此,了解并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至关重要。

一、审批流程中的法律风险1. 法律合规问题在进行审批过程中,涉及到的决策可能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如果在审批过程中忽视了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可能面临罚款、诉讼等法律风险。

例如,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环境评估审批,可能导致项目违法建设。

2. 权责不清问题审批过程中,不同的职能部门可能会涉及到不同的权责。

如果审批过程中权责不明确,责任划分不清,可能导致决策不准确,难以追溯责任。

例如,财务部门未经审批直接支付款项,可能导致追溯责任困难。

3. 内部矛盾与利益冲突问题企业内部存在不同利益相关方,审批流程中存在内部矛盾与利益冲突的风险。

例如,负责审批项目的人员同时也是项目股东,可能会出现利益优先、不公正的情况,损害企业整体利益。

二、审批流程中的防范措施1. 法律合规的内部培训与教育企业应该定期进行法律合规方面的内部培训与教育,提高员工对法律法规的认知与合规意识。

通过培训,员工能够了解审批流程中的法律要求,避免犯错。

2. 完善审批文件与制度企业应该建立严格的审批文件与制度,明确审批流程中的各环节要求与责任。

审批文件和制度应该包括规范的操作指引、审核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引用,以确保审批流程的合规性。

3. 内部监督与审查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与审查机制,对审批流程中的各环节进行监督与审核。

通过内部审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问题,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

4. 多方沟通与协调在审批流程中,各部门之间应该加强沟通与协调,确保权责清晰。

通过明确各部门的责任范围和配合方式,避免因权责不明导致的问题发生。

5. 外部资源的利用企业可以积极利用外部资源,如律师、顾问等专业人士的帮助与助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
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出口退税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4]77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一)
【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06.22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切实做好已取消的出口退(免)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第
1 / 1。

财税实务行政审批项目取消 后续管理如何操作

财税实务行政审批项目取消 后续管理如何操作

财税实务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续管理如何操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的决定,14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45号),对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税13项,不含对财政有影响的临时特案减免税审批)作出目录列示,要求全面落实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公告,明确了上述事项取消行政审批的后续管理规定及注意事项。

【项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原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后续管理】1.取消行政审批。

作为过渡性管理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在具体登记程序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2.简化办事程序。

一是简化了纳税人需要提供的资料,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

二是简化前置条件,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暂停执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条件。

三是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查验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3.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项目】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原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后续管理】1.取消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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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出口退税行政审批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发﹝2003﹞257号
【发文日期】2003-12-18
【实施时间】2003-12-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会计实务: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会计实务: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等规定,明确取消个人所得税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5年11月17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税总发〔2015〕141号),取消了29项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和“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两项个人所得税行政审批事项。

通知发布后,亟待修改相关规定和征管流程,明确取消审批事项后续管理要求。

2007年,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取消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审核”,并明确了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但是,由于该通知要求提供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而科技部已取消了对
该项目的认定工作,同时为了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双创”新动能,有必要进一步优化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基于以上考虑,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公告》,明确了征纳双方较为关心的办理备案手续的主体、办理时间和备案材料要求等问题,旨在全面落实取消个人所得税行政审批事项要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纳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2015.2.4为加强后续管理,现就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取消“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畅通申报渠道,确保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办税大厅、邮寄或网上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

二、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后的有关管理问题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使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不再设置条件限制,用票单位可在办税服务厅填写《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税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用票单位使用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并向发票印制企业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

发票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发票印制通知书》的要求印制印有用票单位名称发票,确保用票单位正常使用。

三、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税务机关应当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税务登记便利化。

一方面,推进税务登记方式多样化,提供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多部门联合办理和“电子登记”等多种方式,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提供多种选择和便利;另一方面,推进税务登记手续简便化,税务机关办税窗口只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核对,收取相关资料后即时办理税务登记,赋予纳税人识别号,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减少纳税人等待时间,提高办理效率。

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环节力求即来即办的同时,应当切实加强后续管理。

在税务登记环节采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生产经营地址、公司章程、商业合同和协议等数据信息,并在后续的发票领用、申报纳税等环节及时采集、补充相关数据信息。

应当加强对税务登记后续环节录入、补录信息的比对和确认,并逐步实现对税务登记信息完整率、差错率等征管绩效指标的实时监控。

四、关于取消“扣缴税款登记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登记不再进行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9.15•【文号】税总函〔2017〕403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改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 号)的有关要求,税务总局近期在编制《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过程中开展了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清理工作,形成了第一批取消事项和资料清单(详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业务事项取消原则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基于业务合理性,以还权还责于纳税人、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为前提,逐步取消有关事项。

二、报送资料取消原则(一)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无法获取的,除了本通知明确取消报送的资料外,纳税人需要按照政策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作为归档资料,提交资料的复印件上应当有纳税人签章的与原件一致声明。

(二)对各地税务机关已纳入实名办税的业务,办税人、代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供当场查验,身份证件复印件可不再报送,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复印件可不再要求报送。

三、有关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附件要求执行,对于已经取得的共享信息种类应当及时对外告知,不得在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要求纳税人报送额外资料。

各地税务机关根据需要自行制定的报送资料规则,应当一并随同清理。

国家税务总局后续将针对各地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工作。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0.28•【字号】浙地税函[2004]445号•【施行日期】200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445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为贯彻落行政许可法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省局取消了一批自行设定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现就取消的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取消的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一)房地产企业已售开发产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税前扣除的管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3]132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规定,上交给房屋主管部门或转移支付给物业管理单位的已售开发产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税前扣除。

支付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或预提的维修基金,不得税前扣除。

取消该审核项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按实际发生额自行进行税前扣除。

纳税人按市、县政府的规定上交给物业主管部门的保修金,以及纳税人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给物业管理单位的维修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转制校办企业实际上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金额税前扣除的管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转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22号)规定,为了鼓励校办企业转制,对转制后的企业捐资助学、改善办学条件、发展教育事业的,可按实际上交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数额,暂给予所得税前扣除。

具体审核审批事项比照总机构管理费审核审批办法执行。

【会计实操经验】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管理事项及解读

【会计实操经验】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管理事项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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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管理事项及解读
为加强后续管理,现就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理。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税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对纳税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办理效率。

按照纳税人不重复填报登记文书内容和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数据共享工作。

二、关于取消“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加强对实行偏远地区简并征期申报的纳税人日常管理及监控,实行税源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变化情况。

强化计算机管税,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提高征期申报率和入库率,防止漏征漏管。

简化办税程序,建立纳税服务新机制,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总局-注册税务师取消后续事项【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总局-注册税务师取消后续事项【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总局:注册税务师取消后续事项【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答复税总发〔2014〕14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税总纳便函〔2014〕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近日,我司陆续收到一些省、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来电,询问如何理解和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2月15日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148号)中有关“对取消的涉税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按照有序承接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对此,经研究,统一答复如下:一、税总发〔2014〕148号是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发〔2014〕27号和国发〔2014〕50号精神的文件。

根据国发〔2014〕27号规定,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属于被取消的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范畴。

二、为了贯彻落实国发〔2014〕27号中有关“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精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4年8月14日下发了《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和《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就取消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后续工作做了原则规定,其中提到“有序承接”问题。

三、为了做好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取消后的政策衔接和过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于2014年9月2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74号),明确两部、局正在研究修订相关制度文件,“新修订的制度文件出台后,按照新的制度文件开展相关工作”。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开了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和注册税务师执业核准,中国机构编制网对此也有公示,目前没有明确取消。

会计实务:注意!这47项需要地方审批的涉税事项已取消

会计实务:注意!这47项需要地方审批的涉税事项已取消

注意!这47项需要地方审批的涉税事项已取消
近日,国务院发文公布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其中18项涉税.加上2015年10月份发布的第一批取消的29个涉税审批事项,目前,国务院已发文取消了47项需要地方审批的涉税事项.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附表: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涉税事项18项)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涉税事项29项)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会计实务: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今后如何管理看这里

会计实务: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今后如何管理看这里

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今后如何管理看这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明确了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纳税有困难、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核准等3项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旨在简化手续、优化服务,对于进一步鼓励科研创新,减轻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第二条关于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的规定和第三条同时废止。

 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税务机关今后将这样管理。

 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的后续管理 《公告》明确,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实现一张表完成备案,不需再报送《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以及奖励的其他相关详细资料,改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

 关于取消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的后续管理 纳税人若选择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在股票期权行权或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行权、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时,需报送《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扣缴义务人留存备查。

 关于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的后续管理 统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相关规定实施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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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取消涉税事项行政审批带来的法律风险2001年10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根据该文指导意见和精神,国务院于2002年至2012年先后发布了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进入到2013年,我国行政审批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加快。

自2013年至2015年6月,国务院陆续发布了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取消和调整涉税事项的行政审批引来一片片的叫好,但作为专业的税务律师,我们仍然要在重重利好预期中,提醒您注意:取消和调整涉税事项的行政审批实实在在已经加重了纳税人的法律
风险,要特别加以防范。

在以往的行政审批方式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具备条件及申请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均进行实质审查。

审查通过的,给予行政审批。

尽管行政审批阻碍了纳税人的办事效率,可能损害纳税人权益,并存在滋生腐败等问题,但从风险管理角度而言,税务机关的审批程序确实起到了为企业把关的作用。

即便经审批后,企业获得审批在实质和程序上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但由于税务机关的审批程序已经确认了企业行为的合法性,一旦出现问题,税务机关难逃其咎。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法律责任。

取消行政审批程序以后,更多的事项依靠纳税人自主备案、自主处理,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

但这并不意味着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税务机关不再进行查处,相反,纳税人可能需要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们的经验,纳税人在享受取消审批政策福利的同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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