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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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全省创业孵化基地高质量发展,优化基地建设布局,强化服务质量管理,提升孵化服务水平,鼓励支持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创业孵化基地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和团省委共同认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为支撑,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充分利用各类场地和创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项目孵化、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对接、政策扶持、法律咨询、事务代理等服务的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资源整合,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则,在全省扶持100家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第四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服务功能:

(一)场地保障。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指导。组建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宣传、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市

场营销等创业孵化及指导服务;

(三)事务代理。为创业者提供财务、法律、人力资源、专利、工商、税务等事务代理服务;

(四)融资对接。搭建创业融资对接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融资对接以及融资担保服务;

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制度

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制度

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制度

一、组织结构

1.1 创业创新基地的组织结构应当清晰明确,包括董事会、管理层、顾问团等不同层级的

管理机构。

1.2 董事会为基地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地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计划。

1.3 管理层为基地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财务

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

1.4 顾问团为基地的智囊团队,由一批行业专家和成功的创业者组成,为基地的发展提供

意见和建议。

二、人力资源管理

2.1 创业创新基地应当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绩效考核等方面。

2.2 招聘应当根据基地的业务需求和发展战略,选聘具有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员工。

2.3 培训应当定期进行,包括行业知识、创业技能、管理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2.4 绩效考核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进行定期评估,对合格的员工给予奖励和

晋升,对表现不佳的员工进行培训和调整。

三、财务管理

3.1 创业创新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成本控制、资金管理等

方面。

3.2 预算编制应当根据基地的业务规模和发展计划,制定年度预算和季度预算,确保基地

的财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3.3 成本控制应当根据基地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成本分析和控制,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利润率。

3.4 资金管理应当根据基地的资金需求和融资计划,制定现金流量表和资金计划,确保基

地的资金充足和流动性充裕。

四、运营管理

4.1 创业创新基地的运营管理应当包括市场营销、项目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

4.2 市场营销应当根据基地的定位和目标客户群,制定市场营销计划和推广策略,扩大基

大学生创业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生创业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生创业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为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业思维和创业意识、逐渐掌握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其创业实践动手能力,促进我校大学生(含本专科生)创业实践活动,优化创业环境,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学校建立大学生创业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创业教育基地”),创业教育基地是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学校学生工作处指导与管理,以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培养实践动手能力强、创新务实的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以“服务学生、贡献社会、唯才是举、牵线搭桥、携手共进”为理念,为学校创业教育、大学生素质拓展提供实践环境,为大学生试创业提供指导与帮助。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一条为加强对创业教育基地的管理,学校设大学生创业教育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成员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老师及相关学生组成。

管委会职责为:

(一)研究和解决入驻创业教育基地团队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二)审核创业教育基地的发展规划,指导创业服务工作和创业团队的创业活动。

(三)监管创业团队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运行,核算入驻创业团队的经营成本和利润。

第二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学生组成,聘任上岗。管委会办公室执行创业教育基地管委会决定,重大议题提请管委会决策。

第三条管委会办公室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入驻创业教育基地的团队申请及文秘和档案管理;

(二)负责对外宣传,制定创业教育基地发展规划;

(三)跟踪入驻团队的经营管理;

(四)对入驻团队进行财务核算;

(五)负责创业教育基地国有资产的登记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创新创业园区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园区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园区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创新与创业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为了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促进创新资源的集聚和优化配置,创新创业园区应运而生。然而,园区的规范化管理办法成为了一个紧迫的问题。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创新创业园区的管理办法,为创新创业提供有力支持。

二、创新创业园区的定义和目标

创新创业园区是指为创新型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场地、服务和政策支持的特定区域。其主要目标是促进创新资源的聚集和孵化,培育新兴产业,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三、创新创业园区管理的原则

1. 充分市场化:园区应引入市场机制,积极吸引具有创新能力和市场前景的企业和团队入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提供符合实际需要的服务和支持。

2. 公平公正: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公平公正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入园企业进行客观评估,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防止特权和不正当竞争。

3. 多元化支持:园区管理者需提供多元化的支持措施,包括经济扶持、政策支持、创业培训等,帮助入园企业克服困难,提高创新和竞

争力。

4. 管理创新:园区管理机构应积极探索创新管理模式,通过信息化

技术和数字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和智能化系统。

四、创新创业园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准入机制

为确保入园企业的质量和发展潜力,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准

入机制。准入条件可以包括企业注册资本、创新能力、市场前景等方

面的评估。同时,应加强对入园企业的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

问题。

2. 经济扶持

创新创业园区应提供经济扶持政策,包括资金补助、税收减免、科

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欢迎共阅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落实学校关于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建设要求,规范创业基地的管理,保证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基地通过为学生提供创新创业实践平台,鼓励和培养大学生的创业精神,引导大学生在艰苦创业的实践中学习创业知识、激发创新精神、磨练创业意志、培养创业品质、提高创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委员会,领导、统筹和协调全校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的整体规划、年度安排、立项与结题审批、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办、宣传部、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计财处、学生处、研工部、设备处、后勤处、团委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指导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以及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的具体管理。

第四条?指导办公室的职责:

1、根据上级团组织和校党委关于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编制我校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发展规划;

2、了解国家、地方以及我校相关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政策,为学生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鼓励学生积极创业;

3、招募学生组建创新创业团队,受理创新创业团队入驻创业基地的申请,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公布入驻团队名单;

4、负责对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控,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

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制度模板

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创新创业基地的管理,提高创新创业基地的运营效率,保障创新创

业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创新创业基地的所有入驻企业、项目和个人。

第三条创新创业基地应坚持以创新驱动为核心,以人才培养为基础,以市场需求

为导向,为入驻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创新创业服务。

二、入驻管理

第四条入驻申请

1. 入驻企业、项目和个人应向创新创业基地提交入驻申请,包括企业营业执照、

项目计划书、个人简历等相关材料。

2. 创新创业基地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驻条件的,给予批准。

第五条入驻流程

1. 申请批准后,入驻企业、项目和个人需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创新创业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公共服务。

3. 入驻企业、项目和个人需按照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入驻费用。

三、运营管理

第六条创新创业基地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制度、安全制度、保密

制度等。

第七条创新创业基地应定期举办创新创业活动,包括讲座、研讨会、路演等,为

入驻企业提供交流和学习平台。

第八条创新创业基地应加强与政府、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的合作,为入驻企业

提供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四、服务管理

第九条创新创业基地应提供以下服务:

1. 办公场地及配套设施服务;

2. 咨询、培训、辅导服务;

3. 资金、项目、人才对接服务;

4. 法律、财务、知识产权等服务。

第十条创新创业基地应建立健全服务评价体系,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

五、退出管理

第十一条入驻企业、项目和个人在以下情况下,应退出创新创业基地:

1. 协议期满未续签的;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步伐,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6月2日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国发〔2012〕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14号)、《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制度范文

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制度范文

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制度范文

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制度范文

一、前言

随着创新创业的发展,创新创业基地扮演了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角色。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营创新创业基地,制定一套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至关重要。本文旨在制定一套完善的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制度,以确保创新创业基地的顺利运营和有效管理。

二、管理制度

1.基地规划管理制度

(1)制定基地发展战略和规划,明确创新创业方向和目标。(2)落实基地建设目标,确保基础设施和软硬件设施满足创

新创业需求。

(3)建立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基地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

2.入驻管理制度

(1)明确申请条件和流程,设置严格的申请审核机制。

(2)根据创业项目的需求,提供灵活的租金政策和低成本的

场地服务。

(3)建立入驻评估机制,对入驻项目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3.租赁管理制度

(1)制定明确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2)建立租金支付制度,规定租金缴纳方式和时间。

(3)加强租赁管理,定期检查租赁情况,遇到问题及时解决。

4.创新创业支持制度

(1)设置创新创业导师,为入驻企业提供专业指导和资源支持。

(2)建立创新创业培训机制,组织定期的创新创业培训和讲座。

(3)建立创新创业资金拨款制度,为优秀创业项目提供资金

支持。

5.项目管理制度

(1)建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入驻项目进行管理和协调。(2)制定项目进展报告制度,定期向管理部门汇报工作进展

情况。

(3)建立项目评估和退出机制,对项目进行定期评估,及时

调整重点项目。

6.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基地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基地安全工作。

(2)制定安全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响应

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大学生积极从事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倡导创新意识,培养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学校建立了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基地)。为保证创新创业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基地是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具体负责指导与管理。创新创业基地是为大学生素质拓展提供实践载体和为大学生试创业提供指导与帮助的服务性机构。创新创业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入园企业营造局部市场环境以及为入园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法律、财务、税务、工商管理等重要信息及咨询服务。

第三条创新创业基地是学校创业实践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准许进入创新创业基地的企业一种为校内模拟企业,即是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而组建的并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模拟性质的企业;另一种为社会雏形企业,即毕业5年内有志从事创业的大学生,扶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从事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缓解就业压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为加强对创新创业基地的管理,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创管会),创管会成员由校领导、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校团委、教务部、招就部、学生部、科研部、财务部、审计部、后勤部、各二次学院分管领导等组成。下设办公室在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创新创业基地的日常管理由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创管办),创管办成员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创新创业俱乐部、学生干部组成,由创管会直接指导开展工作。创新创业基地的创业指导工作由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创业导师团负责,由不同专业的优秀教师及企业家组成。

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制度

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制度

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管理,促进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健康发展,提高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管理工作,包括基地的规划建设、入驻企业的管理、基地内部管理和各项服务等。

第三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管理是指对基地的规划、建设、招商引资、企业管理、服务管理等一系列工作。

第四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管理原则是依法管理、科学规划、严格执行、开放共享。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由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起草,并经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委员会是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地的发展规划、政策、法规,管理基地的日常运营和发展。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基地规划建设

第八条基地规划和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九条基地建设应注重产业导向,根据人才需求情况,合理布局相关产业和配套设施。

第十条基地建设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提高基地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一条基地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确保基地的质量与安全。

第十二条基地规划应满足人才的工作、生活、学习等需求,提供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三节入驻企业的管理

第十三条入驻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和资质。

第十四条入驻企业应具有一定的创新创业能力和市场前景,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入驻。

第十五条入驻企业应遵守基地的管理规定,主动配合基地进行各项工作,维护基地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

创新创业基地规章制度

创新创业基地规章制度

创新创业基地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保障创业者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创新创业基地是指为创业者提供办公场所、技术及资金支持等服务的集中区域。创

新创业基地应当具有政策支持、资源聚集、服务保障的特点。

第三条创新创业基地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按

照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条创新创业基地的办公室、仪器设备、网络设施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定期进

行维护和更新。

第五条创新创业基地应当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各类创业者提供平等的创业机会。

第六条创新创业基地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和制度,确保创业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创新创业基地应当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服务、扶

持和监管创业领域的作用。

第二章入驻管理

第八条创新创业基地应当对申请入驻的创业者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符合入驻条件。

第九条创新创业基地应当制定明确的入驻流程和标准,确保入驻程序公平、公正。

第十条创新创业基地应当为入驻创业者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持,包括技术咨询、资金扶持等。

第十一条创新创业基地应当指导入驻创业者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提高创业者

的经营水平。

第十二条创新创业基地应当对入驻创业者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第十三条创新创业基地应当对入驻创业者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为其提供相应的服

务支持。

第三章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创新创业基地应当建立资源共享机制,为入驻创业者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技术

支持、人才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创新创业基地应当积极引入国内外优质资源,为创业者提供更广阔的合作机会。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绩效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支持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财政资金政策效益,根据国家预算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工商等部门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下称“双创示范”)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信息反馈和应用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绩效管理对象是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支持的“双创示范”城市。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城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绩效管理工作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下称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并委托有关单位负责日常工作。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工商等部门(下称同级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双创示范”城市是绩效责任主体。

第五条绩效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绩效目标管理

第六条绩效目标分为创业、就业、创新三类,目标设置遵循指向明确、量化可行、示范引导的原则。

第七条绩效目标管理包括绩效目标及指标设定、优化和批复。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要求组织城市编制“双创示范”实施方案,在实施方案中对照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设定示范期内及年度预计实现的绩效目标,按程序报送财政部和有关部门。

第九条对最终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双创示范”城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绩效目标进行窗口指导。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双创示范”城市审核绩效目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审核后的绩效目标进行批复,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双创示范”城市根据批复的绩效目标完善实施方案,并将完善后的实施方案通过网络系统(,下同)报备。

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制度

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制度

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创新创业基地的管理,促进创新创业活动的健康发展,提高创新创业成果的转化率和市场竞争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体系

创新创业基地的管理体系分为两个层级:一级管理机构和二级管理机构。

1. 一级管理机构:

一级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对创新创业基地整体进行规划和管理的机构,通常由政府部门、投资机构或企业集团等主导。一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创新创业基地的总体发展规划和战略规划,对基地所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实施。

2. 二级管理机构:

二级管理机构是指在一级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具体运营管理和日常事务的机构,通常由专业团队和管理人员组成。二级管理机构负责创新创业基地内部的管理工作、推动项目孵化和培育、提供相关服务和资源支持等。

三、主要职能

基地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基地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明确基地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为基地的长期发展提供战略指导。

2. 建设和维护基地的基础设施,包括场地建设、办公场所、实验室等,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

3. 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对接和整合,为创业者提供市场信息、资金支持、技术支持等各类资源。

4. 推动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和培育,搭建项目孵化平台和培训机制,为创业者提供专业的孵化服务。

5. 提供创新创业相关的咨询服务和培训指导,提高创业者的创业技能和管理能力。

6. 建立创新创业项目的评审机制和奖励机制,鼓励创新创业者进行科技创新和商业创新。

7. 管理基地的日常运营和维护,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法律事务等。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7.28

•【字号】甘人社通〔2020〕243号

•【施行日期】2020.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为适应新形势下创业就业工作需要,全面提升我省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建设水平,特制定《甘肃省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28日甘肃省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双创”升级版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加快推进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以下简称“省级孵化基地”)规范化运行、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相关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创业创新主体为支撑,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充分利用各类场地和创业资源,能够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开业指导、风险评估、投融资服务、法律援助、事务代理等服务的创业孵化载体。

第三条省级孵化基地建设坚持以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的原则,遵循科学谋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力争使具备条件的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个省级孵化基地,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制度

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制度

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制度

一、前言

创新创业基地是支持和促进创新创业活动的重要平台,其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创业者和创新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本文旨在介绍和探讨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并提出一套可供参考的管理制度框架。

二、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1. 为创业者提供规范的环境和支持: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为创业者提供一种规范的环境,确保创业者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同时,基地可以提供各种支持和资源,包括场地、设施、资金等,以提升创业者的创新能力和创业机会。

2. 促进创新创业生态系统的形成:创新创业基地作为创新创业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创新创业生态系统的形成和发展,为创新企业和投资者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合作平台。

3. 为政府提供政策执行的依据: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为政府提供政策执行的依据,帮助政府更好地制定和落实创新创业政策,并通过管理制度的完善来提升政策的实施效果。

1. 入驻申请与审核:明确基地入驻的申请流程和审核标准,确

保入驻企业符合基地的定位和需求,同时避免低水平的项目入驻,

保证基地的创新性和竞争力。

2. 办公租赁与服务:规范基地的办公租赁方式和服务内容,确

保入驻企业能够获得合理的办公空间和行政服务支持,提升创业者

的工作效率和创新能力。

3. 创新资源共享:建立创新资源共享机制,促进入驻企业之间

的合作,通过资源共享来降低创业成本,提升创业成功率。

4. 创业培训与指导:提供创业培训和指导服务,包括商业模式

设计、市场推广、融资等方面的指导,提升创业者的创新创业能力。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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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一批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鲜明、服务功能完善、运营管理规范、带动效应突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信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以及我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评价确认,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营管理,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孵育空间和服务的空间场所。示范基地应具有产业领域聚焦、商业模式清晰、基础设施完善、配套服务专业、服务业绩良好等特点。

第三条本市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科技园;产业聚集区、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面向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聚集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创业创新空间等载体均可申报。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示范基地的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示范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本市,成立时间两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具有滚动孵化小型、微型企业成长的功能。

(二)基地建设立项手续完备,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产业定位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建筑总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基地内基础设施和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空间较为完善,且公共服务区域和配套设施的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四)入驻本市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60户。

(五)具备信息网络基础设施,能够通过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现自身资源与外部网络的互联互通。

(六)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运营管理规范,有明确的战略规划、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七)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种类、内容、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等记录,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企业服务需求等)。

(八)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单位和企业法人要诚信、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九)企业用户满意度不低于90%;基地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第六条示范基地至少应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中的四项,其中必须包括创业辅导、创新支持和信息服务三项:(一)创业辅导。包括但不限于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具备提供一对一或一对多的专家辅导能力,辅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模式梳理、股权结构诊断、商业计划书撰写、项目路演等。

(二)创新支持。为入驻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产品(服务)创新和模式创新等方面的支持服务。具有知识产权服务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研发项目和资本等多方对接。

(三)信息服务。有信息化服务系统,能够综合应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入驻企业提供日常办公、研发设计、经营管理、制造、营销、融资等方面的应用服务,基本达到物业服务智慧化、运营管理智能化、信息收集分析数字化。具备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

息服务系统,能够提供在线服务,实现服务信息和服务功能的线上线下联动。

(四)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提供上市辅导、创新融资培训等服务;通过自有资金或引入外部资金的方式面向入驻企业开展投资业务;联合金融机构提供信贷、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

(五)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为大学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

(六)管理咨询。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管理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咨询服务。

(七)专业服务。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审计、评估、市场开拓、节能环保等服务。

以上服务能力的要求包括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七条鼓励具备下列特征的基地发展:

(一)位于北京郊区的基地;

(二)原工业或商业聚集区转型升级,充分利用闲置厂房、楼宇等腾退空间建设的基地;

(三)在京津冀范围内开展区域合作的基地;

(四)以高精尖产业、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和资源为依托,入孵企业的主导产业集聚度(主营业务属于主导产业的企业家数与入驻企业总数之比)较高的基地;

(五)与科研院所、行业领军或知名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合作,能够为入孵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场景应用、服务生态以及投融资服务的基地。

第八条企业或法人代表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有关法规,受到刑事及严重行政处罚;

(二)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申报和评价

第九条示范基地的评价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原则上每年发布申报通知,申请单位按照要求,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价,评价确认合格的基地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7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经评价确认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基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授予“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被授予“示范基地”称号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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