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卫农卫发〔2011〕6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完善和发挥其功能,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将《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置、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审批、登记、注册、校验、变更以及注销等事项。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卫生部)
卫生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农卫发〔2011〕6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完善和发挥其功能,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将《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臵、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臵规划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臵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臵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臵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置、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审批、登记、注册、校验、变更以及注销等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乡镇卫生院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
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命名原则是:县(市、区)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分院)。
乡镇卫生院的印章、票据、病历本册、处方等医疗文书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批准的名称一致。
乡镇卫生院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11.25•【字号】浙卫发[2013]274号•【施行日期】2013.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74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为进一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涵建设,提升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根据我厅《2013年全省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精神,自2013年起,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工作。
现将《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卫生厅2013年11月25日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一、评审目的意义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乡镇卫生院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建立和实行乡镇卫生院评审制度。
通过开展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就医环境,规范执业行为,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综合服务功能,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评审原则(一)按照“以评促建、以建促评、评建结合、规范发展”的原则。
(二)将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工作与推进基层卫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与满足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相结合,共同促进,共同发展。
(三)将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评价有机结合,促进评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三、评审范围和周期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乡镇卫生院均可参加评审。
第一周期从2013年开始,3年一个周期。
医务人员少于10名的乡镇卫生院暂不参加评审。
四、评审标准《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试行)》(详见附件2)主要依据《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3版)》等文件制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03•【文号】国卫基层发[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我们制定了《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4年6月3日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中医药法律法规汇编目录
目录第一部分法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7年7月1日)1.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1.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1.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 2001年2月28日修订 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二部分行政法规2.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4月7日)2.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2.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2.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2.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2.6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10月14日)2.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 2011年1月8日修订)2.8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2.9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2013年12月7日、2016年2月6日修订)2.10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第三部分部门规章3.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 2003年11月28日、2016年1月19日修订)3.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 2006年11月1日修正、2017年2月3日修改)3.3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2月28日)3.4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6月22日)3.5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5年9月1日)3.6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2006年12月21日)3.7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3.8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6日)3.9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5月1日)3.10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2010年5月10日)3.1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6月29日)3.12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10月19日)3.13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7月7日)3.14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6月3日)3.15 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2009年3月16日)3.16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6月15日)3.17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2012年5月29日)3.18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8月25日)3.19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2011年12月30日)3.20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2012年6月26日)3.21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2009年4月23日)3.22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6月18日)3.23 临床抗菌药物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第四部分规范性文件4.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2001年6月20日)4.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2006年9月4日)4.3卫生部关于中医类别医师可以从事急救工作的批复(2009年7月29日)4.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医师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3日)4.5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3月17日)4.6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2006年7月31日)4.7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2007年3月12日)4.8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3月25日)4.9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2010年8月24日)4.10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2013年10月9日)4.11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11月20日)4.12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2014年11月20日)4.1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2008年8月11日)4.14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6月3日)4.15 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9月5日)4.16卫生部关于《执业医师法》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9月20日)4.17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11月7日)4.18 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7年1月11日)4.19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2007年6月7日)4.20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疗广告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29日)4.21 卫生部关于门诊病历登载医疗机构简介等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的批复(2008年4月10日)4.22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1月22日)4.23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6月11日)4.24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2月22日)4.25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2008年12月24日)4.26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7月24日)4.27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2003年11月25日)4.28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的通知(2006年3月6日)4.29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重要煎药室管理规范的通知(2009年3月16日)4.30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通知(2009年3月16日)4.31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的通知(2009年3月16日)4.32 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的通知(2010年2月22日)4.3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的通知(2010年10月20日)4.3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2011年1月27日)4.35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2012年2月10日)4.36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2012年5月4日)4.37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医疗机构膏方推广应用管理的通知(2013年4月1日)4.38 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1月21日)4.39 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2014年3月18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国中医药通〔2021〕1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国中医药通〔2021〕1号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中医药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
经2021年2月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1年2月24日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件)一、综合(4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和《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11〕46号2011年10月12日2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和《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11〕46号2011年10月12日3中医药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关于印发《中医药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15〕15号2015年5月21日4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函〔2018〕160号2018年7月25日二、新闻宣传(2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及《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基本标准(2019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新函〔2019〕145号2019年6月4日2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基本标准(2019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及《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基本标准(2019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新函〔2019〕145号2019年6月4日三、人事教育(13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63号2006年11月3日2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63号2006年11月3日3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21号2007年5月9日4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5号2007年10月18日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业务主管社会团体会议活动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业务主管社会团体会议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函〔2009〕4号2009年1月8日6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10号2009年4月17日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9〕34号2009年10月21日8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印发《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25号2014年12月1日9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关于印发《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25号2014年12月1日10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关于印发《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25号2014年12月1日11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关于印发《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25号2014年12月1日12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学术传承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学术传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8〕6号2018年2月14日1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9〕2号2019年2月21日四、医政管理(69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3〕56号2003年11月25日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3〕56号2003年11月25日3乡村医生(中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15号2006年3月6日4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44号2006年7月31日5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52号2006年9月4日6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11号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3号2007年9月26日8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医师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医师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有关问题的复函国中医药办函〔2008〕116号2008年7月23日9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8〕12号2008年8月11日10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3号2009年3月16日11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4号2009年3月16日12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6号1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7号2009年3月25日1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人员配备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人员配备的通知国中医药函〔2009〕148号2009年8月7日15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10〕3号2010年2月22日16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10〕18号2010年4月21日17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29号2010年6月11日18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号19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7号2010年10月20日20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1〕53号2011年12月28日21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4号2012年2月10日2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2〕22号2012年5月4日23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2〕96号2012年5月29日2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医疗机构膏方推广应用管理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医疗机构膏方推广应用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14号2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36号2013年7月4日26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49号2013年9月29日2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盲人医疗按摩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盲人医疗按摩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3〕148号2013年10月21日28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4〕2号2014年1月21日29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2015年3月17日30中医骨伤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骨伤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中医肛肠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23号2015年7月10日31中医肛肠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骨伤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中医肛肠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23号2015年7月10日3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处方质量管理强化合理使用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处方质量管理强化合理使用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5〕29号2015年10月20日33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暂行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6〕2号2016年1月13日34三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35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36三级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37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38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39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40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41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42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43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4三级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5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6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7三级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8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9三级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50三级中医肛肠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51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52二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3二级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4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5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6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7二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8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9二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60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61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96号2018年6月12日62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2018年6月12日63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96号2018年6月12日64二级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96号2018年6月12日65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96号2018年6月12日66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96号2018年6月12日67县级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试行)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和推荐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163号2018年9月7日68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类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关于印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2019年12月17日69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关于印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9〕277号2019年12月17日五、科研管理(10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受理中医药无偿捐献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受理中医药无偿捐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1号2006年1月4日2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科技发〔2010〕40号2010年9月8日3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平台建设规范(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平台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1〕34号2011年7月6日4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中医医疗与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基本要求(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中医医疗与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1〕36号2011年7月6日5国家中医临研究基地业务建设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和《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协作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2〕11号2012年3月5日6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协作单位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和《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协作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2〕11号2012年3月5日7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科技发〔2012〕7号2012年3月13日8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科技函〔2012〕98号2012年5月31日9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科技发〔2012〕48号2012年12月17日10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家中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3〕22号2013年6月28日六、外事管理(1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出国中医药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国中医药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37号2007年7月30日七、法制标准化建设与监督(5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关于规范中医医疗广告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中医医疗广告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9〕14号2009年4月29日2中医药标准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1.为规范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提高卫生服务水平,保障群众健康,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和服务的开展。
2.乡镇卫生院指在乡镇建立的卫生健康机构。
第二章乡镇卫生院的设置与基本条件第三条设置原则1.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应当根据人口数量、需求情况和地理条件等因素进行合理规划。
2.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要求。
第四条基本条件1.乡镇卫生院应具备必要的办公、医疗设施和仪器设备。
2.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设施设备要求1.乡镇卫生院的办公场所应当满足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2.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仪器,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验。
第六条人员配备要求1.乡镇卫生院应按照规定配备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
2.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时进行培训和交流。
第七条质量管理要求1.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2.乡镇卫生院应当定期对医疗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三章乡镇卫生院的运营管理第八条医疗服务范围1.乡镇卫生院应当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治疗。
2.乡镇卫生院可根据需要开展其他医疗服务,但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九条医疗服务时间1.乡镇卫生院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医疗服务时间。
2.乡镇卫生院应当保证不间断的医疗服务,有必要时进行加班和值班。
第十条医疗费用管理1.乡镇卫生院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医疗费用管理制度。
2.乡镇卫生院应当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医疗安全管理1.乡镇卫生院应当落实医疗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医疗过程安全。
2.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医疗事故。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乡村卫生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我县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体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西县辖区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室)和乡村个体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村卫生所(室)和乡村个体诊所简称村级医疗机构)。
第三条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是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村卫生所(室)拥有资产经营权,乡镇卫生院受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指导、管理和监督权,乡村两级卫生服务资源共用、风险共担、功能互补、利益共享的管理体制。
其基本内容是:对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工资补助制;对村级医疗机构实行行政统一、业务统一、财务统一、药品统一、考核统一。
第四条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辖区内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指导有关机构开展药品材料集中招标采购,对一体化实施监督检查,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乡镇卫生院受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村卫生所(室)纳入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第五条乡村卫生机构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保证完成应承担的辖区内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任务。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六条县成立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领导小组和管理办公室。
乡镇卫生院成立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办公室,协助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负责村卫生室统一布局调整,对村卫生室行使行政管理职责。
第七条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村卫生室的设置要本着既方便群众,又便于管理的原则,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外,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所(室)。
设置乡村卫生机构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和批准,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八条乡镇卫生院负责本辖区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与村卫生所(室)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对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工资补助制;对村级医疗机构实行行政统一、业务统一、财务统一、药品统一、考核统一;协助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制止和取缔非法行医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医疗机构.第九条村卫生所(室)负责所辖村的预防保健任务和常见疾病的初级诊治,并对预防保健等社会工作实行乡村医生负责制,明确其服务的人口和责任。
乡镇卫生院设置要求及评价方式2019版
乡镇卫生院设置要求及评价方式1.1科室设置1.1.1临床科室临床科室是乡镇卫生院诊疗业务和医疗服务提供主体,它直接担负着对病人的接收、诊断、治疗等任务,其科学合理设置,能够使辖区居民就近享有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基本医疗服务。
【C-1】设立全科医疗科、内(儿)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
上述面积各科室达到《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要求。
评价方式方法:现场查看。
【C-2】设置输液室、急诊(抢救)室、肠道及发热诊室等。
按照服务人口数量确定上述各临床科室数量及面积,达到《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要求。
肠道诊室、发热诊室的标准按照当地的相关标准执行。
评价方式方法:现场查看。
【B】设立儿科、口腔科、康复科、中医综合服务区。
上述各科室达到《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要求。
康复科通行区域应体现无障碍设计。
中医综合服务区内,中医诊室、中医治疗室集中设置,装修装饰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形成中医药文化氛围浓厚并相对独立的中医综合服务区,诊区外悬挂“中医馆”、“国医堂”等牌匾。
评价方式方法:现场查看。
【A】至少设立3 个以下科室或1 个特色科室:眼科、耳鼻咽喉科(可合并设立五官科)、重症监护室、血液透析室、急诊科、皮肤科、麻醉科、手术室(可合并设立)、体检中心。
特色科室有一定的医疗服务辐射能力。
特色科室有相对独立的诊疗用房,诊疗科目符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 号)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2018 年1 号令)相关规定要求。
特色科室诊疗收入或诊疗量应占有一定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10%。
评价方式方法:现场查看相关科室设立文件及收入、诊疗量等数据。
1.1.2医技及其他科室医技及其他科室包括药房、检验科、放射科、B 超室、心电图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供应室等,是乡镇卫生院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为临床科室和国家公共卫生服务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持。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我们制定了《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2]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4年6月3日管理办法编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1-2]第二章功能任务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置、经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zhengfu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第五条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zhengfu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第六条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审批、登记、注册、校验、变更以及注销等事项。
县级人民zhengfu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乡镇卫生院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
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命名原则是:县(市、区)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分院)。
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字(89)第25号现将《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试行。
为此,特提出如下几点意见:一、组织广大医务人员、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医院分级管理的有关文件,全面领会其精神,充分认识实行医院分级管理的实质是按照现代医院管理的原理,遵照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科学规律与特点,所实行的医院标准化管理和目标管理。
目的是调整与健全三级医疗预防体系,以增强其整体功能,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卫生资源,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管理干部,通过学习“标准”,强化医疗系统全局观念,树立医院的发展建设要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增强医疗系统整体功能而做贡献的思想,防止和克服盲目攀比,不顾全局的局部观念。
切实防止借分级管理之机盲目扩大医院规模和发展不适宜技术的现象发生。
二、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现有医院的级别。
我国的医院,由于以往按行政区划、隶属关系、部门所有、条块分割体制而设置与管理,造成了布局不合理和资源浪费的弊端。
实行分级管理,进行正确导向,有利克服上述问题。
但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只能使之在今后的发展中逐步趋于合理。
现有医院级别的确定,应在适当尊重历史和现状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加以调整。
调整的依据应当是客观的需求,要避免主观随意性,或个人片面意见的干预。
要求各地在实施医院分级管理方案之前,要做好扎实的基础工作。
应广泛收集、分析、利用城乡卫生服务调查的信息和有关资料,了解当地人群的医疗服务需求、资源现状,做好预测与规划。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地一、二、三级医院的数目、规模和发展目标,并要留有充分的余地。
三、要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医院分级管理工作。
首先要搞好试点,在不断总结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实行医院分级管理的一个基本目的是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增强和扩大其功能,打破由于基层薄弱,造成医疗系统结构不合理以致削弱整体功能的恶性循环。
加强乡镇卫生院管理通知_1
加强乡镇卫生院管理通知篇一:为切实加强乡镇卫生院管理水头镇卫生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乡镇卫生院管理,提高乡镇卫生院工作效率,逐步建立乡镇卫生院提供医疗服务所得收入与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不直接挂钩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
根据《交口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通知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效率优先原则。
坚持工作数量与工作质量相结合,按劳取酬、优劳多酬,,突出社会效益,淡化经济效益;(二)公平公正原则。
坚持工作总量与服务质量相结合、岗位风险与分配系数相统一,实行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以责定分、以分取酬;(三)合理分配原则。
坚持成本核算、总量控制、确保结余,加强成本费用控制,摒弃短期行为,增强发展后劲。
(四)分级考核原则。
卫生院接受卫生局的考核,同时负责对职工进行考核。
同一层级实行一个考核标准、一套考核办法。
二、考核内容及评价标准卫生院干部职工的考核内容及评价标准参照附件制定。
三、考核方法1、乡镇卫生院院委会负责对职工进行考核。
2、乡镇卫生院每年年初要结合本院实际,根据职工工作岗位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岗位工作职责和考核评价标准,坚持每月考核,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并上报县卫生局审核备案,按考核结果兑付绩效工资。
3、乡镇卫生院职工实行考勤与考绩相结合的绩效考核办法。
档案工资的70%作为基本工资,每月考勤发放,乡镇卫生院依据出勤情况实行日工资制,出勤天数按照当月法定出勤日计算。
档案工资的30%,并提取卫生院业务收入的20%作为绩效工资,进行考核二次分配,将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
4、乡镇卫生院职工津贴补贴和护士的基本工资提高10%的部分列入支出预算,作为收入分配中的固定部分按月发放。
四、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
包括查阅各种统计报表、、疫情报告、等;2、现场检查。
包括查看、服务流程、服务规范、、环境卫生等;3、走访群众。
包括对预防接种对象、保健对象、建档对象和患者及其家属等接受医疗卫生服务的情况,测评满意度。
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单选题(共60题)1、依据《民政部关于部分团体免于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不属于免于登记的范围。
A.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B.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C.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的、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D.全国性社会团体【答案】 D2、居民赵某,身体虚弱,经常打针吃药,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低保对象王某,身体健康,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李某,因家中失火,财产损失殆尽,本人严重烧伤,欠下巨额医疗费用,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三人中属于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是( )。
A.赵某和王某B.王某和李某C.赵某和李某D.赵某、王某和李某【答案】 B3、(2020年真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正确的是()。
A.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协议B.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C.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周D.终止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答案】 D4、某医疗社会团体符合非营利组织免检资格申请条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社会团体免检资格申请是由()依法按照管理权限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示。
A.财政,卫生行政部门B.税务,民政部门C.民政,卫生行政部门D.财务,税务部门【答案】 D5、张某拟成立一个专门研究基金会的社会团体,现已找到业务主管单位且经审查获同意。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张某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
A.可行性报告B.验资报告C.理事会成员名单D.专职工作人员名单【答案】 B6、关于戒毒治疗的说法,正确的是()。
A.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不得收费B.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可以收取费用C.公办戒毒治疗机构不能收费,社会办戒毒治疗机构可以收取戒毒治疗费用D.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只能收取成本费【答案】 B7、现役军人孙建军勇斗歹徒牺牲,后被认定为烈士,除烈士褒扬金外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应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个月工资。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7.07•【文号】卫农卫发[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农卫发〔201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完善和发挥其功能,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将《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置、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免费下载】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我们制定了《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4年6月3日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功能任务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11.29•【文号】•【施行日期】1989.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89年11月29日)现将《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试行。
为此,特提出如下几点意见:一、组织广大医务人员、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医院分级管理的有关文件,全面领会其精神,充分认识实行医院分级管理的实质是按照现代医院管理的原理,遵照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科学规律与特点,所实行的医院标准化管理和目标管理。
目的是调整与健全三级医疗预防体系,以增强其整体功能,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卫生资源,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管理干部,通过学习“标准”,强化医疗系统全局观念,树立医院的发展建设要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增强医疗系统整体功能而做贡献的思想,防止和克服盲目攀比,不顾全局的局部观念。
切实防止借分级管理之机盲目扩大医院规模和发展不适宜技术的现象发生。
二、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现有医院的级别。
我国的医院,由于以往按行政区划、隶属关系、部门所有、条块分割体制而设置与管理,造成了布局不合理和资源浪费的弊端。
实行分级管理,进行正确导向,有利克服上述问题。
但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只能使之在今后的发展中逐步趋于合理。
现有医院级别的确定,应在适当尊重历史和现状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加以调整。
调整的依据应当是客观的需求,要避免主观随意性,或个人片面意见的干预。
要求各地在实施医院分级管理方案之前,要做好扎实的基础工作。
应广泛收集、分析、利用城乡卫生服务调查的信息和有关资料,了解当地人群的医疗服务需求、资源现状,做好预测与规划。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地一、二、三级医院的数目、规模和发展目标,并要留有充分的余地。
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字(89)第25号现将《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试行。
为此,特提出如下几点意见:一、组织广大医务人员、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医院分级管理的有关文件,全面领会其精神,充分认识实行医院分级管理的实质是按照现代医院管理的原理,遵照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科学规律与特点,所实行的医院标准化管理和目标管理。
目的是调整与健全三级医疗预防体系,以增强其整体功能,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卫生资源,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管理干部,通过学习“标准”,强化医疗系统全局观念,树立医院的发展建设要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增强医疗系统整体功能而做贡献的思想,防止和克服盲目攀比,不顾全局的局部观念。
切实防止借分级管理之机盲目扩大医院规模和发展不适宜技术的现象发生。
二、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现有医院的级别。
我国的医院,由于以往按行政区划、隶属关系、部门所有、条块分割体制而设置与管理,造成了布局不合理和资源浪费的弊端。
实行分级管理,进行正确导向,有利克服上述问题。
但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只能使之在今后的发展中逐步趋于合理。
现有医院级别的确定,应在适当尊重历史和现状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加以调整。
调整的依据应当是客观的需求,要避免主观随意性,或个人片面意见的干预。
要求各地在实施医院分级管理方案之前,要做好扎实的基础工作。
应广泛收集、分析、利用城乡卫生服务调查的信息和有关资料,了解当地人群的医疗服务需求、资源现状,做好预测与规划。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地一、二、三级医院的数目、规模和发展目标,并要留有充分的余地。
三、要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医院分级管理工作。
首先要搞好试点,在不断总结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实行医院分级管理的一个基本目的是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增强和扩大其功能,打破由于基层薄弱,造成医疗系统结构不合理以致削弱整体功能的恶性循环。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贯彻落实〈甘肃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贯彻落实〈甘肃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3•【字号】酒政办发〔2021〕55号•【施行日期】2021.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贯彻落实〈甘肃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酒泉市贯彻落实〈甘肃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3日《酒泉市贯彻落实〈甘肃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123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根据酒泉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乡村医生承担着农村群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障任务,是最贴近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工作要求,提高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水平,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过硬、医德高尚的乡村医生队伍,为农村居民提供优质、高效、安全、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均等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保障农村居民就近就医,实现“小病不出村”的工作目标。
二、主要措施(一)严格落实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制度。
各县(市、区)要综合考虑服务人口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制定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严格乡村医生资格审查,加强准入和注册管理。
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要优先聘用掌握中医适宜技术的人员到村医岗位注册执业。
允许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等相关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含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卫生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卫农卫发〔2011〕6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完善和发挥其功能,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将《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置、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审批、登记、注册、校验、变更以及注销等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乡镇卫生院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
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命名原则是:县(市、区)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分院)。
乡镇卫生院的印章、票据、病历本册、处方等医疗文书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批准的名称一致。
乡镇卫生院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标识采用全国统一式样,具体式样由卫生部另行发布。
第三章基本功能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当地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
中心卫生院是辐射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并承担对周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条开展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
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承担当地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协助实施疾病防控、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卫生应急等任务。
第十二条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和住院诊治,开展院内外急救、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提供转诊服务。
第十三条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
有条件地区可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第四章行政管理
第十四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临床和公共卫生
等部门。
临床部门重点可设全科医学科、内(儿)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急诊科和医技科。
公共卫生部门可内设预
防、保健等科室。
规模较小的卫生院也可按照业务相近、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立综合性科室。
具体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执业范围确定。
第十五条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
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
度为重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
优先聘用全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服务。
第十七条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
定期召开院周会、例会和职工大会,听取职工意见与建议。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完善社会监督,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转变服务模式,以健康管理为中心,开展主动服务和上门服务,逐步组建全科医生团队,向当地居民提供连续性服务。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规范医疗文书书写。
第二十三条统筹协调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规范公共卫生服务。
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十四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禁止从非法渠道购进药物。
强化用药知识培训,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价廉。
第二十五条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管理措施。
加强消毒供应室、手术室、治疗室、产房、发热门诊、医院感染等医疗安全重点部门管理,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进行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
包括全科医学在内的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
临床医师的执业范围可注册同一类别3个专业,不得从事执业登记许可范围以外的诊疗活动。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
新聘用的高校医学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乡镇卫生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乡镇卫生院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积极探索对乡镇卫生院实行财务集中管理体制。
第二十九条年度收支预算由乡镇卫生院根据相关规定编制草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核定。
乡镇卫生院按照年初核定的预算,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支出。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和审计监督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以及出租、承包内部科室。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向社会公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
第三十二条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制度相关政策。
落实公示和告知制度。
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杜绝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发放、报废制度;完善设备保管、使用、保养、维护制度。
第三十四条乡镇卫生院不得举债建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第七章绩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工作。
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和乡镇卫生院对职工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实行包括行风建设、业务工作、内部管理和社会效益等为主要考核内容的综合目标管理。
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乡镇卫生院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政府经费补助以及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年度考核和任免挂钩。
第三十七条乡镇卫生院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工作人员考核和激励制度。
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按照不同岗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及创造的社会效益等情况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绩效工资、调整岗位、解聘续聘等的依据。
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全科医生等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卫生院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78年12月1日发布的《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卫生院暂行条例(草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