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关于修改《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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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吗

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吗

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规定,《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行程单》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中国民用航空局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负责全国《行程单》的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管理工作。

不符合规定的《行程单》,不得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并向开票单位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或所辖地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凭证审核坚持“八审八看”1.审核经济业务内容,看是否符合财务制度、法律法规和费用开支标准;2.审“抬头”,看是否与本单位名称(报账人姓名)相符;3.审“填制日期”,看是否与报账日期相近;4.审“用途”,看是否与“发票”或“收据”相关联;5.审“财务签章”,看是否与原始凭证企业或单位名称相符;6.审“金额”,看计算是否正确、完整;7.审“大、小写”,看大、小写是否一致;8.审“脸面”,看有无涂改、刮擦、纸贴现象。

【问】我公司今天刚收到一张发票,名称开的是办公用品,金额:5000,是不是要附清单呀?税法有何规定?购买商品都要有明细,商品品种较多时,可以设置附列清单。

【解答】购买商品都要有明细,发票上能列下明细,可不开附单。

如果发票列不下,要另开一张附单。

商品品种较多时也可以设置附列清单。

【问】业务人员出差过程中自用餐费是列入业务招待费还是差旅费,餐费与业务招待费如何进行区别?【解答】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扣除,但并非所有餐费都属于业务招待费。

两者主要从发生的原因、性质、目的、用途、对象等方面进行区分,用于招待客户的餐费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不得分解计入其他项目。

出纳如何核算工资1.执行工资计划,监督工资使用根据批准的工资计划,会同劳动人事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掌握工资和奖金的支付,分析工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会计经验:飞机退票款,你还想要发票拿回去报销?

会计经验:飞机退票款,你还想要发票拿回去报销?

飞机退票款,你还想要发票拿回去报销?
飞机退票款,你还想要发票拿回去报销?
 日前,老家贵州的小刘在网上购买了一张厦门飞重庆的机票,票价为1466元。

因为工作原因临时取消行程,小刘想要退票,没想到代理商只退回了286元,退票
手续费收了1160元。

而按照这趟航班原本所属航空公司山航的规定,退票费只需要73元。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1、如果通过航空公司订购该机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8〕54号)第五条《行程单》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

中国民用
航空局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负责全国《行程单》的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购票时,应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行程单》,不得手写或使用其他软件
套打;打印项目、内容应与电子客票销售数据内容一致,不得重复打印,并应告知旅客《行程单》的验真途径。

第二十一条旅客发生退票或其他变更导致票价金额与原客票不符时,若已打印《行程单》,应将原《行程单》收回,方能为其办
理有关手续。

 那么由航空公司收回原行程单,扣除退票费73元后,返还1466-73元,对于
顾客而言,此前1466元作为预付款处理,由于顾客违约未乘坐航班,支付的73。

飞机票报销管理办法

飞机票报销管理办法

飞机票报销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及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购买国际机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对因公出差乘坐的国内机票及国际机票做出如下报销规定。

一、国内机票1、凡使用电子客票的,报销时需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行程单》为单联机打发票,票面内容包括: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印刷序号、旅客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签注、航程、承运人、航班号、座位等级、日期、时间、客票生效日期、有效截止日期、免费行李、备注、票价、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其他税费、合计、电子客票号码、验证码、连续客票、保险费、销售单位代号、填开单位(盖章)、填开日期、查询网址.2、事先未取得《行程单》的,可在机场值机柜台凭有效证件打印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打印时间可以选择在航班起飞前或起飞后的7天内,只允许打印一次,不可重复打印。

有效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士兵证/军官证、有效护照、回乡证、台胞证、居留证或公安机关出示的其它有效身份证件。

3、无法取得《行程单》的,可凭航空公司或代理公司开具的正式发票和《电子行程确认单》一并报销,单独发票无《电子行程确认单》不予冲账或报销。

4、乘坐飞机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机场建设费、保险费等,随同有效机票一同报销,不能单独报账。

每航班机只报销一份保险费,购买多份保险所发生的费用只能按一份保险报销。

5、个别机票如果标有“此联与登机牌一同构成报销凭证”字样,请乘机人妥善保管好登机牌,报账时同机票一同作为原始凭证报销。

二、国际机票1、在国内购买国际机票,报销时须附《行程单》原件作为报销原始凭证。

2、在国外购买国际机票(含往返),报销时须附:支付单据、《行程单》原件和护照复印件。

在国外购买并支付外汇的国际机票,按购票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汇率折算金额,以人民币支付。

行程单是什么

行程单是什么

行程单是《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并按照纳入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机票行程单正式上线是旅客购买国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及报销的凭证。

对于行程单来讲,它既是专用发票,又是运输凭证,还是航空运输合同成立的初步证据和记名式有价证券(票证)。

行程单的基本作用是旅客购买国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及报销的凭证。

如无特殊情况,出行时无须随身携带,以防遗失。

乘客也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在航班起飞后7天之内打印《行
程单》做报销凭证之用。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从哪打印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很多人在网站订票都选择机场打印,其实现在大部分机场并没有提供机场打印服务,除非你是在航空公司官方网站订的票可以在机场打印,在代理处订的票机场航空公司柜台是不提供打印服务的,还有就是有的代理在机场有柜台是他们出的票他们可以免费给你打印,所以在网站订票最好还是选择邮寄或者问下他们在机场有没有提供打印服务。

国航自助打印行程单:1、什么人可以使用国航自助打印行程单服务?答:在国航各直属售票处(特指开通此项服务的城市各直属售票处)、国航官网、移动平台、国航全球服务热线95583购买国航国内实际运营航班电子客票的旅客。

2、通过旅行社或代理购买的机票是否可以使用自助打印行程单服务?答:暂不可以使用此项服务,自助打印行程单服务仅支持国航各直属售票处、国航官网、国航全球服务热线95583购买的机票。

3、如果行程中包括其他航空公司的行程,是否可以使用自助打印行程单服务?答:只能办理国航实际运营的航班。

其他航空公司的行程单需要到所属航空公司所要。

4、国内联程航班是否可以办理自助打印行程单服务?答:可以,每一航段都能打印出各自的行程单。

5、团体订座能否使用自助打印行程单服务?答:可以。

该系统同样适用于团队订座的行程单打印,但办理时只能逐个旅客进行办理。

6、何时可以办使用自助打印行程单服务?答:航班起飞前13天至航班起飞后7天。

7、行程单遗失了怎么办?答:行程单只能够打印一次,丢失后无法补打。

8、在哪里可以使用自助打印行程单服务?答:北京国航西单售票处、三元桥售票处、首都机场T3航站楼、成都国航营业部、武汉国航汉口售票处。

9、已经打印了热敏行程单需要退票怎么办?答:旅客可持已打印的热敏行程单与有效身份证件至原购票处办理退票手续。

若在国航官网、移动平台、国航电话购买客票的旅客可致电国航全球服务热线95583办理退票手续,同时需要将已打印出的行程单以邮寄的方式交给国航,详细邮寄地址请咨询95583。

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为了加强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建立起既有利于税务管理,又适应行业特点的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

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查处《行程单》案件时,可提请辖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参与检查。

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提请辖区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根据实施检查或案件发生的区域确定相关的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接到消费者举报涉及纳税人伪造、虚开《行程单》的案件,可直接受理。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或受理消费者举报时发现有伪造、虚开《行程单》等违法行为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回收和缴销《行程单》的单位”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单位、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行程单》印制企业。

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83号)

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8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国际客票将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国际航空客票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程单》作为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国际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兼有行程提示的作用。

二、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在境内销售国际航空客票时,应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局许可的机票分销系统,按照实收金额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向旅客开具《行程单》,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之间不得转让、代打《行程单》。

三、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向旅客出售的国际航空客票超过四段航程时,每四段打印一张《行程单》,在每一张《行程单》上显示连续客票情况,但仅在第一张上显示实收总价,旅客报销时需持所有连续客票《行程单》共同作为报销凭证。

四、《行程单》同时作为国内、国际客票的报销凭证,其印制、领购、发放、保管、缴销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8〕54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行程单》严禁携带出境使用。

国内具备国际航线运营资质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境外派出机构在出售国际航空客票时,应遵循所在国的法律制度向旅客出具付款凭证。

六、《行程单》打印软件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单位组织开发,并由其负责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提供网站验真服务。

七、《行程单》作为国际客票报销凭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使用,届时《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停止开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做好《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缴销工作。

航空机票电子行程信息样本

航空机票电子行程信息样本

航空机票电子行程信息样本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并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纳入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是旅客购买国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及报销的凭证。

旅客在购买电子客票时须注意以下事项:
旅客购买电子客票,付款后应向出票单位索取《行程单》;
电子客票
《行程单》为一人一单,遗失不补;
《行程单》不能任意涂改,旅客应核对《行程单》上的姓名、证件号码等所列项目;
《行程单》不作为登机凭证,但发生变更时旅客须出示《行程单》原件;退票时旅客必须凭《行程单》原件向原售票部门提出申请;
旅客购买定期客票后未领取《行程单》,一旦又有需要,可以在客票全部航段使用后30天以内,向原出票单位申请领取。

逾期则因民航系统限制,航空公司不负责提供。

旅客购买不定期客票后未领取《行程单》,客票又未使用的,《行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程单》在一年有效期内都可以打印一次。

未满两周岁的婴儿电子客票暂不办理;
旅客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机场办理登机手续。

深航新版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规定

深航新版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规定

深航新版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规定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深航新版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一、电子客票行程单定义电子客票行程单,是指旅客购买航空运输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并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二、深航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机构深航结算中心作为深航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主体,负责向民航总局申报印制计划、领购电子客票行程单,对行程单的使用、回收、销号、盘存进行日常管理。

三、深航电子客票行程单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一)、适用范围:深航直销工贸网点,通过深航网站(B2A、B2G、B2B)销售且与深航签订网站电子客票销售代理协议的销售单位。

(二)、通过深航网站(B2A、B2G、B2B)销售电子客票的代理人必须重新签订新版代理协议后,方可领取深航电子客票行程单。

(三)、各分公司/营业部向代理人发放行程单,代理人库存不得超过该代理人上月使用量,并建立手工发放与销售、作废、回收台帐。

B2B代理人再次领用电子客票行程单时,需打印上次领用后的销售报表,根据销售张数加作废张数补领电子客票行程单。

(四)、电子客票行程单保证金1、BSP代理人领用空白电子客票行程单时,不收取保证金。

2、为了加强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非BSP代理人向当地分公司/营业部领取行程单须按5元/张的标准缴纳保证金。

四、电子客票行程单申领每年4月和11月底,结算中心向民航总局清算中心上报半年电子客票行程单印刷计划,清算中心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印制。

如需临时增印,需提前60天报民航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五、各分公司/营业部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领用(一)、各分公司/营业部在办公内网进行行程单申请,结算中心根据对各分公司/营业部申请的批复单,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在ARMS系统及总局系统中电子客票行程单号段的发放,次日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系统中可显示及查询已发放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5.19•【文号】国税发[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航,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为了加强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建立起既有利于税务管理,又适应行业特点的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

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查处《行程单》案件时,可提请辖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参与检查。

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提请辖区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根据实施检查或案件发生的区域确定相关的主管税务机关。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七月一日正式实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为了加强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建立起既有利于税务管理,又适应行业特点的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筑总局发票监制章。

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查处《行程单》案件时,可提请辖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参与检查。

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提请辖区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根据实施检查或案件发生的区域确定相关的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接到消费者举报涉及纳税人伪造、虚开《行程单》的案件,可直接受理。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或受理消费者举报时发现有伪造、虚开《行程单》等违法行为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回收和缴销《行程单》的单位”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单位、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行程单》印制企业。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为了加强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建立起既有利于税务管理,又适应行业特点的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

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查处《行程单》案件时,可提请辖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参与检查。

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提请辖区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根据实施检查或案件发生的区域确定相关的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接到消费者举报涉及纳税人伪造、虚开《行程单》的案件,可直接受理。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或受理消费者举报时发现有伪造、虚开《行程单》等违法行为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回收和缴销《行程单》的单位"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单位、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行程单》印制企业。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可以作为入账凭证使用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可以作为入账凭证使用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可以作为入账凭证使用随着科技的发展,传统的纸质机票逐渐被航空公司采用电子客票代替。

而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电子客票的一部分,具备方便快捷、环保节能等优点,正逐渐成为旅客候机、登机以及行程凭证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会计方面,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能否作为入账凭证使用,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特点。

电子客票行程单是一种电子文档,通常以PDF格式提供。

它包括了旅客的个人信息、航班信息、座位号码、登机口等重要信息。

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规定,电子客票行程单需要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因此,如果满足这些要求,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理论上可以作为入账凭证使用。

其次,我们看一下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满足会计凭证的要求。

会计凭证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和可信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凭证需要包括以下内容:1. 业务活动的基本信息:包括日期、凭证字号、摘要等;2. 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码;3. 借贷金额。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满足上述要求。

在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我们可以找到乘机日期、航班号、登机口等基本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作为会计凭证的日期和摘要。

此外,电子客票行程单上还包含了票价、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等费用的明细,可以与会计科目进行对应。

最后,根据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票价和费用明细,可以计算出借贷金额,满足会计凭证的要求。

但是,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入账凭证使用时,需要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为了避免虚假的机票信息被用于非法目的,应当确保航空公司发行的电子客票行程单具备报销凭证的特征,包括防伪标志、条形码、二维码等。

在会计工作中,应当对电子客票行程单进行核验,确保其与实际行程相符,并进行存档备查。

此外,为了提高凭证的可信度和稳定性,建议航空公司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比如数字签名、网络验证等,以防止信息的篡改。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11.0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民航客运发票电子化改革的要求,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决定在民航旅客运输服务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以下简称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旅客运输服务,可开具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电子行程单)。

二、电子行程单属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状态、国内国际标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填开日期、填开单位、购买方信息、票价、燃油附加费、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率、民航发展基金、二维码等。

电子行程单样式见附件1。

三、电子行程单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电子行程单开具渠道代码,第6-20位代表业务顺序编码。

四、旅客在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可通过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的官网、移动客户端、服务电话等渠道取得电子行程单。

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根据旅客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等如实开具电子行程单,并通过官网、移动客户端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行程单交付给旅客。

五、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按规定取得电子行程单或其他发票。

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取得的原纸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纸质行程单)仍可报销入账,纸质行程单、电子行程单、其他发票三者之间不可重复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业标准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号:国税发[2010]61号颁布⽇期:2010-06-17执⾏⽇期:2010-06-1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组织和职责第三章标准的⽴项第四章标准的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第五章标准的实施和复审第六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加强税务⾏业标准化管理⼯作,规范⾏业标准的制修订程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业标准管理办法(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在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国家税务总局⼆○⼀○年六⽉⼗七⽇税务⾏业标准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税务⾏业标准化管理⼯作,规范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税务⾏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税务⾏业标准是指尚⽆国家标准、且需要在税务⾏业范围内统⼀的业务和技术标准规范。

税务⾏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政法规的规定,保持与国家标准及其他⾏业标准的协调统⼀。

第三条税务⾏业标准化管理主要包括税务⾏业标准的⽴项、制定(修订)、审批、发布、实施和复审等。

第四条税务⾏业标准分为税务业务标准和税务技术标准。

税务业务标准指税务管理⼯作中的岗责、流程、操作规范及相关保障等标准规范;税务技术标准指涉及税务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等标准规范。

第五条税务⾏业标准的编号由税务⾏业标准代号、顺序号及年号组成。

其中,税务⾏业标准代号为SW(推荐性标准在“SW”后加“/T”),年号为完整的年份,顺序号为⾃然数字顺序编排,顺序号和年号中间⽤“-”分隔。

第⼆章组织和职责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是税务⾏业标准主管部门,负责统⼀管理税务⾏业标准,承担以下职责:(⼀)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针政策,代表税务⾏业参加国家级的标准化活动;(⼆)研究制定税务⾏业标准化⼯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制定标准⼯作总体规划和标准体系;(三)组织税务⾏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维护,负责税务⾏业标准的⽴项、审批、发布等,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四)组织标准的实施和复审,对实施情况进⾏监督检查;(五)组织标准化⼯作的培训、宣传和对外交流;(六)其他与标准化相关的⼯作。

差旅费管理办法(2019年)

差旅费管理办法(2019年)

差旅费管理办法(2019年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积极响应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号召,根据国家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差旅费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

本办法特指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公务差旅活动,因公出国按照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公司员工出差原则上须通过申请单报经部门领导批准;如未提出申请单,则须提供特殊事项说明并经部门领导审批。

各部门、分公司需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借出差之机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出差期间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宴请、游览和与工作无关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六条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规范管理、厉行节约的原则,适时调整、修订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公司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公司员工应当按规定职级标准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职级标准见下表:注:未按规定职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坐全列软席列车,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公司员工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十条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员工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乘坐飞机原则上应通过集团公司商旅平台订票;如乘坐飞机未通过商旅平台购票则须提供特殊事项审批单(格式见附件1)并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发起报销。

乘坐飞机产生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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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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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关于修改《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
程单》背面使用说明的函
【标 签】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征科便函﹝2012﹞19号
【发文日期】2012-03-19
【实施时间】2012-03-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满足旅客的各类保险需求,经商民航局财务司,现将新印制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背面使用说明的第二条内容修改为:“……保险费是指购买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所支付的费用。

保险产品的保障责任及适用条款可向保险销售合作单位索取,也可登陆航联保险经济有限公司的网站查询或拨打4008102688电话验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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