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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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驻司法部纪律检查组关于印发《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驻司法部纪律检查组关于印发《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驻司法部纪律检查组关于印发《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3.08.21•【文号】司纪监字[2003]24号•【施行日期】2003.08.2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中央纪委驻司法部纪律检查组关于印发《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2003年8月21日司纪监字[2003]24号)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各室:现将《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工作制度(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试行期间,对本《制度》不完善之处,请及时提出。

适时进行修改。

为适应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工作部门的要求,加强和改进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工作作风,促进内部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形象,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结合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会议制度一、根据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的工作职责,本着精简会议,务求实效的精神,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实行组务会议、组局办公会议制度。

二、组务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局长)主持,组长、副组长(局长)、副局长、局级(副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室主任出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监察部、司法部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二)研究有关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文件、规章制度、工作报告、领导讲话;(三)研究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四)研究对有关案件的立案、定性和处理建议;(五)部署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阶段性工作。

组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决定召开。

会议议题由办公室商各室提出,报主持人决定。

重要议题应有书面材料。

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三、办公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局长)主持,组长、副组长(局长)、副局长、局级(副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参加。

江苏省司法厅、省信访局、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社

江苏省司法厅、省信访局、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社

江苏省司法厅、省信访局、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
【法规类别】经济技术纠纷调解
【发文字号】苏司办[2005]6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信访局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江苏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联席会议
【发布日期】2005.07.03
【实施日期】2005.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司法厅、省信访局、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
(苏司办[2005]67号)
各市司法局、信访局、综治办、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去年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14号)精神,着力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水平不断提高,有效
地维护了全省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大调解”机制,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大调解”机制健康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把健全完善“大调解”机制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江苏”、实现长治久安的基础工程和战略措施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认真落实苏办发[2004]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调处中心具体运作、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大调解”机制。

进一步完善省、。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9个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通知-苏司通[2003]78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9个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通知-苏司通[2003]78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9个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9个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通知(苏司通[2003]78号)各市司法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作风建设,规范窗口单位的服务行为,深化人民满意创建活动,提高窗口单位的规范化、正规化建设水平,省厅研究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12348”专用电话、监狱会见室、劳教所会见室等9个窗口单位的服务规范。

对各窗口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设施和服务要求提出了统一明确的标准。

现将服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省厅将在年底前对窗口单位服务规范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〇〇三年七月四日附件: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服务规范一、设施齐备,环境整洁1. 设有不低于20平方米的固定专用信访接待室;接待室门口挂“信访接待室”牌子。

2. 对外公开专门信访接待电话;有条件的配置传真机、计算机等现代化信息处理设备。

3. 接待室配备桌、椅、医药箱、消防器材等基本设施,提供饮水条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室内桌上摆“信访接待”席卡,物品摆放整齐,环境卫生清洁。

二、文明接待,热情服务1. 设固定专(兼)职接待人员;接待人员要服饰得体,举止端庄;挂牌接待,使用普通话。

2. 接待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接待,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流程规则,及时妥善处理来访问题,不敷衍,不推诿。

3. 接待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严格执行,要认真学习信访业务,钻研和掌握接待技巧。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试行)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试行)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1.01.24•【文号】司法部令第14号•【施行日期】1991.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试行)(1991年1月24日司法部令第1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司法行政机关的信访工作,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的稳定,根据《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和司法行政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认真负责地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接受群众的正确批评和建议,及时妥善处理信访案件。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秉公办事,切实解决来信来访人的正当要求。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按照各级、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属于哪一级、哪一个部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就由哪一级、哪一个部门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三)件件有着落的原则。

对于群众反映的合理要求,凡能够解决的,要认真给予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讲明情况,耐心说服;对要求过高或不合理的,要认真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对于群众的合理申诉,要认真复查、核实,妥善解决。

对于群众的揭发和控告,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明情况,认真处理;对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转交相应机关查实处理;对反映问题不实的,要予以澄清。

对确属利用来信来访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和无理取闹、带头串联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四)专人负责,及时处理的原则。

每件信访都要有专人负责,除疑难的和涉及面较广的信访外,承办人应在十五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机构设置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处)和县处级劳改、劳教场所应根据信访工作量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相应地专职干部,统称信访办公室。

纪委监察部门信访工作办法

纪委监察部门信访工作办法

纪委监察部门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信访工作管理程序,提高信访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上级关于企业监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集团)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纪委或监察部门受理对由公司(集团)管理的企业党组织、党员和各级管理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第三条从不同渠道收到的信访件,由纪委、监察负责信访的部门或人员统一登记处理,并填写《信访举报送阅件》。

填表必须写明反映问题类别、性质、反映人姓名或匿名、被反映人姓名、单位、职务、反映的主要内容等。

一封信反映多人违纪的问题,且问题又互相不关联,应按反映问题涉及的对象,分别填写《信访举报送阅件》。

来人、来电检举、控告的,要专人接待,作好记录、并填写登记。

第四条来信来访登记后,送分管领导审批。

对反映企业党组织、党员、领导人员重大违纪违法和企业党风建设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写出《要信摘报》,送主要领导阅批。

第五条信访件经领导签批后,按以下方式办理:(一)上级领导机关、领导同志批转的信件,按领导批示及时办理。

(二)对反映企业党组织、党员和各级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管理权限逐级办理。

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经公司(集团)主要领导或纪委书记批准后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或牵头查处。

对反映基层党组织、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的一般违纪违法问题,按管理权限移交或直接办理;(三)对不属于公司(集团)管理的企业的问题和不属于企业纪委、监察部门工作范围的问题,填写来信移交函后转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第六条对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件,要督促办理,按时上报。

办结后,必须登记填写《办结情况登记表》,并立卷归档。

第七条按月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送《处理来信来访情况统计表》,每半年对信件举报情况进行分析,撰写《信件举报分析报告》,供领导参考。

第八条本办法由公司(集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5.08.26•【字号】苏司办[2005]83号•【施行日期】200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苏司办〔2005〕83号)各市司法局:为加强和改进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监察工作,强化行政监察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5]40号),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以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级监察机构认真履行职能,积极探索实践以廉政监察为重点、全面加强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的工作思路和措施,在强化勤政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规范从政行为,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对做好全系统行政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是推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有利于督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司法行政干警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处理事务,防止不当行政、违法行政。

第二,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是深化改革,促进司法行政机关职能转变的迫切要求。

通过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推进司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监狱体制改革和劳教管理制度创新以及政务狱(所)务公开工作,有利于推动司法行政机关创新管理方式,健全管理制度,全面履行职能。

第三,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是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途径。

各级行政监察机构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检查,有利于推动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实现标本兼治、惩防结合的整体效果。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规章制度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规章制度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规章制度篇一:纪检监察信访制度纪检监察信访制度信访人员岗位责任制一、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好信访工作的登记、呈批、转办、催办、查处、报结、统计、归档等业务工作。

三、做好电脑化办理信访日常管理工作。

四、研究信访情况,分析信访动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与呼声,为领导决策和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信息。

五、拟订信访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抓好业务建设,总结和推广信访工作经验,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六、加强同其他部门的联系,协调处理有关信访问题。

七、做好信访保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信访工作保密制度一、群众来信由专人负责收拆,不得丢失和泄露。

二、接待群众来访应在不暴露来访者条件下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两批来访不得在同一室接待。

三、处理信访严格按信访处理程序进行,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至涉及到的单位或个人。

四、信访材料、信访登记簿和微机中信访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查看。

不得在外随意谈论信访情况。

五、信访材料列入密级管理,个人不得擅自携带外出或复印,信访工作笔记本列入密级管理。

六、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要注意保护举报人,不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地址和单位。

七、要求查询信访处理情况时,必须确认是此件的信访举报人,方予答复。

不得在电话中答复查询的有关问题。

八、向信访举报人复信不得使用标明我局纪检监察部门的信封。

九、作废的文件资料、信访材料和工作笔记本等,要按规定销毁。

十、查阅信访档案和文件材料要办理借阅登记手续,不得让他人随意复印或抄录有关内容。

信访登记制度一、来信及时拆封,并保持信封、邮戳、邮票、信纸完整无缺,不得脏污损缺。

二、承办人在认真阅信,弄清来信类型,编信访号后,根据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被举报人、申诉人的单位、职务,拟定办理意见,按信访软件?t;信访件录入“各项要求认真登入。

三、填写《信访举报索引》,并简明扼要地摘录信访内容,做到字迹端正清楚。

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

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工作制度1纪检信访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础工作,是维护党章、严肃党纪,促进党风建设,保证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实现对党员和党组织有效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做好信访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反馈、监督、保证作用,根据上级纪委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1.1 处理来信来访的原则1.1.1 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对政策问题处理要慎重,凡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请示后,方可处理答复。

1.1.2 深入做好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1.1.3 在具体工作中,解决实际问题要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1.2 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1.2.1 经常分析、研究来信来访的情况,综合整理,及时向党委和有关部门反映,提供信息。

1.2.2 检查处理本级范围内的信访案件和问题。

1.2.3 检查处理上级纪委和组织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

1.3 受理范围1.3.1 受理对党员和党组织违反党章规定和其他重要规定,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利用职权谋私和其他败坏党风党纪现象的检举、控告。

1.3.2 受理党员和党组织对所受处分的申诉。

1.4 加强信访工作的领导1.4.1 纪委要把信访工作作为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1.4.2 各支部纪检员负责本支部的信访工作。

1.4.3 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专门研究信访工作。

1.5 信访和接待1.5.1 纪委对每封来信要当天开拆,重要和紧急的来信应尽快送领导批阅,阅后尽快组织办理,不拖不推,积极慎重地做好每件来信来访处理工作,力争做到件件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1.5.2 对控告有据或有可靠线索的来信来访,认真听取他们的反映,并做好记录、登记,及时调查处理。

1.6 做好信访中的保密工作1.6.1 保护写信人和举报人的民主权利。

1.6.2 严守党纪国法,自觉遵守纪律,不得泄露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

1.7 在信访工作中,对案件的查处要严格按照中纪委《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案件审查工作条例》进行,力求使每一件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目录:一、前言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意义三、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四、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五、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六、展望七、结论一、前言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近年来非常受到重视的领域之一。

随着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在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而信访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中一个重要的环节,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因此,如何加强信访工作管理,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水平,已经成为纪检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旨在阐述“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效果,并对未来的工作进行展望和总结。

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意义纪检监察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公职人员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

而信访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纪检监察工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

受到良好的信访工作管理,既能促进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又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利益诉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随着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日益复杂多样。

特别是在信访工作方面,人民群众的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信访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因此,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对信访工作管理进行规范和完善,必须要制定一套相应的管理办法。

四、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基本原则“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在制定时明确了基本原则,其中包括:服务;便民;高效;快捷;公正;公开等。

这些原则,旨在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保障群众诉求的便捷、公正和有效程度。

(二)组织管理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信访管理机构应当如何设置、职责范围、人员配置等相关内容。

同时,为了保障群众利益,信访工作中的调查核实、受理协调、案件审理等相关程序也进行了规范。

(三)群众服务信访工作的目的在于为民服务。

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信访部门需要为人民群众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包括公开咨询、明确收费标准、成立重大疑难问题协调会等。

江苏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江苏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江苏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江苏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该如何实施里面的主要内容呢?下文是江苏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江苏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

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承担以下信访工作责任:(一)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目标考核。

党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专题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健全信访工作组织网络,落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有效开展;(二)认真执行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三)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坚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矛盾的产生;(四)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预警防控,对本级范围内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教育疏导;(五)对信访矛盾较多、任务较重的地区加强协调指导,对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责任不落实、问题不解决导致矛盾增加或激化的,及时追究有关领导和单位的责任;(六)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

2024年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二篇)

2024年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二篇)

2024年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信访件办理制度1、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接到领导交(转)办的信访举报件后,应及时受理、调查、报结、反馈;2、一般信访件一个月内办结,初核结案信访件二个月内办结,初核转立案的信访件三个月内办结。

逾期未办结的,承办人要写出《延期报告》报批,延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3、初核件必须将《初核方案》、《初核审批表》、《初核结案审批表》、《立案呈批表》、《移送审理呈批表》报领导阅批;4、调查结果汇报研究形成的结论性意见,承办人或承办单位须在十天内落实到位。

上级机关或领导批转的信访件需要报结的,应及时报批报结.署实名举报两次反馈制度1、署实名信访举报优先确定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及时办理;2、主办人对署实名举报件的调查和反馈全程负责;3、承办单位主办人一般应在收到举报件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办理时间和承办人告知举报人;调查处理结论按规定程序作出后,在____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告知举报人,并征询举报人的意见;4、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办理或办结的必须及时与举报人沟通,说明理由,做好工作,对反馈和沟通情况要作好记录备查。

领导包案制度包案的范围:1、到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集体访、越级访和联名信;2、长时间未解决的涉及群众利益和危及社会和谐稳定的信访问题;3、经排查,可能引发集体访、越级访的信访隐患和重大矛盾纠纷;4、处理难度较大或涉及多个部门责任的复杂疑难访、问题;5、重信重访及信访老户和非正常上访的业务内的信访案件;包案领导及原则:按照工作分工,实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包案。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协调”的原则,由乡镇信访领导小组根据举报的内容和相关问题,梳理出重点信访、疑难信访案件,制定包案方案。

包案处理办法:采取“四定”、“六个一”工作制度:“四定”:即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六个一”:即一个案件、一名领导、一组人员、一个方案、一笔经费、一包到底。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纪委、江苏省监察厅派驻司法厅监察室关于司法行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纪委、江苏省监察厅派驻司法厅监察室关于司法行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纪委、江苏省监察厅派驻司法厅监察室关于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机关使用“两规”“两指”措施权
限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司纪[2001]1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1.05.31
【实施日期】2001.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纪委、江苏省监察厅派驻司法厅监察室关于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机
关使用“两规”“两指”措施权限问题的通知
(苏司纪[2001]17号)
各市司法局纪检组(监察室),省监狱局、劳教局纪委(监察室):
1998年以来,我省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使用“两规”“两指“情况总体是好的。

对突破大案要案,惩治腐败分子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成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与腐败分子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为正确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强化管理,保证依纪依法办案,根据中纪发(2OOl)4号文件的精神,并征得省纪委同意,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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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试行)

江苏省司法厅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试行)

江苏省司法厅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5.06.20•【字号】司纪[1995]第15号•【施行日期】1995.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试行)(司纪(1995)第15号)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控申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举报办法》)及省纪委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规则,结合司法行政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纪检监察部门要把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半月讨论分析一次信访工作情况.要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专人负责处理信访工作的日常事宜。

二、凡来信来访,要及时统一登记,建立信访台帐〈(1)来信来访登记簿;(2)接访记录;(3)举报电话记录;(4)来信来访批阅表:(5)信访案件结案表;(6)信访案件催办函;(7)信访信件转办单;(8)来信来访回复单〉。

三、按《控申条例》和《举报办法》规定的范围,认真受理来信来访,做到热情接待,认真记录、登记,半月之内提交办公会讨论,对群众来信,要及时拆阅,并注意保留信件的完整性。

重要信访件,按急事急办的原则,及时提交领导阅示;遇有紧急信件(指反映危险、紧急重要的情况或其它异常现象的来信),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理。

四、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厅管人员的信访件,厅纪检组监察室对交办、转办的信件要及时检查,催办,必要时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

五、对领导批办的信访件、上级交办的信访件、司法部门转来的信访件,要及时登记、处理,并将核实结果按规定时间及时反馈。

六、对匿名信的处理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37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7号2009年12月15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苏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的职责。

(三)增加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司法行政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全省监狱工作。

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和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协调指导全省社区矫正工作。

(四)拟订全省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管理、监督在我省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

(六)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帮教安置工作,指导全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10.26•【字号】苏司纪[2001]38号•【施行日期】200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江苏省司法厅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司纪[2001]38号)各市司法局党组、纪检组,省监狱局、省劳教局党委、纪委:《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的暂行规定》已经厅纪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纪律检查委员会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关于于加强司法行政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司法行政干警队伍建设,规范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司法行政机关和干警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省委政法委对政法干警职业纪律、职业道德的有关要求,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对司法行政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应贯彻和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正面教育为主。

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应侧重于正面教育正面引导。

(二)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坚持八小时内严格管理与八小时外适时监督相结合;坚持自我警醒,自我约束与群众监督,他人提醒相结合口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约束。

(三)实事求是。

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干涉正常的人际交往和正常的业余生活。

第三条司法行政干警八小时以外业余生活应当做到:(一)模范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带头人。

(二)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加强业余学习,增强自身修养,积极参与健康文明的业余文化生活和各类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坚决反对和抵制庸俗低下、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和思想文化的侵蚀。

司法局信访工作制度

司法局信访工作制度

司法局信访工作制度
司法局信访工作制度
为切实转变机关干部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面向社会,服务群众,做好信访工作,特制订如下信访工作制度:
一、司法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工作,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信访工作例会,听取工作汇报,解决信访热难点及重大问题。

二、实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每周五为信访接待日,值班领导负责群众来访接待,并作好接待记录。

三、信访工作要围绕稳定大局,服务人民群众,要与政务公开、效能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等项工作结合起来,要把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律
服务和法律援助与信访工作结合起来,切实为来访群众解决困难,提供服务。

四、信访接待人要热情大方、耐心细致、有理有节,要向来访群众,特别是涉法上访群众宣传法律、法规,提高上访群众学法(请登陆政法秘书网)、用法、守法意识,规范来访群众的行为,同时积极向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五、各科室按职能划分负责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要做到有登记,有记录,有处理意见,不能处理的应及时转办,及时向领导请示、报告。

六、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对群众初信初访问题受理率达100%,一次办结率达60%以上,全部信访问题办结率达90%以上,重复访问题处理回复率达100%。

七、设置专门的意见箱、意见簿、群众来信来访登记等,由专人负责登记处置。

司法部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规定-司发通[1994]060号

司法部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规定-司发通[1994]060号

司法部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规定正文:---------------------------------------------------------------------------------------------------------------------------------------------------- 司法部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规定(1994年8月4日司发通[1994]060号)第一条为了使司法部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司法行政系统的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纪委、监察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在中纪委、监察部和司法部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对司法部机关各部门、司局级以下工作人员、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及由部任命的这些单位的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议、命令及司法部决定、规章制度的情况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以下列方式履行职责:(一)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执法情况可进行专项检查;(三)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四)对司法行政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四条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法律和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必须实行纪检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执行纪律与思想教育相结合,查处违法违纪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受理下列案件;(一)群众检举、控告;(二)领导批办的;(三)有关部门移送的;(四)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五)纪检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申诉的。

第六条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受理案件一般采取下列四种方式:(一)主办。

即由司法部纪检监察部门直接调查处理的违法违纪案件。

必要时,可参与查处司法行政系统内发生的重大案件;(二)协办。

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信访工作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加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和联系,确保信访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信访工作制度的目的是建立一个高效、公正、透明的信访工作机制,确保信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一、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1.依法依规原则:信访工作必须依法依规进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信访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公开透明原则:信访工作应该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向公众发布信访工作的相关信息和处理结果。

3.权责一致原则:信访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职责和权力,确保信访问题的及时处理和解决。

4.便民利民原则:信访工作应该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为群众提供便捷的信访渠道和服务,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

二、信访工作的组织架构1.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制定信访工作的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2.信访工作部门: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部门,负责具体的信访工作,包括受理信访案件、调查核实、协调解决等。

3.信访工作人员:信访工作部门应配备专业的信访工作人员,具备较强的法律、政策和沟通能力,能够妥善处理各类信访问题。

三、信访工作的流程和程序1.信访受理:信访工作部门应设立信访受理窗口,接受来访群众的信访申请,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2.信访登记:对受理的信访案件进行登记,包括来访人的基本信息、信访问题的内容和要求等,确保信访案件的准确记录和分类。

3.信访调查:信访工作部门应对信访案件进行调查核实,采集相关证据和材料,了解问题的真实情况,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依据。

4.信访协调:对于一些简单的信访问题,信访工作部门可以进行协调解决,通过沟通和调解达成双方的共识。

5.信访处理:对于复杂的信访问题,信访工作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合法、公正、公平的处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8•【字号】苏办发[2005]26号•【施行日期】200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办发[2005]26号2005年10月28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强化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在信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机关及其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成员和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形式:(一)责成说明情况;(二)责令书面检查;(三)诫勉谈话;(四)通报批评;(五)组织处理;(六)党纪、政纪处分;(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作出有关决定,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的;(二)主要领导不及时亲自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不研究解决本地区、部门和单位信访突出问题,致使本地区、部门和单位信访问题频发,信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的;(三)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信访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对所在地区、部门连续发生多起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回避、纵容、放任不管,未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制止,造成事态扩大的;(五)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贻误时机造成群众越级、集体上访或发生异常上访事件等严重后果的;(六)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或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对来省进京的集体上访,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达现场负责处理、劝返,造成上访群众长时期滞留党政机关,或挤占交通要道,影响正常工作、生产、社会秩序的;(八)对来省进京的集体上访劝返后,由于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造成信访群众多次越级上访的;(九)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谎报,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十)侵犯信访人的合法权利,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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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试行)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司纪[1995]第1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1995.06.20
【实施日期】1995.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司法厅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试行)
(司纪(1995)第15号)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控申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举报办法》)及省纪委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规则,结合司法行政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纪检监察部门要把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半月讨论分析一次信访工作情况.要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专人负责处理信访工作的日常事宜。

二、凡来信来访,要及时统一登记,建立信访台帐〈(1)来信来访登记簿;(2)接访记录;(3)举报电话记录;(4)来信来访批阅表:(5)信访案件结案表;(6)信
访案件催办函;(7)信访信件转办单;(8)来信来访回复单〉。

三、按《控申条例》和《举报办法》规定的范围,认真受理来信来访,做到热情接待,认真记录、登记,半月之内提交办公会讨论,对群众来信,要及时拆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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