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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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宪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正在进行,全市共有1000多名选民参加投票。

在选举过程中,甲、乙两名候选人因得票数接近,甲候选人的得票数略高于乙候选人,因此甲候选人当选为该市人大代表。

乙候选人及其支持者对选举结果提出质疑,认为选举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要求重新选举。

市选举委员会接到申诉后,经调查核实,发现选举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于是决定重新选举。

二、案件分析(一)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宪法法律问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选举人大代表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有权依法参加选举,选举过程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2. 选举法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规定了选举的基本原则、程序和保障措施。

本案中,选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违反了选举法的相关规定。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选举过程中是否存在舞弊行为乙候选人及其支持者认为选举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导致选举结果不公。

市选举委员会调查发现,选举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如部分选民被非法拉票、部分选票被篡改等。

2. 重新选举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规定,选举结果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

但在本案中,市选举委员会认为选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影响选举结果的公正性,因此决定重新选举。

三、案例分析(一)选举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1. 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表现根据市选举委员会的调查结果,选举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纪行为:(1)部分选民被非法拉票,违反了选举法关于不得进行拉票、赠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2)部分选票被篡改,影响了选举结果的公正性;(3)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2. 舞弊行为对选举结果的影响由于选举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导致甲候选人当选为人大代表。

乙候选人及其支持者认为选举结果不公,要求重新选举。

(二)重新选举的合法性1. 重新选举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规定,选举结果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

关于法律宪法的案例分析(3篇)

关于法律宪法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居民。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关系,双方住宅相邻。

2019年3月,被告李四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原告住宅的围墙,导致原告住宅暴露在公共道路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住宅权。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恢复原状,但被告拒绝履行。

无奈之下,原告张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四恢复围墙原状,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李四是否侵犯了原告张三的宪法规定公民住宅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住宅权,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宪法规定公民住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民住宅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二)被告李四是否侵犯了原告张三的住宅权在本案中,被告李四擅自拆除原告住宅的围墙,导致原告住宅暴露在公共道路上,侵犯了原告的住宅权。

具体分析如下:1. 被告李四的行为违反了宪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被告李四擅自拆除原告住宅围墙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入公民住宅,侵犯了原告的宪法规定公民住宅权。

2. 被告李四的行为违反了相邻关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被告李四擅自拆除原告住宅围墙的行为,破坏了原告住宅的完整性,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了不便,违反了相邻关系的规定。

(三)被告李四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 恢复原状。

被告李四应当恢复原告住宅围墙原状,确保原告住宅不受侵犯。

2. 赔偿损失。

被告李四应当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拆除围墙的费用、维修费用以及原告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四擅自拆除原告住宅围墙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宪法规定公民住宅权,违反了相邻关系的规定。

案例分析法律宪法法规(3篇)

案例分析法律宪法法规(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公民权利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在众多案例中,宪法法规在维护公民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以一起涉及宪法法规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宪法法规在维护公民权利中的重要作用。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某市居民张某,因房屋质量问题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未果。

在无奈之下,张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开发商以张某未履行合同约定为由,主张自己无过错。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判决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张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2. 开发商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三、案例分析(一)宪法法规在维护公民权利中的重要作用1. 宪法法规是维护公民权利的基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张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提起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充分说明了宪法法规在维护公民权利中的基础性作用。

2. 宪法法规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宪法法规明确了公民的权利范围,为公民提供了实现权利的法律依据。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保障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这体现了宪法法规在保障公民权利实现中的重要作用。

3. 宪法法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宪法法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宪法法规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

(二)案例分析1. 张某的诉讼请求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张某与开发商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开发商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张某的诉讼请求成立。

2. 开发商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关于宪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宪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某知名网络博主,因其所发表的言论涉嫌诽谤某知名企业家,被该企业家诉至法院。

甲辩称其言论系基于宪法第35条所赋予的言论自由,且其言论未对他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宪法第35条关于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进行了深入分析。

二、案件事实甲在其微博上发表了以下言论:“某某企业家,曾经是商界的楷模,如今却涉嫌贪污腐败,真是令人惋惜。

”该言论一出,立即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某知名企业家认为甲的言论对其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的言论是否属于宪法第35条所规定的言论自由,以及法院是否应当对甲的言论进行限制。

四、法律分析1. 宪法第35条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该条款确立了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2. 言论自由的限制虽然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无限制地发表言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的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因此,在以下情况下,言论自由受到限制:(1)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言论;(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言论;(4)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的言论;(5)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言论。

3. 本案中甲的言论是否属于言论自由的限制在本案中,甲的言论涉嫌诽谤某知名企业家,可能构成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言论。

根据上述法律分析,甲的言论属于言论自由的限制。

4. 法院是否应当对甲的言论进行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然而,在行使言论自由的过程中,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甲的言论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因此法院应当对甲的言论进行限制。

宪法真实案例故事和解析

宪法真实案例故事和解析

宪法真实案例故事和解析宪法真实案例故事和解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规范国家机构行使职权、公民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在实际运用中,宪法的具体实施需要符合实际情况,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

本文将通过真实案例,介绍宪法实施中的一些案例,深入解析宪法中的规定,探讨如何更好地推进宪法的实施。

一、案例介绍1.案例1:某市政府工作人员涉嫌违法收取费用某市政府工作人员李某,因涉嫌违法收取费用被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非法歧视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

国家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在公共场所非法歧视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

”最终,法院判定李某犯有违法收费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2.案例2:某公司员工劳动纠纷某公司员工张某,因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纠纷,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仲裁部门认为,张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公司的劳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劳动权利和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最终,仲裁部门判定张某获得赔偿人民币十万元。

二、案例分析1.案例1中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非法歧视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

国家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在公共场所非法歧视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

”该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也体现了平等原则。

在实践中,如果政府或公司工作人员涉嫌违法收取费用,或存在歧视行为,均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案例2中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劳动权利和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该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也体现了国家对于劳动的管理和保障。

在实践中,如果公司存在劳动纠纷,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于宪法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宪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25岁,某网络论坛注册用户。

被告李四,男,30岁,某网络论坛注册用户。

2019年6月,张三在论坛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我国宪法保障下的言论自由》的帖子,对宪法中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进行了阐述。

同年7月,李四在论坛上发表了题为《张三的无知言论》的帖子,对张三的言论进行了攻击,称其“胡言乱语”,并质疑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合理性。

张三认为李四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李四是否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2.宪法是否赋予公民绝对的言论自由。

三、法院判决1.关于李四是否侵犯张三的名誉权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中,李四在论坛上对张三的言论进行攻击,称其“胡言乱语”,并质疑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合理性,其行为具有侮辱性质,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

2.关于宪法是否赋予公民绝对的言论自由法院认为,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但并非绝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因此,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进行诽谤,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宪法保障下的言论自由问题,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法院以宪法为依据,对李四的行为进行了认定,体现了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

2.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并非无限制。

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保护。

宪法法律条文现实案例(3篇)

宪法法律条文现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宪法法律在维护公民权益、规范社会行为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以一起因宪法法律条文引发的现实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宪法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8年,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因宪法法律条文引发的纠纷。

张某与邻居李某因房屋产权问题产生纠纷,张某认为李某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的规定,判决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三、案例分析1. 宪法法律条文的应用在本案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认定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这充分体现了宪法法律条文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具有普遍性和指导性,对于维护公民权益、规范社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2. 宪法法律条文的指导作用宪法法律条文不仅具有现实的法律效力,还具有指导作用。

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以宪法法律条文为指导,依法保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这表明,宪法法律条文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 宪法法律条文的普及与宣传本案的发生,也反映出宪法法律条文的普及与宣传亟待加强。

在我国,宪法法律条文虽然被广泛宣传,但仍有部分公民对宪法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在现实生活中无法有效运用宪法法律条文维护自身权益。

因此,加强宪法法律条文的普及与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四、案例启示1. 宪法法律条文是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武器。

公民在遇到侵权行为时,应学会运用宪法法律条文维护自身权益。

2. 宪法法律条文具有普遍性和指导性,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宪法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宪法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某市某区某社区居民王某,因不服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认为征收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委托律师李某代理其诉讼事务。

以下是该案件的详细情况。

二、案件事实1. 王某系某市某区某社区居民,拥有该区某地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

2. 2019年,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征收王某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作出征收决定。

3. 王某不服该征收决定,认为征收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委托律师李某代理其诉讼事务。

5.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争议焦点1. 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王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3. 法院应如何判决?四、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五、案例分析1. 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在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征收王某的土地使用权,并作出征收决定。

然而,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还需进一步分析。

首先,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进行公告,并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

在本案中,王某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并未收到公告,也未听取其意见。

因此,征收决定在程序上存在瑕疵。

其次,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公共利益需要;(二)无其他途径解决问题;(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宪法法律宣传小案例分析(3篇)

宪法法律宣传小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宪法和法律宣传成为提高全民法治意识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各地纷纷开展宪法法律宣传活动,旨在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宪法法律宣传小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宪法法律宣传的意义、方法及效果。

二、案例描述某市某社区开展了一次宪法法律宣传活动,活动主题为“宪法在我心中”。

活动前夕,社区工作人员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海报等形式,在小区内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氛围。

活动当天,社区邀请了当地法律专家为居民进行宪法知识讲座,同时还设置了法律咨询台,为居民解答法律问题。

活动过程中,居民们积极参与,认真聆听讲座,踊跃提问。

法律专家针对居民关心的热点问题,如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权益等,进行了详细解答。

在法律咨询台前,居民们纷纷咨询自己遇到的法律难题,得到了专业人士的耐心解答。

三、案例分析1. 宪法法律宣传的意义宪法法律宣传对于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宪法法律宣传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让公民了解国家的根本法,增强法治观念。

其次,宪法法律宣传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使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宪法法律宣传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宪法法律宣传的方法(1)多渠道宣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海报等形式,将宪法法律知识传递给居民。

(2)邀请专业人士:邀请法律专家为居民进行宪法知识讲座,解答居民的法律问题。

(3)设置法律咨询台: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居民的实际法律难题。

(4)利用网络平台: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宪法法律知识,扩大宣传范围。

3. 宪法法律宣传的效果通过本次宪法法律宣传活动,居民们对宪法和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法治观念得到了增强。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居民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活动后,居民们表示在日常生活中会更加注重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宪法案例(3篇)

法律宪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某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于2019年11月举行换届选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相关规定,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在选举过程中,发生了一起选举纠纷案件。

甲、乙、丙、丁四人是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甲、乙、丙、丁分别属于不同的政治派别。

在选举过程中,甲、乙、丙、丁四人在各自选区积极竞选,得到了广大选民的支持。

在选举投票日,选民们按照规定投票,甲、乙、丙、丁四人分别获得了各自选区的选民投票。

然而,在选举结果公布后,甲、乙、丙、丁四人对于选举结果存在争议。

甲认为,乙、丙、丁在选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包括虚假宣传、拉票贿选等,严重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

乙、丙、丁则认为甲在选举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诽谤、诬告等,也侵犯了他们的选举权。

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向某市人大提出申诉,要求重新选举。

某市人大受理了甲、乙、丙、丁四人的申诉,并组成调查组对选举过程进行了调查。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丙、丁在选举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是否影响选举的公正性;2. 甲在选举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侵犯乙、丙、丁的选举权;3. 某市人大是否应重新组织选举。

三、案例分析1. 乙、丙、丁在选举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34条规定:“选民或者代表,有权向选举委员会提出关于选举问题的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应当及时调查,作出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诉人。

申诉人如果对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甲认为乙、丙、丁在选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包括虚假宣传、拉票贿选等。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乙、丙、丁在选举过程中确实存在虚假宣传、拉票贿选等违规行为,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

2. 甲在选举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甲在选举过程中存在诽谤、诬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乙、丙、丁的选举权。

案例分析法律宪法(3篇)

案例分析法律宪法(3篇)

第1篇一、引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是制定和实施其他法律的依据。

本文以一个具体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与作用。

二、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张某,因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张某在网络上发布侮辱、诽谤李某的言论。

李某发现后,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张某的言论涉及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因此对案件的处理产生了分歧。

三、案例分析1. 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所有公民和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

2. 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为其他法律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2)宪法是法律的执行保障。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职权,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3)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3. 案例中宪法的作用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张某的言论涉及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

根据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然而,这种自由并非绝对,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

(1)宪法保障了张某的言论自由。

张某在网络上发布侮辱、诽谤李某的言论,虽然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但其言论自由权仍然受到宪法保护。

(2)宪法对张某的言论自由进行了限制。

张某的言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超出了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范围。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

四、结论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是制定和实施其他法律的依据。

宪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宪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宪法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仍有部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宪法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存在误区。

为提高宪法法律素养,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宪法法律纠纷,通过分析,旨在提高人们对宪法法律的正确理解和运用。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甲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5年取得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2007年,甲公司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局审查后,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规划方案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遂不予办理。

甲公司不服,向市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

市规划局维持原决定。

甲公司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市规划局是否违法?2. 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三)案例分析1. 市规划局是否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确保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本案中,市规划局在审查甲公司提供的规划方案时,认为其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这一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可见,市规划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有权依法审查申请人的规划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可见,市规划局有权对甲公司提供的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综上所述,市规划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依法对甲公司提供的规划方案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不予批准的决定。

因此,市规划局的行为不违法。

2. 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实施宪法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实施宪法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近年来工业发展迅速,但随之而来的是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市政府于2018年制定并实施了《某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然而,《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议,尤其是关于其与宪法相关条款的冲突。

根据《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草原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而《条例》中的一些规定明显超出了《宪法》的授权范围,引发了宪法实施中的问题。

二、案例分析1. 《条例》与宪法冲突的具体表现(1)超标排放处罚过重:《条例》规定,对于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可以处以罚款甚至停产整顿。

然而,根据《宪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公民的合法财产权。

”此规定限制了企业的财产权,可能违反了宪法。

(2)公民参与权受限:《条例》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在作出重大环境决策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但并未明确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和程序。

这与《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存在冲突。

(3)地方政府越权干预:《条例》规定,市政府可以设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保护环境。

然而,根据《宪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此规定限制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权,可能违反了宪法。

2. 案例分析(1)超标排放处罚过重问题:虽然《条例》对于超标排放处罚过重,但考虑到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可以认为这是一种“合理限制”。

同时,对于此类处罚,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和抗辩,保障其合法权益。

宪法法律的案例(3篇)

宪法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

本案涉及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纠纷,通过分析该案例,旨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男,30岁,某科技公司员工。

2019年5月,甲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手机,并填写了个人信息。

不久,甲发现其个人信息被泄露,导致其收到大量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

甲遂向被告乙(某电商平台)提起诉讼,要求乙停止侵害其隐私权,赔偿损失。

被告乙辩称,甲的个人信息泄露并非因其自身原因,而是由于黑客攻击。

乙已采取了相应的技术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1. 被告乙是否侵犯了原告甲的隐私权?2. 被告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作为电商平台,在收集、使用原告甲的个人信息时,未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隐私,导致甲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问题,法院认为,被告乙在收集、使用原告甲的个人信息时,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甲的损失、乙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乙赔偿原告甲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乙侵犯了原告甲的隐私权,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被告乙在收集、使用原告甲的个人信息时,未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隐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本案中,被告乙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合理措施保护原告甲的个人信息,故法院认定其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2. 被告乙未能证明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运营的网络平台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

宪法的法律效力案例(3篇)

宪法的法律效力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绿化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市政府制定了《某市城市绿化规划》。

然而,该规划在实施过程中,与某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某市城市绿化条例》产生了冲突。

某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市政府的规划与条例不符,要求市政府立即停止实施,并重新制定规划。

市政府则认为,城市绿化规划属于行政范畴,其制定和实施应由市政府负责。

双方就此问题产生了争议。

二、案件经过1. 某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市政府的城市绿化规划与《某市城市绿化条例》不符,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市政府在城市绿化规划中,将部分绿化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这与《某市城市绿化条例》中关于绿化用地保护的规定相悖。

(2)市政府在城市绿化规划中,未充分考虑市民意见,未按照《某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

(3)市政府在城市绿化规划中,未充分履行职责,对绿化项目的实施和监管不到位。

2. 市政府则认为,城市绿化规划属于行政范畴,其制定和实施应由市政府负责。

市政府在制定城市绿化规划时,已充分考虑了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程序进行了公示和征求意见。

市政府的城市绿化规划是合法有效的。

三、案件审理1. 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市政府的城市绿化规划文件、某市城市绿化条例、市民意见反馈等。

3. 法院认为,某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某市城市绿化条例》是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具有法律效力。

市政府的城市绿化规划作为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某市人民代表大会对市政府的城市绿化规划有监督权。

4. 法院认为,市政府在城市绿化规划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严格按照《某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保护绿化用地。

(2)未充分履行职责,对绿化项目的实施和监管不到位。

宪法法律_案例分析(3篇)

宪法法律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自1954年颁布以来,经过多次修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颁布实施。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本文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例,分析一起宪法法律案例。

二、案例简介某市A县B镇C村,村民李某在2019年1月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在本村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

然而,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李某与当地政府就补偿款问题产生纠纷。

李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政府应当依法给予合理的补偿。

但当地政府则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李某的补偿款应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土地补偿款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2. 法理分析(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本案中,李某的土地补偿款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李某的土地属于其合法的私有财产,依法应受保护。

其次,当地政府依法对李某的土地进行征收,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关于补偿标准,虽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但应确保补偿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3.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土地补偿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

宪法分析法律案例(3篇)

宪法分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化名)与李四(化名)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一套房屋出租给李四,租期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李四按时支付了租金。

然而,在租期即将结束时,李四突然要求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剩余租金。

张三认为李四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将李四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张三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条款,要求法院依据宪法精神审理此案。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四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以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应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

三、宪法分析1. 宪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宪法第四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公民的财产权。

张三的房屋租赁权属于其财产权,依法受到保护。

2. 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根据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张三的房屋租赁权是其合法的私有财产,依法受到保护。

李四在合同期限内,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侵犯了张三的财产权。

3. 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本案中,张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受到任何侵犯。

李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租金,损害了张三的人格尊严。

根据宪法第三十八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李四的行为违反了宪法规定。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李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侵犯了张三的财产权。

同时,李四的行为也损害了张三的人格尊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李四支付张三剩余租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案例及法律条款(3篇)

宪法案例及法律条款(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在未经依法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征收某村集体土地用于商业开发。

该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三、案例解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

2. 法院审理过程(1)一审法院认为,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依法进行程序性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同时,该行为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关于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

(2)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依法进行程序性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该行为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关于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

据此,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3. 案件结论本案中,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依法进行程序性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人民政府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行政,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判决对于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案例(3篇)

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系某市某区某村村民。

2015年,某市市政府决定在该村征收土地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张某所在村部分村民对征收补偿方案存在异议,经多次协商未果。

2016年,市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对张某所在的村庄进行征收。

张某不服,认为征收补偿决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三、案件审理过程某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真审查了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听取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并对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取证。

四、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认为,市政府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依法进行了公示、听证等程序,充分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征收补偿决定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张某认为征收补偿决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支持。

综上,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 依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进行了审查,确保了判决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 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对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取证,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3. 强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某市人民法院通过依法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提醒行政机关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 提高司法公信力。

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维护了宪法法律权威,提高了司法公信力,有利于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良好形象。

六、启示与借鉴本案对今后的司法实践具有以下启示与借鉴意义:1. 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确保司法公正。

宪法法律小案例(3篇)

宪法法律小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享有住宅权。

住宅权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居住在自己房屋内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公民住宅权受到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公民住宅权保护案例。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8年5月,李某在某市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在办理入住手续后,李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向开发商提出维修要求。

然而,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维修义务。

李某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但未得到有效解决。

2019年1月,李某再次向开发商提出维修要求,并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其房屋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的损失。

此时,开发商态度强硬,不仅拒绝维修,还强行将李某的物品搬离房屋,并将房屋强行收回。

李某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侵犯了其住宅权,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立即停止侵犯其住宅权,并赔偿因其房屋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的损失。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庭审中,原告李某提供了购房合同、维修记录、消费者协会投诉记录等证据,证明其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拒绝履行维修义务,且强行将原告的物品搬离房屋。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李某的房屋质量问题系因原告使用不当所致,并非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

此外,被告认为,其收回房屋是经过原告同意的,且在收回房屋过程中,并未对原告的物品造成损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公民的住宅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原告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收回房屋,侵犯了原告李某的住宅权。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开发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系原告使用不当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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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涉黄人员当街示众,评析警察的做法11月30日《南方都市报》报道,29日下午,深圳市福田区警方召开两场公开处理大会,对近期“扫黄”专项行动中抓获的100名涉嫌操纵、容留、强迫妇女卖淫,路边招嫖卖淫嫖娼,派发色情卡片等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公开处理。

在沙嘴社区公处现场,有千余名当地群众前来观看,50名涉黄人员被全副武装的民警押解到现场后,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长宣布处罚决定。

人权这一概念,从观念上的普及、法律上的界定,国内范围中,1991年我国发表了第一个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2004年《宪法》第33条庄严写上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明确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

”尽管该公约迄今对我国尚未生效、不能直接适用其规定,但结合我国积极构建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努力进程,特别是基于《宪法》中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规定,秉持基本人权理念,毫无疑问,我们应积极在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该规范在福田警方的举措中,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被强制带到公开场合,仅以口罩半遮面,且当众宣布对其的处理决定,不能不说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侵犯。

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界定,绝大多数涉黄人员仅涉嫌违法,只须接受行政处罚,而只有极少数人涉嫌犯罪,应受到刑罚制裁;根据福田警方公布的数字,涉黄人员中刑事拘留17人,行政拘留142人,也证实了绝大多数人仅是轻微违法,并非触犯刑律。

而依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的是“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不管其是违法还是犯罪,不管其被判处刑罚的种类和期限,换言之,即使是死刑犯,其得到人道及尊重人格待遇的权利也不容剥夺。

福田警方的公开处理,在目前的执法司法实践中绝非个例,在各类“严厉打击”、“专项行动”中的“公开处理”、“公捕”、“公判”中,人们不难窥见运动式执法不自觉地对法律原则和法制精神的某种程度的背离。

大学生旷课,有权力??请评析一、大学生旷课是一种越轨行为所谓越轨是指:违反重要的社会规范的行为。

亦称离轨行为或偏离行为。

当然,这种行为是属于不适当行为类型。

指违反特定场合的特定管理规则,但对社会并无重要损害的行为。

此种行为虽会引起众人的不满,但通常不会受到正式惩罚。

也就是说,对于越轨,是几乎所有人都会有的经历,虽然这种经历有故意和无意以及情节轻重的区分。

大学生旷课可以说是一种普遍的校园现象,这种行为违反了学生守则和课堂秩序,因此属于越轨行为。

在学校,作为一名学生所希望的是,学生的创造力和个性得到发展,老师激励学生追求知识,帮助学生形成批判的思考方式,学生的潜力得到充分的发挥。

在这里,进步的教育工作者成功地创造了一个开放的、多样化的教学环境。

它鼓励创造力、好奇心和求知欲,学习进度和课程结构也富有个性。

如果学生与老师之间的互动,学校的环境都能向着这些方向改造好,那学生旷课的几率也会大大减少。

相信每一位有理性的大学生都会把学习放在第一位,对于逃课,当然不被提倡,但本人也不反对,关键是逃的是什么课,什么课该逃什么课不该逃,有应该的理性的认识。

所以我觉得,对于大学的旷课现象,分析利大还是弊大的问题,关键还是要看旷课。

齐玉岺师案案例分析在本案中,齐玉苓被陈晓琪等被告侵犯的权利包括姓名权、受教育权和劳动就业权,但实际上她受到侵犯的主要受教育权,侵犯姓名权只是侵犯受教育权的手段,对劳动就业权的侵犯也只是侵犯教育权的后果。

如果公民的受教育权不能获得直接的宪法救济,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司法救济途径予以实现。

(1)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可见,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受到国家公权力保护的宪法权利。

同时,受教育权也是公民的一项具有私法意义的民事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明确规定,而只能将其视为对传统民法中民事主体人格权的隐含权。

然而,我国现行教育法第8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公民的受教育权一旦遭受侵犯是可以获得民事法律方面的救济的。

(2)至于受教育权遭受侵犯如何救济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也没有明确规定。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运用民法理论,将公民受教育权理解为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人身自由权,用保护人格利益的方式来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并通过司法解释性的批复,明确指出了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来侵犯公民受教育的宪法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为该案的终审裁决提供了依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宪法第46条确认侵权者的行为不合法,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和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相关规定作出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终审判决,使这一具有宪法性争议的权利纠纷案件得到比较合理的解决。

当然,如果权利的其他救济途径没有被用尽,此类权利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行政申诉或民间调解和和解的诉讼与非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乙肝就业歧视案就本案而言,涉及到乙肝人群的三项宪法权利。

一是平等权,每个人生而平等,生而自由,这是联合国人权宣言的第一条。

按照《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平等的反面就是歧视,歧视,就是社会对待一个人的态度不是根据他的行为,而是根据他的身份。

在这个案件中,法律根据张某隶属于某一个群体(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不是根据张某的工作能力和个人表现,去剥夺他的考核资格。

这就是歧视,是对整个乙肝病毒携带者群体在报考公务员时的歧视。

歧视一个人的后果是什么,就是你从今后再怎么努力都没有用。

因为你的某一种身份(血缘、籍贯、身高、疾病)可能是与生俱来的,是与你的自由意志和个人奋斗无关的。

而歧视的意思,就是否定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和个人奋斗。

因此歧视在本质上是一种令人绝望的力量。

二是政治权利,在公务员录用制度上对乙肝携带者进行歧视,不仅与公民在劳动就业时的平等权有关,还侵犯了乙肝人群的政治权利。

因为担任公务员不仅意味着就业,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

《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冯天浩 21:31:13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担任公职,这不仅是对原告私权利的侵害,更是对他的公权利的褫夺。

三是人格和隐私权,《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权包括隐私权,什么是隐私,凡是个人不愿公开而又不会因此对公众利益造成伤害的个人信息,就叫个人隐私。

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是乙肝患者,严格说他们并不是病人。

它的传染性是极其微弱的。

身体健康情况是一个人的隐私,在每个公民入学、就业、报考公职时强制性进行乙肝“二对半”体检,这是对每个公民人格和隐私权的侵犯。

这一侵权不仅针对查出有乙肝病毒的人群,也针对没有查出乙肝病毒的人群。

就像非法搜身,不管有没有搜出什么,都是对人格的侮辱和对隐私的侵犯。

“河南种子条例”案本案件引发之问题实际上远不是谁对谁错的争论,而是一系列的深层次上的制度合理性问题的思考。

问题之一,法官在第一线判案,而制度上没有给法官充分的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的权力。

一是法律的最终解释权不在法院;二是法律适用冲突的决断权不在法院。

这样,给法院审判带来的困难是法院的终审判决可能不是终局的,因为它对法律的解释可能是错误的,而最终被立法机关纠正。

如果审判中遇到法律法规相冲突时,法官按制度只能中止审判,而将冲突的法规提交有权机关裁决。

而这个裁决机关最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而常委会2个月开一次只有5-7天的会期,所以,依此制度运行,很多案件无法审判,要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规合法性的裁决。

现在之所以没有出现这种状况,是因为法官很大程度上回避了这个矛盾,有选择地适用一种法律,有时有抵触的法规也适用,一般也没有人追究。

但是,随着法治的深入发展,类似本案的矛盾会越来越多地暴露出来。

我们这一制度的不适应性更加突出,法官权力分离现象的改革将越来越迫切。

问题之二,这一问题再次提出了法官是国家的法官还是地方的法官的问题。

从这一矛盾冲突导致的结果看,在没有国家违宪审查机制的情况下,现行法官任免体制使法官只能是地方性化的。

在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冲突的情况下,“明智”的法官选择优先适用地方法规更安全。

但从我国的法律理论性质上,所有法官都是国家的法官,他们头顶国徽都是以国家的法律名义在审判。

随着法制的发展,这一理论上的国家法官与制度设置上的地方性法官的矛盾将更突出。

问题之三,随着人大的地位提高和作用的加强,人大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问题将更突出。

需要对行使权力的界限和程序提出更明确的要求。

此案给人们的担心是人大的权力滥用、不慎用也可能成为现实了。

地方人大可能利用法律上的权力优势不适当地干预一些事情;再说,一些地方人大行使权力的行政化和权力机关化也是个问题。

问题之四,此案更迫切地呼唤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像此案是一个十分明显的需要进行违宪审查的争议,如果我们还是视而不见,全国人大的立法和法制统一将会受到严重影响,也影响宪法的权威。

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不能有作为,而立法机关又不去作为,一些违宪违法的法规就会得不到纠正。

同样这种状况对执法者也是一种伤害。

法制越活跃,法律冲突会越多,它对宪法和法制的损害就越严重。

因为它涉及对宪法法治的信念和信心问题身高就业歧视案近代宪法将平等、自由和财产作为最重要的三大基本人权予以确认。

1776年,作为美国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独立宣言》揭开了基本人员保护的宪法原则,而其中的“平等权”即被视为一切基本人权之基础。

《独立宣言》宣布,所有国民不论男女、种族、宗教,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后自由权利和其他权利之保障,始得普遍与彻底。

1789年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亦确认平等权为基本人权的第一项内容,第1条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法国宪法第6条规定:实质上是指“任何人不分种族、哲学或宗教信仰、政治信念,皆不能被排斥在某一职业之外,或被剥夺某一权利,任何表明具有这种排斥性的法律都将违背《人权宣言》中的原则”在法国人权宣言和宪法以后,欧洲大陆各国制定的宪法,都明确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近代宪法基本原则,将平等作为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予以保障。

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平等权被置于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首要位置,这表明“平等权在宪法上主要是作为一种基本权利而存在的,但它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

它不但通过民族平等、男女平等、而且还广泛地通过政治平等权、社会经济平等权以及其他具体的基本权利来体现其作为一种基本权利上的具体内容,为此是一种原理(原则)性的、概括性的基本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平等权要求国家权力平等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并平等地要求公民履行法律义务,不得在法律上对公民进行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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