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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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综合素质评价

山东省临沂市综合素质评价

山东省临沂市综合素质评价“基础信息”记录学生入学时的基本情况,包括学生基本信息、监护人信息、入学信息、其他学籍信息等。

“身体素质发展状况”包括身体基础素质和体质健康测试两部分,是基础性发展目标的一项内容,为体现健康第一的原则和便于记录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而单列。

体质健康测试项目和评分标准依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执行。

“学科学习目标评价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记录学生在各学科学习目标以及基础性发展目标两个方面的内容,分学期评价和毕业总评两部分进行记录。

“班主任评语”由班主任于每学期末根据学生本学期的综合表现作出。

“综合实践活动项目评价”记录学生在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等项目中所研究(或参与)的研究性课题(或项目)名称及评价等级。

“突出表现或标志性成果”记录学生在校期间的突出表现或标志性成果,最多填写5项。

包括:1.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方面的突出表现;2.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科竞赛获奖或排名情况,科技制作与科技发明被认可或获奖情况;3.参加校外社会实践、社会教育和研究性学习的成果;4.在公开出版的报刊、书籍上发表作品情况;5.参加县级以上文艺会演、艺术评选、艺术考级、运动会获奖或排名情况等。

“综合评价”包括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毕业总评和综合评语两部分。

其中,学生自我综合评语由学生本人填写,主要填写学生本人初中生活的经历与体会;班主任综合评语,由班主任根据学生初中阶段的总体表现,经过班级评价工作小组的集体评议,客观、公正、准确地对学生初中阶段的综合素质发展情况写出整体描述性评语,重点突出学生的发展特点和发展潜能,既要充分反映学生的优点和进步,又不回避学生的缺点和问题。

评语要具体,反映学生特点,不能千人一面,要充分体现对学生的关爱和对其健康发展的期盼,体现激励性,反映其进步和发展状况。

“附录”主要为学生重要成长记录提供原始证据,比如荣誉证书的原件,作品类成果的原始作品等。

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

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

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指对大学生在学校期间所展现的学业成绩、专业能力、科研创新、实践实习、社会服务、团队合作、领导能力、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旨在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其综合素质,为其未来的职业发展和社会参与提供有力支持。

二、评价指标1. 学业成绩评价学业成绩评价是对大学生在各门课程中所取得的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包括平均绩点、学分修满情况、学科竞赛获奖等。

学业成绩评价应当客观公正,充分体现学生的学术能力和学习态度。

2. 专业能力评价专业能力评价是对大学生在所学专业领域中所展现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评价。

评价指标可以包括专业课程成绩、实验报告、实习实训表现、项目研究等。

专业能力评价应当与所学专业的要求相符,能够准确反映学生在该领域中的能力水平。

3. 科研创新评价科研创新评价是对大学生在科研项目中所展现的创新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进行评价。

评价指标可以包括科研项目的完成情况、科研论文的发表情况、科研成果的获奖情况等。

科研创新评价应当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研活动,培养其创新思维和科学精神。

4. 实践实习评价实践实习评价是对大学生在实践实习活动中所展现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实践经验进行评价。

评价指标可以包括实践报告、实践成果、实践表现等。

实践实习评价应当注重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5. 社会服务评价社会服务评价是对大学生在社会服务活动中所展现的社会责任感和公益精神进行评价。

评价指标可以包括社会服务项目的参与情况、社会服务成果的评估等。

社会服务评价应当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培养其社会责任感和公益意识。

6. 团队合作评价团队合作评价是对大学生在团队合作项目中所展现的团队协作能力和沟通合作能力进行评价。

评价指标可以包括团队项目的完成情况、团队合作表现等。

团队合作评价应当注重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和领导能力。

7. 领导能力评价领导能力评价是对大学生在组织管理活动中所展现的领导才能和组织能力进行评价。

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促进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协调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值确定办法<一>、测评的基本要素测评的基本要素包括德育素质、智育素质、综合加分三个部分,各项权重分别为20%、60%、20%。

1、德育素质评分标准(100分)①思想道德(60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重大政治原则和政治方向上与党中央、学校党委、学院总支保持高度一致,给予基础分60分。

②日常表现分(0—25)具体评分标准各系自定。

积极参加学院、系、班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集体活动指升旗仪式、班会、学工部团委要求参加的各类活动),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教学活动者,给予日常表现分25分。

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没有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学活动者,辅导员或学生管理部门可通过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减分。

每次旷课的减分权限为3分以内(含3分),减分直至日常表现分为0分止,此项由辅导员进行打分。

③德育素质加分(0—15分)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助残助困及参加校内外有影响的大型活动中表现突出者,有政府部门、学院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统一下发表彰通报的予以加分。

大学生在行为养成等方面表现突出,所在寝室被评为“卫生寝室”、“文明寝室”等称号的,寝室成员每人加5--10分(以学院通报为准)。

④本学年基本素质平均分达不到80分者和本学年度受纪录处分的学生,不能参加本学年各种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评选。

2、学习成绩(100分)①学生学年度成绩以学分加权平均分计算:Σ(课程成绩×课程学分)A= ×60%Σ课程学分三、综合加分标准(100分)1、学生干部职务加分:学生干部必须任职满一学期才能进行加分,按照学生干部考核办法由学工部、团委对院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进行打分,各系学工办对系学生分会、团总支学生干部进行打分,各辅导员注:①学生干部兼职的不重复加分,只取最高职务加分。

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

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

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大学生在学习、科研、创新、实践等方面综合能力的评价体系。

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评价程序和标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

一、评价范围1.1 评价对象: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1.2 评价内容:学业成绩、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综合素质。

1.3 评价标准:根据学生不同年级、专业和实际情况确定评价标准,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二、评价程序2.1 制定评价计划:学校应制定每学年的评价计划,明确评价时间、评价方式和评价标准。

2.2 采集评价材料:学生需提交学业成绩单、科研成果、创新项目、实践报告等评价材料。

2.3 组织评价小组:学校组织评价小组对学生进行评价,包括教师、专家和学生代表。

三、评价标准3.1 学业成绩:主要包括平均学分绩点、专业排名等。

3.2 科研能力:发表论文数量、参预科研项目等。

3.3 创新能力:参加创新竞赛、获奖情况等。

3.4 实践能力:参加社会实践、实习情况等。

3.5 综合素质:包括综合素质评价表现、综合能力等。

四、评价结果4.1 等级评定:根据评价结果,学校对学生进行等级评定,包括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

4.2 评价反馈:学校应向学生及时反馈评价结果,指导学生改进不足,提高综合素质。

4.3 激励措施:学校可根据评价结果赋予奖学金、荣誉称号等激励措施,鼓励学生积极参预评价活动。

五、评价监督5.1 学校监督:学校应建立评价监督机制,确保评价公平公正。

5.2 学生监督:学生可通过评价结果申诉渠道进行监督,维护自身权益。

5.3 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可对学校评价工作进行监督,促进评价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综上所述,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对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进行评价工作,确保评价公平、公正,激励学生积极参预,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

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大学生综合素养评价实施细则一、思想品德素养〔30%〕评价内容主要评价学生一般关键行为的表现,着重表达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精神以及拼搏奉献精神、艰难创业精神、团结协作精神和老实守信精神。

关键行为有:①参加或组织各项集体活动,如班团活动、社团活动、学生会活动、学院活动和校外活动,内容包含思想政治学习、科研实践、学科竞赛、学术研究、课外创新创造、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文化艺术比赛、体育比赛等;②担任校内外各级组织的社会工作;③义务献血、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好人好事;④学生在宿舍的表现;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

表一:根底性素养加分标准〔不超过30分〕.表二:思想品德素养罚分表:二.开展能力素养〔70%〕评价内容学生本人申报,由学院认证。

主要评价学生在科技学术、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社会工作、文体竞赛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成果有:.〔1〕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班级和学院级志愿者活动、其他类别的实践活动的获奖表彰情况;〔2〕参加科研实践活动、学科竞赛、学术研究、课外创新创造等活动的获奖表彰情况;〔3〕参加文化艺术比赛、体育比赛的获奖表彰情况;〔4〕参加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的业绩。

主要考核在学院党团组织和学生会任职的学生干部、各级学生社团负责人、有关部门的学生助理和班委、团支委、寝室长等,由各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分五等:优、良、中等、合格、不合格。

团委、学生公寓治理效劳中心等学生干部任用、考核部门应在新学年开学第—周内将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学院须予以认可。

表三:开展性素养加分标准.表四:开展性素养扣分标准.三、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综合素养评定直接为不合格1、受过学院通报批判的;2、受过警告、严峻警告、记过及以上处分的;3、有违法行为的;4、其他严峻违纪行为的。

四、评价结果的处理1、综合素养评价为优秀者方可享受各级奖学金;2、综合素养评价为不合格者,不可享受助学金;3、连续两期综合素养评价为不合格者,作留级处理。

(完整版)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细则

(完整版)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细则

(完整版)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细则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细则1. 前言本细则旨在为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提供具体指导和规范,帮助学校和教育机构对大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科学评估。

本细则依据学生在研究、实践、社会参与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旨在全面了解学生的综合能力和个人发展。

2. 评价指标综合素质评价应包括以下方面的指标:2.1 学业成绩:评估学生在各学科的研究成绩和表现,包括课程成绩、考试成绩等。

2.2 实践能力:评估学生在实际操作和实践应用中的能力,包括实验技能、实经历、项目实践等。

2.3 专业知识:评估学生对所学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应用能力。

2.4 创新能力:评估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造能力,包括学术研究成果、创新项目等。

2.5 社会责任感:评估学生对社会问题的关注和积极参与能力,包括公益活动、社会服务等。

2.6 组织能力:评估学生在组织和管理方面的能力,包括团队合作、项目管理等。

2.7 沟通能力:评估学生的表达、交流和沟通能力,包括口头表达、写作能力等。

2.8 综合素质:综合评估学生在多个方面的表现,包括领导能力、团队合作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等。

3. 评价流程3.1 数据收集:学校和教育机构应通过课程成绩记录、实践经验记录、专业能力考核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收集学生信息。

3.2 评价分析:通过对学生信息的整理和分析,计算各项评价指标的得分。

3.3 综合评价:按照权重分配,将各项评价指标的得分综合计算,得出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4. 评价结果运用4.1 学生发展指导:根据评价结果,为学生提供发展建议和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提升综合素质。

4.2 选拔选拔选拔选拔选拔选拔选拔选拔选拔:评价结果可作为选拔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申请国外交流项目等的重要依据。

4.3 评优评先:评价结果可用于评选优秀学生、荣誉称号和学术奖励等。

5. 细则修订本细则的具体内容和指标可以根据实践需要进行修订,但修订过程应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和专家建议,确保细则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XXXX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大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努力造就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测评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1、综合测评是对学生综合素质公正的、全面的、规范的、科学的评价。

2、综合测评为我院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和成才提供重要导向和保证,鼓励学生在达到大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发展自己的个性和特长。

3、综合测评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记实与评议相结合、基本分和奖惩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学生的素质进行系统测评。

4、综合测评办法是各院(系)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的指导性办法。

具体操作时,各院(系)可根据不同专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同意后施行。

二、测评的步骤及方法1、学生根据自己的表现写出详细的个人小结,按测评细则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个人自测。

2、由班委、团支部组成班级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级的测评工作,审核学生个人小结和个人自测结果,对全班同学的记实分数进行公布,并对全班同学进行定性评分。

3、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班级测评情况,根据测评细则确定每个学生的最后得分,经公示无误后,将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库,打出成绩清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4、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新学年开学后第一周进行。

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定奖学金、推荐“专升本”和推荐毕业生就业的重要依据。

三、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综合测评设立思想品德、专业素质、身心素质三个一级指标,其中“思想品德”和“身心素质”由“记实”和“评议”综合得出,“专业素质”依据必修课、选修课考试(考查)成绩及科技文化创新成绩计算得出。

综合测评成绩 = 思想品德成绩×30% + 专业素质成绩×60%+身心素质成绩×10%(最高分不得超过100分)(一)“思想品德”素质测评“思想品德”素质测评采取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测评成绩分别占记实和评议部分的50%。

大学学生素质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大学学生素质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大学学生素质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校政学[2012]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根据《髙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四项基本素质,即:思想品德素质、业务素质、人文素质和身心素质。

各项基本素质评分满分为100分。

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总得分=思想品德素质(占15% ) +业务素质(占65% ) +人文素质(占10% ) +身心素质(占10%)。

v第三条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的总得分和分项得分作为奖励、排序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专科学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测评程序第五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于每学期初1-3周内进行。

第六条每位学生必须按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进行总结和自评,提供加减分的原始材料,并向全班同学汇报。

第七条在辅导员的组织下,各班成立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小组人数至少为班级总人数的1/3),由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组成,主要任务是:核对、修正、计算、统计各项得分,填写表格并签名。

第八条辅导员负责全面复审测评结果,无异议后签字送交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留存。

第九条学皖应定期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总得分进行排序。

综合素质测评评分表由学院保存至学生毕业。

第三章评分办法第十条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分项评分由基础分、加分、减分三项构成。

第十一条思想品德素质评分(一)学生能够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基础分为65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思想品德素质评分中给予加分1.大力支持校、学院的各项工作,被评为校级先进个人的加5分;被评为市级先进个人的加10分;被评为省部级以上先进个人的加15分。

2.学生干部(含宿舍管理干部)加分应根据群众评议分别加0-10分。

3.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表现突出,受到校级表彰的加3分;受到—级表彰的加5分;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加10分。

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

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

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指对大学生在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的综合能力进行评估和考核的一项工作。

为了更好地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制定和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具有重要意义。

二、评价目标1. 全面评价大学生的学科知识水平、科研能力、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综合素质;2. 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人才;3. 为大学生提供个性化发展的机会,激发他们的学习动力和创造力。

三、评价内容1. 学科知识水平评价:对大学生在各门学科的学习成绩、学科竞赛成绩等进行评估,反映其学科知识掌握情况。

2. 科研能力评价:评估大学生在科研项目中的参与度、科研成果、科研论文发表等,考察其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

3. 实践能力评价:评价大学生在社会实践、实习实训、社团活动等方面的表现,考察其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

4. 团队合作能力评价:评估大学生在团队项目中的角色扮演、协作能力、沟通能力等,反映其团队合作能力。

四、评价方式1. 综合评价: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虑学科成绩、科研成果、实践经历、团队合作能力等因素,形成综合评价结果。

2. 学分制度:将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纳入学分制度,通过积累学分的方式来体现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水平。

3. 个性化评价:根据大学生的兴趣特长和个性发展需求,提供个性化评价和发展方向,鼓励大学生在自己擅长的领域有所突破。

五、评价结果的应用1. 学业指导:根据大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其提供学业指导,制定个性化的学习计划和发展方向。

2. 就业推荐:将大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就业推荐的参考依据,帮助大学生更好地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

3. 奖励机制:设立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机制,激励大学生在各个方面全面发展,提高其综合素质水平。

六、实施机制1. 评价组织:设立由教师、学生、社会专家等组成的评价委员会,负责评价方案的制定和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临沂大学教育学院学生品行评价办法

临沂大学教育学院学生品行评价办法

临沂大学教育学院学生品行评价办法为了激励学生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学院、班级的规章,客观、公正的对学生日常行为表现进行量化评价,制定本细则。

一、 ___实施学院成立学生品行评价工作 ___小组。

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团委书记任副组长, ___员为成员,负责学院品行评价的指导、监督和审核工作。

各班成立品行评价工作小组,各班 ___员和品行评价工作小组负责具体 ___实施本班品行评价工作。

各班品行评价小组由班长、团支书、纪检委员、劳卫委员、值日组长代表、寝室长代表等6-8人组成。

评价根据其内容由相关班委负责平时记录,品行评价小组负责每周汇总一次,在班内公示,并报 ___员审核、存档。

___员会同各班品行评价小组每学期汇总排名一次,并在班内公示后,报学院团学办公室存档。

在品行评价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学生干部职务加分取消;已获奖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的,收回奖学金和撤销荣誉称号。

二、评价细则(一)评价等级学生品行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每学期学生品行基础分为80分,并在此基础上,按加、减分标准累计。

每学期品行分达到90分以上为优秀,80— ___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加分标准1、职务加分(1)学生干部根据其职责履行情况,班级学生干部(含寝室长、值日组长、学生代表)加5—10分;校、院级主要学生干部加10—15分,干事加5—10分。

班级学生干部由学生代表在 ___员的协调下,根据其工作态度及工作成绩予以 ___评议(或投票打分,取其平均值)赋分;校、院级学生干部(含干事)由学院团委、学生会、宿管会 ___ ___评议赋分。

同时是校、院或班级学生干部的不重复加分。

(2)各类社团骨干、广播室工作人员(每学期必须完成4篇校级以上稿件方可加分)等,视其工作成绩加2-5分。

校、院、班级干部又是各类社团骨干的不重复加分。

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原则

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原则

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改革学生评价体系,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明体达用”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塑造学生君子人格,引导和激励学生个性化、多样化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在大学期间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评价。

评价结果是学生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也是学生在校表现的重要支撑材料。

评价既要突出评价对象的主体性、发展性和全面性,又要注重评价实施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由11个项目组成:思想政治、文明修身、服务学生、志愿服务、创新创业、职业技能、学习态度、劳动实践、文体活动,大学自设项和学业成绩。

学业成绩项为平均学分绩点(GPA),由各大学教学办按照《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实施办法》给定;其他项目采用等级制评价,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由各大学学工办负责评定。

11项评价统计综合后,即为学生一学年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第四条评价按照各项目等级观测点(详见表一)进行。

各大学可根据本院实际适当修订每项观测点,大学自设项观测点由各大学自设。

第五条评价适用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每学年开展一次,每年9月份完成。

评价共有本人自评、班级评议和大学审核3个程序。

1.本人自评。

学生结合本人在校期间的表现,依据项目等级观测点,自主确定各项目的评价等级,填写《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详见表二),并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

2.班级评议。

班级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小组,依据班级日常考核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在学生自评的基础上进行集体评议。

评价小组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和学生代表组成,班主任担任组长,班长、团支书担任副组长,学生代表由全班同学公开推选,要求非班干部学生代表数不少于班级评议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集体评议汇总表需在班级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上交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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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引导学生成长成才,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培育具有沂蒙精神特质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指把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文明行为习惯、身心素质、创新能力、社会活动能力、文化艺术素质等方面分解成若干指标,并对各项指标实行的定量考核,根据考核成绩,将综合素质评价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综合素质评价分=基础分(60分)+思想道德素质及文明行为表现分+身心素质分+创新能力分+社会活动能力分+文化艺术素质分。

综合素质评价分列同年级、同专业、同层次前30%者为优秀,列31%—80%者为良好,列81%以后且成绩不低于60分者为合格,低于60分者为不合格。

凡本学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本学年度综合素质评价不能评为良好以上等次。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同年级、同专业、同层次为单位,评价结果作为奖学金评定、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等工作的依据,学奖评优和资助资格。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评价办法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协调各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和评价办法的制定、修改、补充、解释等工作。

各学院成立由辅导员、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素质评价执行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坚持民主、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各学院平时要做好详实的考核记录,每月公示一次有关记录。

第六条综合素质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第一学期初评,第二学期总评(毕业班于毕业前完成)。

第三章综合素质评价细则
第七条综合素质评价主要包括下列五项内容,其中因同一理由出现的加分取最高值,不重复计算;减分重复计算。

一、思想道德素质评价分为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道德及文明行为表现两方面得分之和,允许得负分。

1.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参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活动。

⑴积极参加政治理论竞赛活动,并获奖者,国家级奖记10分,省级奖记6分,市级奖记4分,校级奖记3分,未获奖者记2分。

⑵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报告、论坛、讲座、座谈会等活动者(包括团课),经执行小组评议可得1-10分。

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2分。

2.思想道德及文明行为表现
⑴爱国、爱校、爱集体、关心他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⑵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遵纪守法、无迟到、无旷课、作弊等现象。

⑶文明、诚实、守信。

⑷积极参加教室、宿舍、环境文化建设和公益劳动及卫生值日,爱护公物。

以上四项内容经执行小组评议后按1-5分赋分。

出现下列情况者给予扣分:
①受班内、学院、全校通报批评者,每次分别扣1、2、3分。

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者,每次分别扣5、10、
15、20分。

③有不文明行为、做事不诚实、不守信者,每次扣2分。

④无故不参加活动者,每次扣2分;破坏公物者,酌情扣分。

⑤无故不参加卫生值日活动者,每次扣3分;值日不认真,达不到要求者,每次扣1分。

⑥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旷课每学时扣2分,事假每学时扣1分,夜不归宿每次扣10分。

出现以下情况者给予加分:
①因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受到学院通报表扬者加2分;受到校级表扬者加4分;市级加6分;省级加8分;国家级加10分。

集体受表彰者,减半加分。

②校、院组织的义务劳动或后勤服务参加者(完成全过程),视劳动强度和时间每次加0.5-2分,但累计加分超过8分者仍按8分计算。

(学生干部和学生党员参加义务劳动或后勤服务不予加分)
二、身心素质评价分:为以下三方面得分之和。

1.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效果显著,身体健康,记2分。

2.凡积极训练、参加学校组织的重大体育比赛者(完成全过程),每次记4分。

在田径比赛中个人取得前六名者,按名次分别再加10、9、8、7、6、5分,集体奖减半加分;个人破纪录者在原基础上加5分,集体破纪录减半加分;球类比赛前3名,参赛队员分别加10、9、8分。

学院内组织的比赛按名次或等次以3—1分加分。

3.心理健康,对环境适应性强,有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并能正确处理好各方面关系(包括人际关系、学习与工作关系等)者,经执行小组评议后按最高3分赋分,否则酌情扣分。

三、创新能力评价分:为以下五方面得分之和。

1.学生每参加一次正规的创新能力训练活动记1分。

2.学生每参加一项科研活动(立项)记3分。

个人获国家、省、市、校、学院科研成果一等奖者,分别奖励20、10、8、6、4分;个人获二等奖者,分别奖励15、8、6、4、3分;个人获三等奖者,分别奖励10、6、4、3、2分。

集体奖减半加分。

3.凡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或学科竞赛活动者,每次记3分。

获国家、省、市、校、学院科技创新或学科竞赛一等奖者,分别奖励20、10、8、6、4分;获二等奖者,分别奖励15、8、6、4、2分;获三等奖者,分别奖励10、6、4、3、1分。

集体奖减半加分。

4.凡在国家、省级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者,每篇奖励20、15分;在国家、省、市、校级一般期刊发表论文者,每篇奖励15、10、8、6分。

5.获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能证书的,如: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管理师、建筑师、导游证、心理咨询师、营养师、文秘资格证等,初级奖励5分,以此为基础每提升一级加5分。

6.获得国家各类发明专利,主要成员分别奖励20分,重要参与人员分别奖励5分。

四、社会活动能力评价分:为以下三方面得分之和。

1.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各种社会考察活动者,每次加0.5-4分。

获国家、省、市、校社会实践活动调查报告一等奖者,分别奖励20、10、6、4分;获二等奖者,分别奖励15、8、4、3分;获三等奖者,分别奖励10、6、3、2分。

获国家、省、市、校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分别奖励20、10、6、4分。

学院内评定的奖励可参照以上分值适当加分。

2.获国家、省、市、校各种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者,经评议后,分别奖励组织者2-8分,参加者减半加分。

学院内评定的先进可参照以上分值计分。

3.担任校、院、班学生干部(包括宿舍舍长)、社团负责人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满一年且能履行职责者根据其工作表现和业绩后,经评议后加1-15分。

(该项不重复加分)
4.被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其他荣誉称号者国家级加20分,省级加8分,市级加6分,校级加4分,学院级加2分。

5.校级文明宿舍成员加3分;学院级文明宿舍成员加2分;卫生先进个人校级加3分,院级加2分。

五、文化艺术素质评价分为以下四方面得分之和。

1.凡积极参加文化艺术活动者,每次记1分。

2.凡参加文化艺术竞赛活动者,每次记2分。

获国家、省、市、校、院文化艺术竞赛一等奖者,分别奖励20、10、8、6、4分;获二等奖者,分别奖励15、8、6、4、2分;获三等奖者,分别奖励10、6、4、3、1分。

集体奖减半加分。

3.凡在国家、省、市、校级刊物发表文学艺术作品者,每篇分别奖励20、10、6、4分。

4.在校报发表新闻、消息、专题报道者,超过500字每篇记3分,500字以下每篇2分;在学校学生工作简报、学生工作网站发表信息者,每篇记1分;被录用的广播稿,每篇记0.5分,在学院工作简报、网站、学院内报纸刊物上发表文章者每篇记1分。

(同一稿件在多个媒体发表,只加最高分)
5.各学院学生会宣传部部长、干事每学期必须完成6分发表文章的任务,发表文章得分大于6分的部分,按上述3、4项规定加分;校报、广播站记者按发表文章加分,不加职务分。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各学院在进行评价时要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凡在评价中舞弊者,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已获奖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者,收回奖学金和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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