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起草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与可行性

邮轮旅游经过几年的发展,目前已成为我国旅游业的重要业态,上海邮轮港口已成为全球排名第八位的世界级邮轮母港。年上海口岸出入境(港)国际邮轮艘次,邮轮旅客万余人次。国家也非常重视邮轮旅游发展,无论是国务院还是沿海各省市政府,都在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政府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文件中,对邮轮旅游给予了重点关注和专门论述。但邮轮旅游发展中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主要是国外邮轮企业运营规则与我国法律、旅游消费习惯有所不同、冲突;邮轮消费纠纷频发,屡有滞留邮轮事件出现;邮轮旅游法律关系复杂,突发事件处置难度、成本都很大。因为缺乏邮轮旅游相应规范,政府、邮轮公司、旅行社、码头、游客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边界不清,导致上述问题难以厘清关系,难以有效解决,已严重制约了邮轮旅游的发展,也损害了各方的合法利益和正常的社会公共管理秩序。

面对出现的问题,各级政府、邮轮公司、旅行社、码头、游客等各方面均希望予以规范,以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将邮轮旅游纳入法制监管范畴,解决邮轮旅游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

多年来,面对出现的问题,业界已开展了大量的研究。由相关研究机构出版的邮轮产业发展报告,每年都有专门篇幅论述邮轮旅游的规范问题。司法机关也有多篇论文专门研究邮轮旅游法律关系。年,市旅游局、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市律师协会联合成立针对邮轮

旅游发展和邮轮消费若干问题的调研组,对邮轮旅游发展和消费过程中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全面调研,完成了《关于邮轮旅游行业发展和邮轮消费若干问题的研究报告》。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年邮轮系列课题中的《邮轮船票销售和凭票上船制度》也对邮轮旅游的基础法律关系做了详细研究。

市旅游局、市交通委近年来在邮轮旅游规范方面也调研、制定了一批规范性文件,已初步积累了管理规范的实践经验。年,市旅游局、市交通委联合进行了“上海市处置邮轮旅客滞船事件应急工作机制”的专项调研。年市旅游局制定的《上海市处置旅游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中,设置了专章“发生在本市邮轮滞留事件处置基本程序”。年月,市旅游局与市工商局共同制定的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已经发布。通过上述调研和文件制定的积累,加上历年来市旅游局、市交通委作为处置邮轮旅游突发事件的重要组成单位参与处置了大量突发事件,对邮轮旅游的历史沿革、发展现状、规制难点等都有了较深刻的认识。以上工作积累都为制定邮轮旅游专门规范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二、立法依据与经过

年,修改后的《上海市旅游条例》第五十九条新增规定“市旅游、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邮轮旅游经营规范”。年,市旅游局会同市交通委正式启动《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的起草制定工作,先后召开邮轮公司、旅行社、港口码头、行业协会座谈会三次,到上海国际客运中心、吴淞邮轮港、歌诗达邮轮公司、皇家加勒比邮轮公司

实地调研。形成《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征求意见稿)》后,分别召开了旅行社、邮轮公司意见征求座谈会,并在市旅游局和市交通委政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起草组对各方反应的意见仔细研究,对合理建议充分采纳,多次修改,并经市旅游局法律顾问刘巍嵩律师做了法律审核。

三、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分类规范

本规范将邮轮旅游产品区分为两大类:包价旅游产品、船票销售。本规范既允许就邮轮船票进行单独销售,也允许将邮轮船票和岸上观光活动打包成包价旅游产品向旅游者销售。但两种模式的管理要求完全不同。单船票销售作为委托代理进行管理,而包价邮轮旅游产品按照《旅游法》包价旅游产品进行规范。

(二)资质要求

无论是包价旅游产品还是单船票销售,本规范都设置了资质要求。单船票销售允许邮轮公司在国内设立的船务公司直接销售邮轮船票,也可以委托取得《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书》的有资质的经营主体销售邮轮船票。

经营出境包价邮轮旅游业务或者代理销售包价邮轮旅游产品的的,应当取得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许可。

(三)合同管理

本规范的核心制度设计是“两个功能、三个合同”。“两个功能”指邮轮兼具旅游目的地和交通工具两种功能。“三个合同”指本规范用三种合同关系梳理、界定了邮轮旅游的主要法律关系。

、邮轮船票——邮轮公司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

邮轮公司向旅游者销售邮轮船票,构成了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以船票为体现形式。用船票来明确、体现邮轮公司与旅游者的合同关系得到意见征求单位绝大多数的认可,也符合邮轮业乃至船舶客运业的长期惯例。

旅行社代理邮轮公司进行船票销售,为委托代理行为,其行为法律后果仍由邮轮公司直接承担,不改变邮轮公司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

、邮轮船票销售、代理合同

邮轮公司和旅行社应当就邮轮船票销售、代理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本质是商事合同,但因其与另两个合同关系有密切联系,故本规范亦对此加以规范。船票销售代理模式无论是单卖船票还是“切舱”、“包舱”,只是船票销售数量、付款方式的差别,只要不将船票打包成一价式的包价旅游产品,均不改变船票销售的委托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

、邮轮旅游合同

旅行社将邮轮船票和岸上观光活动打包成包价旅游产品向旅游者销售的,构成《旅游法》所称的包价旅游产品,应当与旅游者签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