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基本概念
我国信托机构业务知识
我国信托机构业务知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信托业务逐渐成为了重要的金融工具之一,信托机构也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我国信托机构的基本概念、分类、业务种类和业务特点等相关知识。
一、基本概念信托机构是指通过设立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成立、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实现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的金融机构。
信托是指信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或权益,通过设立信托计划,交付给受托人管理的一种金融行为。
二、分类我国的信托机构可以根据其性质和管理方式进行分类。
按照性质可以分为非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和金融机构信托公司。
非金融机构主要是指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民营企业或民间资本设立的信托公司。
而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的信托公司。
按照管理方式可以分为独立托管信托和银行保全信托。
独立托管信托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协议,由受托人独立负责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
银行保全信托则是指信托公司作为银行的合作伙伴,由银行负责信托财产的保全工作,信托公司负责专业化的管理和运作。
三、业务种类信托机构的业务种类多样,包括信托贷款业务、地产信托、股权信托、基础设施信托、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等。
其中信托贷款业务是最为常见和主要的信托业务。
地产信托则是指信托机构以房地产为标的物的信托业务,通过设立信托计划,集合多个投资者的资金,用于支持地产企业的新项目。
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或非上市公司股权,通过设立信托计划,交付给信托公司负责管理和运作的信托业务。
基础设施信托则是指为基础设施建设或运营提供资金支持的信托业务,如高速公路、桥梁、港口等。
私募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机构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信托业务。
四、业务特点信托业务具有一定的特点和优势。
首先,信托业务灵活多样。
信托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客户需求,设计多种多样的信托计划,以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其次,信托业务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信托机构在进行业务操作时,有较完备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可以有效降低投资风险。
信托业务的起源
“诚实信用”原则是信托法律制度中最为核心的原则。
没有任何一项法律制度像信托制度这样在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情况下,要 求受托人对第三方利益负责。这样的制度设计无疑要求这一制度的参与者必 须有极大的诚信。 受托人在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受受到的来自外界的干预是最弱的。 在受托人那里集中了最大的权利和最弱的监管。委托人之所以愿意将这样的 地位赋予受托人,就在于其对受托人的信任,那么投桃报李,受托人应当还 委托人一个“诚信”。 诚信就是要求受托人负有忠实义务和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受托人管理信 托财产并不是一种“利己”行为,而是一种“利他”行为,他的行为要对受 益人负责。而“尽职管理”义务则正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根本体现。
美国社会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两者并行不悖,以民办私人经营为主,这 一点也是美国信托业发展的一大特点。美国信托业创始是发轫于民办信托机 构,很少有英国式的“官办信托局”等公营信托机构,并且美国从个人受托 转变为法人受托,承办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务信托,比信托的发源地---英国还 领先一步。 美国信托业发展还有一个重大特点就是实践先行、法规随后。
二、国际信托业务的起源、发展与现状 (二)信托业务的发展:衡平法系下最为重要的法律实践 日本:信托时代的金融 日本信托业的主力是信托银行。日本的信托业务具有业务经营面宽广, 方法方式灵活多样,注重创新等特点。
(一)寡头垄断的行业市场格局。日本的信托业一直集中在三井、三菱、 住友、安田、东洋、日本和中央等7家信托银行手中。1999年三井信托与中 央信托合并,2000年4月三菱信托、日本信托和东京三菱银行决定实行联合 经营。 (二)信托立法完善。日本的信托业除了有《信托法》、《信托业法》、 《兼营法》等这些基本法律对外,还根据不同信托业务种类而设立的信托特 别法。
信托的定义和特点
受益人
受益人是信托的受益者,享有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受 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人。
信托与相似制度比较
代理
行纪
代理是一种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 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代理关系中, 被代理人仍然保留财产权,而代理人 只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与信托相比,代理关系中的财产权 并未发生转移。
须遵循信托文件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意愿。
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监管要求及措施介绍
市场准入
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 度,包括注册资本、股东资格、公司治理等 方面的要求。
业务范围
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制,必 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从事未经批 准的业务。
风险管理
监管部门要求信托公司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 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报告等 方面,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VS
灵活性与长期性
慈善信托具有灵活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可 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和公益需求进行调整 和变更。例如,某慈善组织设立了一个长 期慈善信托,用于支持环保事业和可持续 发展项目,通过灵活的信托安排实现了对 公益事业的持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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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核心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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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定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 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 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当事人
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信托法中都有 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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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其管理和处分必
信托法的基本概念与原理
随着英国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工业革命的到来,信托制度逐渐从传统的用益制度发展为现代 意义上的信托制度。现代信托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并逐渐传播 到大陆法系国家。
趋势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信托制度的应用领域不断扩大 ,信托产品的种类和规模也不断增加。同时,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也在不断加强对信托业 的监管和规范,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
受益人
受益人是信托关系中享有受益权的人,他们可以是委托人 自己,也可以是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人。受益人享有信托财 产所产生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定义
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 理或处分的财产。
信托财产特点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即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受 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财务状况的影响。同时,信托财产也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在信 托期间,如果信托财产的形态发生变化,如由货币变为证券或由证券变为货币等,只要
身。
其他类型的信托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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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
为了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的信 托,其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公
益事业发展。
遗嘱信托
遗嘱人通过遗嘱方式设立的信 托,其目的是为了实现遗嘱人
的遗愿。
特定目的信托
为了特定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如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证券
化等。
股权信托
以股权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方 式,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股权的
不动产信托
定义
不动产信托是指不动产所有权人(委托人) ,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将所有权转 移给受托人,使其依信托合同来管理运用的 一种法律关系。
什么是信托?信托就是信用委托
信托基本知识以下是信托的基本知识,请重点关注红色标注部分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人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瞩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信托业在中国,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初。
当代信托行业最早伴随改革开放萌生,对于弥补我国传统单一的银行信用的不足,利用社会闲置资金,引进外资,拓展投资渠道,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社会财富的巨大增长,产权制度的多元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加快,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自己的财产势在必行,信托“一法两规”的颁布将为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奠定法制基础,据初步统计,2002年至2003年一季度市场已经推出了四十几个信托产品,吸收信托资金逾70亿元。
同时,证券市场基金作为一种标准化和典型的信托产品已经为人们日常生活所熟悉。
但是,中国信托业是在混沌中诞生、在不断清理整顿中发展起来的。
在中国,信托业务因为其灵活性而具有极大弹性和普遍性,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环境下,信托公司是唯一能够综合利用金融市场、连通产业和金融市场的机构,从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建设投融资到企业的兼并重组、改制顾问到租赁、担保,信托公司能够供全程式的金融服务。
几乎涵盖了储蓄、证券经纪、保险以外的其他金融、投行业务。
信托行为在达成一项信托时,构成法律行为所履行的手续就是信托行为。
信托行为是指委托者与受委托者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
此外,委托人立下遗瞩同样是法律行为、也属信托行为。
根据不同的信托目的,需要鉴订不同的合同,但属于同一的,大量发生的业务,如信托存款,则没有必要一一签合同,只由信托部门发给委托者统一印刷,附有文字条款,类似合同的信托存款证书即可;这种证书同样具有合同的效力。
信托嵌套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信托嵌套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通过该关系,委托人将财产或权益委托给受托人管理,以实现特定的目的。
信托嵌套是指在一个信托中再设立另一个信托,形成多层信托关系。
本文将重点探讨信托嵌套规则,包括其定义、特点、法律规定、优缺点、应用领域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通过对信托嵌套规则的深入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信托的运作机制,为信托行业的发展提供参考。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本文将分为三个主要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
1. 引言部分将首先概述信托嵌套规则的相关概念和背景,然后介绍本文的结构和目的。
2. 正文部分将分为三个子部分:- 信托的基本概念:将介绍信托的基本定义、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为读者打下必要的基础。
- 信托嵌套的定义与特点:将详细分析信托嵌套的定义、特点和实践意义,以及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情况。
- 信托嵌套的法律规定:将探讨信托嵌套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信托嵌套的法律环境。
3. 结论部分将总结信托嵌套规则的优缺点,探讨其应用领域,同时展望未来发展趋势,为读者提供对信托嵌套规则的整体认识和展望。
1.3 目的:信托嵌套规则作为信托法领域的重要议题,其研究和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理论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信托嵌套规则的深入分析和探讨,旨在深化对信托法的理解,并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指导和建议。
具体目的有以下几点:1. 探讨信托嵌套的定义与特点,从法律的角度剖析信托嵌套的本质和特征,以期对信托嵌套现象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
2. 分析信托嵌套的法律规定,梳理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为信托实践提供依据和指导。
3. 研究信托嵌套的优缺点以及应用领域,探讨信托嵌套对信托法发展的推动作用,为未来的发展趋势提供参考和展望。
通过对信托嵌套规则的系统研究,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信托法的本质和特点,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和引导。
同时,通过本文的深入探讨,也能够为未来信托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信托法12.14
房地产资金信托法律与政策
(一)房地产资金信托的概念
所谓房地产信托,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不动产信托,二是 房地产资金信托。
不动产信托就是不动产所有权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 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信托投资公司,使其依照信托合同来管理 和处分的行为。
房地产信托主要是房地产资金信托,即由受托机构依法设立房地 产投资信托,向特定人私募或向不特定人公募发行房地产投资信 托受益凭证,以获取资金,投资于房地产及与房地产相关的项目, 投资者从中获取投资收益。
3.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
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是信托区别
于类似财产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委托人将财产设立 信托后,这笔财产就成为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委托人所 有,也不属于受益人所有,而是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 的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依约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 处分,但因此所产生的利益归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所 有。
组合运用信托
****信托
6.设定信托和法定信托
根据信托成立和产生的原因,信托可分为设定信托和法定 信托。设定信托是指由信托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或 者遗嘱)而设立的信托,目前我国信托机构承担的信托业 务大多是此类信托;法定信托是指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 产生的信托,这类信托一般存在于某些关于财产的特别法 之中,其在各国信托中的比例很小。
二、信托的分类和功能
信托具有设计上无可比拟的灵活性和应用上的广泛性,人 们借助信托可以实现各种目的,解决、克服在社会经济生 活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和障碍。因此,信托的类型多种多样, 纷繁复杂,并且随着信托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创新而有 所变化、调整。
(一)信托的分类
1.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信托的基本概念
信托的定义1.委托人信任受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基础。
通常,受托人是委托人信任的亲友、社会知名人士或某个组织,或者是具有专业理财经验的商业经营机构,委托人可以放心地让他们实现自己的某种目的或者愿望。
正是因为受托人受到委托人的信任,一旦受托人接受信托,就应当忠诚、谨慎、尽职地处理信托事务,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即所谓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对于违背这种信任的受托人,信托法规定了严格的责任。
2.委托人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信托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信托财产是成立信托的第一要素,没有特定的信托财产,信托就无法成立。
所以,委托人在信托受托人的基础上,必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所谓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的的权利。
原则上,就委托人设立信托来说,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以外,其他任何权利或者可以用金钱计算价值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
但是,信托公司等信托经营机构作为受托人,以营业为目的从事信托业务的,为便于实务操作和监管,对它们可以接受的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业法或者相应法规通常会有所限制。
如日本、韩国信托业法规定,信托公司只能承受金钱、有价证券、金钱债权、动产、土地及其固定物,地上权及土地租借权,作为信托财产。
因此,委托人以信托经营机构为受托人设立信托的,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财产或者财产权设立信托。
此外,依信托法原理,消极财产权、委托人及其受赡养人的生活必需品等,不能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
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没有直接控制权,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不需要借助于委托人、受益人的名义,这是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
管理或者处分的具体内容,首先应当依托文件的规定确定,例如,信托文件规定,将信托财产积累3年后平均分配给3位受益人,就确定了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第一章 信托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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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托合同
1.信托合同的特点
信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以一定财产为中心,为实 现一定信托目的而设定信托关系的契约。 信托合同是确认是否建立信托关系的唯一依据。
2.信托合同需要明确的内容
明确信托目的 列举信托财产(设立信托标的物 )的内容 明确信托当事人的权限
委托人权限——提交的信托财产须是拥有民法上的控制权和处 分权的自有财产 受托人权限——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限,依据信托合同进行 管理和处分 受益人权限——享受信托收益,并拥有对受托人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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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定信托的构成要素
信托行为 信托财产 信托关系 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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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行为
1.定义 1.定义:因设定信托关系而发生的委托行为。 定义 2.两种基本形式 2.两种基本形式
习惯性信托行为 定义:因习惯与信任自然形成的委托行为,早期信托行为 特点:受托人多是亲朋好友;以情义为基础,不计报酬;是 一种自然形成的托付关系。 适法性信托行为 定义:信托当事人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以设定信托为目的, 用签订合同的书面形式发生的法律行为。 特点:受托人是取得注册经营权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对受托人 而言是有偿的营利性行为;既受法律约束也受保护。 形成适法性信托行为具备要件: 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书面或者非书面形式 特定的目的性 信托目的的合法性
(一)按设定信托受益人性质进行分类
(二)按受托人是否营利进行分类
(三)按信托目的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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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据信托目的进行的分类
(一)按设定信托受益人性质进行分类
公益信托:指为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的 社会公众受益而设定的一种信托。(受益人范围较宽) 私益信托:指委托人为了特定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受益 人范围窄,一般又可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受益人范围较窄)
信托的概念
1.信托的概念: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是以资财为核心,以信任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
2.信托的构成要素:(1)信托目的(2)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如利息、红利等),也归入信托财产。
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3)信托关系人(4)信托行为(5) 信托报酬(6)信托结束3.信托的本质:(1).信托是一种多边信用关系。
(2).财产权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3.)信任是信托的基础(选择)4.信托起源的基本线索是:古埃及的“遗嘱托孤”→罗马的“信托遗赠”制度→英国的“尤斯”制度。
5.“尤斯”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凡要以土地贡献给教会者,不作直接的让渡,而是先赠送给第三者,并表明其赠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然后让第三者将从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就叫做“替教会管理或使用土地”6.信托的发源地;英国7.美国最早完成了个人信托向法人信托和民事信托向商事信托的转移。
8.美国金融信托业务的特点:(1)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职责分工管理,(2)有价证券业务开展普遍,(3)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并驾齐驱,(4)严格管理证券从业人员9.日本金融信托业务的特点:(1)有较健全的法制作为依据,(2)不断开发适合本国特色的信托业务,(3)重视信托思想的普及10.英国金融信托的特点:(1)以个人信托为主,(2)法人受托集中经营,(3)土地信托经营普遍存在11.信托的职能:(一)财务管理职能,是信托的基本职能。
(二)融通资金职能(三)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提供信任、信息与咨询的职能(四)社会投资职能12.信托业务的基本分类:(一)按信托性质划分为狭义信托业务和代理业务,两者的本质区别:信托需要转移财产的所有权,而代理不需要转移财产的所有权。
购买信托产品的主要流程
购买信托产品的主要流程购买信托产品的主要流程一、了解信托产品1.1 了解信托基本概念购买信托产品前需要了解信托的基本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由受托人管理和运用,为实现特定目的或者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对财产进行处置的一种法律关系。
1.2 了解不同类型的信托产品不同类型的信托产品具有不同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
购买者需要了解各种类型的信托产品,包括股权类、债权类、房地产类等,以便选择适合自己需求和风险偏好的产品。
1.3 了解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权益购买者还应该对选择的信托公司进行调查和研究,以确保其具有良好声誉和专业能力。
还需要了解受益人在信托中享有的权益和责任。
二、制定投资计划2.1 确定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在购买信托产品之前,需要明确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
投资目标可以包括长期资本增值、稳定收益或者风险分散等。
同时,购买者还需要评估自己对风险的容忍度,以确定适合的信托产品。
2.2 分析个人财务状况购买信托产品前,需要进行个人财务状况的分析。
这包括评估自己的资产和负债情况,以及收入和支出的状况。
通过了解自己的财务状况,可以更好地制定投资计划。
2.3 确定投资金额和期限根据个人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购买者可以确定投资金额和期限。
投资金额应该是可承受范围内的,并且与预期回报相匹配。
期限可以根据个人需求来选择,例如短期、中期或长期。
三、选择信托产品3.1 寻找信托产品渠道购买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寻找信托产品渠道,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在选择渠道时,需要考虑其信誉度、服务水平以及提供的产品种类。
3.2 比较不同信托产品一旦找到了可靠的信托产品渠道,购买者可以开始比较不同的信托产品。
这包括了解产品的收益率、风险等级、投资策略以及相关费用等。
购买者可以通过与多个渠道进行对比,选择最适合自己需求的信托产品。
3.3 了解信托合同和文件在购买信托产品之前,购买者需要详细阅读信托合同和相关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了解受益人权益、投资策略、风险提示以及费用等重要信息。
信托与租赁 教学大纲
信托与租赁教学大纲信托与租赁教学大纲。
第一章:引言引言部分的目的是为了介绍信托与租赁的重要性,并概述后续章节的内容。
第二章:信托基础知识2.1 信托的定义和概念本节将介绍信托的定义,明确信托的基本概念,以及信托的特点和目的。
2.2 信托的分类本节将介绍信托的分类,包括公益信托、财产信托等不同类型的信托,并对各种类型进行详细解释。
2.3 信托的法律框架本节将介绍信托的法律框架,包括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信托法律和相关立法机构,以及信托业务的监管机构。
第三章:租赁基础知识3.1 租赁的定义和基本概念本节将介绍租赁的定义,明确租赁的基本概念,以及租赁的特点和目的。
3.2 租赁的分类本节将介绍租赁的分类,包括不同类型的租赁业务,如金融租赁、房地产租赁等,并对各种类型进行详细解释。
3.3 租赁的法律框架本节将介绍租赁的法律框架,包括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租赁法律和相关立法机构,以及租赁业务的监管机构。
第四章:信托与租赁的关系4.1 信托在租赁业务中的应用本节将介绍信托在租赁业务中的应用,如信托收益权在租赁合同中的使用等,并对其优势和风险进行分析。
4.2 租赁在信托业务中的应用本节将介绍租赁在信托业务中的应用,如信托资产的租赁运用等,并对其优势和风险进行分析。
第五章:案例分析本章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信托与租赁在实际业务中的应用,并针对每个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第六章:总结与展望本章将对全文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信托与租赁领域的发展趋势和挑战。
同时提出对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进建议。
结语:通过本教学大纲的学习,学生将能够全面理解信托与租赁的基本概念、法律框架和应用场景,为将来从事相关领域的工作做好准备。
备注:本教学大纲纯属虚构,仅供参考。
在实际编写教学大纲时,请根据具体课程要求和内容合理安排章节和小节,并确保内容准确、完整。
最全信托基础知识培训
以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的目的为标准划分
营业信托
非营业信托
是指受托人不以收取报 酬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 。酬为目的而承办的信 托。
PART 05
拓展知识
什么是一法三规
“一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三规”指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社会福 利职能
社会福利职能 :受托人通过信 托业务,参与各种社会福利事 务,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对 社会安全,人民幸福具有重要 意义。
PART 04
信托的种类
信托的种类
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划分
01
任意信托
02
法定信托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思 表示而成立的信托,又称为 自由信托或明示信托。
由司法机关确定当事人之间 的信托关系而成立的信托。
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设立信托,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设立信托的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
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PART 03
信托的职能
信托的职能
财务管理职能 :是信托基本职 能,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 ,为之管理信托财产的职能。 该职能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和 适应性三个特点。
产品公示
基本信托结构
基本债券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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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方面
当事人
职责
信托
有三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代理
有两方:委托人、代理人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发挥财务管理及 代人行为或不行为,是一种财产管理方式,
资金融通职能
不具备融通资金的职能
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 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信托基础考点整理
信托基础考点整理1.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P6.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信托关系,而产生信托关系的法律行为就是信托行为。
)2.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包含了四个方面:P6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成立的基础和前提2)信托财产是信托关系的核心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4)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信托事务3.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表现在:P91)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2)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3)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4)信托财产原则上不得强制执行4.5.信托的有限责任: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财产责任(包括对受益人和第三人),原则上仅以信托财产为限负优先清偿责任。
P106.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容:(信托法37条规定)P111)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
2)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还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如果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就不能使用信托财产偿还债务,而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4)受托人自己所受到得损失,也不能要求以信托财产赔偿损失,只能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7.信托要素说明:P131)信托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当事人构成;2)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将信托财产权利转移给受托人名下,并使收益人享有收益权;3)受托人以所有权人身份对信托财产加以管理,并与相对人发生处分行为;4)受益人从受托人处获得信托利益。
8.信托当事人与信托合同当事人的区别。
P131)信托当事人是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统称2)信托合同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统称。
9.受益人的围:P17 原则上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信托基本知识及行业简介
信托行业快速发展轨迹
中国信托行业发展现状
中融信托发展现状
中融信托是信托实务界公认的政信合作模式的最典型代表,我公司发行的产品, 大多背靠政府,有信用担保和政府政策支持,收益稳健,资金安全,广受投资者追捧。 资金投向矿业、旧城改造、高速公路、工业电厂等收益稳健、期限适中的热点领域。
2014.03.03
2、股票质押类(股权收益权投资/贷款) 风控措施:股票质押及公证;风险警戒线及平仓线设置;保证担保
产品名称 期限(月)年化收益 成立日期 发行时价 质押率
警戒线/ 止损线
大族激光 24
8.5
11.9.9 12.31
39.8%
6.22
劲嘉股份 12
8.0-8.8 11.12.8 9.3
信托结构
投资者资金 (委托人)
委托
信托公司 (受托人)
受益人
返还
投资本金+收益
投资于
合同约定领域
矿业、房地产、股票、 基础设施建设等等 清算
信托交易关联方
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个人+机构)
融资方
贷款担保;还款(本金+收益)
信托公司
组织信托计划:
投资者
事前尽职调查、风险评估, (委托人)
事中管理、运用信托资金,
信托投资总是在保 证资金安全的前提 下追逐社会投资热 点,比如股票、房 地产、矿业等,为 投资者获取高于社 会平均利润的高额 收益,近期年收益 一般在8%-15%之 间。
信 托 基 本 知 识 及 行 业 简 述
金融业四架马车
信托的基本概念概述
一•信托的基本概念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或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
同时,也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在金融体系。
信托具有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信托管理连续性这些基本特征。
二信托的基本特征①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
这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
一是对受托人诚信的信任,二是对信托人承托能力的信任。
②信托财产及财产权的转移是成立信托的基础。
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信托关系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这是信托制度与其他财产制度的根本区别。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准的权利,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之外,其他任何权利或可以用金钱来计算价值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③信托关系中的三个当事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信托的两个重要特征。
信托关系是多方的,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是信托的一个特征。
并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这又是信托的另一个重要特征。
这种信托关系体现了五重含义:一是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就没有了直接控制权;二是受托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三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四是这种意愿是在信托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也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依据;五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既不能为了受托人自己的利益,也不能为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④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机构为财产所有者提供广泛有效的服务是信托的首要职能和唯一服务宗旨,并把管理、运用、处分、经营财产的作用体现在业务中,它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信托财富管理制度
信托财富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财富管理和资产保值增值的问题。
信托财富管理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难题。
信托是指个人或企业将自己的财产交付给信托公司或信托机构,由专业的信托管理人员进行管理、保值和增值的一种财富管理方式。
信托财富管理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本文将探讨信托财富管理制度的基本概念、特点、运作模式、风险防范和发展趋势等问题,旨在为相关行业从业者和投资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二、信托财富管理制度的基本概念1. 信托概念信托(Trust)是指在法律上,个人或法人依法设立,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设立者的意愿或法定目的进行管理的制度。
在信托制度中,设立者把财产或权利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处置、增值并按照设立者的指示或法定目的分配给受益人。
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分为法定所有权和实际所有权两个方面。
法定所有权归受托人,实际所有权归受益人。
信托财产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不是法人实体,但是享有一定的法人权利和义务。
2. 信托财富管理信托财富管理是指以信托为载体,通过信托公司、信托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资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控制、资产保值增值、税务规划等一系列财富管理行为。
信托财富管理程序一般包括资产规划、投资组合管理、风险管理、税务筹划、遗产规划等环节。
通过信托财富管理制度,个人和家族可以更加科学合理地布局资产,实现长期财富稳定增值和传承。
三、信托财富管理的特点1. 安全性高信托财富管理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较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信托财富管理过程中,信托公司或信托机构需要进行专业的风险评估和资产调查,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确保投资方向和投资标的的合法合规。
同时,信托公司或信托机构还需要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和投资管理,确保客户的财富安全。
2. 税收优惠相对于直接投资,通过信托财富管理进行投资,客户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