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厉控制用地范围,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划定。
严厉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没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小我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举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解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宅基地的申请资格与条件2、宅基地的面积标准3、宅基地的审批流程4、宅基地的使用规定5、宅基地的流转限制与条件6、宅基地的监督与管理机制7、违反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处罚措施11 总则111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12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厨房、厕所、禽畜舍等用地。
12 宅基地的申请资格与条件121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122 申请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应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无宅基地的;因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需求的;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且无法通过改建、扩建达到标准的;因自然灾害、村庄规划调整等原因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131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土地资源状况和人口密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132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14 宅基地的审批流程141 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的,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
142 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
143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144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5 宅基地的使用规定151 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后,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152 禁止在宅基地上建造别墅、会馆等违法违规建筑。
153 农村村民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并按照批准的面积和层数进行建设。
2023修正版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管理办法1. 引言宅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供农村居民居住和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等活动使用的土地。
为了更好地管理宅基地,保障农村居民的权益,制定了本《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明确宅基地的管理方式,包括宅基地的定义、使用权取得、使用条件、使用期限、管理责任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宅基地管理。
2. 定义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组织通过法定程序划拨给农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的土地。
宅基地包括自建房屋用地、传承用地和其他附着用地。
- 自建房屋用地:指农村居民个人或家庭自行建设住房用地。
- 传承用地:指农村居民将宅基地以后代传承的方式继续使用的土地。
- 其他附着用地:指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依法发展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附属用地。
3. 使用权取得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农村居民身份,农业户口;- 年满十八周岁;- 本人或者家庭成员在所在乡镇居住满三年;- 无不良记录,没有被判刑、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等行为;- 确实需要宅基地,并具备相应的建设能力。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并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 使用条件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需遵守以下使用条件:- 宅基地仅供农村居民用于居住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通过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来满足住房需求;- 不得将宅基地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不得将宅基地转租、出售、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应按照乡镇政府的要求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 使用期限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原则上为70年。
使用权期满后,若仍有居住需要的,可以继续续期。
宅基地使用权续期应当提前一年向所在乡镇政府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续期费用。
6. 管理责任宅基地管理主体是乡镇政府,其主要责任包括:- 制定宅基地管理方案和实施细则;- 监督宅基地使用情况,防止违规使用;- 定期核查宅基地使用权,并对满足续期条件的农村居民进行续期审批;- 解决宅基地纠纷和矛盾,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一、宅基地申请与审批1.1 申请人需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合法户籍,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其他宅基地。
1.2 申请人应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申请,提交包括身份证明、家庭成员信息、现有住房情况等在内的必要材料。
1.3 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4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初审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放宅基地使用证;不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宅基地使用与权益2.1 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负有保护、合理利用宅基地的义务。
2.2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但应符合乡村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
2.3 宅基地使用权人应依法纳税,并承担因使用宅基地产生的其他费用。
三、宅基地转让与退出3.1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转让人和受让人均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2 宅基地转让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3.3 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退出宅基地,退出后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重新分配。
四、宅基地监督与管理4.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宅基地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转让等信息的真实、完整。
4.2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五、违法用地查处5.1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宅基地、超面积占用宅基地、改变宅基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
5.2 对违法违规占用的宅基地,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并收回宅基地。
六、法律责任与追究6.1 宅基地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宅基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 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住宅用地,是农村住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产权确认、使用要求和管理措施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产权确认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的产权确认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已经建房且具备完整产权证明的宅基地;二是未建房或者建房未取得产权证明的宅基地。
对于已经建房且具备完整产权证明的宅基地,产权由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组成。
土地使用权实行长期有偿使用,期限为50年,可以继续申请。
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确权后不得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对于未建房或者建房未取得产权证明的宅基地,产权确认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居民应当在宅基地上住房,持有宅基地的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并办理完善规划和建设手续后,才能确认产权。
产权确认后,同样适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规定。
二、使用要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宅基地的用途要符合规划要求,不能改变土地用途。
其次,宅基地的建房范围和高度应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控制。
此外,宅基地上的房屋应当按照国家建筑标准建设,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
对于已建房的宅基地,居民应当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合理规划和利用宅基地内的土地,进行农、林、牧、副、渔业经营活动或者发展农村观光旅游、休闲度假等。
三、管理措施为了更好地管理农村宅基地,提高农村居民的依法用地意识,加强宅基地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提出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首先,要建立健全宅基地的登记备案制度,落实宅基地的产权确认程序,确保居民的合法产权。
其次,要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管,建立健全巡查、检查和评估的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宅基地的规划管理,制定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宅基地分布规划,保障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此外,要加强宅基地的维护管理,引导居民加强自主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宅基地,不得擅自拆除、变相占用或者挪作他用。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宅基地的管理,维护农村宅基地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农村居民住宅及生活支持设施的修建规模而划定的专供农村居民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土地及房屋产权的保护。
第二章宅基地的划定和使用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划定应严格按照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划定的原则包括:1.合理分配宅基地的面积,保障农民的住宅需要。
2.定期重新评估宅基地的面积,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3.严禁将宅基地用于非农业用途,防止乱占乱用宅基地。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农村常住人口。
2.受到法律保护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3.严禁转卖、转租宅基地。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须符合中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土地及房屋产权的合法继承。
第三章宅基地的管理第九条宅基地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安排人员,做好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宅基地管理部门对宅基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农民必须妥善保护宅基地的环境,严禁破坏农田水土资源。
第章四宅基地的补偿和征用第十三条宅基地被征用时,应向农民支付合理补偿。
第十四条宅基地被征用时,应由征用单位及时进行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宅基地的征用必须依法进行,征用单位应向农民提供合法、合理的征用决定书。
附件:1.农村宅基地调查表格2.农村宅基地划定示意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农村土地利用规划:指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规划措施。
2.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利。
3.中国继承法:指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利和继承程序。
4.征用单位:指依法对土地进行征用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5.征用决定书:指征用单位出具的对土地征用的决定文件。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一、引言宅基地是指农村个体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农民居住和生产的基础。
为了更好地管理宅基地资源,提高农民的居住和生产条件,保护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我国制定了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宅基地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二、宅基地的定义和分类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是指农村个体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农民的居住和生产活动。
宅基地可以分为两类:个人宅基地和集体宅基地。
个人宅基地是指农民个人所有的宅基地,每户农民家庭有一个个人宅基地;集体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供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成员使用。
三、宅基地的使用条件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的使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农民家庭要是农村户籍居民;2. 宅基地必须用于农民的居住和生产活动;3. 宅基地的面积必须符合规定标准;4. 宅基地的产权必须明确。
四、宅基地的划拨和使用权的取得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的划拨和使用权的取得需符合以下程序:1. 农民可以向乡(镇)级人民政府申请宅基地的划拨;2. 乡(镇)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划拨宅基地;3. 农民可以向乡(镇)级人民政府申请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4. 乡(镇)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授予宅基地的使用权。
五、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需遵守以下规定:1. 农民不得私自转让、交易宅基地,也不得将宅基地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2. 农民有权将宅基地租赁给他人使用,但需经乡(镇)级人民政府批准;3. 农民应积极参与宅基地的管理,定期对宅基地进行维护和修缮;4. 农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其他税费。
六、宅基地的保护和治理为了保护宅基地资源,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和治理,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措施:1. 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使用宅基地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2. 宅基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宅基地的规划和布局,合理规划宅基地的位置和面积;3. 宅基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宅基地的登记和备案工作,确保宅基地的产权权益得到有效保护;4. 政府要加大对宅基地管理的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技术和经济支持。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是指依法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占有的土地上用于建设住房、安置人口、发展农业生产等用途的固定使用权。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促进农村发展,保障农民权益,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细化了宅基地的使用、交易、承包、转让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一、宅基地的使用与管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农民所有,使用人可依法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且自愿加入宅基地管理合作组织。
宅基地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建设规范和村庄建设规划。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届满后可以续期,但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土地使用费。
二、宅基地的交易与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交易不得侵犯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不得通过买卖、出租等方式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的转让应符合农民个人自愿原则,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并进行书面合同签订。
转让宅基地的使用权须征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宅基地的承包与管理农村宅基地可以依法承包给农民个人或家庭集体经营,但不得将承包土地以任何方式转让、出租或抵押。
承包期限为30年,期满后可续期。
承包人应按照承包协议履行农业生产经营义务,合理利用宅基地,不得挪作它用。
四、宅基地的强制征收与补偿农村宅基地可以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征收,但需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征收农村宅基地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的审议,并听取农民代表的意见。
征收后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建设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五、宅基地的违法与违规处理农村宅基地的违法及违规使用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拆除、改变用途等,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能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六、宅基地管理的监督与维权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宅基地管理部门的职责履行和监督执法,同时鼓励农民通过信访、举报等途径参与宅基地管理的监督和维权工作,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住房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二)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三)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利益;(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第四条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申请人无其他宅基地;(三)申请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申请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村民委员会审核并公示;(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四)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和终止第七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包括转让、出租、抵押等,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终止情形:(一)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二)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放弃;(三)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宅基地的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应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条宅基地建设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保证住房安全和质量。
第五章宅基地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模拟的条例草案,并非实际的法律法规。
实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的具体法律法规。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的住房和生活用地,对于农村的稳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管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二、宅基地的定义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拨给农户、农作坊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供农民居住、生产和经营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农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1. 遵循农村宅基地规划,通过正当程序办理宅基地使用手续;2. 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社签订宅基地使用权合同,确定使用期限、面积和用途等事项;3. 在纠纷解决机构调解或仲裁达成协议。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为了确保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得到有效保护,对宅基地的使用做出以下限制:1. 宅基地用途不得转变为非农业用地;2. 宅基地不可出售、转让或者抵押;3. 不得改变宅基地使用范围;4. 宅基地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市场交易。
五、宅基地的管理为了有效管理宅基地的使用,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内容:1. 宅基地分配应公开、公平、公正,并注重照顾农村特色和农民的实际需求;2.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程序应透明,减少手续费用和时间成本;3. 建立宅基地使用登记制度,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4. 宅基地的违法用途应及时制止和整治;5. 建立健全宅基地维权机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6. 宅基地的管理应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
六、宅基地管理的效果《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效推动农村宅基地的规范化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宅基地的合理使用将促进农民收入的增加,提升农村的整体发展水平,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结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实施是为了保护农民的权益,规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
通过加强管理和监督,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将更加规范化和有效,为农民提供更好的居住和生产条件,推动农村发展。
但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管理办法,以适应农村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农民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使用、流转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宅基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先行,合理布局;(二)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三)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四)农民自愿,权益保障。
第二章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应进行初步审核,并在村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第六条经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经批准的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宅基地使用权证。
第三章宅基地的使用第九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筑规范进行住宅建设。
第十一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宅基地,不得闲置或荒废。
第四章宅基地的流转第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流转,流转需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宅基地流转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十四条宅基地流转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宅基地管理档案,定期对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巡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集体所有或者农民个人所有的用以建造房屋、施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地。
第三条宅基地的管理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宅基地所有者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宅基地的使用、转让、出租等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宅基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登记,取得合法的相关证件。
第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登记第六条农民个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经过所在农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或者属地宅基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并签署相关土地使用权合同。
第七条农民集体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签署相关土地使用权合同。
第八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应当向宅基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土地证、房产证、土地使用权合同、联系明等。
第九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应当在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并发放《宅基地使用权证》。
第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和取消第十条宅基地使用权仅限于个人住宅建设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严禁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第十一条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但必须经过宅基地所有者的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和取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宅基地使用权被查封或者入侵他人土地使用权;(二)宅基地用于非法用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三)宅基地转让、出租未经宅基地所有者同意。
第四章宅基地管理机关的职责第十三条宅基地管理机关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审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二)监督宅基地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处理违法违规问题;(三)协助处理宅基地纠纷,保障权益。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宅基地:农村居民集体所有或者农民个人所有的用以建造房屋、施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地。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使用、流转和监督管理。
# 第三条管理原则农村宅基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规划先行,合理布局;2. 节约集约,保护耕地;3. 尊重历史,维护权益;4.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二章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申请条件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 符合乡村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 无其他住房或宅基地;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五条申请程序1. 村民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 村委会初审并公示;3. 乡镇政府审核;4.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 第六条审批标准审批宅基地应考虑以下因素:1. 村民家庭人口数量;2. 现有住房状况;3. 土地资源状况;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因素。
第三章宅基地的使用# 第七条使用规定1. 宅基地只能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2.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3. 遵守乡村规划和建设标准;4. 保护环境,不得破坏生态。
# 第八条宅基地的流转1.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2. 流转应遵循法律法规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3. 流转合同应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四章宅基地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监管责任1. 乡镇政府负责宅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2.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宅基地审批和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第十条违规处理1. 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2.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违规建设的,由乡镇政府依法处理;3. 对违规行为的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一、前言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的基本居住用地,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村宅基地利用效益,特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二、宅基地的定义与范围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民个人或家庭在村庄范围内的居住用地,包括自用住宅及其配套用地,但不包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企业、农村合作社的宅基地。
三、宅基地的使用权1. 权利主体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农民个人或家庭,不得转让、出租或质押。
2. 宅基地的面积农民个人宅基地的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0平方米,农民家庭宅基地的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000平方米。
四、宅基地的使用管理1. 宅基地的建设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建设规范,不得超过规定的建筑面积,确保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2. 宅基地的维护农民个人或家庭应当按照规定自行维护宅基地的景观、环境和设施,保持农村宅基地的整洁与美观。
五、宅基地的退出与返还1. 宅基地的退出方式农民个人或家庭可以通过自愿放弃宅基地的使用权、协商解除宅基地的使用关系,或因违法用地等原因被宅基地管理机构取消宅基地的使用权。
2. 宅基地的返还宅基地的退出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宅基地返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其他农民的宅基地使用。
六、宅基地管理机构的职责宅基地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农村宅基地的登记、核实、审批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民宅基地使用的监督,处理宅基地纠纷和违法行为。
七、宅基地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确保农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规范与有序进行。
八、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侵犯农民个人或家庭的宅基地使用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结语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制定,有助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的进展,农村的宅基地管理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国推出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管理措施进行介绍,并探讨其对农村发展的影响。
一、宅基地的定义和用途《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明确了宅基地的定义和用途。
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合法拥有的供自己居住和生活所需的土地,可用于建造住房、种植农作物或者养殖家禽家畜等农业生产活动。
该办法规定,宅基地的用途应当符合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同时要合理布局、科学规划,保护农田和农村生态环境。
二、宅基地的数量和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了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权的管理。
根据农村居民的需求和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宅基地应当按照合理、适度的原则进行分配。
一户家庭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且宅基地不能转让、抵押或以其他形式不当处理。
农村居民可以在宅基地上建房、改建房屋或者翻建房屋,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证建造质量和安全。
三、宅基地的权益保障和监管为了保护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办法对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监管。
责任主体包括地方政府、乡镇村居等单位。
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宅基地被合理、有效地利用。
同时,办法对违反规定、滥用宅基地、破坏农田和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和追责。
四、宅基地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提出了宅基地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要求。
在宅基地的使用过程中,要强调土地的节约利用,促进资源的合理分配。
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加强农田土壤的保护和改良。
同时,要重视农村宅基地的改造和建设,提高农民居住和生活的条件。
总结:《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宅基地的定义和用途,规范宅基地的数量和使用权,加强对宅基地的权益保障和监管,以及提出宅基地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要求,该办法在农村土地管理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在我国,农村宅基地是指用于农村居民自建住房和发展农村经济的固定建筑用地。
由于农村宅基地的利用与管理涉及众多方面,为了规范宅基地的使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我国制定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宅基地的确认与使用农村宅基地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定程序确认,并在农村土地利用规划中予以确定。
农村居民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宅基地,但需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1. 条件限制宅基地的使用面积应根据农户的人口数确定,一般每户不超过1800平方米。
同时,法律规定了宅基地的其他使用条件,如年龄、婚姻状况等。
农村居民在申请宅基地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和材料。
2. 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应遵循农民自愿、自力建房、自驾驭地、自负盈亏的原则,即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居住后,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享有相应的产权。
二、宅基地的权益保障为了保障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的权益和利益,《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1. 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农村宅基地的确权登记是保障权益的重要环节。
农村居民在获得宅基地后,应及时进行宅基地的确权登记,以便明确自己的权益并获得相应的产权证书。
2. 宅基地的不可侵犯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可侵犯的。
未经农村居民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占用或损坏宅基地。
一旦发生侵占或损害,农村居民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维权,并得到相应的赔偿。
三、宅基地的管理与监督为了保障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与监督,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1. 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标准,并及时公示宅基地审批结果。
同时,要加强对宅基地的追踪监管,确保宅基地的合法合规使用。
2. 宅基地的执法与处罚对于违反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行为,各级政府要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和制止。
对于滥用宅基地、破坏生态环境等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用地的一种制度。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解决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国家制定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颁布旨在保障和提高农民的居住条件,促进农村发展,建设美丽乡村。
一、宅基地的界定与规划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宅基地是指用于建设农村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一定面积的土地。
宅基地的规划按照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集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并加强与城乡规划的衔接。
二、宅基地的取得与使用1. 宅基地的取得《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划拨为宅基地:a. 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计划将土地划拨给农村居民建设宅基地;b.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成员,按照私批或租借的方式取得宅基地。
2. 宅基地的使用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a.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承包地权的农民;b. 宅基地使用期限为70年,并可续期;c. 宅基地使用应按规定用于建设农村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非农化、非居住化。
三、宅基地的管理与监督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与监督非常重要。
1. 宅基地的管理宅基地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加强对宅基地的承包、使用、变更等事项的管理,并及时发布相关政策和信息,为农民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2. 宅基地的监督相应的监督机制也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督,防止滥用宅基地资源,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同时,要加强对宅基地流转、转让等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宅基地的保障与福利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对宅基地农民的保障与福利措施。
1. 保障措施农民在使用宅基地时,享有以下权益的保障:a. 对建设、改建、扩建住宅及附属设施的经费,可以依法申请予以借贷;b.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和转让。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住房和生活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和农民居住条件的提升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规范,保障农民的住房权益,我国出台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一、宅基地的定义和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首先明确了宅基地的定义和使用权。
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设住房和生活设施的土地。
农民对宅基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借助宅基地,农民可以建设自己的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提升生活质量。
二、宅基地的用途和规划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的用途应以住房和生活设施建设为主,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商业经营、工业生产等。
同时,宅基地的规划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农村规划的科学发展。
三、宅基地的使用性质和期限《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了宅基地的使用性质和期限。
宅基地的使用性质应为自用,不得转让、出租以及抵押。
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为70年,可以选择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20年。
这一规定保障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宅基地的划拨和登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宅基地的划拨和登记进行了详细规定。
农民可以通过租赁、购买或者划拨的方式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使用宅基地的农民应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确保权属清晰,方便享受宅基地的合法权益。
五、宅基地的管理和保护为了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和保护,《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措施和责任。
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宅基地实施范围、用途、面积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要保护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益,防止非法侵占和滥用。
六、宅基地的返还和补偿当宅基地不再符合使用条件时,如因城市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宅基地的返还和补偿问题便变得重要。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宅基地返还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结:《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农村宅基地的规范管理提供了有力依据,保障了农民的住房权益,促进了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和农民居住条件的提升。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在中国农村,宅基地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供农民居住、生产和发展农村经济、保障基本农田的土地。
为了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将深入解析该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
一、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可以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继承、赠与、交换、租赁、买卖等多种形式。
同时,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转让、抵押和承包等方式进行变更。
这一条款的出台,旨在保护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促进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二、宅基地的使用期限《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宅基地的使用期限。
一般情况下,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为70年。
70年是一个相对较长的使用期限,能够满足大部分农民家庭的居住需求。
同时,管理办法也规定了对于老年人和特殊情况下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等问题的具体规定,保护了农民的利益。
三、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为了促进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中国政府鼓励农民在宅基地上发展农村经济。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民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宅基地上建设农舍、农田、农业设施等。
此外,农村宅基地还可以用于兴办农村旅游、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经济活动。
这一条款的出台,旨在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
四、宅基地的管理与维护《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与维护。
政府应当建立宅基地登记备案制度,确保宅基地的产权和使用权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政府还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加强对宅基地的规划和监管,防止乱占乱用等问题的发生。
此外,管理办法还对宅基地的违法违规建设进行了明确的制约和处罚规定。
五、宅基地的保护与修复为了保护宅基地的生态环境,《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了对宅基地的保护与修复措施。
政府应当制定保护措施,避免宅基地的生态环境遭受破坏。
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宅基地,政府还要组织相应的修复工作,保障宅基地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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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第十条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
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第十一条宅基地面积计算: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第十二条符合立户条件的子女在申请宅基地计算限额时,父母除留足合理限额外,超过部分应合理计算到子女户。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限额部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第十六条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与村民同等对待。
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应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标准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应加强农户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户建房要做到审查、放样、验收三到场。
第二十条个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二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有权拆除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还土地使用权,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每平方米10
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