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中层干部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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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中层干部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学院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绩原则;
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副科级以上中层党政干部。
第二章考核方式与考核内容
第四条中层干部考核工作一般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考核、换届考核。
第五条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
理论素质和思想水平:学习政治理论、管理知识,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情况。
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某某、某委和院党委的决议、决定,在政治方向、原则问题上的立场、观点、态度,在政治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情况。
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襟怀坦白、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严守纪律、克己奉公,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表作用的情况。
二、组织领导能力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的能力。
发现人才、培养干部、知人善任以及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工作作风
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坚持从群众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
勇于改革,勇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
四、工作实绩
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实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以及所取得的成绩,尤其在抗“非典”工作中认识明确,做到靠前指挥。各项工作达到党委提出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
五、廉洁自律
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某某、自警、自励的情况。
六、群众公认程度
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联系群众,自觉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受到大多数人的公认。
第三章组织领导与考核程序
第六条中层干部试用期考核工作由院党委统一领导,由党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成立中层干部考核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八条考核程序:
一、召开考核工作动员会议
院党委统一动员,通过动员大会达到提高认识,端正态度,中层干部要自觉接受考核和评议;广大职工要增强主人翁责任感,积极参加并实事求是地评价中层干部。
二、述职
被考核人要根据考核内容实事求是地作述职报告,不扩大成绩,不隐瞒缺点和错误,事实清楚,简明扼要。
三、民主测评
根据考核内容所列出评价项目和评价等次,对干部进行民意测验。填写民主测评表的人员包括被考核人员所在单位的全体职工、全体中层干部、相关单位的职工代表、主管院领导。
四、谈话
考核组通过个别谈话的方式对中层干部履行职责及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考核。个别谈话要选择了解情况和有代表性的人员,如: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单位的有关人员;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和相关单位的人员;其他熟悉和了解情况的党员;考核对象本人。
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应有两人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考核组根据谈话考核对考核对象进行评价打分。
五、考核汇总
考核组根据民主测评、考核评价打分结果提出考核结果意见,报学院党委审定。中层干部考核结果评定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评定标准:
1.优秀:民主测评和考核评价的优秀率和称职率达到80%,其中优秀率达50%以上。
思想政治素质好;
组织领导能力强;
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实;
工作实绩突出;
清正廉洁。
2.称职:民主测评和考核评价的优秀率和称职率达到80%。
思想政治素质较好;
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实;
工作实绩比较突出;
能够做到廉洁自律。
3.基本称职:民主测评和考核评价的优秀率、称职率和基本称职率达到80%。
思想政治素质较好;
组织领导能力一般;
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
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能够基本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
4.不称职:民意测验不称职率达到30%,且经调查仍有1/3的被调查人认为不称职。
思想政治素质存在问题;
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群众威信低,工作作风不实;
有以权谋私行为,廉洁自律差;
工作责任心差。
第四章考核结果处理
第九条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中层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适具体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如下处理:
(一)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三)降职。
第十一条中层干部试用期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者(不适合本岗位者,调换岗位),延长试用期一年,第二年考核仍为基本合格者免去试用期职务。
第五章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十二条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人员和考核组长要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其负责客观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包括: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有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回避的人员。
第十四条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客观、负责地向考核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
第十六条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
二、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三、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六、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七、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