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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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债权人会议
的法律地位
江苏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商法之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
有时候,“债权人会议”一词也被用于表示这个决议机构的集会活动。
但从性质上讲,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团体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发表机关。
也就是说,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是要使全体债权人能够作为一个整体,就他们的权利行使和权利处分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并为维护他们的共同利益而采取必要的行动。
所以,债权人会议本质上是一个组织体,而不是临时的集会活动。
2.债权人自治原则。
债权人自治,是指全体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进行中涉及债权人利益的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分配的一系列权利,以及保障这些权利实现的有关程序制度。
实行债权人自治,是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债权人自治原则是确定债权人会议地位的基本依据。
根据这一原则,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和权利处分的一切事项,均应由债权人会议独立地作出决议。
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应享有充分的自由表达和自主表决的权利。
债权人会议作出的关于债权确认、与债务人和解、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议,是程序进行的重要根据。
债权人会议还应享有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