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鉴定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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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司法解释

工程造价鉴定司法解释

工程造价鉴定司法解释工程造价鉴定是指对工程项目进行费用的估算和计算,包括施工投资、运营费用、维护费用等的评估和核算,主要用于工程项目的投标、决策、合同管理等方面。

为了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中的争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工程造价鉴定司法解释》。

本文将对该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与分析。

一、司法解释的背景与重要性《工程造价鉴定司法解释》是我国最高法院为解决工程造价鉴定相关争议而发布的一项司法指导性文件。

它为工程造价鉴定鉴定人及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指导意义。

二、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工程造价鉴定司法解释》适用于在我国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鉴定活动的各类鉴定机构、鉴定人,以及参与工程造价鉴定活动的各类当事人,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

三、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1. 鉴定主体的资质要求根据司法解释,从事工程造价鉴定活动的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工程造价鉴定资质,鉴定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工程造价鉴定经验和专业知识。

同时,鉴定主体应当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准确,并遵守道德和职业规范。

2. 鉴定程序和方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和方法。

鉴定程序包括鉴定申请、鉴定材料的提交、鉴定现场勘查等环节。

鉴定方法涵盖了市场调查、价格查询、成本分析、费用计算等多种手段和技术。

3. 鉴定费用的计算和支付《工程造价鉴定司法解释》对鉴定费用的计算和支付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方面,鉴定费用应当合理、公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另一方面,当事人应当按时支付鉴定费用,否则可能会产生法律后果。

4. 鉴定结果的效力和争议解决司法解释规定,鉴定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将鉴定结果作为证据进行诉讼或仲裁。

同时,解释对工程造价鉴定争议的解决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包括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仲裁解决或诉讼解决等方式。

四、司法解释的意义与影响《工程造价鉴定司法解释》为工程造价鉴定的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司法指导。

它对规范工程造价鉴定行为、解决相关争议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影响。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第一篇: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活动,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在湖北省境内开展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导则所称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第四条本导则所称的工程造价鉴定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是指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取得了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对工程造价经济纠纷进行鉴定的主要经办人员和按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013号)取得了造价员证书的辅助经办人员。

第五条本导则所称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是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以下简称案件鉴定委托人)的委托,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依据其专门知识,对指定项目中所涉及的工程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供案件鉴定委托人参考使用的活动。

第六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在从事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除必须遵守各项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和有关鉴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之外,还应执行本导则,自我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鉴定准备工作与取证第七条鉴定机构接受鉴定业务的依据是案件鉴定委托人出具的鉴定委托书或转办单等委托文书。

第八条鉴定机构接受了案件鉴定委托人的鉴定委托书后,应明确指定鉴定人员。

第九条鉴定人员应认真阅读案件鉴定委托人的鉴定委托书或转办单等委托文书,及时与案件委托人联系,明确案件鉴定范围、鉴定依据、鉴定内容和鉴定要求。

第十条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在明确了案件鉴定委托人对案件的鉴定范围、鉴定依据、鉴定内容和鉴定要求后,应及时与该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联系,并收取鉴定费用。

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最新标准

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最新标准

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最新标准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工程成本的合理计算和评估。

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工程造价鉴定的标准也在不断更新。

以下是最新的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标准:一、总则1. 工程造价鉴定应遵循公正、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2. 鉴定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鉴定过程的专业性和合法性。

3. 鉴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包括工程量、工程难度、施工条件等因素。

二、鉴定程序1. 接受委托: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应明确鉴定范围、目的、时间等要求。

2. 资料收集:收集工程相关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施工日志等资料。

3. 现场勘查: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勘查,了解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

4. 工程量计算:根据设计文件和现场勘查结果,准确计算工程量。

5. 成本分析:对工程材料、人工、机械等成本进行详细分析。

6. 鉴定报告编制:根据计算和分析结果,编制工程造价鉴定报告。

7. 报告审核:由专业审核人员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工程量计算1. 工程量计算应依据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确保计算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2. 对于特殊工程或特殊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四、成本分析1. 成本分析应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确保成本分析的全面性。

2. 应考虑市场价格波动、政策调整等因素对成本的影响。

五、鉴定报告1. 鉴定报告应包含工程概况、鉴定依据、鉴定方法、鉴定结果等内容。

2. 报告应清晰、准确,便于阅读和理解。

3. 报告应由鉴定人员签字,并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

六、法律责任1.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对其鉴定结果负责,如有失实或错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鉴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范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2. 本规范由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范旨在指导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确保鉴定过程的规范性和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为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支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范讲义课件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范讲义课件

案例三:安装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总结词
安装工程造价纠纷鉴定案例分析
详细描述
本案例涉及一起安装工程造价纠纷,双方在电气设备、管道安装等方面存在分歧。通过司法鉴定程序, 对安装工程量、材料质量、人工费用等进行核实,为解决纠纷提供依据。
案例四:装饰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总结词
装饰工程造价纠纷鉴定案例分析
详细描述
取证与记录
对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疑点进行取证,包 括拍照、录像、记录等,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
沟通与协调
与当事人、施工方等相关方进行沟通协调, 了解各方意见和诉求,为后续分析处理提供 依据。
数据分析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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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整理 对收集到的资料和现场勘查数据进行整理,分类 归档,确保数据的有序性和可追溯性。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范讲义 课件
•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概述 •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范解读 •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操作 •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发展趋势与展望
01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概述
定Hale Waihona Puke 与特点定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 依据法律规定,对涉及工程造价的专 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 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建立包括鉴定程序、技术标准、职业道 德等在内的规范体系,确保鉴定工作的 规范化和专业化。
02
03
强化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行业监管机制,加强行业自 律和规范化管理,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跨领域合作与交流
加强与其他行业的合作
与建筑、法律、会计等领域开展跨行 业合作,共同研究解决复杂鉴定问题。
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本案例涉及一起装饰工程造价纠纷,双方在墙面、地面、吊顶等装修项目的造价上存在 争议。通过司法鉴定程序,对装修工程量、材料价格、人工费用等进行核实,确保公正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一、总则1.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工程鉴定规范》制定的,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2.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是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前、中、后各阶段的造价进行核实和评估的过程。

3.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公正、独立和客观的原则开展鉴定工作。

二、鉴定的内容1.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内容包括工程概算和预算、单价措施、招标价、标底、结算价等。

2.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应当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功能和地理环境等因素。

3.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应当基于全面、准确和真实的数据,并结合市场情况进行评价。

三、鉴定的程序1.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分为鉴定准备、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三个阶段。

2. 鉴定准备阶段包括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组织调查和勘察等。

3. 鉴定过程阶段包括对工程造价的计算和评估等。

4. 鉴定结论阶段包括编写鉴定报告和提交鉴定结论等。

四、鉴定的方法1.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应采用科学、合理和可行的方法进行。

2.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可以采用专家评审、计量计价、比较分析等方法。

3.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应充分考虑市场行情、工程特点和环境因素等因素。

五、鉴定的要求1.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应当按照法律和法规要求进行,保证鉴定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应当有具备相应资格和经验的鉴定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组成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工作。

3.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应当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鉴定的结果1.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呈现,并包括鉴定意见和结论。

2.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结果应当能够真实、准确和清晰地反映工程造价的情况。

3.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结果应当能够为项目建设、投资和管理等提供科学依据。

七、鉴定报告的编制和审批1.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

2.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机构负责鉴定的主要人员签字,并经鉴定机构审批。

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是指对工程项目的造价进行鉴定和评估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工程造价鉴定的基本要求1.公正、公平、公开。

工程造价鉴定应遵循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专业、独立。

工程造价鉴定应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和经验的鉴定师完成,确保鉴定结论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3.有据可查。

工程造价鉴定应有充分的依据和证据支持,鉴定程序和结果应能够被查证和追溯。

二、工程造价鉴定的主要内容1.项目范围和内容。

工程造价鉴定应明确鉴定的项目范围和内容,包括鉴定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项目定位、用途等基本信息。

2.造价核算。

工程造价鉴定应对相关的造价核算方法进行选择和应用,包括直接造价、间接造价、附加费用等项目的核算。

3.市场调查。

工程造价鉴定应进行市场调查,了解当前市场环境和行业情况,对建筑材料、劳动力、设备租赁等项目的价格进行调查和核实。

4.价差分析。

工程造价鉴定应进行价差分析,对不同方案或供应商的价格差异进行比较和评估,确定造价中存在的合理性和差异性。

5.建设项目审查。

工程造价鉴定应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包括项目可行性、技术方案、施工安全等方面的内容,评估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6.鉴定报告。

工程造价鉴定应出具鉴定报告,明确鉴定的目的、方法、程序和结果,以及适用的标准和依据,对项目的造价进行详细说明和分析。

三、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和流程1.申请与受理。

鉴定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鉴定申请,鉴定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

2.实地勘察。

鉴定机构应组织鉴定师进行实地勘察,了解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相关信息。

3.材料审核。

鉴定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数据分析。

鉴定机构应对勘察和审核获得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得出初步的鉴定结论。

5.鉴定意见和报告编制。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则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则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则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则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保障建设工程造价合理、公正、准确评估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
1. 鉴定依据:明确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等相关依据。

2. 鉴定范围:明确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适用范围和情形,包括工程投资预算编制、施工合同签订、结算申报、争议解决等。

3. 鉴定程序:详细阐述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和流程,包括鉴定机构的资质要求、鉴定人员的资格条件、鉴定报告的编制和提交等。

4. 鉴定方法: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所需的相关技术方法进行了规范,如造价分析、现场检查、数据比对等。

5. 鉴定标准:明确了建筑工程造价鉴定的标准,如投资控制标准、工程量清单标准等。

6. 鉴定结果:规定了鉴定结果的形式和内容,如鉴定结论、价格评估、建议措施等。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工作,提高行业的规范化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建设工程的顺利推进提供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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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工程造价鉴定法律实务若干问题

简析工程造价鉴定法律实务若干问题

简析工程造价鉴定法律实务若干问题工程造价鉴定是指对工程项目的费用进行评估、估算和计算的过程,是工程项目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工程造价鉴定法律实务涉及到各种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同时也因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存在许多实际问题。

本文将简析工程造价鉴定法律实务中的若干问题,以期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一、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依据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建设工程计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建设工程计价规范》是工程造价鉴定的具体操作指南,对工程项目的造价鉴定提供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在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时,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合理和准确。

还要充分考虑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不能简单地按照规范来执行,而应根据项目的特点进行合理的调整和解释。

二、工程造价鉴定中的常见问题1. 鉴定方法的选择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常见的鉴定方法包括比较法、成本法和收益法。

在具体项目的鉴定中如何选择合适的鉴定方法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不同的鉴定方法适用于不同的工程项目,需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选择。

对于市场上有成熟交易的房地产项目,可以采用比较法进行鉴定;对于新建的特殊工程项目,可以采用成本法进行鉴定。

2. 技术参数的确认在工程造价鉴定中,需要确认和确定各种技术参数,包括工程量清单、工程设计图纸、工程材料和设备的价格等。

这些技术参数对于鉴定结果的准确性非常重要,需要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不能简单地依据规范进行确定。

三、工程造价鉴定中的法律风险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存在着一些法律风险,需要相关人员予以重视和防范。

主要的法律风险包括鉴定结果的不合理性、技术参数的错误确认以及鉴定方法的选择不当等。

这些法律风险有可能导致鉴定结果的不准确,进而对工程项目的后续管理和运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工程造价鉴定的实务建议1.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需要熟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在鉴定过程中严格遵循相关规定。

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规定(3篇)

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造价鉴定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对于工程造价的争议或者疑问,通过法定程序,由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进行的专业技术鉴定活动。

工程造价鉴定对于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规定。

二、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合同纠纷解决的规定,为工程造价鉴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中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合同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的收集、鉴定程序、鉴定人资格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工程造价鉴定提供了程序性保障。

4.《工程造价鉴定管理办法》《工程造价鉴定管理办法》是专门针对工程造价鉴定活动的行政规章,对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程序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5.《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是工程造价鉴定的技术规范,对鉴定内容、鉴定方法、鉴定报告格式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工程造价鉴定的主体1.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备专业资质,能够独立承担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机构。

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登记注册,取得相关资质证书;(2)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造价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等;(3)具备必要的鉴定设备和技术手段;(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2.鉴定人鉴定人是指具备专业资格,能够独立承担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个人。

鉴定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相应专业工作经历;(2)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等资格证书;(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简析工程造价鉴定法律实务若干问题

简析工程造价鉴定法律实务若干问题

简析工程造价鉴定法律实务若干问题
工程造价鉴定是指对工程项目的成本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和确认的过程。

在建筑工程中,其价值鉴定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工程造价鉴定法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工程项目造价的计算和结算、工程变更造价、工程索赔等进行法律认定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其实务领域存在着若干问题,下面将就工程造价鉴定法律实务领域的若干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适用问题
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工程造价鉴定法律实务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在我国,工程造价鉴定法律适用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在具体操作中,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适用问题存在着一些争议,如何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合适的法律规范进行鉴定是目前的热点问题之一。

针对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适用问题,可以提出以下解决思路:一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使其能够在具体操作中灵活运用相关法律规定;二是建立健全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适用指引和标准,明确在不同情况下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定,减少因法律适用问题而引发的争议。

工程造价鉴定法律实务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我国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立法宣传和培训,制定更为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标准,建立健全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工程造价鉴定的规范操作和稳定发展。

从业人员应当提高自身素养,加强相关能力的培训,确保在具体操作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工程造价鉴定的实务操作。

只有如此,我国的工程造价鉴定工作才能够得以持续发展,为建设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简析工程造价鉴定法律实务若干问题

简析工程造价鉴定法律实务若干问题

简析工程造价鉴定法律实务若干问题工程造价鉴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是一种验收工程质量的手段,更是保证工程建设投资合理、合法、合规的有效途径。

而在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实务中,也存在着一些热点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对工程造价鉴定法律实务中的若干问题进行简析。

一、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依据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规定了工程鉴定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工程鉴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工程鉴定提供了具体的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工程造价鉴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二、工程鉴定的程序和要求工程鉴定的程序和要求是工程造价鉴定的核心内容,也是工程鉴定实务中的关键问题。

在进行工程鉴定时,需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包括确定鉴定范围、收集、整理、审核工程造价资料、编制鉴定报告等步骤。

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工程造价的核算方法、定额标准、市场行情等有深入的了解,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工程鉴定的争议问题在工程鉴定实务中,常常会出现一些争议性问题。

工程鉴定范围的确定、工程造价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工程变更对鉴定结果的影响等。

这些问题需要鉴定人员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需要注重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和协商,解决争议问题,确保鉴定结果得到公认和接受。

四、工程鉴定与工程造价管理的关系工程鉴定与工程造价管理是密不可分的。

工程鉴定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环节,它可以有效地监督和评价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保障工程投资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工程鉴定也可以为工程造价管理提供依据和参考,为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在工程鉴定实务中,需要充分认识工程鉴定与工程造价管理的关系,加强双方的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简析工程造价鉴定法律实务若干问题

简析工程造价鉴定法律实务若干问题

简析工程造价鉴定法律实务若干问题《工程造价鉴定法律实务若干问题》是一篇关于工程造价鉴定领域的法律实务问题的文章。

本文将对该文章进行简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文章提到了工程造价鉴定的定义和目的。

工程造价鉴定是指通过对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核算,确定其合理的造价指标的过程。

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合理性、公正性和可行性,对于保障工程项目的实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文章列举了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造价法》等法律法规。

而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分为鉴定申请、鉴定组成员确定、鉴定材料准备、鉴定过程、鉴定意见书的出具等环节。

然后,文章指出了工程造价鉴定中的若干问题。

首先是鉴定组成员的选派问题。

要求鉴定组成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资格,具备独立、公正的鉴定能力,避免出现利益冲突和不专业的行为。

其次是鉴定材料的准备问题。

鉴定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包括工程项目的施工图纸、项目计划、合同文件等信息。

应当采用科学、规范的鉴定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最后是鉴定意见书的出具问题。

鉴定意见书应当明确、具体,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和工程造价鉴定的实际情况。

文章强调了工程造价鉴定中的法律责任。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鉴定材料或者干扰鉴定程序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定意见书对相关各方具有约束力,必须按照鉴定意见书的结论进行后续的工程项目实施。

本文是对工程造价鉴定领域的法律实务问题进行了简析。

通过分析工程造价鉴定的定义和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若干问题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于加强工程造价鉴定实务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021年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6鉴定

2021年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6鉴定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单价进行结算工程价款的,如平方米包干1200 元/平方米,则工程价款=固定单价*工程量。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 议,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
【条文】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 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解读】 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在起诉前已达成结算协议后不得在诉讼中又申请 鉴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鉴定 申请的,人民法院需要就鉴定事项对证明待证事实有无意义,即鉴 定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进入诉讼后,一方当事人不认可之前的造价咨询意见而申请鉴定的, 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是,如果当事人之前已明确表示均受该咨询 意见约束的,相当于双方达成了委托他人结算的协议,双方均应遵 守。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并在诉讼中又申请鉴定的, 人民法院不应准许。
鉴定范围的确定 03
【条文】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 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 事实鉴定的除外。
目录
CONTENTS
01 不予工程造价鉴定情形 02 专业咨询意见的法律效力 03 鉴定范围的确定 04 法院在鉴定中的释明权 05 法院审判权与鉴定权关系 06 鉴定意见质证
不予工程造价鉴定情形 01 Nhomakorabea【条文】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 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时,限 制当事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的规定。固定价有两种,一种是固定总 价,一种是固定单价。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时,在无合同约定的可调因 素时,工程价款就是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此时当事人申请工程造 价鉴定的,并无意义,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鉴定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需对各自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待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通常会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以完成其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避免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不能。

但是并非所有的鉴定都是由原告或承包人一方提起的,实践中至少有以下三种情况。

1、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提起鉴定工程款纠纷中,承发包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工程款的结算金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不仅承包人需对诉状中所主张的工程造价承担举证责任,发包人如对承包人所主张的工程造价不予认可,也同样负有反驳承包人所主张金额的举证责任,而不是仅承包人负有证明工程款结算金额的举证责任。

如果不申请造价鉴定,仅凭已有证据不能证明工程造价事实,工程造价金额不能确定,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法院将依据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认定由承包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此种情况下,承包人即应当提出造价鉴定申请。

反之,已有的证据对工程造价金额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发包人对该造价金额不予认可,则需提出造价鉴定申请,证明工程造价金额不属实,否则其对工程造价金额的异议通常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2、默认结算条款下的工程造价鉴定默认结算条款,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的条款。

承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默认结算条款”主张按照其送审价确定工程造价的,自然不会主动申请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

此时发包人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预判法院支持承包人送审价的可能性。

如果可能性较大或无法判断的情况下,发包人可向法院申请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依据《民诉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性,一旦法院准许发包人提出的司法鉴定,可以推导出司法鉴定所要证明的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主张尚未使法官达到内心确信的标准,鉴定实为必要,即意味着法院将不支持承包人将送审价作为结算价的主张。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2012)条文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2012)条文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2012)条文说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2012)1总责1.0.1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1.0.3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2独立性原则;3公正性原则;4客观性原则。

1.0.4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1.0.6 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执业造价工程师,但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

1.0.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鉴定受托人应不受理其业务:1、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对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5、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不符合本规程第1.0.8条规定的;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的所有资料。

1.0.8 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1、发现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发现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发现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5、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或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或义务,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8、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9、鉴定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10、鉴定受托人无法预收到鉴定费用的;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的鉴定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的鉴定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的鉴定国家标准规范,计价依据(包括适用的定额、取费标准)。

同时由于工程造价的鉴定结论,内容相对比较复杂,只有做到认证过程的程序合理公正,才能保证得出公正的结论。

关键词: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原则,启动,依据,认证一、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首先看司法鉴定的概念,依据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由此,我们可以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作出如下界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由工程造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需要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在纷繁复杂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就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个实际问题决定了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也决定了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客观公正。

司法部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三条规定:“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

”由于建设工程纠纷的复杂性、特殊性,因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必须既有一般性的原则,又有适应特殊要求的原则,而在鉴定实践中,这些原则本身是又是不明确的。

笔者认为,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一般原则:1.公正原则;2.合法原则;3.独立原则(二)特别原则:1.从约原则;2.取舍原则;三、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启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1月16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工程造价鉴定条文解读24页PPT

工程造价鉴定条文解读24页PPT
工程造价鉴定条文解读
31、别人笑我太疯癫,我笑他人看不 穿。(名 言网) 32、我不想听失意者的哭泣,抱怨者 的牢骚 ,这是 羊群中 的瘟疫 ,我不 能被它 传染。 我要尽 量避免 绝望, 辛勤耕 耘,忍 受苦楚 。我一 试再试 ,争取 每天的 成功, 避免以 失败收 常在别 人停滞 不前时 ,我继 续拼搏 。
谢谢!
51、 天 下 之 事 常成 于困约 ,而败 于奢靡 。——陆 游 52、 生 命 不 等 于是呼 吸,生 命是活 动。——卢 梭
53、 伟 大 的 事 业,需 要决心 ,能力 ,组织 和责任 感。 ——易 卜 生 54、 唯 书 籍 不 朽。——乔 特
33、如果惧怕前面跌宕的山岩,生命 就永远 只能是 死水一 潭。 34、当你眼泪忍不住要流出来的时候 ,睁大 眼睛, 千万别 眨眼!你会看到 世界由 清晰变 模糊的 全过程 ,心会 在你泪 水落下 的那一 刻变得 清澈明 晰。盐 。注定 要融化 的,也 许是用 眼泪的 方式。
35、不要以为自己成功一次就可以了 ,也不 要以为 过去的 光荣可 以被永 远肯定 。
55、 为 中 华 之 崛起而 读书。 ——周 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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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14.1.5 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 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 的近亲属或代理人、 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 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 鉴定项 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回避原则。 为保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公正进行,工程造价 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 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 工程造价鉴定公正进行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 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 必须回避。
【条文】14.2.4 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各方当 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实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 勘验的组织。 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决定了发承包双方的某些纠纷 不经现场勘测无法得出准确的鉴定结论,如某些 工程项目的计量、隐蔽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等。 对此,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果断作出专业判断,提 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以保证司法鉴 定的顺利进行和鉴定质量。


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04]14号)第三条四款规定: “因建设工程 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时,工程造价鉴定也应根 据过错大小,作出鉴定意见。 2. 若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 提醒合同双方当事人尽可能协商一致, 予以明 确,如不能协商一致, 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本 规范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 法进行鉴定。
【条文】14.3.2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 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 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情况下 的鉴定原则。 1. 若鉴定项目委托人明确鉴定项目合同无效,工程造价咨询人 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鉴定: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二条规定:“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 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此时工程造价鉴定应参 照合同约定鉴定。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三条规定:“建设工 程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一)修 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 用的,应予支持”。 此时,工程造价鉴定中应不包括修复费用, 如系发包人修复,委托人要求鉴定修复费用,修复费用应单列,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 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14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程造价鉴定
【概述】本章共3节19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有关问题的复函》在“08规范”第 4.9.4条的基础 上修订,对工程造价鉴定的委托、回避、取证、质 询、鉴定等主要事项作了规定。 14.1 一般规定 【概述】本节共6条,规定了工程造价鉴定机构、 鉴定人员、鉴定原则、回避原则、出庭质询等事项。
【条文】14.1.2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应提供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应按仲裁、诉讼程序和要 求进行,并应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司法鉴 定的原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仅应符合建设工程造 价方面的规定,还应按照仲裁或诉讼程序 的要求进行,并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 相关规定,这是不言而喻的。
【条文】14.2.2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集鉴定项目的鉴定依据时, 应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出具体书面要求,其内容包括: 1 与鉴定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附件; 2 相应的施工图纸等技术经济文件; 3 施工过程中施工组织、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程资料; 4 存在争议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理由; 5 其他有关资料。
【条文】14.1.6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 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 询。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审理该鉴定项 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 人的质询。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鉴定人出庭质询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 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本条规定了工程造 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对工 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如确因特殊原因 无法出庭的,经审理该鉴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 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收集 的鉴定依据。 完整、真实、合法的鉴定依据是做好鉴定项目工 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前提。因此,接受委托的工程 造价咨询人应从专业的角度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 出所需依据的具体书面要求,保证鉴定工作的顺 利进行。
【条文】14.2.3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 求鉴定项目当事人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应征得 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或者协调鉴定项目各方当事 人共同签认。
【条文】14.1.4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工程造 价司法鉴定资料后10天内,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 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委托,如不能,应辞去 该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在鉴定期满后以上 述理由不做出鉴定结论,影响案件处理。


【要点说明】本条对工程造价咨询人能否胜任鉴 定项目司法鉴定作了限制性规定。 当前,存在着有的工程造价咨询人不顾自身专业 人员能力的限制,接受鉴定后,又无力完成鉴定 工作。因此,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根据 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目 造价鉴定,如没有能力承担,应不接受该项委托。 禁止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 做出鉴定结论,以免影响案件处理。

【条文】14.1.1 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 需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鉴定的机构。 当工程造价合同纠纷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 根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 咨询人进行。 《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办标函[2005]155号)第一条:“从事工程造价 司法鉴定, 必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并在其 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工程造 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 用章和单位公章后有效。”
14.2 取证 【条文】14.2.1 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工作,应自行收集以下(但不限于)鉴定资料。 1 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规范、标准、定额; 2 鉴定项目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 各类要素价格等。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鉴定前的准备内容。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当时的法律法规、标准定额以及各种 要素价格具有密切关系,为做好一些基础资料不完备的 工程项目的造价鉴定,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应自行收集适用于鉴定项目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标准、定额 以及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要素价 格等。
【条文】14.2.5 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笔录 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 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 者盖章确认。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的时间、 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或摄 像取证,留下影像资料。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勘验现场的内 容及注意 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 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条文】14.2.6 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 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认的,工程造 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决定处理意 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作出表述。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鉴定项目当事人 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认 的解决措施。
14.3 鉴定 【条文】14.3.1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 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双方合法的合意。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对缺陷 资料补充时的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项目当事 人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 号)“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 据。” 因此,本条要求应征得鉴定项目委托人同 意;或者协调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认。
【条文】14.3.3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 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 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指明应书面 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任。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鉴定意见书出具前的征求 意见事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最终目的,是尽可能将当事人 之间的分歧缩小直至化解,为司法调解、裁决或判 决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因此,为保证工程造价鉴 定的质量,本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出具正式鉴 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 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请他们就 鉴定意见提出修改建议。同时在发出征求意见稿的 函件中应指明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 律责任,以引起当事人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1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工程造价鉴定条文解读
谢洪学
【条文】2.0.52 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进行的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 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亦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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