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段波民法十大热点案例外加黑马考点
2013司考民商法案例汇总
2013司考民商法案例:恶人先告状,法院判驳回文章导读:为了让广大考生更好备战2013年司法考试,好学教育司法频道特别为考生搜集整理2013司考民商法案例:恶人先告状,法院判驳回,供广大考生学习参考。
近日,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2011年7月28日,被告陈某、张某将其从第三人吴某处购买的尚未剔下来的桉树叶以6200.00元的价格转卖给原告李某,约定由原告自己找人来剔树叶子,7月30日原告将6200.00元树叶款付给二被告后,就找人来剔树叶。
原告请人剔了三天后,第三人吴某以原告未按约定的方法来剔树叶,其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不让原告继续剔。
事后经三方协商一致,原告李某自愿赔偿给第三人吴志英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900.00元,已经剔下来的树叶原告也没有拉走,已经腐烂在第三人的林地里面。
现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订立的桉树叶买卖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原告李某雇佣的工人不按照正常的方法剔树叶子,而是将树干的上端也一并剔除,其行为损害了第三人吴某的合法权益,合同因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而终止履行。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李某应向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没有解除权,原告李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作出了以上判决。
案例:未签订合同用人单位被判支付双倍工资近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办理社会保险,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决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补办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被告刘钱生于2009年3月应聘到池州鸿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公司)处工作,月工资为人民币1800元,2009年5月调整为2300元,2011年4月调整为2200元。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鸿达公司亦未为刘钱生办理社会保险。
段波讲民法,通俗易懂掌握应试技巧(一)
段波讲民法,通俗易懂掌握应试技巧(一)段波讲民法,通俗易懂掌握应试为什么选择段波讲民法?•具有丰富的经验:段波老师是一位资深的法学家,对民法有深入的研究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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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民法涉及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要了解并熟悉各类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定条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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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要熟悉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举证责任和赔偿范围等方面的知识。
段波民法金题一句话考点汇总完整版
段波民法金题一句话考点汇总版第一部分民法总则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效力待定时,相对人有催告权;纯获利益行为有效。
2.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一般情况下可以恢复,但是有故意犯罪的除外;3.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可以一步到位直接找法院指定,也可以两步到位,先找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不服的再找法院;监护人经法院指定不得自行变更;非为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无限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在被监护人受到侵害时,可以起诉撤销现在监护人的资格。
5.在满足宣告死亡的条件的基础上,宣告死亡的申请不再需要申请顺序,有人请求宣告死亡,有人请求宣告失踪,则宣告死亡;因意外事件宣告死亡,死亡时间溯及既往;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只要配偶有了第二次婚姻,无论如何婚姻不能自行恢复。
6.自然人与法人都有人格权,但是法人的人格权有限,其只有名称、名誉、荣誉三项人格权;自然人有精神损害赔偿权,法人没有;自然人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完全相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相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
7.公司股东尽到出资义务后,无补充责任;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区别不在于是否赚钱,而在于是否分钱;只有营利法人和捐助法人的设立需登记。
8.具有人格意义的物件毁损、灭失,侵犯的是财产权,但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冒名顶替会产生侵犯他人姓名权的问题。
9.民法上的抗辩权有三类:一是时效抗辩,二是一般保证中的先诉抗辩,三是合同履行抗辩。
2013司法名师推荐秘籍
2013司法名师推荐秘籍佳乐考资按语:1、本文旨在当下混乱的司考市场下给大家拨开迷雾,笔者最近发现很多童鞋转载本文,转载请注明出处!很多童鞋转载了我的2012年版本(2012年2月17日版),由于本文的字数限制问题,本文根据每年情况变化会进行适时性的修改,13年根据本人了解总结出2013年版如下:2、一门科目,只要认准一个老师,最多两个,而且这两个要能互补或者补强的,当你选择好了之后,其他的就连看都不要看,除非你这门的体系已经非常了解,已经有足够的辨别力,我在后面介绍各科老师的时候,会尽量给出我的最终选择,推荐的教材,基本上是最详细的本版,牛X的老师都是走穴的,你懂的。
本人咨询QQ刑法刘凤科+柏浪涛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袁登明、徐光华、阮齐林、陈永生、罗翔、刘逢校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
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考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同时,现在市场上讲授新理论的老师只有五位:刘凤科、柏浪涛、韩友谊、方鹏、王海军刘凤科——张明楷弟子,温和新理论。
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
方鹏——陈兴良弟子王海军——张明楷弟子(在读)(新人,12年才知道张明楷还有这么个弟子,是弟子,这点没问题。
)韩友谊——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
乐毅?乐哥也是讲新理论的???NO!刑法新理论这玩意,是讲血统的!不是你为了适应命题人的理论(或者说适应市场需求更贴切?)半路出家就可以讲得好的!貌似乐哥09、10年还在讲旧理论吧!?这一点,乐毅和韩友谊是一样的,新理论的半吊子,这个问题下面再说,只不过韩友谊出家得早一点!虽然他讲课很黄很搞笑!但是司考不是拿来给你讲相声的!1、柏浪涛,命题人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刑法异议区审核人之一,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刑法部分实际执笔人,你懂的。
波波民法2013—12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解读2013年4月12日晚七点,YY频道80137段波老师主讲段波老师的微信公众平台:minfaduanbo(民法段波的汉语拼音)全新改版后正式上线。
此微信主题为“一天一小“段”微信,一天一小“段”进步”,旨在帮助大家充分利用排队、等车、坐车等碎片化时间,积少成多,有所收获。
下设一小段民法、一小段经典、一小段面包、一小段新法、一小段真题等多个栏目。
段波老师的各年度和地域QQ群将升级为“疯狂司考训练营”,内设每日任务、每日微信、每日一题、每日总结以及每日一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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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民法新增司法解释《道交损赔》中,新增了4种连带责任:1.挂靠人与被挂靠人;2.套牌人与恶意的被套牌人;3.多次转让的拼装报废车,所有的转让人与被转让人;4.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
——以上是该部司法解释中今年最容易考查的地方,考生须高度重视。
20130217今年民法新增司法解释《道交损赔》中,新增了4种连带责任:1.挂靠人与被挂靠人;2.套牌人与恶意的被套牌人;3.多次转让的拼装报废车,所有的转让人与被转让人;4.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
——以上是该部司法解释中今年最容易考查的地方,考生须高度重视。
2013年3月22日之#一天一小“段”新法#《道交损赔司法解释》解读四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除外。
【讲义】2013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段波
一、不动产的一物二卖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五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查要点】法律关系分析例题1:张三先后与甲乙丙三方就同一房屋签订买卖合同,房子先交付于甲,然后登记于乙,最后收了丙的钱但丙一无所获。
第一,房子的所有权归属?甲如欲规避此法律风险,该如何处理?(物权关系)第二,没有取得所有权的其他两方应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合同关系)第三,房子交付于甲后,登记于乙之前,张三能否要求甲返还房屋?房子登记于乙之后,乙能否要求甲返还房屋?(占有关系)第四,如房子被丁故意毁损,此毁损是否为风险,谁来主张权利?(侵权关系)第五,如房子意外毁损灭失,谁来承担风险?(风险负担)二、普通动产的一物二卖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题2:张某欲将祖传的青花瓷瓶一件卖给李某,李某交付价款15万元人民币,并约定交货时间为1999年8月1日,王某知道此事后,找到张某,提出愿以20万元购买此瓷瓶,张某同意,并当即将瓷瓶交给王某,但王某当时未付款,下列陈述正确的是:A.李某可直接要求王某瓷瓶交给自己,因为李某与张某已签订买卖合同且在先B.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C.李某无权要求王某交付瓷瓶,只能向张某主张该项权利D.张某应当向王某请求返还瓷瓶,王某应返还三、特殊动产之一物二卖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段波YY讲民法001:基础知识五十题(上)
段波YY讲民法001:基础知识五⼗题(上)2012赛季段波YY讲民法系列之⼆:基础知识五⼗题(上)1.甲、⼄签订了⼀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个⽉,⽉租⾦800元。
期满前3天,甲提出继续租赁该房屋,⼄当时不置可否。
期满⼀个星期,⼄通知甲搬出该房。
甲认为⾃⼰已经向⼄提出续租该房屋且已继续住了⼀个星期,故拒绝了⼄的要求,请问甲的要求成⽴与否?A.成⽴,因⼄已默认甲的续租⾏为B.不成⽴,因⼄虽未拒绝甲的续租要求,但也未同意甲的续租要求C.成⽴,⼄对甲的续租事实的默认已构成承诺D.不成⽴,虽然⼄未表⽰反对,但甲、⼄未就租⾦进⼀步商量,故甲的要求不成⽴2.下列不是民事法律⾏为的有?A.母鸡下蛋B.长江流域发⼤⽔C.某甲捡到⼿机D.王⽼师业余时间完成了⼀部⼩说3.下列关于民事法律⾏为的判断,正确的有:A.甲在⼄外出之际帮⼄收割⼩麦,是⼀种意思表⽰。
B.要约是⼀种民事法律⾏为。
C.订⽴合同是⼀种民事法律⾏为。
D.附条件的赠与是⼀种有偿法律⾏为。
4.甲县⼈民政府建宾馆缺少资⾦,向⼄建⾏贷款300万元,届期未能偿还,⼄建⾏以县政府为被告向⼈民法院起诉。
该贷款性质如何?A.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B.应属于政府⾏政⾏为C.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D.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应由民法调整5.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其客体指什么?A.运送⾏为 B.货物C.运费 D.运输⼯具6.孙某将⾃⼰的住房⼀套借给同事吴某居住,后单位分给吴某住房,当时孙某出差去外地,吴某将孙某的住房出租给⾃⼰的朋友赵某,⽉租⾦1000元。
孙某出差回来后,吴某将此情况告知孙某,孙某虽然很不⾼兴,但表⽰同意将住房出租给赵某,孙某表⽰同意的⾏为⾏使的是什么权利?A.⽀配权 B.形成权C.请求权 D.抗辩权7.甲公司与⼄⼯⼚签订买卖合同⼀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购买钢材50吨,每吨2000元,价款10万元,合同签订后⼀个⽉交货、付款。
段波民法经典案例80裁判要点
第一部分经典案例80个的裁判要点一、官方案例裁判要点汇总1、吕某、张某离婚案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特殊情形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若仅凭个人喜好随意命名,不符合现代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是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
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是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配偶经常夜不归宿,属于违反配偶义务的行为。
二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2.刘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省有限公司A市分公司合同纠纷案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适用发布生效原则。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抽奖行为是财产行为、双方行为、从行为、不要式行为、不要物行为、射幸行为。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
提供该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应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要求予以说明。
3.某养鱼专业户与乙借款纠纷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一要件。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债务人与单个债权人之间达成的优先清偿约定并不对其他债权人发生效力。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质权和登记的抵押权之间看时间先后优先受偿。
4.甲公司、乙公司、德利银行抵押合同纠纷案担保期间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或者由登记部门规定。
《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的除外”,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讲义】2013年万国民刑先修班民法答疑-段波
1第373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Q流水嬗变紫陌:向@A万国民法段波提问: 还有一个,讲义第12页胁迫行为的例题”: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
”甲信以为真。
将房子卖给乙,这不是乙说假话甲上当也构成欺诈吗?为什么只构成胁迫?A万国民法段波:使得对方陷入恐惧。
Q博尔济吉特祁:向@A万国民法段波提问: 波波老師,非法轉租也屬於負擔行為嗎?A万国民法段波:租赁不是处分行为,转租也是负担行为。
Q铿锵企鹅梦幻国度:向@万国民法波波老师,为啥赠与合同中的物权变动,需要交付或者登记?而遗嘱原因的继承就不用啊?A万国民法段波:前者基于意思表示,后者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QIris5219:向@A万国民法段波提问: 波波老师好,我在民刑先修班听课,您在讲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那部分的时候说,宣告死亡人有权利能力,可是宣告死亡人和自然死亡不是有同样的效果么,那不就意味着,宣告死亡人没有权利能力了?请您帮我解答这个疑问!A万国民法段波:这句话隐含的前提是被宣告死亡人还活着,在其生活区域内当然有权利能力。
如果宣告死亡人真的死亡了,那当然就没有权利能力了。
Q桂林米粉:向@A万国民法段波提问: 如果老师承认:要约是意思表示,那么选项A. 乙向甲发出购买水泥的要约,甲作出拒绝该要约的表示是否也算是意思表示,因此乙也希望创设权利。
就像课程上的那个例子:嫁给我吧,是意思表示一样。
所以,选项A正确,对吗?A万国民法段波:要约是意思表示,拒绝要约不是。
Q骑驴找马:向@A万国民法段波提问: 9岁的A送价值2000元的金戒指给小女孩B,对A而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单方行为,应无效。
但是对B而言是纯收益的,有效。
应该怎么处理?A万国民法段波:赠与是双方行为,从赠与方评价,无双无效。
Q姚姚爱喵喵:向@A万国民法段波提问: 形成权中的变更,指由此到彼,那就是处分了,而处分是属于物权的,物权是属于支配权,请问变更为什么不是支配权呢?A万国民法段波:从此到彼是指从此法律关系到彼法律关系。
段波民法讲义
第一部分债法总论【考点1】合同相对性①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影响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②第三人过错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考点2】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保全分包预登记、买卖不能破租赁【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分包】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基础知识〗区分标准(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隐含条件,必须有标的物)▲简单之债与单一之债:区别:单一之债看主体(的多少),简单之债看行为(的个数)【考点】记住特例:麦当劳的餐劵、通行路线之选择、买大米或者白面五斤▲注意:不同标的的选择为选择之债,同一标的的不同的“数量级”的选择为简单之债无因管理的三个需要注意的考点1:不要求有实际受益的后果,例:救火没就灭2:既为他人利益,又为自己利益——构成无因管理3:无因管理之债的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小结:无因管理可以概括为三个要件,三个特例,三项注意,三项权利、三项义务不当得利【考点1】所受利益的范围——民通意见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1、不当得利的原物和孳息——返还所有权人;2、除此外产生的利益——收缴国家(扣除劳务管理费后)【考查要点2】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1、不当得利没有灭失的——无论受益人是否恶意,都需要返还所受利益2、不当得利部分或者全部灭失的——受益人为善意,返还现存利益(如果灭失,则不返还);受益人为恶意,返还所受利益(如果灭失,则须赔偿)第二部分侵权责任法总论【考点】:过错推定的情形:8个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 条);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 条);③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 条);④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 条);⑤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 条);⑥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⑦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⑧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 条)。
段波民法金题一句话考点汇总填空版
段波民法金题一句话考点汇总版第一部分民法总则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效力待定时,相对人有;纯获利益行为。
2.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必须由决定;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一般情况下可以恢复,但是有的除外;3.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可以一步到位直接找法院指定,也可以两步到位,先找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不服的再找;监护人经法院指定不得自行变更;非为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之日起计算;无限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之日起计算;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在被监护人受到侵害时,可以起诉撤销现在监护人的资格。
5.在满足宣告死亡的条件的基础上,宣告死亡的申请不再需要申请顺序,有人请求宣告死亡,有人请求宣告失踪,则;因意外事件宣告死亡,死亡时间;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只要配偶有了第二次婚姻,无论如何婚姻不能自行恢复。
6.自然人与法人都有人格权,但是法人的人格权有限,其只有、、三项人格权;自然人有精神损害赔偿权,法人没有;自然人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完全相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相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
7.公司股东尽到出资义务后,无补充责任;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区别不在于是否赚钱,而在于是否分钱;只有和的设立需登记。
8.具有人格意义的物件毁损、灭失,侵犯的是,但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冒名顶替会产生侵犯他人的问题。
9.民法上的抗辩权有三类:一是时效抗辩,二是一般保证中的先诉抗辩,三是合同履行抗辩。
注意否认是不承认权利,抗辩是承认后可以合法的不给。
合同解除权属于,以的方式行使。
10.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无偿行为、死因行为、诺成行为;自然人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单务合同,如果约定了利息,就属于有偿合同;债法的合同类型是可以自行创设的;质权自之日起设立,质权合同双方签订时就生效;民法上5个实践合同:定金、保管、、借用合同、。
2013民法十大背多分(001—005 段波编著)
001--005 段波编著 2013民法⼗十⼤大“背多分”考点最后十五天,记忆是关键;每天半小时,民法背多分。
编者按离考试只剩半月,每个人的民法基础、思维模式和逻辑机构基本定型,民法已经几无提升空间;但,民法中也有考前可以通过突击记忆得分的考点,这些刚好是我们绝对不能丢掉的基本分数。
001婚姻法背多分一、 法定事由的辨析1.无效婚姻:年龄、疾病、近亲、重婚2.可撤销婚姻:受胁迫3.登记程序瑕疵:行政复议或诉讼4.离婚的法定事由:不忠、暴力、恶习、分居、生育纠纷、宣告失踪5.无过错方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6.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二、 夫妻共同财产的三条重要规定1.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归属2. 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份分割(口诀:“转买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转买退推”)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转——转给配偶);(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买——其他股东优先购买)。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推——推定为同意转让)。
<合伙企业法的处理规则为“转买退推”,即在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候,应该首先按退伙处理,其他合伙人也不同意退伙的, 再推定为同意转让>三、 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1.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判决准予离婚为前提条件2.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另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时效为离婚后一年3.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段波民法讲义背诵版 第一周(上)
段波 YY 讲民法每周五晚上八点半在频道 43063566 进行——本讲座为公益讲座,感恩万国,回报学员
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二、法人
1.法人三独立包括独立人格、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有限责任。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分
财产的来源 是否有成员 是否有赢利性 意思机关
社团法人 成员出资 出资者为其成员(社员权) 营利性、公益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为民事合同。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慧成果和人身利益。物权的客体原则上是物, 例外的情况,还包括自然力、权利和虚拟财产;债权的客体是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一本正式出版的作品上可以包括四项权利:作者的著作权、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读者的所有权和作者的债权人的权利质押权(以著作财产权出质)
序)
(前一顺序没有申请,后一顺序不得申请)。
公告 期
3 个月
①1 年; ②3 个月(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 公民不可能生存)。
①发生和自然死亡相同的效果
②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a.遗产发生法定继承(宣告后果),但本人活着而且立下遗嘱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民事权利
1.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义务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义务人仅 为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相对权主要是指债权。
2.债权具有相对性,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影响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人过错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3.支配权仅仅对应不作为义务。请求权既包括作为义务,也包括不作为义务 4.形成权仅以表意行为行使;支配权既可以以事实行为行使,也可以以表意行为行使。 5.形成权原则上通过当事人的单方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和默示)来行使,但是法律 规定应当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行使的除外(如撤销权)——撤销权原则上以诉讼方式行使, 例外地,也有通过通知方式行使的撤销权(共两个) 6.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物权请求权原则上没有时间限制, 但有三个例外。 7.请求权和债权不是同一概念,请求权有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 8.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包括合同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同一双务合同)、 诉讼时效抗辩权(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先诉抗辩权(适用于一般保证);其中,诉讼时效 抗辩权为永久性抗辩权,其他二者为一时性抗辩权。 9.常见的从权利包括担保物权、地役权、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主权利不 转让,从权利不得单独转让。
段波微信一天一小段2013528
十二年民法真题要点概括001(感谢@猿题库司法考试提供十二年真题平台数据)以下要点根据03—3—34、04—3—01、05—3—58、08—3—51、09—3—01整理而成1.支配权对应不作为义务,请求权对应作为和不作为义务2.支配权可以表意行为行使也可以事实行为行使,形成权只能以表意行为行使3.形成权可以明示行使,也可以默示行使4.撤销权原则上诉讼行使,例外通知行使(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和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撤销权可以通知行使)5.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6.除斥期间可以法定,也可以约定7.以物权为代表的绝对权具有排他性,以债权为代表的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8.对人身权的侵害所产生的侵权之债仍然是财产权,不是人身权50要点概括公司法公司法考点浓缩50句——001<由段波老师商法讲义浓缩整理而成,段波老师原创>001:公司法有两条主线:第一条,在横向关系上,由股东和公司以及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组成——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建立在财产权换股权和有限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只要股东履行足额出资义务,就可以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由公司以独立人格直接和第三人进行交易,此时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第三人承担无限责任(如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将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第二条,在纵向关系上,以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为主线,以治理结构为核心,兼顾其中的股东利益(如剩余财产分配、各类股东诉讼等)以及债权人保护(如减资、合并中的通知公告和清偿担保义务等)疑难真题每日练(本栏目由猿题库独家提供)即日起,猿题库为大家提供过去24小时内全网用户上万次答题中错误率最高的真每天挑战难题,提高应试水平,首期从民法和商经两大学科开始。
民法:2008年延考卷三第60题(过去24小时猿题库这道题的错误率为96%)(多选题)王某立有遗嘱,表示将遗产50万元留给妹妹甲,但此款须全部用于资助贫困大学生。
王某死后,甲取得王某的50万元遗产,但并未履行资助义务且无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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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十大疑难问题小结【万国民法段波老师】作者:焦作万国侵权责任法十大疑难问题小结一、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分配(6条、7条)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又称为严格责任)和公平原则为例外,其中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特殊例外。
过错责任:构成要件为四要件,客观方面之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方面之过错。
无过错责任:构成要件为三要件,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公平责任原则(23、24、33)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举证责任】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举证责任之一般分配:誰主张,谁举证。
原告需举证出侵权责任的全部要件。
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构成要件一样,但过错要件举证责任倒置给了被告(第六条第二款),原告证明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被告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如果举证不能,推定过错成立——侵权成立;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被告可以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
过错责任:四个要件——均由原告来证明,如果证明不了,原告败诉。
过错推定责任:四个要件——原告证明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被告证明无过错。
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三要件(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原告承担全部三个要件的举证责任,被告即使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不能免责。
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分别解决了实体法、程序法的法律安排。
段波YY讲民法2012—006:经典真题五十题(中)下载打印版[1]
2012赛季段波YY讲民法系列之二:经典真题三十题(中)重要提示:从2012年起,段波YY讲民法系列公益讲座提前至每晚上八点举行●【历年试题】07—3—94~96,不定选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
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
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
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
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请回答94-96题。
94.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95.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96.关于小王和杜某间的房屋买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B.小王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C.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D.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房屋登记资料●【历年试题】08—3—94~96,不定选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
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
请回答下列各题题。
(1).在办理继承登记前,关于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8—3—94,不定选)A.甲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B.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C.甲出卖该房屋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D.甲可以出租该房屋(2)关于甲、乙、丙三方的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8—3—95,不定选)A.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B.乙对房屋的占有是合法占有C.乙可以诉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D.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3)关于戊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8—3—96,不定选)A.戊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B.戊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C.戊原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D.戊继受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历年试题】09—3—91~93,不定选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
物权法解释一十大考点解读 段波解读讲义
《物权法解释一》十大必考考点解读及配套练习主讲人:段波3月3日(周四)晚七点半YY频道21101一、不动产登记的两个基本问题(一)与行政诉讼法的对接物权法解释一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结论1:不涉及登记程序错误时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例:甲乙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子,两人商量仅登记在甲名下,然后就房屋归属发生纠纷结论2: 涉及登记程序错误时有两种起诉途径例:甲乙共有的房子乙伪造甲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将其出卖于丙并过户1路径1:甲提起民事诉讼(无权代理不被追认,合同无效,确认物权),然后,再依据该胜诉判决要求登记机关更正登记,并就登记错误要求登记机关和乙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行政诉讼)——两次诉讼,谁主张谁举证路径2:甲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错误登记并一并解决民事纠纷并进行行政赔偿——一次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二)登记的推定效力的推翻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结论: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物权的真实状态不一致时,后者可以以证据推翻前者。
例1: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
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2例2:甲乙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子,两人商量仅登记在甲名下,然后就房屋归属发生纠纷二、异议登记物权法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00.2013万国民刑先修班-民法(段波)
2013 年民刑先修班授课提纲
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 29 号楼 4 网址: 段波老师新浪微博:@万国民法段波;段波老师微信公众账号:minfaduanbo;万国官方微博:@万国司考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 甲与其妻乙约定, 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 甲应补偿乙 50 万元, 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 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乙 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 2】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 A 站唤醒自己下车, 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 A 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 A 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 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 (05 真题)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事实示范数例: 例 1: 例 2: 例 3: 例 4: (三)法律事实类型(图 3)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法律 事实 产生 法律关系
非法律 事实 法律不予干涉
例 1:谈恋爱 例 2: 夫妻卖黄碟 例 3:网络俗语 例 4: 除夕夜病危的老太太 例 5: 租个女友回家过年 例 6:拼车回家过年 (二)民法体系逻辑图(图 2)
法律 事实
法律 关系
权利 义务
责任
概念辨析 1:法律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 【区分关键】权利义务/恩惠施加 【例题 1】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10 真题)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段波民法讲义背诵版
段波民法讲义背诵版一、法律事实体系1.法律事实产生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内容为权利,权利对应着义务,义务的违反产生责任。
――这是民法初学者必须掌握的一条基本线索。
2.法律关系包含权利义务,权利义务就是可以被强制性的;真心施惠关系不包含权利义务,就是不可以被强制性的。
真心施惠关系的常用类型包含:请客吃饭、拨用领路、免费搭车、公交下跪、受托人购物。
3.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将其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4.犯罪行为与事件的区分是与否受人的意志的影响与左右;表音犯罪行为与事实犯罪行为的区分是与否所含意思则表示(权利意图);这里的权利意图必须就是成立、更改和歼灭民事权利义务的意图(主张、维护、申明、危害民事权利的意图不形成意思则表示)。
5.下列不属于表意行为:催告、债权让与通知、要约的拒绝、承诺迟到通知、先占、创作;下列属于事件:出生、死亡、时效期间的经过罢工。
6.表音犯罪行为的特征是必须涵盖意思则表示,意思则表示就是一种权利意图的外在抒发。
单方许诺、赠与、合约、合伙协议等均为表音犯罪行为。
7.表意行为又称民事行为,根据法律对其权利意图的评价区分为合法表意行为(民法法律行为)和非法民事行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后者具体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三种情形。
8.因暴雨b家池塘的鱼步入c家的池塘产生何种法律关系?请问:混合如果没人为因素,比如鱼自己飞回来属事件;如果存有人为因素比如说c做起b的鱼投掷至自己的鱼塘属事实犯罪行为。
讲义中的例子属事件。
一s、与意思表示的相关知识体系1.推论与否形成意思则表示和推论意思则表示的效力就是两个问题,比如,“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到:若距人世,愿意将个人藏书受赠好友汪某”这个定义属意思则表示,但是该自书遗嘱与否能生效,依赖于其与否能满足用户继承法对自书遗嘱生效的要件,即为“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笔签名,标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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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001 乌木归属案2012年春节,四川彭州农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中发现了据称价值超过1200万元的乌木,关于此乌木之归属。
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乌木为土地之孳息,归土地所有权人即集体所有B、乌木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C、乌木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D、乌木为无主物,适用先占规则答案:D。
乌木非孳息,A错;乌木不在矿产资源目录之内,B项错误。
C项,要把乌木作为埋藏物和隐藏物,前提是它有一个所有权人,现在找不到了,才可以归国家。
但乌木的形成须成千上万年,那时还没人类文明,何来所有权人?C错。
乌木作为无主物适用先占规则,D当选。
(此题如考试出现,选择C得分概率更高;但从民法原理推之,D才是答案)案例002:钱钟书家书拍卖案某国学大师去世后,一批涉及其隐私的私人信件被收藏者进行拍卖,该大师的妻子坚决表示反对,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大师去世后,如前生前未表示发表,则视为其不同意发表B、收藏者享有该批信件的所有权和展览权,因而有权拍卖C、死者没有隐私权,所以可以拍卖D、死者的妻子可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答案:D。
解析:A项,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所以A项错误。
B项,私人信件的收藏者并不享有信件的展览权(展览权仅仅限于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C项,死者没有权利能力,没有人格权,但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该项拍卖会侵害到死者的人格利益,C项错误。
D项为民诉新增制度,为本题正确答案。
案例003:流浪猫伤人案例题:萧女士遛狗时遇到流浪猫,猫狗大战互有伤痕,萧女士加入战团不料也被流浪猫抓伤,遂起诉喂投流浪猫的乔女士,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
流浪猫受伤,萧女士须赔偿之B。
萧女士受伤,经常喂投流浪猫的乔女士须承担无过错责任C。
萧女士受伤,经常喂投流浪猫的乔女士须承担过错责任D。
乔女士的喂投行为和流浪猫伤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必担责E。
萧女士也有过错,所以可以减轻乔女士的责任答案:CE. 解析:A项,流浪猫为无主动物,不存在赔偿;B项,乔女士对流浪猫没有控制力,不属于饲养人,B项错误。
CD项,乔女士的投喂行为作为一种先前行为增加了流浪猫在小区出没的概率,进而提升了流浪猫伤人的风险,因而就有了降低这种风险的义务,但乔女士没有尽到这一注意义务致动物伤人,须承担过错责任。
C项正确,D项错误。
E项正确,从略。
(本案在因果关系和责任成立方面有争议,解析系根据法院判决观点写就,建议大家遇到此题按照法院判决作答)案例004: 学习雷锋有风险助人为乐须谨慎下列情况中,可以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有:A、男子救溺水女子因自保放手,该女子死亡,男子须承担赔偿责任B、男子忘带钥匙遂翻邻居家窗户回家坠亡,邻居须承担赔偿责任C、15岁初中生拼酒身亡,12名陪酒小伙伴之监护人须承担赔偿责任D、一男一女通奸,却遇上女子丈夫回家,情急之下该男子躲到窗外,不料失足坠楼身亡,该女子及其丈夫须承担赔偿责任E、某男子帮一女子爬床取钥匙不幸坠楼身亡,女子须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CDE。
A项的行为人没有救助义务,放手无须承担责任。
BCDE四项的行为人均有先行行为产生的救助义务,故须承担责任。
案例005 网购纠纷案例案例陈述:顾客在嘡嘡网买到返修IPHONE,要求网站履行“假一赔五”承诺被拒,下列哪些理由不能支持嘡嘡网的主张?A、返修机不是假货B、假一赔五承诺未写入合同文本,C、假一赔五承诺过分加重了卖家的负担,属无效的格式条款D、嘡嘡网是网络服务提供商而非销售商E、假一赔五承诺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
答案: ABCDE 单方允诺须履行之。
案例陈述:董先生以396元优惠价购得价值上千元名表,却被亚牛逊网站以缺货为由单方取消订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亚牛逊可以以价格显失公平撤销合同B、亚牛逊可以援引网站上的“使用条件”条款主张合同尚未成立C、合同有效,董先生可以主张继续履行,交付手表D、合同有效,但董先生只能主张违约损害赔偿答案:C。
解析:显失公平须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缺乏经验,本案中的亚牛逊为优势方,不缺乏经验,故不能撤销;B项的格式条款未经提示说明义务无效;C项正确,D项,本案没有发生履行不能,所以可以主张继续履行,而非只能损害赔偿。
案例006 韩寒诉百度文库案韩寒之数部著名作品被人上传到百度文库,产生上万次下载,韩寒起诉百度文库,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韩寒的作品已经正式出版,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移转于出版方B、仅上传人须承担网络侵权责任,百度作为信息分享空间不构成侵权C、百度提供上传下载空间与上传人构成共同侵权D、韩寒之起诉以避风港规则为原则,百度文库之抗辩以红旗规则为原则。
答案:ABCD。
A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作者所有,不当然移转;BC项,百度文库违反侵权法36条三款的红旗规则,须承担间接侵权而非直接侵权责任;D项,韩寒应该以侵权法36条三款之红旗规则起诉,百度则以避风港规则抗辩。
(相关链接: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007 地役权(超范围,可看可不看)甲在自己的一块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四荒土地(A地)上为乙之B地设立观景地役权,约有费用若干,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但尚未办理登记手续。
后来,甲将A地的一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A1)转包于丙;然后又将A 地的另一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A2)先后设立抵押于自己的债权人丁戊(丁办理了抵押登记,戊未办理抵押登记)。
丁在实现抵押权时将A2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了己,并以转让所得清偿了债务。
后来,乙将自己土地中之部分(B2)发包于庚(乙保留B1,庚取得 B2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然后,又与申约定,由乙在整个B地上为申之C地设定取水地役权。
再然后,乙村又将其对A地之观景地役权单独抵押于壬,而申则将其对B地之取水地役权单独转让于癸。
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乙村之观景地役权自完成地役权登记之时设立B、如乙迟迟不付费用,甲可以经一次催告后解除地役权合同C、丙取得A1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经乙的同意D、丙取得A1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乙在A1上的地役权消灭E、丙取得A1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须继续负担地役权义务F、丁戊的抵押权和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并存G、丁的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戊的尚未登记的抵押权H、己取得A1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乙在A1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I、因为乙之地役权没有登记,所以庚取得B2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该地役权消灭J、虽然乙之地役权没有登记,但乙在其所保留的B1上,仍得向丙、己主张地役权K、在B2上,申之取水地役权须经登记方可对抗庚L、乙的观景地役权对应不作为义务,所以,单独转让无效M、申的取水地役权对应作为义务,所以,单独转让有效答案:ABCDEFGHIJKLM(全选)A项错,地役权为债权意思主义,登记对抗;B错,须两次催告,物权法168条;CDE项错,据物权法162条,地役权在先,用益物权在后,无需征得地役权人同意,但地役权继续有效(但受158条约束,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用益物权人)。
F错,原则上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以并存G错,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抵押权未登记故未设立H错,据物权法167和158,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转让的,地役权继续有效,但非经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乙在A2的地役权未消灭,但不得对抗己I错,据物权法162和158,需役地上再行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地役权继续有效,而且无须登记即可对抗第三人,所以庚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也取得该地役权。
J错,物权法158 K错,物权法163,须经地役权人同意LM错,物权法164、165条。
详解: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效力与登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享有或负担地役权的土地上设立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在已经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的限制】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一百六十六条【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供役权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百六十八条【地役权的消灭】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案例008 买房被租20年张三将房屋出卖于李四,收取房款完成登记之后,又将房屋出租于王五,租期二十年,并将租赁合同日期倒签至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因买卖不破租赁,所以,李四只能追究张三的违约责任B、买卖不破租赁的前提是先租后卖。
如先卖后租,则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C、张三王五倒签合同日期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D、李四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张三与王五的买卖合同答案:BC。
买卖不破租赁的前提是先租后卖,故B正确,A错误,C项,由于倒签合同日期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所以C正确;D项,不符合合同法75条的情形,错误。
案例009收废品的张老汉收得古画《岳飞抗金》,书画爱好者徐先生登门求购。
张老汉如实告知了书画的来源,并表示自己也不知道该画是否为真迹。
徐先生经过仔细查看,决定以3.5万元买下。
但该画随后被鉴定为印刷品。
A、合同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B、合同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C、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D、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