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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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
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费[2017]11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7.06.30
【实施日期】2017.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苏价费〔2017〕11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
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9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及相关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律师事务所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详见附件1)明确的要求和项目标准进行收费。
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
对实1 / 2
行风险代理和计时收费的,严格按照由省律师协会制定的《江苏省律师服务风险代理收费规则》和《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实施收费。
2、律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法律活动。
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相关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收费文件依据、价格投诉电话等,均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方便委托人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和组织发现律师事务所有违反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3、试行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2年。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4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
2017年6月30日
附件1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
单位:元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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