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宪法第35条的粗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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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宪法》第35条的理解

对我国《宪法》第35条的理解

浅谈对我国《宪法》第35条的理解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本条是关于公民重要政治权利的规定。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是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又称为表现的自由。

一、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宪法享有的通过语言方式表达自己的思想见解或者其他意思的自由。

言论自由既包括口头表达的自由,也包括书面表达的自由。

对言论自由权利的理解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进行。

广义的言论自由包括政治言论自由、商业性言论自由、艺术言论自由、学术言论自由以及宗教言论自由等等。

狭义的言论自由通常被理解为政治言论自由。

本条规定的言论自由是广义的言论自由,不仅包括政治言论自由,也包括其他方面的言论自由。

将本条规定的言论自由仅仅归为公民政治权利的一种,是不全面的。

但也需要注意,在广义的言论自由中,政治性的言论自由是最重要的言论自由,也是实现其他言论自由的基础,政治言论自由得不到保障,其他的言论自由也很难完全实现。

而在实践中,法律对不同性质言论自由的保护也应当有所区别。

比如,对于政治言论,就应当给予最高的保护,因为政治方面的言论自由是人们行使民主权利的前提,也是民主社会的最主要的标志之一;而对于商业性的言论自由,就其在言论自由体系中的地位而言,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程度就应当大为降低。

言论自由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在同一环境中,对同一事件,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如果在发言中有特权存在,就意味着没有言论自由。

第二,公民发表的言论内容,只要不超出法律范围,就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当然,言论自由也不是绝对的,不同的国家对言论自由都有适当的限制。

二、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各种出版物表达各种思想见解以及其他意思的自由。

出版自由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公民通过在出版物上发表作品或者出版机构出版著作,直接表达思想。

此一意义上的出版自由实际是言论自由的一种,是一种用书面形式表达的言论自由,所以经常被与言论自由结合起来,称为言论出版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什么的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什么的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什么的自由我国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多种自由。

首先,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思想言论自由。

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新闻、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意味着公民有权利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包括在公共场所集会、结社,以及参与示威和游行等。

这一条规定保障了公民独立思考、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为公民提供了发表意见的舞台。

其次,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

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任何非法侵犯。

”这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非法拘禁、非法逮捕等。

宪法还规定了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即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

”这意味着公民有权利拥有、使用、收益和处置自己的财产,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此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信仰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没有任何宗教信仰的公民也应该受到尊重。

”这意味着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也有权不信仰宗教。

宪法第4条还规定:“国家保持宗教事务与政治分离”,即国家不干预公民的宗教信仰,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最后,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利和法律保护。

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这意味着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包括教育、就业、政治参与等。

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劳动权利,确保公民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法律保护权,即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意味着公民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和正义。

总的来说,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思想言论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保护、信仰自由、平等权利和法律保护等多个方面的自由权利。

这些自由权利的保障不仅确保了公民的个人尊严和基本权利,也为公民的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保障。

公民有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并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宪法第三十五条案例

违反宪法第三十五条案例

违反宪法第三十五条案例
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
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任何人非经法律程序,不受拘禁或者
监禁”,这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法律规定。

然而,在我们的社会中仍然存在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事件。

比如,一些单位或者个人随意抓捕他人,甚至是软禁、拘留等行为,这
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也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此外,还有一些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权力和职务,对他人进
行非法拘禁、软禁等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涉嫌违法,更是对公民人身
自由的损害。

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需要更加严格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同时,也需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维权意识,对于侵犯公民权
利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只有这样,才能让公民的人身自由
得到切实的保障。

论言论自由下法治国家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论言论自由下法治国家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论言论自由下法治国家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作者:彭琛来源:《学理论·中》2014年第01期摘要:在当下这个多元的社会中,一国公民可以通过语言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即言论自由,其可被定义为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

在此概念之下,言论是不应受到政府审查的,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由于国家可以处罚某些具有破坏性的表达类型,因而这可能使某人在表达了不受欢迎的意见时要面对来自政府或社会其他方面的抨击。

政府、公众、媒体等不应把关注点过分的集中在此案的撤诉之意义上,而应是发掘此案之所以发生的深层次社会问题。

关键词:言论自由;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法治国家;陈平福;司法程序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2-0097-02一、陈平福案的简介及相关概念简述1.陈平福案情回顾当中国社会迈入21世纪时,我们面临着教育、医疗、住房这“新三座大山”。

在如今这样一个前所未有的经济盛世时代,人们使用这个苦难的表达,足见教育、医疗、住房已成为百姓不可承受之重。

甘肃皋兰县人陈平福先是遭遇了企业倒闭,之后又生了一场大病。

面对孩子上大学的学费,他不得已在兰州街头以拉小提琴卖艺,但却多次遭到城管、救助站的驱逐和羞辱。

教育部原副部长张保庆曾说过他只能供得起一个孩子上大学,由此可以想象陈平福这位忍受了“新三座大山”重压的父亲,不但没有选择退缩和逃避,没有采取极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是通过街头卖艺这种合情合理的方式赚取生活费和学费。

当街乞讨意味着要拿自己的尊严去换取别人的怜悯和同情,在生存的压力和个人的尊严之间,很明显,陈平福已别无选择了。

我们可以想象如果还有一种更好的手段,这位失业的教师怎会愿意立于闹市之中任人指点?面对生活所迫,谁都会发一发牢骚,陈平福却因为在网上发表、转发34篇文章而被指控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其律师何辉新在辩护词中这样写道“指控一个有严重的心脏病患者,一个年龄55岁,白发苍苍看起来近60岁的,恢复第一届高考的大学本科生,一个下岗失业的文弱书生,试图以言论来颠覆一个拥有几百万军队和警察,拥有尖端科技、武器的世界强国的国家政权,显然是匪夷所思的。

小学生宪法知识讲座

小学生宪法知识讲座

小学生宪法知识讲座老师们、同学们大家好!从升国旗讲起,为什么我们的国旗是五星红旗,而不是星条旗、太阳旗呢?为什么我们不每周换一种国旗呢?同学们为什么今天都要来上学,而不是想来就来,想在家里玩就在家里玩呢?理由是:这是由法律规定的,更正确说是由宪法规定的。

二、甚么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开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根底。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

今年2021年是首个国家宪法日〔12月4日〕,但现行宪法公布实施已经32年了。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你读过宪法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很长,也很枯燥,但,值得你读完。

现行宪法由四局部构成:1、序言和总纲2、公民的根本权利和义务3、国家机构4、国旗国徽首都国歌小学生如何理解:1、宪法是母法。

就象家里的母亲一样。

所有的法律都必须根据宪法产生,不得违反宪法,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

2、宪法是爱法。

就象母亲保护自己的孩子一样。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使我们的人格、人身、财产权益遭到保护。

举例: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眼前一概同等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制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欺侮、诽谤和诬陷陷害。

3、宪法是国法。

宪法不是家法,也不是校规,而是规定整个国家根本制度的国法。

宪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宪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宪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第一节宪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1.1 宪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这一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保障了每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1.2 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的具体含义人身自由是指个人不受任何非法侵犯的自由状态,包括身体的完整、生命的安全、自由的个人行为、住宅和通信的不受侵犯等。

而人身权利则包括人身自由权利和各项人身权利,是人身自由的实质内涵。

宪法第三十五条所保障的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是公民基本的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价值。

1.3 宪法第三十五条的重要性宪法第三十五条确立了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原则,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一条款的确立,保障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尊严,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价值和法治原则。

第二节宪法第三十五条的主旨及释义2.1 主旨: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宪法第三十五条的主旨在于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这一条款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了保障,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价值和法治原则。

2.2 释义:人身自由的不可侵犯性宪法第三十五条通过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体现了法治精神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

这一条款的释义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尊严,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点和优势。

第三节对宪法第三十五条的个人观点和理解3.1 个人观点作为我国宪法的重要条款之一,宪法第三十五条的确立和实施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法律保障。

这一条款的重要性在于体现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和法治精神,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3.2 理解宪法第三十五条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这一条款的理解在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尊严,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点和优势。

对宪法第35条的粗浅分析

对宪法第35条的粗浅分析

表达自由抑或政治自由?——对我国宪法第35条的粗浅分析【摘要】我们国家宪法第35条所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并不是全部都属于表达自由的范畴。

其中的言论、出版自由是一般意义上的的表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虽然也属于广义的表达自由,但对其应与言论自由区别对待;其中的结社自由基本不应归属于表达自由,而应当是一种独立的政治权利。

同时,宪法第35条所规定的自由不仅应当包括政治性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还应当包括非政治性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

但是刑法当中的“剥夺政治权利”应只限于剥夺政治性的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

【关键词】宪法表达自由政治自由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我们国家(大陆)的学者对此有两点基本认识,一是习惯于将本条当中所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都统称为表达自由,或者将其归纳为广义的言论自由;二就是把这几种自由都归结为政治自由权。

之所以这样,恐怕还是受现行宪法条文影响的一种思维惯性。

但是这样一种简单化的归类,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扰。

例如在我国刑法当中,将“剥夺政治权利”解释为剥夺包括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罪犯在服刑期间就失去了言论-----也就是说话的权利?又或者这名罪犯在服刑期间研究出来的科研成果,是否应该允许其发表?另外还有在对服刑人员的管制措施里有一条,监管人员可以拆封检视服刑人员与外界来往的信件。

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将言论自由扩大解释,将信件交流也作为言论的一种从而加以限制,否则的话通信秘密怎么可以随意侵犯?这种种的疑问,全部源于我们权利体系的一个先天缺陷----权利边界的模糊与权利性质归属的错位。

从历史事实所昭示的权利保护的内在规律来看,明确地界定权利的范围与归属,是保护权利的必要前提。

论网络言论自由权

论网络言论自由权

论⽹络⾔论⾃由权⼈⽂学院毕业论⽂论⽂题⽬⽹络⾔论⾃由权论专业法学班级学⽣姓名学号指导教师中⽂摘要从古代开始,⼈们已经意识到⾔论⾃由的重要性。

近代以来,随着社会⽂明的进步,⼈类已经普遍接受了⾔论⾃由的概念。

⾔论⾃由作为⼀项基本权利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受到各国宪法法律和多个国际条约的保护。

1948年联合国通过了《世界⼈权宣⾔》,其中第19条规定:“⼈⼈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不受⼲涉的⾃由,和通过任何媒体和不论国界寻求、接收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由。

”然⽽⾔论⾃由的实现要受到许多现实条件的束缚,因此在以往的现实中因⾔论⾃由⽽凸显出来的⽭盾并不明显。

直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异军突起的⽹络逐渐在⽇趋激烈的媒介竞争中彰显其重要地位。

⽹络时代的到来给⾔论⾃由注⼊了新的内容和活⼒,在⼈们的现代⽣活中,⽹络⽣活了成了不可或缺的部分。

信奉⾃由和共享精神的互联⽹更是以其独特的运作⽅式,打破了传统媒体对⾔论的控制,使⾔论⾃由得到充分⾃由的实现,但同时也给⼈们⼤⽣活带了巨⼤的冲击和前所未有的影响。

⽹络⾔论⾃由权如同⼀把双刃剑,如何正确发挥⽹络⾔论⾃由权的作⽤,在法律对其的保护和限制之间如何平衡,成为了⽬前法律界专家学者研究的焦点。

⽂章第⼀部分介绍了⽹络⾔论⾃由权的基本内涵。

通过同⾔论⾃由权的⽐较,体现⽹络⾔论⾃由权的新内涵,分别阐述了⽹络⾔论⾃由权的内容,特点和范围。

同时介绍了⽹络与⽹络社会的特点。

由于⽹络这个特殊的载体,⽹络⾔论⾃由权注⼊新的时代性的内容。

⽂章第⼆部分关于⽹络⾔论⾃由权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法律问题。

通过⾔论⾃由的界限,探讨⾔论⾃由的保护和限制。

从⾃由的界限出发,通过国内外⾔论⾃由权⾏使的现状,来阐述如何才能正确⾏使⽹络⾔论⾃由权⽂章的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国内外关于⽹络⾔论⾃由的法律规定及现状。

从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各国在⽹络⾔论⾃由的法制⽅⾯现状,因为⾔论⾃由的相对性,⼈们⾏使⾔论⾃由权时受法律保护,但同时受法律限制。

《宪法》各章小结

《宪法》各章小结

《宪法》各章小结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小结宪法是近代的产物。

在宪法产生以后,人们对宪法作出各种解释,但任何定义只能大致地、近似地描述定义对象的本质属性,同时也要受定义角度的局限。

我们对宪法作如下表述: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的基本属性在于,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法律化、制度化的基本形式,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的集中表现。

宪法产生以来,学者们对宪法作出了多种多样的分类。

宪法的分类,对于认识各种宪法的特点和优点,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把握宪法发展的规律以及促进我国宪法和宪政建设,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宪法的渊源,就是宪法的表现形式,具体地说是指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

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和政治、经济等条件不同,宪法的渊源也不尽相同。

在我国,宪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条约。

在采取“修正案”形式来修改宪法的国家,宪法修正案也是宪法的基本渊源。

在我国,宪法修正案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宪法规范价值,采取修正案方式修改宪法,主要是为体现宪法修改的连续性和宪法内容的稳定性。

在适用宪法时,应当直接引用宪法本文而不是修正案的条款。

宪法是法律,也是由众多的宪法规范组成的有机整体。

宪法规范就是确立国家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调整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国家与公民的基本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宪法规范应当具备法律规范的完整构成要素,制裁要素也同样存在于宪法规范之中。

宪法规范既具有法律规范的共同属性,同时又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规范的特殊属性。

宪法关系是我们在法治国家建设所要确立的一种国家权力组织和运行的基本法律关系,它是宪法规范在调整宪法主体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

宪法创制是宪法规范的产生、存在和变更的活动。

通常包括宪法制定、宪法修改和宪法解释三种活动。

宪法的制定,也称立宪,是指统治阶级通过一定的程序创制宪法规范的活动。

宪法解读的法律条款

宪法解读的法律条款

宪法解读的法律条款【正文】宪法解读的法律条款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件,对于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各方面的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宪法的正确理解和适用,一些法律条款被制定出来,用于宪法解读的指导和规范。

本文将从宪法解读的角度出发,简要介绍宪法解读的相关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条规定:“国家采取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国家。

”这一条款强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地位,是对中国国家制度的法律确认和庄严宣告。

宪法解读的时候,应当始终牢记这一条款,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基本纲领。

这一条款还应当结合其他法律条款进行具体解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一条款明确了公民的自由表达权利,强调了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的保障。

在解读宪法时,应当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自由,认真贯彻宪法中的这一条款,为公民行使各项权利创造有利的环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的权利。

”这一条款突出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利,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在解读宪法时,应当理解和坚持这一条款,鼓励公民行使批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履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家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这一条款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地位,为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宪法解读时,应当把握这一条款,推动市场经济在法治框架下健康有序发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6条规定:“本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

我国现行宪法修改制度的评析及其完善

我国现行宪法修改制度的评析及其完善

我国现行宪法修改制度的评析及其完善一、我国现行宪法修改制度的评析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法则,具有不可撤销的地位和法律效力。

宪法的修改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能够适应国家和社会的变革,保持宪法的时代性和适应性。

对于我国现行宪法修改制度,我们需要进行客观评析。

1.修改程序相对繁琐:目前,我国宪法修改的程序较为复杂,需要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通过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表决,司法审查等程序。

这种繁琐的程序可能导致宪法修改的进程缓慢,难以及时适应国家和社会的变化,影响宪法的时代性和适应性。

2.宪法修改权力过于集中:宪法修改权力主要集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手中,相对缺乏其他社会各界的参与和监督。

这可能导致宪法修改过程中缺乏多元化的意见和建议,缺乏充分的民主程序和公众讨论。

同时,也存在权力滥用的风险,容易出现权力寡头决策的问题。

3.某些条文内容过于笼统:我国现行宪法中的某些条文内容比较笼统,缺乏具体的制度安排和实施措施。

这导致宪法在具体实践中的指导作用有所不足,容易引发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和不确定性。

二、完善我国宪法修改制度的建议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宪法修改制度的效率和民主程度,使宪法更好地适应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变化,以下是一些建议:1.精简修改程序:可以考虑简化宪法修改的程序,降低修改门槛,提高效率。

例如,可以简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通过程序,并增加其他机构的表决权。

同时,可以加强司法审查的作用,确保宪法修改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2.引入多元化参与机制:应该鼓励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监督。

可以设立专门的宪法修改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吸引有关学者、专家、代表和公众的积极参与。

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多方声音,形成更加科学和民主的决策。

3.细化宪法内容:在宪法的具体条文内容上,可以进一步增加具体制度安排和实施措施,增加条文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同时,可以通过增加宪法附则等形式,进一步明确宪法的目标、原则和价值观,以及国家发展的重点和方向。

基本权利的规范领域和保护程度——对我国宪法第35条和第41条的规范比较

基本权利的规范领域和保护程度——对我国宪法第35条和第41条的规范比较

条 款是 最重要 的实质 限制之 一 。[ ] 的存 在 意味 着 ,公 权力 的行 使必 须 以基本 权 利 为指 针 ,以 1它 侵 害基 本权利 的方 式来 行使 公权 力为 宪法所 禁止 。 当然 ,任 何宪 法所 规定 的基 本权利 都是 有 限的 ,这说 明宪 法对 公权 力 的实 质 限制并 不 是全 方

对 我 国宪 法第 3 5条 和 第 4 条 的规 范 比较 1
杜 强 强
内容 提 要 :基 本 权 利 的 规 范 领 域 和 保 护 程 度 之 间 存 在 反 比 关 系 : 规 范 领 域 愈 宽 ,保 护 程 度 愈 低 ; 规 范 领 域 愈 窄 ,保 护 程 度 愈 高 。 我 国 宪 法 第 3 5条 规 定 的 言 论 自 由 , 其 规 范 领 域 宽 于宪法 第 4 1条 规 定 的 监 督 权 , 因 此 宪 法 对 监 督 权 的 保 护 程 度 高 于 对 言 论 自 由 的 保
限制 ,但 必须 提 出相 应 的正 当理 由 。 需要 注意 的是 ,宪法 对基 本权利 的规范 大都是 列举 式 的 。例 如我 国宪 法 第二 章 的名 称虽 然使
* 首 都 师范 大 学 政 法 学 院 副 教 授 。
本文 为 21 0 0年 度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青 年 研 究 项 目 “ 本 权 利 的 规 范 领 域 与 保 护 程 度 研 究 ” 基
护 。基本 权利 对公 权 力裁量 余地 的限 制 ,随着 所 涉及基 本权 利 的 不 同而 有所 差异 :公 权
力 对 言 论 自由 的 限 制 , 需 要 提 出 充 分 的 理 由 ; 对 受 保 护 程 度 更 高 的 监 督 权 的 限 制 , 需 要 提 出更 强 有 力 的 理 由 。 宪 法 对 监 督 权 的 高程 度 保 护 ,体 现 了制 宪 者 对 民 主 监 督 的 期 盼 和 对 民 主 建 设 的信 心 。

宪法学整理笔记

宪法学整理笔记

宪法一,名词解释斜体的相对更重要点.1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利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和传统。

2人权,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包括人的权利,公民的权利,和特殊群体的权利。

3.宪法解释;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准确地诠释或说明。

.4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5宪法修改,指国家的宪法在实施后,因为政治经济形式发生重大变化或自身条款的某种缺陷,致使继续执行遇到困难时,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内容与条款作出的书面变更和修正。

6单一制,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家形式。

7联邦制,指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组成的国家联合8政治文明,是指人类改造社会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政治,法律制度以及与之相关的设施和观念的改进。

9基本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基本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

10总理负责制,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11民族区域自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统一偏下,以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现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12特别行政区,中国家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专门设定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13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实行专门监督,以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君主制,国家最高权在实际上或名义上掌握在君主个人手中,君主终身任职并且实行世袭的政权组织形式14共和制,国家最高权掌握在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手中的政权组织形式。

宪法解读言论自由权

宪法解读言论自由权

宪法解读言论自由权言论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自由表达、发表观点和意见的权利。

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言论自由权不仅具有重要意义,还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宪法解读的角度出发,对言论自由权进行详细探讨。

一、宪法规定与保障言论自由权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根据我国宪法第 35 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这一条款确保了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

宪法保障言论自由所带来的启示是多方面的。

首先,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使其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其次,宪法的确立为公民提供了一种制度保障,使其能够在合法范围内自由表达观点。

最后,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二、言论自由权的法理解读1.平等性原则下的言论自由平等性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言论自由权的基础。

每个人都应当享有平等的言论自由权,无论其社会地位、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

平等的言论自由权保证了公民在表达观点时不受歧视和不公正对待。

2.有条件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权并非绝对的,它是有条件的。

合法性和社会责任性是制约言论自由的双重条件。

言论自由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3.言论自由的权益冲突在实际生活中,言论自由的行使也可能与其他权益发生冲突。

例如,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社会道德、他人声誉等方面,可能需要限制言论自由的行使。

这也体现了法律在言论自由权与其他权益之间的平衡考量。

三、言论自由权的现实意义与价值1.促进民主进程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可以使民众参与公共事务,表达意见和建议。

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可以促进民主进程,保证政府的行为合法与公正。

公众的意见和批评能够帮助政府更好地了解社会需求,做出更好的决策。

2.推动社会进步与创新言论自由权的保障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与创新。

中国 宪法 结社自由的理解

中国 宪法 结社自由的理解

中国宪法结社自由的理解
中国宪法对结社自由的理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结社自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的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有选择社会组
织的权利,有加入或者脱离社会组织的权利。

这一规定保障了公民的结社自由,不仅保障了公民自由组织社会组织的权利,也保障了公民选择加入或脱离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二,中国宪法对结社自由的行使给予了一定的限制。

虽然中国宪法承认公民的结社自由,但也强调结社应当遵守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3条的规定,公民的结社自由不得
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社会稳定的活动。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民结社自由行使的边界和限制。

第三,中国宪法还明确规定了公民组织社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的规定,公民依法可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组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进行各种活动。

这一规定保障了公民组织社会组织的权利,使其能够在不同领域中开展各种有益于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活动,并为这些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综上所述,中国宪法对结社自由的理解既保障了公民的结社自由权利,又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和规范,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公民组织社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规定旨在平衡个人的自由权
利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之间的关系,确保结社自由得到合理而有序的行使。

宪法条文解读

宪法条文解读

宪法条文解读宪法是一个国家基本的法律文件,用于规范国家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人民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宪法中,各个条款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和解释,通过对宪法条款的解读,可以更好地理解宪法的精神和原则。

下面,我们将分步骤阐述如何进行宪法条文解读。

第一步:查阅宪法首先,要对相关的宪法条款有一个深入的理解,就需要查阅宪法的相关内容。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职责、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在查阅宪法时,可以由浅入深,首先理解与自己有关的条款,例如个人权利、选举权等。

第二步:细读宪法条款在查阅宪法时,要特别注意细节。

例如,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予以打击”。

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条款,要仔细研读,并作出自己的理解。

第三步:结合实际情况单纯地读宪法条文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解读。

例如,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在实际中,我们可以通过关注妇女权益的实现情况,来理解宪法中的相关条款。

如果妇女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得到了保障,自然是符合宪法规定的。

第四步:参考权威解读在自己阅读宪法条款的前提下,可以参考权威解读,例如法学专家的解读、司法机关的裁判等,以进一步明确宪法条款的含义。

通过权威解读,可以更好地理解宪法中的相关内容。

总之,宪法条文解读需要认真对待,有科学的方法是非常有必要的。

通过逐步解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宪法,掌握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为我们的行为和决策提供指导。

同时,宪法的解读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素养,对于公民和法律机关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读书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读书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读书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律文件,全称为《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简称为“宪法”。

这是我国建立的第一部宪法,它规
范了我国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法律原则。

为了加深对宪法
的理解,我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思考,并撰写了以下读书笔记。

首先,宪法作为国家最高的法律,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基
本权利保护制度。

在这个制度下,国家权力受到制约,且必须遵循法
律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同时,宪法重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如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
自由”。

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个人权利的重视和保障。

其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和社会道德要求。

宪法第三十
六条提出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和推进文明进步所必须的法律将应当
制定并公布”的观点,这意味着个人的行为不仅要考虑到自己的权利,也要考虑到社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同时也提醒了国家要加强法律建设,保障社会的秩序和文明进步。

最后,我认为宪法的学习不仅仅是为了纪念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更要理解其中蕴含的深层次精神和法治主义文化。

在今天,我国经济
社会发展迅速,社会问题不断涌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要加强法
治观念的普及,并注重宪法的学习和理解。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维
护自己权利的同时,建立和谐、公正、法治的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35条

第三⼗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规定。

●⽴法背景
消除危险、排除妨害也是物权保护的基本⽅式,物权保护⽴法对此都要规定。

●条⽂解读
物权遭受妨害的,物权⼈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例如,侵权⼈设置路障妨害通⾏,物权⼈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被排除的妨害需具有不法性,倘若物权⼈负有容忍义务,则⽆排除妨害请求权。

请求消除危险,⼜称请求防⽌侵害。

侵害虽未发⽣,但物权⾯临遭受侵害的危险,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对于这种可能发⽣的侵害,物权⼈有权请求相对⼈为⼀定⾏为或者不为⼀定⾏为,防⽌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险,以避免侵害的发⽣。

●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34条。

宪法规定的自由

宪法规定的自由

宪法规定的自由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权力分配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在宪法中,保障公民的自由是一个重要原则,具体表现为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多个方面。

首先,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公民表达观点、批评政府、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

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新闻、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并且在合法的范围内不受限制。

这保障了公众对国家政策和社会问题进行自由辩论和讨论的权利。

其次,宪法规定了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是一种公民获取信息、传递信息的权利。

宪法第35条还规定:“新闻机构和记者的权利不受侵犯”,并且不得禁止、审查、没收或者销毁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机构的作品。

这保障了媒体的独立性,对政府和社会进行监督,报道真实、客观的信息。

宪法还规定了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选择宗教信仰、参与宗教活动的自由权利。

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并且保护公民信仰、不信仰任何宗教的权利。

这保障了公民信仰的多元性和个人选择的自由。

宪法还规定了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不受非法拘禁、非法逮捕的权利。

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非法的拘禁和逮捕受到法律制裁”,并且规定了对非法拘禁和非法逮捕者的赔偿责任。

这保障了公民免受非法侵害和非法限制的权利。

除了以上所述的几个方面,宪法还规定了其他的自由权利,如结社自由、信件、通讯的保密自由、个人信息保护等各方面的自由权利。

这些自由权利的保障,使得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能够享有更大的个人空间和尊严,有助于建立一个自由、公正、平等的社会。

总之,宪法规定的自由是保障和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的重要基础,它对于个人的尊严和权益具有重要的保护作用。

这些自由权利的实施,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和平衡,以实现法治和社会的进步与繁荣。

中国宪法上言论自由的保障

中国宪法上言论自由的保障

中国宪法上言论自由的保障什么是言论自由言论自由 Freedom of Speech 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一国公民通过语言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一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包括口头和书面等表述形式。

广义的言论自由还包括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言论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有关条款: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中国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在新中国颁布的四部宪法中,都确认了言论自由。

现行宪法除了规定言论自由之外,公民还享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47条)。

“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22条)。

发展背景首先,从历史上看,中国社会有关言论自由保护的传统观念相当落后。

即使在新中国建立之后、改革开放之前,封建专制主义在言论自由方面的遗毒仍未清除干净。

客观地说,今天中国的言论自由状况与过去相比,有着质的飞跃。

其次,从目前情况看,中国不具有在很大程度上改善言论自由的现实基础。

中国现在正处于新旧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在旧的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的情况下,新的问题和困难又不断涌现,这就限制了中国政府在政治体制领域内的改革空间。

现阶段言论自由面临的问题和挑战(1 )公民要求享有更多的言论空间与言论自由立法滞后的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分工加剧,社会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不同的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意志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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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自由抑或政治自由?——对我国宪法第35条的粗浅分析【摘要】我们国家宪法第35条所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并不是全部都属于表达自由的范畴。

其中的言论、出版自由是一般意义上的的表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虽然也属于广义的表达自由,但对其应与言论自由区别对待;其中的结社自由基本不应归属于表达自由,而应当是一种独立的政治权利。

同时,宪法第35条所规定的自由不仅应当包括政治性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还应当包括非政治性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

但是刑法当中的“剥夺政治权利”应只限于剥夺政治性的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

【关键词】宪法表达自由政治自由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我们国家(大陆)的学者对此有两点基本认识,一是习惯于将本条当中所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都统称为表达自由,或者将其归纳为广义的言论自由;二就是把这几种自由都归结为政治自由权。

之所以这样,恐怕还是受现行宪法条文影响的一种思维惯性。

但是这样一种简单化的归类,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扰。

例如在我国刑法当中,将“剥夺政治权利”解释为剥夺包括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罪犯在服刑期间就失去了言论-----也就是说话的权利?又或者这名罪犯在服刑期间研究出来的科研成果,是否应该允许其发表?另外还有在对服刑人员的管制措施里有一条,监管人员可以拆封检视服刑人员与外界来往的信件。

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将言论自由扩大解释,将信件交流也作为言论的一种从而加以限制,否则的话通信秘密怎么可以随意侵犯?这种种的疑问,全部源于我们权利体系的一个先天缺陷----权利边界的模糊与权利性质归属的错位。

从历史事实所昭示的权利保护的内在规律来看,明确地界定权利的范围与归属,是保护权利的必要前提。

权利的范围由权利自身的内涵决定,而权利的归属实际上涉及到一个权利的种属关系问题。

如光谱般缤纷的现代权利体系,其分类的标准无外乎两点:一是权利内在性质上的共通性,二是权利在行使方式与保障方式上的共通性。

依照这两个标准,可以大致分辨各个权利彼此间的亲缘与传承关系。

在此基础上,对同类权利作深入的整体性研究,不但有利于探索单个权利的由来与本性,而且有利于确定整个权利群的性质与特征,从而为不同类型的权利设计有针对性的保护方式,同时也可以避免当今法律界“权利泛化”所带来的不必要的“重复建设”。

下面我们就尝试依照上述的分类标准,对我国宪法第35条所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做一点条分缕析的工作,以解答我们的两个重大疑问。

一、宪法第35条等于表达自由?首先,宪法第35条文本当中的“言论、出版自由”,从性质和外在特征来看,均属于宪法权利群当中的广义“言论自由”,也就是所谓微观层次的“表达自由”。

[1]《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言论和表达自由(freedom of speech and expression)是指公民在任何问题上均有以口头、书面、出版、广播或其他方法发表意见或看法的自由。

国内学者对此也持类似观点:所谓表达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使用各种媒介或方式表明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或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性状态。

[2]从言论自由的外在表现样态来看,包括言论、出版、新闻、学术、电影等等多方面的自由表达。

言论自由的发展源自于中古世纪君主专制绝对主义时代及至今日之独裁极权统治。

所谓自由也就是对限制的反抗。

所以言论自由首先是对抗言论的钳制而形成的。

[3]其后随着印刷技术的发展,书籍的刻印日益普遍,从而催生除了“出版自由”。

其他的言论自由表现样态的出现均与此类同。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此曾有精辟表述,“人民内心的意见或想法欲形诸于外,其表达方式,若以言词方式表达者为‘言论自由’;针对某学术议题为表达者,为‘讲学自由’;写成书面文字或进而印行流传则分别为‘著作及出版自由’……随着科技文明日新月异及社会价值多元,表现方式除前述例示表现之表达外,亦有藉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之媒体自由以及歌舞戏剧表演之艺术自由,亦均属外在意见表现自由之一环。

惟我国学者多以言论自由统称之”。

[4]可以看出,这个意义上的表达自由或言论自由仅包括言论、讲学、著作、出版、艺术、媒体等自由,而不包括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其次,宪法第35条文本当中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均属于以群体性方式进行表达的自由,也就是所谓中观层次的表达自由。

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示共同愿望的活动。

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我国学者一直都将这三种自由合在一起进行研究,并且认为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是公民表达意愿的不同形式。

[5]然而,所谓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其行为除了表达自我主张之外,很多时候目的还在于呼吁、倡议或者威迫政府及公共机构作出某种行为。

也就是说此时强调的已不仅仅是“发声”,而是满足集会、游行、示威者的某种政治诉求。

照此看来,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其性质更加接近于请愿权,而表达只不过是权利行使的方式罢了。

另一方面,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相较于言论、出版自由而言。

其法律规制方式及其严格程度存在较大差别。

对于言论自由,一般国家都规定禁止事前审查,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因其要组织大量人员群集、行进、静坐等等,关涉到公共安全、交通秩序等公共利益,故而多数国家对其都实行事前审批或者报备制度。

由此可见,虽然言论、出版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均属于表达自由的范畴,但却属于不同层次的表达自由,其行使方式和规制程度上的差距也要求我们将这两种自由适当的区别看待。

最后,宪法第35条文本当中的“结社自由”,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参加固定组织并经由该组织参与政治活动的自由,从严格意义上讲已不属于表达自由的范畴。

《宪法学辞书》当中对结社自由的定义是:“公民为了达到某一共同的目的,可以结成固定的社团组织,进行某种社团活动的自由”。

并进而指出“结社自由包括三层含义:(1)组织社团的自由;(2)参加社团的自由;(3)享受社团成员应有的权利,包括推出某一社团的自由,为所组织或参加的社团的存在和发展自由地工作。

[6]但是,我们国家有的学者偏偏将结社自由定义为:个人为保护其政治、经济、文化、民主等权利,或为其他共同目的而在长时期内自愿地结合在一起,并通过自身活动有组织地表达意愿的一种权利。

[7]这位学者意在强调结社自由的表达自由的属性,我觉得有削足适履之嫌。

固然可以说结社的目标之一也在于表达意愿,但结社终归不是要结成“新闻社”,而是结成一个有组织、有纲领、有行动能力的社会团体(包括政党)。

从国家社会关系理论出发,结社活动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中介,从这点上讲,结社活动与政党活动并无区别,或者说政党活动的自由正是结社活动的具体体现。

[8]众所周知,现代政党的作用与任务,远远不止“有组织地表达意愿”这一项,而更多的是通过影响舆论来左右公共政策,甚而通过选举直接参与国家管理。

由此可见,结社自由还是划归政治自由权利来表述较为合适。

国际上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宪法和相关文件一般都是把表达自由条款和结社自由条款分开规定的。

例如,《德国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分别在不同的条文当中分别规定了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

二、宪法第35条等于政治自由?国内学者一般都惯于把宪法第35条所规定的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归结为政治自由,更有甚者直接把政治自由等同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有影响的几本宪法学教材和著作,例如许崇德教授主编的《中国宪法》、何华辉教授的《比较宪法学》,基本上都持这样一种观点。

这种观点似乎也正与我国宪法文本的逻辑结构相吻合。

然而,我们决不能因此而把问题看得过于简单。

一般来说,表达自由的意义在于防止政府或者其他人干涉自由的表达,本质上是一种消极性、防御性的权利。

而常见的如选举权这样的政治权利,其内涵是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本质上是一种积极性、肯定性的权利。

这种直接的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自由权利行使的结果可以直接生成国家权力并影响国家权力的运作,而公民的表达自由仅仅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必要条件。

也就是说,享有并实现了表达自由并不一定就享有了真正的政治自由权利。

因此,一定程度上表达自由可以算作广义的政治自由的内容,但却不是其实质的、核心的部分,而只是实现真正的政治自由权利的必不可少的基础条件。

有人把表达自由视为民主政治的核心和基石,在我看来说是“基石”还可以,因为政治自由的核心内容的实现离不开表达自由,但要说是“核心”就太夸大其词了,民主政治的核心只能是狭义的“政治权利”。

据此,我们不应把二者混淆起来,不能把表达自由简单的归结为政治自由。

在表达自由内部,往往又分为“政治性表达”和“非政治性表达”。

欧洲大陆各国“将集会分为政谈集会与非政谈集会”[9],言论一般也分为政治性言论和非政治性言论,这样分类的目的在于对政治性表达适用特别法规定以加强管制。

而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中一般不作此分类,无论政治性表达和非政治性表达都一律适用普通法。

然而在理论上英美国家还是有政治性表达和非政治性表达的区分,并且把政治性表达自由视为表达自由的核心,进而主张对此种自由加以绝对保护,而非政治性表达则“不必受到绝对保护,只给与正当程序条款规定的一般保护”。

[10]应该说在历史上表达自由的提出以及转化为宪法权利,确实是肇端于对政治性表达的争取,表达自由首先意味着政治性表达必须自由。

但是,非政治性表达的作用和地位也是不容低估的,甚至可以说“非政治表达是基础,是前提,政治性表达是保障,二者缺一不可”。

[11]因此,任何国家宪法在保障政治表达自由的同时,必须对非政治表达自由也给予同样的保障。

另外,之所以不宜将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简单归结为政治自由,其原因还在于为了更加严密地保护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不受侵犯。

有学者认为“表达自由的泛政治化,易使专制者或受错误思想意识支配的领导人打着‘政治’的幌子压制或剥夺公民自由。

”[12]基于这样的考虑,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不应仅被理解为对政治表达自由的保护,非政治性的表达与结社行为同样应受保护。

但是刑法第54条所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按照“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名称来看,立法本意仅在于剥夺罪犯的政治权利,也就是说其剥夺的只是政治性的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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