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9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17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三)集中投入,不留缺口;第二章扶持重点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
农业主产区按主要农产品产量和商品量以省为单位确定。
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
第十条土地治理项目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结合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等规定,结合部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项目是指为了发挥部门行业技术优势,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示范、服务、保障作用,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以下简称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
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部门项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机组成部分,应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第四条部门项目分为两类:(一)土地治理类项目,主要是为提高大宗农产品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而实施的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水利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水土保持,农业部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范。
(二)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包括农业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织实施的名优经济林等示范,供销总社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第五条部门项目应坚持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选项,奖优罚劣,激励竞争;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并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项目。
土地治理类项目应突出公益性、基础性、保障性。
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应体现公平性、示范性、引导性.第六条地方各级农口部门应与同级农发机构建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合作机制,共同做好部门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农口部门以组织项目实施为主,应与农发机构主动沟通协调;农发机构以资金管理为主,应把部门项目管理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成部分,主动配合和参与。
第二章扶持重点第七条部门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农办[2011]169号
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主导产 设备购置;水源及渠首工程改建、维修 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养殖与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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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章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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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七条 部 门项 目 主要扶持农业主产
开 发项 目 区提供示 范、服务、保 障作用, 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 区,重点扶持粮食 主产区、水 资源短缺
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以下简称 织实施的名优 经济林 等示范 , 销总社 地 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根据各类项 目的 供 国家农发办 )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 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 ( 以
或省级 品种 审定委员 会审定通过 ,引进 品种应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足额落 技术培训、原种及原原种提纯和扩繁补 助、 新品种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十四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 财政资金
使用范 围: 种植业 项 目所需的基础设施 建设及 设备购 置 ,包括温室大 棚、工作室 、土 第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 目财政资金使 用范 围:
部有关规定执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 ( )场、科研 院所、大专院校等 。 林
复垦项目管理制度
复垦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复垦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再利用效益,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制度。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复垦项目的管理范围、管理权限、管理程序和管理责任,加强对复垦项目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复垦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取得良好效果。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复垦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土地复垦、矿山复垦、森林资源复垦等。
四、管理目标1. 完善复垦项目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效率和效益;2. 加强对复垦项目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合规运行;3. 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管理权限1. 土地复垦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管理;2. 矿山复垦项目由矿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3. 森林资源复垦项目由林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六、管理程序1. 项目立项(1)项目申报:项目单位向相关部门申报复垦项目,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2)项目审批:相关部门对项目申报进行审批,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的实施方案。
2. 方案编制(1)调查研究:项目单位进行项目区域的调查研究,编制复垦方案;(2)专家评审: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提出意见和建议;(3)方案备案:方案经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相关部门备案。
3. 实施管理(1)管理机构:相关部门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2)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工程的建设和实施;(3)资金管理:相关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4. 审查验收(1)工程验收:相关部门对复垦工程进行验收,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2)项目验收:项目单位向相关部门申请项目验收,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项目验收完成。
5. 监督检查(1)监督机构:相关部门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进行项目的监督和检查;(2)检查频次: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强化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七、管理责任1. 项目单位:负责制定复垦方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和实施,保证工程质量;2. 相关部门:负责审批、备案、监督和检查复垦项目,确保项目合规运行;3. 监督机构:负责对复垦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36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356号
37
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480号
38
对确定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土资函〔1999〕31号
39
关于探矿权排他性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函〔1999〕287号
40
关于明确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用地政策的复函
32
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40号
国土资源部、司法部、人民银行、工商局联合发布
33
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187号
34
关于土地评估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318号
35
关于增发国债投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45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铁路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86号
国土资源部、铁道部、交通部联合发布
46
关于发布《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等三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215号
47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282号
48
关于重新发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
对辽宁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土批〔1996〕116号
21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1பைடு நூலகம்96〕国土〔籍〕字第190号
22
关于加强矿泉水勘查登记管理的通知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是对《土地复垦条例》的具体实施规定,旨在进一步明确土地复垦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1. 复垦项目规划与审批
- 确定复垦项目的范围、内容和工作计划;
- 进行复垦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并完成审批程序;
- 制定复垦项目的技术方案、建设方案和管理措施;
2. 复垦工程施工
- 按照技术方案和管理措施进行复垦工程的施工;
- 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土壤侵蚀、水土流失等问题的发生;
- 对复垦工程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测,确保施工质量;
3. 复垦项目验收
- 完成复垦工程后,进行验收;
- 验收包括对生态环境、土壤质量、植被恢复等方面的评估;
- 合格后方可移交给管理部门;
4. 复垦情况监测和评估
- 定期对复垦项目进行监测,评估复垦效果;
- 监测项目包括土壤质量、植被恢复、生物多样性等;
- 根据监测结果,对复垦项目进行调整和改进;
5. 复垦资金管理
- 确保复垦资金的专款专用;
- 对复垦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 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复垦项目的实际需要;
6. 复垦项目信息公开
- 对复垦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公开;
- 公开内容包括项目计划、施工方案、验收结果等;
- 监督部门和公众可以通过公开的信息对复垦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以上是一些可能包括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中的内容,具体细则可能会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11.04•【字号】闽财建〔2011〕180号•【施行日期】2011.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1〕180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建立健全我省补充耕地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土地专项资金的高效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整治相关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6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闽政办[2010]2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11]20号)等精神,我们制订了《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执行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附件:《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财政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附件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省补充耕地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土地专项资金的高效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整治相关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6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闽政办[2010]2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11〕20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编辑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最新版2019《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全文发布
最新版2019《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全文发布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立项的地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建成的各类工程(以下简称“农发工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参照国家有关灌区水利工程管护规定执行。
第三条农发工程管护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负责”、“以工程养工程”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
第四条农发工程管护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之一,地方各级特别是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办事机构”)应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农发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工程管护范围第五条农发工程管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水利工程:小型水库、山塘、拦河坝、灌排站、机电井及其配套设施等;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筑物;节水灌溉工程及配套设施等。
(二)农业工程:农田机耕路、农业机械;用于良种繁育和技术推广的仓库、晒场等工程设施和配套设备;用于牧区草场改良的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及牲畜棚圈等。
(三)林业工程: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及配套工程设施等。
(四)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农发项目区公示牌、农发工程标志等。
第三章工程管护主体第六条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合理确定农发工程管护主体(一)受益范围跨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县级水利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护;用于良种繁育和技术推广的仓库、晒场等工程设施和配套设备,由县级农业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农技推广单位进行管护;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及配套工程设施,由县级林业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林业管理单位进行管护。
《土地复垦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时间:202x-07-31点击:33次作者:feiyu9本文所属专题:※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资源考试试题※农村土地整治万里行标签:土地复垦知识竞赛土地整治以及《土地复垦条例》以及土地整治知识竞赛试题答案(答案属笔者作答,非标准答案,仅供参考)202x.7.17周日为迎接第21个全国“土地日”,增进社会各界对新颁布的《土地复垦条例》的理解以及土地整治工作的认识,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主办、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和国土资源报社共同承办开展“《土地复垦条例》以及土地整治知识竞赛”活动。
竞赛试题发布在《中国国土资源报》、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国土资源法律网上。
竞赛活动自即日起至8月1日结束,8月1日24时前寄出的答题卡为有效(以邮戳为准)。
请在答题卡上答题。
答题卡复印有效,但复印的答题卡应与原答题卡大小一致,不得缩放。
填写答题卡时,请用圆珠笔或碳素笔将序号后的"○"涂黑。
涂黑后的答题卡复印无效。
答题卡填好后请寄"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37号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收",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知识竞赛”,邮政编码100035。
本次竞赛活动设立一、一、单选题(每题都有abcd四个选项,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选项,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对应的序号涂黑)1.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复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土地复垦技术,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__给予表彰。
(a)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市级以上人民政府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d个人所在单位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2.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于每年__前向__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c)a12月1日市b12月1日县c12月31日县d12月31日市3.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__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土地复垦现场管理制度
土地复垦现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土地复垦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合作社和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土地复垦工作贯彻“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兴办”的原则,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倡导绿色发展理念。
第四条土地复垦工作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严格管理、保护优先”的原则,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土地复垦工作应充分尊重自然规律,依法合规,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复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土地复垦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确保工作的协调、有序进行。
第七条土地复垦项目应当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手续,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土地复垦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专门的复垦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项目的规划、实施和监督。
第九条土地复垦项目的委托单位应当确保资金的充足,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不得挪用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条土地复垦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达标。
第三章实施要求第十一条土地复垦项目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原则进行,合理布局,科学设计,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土地复垦项目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社会条件,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行规划和设计。
第十三条土地复垦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土地复垦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手续和规定的工程标准进行建设,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土地复垦项目应当积极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切实保护环境,改善当地的生态环境。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土地复垦项目的委托单位和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十七条土地复垦项目的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八条土地复垦项目的监督检查应当注重过程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项目的进展和质量。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5篇材料第二稿
(一)年度计划的编报和审批。编报年度计划的依据是经批准的三年规划和项目建议书或评估论证报告。项目的年度计划应于前一年第四季度缩制,经同级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市开发办审查汇总,再由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二)审批计划必须引入竞争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审批计划:
1、上年度建设计划完成很差的;
2、上年实施中出现重大人为质量事故,造成严重损失和浪费的;
3、财务管理不严,出现滥用、贪污、挪用建设资金的;
4、虚报效益和任务的;
5、上年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6、领导不力,管理制度不健全,致使工程不能发挥效益的。
(三)年度计划的实施和检查。县(市)、区开发办必须按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并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帮助解决存在问题。每季度将开发建设进度情况向市开发办汇报一次。
(三)设计任务书。县(市)、区上报的项目,建议书经原则同意后,要依据批准的开发范围、建设规模、资金数额、工程项目(制图定位)、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设计任务书,上报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到项目所在县(市)、区进行审核考察,进一步明确解决项目审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落实达到项目目标所需的具体措施,帮助制定子项目的扩初设计和实施方案,以及其他方面是否符合规定的投资立项条件等,提出考察报告。
(三)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各级开发办和审计、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财务监督和检查,发现好的经验及时推广;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除追回资金外,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第五条物资管理。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贷款所需统配物资,列入各级物资供应计划;用于农业开发的物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截留挪用。
(一)改善基本生产条件的指标。改变中低产田面积,新增排灌面积,改善排灌面积,新增旱涝保收面积,扩大优良品种种植面积,推广科学技术项目,新增防护林和农田林网面积,技术培训人次等。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414号文印发)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帼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忧选择;(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
在国家农发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评估论证、立项审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下达、项目终验等。
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项目初验等。
二、项目申报第六条国家实行项目年度申报与立项。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被破坏土地资源状况,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须经地(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宵(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每年项目集中报国土资源部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
第八条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二)待复垦土地为挖掼、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面积较大.相对集中连片,水土贵潭条件相对较好。
农业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制度
农业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制度一、项目管理制度的目的对于国内的许多大中城市来说,近年来出现了一种全新的现象,就是城市资源的短缺。
许多城市的土地已经发展到了极限,而当地政府也为此尝尽了各种办法。
与此同时,许多农村地区却被长期的荒芜和盲目的野蛮开垦所毁坏。
针对这一现实,一些地方政府开始推行农业土地复垦工程,希望能够挖掘处于农村地区的空余土地资源,加以开发,实现再利用,从而有效地提高当地土地的利用价值。
农业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制度的确立,将有助于确保不同的农业项目得以成功启动和顺利推行,并且这也将有助于明确政府、资方和项目经理之间的职责和义务。
同时,编制和执行一份高效的管理制度,也有助于缩短农业土地复垦项目的推行周期,降低项目成本,使得项目能以顺畅的方式得以实施。
接下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大家详细讲解农业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制度。
二、组织管理方面1、项目经理的职责项目经理将是负责整个农业土地复垦项目的核心人员。
他或她的职责将涉及到组织协调、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以及各种其他营运方面的管理。
同时,项目经理还将担任大力进行农业土地复垦项目推行应对的第一责任人,并且必须与资方及政府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
2、项目团队的组成将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而论,组建适合的项目团队成为了重中之重。
项目团队应该由以下五类成员组成:项目经理、设计师、环保专家、营运专家以及采购专家。
每个领域的成员每周必须定期与项目经理进行交流,以确保项目能够“按照计划”顺利推进。
3、项目执行计划项目经理必须确立一份详细的项目执行计划,其中包括整个项目的详细步骤、时间表和财务运作预测。
此计划应该由项目经理和资方的代表共同编制并签字。
三、财务管理方面1、财务预算每个项目组成员都必须受到严格的预算约束,而这也涉及到各项费用、工资、付款和其他各种费用的预算。
项目经理需要确保项目的预算财务运作和预测与资方最初的决策和承诺保持一致。
2、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必须做到每日、每周、每月以及综合核算。
土地复垦项目规章制度样本
土地复垦项目规章制度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复垦项目,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土地复垦项目是指在停止使用或者被破坏的土地上开展复垦工作,使其恢复原有的生态功能,保护土地资源的行为和活动。
第三条土地复垦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土地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环保、土地管理、土地规划等规定。
第四条土地复垦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保障被拆迁人员的合法权益,履行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义务。
第五条土地复垦项目应当依法取得土地复垦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定详细的土地复垦方案和进度计划。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六条土地复垦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熟悉土地复垦技术和规范,保证土地复垦工作的合法、规范进行。
第七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管理职责、工作程序和监督检查机制。
第八条土地复垦项目实施前,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资信评估,确保其具备从事土地复垦工程的能力和信誉。
第九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土地复垦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十条土地复垦项目实施过程中,须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土地复垦方式和内容。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复垦项目进度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土地复垦工程,确保土地复垦项目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人员,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土地复垦项目实施中如果发生建设项目延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问题,应当及时报告项目管理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照规定进行,保证土地复垦项目质量和进度。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独立公正、严谨执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土地复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督促,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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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414号文印发)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帼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忧选择;(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
在国家农发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评估论证、立项审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下达、项目终验等。
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项目初验等。
二、项目申报第六条国家实行项目年度申报与立项。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被破坏土地资源状况,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须经地(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宵(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每年项目集中报国土资源部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
第八条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二)待复垦土地为挖掼、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面积较大.相对集中连片,水土贵潭条件相对较好。
通过复垦,能有效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
项目规划建设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0公顷(3000亩);(三)地方财政具有资金配套能力和有偿贵金偿还能力。
当地政府和群众土地复垦积极性较高。
对于已经安排项目建设的县(市、区),在申报条件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组织项目申报。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报告;(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论证意见;(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四)项目土地登记情况一览裹及项目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田、项目规划图与项目位置田;(五)其它有关材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背景情况(包括自然、仕会、经济状况);项目区被破坏土地与权属状况;项目区水土资源与环境评价;项目建设范禹、规模;项目建设工程量与主要工程、生物措施;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投资概算及筹资方案;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措施等。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三、立项审查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下达搞十条国土资源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纳入部项目库。
其中.对项目规划律设面积在600公顷(9000亩)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项目立项评估论证。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投资汁划控制指标.在部项目库中选择项目,井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年度立项项目,编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方案。
对于已经安排项目建设的县(市、区)的项目,在项目申报符合要求与项目中期检查合格的前提下.予以优先立项。
年度项目投资汁划方案报国家农发办,经认定后,国土资源部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年度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投资计划,通知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国家农发办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下达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井通知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由项目申报单位编制,井逐级(汇总)上报至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审定;对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核、汇总。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审校、汇总后,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潭部,井抄报国家农发办。
上报(抄报)材料一式两份。
每年上报(抄报)材料时间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在省伯治区、直辖市)上报年度碉目实施计划基础上,汇总编制全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于11月30日前报国家农发办。
全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国家农发办审核批复后,由国土赍潭部会同国家农发办共同下达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
经审核批复的全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工程设计,配套设施设计.施工机械、设备购置计划,主要工程概算等。
第十五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实施计划表(表格样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定);(二)计划编制说明书。
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潭构成,项目区涉及的地(市)、县(市、区)数及项目区范围(乡、镇、村),复垦任务及亩投资情况,主要单顷工程安排情况.预期效益目标,项目实施主要措施等;(三)附件。
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出具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按期足额偿还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书;农业银行(经办银行)提供项目贷款的证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的软盘数据;其他有关资料等。
(四)、资金筹措、使用与管理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单位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原则上按与中央财政资金1:1的比例进行配套,其中,省级财政配套贤金占70%,地(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占30%。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贤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单位集体、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包括现金和实物折资)和投劳折资应分别达到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5{)%。
第十七条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用于土地复垦工程,不得用于多种经营项目。
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土地平整;修建排灌渠系及配套建筑物;修建或新打机电井及配套的机、粟和10kv(含)以下的辖变电设备;新建、修建、改造总装机在5000kw(含)以下泵站及35kw(含)以下配套精变电工程;发履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修建田间机耕路;改良土壤;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小型仪器设备;营造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和项目前期工作费等。
项目前期工作费技财政投资的2%提取,井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
由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提取,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规划设计、计划编制等。
第十八条中央财政资金采取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方式投入,其无偿与有偿的比例为70%:30%。
无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拨付,有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承借.统借统还。
中央财政资金有偿投入部分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年开始偿还,每年偿还25%,第7年还清。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使用方式,依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应傲到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
具体管理监督办法按照国家农发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密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五、项目实施管理第二十条项目建设期限为一年。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期组织完成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工程质量应达到项目规划设计的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顷目实施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项目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项目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年度项目实施中期检查,检查合格的,作为下一年度项目所在县(市、区)继续立项的依据;中期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中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29日前,将上一年度项引十划完成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屑关系.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权属调整;项目竣工后,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
同时,明确项目运行臂护主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
六、竣工验收与成果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竣工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有关规章制度和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年度项目实施汁划等及时进行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二)主要工程数量和质量章设情况;(三)资金到位、使用和有偿资金偿还落实情况;(四)土地使用与土地权属管理情况;(五)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制度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一)自验。
项目竣工后,县(市、区)或和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验;自骏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将自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井上报。
(二)初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组,对自验成果进行初验。
在省(自治区、直塘市)范围内,所有年度项目初验合格后,将所有项目的建设与韧验情况进行汇总,报国土资源部井申请项目验收。
(三)终验。
国土资源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初验情况,组织进行项目终验。
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年度项目全面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报国家农发办,并申请国家农发办抽查。
抽查合格后,由国家农发办发给项目验收合格证书。
对抽查不合格的,限期补建和纠正。
逾期仍未补建和纠正的,停止安排项目所在县(市、区)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部或国家农发办验收时,地方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所需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一)申请验收报告与项目初验情况;(二)项目建设工作报告;(三)财政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情况报告;(四)资金审计报告;(五)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和资金拨借文件;(六)验收统计表;(七)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