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对天津市河东区公园管理所2011年度用水计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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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天津水务发展统计公报

2011年天津水务发展统计公报

一、水务建设投资2011年水务建设投资完成情况。

2011年水务建设计划总投资86.4亿元,其中,局直管项目43.4亿元,组织推动清水工程43亿元。

全年累计完成投资71.8亿元,为投资总规模的83.1%。

局直管项目计划总投资434102万元(中央资金68999万元,市级资金309763万元,区县资金55340万元),全年完成投资326050万元,为投资计划的75.1%。

其中,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353518万元,全年完成投资251307万元,为投资计划的71.1%。

局直管项目按照项目类别划分为十一部分,各部分投资完成情况如下:防洪工程:全年完成投资95681万元。

其中:大江大河治理完成投资20023万元,重要支流治理完成投资37988万元,中小河流治理完成投资7005万元,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完成投资19213万元,海堤建设完成投资6369万元,其他防洪工程完成投资5083万元。

供水工程:全年完成投资148785万元。

其中:引滦完善配套(含于桥水库水污染治理)完成投资23340万元,引黄济津完成投资1339万元,南水北调市内配套工程完成投资124106万元。

农村水利项目:全年完成投资26098万元。

其中:国有扬水站更新改造完成投资7088万元,节水灌溉示范完成投资428万元,农用桥闸涵维修改造完成投资3300万元,小型农田水利完成投资15212万元,农水前期专项完成投资70万元。

水土保持工程:全年完成投资1862万元。

其中: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完成投资1462万元,北部山区生态治理完成投资400万元。

水务项目:全年完成投资3793万元。

河道维修养护项目:全年完成投资7450万元。

排水设施改造项目:全年完成投资8246万元。

水资源基础管理项目:全年完成投资4059万元。

科研及信息化项目:全年完成投资2678万元。

清水工程:全年完成投资20163万元。

其他项目:全年完成投资7235万元。

中央预算内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1年1月25日)各区县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水资源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优化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加强水资源的保护。

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用水报告书。

工业园区、生态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应当将水资源论证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直接从河道、湖泊、渠道、水库或地下取用水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已有取水许可证,取水用途、取水量及取水地点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除第六条规定可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外,业主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7•【字号】津政办发[2012]14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7日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市水务局)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1〕4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号)精神,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水务局牵头负责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会同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和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开展考核和评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区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为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用水效率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指标(以下统称"三条红线")完成情况和水资源配置、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市计委拟定的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水计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市计委拟定的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水计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市计委拟定的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水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水政监察【发文字号】津政发[2003]130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12.09【实施日期】2003.12.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市计委拟定的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水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水利局、市计委拟定的《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水计划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水计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有关用水计划的管理,使有限的水资源更好地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按照《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办理项目审批时,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或申请用水计划指标。

未办理取水许可或用水计划指标的,其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第三条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节水办公室)应当根据水资源条件和年度用水计划,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工业、后农业,先城市、后农村的原则,优先保障涉及国计民生和促进本市经济发展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用水。

第四条新建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低耗水、低污染的要求,对耗水量大、用水效率低、经济产出少、水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第五条新建宾馆、饭店、公寓、大型文化体育场所以及机关、学校、民用住宅楼等建设项目,在本市利用再生水规划范围内的,应当建设中水管道设施,充分利用再生水。

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使用节水型设备或器具,建设相应的配套节水设施。

对工艺、设备、器具落后,耗水量高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第七条沿海地区应当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天津市2010年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工程实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天津市2010年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工程实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天津市2010年水土流失重点治
理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发改农经[2011]59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5.30
【实施日期】2011.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天津市2010年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
(津发改农经〔2011〕599号)
市水务局:
你局“关于报批天津市2010年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的函”(津水函【2011】67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经研究,基本同意你局的审查意见,具体批复如下:
一、工程任务和规模
同意以于桥水库周边地区具有代表性的果香峪、黄土梁子、鲁家峪三个小流域为单元,采取工程措施、林草措施、封育治理和环保措施等对该三个小流域38平方公里的水
土流失面积进行综合治理,其中果香峪小流域12.4平方公里,黄土梁子小流域20.2平方公里,鲁家峪小流域5.4平方公里。

<。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对天津市河东区绿化管理一所2011年度用水计划的批复-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对天津市河东区绿化管理一所2011年度用水计划的批复-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对天津市河东区绿化管理一所2011年度用水计划的批

正文:
----------------------------------------------------------------------------------------------------------------------------------------------------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对天津市河东区绿化管理一所2011年度用水计划的批复
(2011年1月5日)
天津市河东区绿化管理一所:
你单位2011年用水计划申请收悉。

经研究,核定你单位2011年城市河道用水计划为5000立方米(月牙河右岸满江道桥至南大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到2011年12月31日终止。

请你单位认真落实各项节水措施,严格按计划用水。

如需增加用水量,请及时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提出申请。

——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2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2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计划》已于2011年2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指导思想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推动天津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各项工作再上新水平的关键一年。

政府立法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为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全面推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工作要求(一)突出重点,树立科学发展的立法理念。

按照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着力抓好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保障和改善民计民生、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善于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制度规定。

立法制度设计要努力满足天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突出天津地方特色,坚持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权益与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相统一,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坚持政府职能转变和市场经济导向,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天津和谐稳定大局,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可操作性。

天津市水务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错峰用水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错峰用水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错峰
用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7.03
•【字号】津水资〔2020〕20号
•【施行日期】2020.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天津市水务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错峰用水的
通知
津水资〔2020〕20号
各区人民政府:
近期,随着气温升高,生产、生活用水骤增。

为保障夏季用水高峰期供水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成区内园林绿化基础设施及住宅小区景观绿化等用水应优先使用再生水、河道水;必须使用自来水的,用水单位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在保证正常工作开展的同时,错开居民用水高峰时段,尽量安排9:00至11:00、21:00至次日6:00取用自来水。

环卫机扫水洗道路作业应优先使用再生水,使用自来水的应严格按照夜间机扫水洗作业要求,安排在23:00至次日6:00进行。

重污染天气时,按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二、各区水务、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道路浇洒、园林绿化用水管理和监督检查。

住宅小区内的景观绿化浇水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各街镇要加强检查
和指导,保证错峰用水。

同时,各区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用户广泛宣传节约用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广大用户树立节水意识,共同保护水资源、杜绝浪费。

2020年7月3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津水规范〔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水规范〔2021〕2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思路,完善以《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为核心的节水管理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平衡测试管理,明确各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水平衡测试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编制了《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6月9日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规范非生活用水户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单元和用水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测试、统计、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的过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平衡测试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节水主管部门),对全市水平衡测试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并依法负责由市节水主管部门考核的非生活用水户水平衡测试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区节水主管部门考核的非生活用水户水平衡测试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节水主管部门指导。

第五条年实际用水总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测试机构开展水平衡测试并进行整改。

第六条节水主管部门在确认非生活用水户在上一年度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后,五日内向应开展水平衡测试的非生活用水户下达开展水平衡测试的通知,并定期与非生活用水户沟通,了解水平衡测试进程,督促非生活用水户开展水平衡测试。

天津市水务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等14家单位通过市级节水型单位复查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等14家单位通过市级节水型单位复查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等14家单位通过市级节水型单位复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1.07•【字号】津水综〔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天津市水务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等14家单位通过市级节水型单位复查的通知津水综〔2020〕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推动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巩固节水型城市创建成果,深化和拓展节水型系列创建活动,我市于2014年起开展了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

根据《市水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津水资〔2014〕6号)要求,2019年对首批获得“市级节水型单位”称号的单位进行了复查。

经过各单位自查申报、专家组现场评审,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等14家单位通过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复查,符合节水型单位条件,市水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决定保留以上14家单位“市级节水型单位”称号。

希望以上单位再接再厉,继续巩固和发扬已有的成绩与优势,按照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用水节水水平,在全市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其他各公共机构单位要向以上单位学习,按照文件要求,积极开展创建工作,以创建促节水。

已经创建的单位,要始终保持节水工作的先进水平,随时准备接受复查。

全市各级水务、机关事务和节水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推动和指导帮助,为我市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建设深入开展作出新贡献。

附件:2019年度通过市级节水型单位复查名单市水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20年1月7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天津市水资源统筹利用与保护规划的批复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天津市水资源统筹利用与保护规划的批复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天津市水资源统筹利用与保
护规划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3.16
•【字号】津政函〔2018〕30号
•【施行日期】2018.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天津市水资源统筹利用与保护规划
的批复
津政函〔2018〕30号市水务局:
《市水务局关于报批天津市水资源统筹利用与保护规划的请示》(津水报〔2018〕1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天津市水资源统筹利用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的现状水平年为2016年,规划水平年为2022年。

2022年我市需水总量35.60亿立方米,正常年份2022年可供水量36.53亿立方米,基本实现供需平衡。

三、要积极落实《规划》提出的水资源统筹利用和保护各项举措。

实施调水工程,实现“缺能引”;实施蓄水工程,实现“沥能用”;实施排水工程,实现“涝能排”;实施节水工程,实现“旱能补”;实施清水工程,实现“污能治”;实施活水工程,实现“水能动”。

水资源统筹利用和保护近期工程估算总投资为159.9亿元,所需资金通过采取多渠道筹措方式解决。

四、《规划》是水资源统筹利用和保护及相关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

你局要会同市财政局积极筹措建设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抓住有利时机,精心组织实施,加快推动《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尽早建成生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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