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环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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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环保之新环保法五细则出笼规范按日计罚

安全管理环保之新环保法五细则出笼规范按日计罚

安全管理环保之新环保法五细则出笼规范按日计罚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逐渐增强,环保法也开始趋于严格。

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我国新环保法自2015年施行以来不断完善和调整,这对企业来说是一个更高的要求和更大的压力。

为了贯彻落实新环保法,环保部门发布了新的细则,更加严格地规范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进行罚款。

本文将对新环保法五细则进行详细解析,以提供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有帮助的指导。

细则一:加强企业自查和排查新环保法明确要求企业应该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环境保护的自查和排查。

细则一强调加强企业自查和排查,重在加强事前防范和惩戒。

企业应该组织全面的自查和排查工作,督促各部门严格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自查和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处理情况,监控与记录,检查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达标等。

针对不符合标准的情况,企业应及时整改。

细则二:建立污染物排放和超标排放监控台账新环保法对污染物排放和超标排放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为了实现对这些排放进行有效管理,细则二明确要求企业建立相关的污染物排放和超标排放监控台账。

这样可以更加全面和有效地监测企业的排放情况,即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监控台账应包括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各项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超标排放的情况等。

企业应该按照规定对监控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排放达标。

细则三:执行联合惩戒制度细则三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联合监督、联合惩戒和联合处罚工作,建立健全联合惩戒制度。

该制度强调联合惩戒的重要性,即各级环保部门联合处罚,企业一处受罚,其他环保部门应基于此次处罚和事实,进一步深入调查、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排污企业执法检查工作。

此外,细则还强调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应加强合作,借助多方优势力量开展联合性行动,形成惩治污染企业的声势。

细则四:规范处罚程序和法定权力细则四着重于规范环保部门的处罚程序和法定权力,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即对于环保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有明确合法、合规的规范,目的是为了确保环保部门执法能够更有针对性、合理性和依法性,保证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时间:2014-04-24 生效时间: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法律·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起执行)

法律·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起执行)

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以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

据了解,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8件,反映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各方面修改呼声很高。

这是一次全面修改。

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新的环境保护法被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

为此,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

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2015年新环保法试题及答案

2015年新环保法试题及答案

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知识竞赛题及答案卷一 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知识竞赛模拟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1.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B )、损害担责的原则。

5条A.政府为主B.公众参与C.部门配合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A)。

57条A.举报B.检举C.报告3.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B)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4条A.停止审批B. 暂停审批C.减缓审批4.我国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每年的( C)为环境日。

12条A.4月22日B.5月31日C.6月5日5.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A)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28条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B.一切单位和个人C.各级环保部门6.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C)和有关部门备案。

47条A.国务院B.地方政府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7.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A)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56条A.建设单位B.审批单位C.监督单位8.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C)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66条A.一B.二C.三9.向已制定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B)的有关规定。

16条A.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B.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C.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0.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 ( B)65条A. 按份连带责任B.连带责任C.损害赔偿责任11.我国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 C)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

中国开始实施“史上最严”新环保法

中国开始实施“史上最严”新环保法

中国开始实施“史上最严”新环保法作者:暂无来源:《世界环境》 2016年第1期2015年1月1日起,中国开始实施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新环保法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变现状、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如新增“按日计罚”的制度,罚款数额上不封顶;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设立了环保公益诉讼制度,堪称史上最严环保法。

文/贾峰2015年1月1日起,中国开始实施被誉为“史上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

4个配套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也一起实施。

新环保法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变现状、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之变已经实施25年的原《环保法》,与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和生态文明的新理念明显不相适宜,存在主题责任不清、操作性不强、环境执法不力等问题。

与此同时,以GDP增长论英雄的粗放发展模式,导致了大气、水、土壤污染突出,威胁公众健康。

环境问题成为中国最大的民生问题,影响社会安定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如何从制度和立法层面缓解公众的环境不安全感和增进对政府的信任,平衡公众诉求与经济发展关系,探索新常态背景下的社会发展路径,已成为中国发展的重要命题。

党的十八大提出“美丽中国、永续发展”的理念,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生态文明建设成为重要的改革议题之一,并提出“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保护是为了发展,发展是为了更好的保护。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提出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

习近平同志在浙江省安吉县余村考察时首次提出:“我们过去讲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其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其中的深刻思想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高度,反映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为新法的修订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新环保法解读

新环保法解读

二、新《环保法》的亮点
强化环境保护各方的责任,倡导多元共治,是新修订环保法的最大亮点
(三)强化公民的环保义务
1、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第6条第4款: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36条:国家鼓励 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 少废弃物的产生;第38条: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 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 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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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环保法》总体框架
• 新《环保法》的修订,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 神,从我国国情出发,着重解决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 和突出问题,更新了环境保护理念,完善了环境保护基本制 度……
完善
强化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和企 业的责任;明 确公民的环保 义务;
加强农村污染 防治工作
加大了对环境 违法的处罚力 度,为公众有 序参与环境保 护提供了法治 渠道。
7、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第37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8、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第40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二、新《环保法》的亮点
强化环境保护各方的责任,倡导多元共治,是新修订环保法的最大亮点
二、新《环保法》的亮点
强化环境保护各方的责任,倡导多元共治,是新修订环保法的最大亮点
2、赋予了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强制权(第25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新环境保护法处罚标准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处罚标准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的处罚标准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也确实积累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包括环境问题。

2015年1月1日新实施的环保法对人们关心的问题给出了很多法律规定,同时新环保法的处罚标准也同时出炉。

新环保法的处罚标准主要是以下六点。

一、停建罚款停建罚款就是项目环评未批先建的企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新环保法中第61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1月1日起,未批先建项目不仅会收到严厉处罚,公安机关还将依照第63条规定,对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政府环保部门可给企业“贴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查封扣押符合《环保查封、扣押》适用6种情形:(一)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废、有放射性的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二)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非法排放、倾倒污水处理厂污泥及化工等工业污泥的;(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中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的;(六) 其他。

三、按日计罚在新环保法中第59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新环保法“亮剑” 按日计罚违法成本不再低按日计罚在国外的环境立法中“按日计罚”被广泛采用的制度,对打击企业“违法成本低”以及弥补一般性处罚威慑力不足的缺陷有很好的作用,震慑效果强。

新《环保法》全文

新《环保法》全文

新《环保法》全文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国主席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介绍

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介绍

新《环保法》的11个主要改变 六、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和环保义务 七、强化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八、提出了环境经济政策 九、强调了农村环境保护 十、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 十一、是加大了违法排污的责任
创新性针对性的立法理念 监督调查的技术手段增强 监管模式开始转型 监管手段出“硬拳” 法律责任超严厉——“最严环保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 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 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环境监督管理
•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 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 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 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监督管理来自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适用范围
•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 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 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 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 市和乡村等。
新《环境保护法》五大亮点 新举措——建立公共监测预警机制 新制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新主体——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 新标准——按日计罚无上限 新职责——明确政府管理
新《环保法》的11个主要改变 一、引入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二、确立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 三、完善了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四、明确了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五、严格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保责任

2015年环保十大事件

2015年环保十大事件

2015年环保十大事件新《环保法》正式实施【事件回顾】2015年1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

这次环保法的修订,主要包括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对雾霾等大气污染的治理和应对;明确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善行政强制措施等十二个方面。

【点评】受限于原有的法律规定,长期以来,中国环保部门的处罚力度、执法手段都相当有限,难以震慑日益猖獗的环境违法行为。

新《环境保护法》无疑给环保监管部门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变现状、有针对性地执法的利器,并系统性地设立了环保公益诉讼制度,将民间力量有序地纳入环境治理机制中。

环保法律就此也与时俱进,开始服务于公众对依法建设“美丽中国”的期待。

环保部首次“约谈”地方政府一把手【事件回顾】2月25日下午,针对临沂市部分企业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试不验、偷排漏排、超标排放和在线监测设施运行不规范等环境违法行为,受环境保护部委托,华东环保督查中心对山东省临沂市主要领导进行了约谈,并且提出了限期整改要求,启动了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华东区域内的首场环保约谈。

【点评】尽管环保部门“约谈”的做法已持续了10年之久,但像现在这样直接约谈一个地区和当地政府“一把手”的,确实是新《环保法》实施后的一个重要变化。

这已经表明,对环保问题地方政府已经责无旁贷,对地方政府启动问责制已经成为下一步环保监管的重点内容。

治理整顿环评“红顶中介”【事件回顾】3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记者会上,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提出,决不允许戴着红顶赚黑钱,环保部下属8个环评单位今年将从环保部脱离。

至此,一场自上而下的环评“红顶中介”摘帽风暴开始。

12月15日,环保部公告对100家环评机构的资质审查结果(2015年第十四批),标志着环保部部属8家环评机构顺利完成脱钩工作。

不仅如此,各地环保部门重拳治理整顿“红顶中介”的步伐正在加快。

【点评】环评是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前置性措施,相当于环境保护的一道闸门,但这道闸门屡屡被一些违法违规的“红顶中介”在利益驱使下冲破,实际上,整治“红顶中介”的要害点不在于中介,而在于中介和审批者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根源正是要切断一些监管部门将部分行政权力租借给中介组织,借中介做掩护实现自身灰色利益的链条。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重大意义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重大意义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重大意义
发布时间:2014-12-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环保法,具有理念先进、科学民主、手段硬实、模式创新、责任严厉等特点,体现了党和政府保护环境的坚定决心,建设生态文明的强烈愿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坚强意志。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是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成就。

这次环境保护法修订,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出发,着重解决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更新了环境保护理念,完善了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政府和企业的环保责任,明确了公民的环保义务,加强了农村污染防治工作,加大了对企业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规定了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治渠道。

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和贯彻实施,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法律法规(汇总)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法律法规(汇总)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法律法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史上最严环保法”将实施,有望推动大气雾霾治理;预算法规定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2015年1月1日起取消部分高考加分项目;流动人员档案服务免费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颁布,规范经营许可;中国三项铁路新规施行。

2015年1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开始实施。

1.新环保法“按日计罚”加大违法成本2015年1月1日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环保法施行。

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同时,新修订的环保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作出了更多有针对性的规定,如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等。

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新修订的环保法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环保法25年首次大修以推动大气雾霾治理。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基本理念、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重要修改。

环境保护法从1989年公布实施以来,此次是第一次进行修改。

我国很多地方都受到了雾霾天气的影响,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是否有助于治理大气污染,也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对于以雾霾为代表的环境污染公共事件专门作出规定,增加了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

新《环保法》实行“按日计罚”,即执法部门对企业不执行的,继续加罚,改变过去一次性罚款的规定,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并罕见规定协助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动用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

2.“经济宪法”开启迈向现代财政制度的“新时代”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完成实施20年来的首次大修后,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环境保护法

新环境保护法

❖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 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 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6、移送拘留。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尚不构成犯罪的四种行 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责任者实施 拘留的处罚。(第六十三条)
7、层级监督。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 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 建议。(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强化了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 新法确定的政府环境保护职责包括22项: ❖ 1、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第
六条第二款) ❖ 2、加大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
使用效益。(第八条) ❖ 3、环保宣传。加强环境保护宣
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 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 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 环境的良好风气。(第九条第一 款) ❖ 4、奖励。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10、接受人大监督。每年向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 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 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11、限期达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 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 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 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二十八条) 12、生态保护。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 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 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 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第二十九条)

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法律

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法律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法律法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史上最严环保法”将实施,有望推动大气雾霾治理;预算法规定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2015年1月1日起取消部分高考加分项目;流动人员档案服务免费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颁布,规范经营许可;中国三项铁路新规施行……2015年1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开始实施。

1、新环保法“按日计罚”加大违法成本2015年1月1日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环保法施行。

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同时,新修订的环保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作出了更多有针对性的规定,如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等。

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新修订的环保法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环保法25年首次大修以推动大气雾霾治理。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基本理念、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重要修改。

环境保护法从1989年公布实施以来,此次是第一次进行修改。

我国很多地方都受到了雾霾天气的影响,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是否有助于治理大气污染,也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对于以雾霾为代表的环境污染公共事件专门作出规定,增加了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

新《环保法》实行“按日计罚”,即执法部门对企业不执行的,继续加罚,改变过去一次性罚款的规定,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并罕见规定协助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动用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

2、“经济宪法”开启迈向现代财政制度的“新时代”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完成实施20年来的首次大修后,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起执行)

法律·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起执行)

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以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

据了解,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8件,反映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各方面修改呼声很高。

这是一次全面修改。

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新的环境保护法被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

为此,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

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新旧环保法的区别

新旧环保法的区别

1. 新《环保法》解读。

新《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作为一项基本法,并没有对具体的治污板块做出细化的说明,但是通过其中更加健全的监管机制、严格的惩罚手段和多样的激励政策,我们认为整个环保产业的市场活跃度将有明显增长。

及旧版环保法相比,新环保法的亮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总量控制。

排污总量控制,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对超过国家排污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保成本成为地方政府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重要考量因素,加强落后产能环保改造或直接关停,为更多产能腾挪出排污指标保证。

(2) 加罚。

环保治理落实困难,很大的原因在于地方政府为GDP 高增长而包庇企业排污的行为,另一方面在于企业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困境下做出的逆向选择。

新《环保法》中,通过“按日连续计罚”政策大幅提高企业违法成本,通过对企业、政府及第三方机构相关责任人施加行政和刑事处罚降低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的违法动力。

a) 按日连续计罚:惩罚力度按日放大。

在14年12月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草案)》中,对新《环保法》提出的“按日连续计罚”具体了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计罚方式的相关规定。

在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之日止,企业需做出整改,若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连续处罚可能会出现天价罚单,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尴尬局面。

举例,某企业当月31日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若15日复查时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按日计罚天数为1天。

将罚款金额从10万放到至150万元,违法成本显著提高。

b) 连带法律责任:借助行政和刑事处罚,对于监管方、排污企业、第三方的责任到人监管方:对地方环境主管和监管部门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不当行为予以记过、记大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生态环境保护法解读

生态环境保护法解读

生态环境保护法解读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保护行为,我国于2015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下文将对该法进行解读。

一、法律适用范围该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包括陆地、海洋、大气等自然环境及与之相关的自然资源保护工作。

其中,自然资源保护包括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等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二、法律目标《生态环境保护法》的法律目标是实现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绿色发展的生态文明建设,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法律原则该法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六项基本原则,即依法保护、全民共建、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依法追责。

这些原则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确保了各方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行为合法、合理。

四、法律义务《生态环境保护法》对各方的法律义务作了详细规定。

政府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制定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公民要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行动,守法保护生态环境。

五、执法与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职责和权限,包括监测评估、排污许可、环境监管等。

同时,法律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处罚力度也有所加强,为依法打击违法行为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支持。

六、生态文明建设为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该法规定了相应的措施和机制,包括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节能减排、推进资源循环利用等。

同时,为了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法律还规定了对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与补偿制度。

七、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生态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依法追究责任,追究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

对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严重行为,法律还规定了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权限。

八、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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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

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条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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