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颁发新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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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颁发新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
执业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证人员
【发文字号】苏司通[2006]14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6.12.20
【实施日期】2006.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颁发新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
知
(苏司通[2006]149号)
各市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01号)、《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02号)的有关规定,司法部于近期制发了新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证机构执业证》的颁发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
条件,并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需提供原机构设立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填写《公证机构设立报审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由省厅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正、副本),有效期为四年。
(二)公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颁发执业证书: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