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于拆迁款未使用房屋的一方应该如何主张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离婚时对于拆迁款未使用房屋的一方应该如何主张

导读:我国法律对在离婚时所有权尚未明确的房屋的处理是这样规定的:“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本案中,夫妻离婚时房屋权属未明确,但房屋却面临着拆迁。对于拆迁款,未使用房屋的一方应该如何主张?

【案情】

2009年8月28日,尚某与苏某均签收到一审法院判决书,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以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的规定,进行了判决。8月29日,该房屋因公路改造被折迁,政府折迁部门将相应补偿在折迁后7日内到村委会的相应户头上。苏某为了确保自己份额不被转移,故申请法院依法冻结尚某的补偿款。

【分歧】

苏某应该采取何种方式保护财产?

第一种意见认为:一审法院诉讼程序已经全部结束,没有权利和法律规定义务进行任何诉讼活动,应该向苏某释明通过上诉途径,以不服判决为理由,同时申请上级法院进行诉讼保全;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财产发生新的形态变化,且新的情况对于苏某来讲,存在不利隐患,苏某应该向一审法院提出新的诉讼,并提出诉前保全申请;

第三种意见,苏某应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进行诉讼保全。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3条“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该意见所适用的是“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的,属于一审诉讼活动与二审诉讼活动的“链条”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

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是保证了当事人的权利处于司法保护状态。

面对共同所有的房屋在接到判决书时没有改变其状态,却在法院判决书尚未生效、一审诉讼行为已经结束、当事人且服判的上诉期间发生房屋“灭失”、而转换为货币的情况下,当事人心理持极其不安状态,并提出保全措施的要求是可以理解的。如果不采取相关保全措施,一旦一方独自领取房屋补偿款后,对生效后的判决书的执行会带来障碍,是显而易见的。

笔者认为:虽然出现不上诉的“上诉期间诉讼行为真空”现象,一审人民法院或许认为案件已经宣判,证明审判程序已经结束。当事人已经接受未生效的判决,且没有不服的判决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再没有法律所规定的诉讼行为义务。诉讼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上诉期间当事人对出现类似特殊情况如何进行诉讼补救措施。但考虑当事人在没有提出上诉之前,当事人已经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应该依职权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相应的强制保全措施,确保当事人因发生执行可能出现的障碍发生。在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之前,与上级法院没有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关系。

文章来源:律伴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