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江区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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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江区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强化店招标牌的管理监督,美化市容市貌,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芜湖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弋江区城市建成区和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的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上设置的,用于非商业性宣传或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

店招店牌不得附带商业、广告宣传内容。

第四条区城管部门负责店招店牌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规划部门负责新建、改(扩)建建筑物预留店招店牌设置位置的规划和审查工作,确保与建筑物同步设计。

第二章设置规范
第五条店招店牌设置总体原则:
(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
(二)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店招店牌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
量标准,达到相应的安全要求:
(四)店招店牌的设置不得影响道路通行、侵占公共空间;
(五)同一建筑物设置的店招店牌,应保持规格尺寸统一、设置高度基本一致;
(六)临街门面店招店牌应遵循“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的原则设置,其位置、规格、材质、内容、色调及灯光等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与街景规划;
(七)新建临街建筑物店招店牌设置位置须在建筑设计阶段同步规划;未规划店招店牌位置的建筑物,管理单位和经营户在改建、扩建临街建筑物或店面装修时,店招店牌设置位置须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八)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需临时设置店招店牌的,应同步进行立面整修、整体设计制作;
(九)禁止设置伸出式、悬臂式店招店牌,符合市亮化工程整体立面要求的,经过审批后可以设置。

第六条店招店牌设置的位置要求:
(一)总体遵循每栋建筑物店招店牌“上下平齐、前后一面”,楼体与楼体之前保持“相对统一、美观”的设置原则;
(二)一个店铺只能设置一块店招店牌,多个单位共用一栋楼房的,可在建筑红线内主入口处集中设置招牌栏;
(三)门店外部的墙体、立柱、门框、门体、窗体不得张贴或设置小广告、布幔、条幅;
(四)不得在住宅房屋的屋顶和外墙设置店招店牌;不得在透明玻璃幕墙(含大门、橱窗)上设置店招店牌;
(五)禁止设置垂直于建筑物立面的竖式店招店牌。

符合建筑物整体立面街景规划的按规划设置。

第七条店招店牌设置的规格要求:
经营门面店招店牌应当在临街建筑一楼门楣位置紧贴墙面设置,长度以门面宽度为标准,离地高度不得低于2.2米,招牌高度为1.0米至2.5米,厚度原则不得超过招牌高度。

第八条店招店牌设置的材质要求:
(一)鼓励城市主次干道所有店招都应使用彩铝条、铝塑板、吸塑板、烤漆玻璃或更高档材质,不得使用喷绘画面;新建商店店招牌一律使用铝塑板或更高档的材质制作;
(二)店招店牌支架必须使用有质保书的标准钢材,由专业技术人员制作。

第九条店招店牌设置的内容要求:
(一)店招店牌的名称应与营业执照核准的名称、字号相符,不得附带含广告内容的文字;
(二)店招店牌设置文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以简化汉字为基本用字,并做到书写规范、字迹清晰;
(三)店招店牌标识及文字一般应置于底板居中位置,文字大小比例应适当;
(四)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外文、非简化汉字及民族文字的,应在显著位置用规范汉字注释。

第十条店招店牌设置的色调要求:
店招店牌版面图案、色调及造型应与自身店(门)面相协调,版面设计美观,色彩搭配合理,体现行业特色。

第十一条店招店牌设置的灯光要求:
(一)店招店牌的照明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与周边环境、昼夜景观相协调,逐步淘汰外挑灯;
(二)店招店牌灯光应采用LED(发光二极管)、霓虹灯、光导纤维等自发光光源或内置光源,做到设计新颖、动静结合。

第十二条新建建筑物需设置店招店牌的,由产权单位统一设计格式、设置框架或底板。

第十三条仿古建筑原则上设置牌匾式店招店牌,款式做到古朴典雅、庄重大方,体现传统文化底蕴。

第十四条鼓励沿街单位和经营业主采用电子显示屏、霓虹灯和其它新型材料制作店招店牌。

第十五条店招店牌设置严格限定设置年限,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且质量、安全性能较高的硬质化店招店牌的最长设置期限为3年。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拟设置店招店牌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店招店牌设置申请表(辖区中队提供)
(二)店招店牌设置建筑物实景彩色效果图(有平面设计效果图、安装位置图的一并提供),提供图纸应标明相关尺寸、材质、色彩等内容;
(三)法人代表或经营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营业性用房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属租用房屋的附租房合同或协议复印件1份;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店招店牌设置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全区主次道路两侧,有预留店招位置或有统一设置标准的营业性用房原则上只允许一层设置店招店牌,由区市容局行政审批科审批;
(二)全区主次道路两侧,有预留店招位置或有统一设置标准的营业性用房,二层(包括二层)以上建筑物原则上不得设置店招店牌,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二层设置并有设置位的商业用房,必须报区市容局分管负责人经严格审批后方可设置;
(三)全区主次道路两侧营业性用房三至四层不得设置店招店牌,确需设置的只限设置符号、字体,并报区政府分管区长批准后方能设置;
(四)四层以上不得以任何方式设置店招店牌(建筑物名称标记除外)。

第十七条区市容局对当事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审后,提出同
意或改进后可以设置店招店牌的建议或参考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

店招店牌设置有效期限2年(安全性能较高的硬质化店招店牌的最长设置期限为3年),期满后需要延长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区市容局行政审批科办理续设手续。

因安装店招店牌,单位或个人须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办理临时占道手续。

第十八条店招店牌产权人的监督管理责任
(一)设置店招店牌的单位和个人,对设施负有安全责任。

店招店牌应当由有设计资质的广告企业或建筑装饰企业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

安装应当牢固,并定期维修、保养,做到安全、整洁、美观;
(二)各类灯光设施的设置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加强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并正常开启。

灯光显示不全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新;
(三)各街道城管执法中队应加强巡查,发现图案、文字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及时督促责任人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督促其拆除;
(四)店招店牌设置者因歇业、解散或注销等原因停止使用该招牌,应当并无条件自行拆除。

逾期一个月未拆除的,由建筑物产权人无条件拆除,恢复建筑物原容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由区市容局按《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和《芜湖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芜湖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市政府2号令)等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一、《芜湖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幕、标语牌、路牌、画廊、橱窗、宣传画等残破未及时更换、维修、拆除,影响市容的,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更换、维修或拆除;逾期未更换、维修或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的,处以300元罚款;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0元罚款;
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弋江区市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与上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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