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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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已经2003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毛小平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同级执法局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条无锡市公安局城市管理治安办公室协同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城管、规划、园林、工商、环保、市政公用、公安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配合执法局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五条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由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七条执法局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根据需要扣留作业工具,并给予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每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三)在市区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摆设、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地点倾倒垃圾、粪便的,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倾倒垃圾、粪便,造成污损的,或者在城市道路、河道两侧倾倒堆放垃圾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五)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散的,按照被污染道路的面积,结合污染程度,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六)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施工场地污水污泥外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七)有关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保持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八)将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内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九)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摊点的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的,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一)机动车带泥在市区行驶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受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5.18•【字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4月26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制定2012年5月1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化地区。

城市化地区的范围,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专业管理和群众监督、行政管理和市场机制运作相结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对城市管理重大事项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

城市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执法工作。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负责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市政园林、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环境保护、卫生、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数字化管理,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城市管理效能。

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置规范告知书

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置规范告知书

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置规范告知书

1.设置户外广告(店招标牌)必须符合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严格按照所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材质、内容、色彩、面积规范设置,如出现未按审核要求设置的,将由城管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2.户外广告(店招标牌)的制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CJJ149—2010《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相关设计计量标准,确保安装施工质量,设置期间,须保证户外广告(店招标牌)的安全、整洁、完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切实加强各项安全措施,如因安全问题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申请人(单位)和制作单位自行承担。

3.户外广告(店招标牌)发生破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申请人(单位)和制作单位须及时修复或拆除。

设置霓虹灯及其它灯光设施的,须保证支架设置牢固,设施完好,夜间正常亮灯,无缺字漏字,如有破损应及时修复。

对审批到期后未办理相关延期手续的户外广告(店招标牌),及设置期间不能正常运作的灯光设施,城市管理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设置户外广告(店招标牌)须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及证明文件真实有效,设置期间,如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申请人(单位)自行承担。

申请人(单位):(盖章)制作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

关于开展店招店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店招店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店招店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各辖市、区城管(城建)局,局相关处室(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容貌管理,解决全市道路两侧店招店牌违规设置、存在安全隐患、破坏建筑外观及影响城市形象等诸多问题,根据《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要求,经研究,决定从下半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店招店牌专项整治行动。

具体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国家、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和要求,严格对照《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本着“市区联动、全面整治”的原则,采取宣传教育、督促整改、清除治理等方式,全面开展店招店牌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设置,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按照“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模式,各辖市、区城市管理(城市建设与管理)局组织辖区内店招店牌专项整治,拆除违规设置的店招店牌,修复破损的店招店牌,整改设置不规范的店招店牌,提高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品味。

三、组织机构市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整治中的组织、指挥、协调和实施工作,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吴建荣副组长: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孙骏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王志忠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王国明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副主任项斌成员:溧阳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谢菊芬金坛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殷金林武进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周志华新北区城市建设与管理局副局长章建伟天宁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顾滨钟楼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周泉中经开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潘建国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管理处处长周庆华市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管理处处长沈家文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监督考评处处长赵夕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邹青四、整治范围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侧重对违反规定、不符合《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及《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设置的各类店招店牌进行整治,分两批实施,第一批范围为省级示范路17条及市级示范路35条(见附件1),第二批范围为2006年至2011年整治路段(见附件2)。

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技术规定

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技术规定

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技术规定(参照执行)1 总则1.0.1 为了规范xx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店牌设施的设置行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店牌设施的设置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的安全性、有序性,制定本规定。

1.0.2 在xx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店招店牌设施适用本规定。

1.0.3 根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xx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x省广告条例》、《xx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xx城市规划条例》、《xx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术语2.0.1 户外广告设施在城镇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各类场地及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粘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见表2.0.1。

表2.0.1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附着于建(2.0.2 店招店牌设施单位和个人在建(构)筑物、设施及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3 基本规定3.1 户外广告设施3.1.1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1 继承传统与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

2 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安全,不得影响消防安全。

3 钢结构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及材料、施工质量验收等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的相关规定。

设置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经正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向管理部门提交安全鉴定书。

3.1.2 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无锡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无锡规划局

无锡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无锡规划局

一、规划范围惠山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二、规划对象本次规划对象为:(1)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中主要包括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两种。

本次规划提出设置要求并逐条道路具体布点。

(2)其他广告设施考虑其设置的灵活性,本次规划主要提出设置及管控要求,不做具体点位控制注:来源于《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江苏省DGJ32/J 146-2013)三、规划依据⏹《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江苏省DGJ32/J 146-2013)⏹《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06)⏹《无锡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规划》(2009)⏹《无锡市惠山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无锡市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2)⏹《无锡市区国省干道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其它与户外广告设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规划目标本着“适量、规范、提升”的总体目标,结合创造和谐美观城市环境的要求,从公众利益和城市景观要求出发,综合权衡户外广告作为城市景观要素与广告产业媒体的双重属性,明确道路两侧户外广告的设置数量、位置、尺寸、形式等相关情况,使其数量合适、布局合理、设置规范,以逐步达到高档次、高质量、高品位的要求,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提供具体的指导和依据。

五、规划原则1、广告设施布局设置规范化遵循城市规划,户外广告设置必须满足《无锡城市总体规划》与《无锡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规划》的要求,并与城市用地、功能布局相适应。

本次详细规划主要控制户外广告的数量、密度。

同时控制户外广告的位置、尺寸、形式,使其与周边环境风貌、尺度、形态等相协调。

2、广告题材创新化、内涵化鼓励广告内容题材创新化,更多的宣扬地区形象和文化内涵,强化地区形象符号和城市个性。

3、广告设施艺术化鼓励采用新类型的广告投放技术,比如3D投影、灯光秀等。

鼓励广告设施与城市景观设施结合设计,再宣扬广告价值的同时美化城市形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XX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各类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城市形象品质,根据《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XX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2023年全市“大市容”治理体系工作要点》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方案:一、总体目标?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安全生产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城市管理实际,按照“排查、规范、拆除和提升”的工作思路,依法依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全面整治,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监管要求,切实改善城市容貌,全面提升城市形象。

二、时间安排202x年X月至X月。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一)整治范围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附属式、独立式、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和附属式、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二)整治内容1.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2.已超审批时限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3.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未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或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4.长期空置、年久失修、无主且存在安全隐患的;5.阻碍安全通道、遮挡消防设施、搭碰高压设施等设置不规范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6.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的各类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

四、实施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5月31日前)。

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围绕安全专项整治内容和要求,结合各地城市管理实际,制定行动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科学统筹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摸底排查阶段(2023年6月1日至7月31日)。

要结合本地实际对各类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全覆盖、无死角的安全隐患排查,通过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摸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总体情况。

(三)全面整治阶段(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根据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边排查边整改,建立整改台账备查。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二)利用建(构)筑物、车体、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显示广告的;(三)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依法设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七条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设区、限设区、宜设区;(二)户外广告设置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等基本设置要求。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空间设施。

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有偿经营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招牌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招牌、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公共交通工具、车载电子显示屏、车身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管工作;各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店招的审批、规范工作及户外广告的执法管理工作;荆州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二章设置准则第五条《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DGJ32/146--2013)1.1 户外广告设施outdooradvertisingfacilities在城镇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各类场地及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见表。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1.2店招标牌设施shopsignsfacilities单位和个人在建(构)筑物、设施及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2、户外广告标准设置要求2.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2.1.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

2 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3 户外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建(构)筑物屋顶面积的1/8,户外广告设施外表面不得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户外广告设施底部构架高度不宜大于1m。

2.1.2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户外广告设施宽度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

垂直方向凸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凸出于道路上方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2 建(构)筑物同一立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总面积不宜大于该立面面积的30%。

2.1.3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凸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

2 自建(构)筑物±0.00标高起到户外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4m。

3 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宽比宜为6:1—8:1。

2.1.4 建(构)筑物立面字幕式电子显示屏宜符合下列规定:1 建(构)筑物二层及以上墙体和玻璃窗内外不得设置。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一、总则室外门头广告是城市建设和市容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是商家向公众宣传自己服务和产品的重要渠道,也是城市形象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室外门头广告的管理,保护城市形象,提升市容品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容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室外门头广告的设置1.1 门头广告设置的范围室外门头广告包括商铺门头、店招、广告牌、横幅、灯箱等形式的广告,设置地点包括商业街、写字楼大厦、购物中心等商业区域。

1.2 门头广告设置的原则室外门头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管理要求,美观大方、色彩和谐,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影响市容形象。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可靠,不得含有违法违规信息。

三、室外门头广告的审批2.1 门头广告设置前应当向相关市容管理部门提出审批申请,提交广告图样、规格、位置和安装方案等相关资料。

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作出审批决定。

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批并颁发相关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予以指导。

2.2 审批费用应当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

四、室外门头广告的管理3.1 广告拆除对于未经审批设置的室外门头广告,市容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拆除,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2 广告内容监管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对室外门头广告的内容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含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违法违规的广告,应当责令广告主立即拆除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3 广告维护门头广告的维护由广告主负责,应当定期清洁、修缮、更换,确保广告的清晰、整洁。

3.4 安全管理室外门头广告应当经过专业的安装和验收,确保广告的稳固、安全。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应当立即予以整改。

3.5 环境保护门头广告设置应当考虑周围环境,不得对周围居民、店铺造成影响。

对于引发环境污染的广告,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五、监督管理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室外门头广告的日常监督,建立完善的台账档案,对于存在违规现象的广告进行及时处理和整改,并将情况进行公布。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三条户外广告主、户外广告经营者、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监督管理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第四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或者影响消防通道,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六条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规划)、公安、交通、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商、城建(规划)、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必须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城建部门依法监督实施。

在户外广告总体设置规划制定以前,为适应户外广告的管理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的窗口地区和主干道的户外广告设置先行规划。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9•【字号】锡政办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9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推进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关于推进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改革实施意见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的设置,加强城市空间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有效显化和提升城市空间资源价值,根据《进一步改革和加强城市管理的工作意见》(锡委发〔2007〕36号)和《无锡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政府令82号)的有关规定,以“减量、规范、提升”为总体目标,以“统一规划、集中整治、招标拍卖”为基本方法,不断提高城市空间资源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协调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管理工作为强化我市户外广告管理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管理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纪委、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市城管、规划、工商、财政、市政公用、园林、房管、交通、公安、物价、监察等相关部门及各区的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户外广告阵地(设施)出让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以及对使用权出让工作实施监管。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出让办)设在市城市管理局,相关职能由市城管局代为行使。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市区范围内(七区)户外广告阵地(设施)设置规划和出让实施方案;(二)具体组织实施市区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的出让工作,核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三)行使政府对城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的资产管理与开发利用,做好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四)对市区户外广告的外观容貌实施监督管理。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户外广告作为一种重要的营销手段,在城市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然而,由于未经合理管理和监管,户外广告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如乱设乱挂、影响城市美观、干扰交通等。

为了协调广告发展与城市环境建设之间的关系,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二、法律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所有户外广告的管理和监管。

三、广告准入管理1. 广告主要负责单位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广告准入手续。

2. 广告准入主管部门将根据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对广告准入进行审核和评估。

3. 准入审核通过后,广告主要负责单位可以进行广告设计、制作和设施安装等工作。

四、广告审批管理1. 广告审批主管部门将根据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对广告进行审批管理。

2. 广告主要负责单位应提供广告设计图纸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广告审批手续。

3. 广告审批主管部门将对广告的内容、形式、规模等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五、广告发布管理1. 广告发布前,广告主要负责单位必须按照审批决定进行广告制作和设施安装。

2. 广告发布后,广告主要负责单位应对广告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广告的正常运行。

3. 广告主要负责单位应遵守江苏省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法违规广告。

六、广告维护管理1. 广告维护主管部门将负责对广告的维护和修缮进行监督管理,并督促广告主要负责单位及时进行维护工作。

2. 广告主要负责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对广告进行维护和修缮,确保广告的良好状态。

3. 广告维护主管部门可以对维护不善的广告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七、违法违规处理1. 涉嫌发布违法违规广告的广告主要负责单位将被责令改正,并可能面临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2.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广告,广告维护主管部门还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

3. 广告维护主管部门将建立违法违规广告的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广告监管。

江苏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江苏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江苏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三条户外广告主、户外广告经营者、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监督管理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第四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或者影响消防通道,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六条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规划)、公安、交通、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商、城建(规划)、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必须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城建部门依法监督实施。

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2024

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2024

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要求、照明、设计、施工及验收。

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GB/T 700 碳素结构钢GB/T 1231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499.1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T 1499.2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T 1591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2408 塑料 燃烧性能的测定 水平法和垂直法GB/T 2518 连续热镀锌和锌合金镀层钢板及钢带GB/T 3098.1~3098.20 紧固件机械性能GB/T 3280 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GB/T 3632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880.1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1部分:一般要求GB/T 3880.2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2部分:力学性能GB/T 3880.3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3部分:尺寸偏差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5117 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 5118 热强钢焊条GB/T 6892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GB/T 7134 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GB/T 8110 熔化极气体保护电弧焊用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实心焊丝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T 10045 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药芯焊丝GB/T 10682 双端荧光灯 性能要求GB/T 12755 建筑用压型钢板GB/T 14957 熔化焊用钢丝GB 15763.2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GB 15763.3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GB 16776 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T 17748 建筑幕墙用铝塑复合板GB 18774 双端荧光灯 安全要求GB 19261 霓虹灯管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GB 19652 放电灯(荧光灯除外) 安全要求GB 19653 霓虹灯安装规范GB/T 22789.1 塑料制品 硬质聚氯乙烯板(片)材 第1部分:厚度1 mm及以上板材的分类、尺寸和性能GB/T 24333 金属卤化物灯(钠铊铟系列) 性能要求GB/T 24498 建筑门窗、幕墙用密封胶条GB 24819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安全要求GB/T 24823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性能要求GB/T 24908 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 性能要求GB/T 35626 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 50005 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7 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T 501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 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429 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 50576 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17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61 钢结构焊接规范CJ/T 532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巡检监管信息系统CJJ/T 149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JB/T 5945 工程机械 装配通用技术条件JG/T 347 聚碳酸酯(PC)实心板JG/T 516 建筑装饰用彩钢板JGJ 52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5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80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T 163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 145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XF 91 阻燃篷布通用技术条件YB/T 5363 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户外广告审批管理规定(3篇)

户外广告审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的规划和管理,保障城市容貌和环境质量,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或者利用公共空间、街道、广场等设置的,以发布商业、公益、服务性信息为目的的广告。

第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第六条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户外广告总体布局和分区规划;(二)户外广告设施的类型、规格、数量、高度、面积等;(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和技术规范;(四)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要求。

第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消防通道等公共资源;(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风貌;(三)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使用;(四)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设置审批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审批。

第九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户外广告设计图;(三)户外广告设施的技术参数;(四)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方案;(五)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在设置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其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期满后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批。

第四章维护与管理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由设置人负责。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不得出现破损、褪色、污损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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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11•【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月5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 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9年4月11日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工地围挡以及交通工具,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霓虹灯、模型、充气装置、布幅、招贴、升空器具等为载体,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和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

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经营者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设置的,发布其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内部经营信息、经营理念等自身信息的户外广告设施。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除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以外的其他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公益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设施。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其办公场所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标识、字号、商号的户外招牌、标牌、标志的设施。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有偿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坚持规范有序、整洁美观、兼顾个性的原则。

第七条市、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备案等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公安、交通运输、市政园林、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新材料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九条市、市(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等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明确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位置等内容,并规划一定比例公益户外广告。

第十条市、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数量、位置、形式和规格等内容。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容貌标准、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编制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编制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相关规划,应当征求专家、行业协会、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鼓励新建、改建商业建筑同步设计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方案。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以及相关设置规划要求。

禁止下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一)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高架轨道声屏障、人行天桥护栏、道路及桥梁防撞墙(含栏杆)、声屏障设置;(二)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控制地带(自身宣传、公益宣传除外)设置;(三)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位置设置;(四)在10米以下或者25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屋顶设置;(五)在道路中分带、侧分带,行道树绿带或者侵占湖泊、湿地等设置;(六)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的使用;(七)依法应当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等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

第十六条利用建(构)筑物玻璃幕墙、临街门窗等内外侧,以悬挂、张贴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等规定。

第十七条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规划和城市街景规划(设计)要求;(二)名称与营业证照、商标注册相符;(三)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使用文字、汉语拼音,使用外国文字的,按照规定同时使用中文;(四)25米以上建(构)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店招标牌;(五)不得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以及消防安全;(六)依法应当符合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大型商场可以在不同沿街外立面设置店招标牌设施;位于沿街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店(门)面且属于同一设置者的,可以在两侧店(门)面分别设置店招标牌设施。

第十九条店招标牌设施应当采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省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风、抗震、电气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与建(构)筑物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兼顾昼夜景观。

第三章设置管理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公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方便设置者、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通过行政审批窗口等公共渠道,向设置者宣传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备案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设置者在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前,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规划条件和设置要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空间使用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

具体办法由市、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公益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户外广告。

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除自身宣传以外的其他商业户外广告。

第二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市、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申请表;(二)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材料;(三)设置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四)安全承诺书;(五)涉及钢结构设施的,提供由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六)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因公益推广或者自身商业宣传需要,设置工地围挡、充气装置、升空器具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申请书;(二)临时使用户外广告设置阵地的材料;(三)设置位置示意图和效果图;(四)安全承诺书;(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申请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或者以出租、出借、倒卖等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期限设置,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工地围挡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充气装置、升空器具等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

户外广告设施、工地围挡临时性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重新取得设置许可的,设置者应当自届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充气装置、升空器具等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设置期限届满后3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第三十一条变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地点、形式、规格等许可事项的,设置者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回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并书面告知设置者;对设置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后暂无广告内容发布的,设置者应当发布公益广告;15日内未发布的,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设置者及时发布。

第三十四条在设置或者更新店招标牌设施前,设置者应当将下列材料提供给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设置指导,并办理备案:(一)房屋使用权材料;(二)店招标牌效果图;(三)现场照片;(四)安全承诺书等。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设置店招标牌。

店招标牌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户外广告。

第三十六条因搬迁、解散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设置者不在原经营场所继续经营的,应当自行拆除店招标牌,恢复附着建(构)筑物原貌。

设置者未拆除的,建(构)筑物所有人、管理人应当督促其拆除或者自行拆除。

第四章维护与监督第三十七条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者是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负责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其美观、牢固、安全。

第三十八条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者应当履行下列维护责任:(一)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及时修缮、更新。

(二)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

(三)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保持画面显示完整。

(四)在天气环境突变时,做好安全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立即自行整改。

(五)按照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不合格的立即整改。

(六)依法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设置者对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应当责令设置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停止的,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原状等处置措施。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投诉和举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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