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医院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医院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医院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四条医院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项目建设已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二)工程建设资金来源明确,已落实;(三)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四)招标投标活动所需的其他条件已具备。
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申请,并按照规定缴纳招标投标保证金。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和纪检监察人员组成。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二条中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院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
第十四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医院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招标管理办法
医院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招标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订医院招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招标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和质量价格比最优相统一,科学评估,分管领导负责,集体决策,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条招标项目必须经院长办公会通过。
第四条实行回避制。
与投标单位有利益关系或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标人员在该项目中予以回避。
第五条实行招标项目按业务职能部门评价负责制。
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科学合理的招标方案,并对招投标公正的效果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实行项目考察制。
招标前,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类似业绩、技术装备、项目经理、资金状况等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考察。
第七条单项采购实行询价制。
招标前,业务职能部门要指定询价员了解所招标项目的价格,为项目评价提供参考依据。
第八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的项目的采购,由业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第九条实行政府组织网上集中采购项目,由业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在网上集中采购的总要求下结合医院实际进行初选后送报定标工作。
第十条实行全过程监督制。
由监察审计部、财务科、医院办公室等部门组成的招标盛督小组对项目招标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程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不同的采购方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二条医院成立招标委员会,人员由医院领导、有关专家、职能处室代表及职工代表组成。
财务科下设招标管理岗。
财务科招标管理岗全权负责组织医院招标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三条医院组建招标评审专家库,人员由院内外医院管理专家、院内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医疗、医技、药学、医学工程、基建工程、财务、律师等学科知名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次开标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专家参加评标。
医院招投标采购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医院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强化医院领导班子对招标投标工作的集体领导,规范医院采购行为,有效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的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招标投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医院以招投标对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进行采购的行为,均合用本规定。
4.6 成立医院招标投标小组,小组人员组成:医院主要领导(或者授权)、分管领导、采购部负责人、财务、使用科室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院内招投标工作。
4.7 医院财务部作为招投标采购监督部门,参预招标投标采购活动的全过程。
4.8 采购部具体负责招投标的日常工作。
5.6 投资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在 1 万元 (含 1 万元) 以上的按医院招投标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5.7 投资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由采购部门集中采购。
5.8 特殊情况的采购医院各部门在项目采购实施中,若项目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可按要求采取特殊方式采购:5.6.1邀请招标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内供应商处采购的,可以按要求经批准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5.6.2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类项目,可以按要求经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6.3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类项目,可以按要求经审批后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三级医院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三级医院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内部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医院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医院基建工程、医疗设备、药品及各类物资供应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各类基建工程、医疗设备、大型设备维护保修、卫生材料、大宗物资采购、宣传广告制作、计算机办公软硬件、后勤服务涉及经济活动项目等,必须进行招投标。
第三条医院组织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监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依法实施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各界和院内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医院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院招投标工作。
院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招标采购处、监审处及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院招投标监督管理由监审处负责;招标采购处根据招标项目负责组织相关科室实施。
第六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和审核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二、负责审核招投标项目。
三、负责审核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并签署明确意见。
四、负责审签中标合同。
第七条招标采购处主要职责:一、负责参与起草、修改和完善医院招标投标相关制度。
二、负责招投标会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三、负责招投标相关资料的整理与影印归档工作,原始资料交院档案室统一管理。
四、负责对招投标合同进行审核。
五、负责建立招标投标台帐,每月汇总招投标情况,定期向院领导汇报。
第三章招标投标管理一、基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第八条 5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上的监理项目委托省、市招标机构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九条对大型基建工程项目、维修项目投标人资格预审应由分管领导及招标采购处、基建办、监审处进行实地考察后选择有实力的投标人。
招标采购处负责加强与省市招标机构的联系与沟通,确保项目招标顺利进行。
医院招标管理制度
医院招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招标管理工作,促进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采购质量,合理控制成本,确保采购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履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招标活动,是指医院为了采购工程、货物、服务而开展的招标、评标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医院招标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合理、高效、便捷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保障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四条医院招标管理是医院采购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立足医院经营管理实际,结合医院发展目标和需求,积极开展招标活动,为医院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医院设立招标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完善医院招标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和监督招标工作。
第六条招标委员会成员由医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医院招标活动的合规性、公正性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招标委员会设立办公室,由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招标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招标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招标信息、组织招标文件编制、接受投标文件、组织评标工作、签订采购合同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九条医院招标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按照招标委员会相关规定开展。
第十条招标委员会应当提前召开会议,制定招标计划、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确定招标方式和时间。
第十一条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后,按规定时间组织投标申请文件的接收和开标工作。
第十二条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在投标申请文件的开标工作完成后,应当组织评标工作,并按评标标准选拔中标人。
第十三条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在评标工作完成后,应当组织中标结果的公示和合同签订工作。
第四章诚信管理第十四条参加招标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招标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资质和经营情况。
第十五条参加招标活动的相关主体,不得串通投标、哄抬价码、虚报材料等行为,严禁做假,损害公平竞争。
第十六条参加招标活动的中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确保合同的履行质量和进度。
三级医院招标招投标管理规定
三级医院招标招投标管理规定三级医院招标招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三级医院招标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的透明度、公正性和竞争性,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三级医院在接受拨款、采购、施工、变更等方面采用招标招投标方式的行为。
第三条三级医院应当依法对招标招投标的过程、结果和执行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三级医院的招标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实现最优化、经济化、合法合规的目的。
第五条三级医院应当把招标招投标制度作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二章招标招投标的类型和程序第六条三级医院可以实行采购招标、施工招标等各种招标招投标方式。
第七条招标招投标程序由招标文件的制定、发布、投标、评标和中标等环节构成。
第八条三级医院应当按照国家采购管理法规的要求,制定招标文件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招标文件编写要求;(二)招标工程的范围、内容和要求;(三)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证明文件;(四)中标条件及中标标准;(五)开标时间、地点、方式等;(六)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金额及退还条件;(七)履约保证金管理方式。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条三级医院应当根据评标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标工作,并确定中标人。
第十一条中标人应当与三级医院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
第三章招标招投标的行为规范第十二条参预招标招投标的各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守法经营,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信息;(二)串通投标或者胁迫投标;(三)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贿赂、利益输送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四)破坏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干扰评标委员会的正常工作;(五)中标后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招标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三级医院应当建立招标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标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做到监督全覆盖、检查到位、问题及时整改。
医院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医院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医院项目的招投标管理,维护国家和医院利益,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各项项目的招投标管理活动。
第三条医院项目招投标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诚信的原则进行进行,保证项目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医院项目招投标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把关招投标行为的总体质量,毫不为例违反投标管理的要求。
第五条医院招标管理应当注重公众的监督和参与,充分维护公共利益。
第二章招标管理范围和项目分类第六条医院项目招投标管理范围包括医疗设备、药品、器械、工程建设、服务采购、软件等项目。
第七条医院项目招投标活动按照项目的不同,分为以下类别:1. 医疗设备招投标;2. 药品、器械招投标;3. 工程建设招投标;4. 服务采购招投标;5. 软件系统采购招投标;第八条医院项目招投标管理应当依据采购品种和采购金额大小,采取不同的投标方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第九条医院项目招投标管理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合理的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第三章招投标流程第十条医院招标流程包括:项目需求确认、招标准备、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投标、报价、评标、成交及合同签订等环节。
第十一条医院招标流程中各个环节的操作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及医院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核,不符合资格的投标供应商应当剔除。
第十三条在评标环节,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评标,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公平。
第十四条招标单位不得违反政策规定,变更招标条件,不得有失职渎职行为。
第四章招投标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医院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与管理由医院党委、纪委和医院审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医院采购部门要加强与国家招投标监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认真开展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和培训。
第十七条医院招标活动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并配合调查处理。
医院招投标管理制度
医院招投标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招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医院合法权益,提高医院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招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药品、器械、设备、工程、服务等方面的采购。
第三条医院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招投标管理机构第四条医院设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对医院招投标工作进行领导、协调、监督。
第五条医院设立招投标办公室,作为招投标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并对招投标文件进行审核。
第六条招投标办公室应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负责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审核、发布等工作。
三、招投标程序第七条招投标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立项:各部门根据医院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向招投标办公室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二)项目审批:招投标办公室对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核,报院务会审批。
(三)编制招标文件:招投标办公室根据项目特点,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条件、招标程序、评标标准等。
(四)发布招标公告:招投标办公室通过医院官方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渠道发布招标公告。
(五)购买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购买招标文件。
(六)投标: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七)开标:招投标办公室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
(八)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九)中标结果公示:招投标办公室将中标结果在医院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十)签订合同:中标人与医院签订采购合同。
四、招投标文件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条件;(三)招标程序;(四)投标截止时间;(五)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六)评标标准和方法;(七)合同主要条款;(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医院公开招标管理制度规范
医院公开招标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公开招标活动,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各类公开招标活动,包括物资采购、工程建设、服务采购等。
第三条医院公开招标活动,必须依法开展,合理、公正、透明,保证公平竞争,维护招标主体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医院公开招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崇尚诚实守信,坚持公平竞争,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和公正。
第五条医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招标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责任部门,建立健全招标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医院招标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七条医院领导应当高度重视招标工作,加强对招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招标活动的规范和效率。
第八条医院应当建立公开招标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做到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九条医院招标文件由医院招标管理部门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医院领导审批后发布。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补充通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合同草案、投标文件、评标标准等内容,并注明封标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要求,以及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费用及文件递交时间等内容,确保信息的全面、准确。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通过医院网站、报纸、行业媒体等多种途径发布招标文件,提高信息的公开透明度,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都能了解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投标人资格审查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完税证明等资质条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经济实力和信誉度。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保证金、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报价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医院招标管理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其资质和技术能力,确保投标人具有参与招标活动的资格。
医院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医院工程招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工程招标管理工作,提高工程招标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院工程招标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医院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操作。
第四条医院工程招标管理部门负责全院工程招标管理工作,并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医院工程招标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招标管理档案,保证招标过程的透明、公开和记录完整。
第二章招标流程第六条工程项目招标应提前进行项目立项评估,确定项目需求、预算和技术要求。
第七条工程招标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需求制定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标的、要求、评标方法等。
第八条工程项目招标需向招标监督部门备案,同时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时间、地点、报名方式等。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函、投标报价表等,确保信息全面、真实。
第十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给招标管理部门。
第三章投标评标第十一条招标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二条评标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中标单位资质和信誉。
第十三条中标单位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项目。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招标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招标程序合规,评标结果合理。
第十五条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招标过程进行审计,确保招标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对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五章处罚制度第十七条对违反招标规定的行为,招标管理部门可给予警告、罚款、停止资格等处罚。
第十八条严重违规行为可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事实属实的,可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医院工程招标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以上是医院工程招标管理制度,希望全院员工认真遵守,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医院公开招标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招标采购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确保医院物资、设备、药品等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1. 医疗设备、药品、耗材等物资采购;2. 建设工程、装修工程、维修工程等;3. 信息化系统、网络设备等技术服务采购;4. 其他需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三条医院公开招标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原则:招标信息应公开透明,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有平等的参与机会;2. 公平原则: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或排斥任何一方;3. 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依法进行,确保招标投标结果的公正性;4. 效率原则: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四条医院公开招标采购程序:1. 项目立项:各部门提出采购需求,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提交医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2.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采购部门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条款等;3. 发布招标公告: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4. 组织投标: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5. 开标、评标:招标采购部门组织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由相关专家组成,评标过程应公开透明;6. 中标公示:根据评标结果,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7. 签订合同:中标人按规定与医院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8. 合同履行: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条招标采购部门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 招标采购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工作,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2. 招标采购部门应建立健全招标采购档案,确保档案完整、规范;3. 招标采购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相关部门报告;4. 招标采购部门应定期对招标采购工作进行总结、评估,不断改进招标采购工作。
医院招标管理制度
医院招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招标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工程和服务等项目的招标活动。
第三条医院招标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医院招标采购活动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招标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医院招标采购应实行集中管理,由招标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章招标采购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医院招标采购组织机构应包括招标采购管理部门、招标文件编制部门、招标评审部门和招标监督部门等。
第七条招标采购管理部门的职责:(一)制定招标采购计划和方案;(二)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查;(三)组织招标公告的发布和投标邀请;(四)组织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五)组织投标文件的接收和保管;(六)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七)处理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投诉和争议;(八)建立健全招标采购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招标文件编制部门的职责:(一)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二)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和修改;(三)提供招标文件的解释和技术支持。
第九条招标评审部门的职责:(一)组织评审专家的抽取和培训;(二)组织评审会议,负责评审的组织和协调;(三)根据评审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四)提出评审报告和中标候选人。
第十条招标监督部门的职责:(一)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督;(二)处理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三)对招标采购结果进行备案和公示。
第三章招标采购程序第十一条招标采购程序分为招标前准备、招标发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中标后管理等阶段。
第十二条招标前准备:(一)根据采购需求,编制招标计划和方案;(二)进行市场调查和分析,确定招标范围和方式;(三)成立招标采购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四)制定招标文件编制方案,确定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
医院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维护医院利益,提高经济效益,确保物品购置及基建工程质量,规范其购销行为,遏制购销环节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和质量价格比最优相统一,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依法接受监督;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医院成立招标委员会,人员由医院领导、有关职能科室代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招标事项进行决策;招标委员会下设招标办公室,负责组织医院招标的日常事务工作;第四条医院成立监督委员会,人员由纪委、工会、支部书记代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招投标监督工作;第五条医院组建招标评审专家库,人员由院内外医院管理专家、院内相关科室代表、医疗、医技、医学工程、基建工程、经济师或会计师等学科知名专家组成, 专家库人员名单由医院招标委员会批准;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次招标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专家参加评标;第六条医院项目申购部门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办公室组织评标,公开招标采购医院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及基建维修工程、信息设备、广告宣传、印刷等项目;第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认为必要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尽量减少自行招标;第八条招标办公室受理医院内部有关科室按招标规定要求提交的招标采购项目申请,组织发标、开标和评审工作,公布中标结果,将结果转交申购科室,业务科室根据招标记录与中标方签订合同,交审计科审核后出具审计报告,建立招标档案,及时归医院档案室;第三章招标范围第九条凡是利用医院资金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信息设备、广告宣传、印刷品、印刷制作等超过一定金额的高值项目均应纳入招标采购范围,招标金额限定如下:一药品类:除参加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的以外,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西药及中成药及使用量较大的化学试剂;具体招标品种目录由药事委员会根据政府有关药品招标的规定、山东省医保目录及本院临床用药具体情况确定;根据六部委文件卫规发2001308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招标采购:因战争、自然灾害等;发生重大瘟疫、重大事故等;卫生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需进行紧急采购的药品;二医疗器械类:单台金额大于2万元的医疗仪器设备;单品种年用量大于2万元的卫生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单台次年维修保修费大于2万元的医疗设备;三后勤物资类:单品种年用量大于2万元的后勤物资、大宗家具、办公用品、印刷品、被服、水、电、汽、暖设备及配件、油、煤类、消防器材;四基建工程类:经医院批准立项,项目金额2万元以上的各类基建工程及维修项目;五信息设备:单台次、一次性总额招标超过及年使用量大于2万元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及耗材、电教及通讯;六单项5000元以上的广告设计、发布及各类劳务技术服务项目;七其它由招标委员会决定的招标项目;第四章招标程序第十条医院招标遵循以下程序:一按照医院规定的招标范围,由各有关科室提出招标项目申请,确定招标品种、数量、预算金额,经办科室须详细填写招标申请书,并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二招标项目必须经招标委员会作出决策;招标项目确定后,对于设备招标,业务科室提供技术参数、型号、功能,并由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讨论,讨论结果和上报技术参数要签名确认;三医院招标委员会批准后,由经办科室把填写齐全的招标申请书和可行性论证报告设备要附技术参数讨论报告送交招标办公室登记,招标办公室安排招标;四招标方式、招标时间由招标委员会主任组织会议决定;五招标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件、合理确定标底价格,院长批准后发布招标公告,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招标六招标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投标企业的资质及其产品的合法性,查看证照是否齐全、真实,并出具审核报告签名确认;七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原则上必须由三家以上投标单位才能开标;对特殊行业采取竞争性谈判例如:供水、供电、供气等项目改造;八开标前应将投标情况报院长审核,由院长办公会或招标委员会主任组织专业人士先行讨论,熟悉该次投标的单位和投标的品种型号进行讨论决定是否开标;九医院监督委员会对招标程序、效果进行联合审查,在监督下进行开标;数额较大的招标,请公证部门予以公证;十招标会议由分管该项目的院长主持,会议事务由招标办公室负责;十一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一定数量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至少5人以上单数组成;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标;评审标准参照相关项目评标办法执行;十二评标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十三与投标人有亲属关系的评标人员应主动回避参与招标工作;十四公布中标结果,制发中标通知书,经办科室和分管该项目的院领导进一步深入协商谈判价格、付款及相关事宜,并形成合同草案;包括与中标方签订合同,由审计科审查合同内容及合法性,维护医院权益,并出具审计报告,总会计师审核,上报院长审批后制作标准合同书;经办科室转交医院办公室,加盖医院经济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将签订合同原件由经办科室交财务科一份备案,明确该项目的付款方式,按合同要求理付款;十五中标合同不得转让,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十六招标办公室负责将中标通知书影印件及有关评审资料,根据医院一事一档的规定,建档备案;第五章招标纪律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投标单位,由招标办公室提出改进意见,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者,取消其投标资格;招标办公室违反本办法,交由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招标人员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人员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果严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招标投标结果可宣布无效;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内招标采购,其申请审核程序也适用于委托代理招标;;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院招标委员会有最终解释权;。
三级医院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三级医院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内部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医院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医院基建工程、医疗设备、药品及各类物资供应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各类基建工程、医疗设备、大型设备维护保修、卫生材料、大宗物资采购、宣传广告制作、计算机办公软硬件、后勤服务涉及经济活动项目等,必须进行招投标。
第三条医院组织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监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依法实施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各界和院内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医院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院招投标工作。
院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招标采购处、监审处及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院招投标监督管理由监审处负责;招标采购处根据招标项目负责组织相关科室实施。
第六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和审核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二、负责审核招投标项目。
三、负责审核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并签署明确意见。
四、负责审签中标合同。
第七条招标采购处主要职责:一、负责参与起草、修改和完善医院招标投标相关制度。
二、负责招投标会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三、负责招投标相关资料的整理与影印归档工作,原始资料交院档案室统一管理。
四、负责对招投标合同进行审核。
五、负责建立招标投标台帐,每月汇总招投标情况,定期向院领导汇报。
第三章招标投标管理一、基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第八条 5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上的监理项目委托省、市招标机构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九条对大型基建工程项目、维修项目投标人资格预审应由分管领导及招标采购处、基建办、监审处进行实地考察后选择有实力的投标人。
招标采购处负责加强与省市招标机构的联系与沟通,确保项目招标顺利进行。
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招标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设备、药品、耗材、办公用品等物资的采购。
第三条医院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医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院招标采购工作。
领导小组由院长、分管院长、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成立医院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招标采购工作。
办公室设在总务科,由总务科科长担任主任,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招标采购活动。
第六条医院招标采购办公室职责:(一)负责制定招标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活动;(二)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确定评标办法和标准;(三)负责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四)负责招标采购合同的管理和监督;(五)负责招标采购档案的整理和归档。
第三章招标采购程序第七条招标采购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项目申报: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招标采购办公室申报采购项目,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编制招标文件: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项目申报资料,编制招标文件,包括项目需求、评标办法、标准等。
(三)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采购办公室通过医院网站、媒体等渠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四)投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五)开标、评标、定标: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开标,邀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六)签订合同:中标人与医院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章评标办法与标准第八条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九条评标标准包括:(一)投标报价:占评标总分30%。
(二)投标文件质量:占评标总分40%。
卫生院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院的招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院范围内所有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采购、工程建设项目、药品及耗材采购等。
第三条招投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卫生院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投标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招投标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和修订招投标管理制度;2. 审批招标投标方案;3. 审查招标投标结果;4. 监督招投标全过程;5. 负责招投标争议的调解。
第六条招投标办公室负责招投标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 组织编制招标文件;2. 发布招标公告;3. 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4. 跟踪项目实施情况;5. 负责招投标档案管理。
第三章招投标程序第七条招投标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准备阶段:确定招标项目,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招标方式。
2. 发布招标公告:通过媒体或其他途径发布招标公告。
3. 投标阶段: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4. 开标阶段: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 评标阶段:成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6. 定标阶段: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7. 签订合同阶段:中标人与卫生院签订合同。
8. 项目实施阶段: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四章招标文件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 招标公告;2. 招标文件;3. 投标须知;4. 投标文件格式;5. 合同范本。
第五章评标办法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专家和卫生院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条评标办法:1. 符合性评审: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 技术评审: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技术参数等进行评审;3. 质量评审:对投标文件的质量保证措施进行评审;4. 价格评审:对投标价格进行评审;5. 综合评审: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的招标采购活动,保障医院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公平性和效益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招标采购活动,包含设备、药品、料子、工程等。
第三条医院招标采购活动应遵从公开、公平、公正、透亮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医院招标采购活动应遵从经济效益最大化和合理采购本钱的原则,确保采购品质和服务的质量。
第二章招标采购程序第五条招标采购应事先订立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需求及预算,于医院网站、相关专业网站等公开途径发布招标公告,并向法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明确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时间、费用预算等内容,并规定各招标人应供应的资格条件。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供应给有心参加招标的供应商,供应商应于招标截止日期前提交投标文件。
第八条投标文件应依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并附带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明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第九条医院应设立评标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的代表构成,负责评审投标文件,依据评标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评分。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以透亮、公正的原则对投标人进行评分,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医院应依据评标结果,选定中标人并公布中标结果,同时通知其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第十二条中标人应履行中标合同,签订供货协议并依照商定供货时间和质量要求进行供货。
第三章评标标准第十三条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标准应包含技术本领、价格、服务水平等要素,并予以相应的权重。
第十四条技术本领评分应依据供应商的专业资质、技术方案等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价格评分应依据供应商的报价与预算预算的差距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服务水平评分应依据供应商的售后服务、产品质量保证等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标准应依据具体项目订立,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投标人。
第四章中标和履约第十八条中标人通过签订中标合同、供货协议等形式与医院达成供货意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级医院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内部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医院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医院基建工程、医疗设备、药品及各类物资供应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各类基建工程、医疗设备、大型设备维护保修、卫生材料、大宗物资采购、宣传广告制作、计算机办公软硬件、后勤服务涉及经济活动项目等,必须进行招投标。
第三条医院组织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监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依法实施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各界和院内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医院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院招投标工作。
院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招标采购处、监审处及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院招投标监督管理由监审处负责;招标采购处根据招标项目负责组织相关科室实施。
第六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和审核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二、负责审核招投标项目。
三、负责审核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并签署明确意四、负责审签中标合同。
第七条招标采购处主要职责:一、负责参与起草、修改和完善医院招标投标相关制度。
二、负责招投标会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三、负责招投标相关资料的整理与影印归档工作,原始资料交院档案室统一管理。
四、负责对招投标合同进行审核。
五、负责建立招标投标台帐,每月汇总招投标情况,定期向院领导汇报。
第三章招标投标管理一、基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第八条50 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10 万元以上的监理项目委托省、市招标机构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九条对大型基建工程项目、维修项目投标人资格预审应由分管领导及招标采购处、基建办、监审处进行实地考察后选择有实力的投标人。
招标采购处负责加强与省市招标机构的联系与沟通,确保项目招标顺利进行。
二、医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第十条设备科结合医院发展规划,年底收集各科室次年设备购置计划,报设备管理委员会议讨论、初审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科室所申购的设备必须是业务发展或重点专科建设急需的设备,且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应用准入制度。
第十二条医用设备在购置前应按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收费项目的准予审核,相关职能科室对无收费标准的应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后再进入申购程序。
第十三条所有设备投放、项目合作由科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院长办公会通过后,设备科执行。
第十四条2 万至5万元之间的医用设备,设备科根据使用科室意见,结合市场调查、了解情况进行比质比价,其结果得到使用科室一致认同后,报设备分管领导、院长审批,设备科拟定购销合同,院总会计师审核,设备分管领导签审正式购销合同后执行。
第十五条5 万至100 万元的医用设备由医院招投标。
使用科室根据《年度拟购置设备计划》填报《医疗设备购置申请表》和《医疗设备购置还款合同》;年度计划外或急需设备购置须使用科室写出论证报告,报使用科室分管院长在论证报告上审批签字后,由设备科将“申请表、还款合同及论证报告”一同报设备分管院长、院长审核。
院长办公会讨论审批,设备科根据审批结果准备招标资料,交招标处招标。
第十六条100 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由省招标公司招标,若为甲类、乙类医用设备则按照省、国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执行,逐级申报办理配置许可证手续,取得准入许可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所购置的医用设备若是独家代理,设备科、使用科室必须了解该代理商在本市、本省,乃至全国代理、销售的质量、价格、信誉等情况,经设备分管领导、院长审批后,交招标处议标采购。
第十八条免税设备由设备科负责办理外贸代理手续,并提供两家以上外贸代理公司, 由招标采购处对外贸代理公司进行招标。
三、医用设备配件采购管理制度第十九条单价在500 元至5000 元(含5000 元)之间的设备配件购置或维修服务费用,由使用科室填写《科室购置配件、维修服务申请表》,设备科审核签字,报分管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单价在5000元至5万元之间的设备配件购置或维修服务费用,使用科室填写《科室购置配件、维修服务申请表》并签字,设备科审核,按“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提供市场信息资料,报设备分管院长、院长签字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单价在5 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配件购置、维修服务费用、大型设备保修,使用科室填写《科室购置配件、维修服务申请表》并签字,由设备科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进行公开招标。
四、卫生材料及大宗(批量)物资招标投标管理第二十二条招标采购医疗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卫生材料的,纳入卫生材料招标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医用耗材在购置或采购前应按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收费项目的准予审核,对无收费标准的要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后再进入招标投标程序。
第二十四条所有卫生材料必须纳入招标范围,包括日常专科卫生材料(如试剂、胶片、心血管内科、心胸外科、肾病内科、口腔科、眼科、神经外科、神经内科、手术室、麻醉科、骨科、整形美容外科等)。
使用科室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物资耗材的生产单位、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商标、规格(型号)、包装规格、包装材质、参考价等相关资料,物供科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招标采购处进行招标采购。
独家生产或独家代理的物资耗材,由相关职能科室提出报告,附有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审批后由招标小组组织议标采购;跟标高质耗材,由相关职能科室提出报告,附有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审批。
第二十五条高质耗材、特殊及急需的卫生材料,一次性购进在2 万元以下的,由科室提出申请,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物资供应处组织采购。
五、药品选标采购议价管理第二十六条医院药品选标采购必须在医院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院招投标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及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药学部负责收集我院正常使用的的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数量、厂家、参考价格等药品编制目录,上报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每种药品必须选择3个以上常用规格,每个规格选3个以上不同生产厂家以供筛选。
对品种、规格相同,价格一致的药品,选定质量优、本院用药未发生不良反应、重信誉、配送及时的知名厂家产品。
应急药品特事特办,先由临床科室填写用药申购单,经医务处、药学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直接采购,后按药品采购程序补全手续,并定期在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八条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审核确定需选标采购的药品生产厂家、品名、规格、数量。
新药、科研用药需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再予选标及采购。
第二十九条药学部对需采购的药品做好药品价格分析、用药信息等资料整理,药品价格分析要严格按照相关物价政策和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部门规定的价格核定药品销售价。
六、后勤服务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第三十条医院后勤服务中涉及到(门面)房屋出租、食堂承包、水电耗材、卫生保洁、衣物洗涤、物业管理、院内绿化、办公家具、原煤供应等后勤保障经济合同批量在5 万元以下的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相关职能科室论证报分管领导、院长审批;批量超过5万元以上者,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交相关职能科室论证,提供3 个以上公司产品有关资料,报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通过后,进行招标采购。
第三十一条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的零星工程维修改造项目由使用科室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相关职能科室提出招标项目的相关资料,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程序进行招标。
第三十二条5 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或维修,由使用科室提出报告,总务科拿出论证意见报分管院领导、院长批示后实施。
七、宣传品招标投标管理第三十三条医院标识标牌、宣传栏、宣传品制作(印刷),宣传活动策划实施等超过2 万元以上者,由所需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三家以上公司的详细资料,由宣传处论证,经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通过后,进行招标制作;2 万元以下由宣传处提出论证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参与医院宣传工作招标的公司,必须在十堰地区知名度较高,有5 年以上宣传广告从业经验,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广告和装饰公司,有较强的医院文化包装经验和成功策划案例,具备独特的医院广告运作手法和医院整体包装经验,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第三十五条医院宣传品招标过程中,必须对材料、尺寸等统一提出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公开、公平评标。
八、计算机办公软硬件招标投标管理第三十六条5000 元以下的计算机或相关配件,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报告,网络管理处确认后报分管领导或院长审批。
第三十七条单价在2 万元以下的计算机软硬件及相关设备由使用科室填写购置申请报告,由使用科室、网络管理处、分管院长或院长签字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医院采购计算机软硬件和网络设备超过2 万元以上者,由网络管理处提供设备具体型号及评审标准,提供三家以上公司的详细资料,经初审论证,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通过后,进行招标采购。
九、其他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第三十九条医院工作中涉及到病历、处方、就诊卡等医疗文书印刷;专项活动的批量性纪念品、礼品等;护士鞋、院服等专业劳保用品等经济合同批量超过3 万元以上者,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提供三个以上公司(厂商)产品有关资料,报科室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通过后,进行招标采购。
3万元以下的由使用管理提出意见,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
第四章招标投标的手续第四十条需要招标投标的项目,各职能科室提供该项目购置申请表,供应商联系方式,交流函;该项目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技术参数及要求、参考价格等文字版、电子版。
第四十一条医院需要招标投标的项目启动时,对申报有三家以上供货商的,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四十二条招标不足三家,确属单一供货商或原项目服务配套特殊要求的,各种手续齐全后由职能科室写出书面报告,招标采购处组织议标。
第四十三条对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的采购项目,各种审批手续齐全后,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五章招标投标程序第四十四条招标采购处应根据职能科室提供的技术标准、技术参数以及其他资料(包括物资采购的年使用量、现供货商资料等),与采购科室共同制定招标文件。
第四十五条所有需要招标的项目确定招标投标后,招标价在50 至100 万元的由招标采购处和网络管理处在院内网和医院互联网站及在相应的新闻媒体上发布。
第四十六条所有需要招标投标的项目均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方式),应由院领导主持,院招标小组成员、职能科室、使用科室人员参加,集体洽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