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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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大学生积极从事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倡导创新意识,培养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学校建立了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基地)。

为保证创新创业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基地是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具体负责指导与管理。

创新创业基地是为大学生素质拓展提供实践载体和为大学生试创业提供指导与帮助的服务性机构。

创新创业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入园企业营造局部市场环境以及为入园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法律、财务、税务、工商管理等重要信息及咨询服务。

第三条创新创业基地是学校创业实践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

准许进入创新创业基地的企业一种为校内模拟企业,即是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而组建的并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模拟性质的企业;另一种为社会雏形企业,即毕业5年内有志从事创业的大学生,扶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从事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缓解就业压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为加强对创新创业基地的管理,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创管会),创管会成员由校领导、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校团委、教务部、招就部、学生部、科研部、财务部、审计部、后勤部、各二次学院分管领导等组成。

下设办公室在创新创业教育学院。

创新创业基地的日常管理由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创管办),创管办成员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创新创业俱乐部、学生干部组成,由创管会直接指导开展工作。

创新创业基地的创业指导工作由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创业导师团负责,由不同专业的优秀教师及企业家组成。

第五条创管会主要职责1、研究解决大学生创业过程的困难;2、审核学生创业发展的规划,指导创业服务工作和学生企业的创业活动;3、审核创管办各项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4、审批创新创业基地入驻公司的资格、条件和项目;5、检查各项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6、统筹规划创新创业基地的相关工作等。

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一、管理背景近年来,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在高校和企业等各种机构中得到广泛设立和应用。

创新创业实践基地作为提供创新创业实践机会的平台,对于培养人才、推动科技创新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办法,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混乱、资源浪费等。

因此,制定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管理目标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管理办法旨在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提高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创新创业教育的深入开展,培养更多的创新创业人才。

三、管理原则1. 统一规划:由相关部门负责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整体规划,确保资源合理配置。

2. 严格评审:对申请成为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机构进行严格评审,提高基地的质量和影响力。

3. 高效运作: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提高基地的运作效率,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化组织。

四、管理内容1. 基地设置: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应设置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具备创新创业条件的单位。

2. 基地管理:每个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基地的日常运作。

3. 人员配备: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导师,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4. 资源配置: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应合理配置创新创业所需的各种资源,如场地、资金、设备等。

5. 创业培训: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创新创业能力和素质。

6. 创业孵化:为有创业意愿和创新项目的人提供孵化服务,帮助其实现创业目标。

7. 创新项目支持: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应积极支持和培养创新项目,为其提供资金、技术和市场等支持。

8. 创新成果转化:鼓励创新创业实践基地与企业合作,促进创新成果向市场转化。

9. 组织交流: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应定期组织创新创业者进行交流和分享经验。

10. 绩效评估:对创新创业实践基地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效果。

五、管理体系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管理体系应由主管部门、管理机构、专家委员会和监督机构等构成,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流程和机制。

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

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

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引领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正式认定公布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基本特征。

第三条省级示范基地申报主体包括: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

第四条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示范基地进行认定管理和指导培育。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

基地内中小企业聚集度高,产业特色鲜明,比较优势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具有良好示范引导作用和高成长前景。

(三)基地入驻小型微型企业50家以上,从业人员800人以上。

基地内包含经正式认定的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服务机构、“专精特新”企业和“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等。

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价管理办法

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价管理办法

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一批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鲜明、服务功能完善、运营管理规范、带动效应突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信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以及我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评价确认,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营管理,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孵育空间和服务的空间场所。

示范基地应具有产业领域聚焦、商业模式清晰、基础设施完善、配套服务专业、服务业绩良好等特点。

第三条本市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科技园;产业聚集区、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面向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聚集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创业创新空间等载体均可申报。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示范基地的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示范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本市,成立时间两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具有滚动孵化小型、微型企业成长的功能。

(二)基地建设立项手续完备,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产业定位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建筑总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基地内基础设施和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空间较为完善,且公共服务区域和配套设施的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四)入驻本市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60户。

(五)具备信息网络基础设施,能够通过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现自身资源与外部网络的互联互通。

(六)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运营管理规范,有明确的战略规划、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创新项目评估管理办法

创新项目评估管理办法

创新项目评估管理办法一、项目简介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创新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

为了推动和管理创新项目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一套创新项目评估管理办法,以确保项目具备可行性和创新的核心竞争力。

二、项目评估阶段1. 项目前期准备在项目开始之前,需要明确项目目标、范围和背景,并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

同时,还需明确项目评估的指标和方法,以及评估的时间节点。

2. 项目可行性评估项目可行性评估是判断项目是否值得投资和实施的关键环节。

评估内容包括市场需求、技术可行性、组织资源、财务可行性等方面。

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是否继续进行的决策依据。

3. 项目风险评估创新项目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早期发现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

风险评估内容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竞争风险等方面,评估结果将为项目的风险管理提供指导。

4. 项目关键绩效指标设定为了评估项目的绩效,需要设定一套科学的关键绩效指标体系。

这些指标应能够量化评估项目的成果,包括技术创新成果、市场竞争力、组织能力等方面。

5. 项目评估报告编制在项目评估的最后阶段,需要编制项目评估报告,对项目的可行性、风险和绩效进行综合评估。

报告内容应详实准确,包括评估方法、数据分析和评估结论等,以便决策者对项目进行决策。

三、项目评估管理流程1. 评估需求确认项目发起人和评估委员会确认项目评估的需求和目标,并明确评估的时间和资源等。

2. 评估计划制定评估委员会组织评估专家制定评估计划,明确评估的内容、方法和时间节点。

3. 评估实施评估专家根据评估计划进行评估工作。

评估过程中,需充分了解项目情况,收集相关数据,并进行数据分析和评估。

4. 评估结果评审评估专家将评估结果整理成报告,评估委员会进行评审,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准确性和可行性。

5. 评估报告编制根据评审结果,评估专家编制项目评估报告,并将其提交给决策者。

报告应包括评估的过程、结果和建议等内容。

6. 评估结果落地决策者根据评估报告对项目进行决策,并制定相应的措施,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星创天地”评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星创天地”评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星创天地”评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8.03.23•【字号】洪科字〔2018〕64号•【施行日期】2018.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星创天地”评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洪科字〔2018〕64号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激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快推动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科技部关于发布〈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7〕1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星创天地”评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南昌市财政局2018年3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定条件和程序第三章管理与评估第四章支持方式第五章附则附件南昌市“星创天地”评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进一步激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快推动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根据《科技部关于发布〈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7〕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星创天地”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法人机构运营的农业农村领域的众创空间,是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效载体。

“星创天地”是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旨在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低成本、专业化、便利化和信息化。

安徽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安徽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安徽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及我省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省经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联合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服务功能齐全、创业创新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具有示范意义与作用等特点。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的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省经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

各市、直管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青团组织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建设培训、指导扶持、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示范基地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主体为示范基地的运营管理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满2年。

1(二)入驻示范基地的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30家,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70%以上。

(三)从事创业管理和服务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持证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

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

(四)服务业绩突出。

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20%以上。

堆龙德庆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实施方案

堆龙德庆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实施方案

堆龙德庆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实施方案第一篇:堆龙德庆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实施方案堆龙德庆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全力推进我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开展堆龙德庆区关于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建设,规范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管理,保证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确保各项指标如期完成,指导和推动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健康可持续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环境,按照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通过为大众提供创业创新实践平台,鼓励培养大学生、农牧民的创业精神,引导大学生、农牧民在艰苦创业的实践中学习创业知识、激发创新精神、磨练创业意志、培养创业品质、提高创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

二、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的条件第三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编制有基地建设和发展规划,四周界限明确,有相对稳定的场地和供电、供水、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创业场所应集中连片。

场地作为创业创新基地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二)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符合全市区域发展战略、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要求,能够平稳运营,可持续发展。

(三)可自主支配的运营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入驻小微企业8家以上。

(四)应具备专业的运营管理机制,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合理,服务质量有保证,服务台账清晰。

具有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入驻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40%以上,能为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六)拥有至少2名专职管理人员且至少1名具备1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融资、培训等服务。

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创新创业基地管理规范(范本文)

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创新创业基地管理规范(范本文)

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创新创业基地管理规范1. 引言2. 目标本规范的目标是确保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创新创业基地的管理工作规范、有序,为创业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支持。

3. 管理体系3.1. 组织机构创新创业基地应设立组织机构,包括管理委员会、秘书处等。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基地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秘书处负责具体执行工作。

3.2. 职责分工创新创业基地的管理委员会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流程。

各部门应互相协作,形成良好的工作合力。

4. 入驻管理4.1. 入驻条件创新创业基地应设定明确的入驻条件,包括企业的注册资金、业务领域、法律合规等要求。

入驻企业需符合条件才能获得基地提供的服务和支持。

4.2. 入驻程序创新创业基地应建立入驻申请和审核的程序,明确申请材料和审核要求。

申请人需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过审核后方可入驻基地。

4.3. 入驻期限创新创业基地应约定入驻期限,根据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基地的资源安排确定。

入驻期限到期后,基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或终止合作关系。

5. 服务管理5.1. 基础服务创新创业基地应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服务,包括办公场地、设备设施、网络等。

基础服务需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及时解决设备故障和网络问题。

5.2. 创业支持创新创业基地应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支持,包括市场调研、商业计划书撰写、融资支持等。

基地可与相关机构合作,为创业者提供更全面的支持。

5.3. 企业培训创新创业基地应组织企业培训,提供创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培训内容可包括创业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帮助企业提升创业素质和能力。

6. 创新创业氛围6.1. 活动组织创新创业基地应组织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包括创业讲座、创业比赛等,营造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

活动应定期举办,鼓励入驻企业积极参与。

6.2. 沟通交流创新创业基地应提供良好的沟通交流平台,促进入驻企业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基地可设立群、线下交流会等形式,方便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3年以上。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全文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步伐,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我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引领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正式认定公布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基本特征。

第三条省级示范基地申报主体包括: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

第四条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示范基地进行认定管理和指导培育。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

基地内中小企业聚集度高,产业特色鲜明,比较优势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具有良好示范引导作用和高成长前景。

(三)基地入驻小型微型企业50家以上,从业人员800人以上。

基地内包含经正式认定的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服务机构、“专精特新”企业和“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等。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度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度

主题: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度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通过各种政策和项目的支持,鼓励更多的人投身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

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度作为创业创新政策的一部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文将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定义及作用1.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定义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指政府或企业为小微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和政策支持的场所或组织,旨在帮助小微企业提升创新创业能力,加速发展。

2.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作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通过提供综合性的创业创新服务,包括政策交流、人才培训、投融资支持、市场营销等,帮助小微企业更好地融入市场,实现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其作用主要在于:促进小微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动,推动小微企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

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度的优势1. 为小微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依托政府政策优势,为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政策交流和支持,帮助小微企业了解和享受相关政策优惠,降低创业风险和成本。

2. 提供专业化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依托专业团队和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包括市场研究、商业模式设计、财务规划等,帮助小微企业完善商业计划,提升竞争力。

3. 搭建创新创业评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提供创新创业孵化器、加速器等评台,为小微企业搭建合作共享的评台,促进企业间的交流合作,进一步促进创新创业活动的开展。

三、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度的发展现状1. 政府鼓励支持政府多次提出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其中包括鼓励建设和发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加大对示范基地建设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

2. 地方政府积极响应各地方政府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相继出台了各种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的政策,鼓励企业开展示范基地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3. 示范基地建设进展顺利在政府政策和地方政府支持下,各地示范基地建设和发展进展顺利,不断完善各种服务功能,得到了小微企业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社会组织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社区试行)

社会组织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社区试行)

社会组织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社区试行)1. 背景介绍社会组织创新创业基地是为了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创新创业而设立的一种支持机制。

为了加强对社会组织创新创业基地的管理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2. 目标和原则本办法的目标是规范社会组织创新创业基地的经营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创新创业的发展。

本办法的原则是公正、合理、透明、便民。

3. 管理职责3.1 管理机构社会组织创新创业基地的管理机构由社区委员会成立,负责管理基地的日常运营和市场秩序。

3.2 办公场所管理社会组织创新创业基地的办公场所由管理机构统一分配,对基地内场所的使用进行规划和管理,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4. 基地运营要求4.1 入驻条件社会组织创新创业基地接收的社会组织应符合社区的创新创业需求,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4.2 运营规范入驻的社会组织应遵守社会公德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合法合规的创新创业活动,维护基地运营秩序。

4.3 政策支持管理机构应积极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为社会组织提供优惠政策和创新创业资源。

5. 监督和评估5.1 监督机制社会组织创新创业基地的管理机构应建立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估基地运营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2 评估标准基地的评估标准包括社会组织入驻情况、创新创业成果和社区影响力等,评估结果将作为基地续期和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6. 强调事项社会组织创新创业基地的办理和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禁有损社会公德、损害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7. 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社会组织创新创业基地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社区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如有需要修改本办法,应经社区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为《社会组织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社区试行)》的内容。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公布日期】2022.05.19
•【字号】京经信发〔2022〕38号
•【施行日期】2022.05.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经济运行
正文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
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经信发〔2022〕38号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进一步加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和绩效评价,推动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更好促进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5月19日附件: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科技创业基地孵化企业评估考核办法(试行)

科技创业基地孵化企业评估考核办法(试行)

xx市科技创业基地孵化企业评估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创业企业培育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孵化成功率,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和国际化,根据《xx市科技创业基地孵化企业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估考核目的建立创业孵化企业科学合理的淘汰机制和纠偏机制,促进创业孵化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创业基地在孵企业质量,优化孵化资源配置,提高孵化绩效。

第二条评估考核对象入驻xx市科技创业基地,并在xx市科技园区内指定孵化场地办公的创业孵化企业。

第三条评估考核设置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基地第7个月,对企业孵化业绩进行首次评估考核。

对评估考核合格的孵化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的时间间隔期为12个月;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的时间间隔期为6个月。

第四条评估考核程序创业中心书面通知企业→企业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创业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估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评估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评估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第五条评估考核机构评估考核的责任部门为xx市科技创业中心,每次考核由创业中心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评估考核内容与形式评估考核内容分经济能力、技术开发能力、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技术水平和产业化程度、企业发展潜力5方面。

评估考核采取量化打分形式,考核小组按《创业企业评估考核标准》(见附件一)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

第七条被评估考核企业需提交的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财务报表3、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等)。

创业骨干人员需提供学历、学位及职称证书复印件4、产品销售合同5、企业研发计划及研发投入明细表6、企业所承担项目资料[包括项目立项文件、专利证书、软件产品(企业)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知、项目技术鉴定证书、产品测试报告、质量标准体系认证证书等]7、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人事、营销、安全生产等)8、企业评估考核自评表(见附件二)第八条评估考核结果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考核得分在80—100分(含80分)为优秀,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示范基地相关管理制度

示范基地相关管理制度

示范基地相关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示范基地的管理,提高示范基地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示范基地是为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和新模式而设立的示范区域,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示范基地的设立、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示范基地管理以服务农业农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为宗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规范高效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规划布局、严格管理运作,不断提高示范基地的示范效果和影响力。

第四条示范基地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各管理职责,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流程,并加强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示范基地的设立第五条示范基地设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政策,具有较好的地理位置、生态环境和资源条件,能够承担相应的示范任务和服务功能。

第六条示范基地设立应经过规划论证、专家评审和相关部门批准,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

第七条示范基地应定期评估和汇总工作成效,及时调整示范内容和布局,确保示范效果最大化。

第八条示范基地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交流,共同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第三章示例基地的组织管理第九条示范基地应设置专业机构和管理团队,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十条示范基地管理团队应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能够胜任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示范基地管理团队应加强员工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不断增强团队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二条示范基地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制度,保障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透明。

第四章示范基地的服务保障第十三条示范基地应建立健全的服务体系和服务标准,确保服务内容全面、服务过程规范、服务质量可控。

第十四条示范基地应加强与农民、企业和科研单位的沟通和合作,提供定制化的服务方案和需求解决方案,促进产业融合和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示范基地应加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确保示范项目的正常运转和服务需求的满足。

示范基地 管理制度

示范基地 管理制度

示范基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示范基地的管理,提高示范基地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示范基地所有工作人员,具体执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基地负责人、管理人员、教师、学生等。

第三条示范基地的管理原则:依法合规、科学规范、公开公正、以人为本。

第四条示范基地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示范基地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示范基地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示范基地的正常运转、科学管理和服务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示范基地设立基地领导小组,由基地负责人任组长,相关管理人员和教师成员组成,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工作。

第七条示范基地应当设立各部门,包括行政办公室、教学科研部、学生工作部、财务管理部等,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第八条示范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基地领导小组会议,各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管理和教学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示范基地应当设立监督机构,对基地的工作开展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条示范基地应当依法合规,选拔任用及管理各类人员,确保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与相应岗位要求相适应。

第十一条示范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招聘、考核、激励、培训和奖励等。

第十二条示范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员工的职责和权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示范基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各类劳动关系,建立健全的员工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规划。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四条示范基地应当根据教育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制定教学计划,不断完善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示范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学评估机制,对教学过程、教学效果进行科学评估,修订改进相关教学方案。

第十六条示范基地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规范学生的行为举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示范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师管理制度,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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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一批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鲜明、服务功能完善、运营管理规范、带动效应突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信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以及我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评价确认,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营管理,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孵育空间和服务的空间场所。

示范基地应具有产业领域聚焦、商业模式清晰、基础设施完善、配套服务专业、服务业绩良好等特点。

第三条本市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科技园;产业聚集区、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面向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聚集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创业创新空间等载体均可申报。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示范基地的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示范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本市,成立时间两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具有滚动孵化小型、微型企业成长的功能。

(二)基地建设立项手续完备,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产业定位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建筑总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基地内基础设施和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空间较为完善,且公共服务区域和配套设施的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四)入驻本市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60户。

(五)具备信息网络基础设施,能够通过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现自身资源与外部网络的互联互通。

(六)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运营管理规范,有明确的战略规划、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七)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

基地具备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种类、内容、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等记录,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企业服务需求等)。

(八)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

单位和企业法人要诚信、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九)企业用户满意度不低于90%;基地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第六条示范基地至少应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中的四项,其中必须包括创业辅导、创新支持和信息服务三项:(一)创业辅导。

包括但不限于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

具备提供一对一或一对多的专家辅导能力,辅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模式梳理、股权结构诊断、商业计划书撰写、项目路演等。

(二)创新支持。

为入驻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产品(服务)创新和模式创新等方面的支持服务。

具有知识产权服务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研发项目和资本等多方对接。

(三)信息服务。

有信息化服务系统,能够综合应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入驻企业提供日常办公、研发设计、经营管理、制造、营销、融资等方面的应用服务,基本达到物业服务智慧化、运营管理智能化、信息收集分析数字化。

具备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
息服务系统,能够提供在线服务,实现服务信息和服务功能的线上线下联动。

(四)投融资服务。

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提供上市辅导、创新融资培训等服务;通过自有资金或引入外部资金的方式面向入驻企业开展投资业务;联合金融机构提供信贷、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

(五)人员培训。

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为大学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

(六)管理咨询。

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管理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咨询服务。

(七)专业服务。

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审计、评估、市场开拓、节能环保等服务。

以上服务能力的要求包括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七条鼓励具备下列特征的基地发展:
(一)位于北京郊区的基地;
(二)原工业或商业聚集区转型升级,充分利用闲置厂房、楼宇等腾退空间建设的基地;
(三)在京津冀范围内开展区域合作的基地;
(四)以高精尖产业、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和资源为依托,入孵企业的主导产业集聚度(主营业务属于主导产业的企业家数与入驻企业总数之比)较高的基地;
(五)与科研院所、行业领军或知名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合作,能够为入孵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场景应用、服务生态以及投融资服务的基地。

第八条企业或法人代表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有关法规,受到刑事及严重行政处罚;
(二)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申报和评价
第九条示范基地的评价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原则上每年发布申报通知,申请单位按照要求,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价,评价确认合格的基地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7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经评价确认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基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授予“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被授予“示范基地”称号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已授予的示范基地称号将被撤销。

(一)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二)有效期内违反有关法规,受到刑事及严重行政处罚;
(三)有效期内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示范基地的主要条件指标和服务情况进行复评,复评不合格的将取消其示范基地称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示范基地应积极配合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市级枢纽平台的统筹协调,按期报送相关运营数据信息,接受其管理和绩效评价,落实其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示范基地或其运营管理机构遇有更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发生更改后30个工作日内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八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反映良好、符合要求的示范基地,优先予以政策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京经信委发〔2017〕25号)同时废止。

已认定的示范基地的有效期及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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