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2015 年度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医疗互助补助审批表2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申请人所 在单位
籍
联系电
贯
话
住院医院
附单据张数
住院时间
年
月Leabharlann 日至年月日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 □参加外来工、农民工住院保险
参保情况
医疗保险 (医保缴费为工资总额
的9.5%或7.5%)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未参加任何保险
所在单位 工会意见 (签章)
审核人:
年月日
县(市、区) 医疗互助 办事处 意见 (签章)
附注:
1、此表一式二份上报办事处。 2、空白表可复印使用,复印时使用A4纸。
审核人:
年月日
某工会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实施方案 附职工二次医保实施办法、注意事项
某工会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实施方案范文我县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已开展XX年,取得明显成效,有XXXX名职工享受互助金补助,发放补助金XXX万元。
这项活动得到了各级党政的充分肯定和广大职工的普遍好评。
根据X连心帮扶[20XX] XX号《关于开展第XX 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工会职工二次医保的实施意见》精神,继续做好我县职工医疗互助工作。
现就做好第xx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由县连心帮扶行动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工会组织牵头承办,有关部门配合,职工自愿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障、非盈利性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是职工医疗保障体系的拾遗补缺,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展这项活动旨在积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的高尚精神、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通过职工积极参与,“聚小钱、办大事”,实现“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目的。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我县广大职工奉献爱心、帮扶助困的一项爱心活动,也是我县“百家单位、千名干部”连心帮扶行动重要内容。
通过组织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可以增强职工抵御大病风险能力,缓解职工尤其是困难职工和农民工看不起病、住不起院等实际困难,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促进我县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二、明确工作要求(一)目标任务。
全县第XX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组织动员的目标为:参加职工人数达到2.5万人。
(二)参加对象。
xx辖区内所有机关、事业、企业等单位在职在岗职工,均以团体会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三)缴费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人缴交互助金100元,国有企业职工每人缴交互助金80元,其他企业单位职工每人缴交互助金36元;女职工参加女特病活动每人缴交互助金25元。
互助活动经费实行全市统一筹措,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提取7%作为调节资金,其余经费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年度核算,节余部分在本区域滚存。
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泉 州 市 财 政 局 泉 州 市 民 政 局 泉州市
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民政局泉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泉劳社〔2010〕125号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转发福建省无力参保的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印发〈福建省无力参保的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2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主题词:劳动 养老保障 转发 通知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市社保中心。
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7月20日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闽人社文〔2010〕210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无力参保的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二轻联社):根据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2010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0〕3号)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制定了《福建省无力参保的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无力参保的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附件福建省无力参保的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为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适当解决无力参加养老保险县(市、区)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就无力参加养老保险县(市、区)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发放老年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老年生活保障金)问题提出以下办法:一、范围对象(一)适用企业。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职工商业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泉政〔2008〕6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职工商业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城镇职工商业医疗保险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职工商业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2001〕5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泉州市城镇职工商业医疗保险规定为了解决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医疗费用的负担问题,根据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满2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在职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职)人员,和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连续参保满5年的外来工、农民工,均须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下面统称参保职工)。
二、商业医疗保险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理赔。
三、商业医疗保险费每3年确定一次,商业医疗保险费根据政府采购结果确定。
商业医疗保险费的构成比例由参保个人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共同筹集,筹集比例原则上按3:1确定,其中参保个人承担的商业医疗保险费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个人账户中扣缴;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的商业医疗保险费,由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当月参保职工实际人数和每人每月应交的费额向商业保险公司缴交本月商业医疗保险费。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本县(市、区)参保职工的商业医疗保险费上缴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四、参保职工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分两段赔付,第一— 2 —段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90%,实际赔付限额为8万元;第二段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95%,实际赔付限额为7万元。
每人每年度由商业保险公司实际赔付的商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5万元。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3篇)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漳州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第二期)为推动我市进一步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有效帮助患重大疾病和住院职工减轻医疗费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总工会研究,决定在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中____开展医疗互助活动,具体实施办法如下:医疗互助活动对象第一条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是漳州市总工____属的各级工会____所在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包括是工会会员的劳务工,离退休人员除外),以下统称职工。
互助活动期限第二条互助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从参加活动单位向漳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缴交互助金并交齐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互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首次参加本活动的职工普通疾病住院的执行____天免责期,重大疾病住院的执行____天免责期。
参加活动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期满之日起____日内继续参加活动的,取消免责期。
医疗互助金的筹措与管理第三条互助金____1、职工交纳的互助金;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3、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4、社会各界捐赠、赞助;5、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四条互助金交纳标准一期(年)每人____元。
主要由职工个人缴纳,也可由用人单位替职工交纳或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出资参加。
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五条成立“漳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和“漳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监督____委员会”;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为“漳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在市总工会)。
各县(市、区)设立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设在县级总工会),负责受理辖区内参加医疗互助活动单位办理相关申报手续,并接受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参加单位收取的互助金,必须在收齐后的当日上交中心或经办事处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后,直接汇入中心医疗互助帐户。
办事处受理后,要于每月月底前将相关手续上报中心。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泉政办[2018]1号【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实施日期】2018.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医保局、财政局、医改办、民政局、卫计委、农业局、残联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为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6〕10号),现就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建立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简便、操作规范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医疗救助政策与基本医保政策的衔接,统筹、集中各类医疗救助资金,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功能定位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基础上,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用于救助困难群众,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
三、救助对象我市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
分为四类:第一类:特困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员);第二类:低保对象、孤儿、国定省定建档立卡贫困户、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语言、听力及多重残疾,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人员);第三类: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第四类:因病致贫家庭的重病患者。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修订现行临时救助办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119号),各地先后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发〔2014〕47号文件的新要求,对现行的临时救助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并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规定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重点突出临时救助“救急难”的托底性作用。
二、明确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因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原因,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重伤病需长期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家庭;当地政府认定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按国发〔2014〕47号文件规定确定的个人。
三、规范临时救助标准和资金发放临时救助标准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适时调整。
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00年3月15日泉政[2000]文280号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1、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2、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建立医患双方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实现因病施治、有效治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克服浪费。
3、基本医疗保险全市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总量平衡、适当调剂”的办法。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4、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下列单位及其职工。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2)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3)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4)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下同)及其职工;(5)依据本暂行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6)在企业改革中,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中央、本省、外地驻泉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铁路、电力系统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上列所指职工不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境外人员。
上列单位的外来工、农民工实行住院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肖厝、清濛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已由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予颁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2000年9月5日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1、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2、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建立医患双方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实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克服浪费。
3、基本医疗保险以泉州市为统筹单位,全市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总量平衡、适当调剂”的办法。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4、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下列单位及其职工。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2)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3)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4)外商投资企业(合港、澳、台资企业、下同)及其职工;(5)依据本暂行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6)在企业改革中,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市总工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关于“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精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互助保障体系,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济互助的光荣传统,有效帮助职工减轻个人医疗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XX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由XX市总工会与椒江、XX、路桥三区总工会共同组织和领导,按照统一工作方案、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实施时间、经费独立核算、风险各自承担的原则,开展医疗互助活动。
XX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工作。
市、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所属基层单位申请参加人员的登记建档、互助金的收取和补助金申请的受理、审核、申办、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第三条凡XX市本级(含XX经济开发区)和椒江、XX、路桥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均可由单位工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可以单位名义,下同)统一组织参加本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活动)。
非公企业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以上;其他单位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90%以上。
第四条各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XX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2.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人员名册一份和电子文档(以EXCEL格式,内容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医保号);3、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名册和单位缴费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福建省省直机关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附件:1福建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推动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发挥工会组织在帮助患重大疾病及住院医疗的干部职工减轻医疗费负担、提高干部职工医疗保障水平中的作用,根据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的统一部署,经福建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报省直机关工委同意,决定在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中组织开展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医疗互助活动)。
实施办法如下:医疗互助活动对象第一条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是福建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工会)所属的各级工会组织所在的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包括是工会会员的劳务工,以下统称职工)。
医疗互助活动机构第二条省直机关工会成立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医疗互助活动的管理;成立医疗互助活动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负责医疗互助活动经费的监督;设立医疗互助活动中心,负责承办医疗互助活动的具体事务。
医疗互助活动手续第三条福建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为主负责动员组织本单位全体在职干部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活动的在职干部职工不得少于本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总数的90%,50人以下的单位参加本活动的人数不得少于95%,参加本活动时应向医疗互助活动中心提供以下材料:1、能真实反映本单位本月或上月在职干部职工人数报表的复印件一份;2、填写《福建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团体报名申请表》一式两联,并加盖单位工会印章,工会主席签名,须附EXCEL格式电子版;3、《福建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互助活动人员花名册》和电子版(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用EXCEL格式制作)各一份。
医疗互助活动经费第四条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在一个医疗互助活动周期内缴纳的医疗互助活动经费(以下简称互助金)每人为100元,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职工个人缴纳、基层工会资助、用人(工)单位补助、省直工会补助(补助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每位干部职工20元)、其它方式。
企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简介
企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简介企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简介企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简介凡泉州市辖区内所有不同性质的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含外来工、农民工)只要按规定交纳36元互助金,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医疗互助活动。
首次参加活动的职工实行30天免费期。
住院医疗费补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参加外来工、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后的自付部分(包括起付线、按政策规定部分自费、按政策规定全自费、按比例分段自付),扣除全自费后,按45%计算支付补助金;未参加政府任何医疗保险的职工,必须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医疗总费用按政策扣除全自费后,按45%计算补助金。
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补助与住院医疗补助金计算比例相同(其中高血压、糖悄病的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2022元)。
住院津贴:每日30元,最高30天。
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不支付住院津贴。
住院医疗费补助计算方法:(自付部分-全自费)某45%+30元某住院天数异地就医可申请补助金。
未参保的职工因病确需转外就医的,应有基层工会证明,并提供本市县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诊断证明、票据以及转外地医保定点医疗住院治疗有关证明、票据等。
互助期内变动工作单位可申请补助金,已找到新单位的职工应按规定将医疗互助关系转至新单位,因病住院应向新单位工会组织申请补助金;暂时找到工作单位,因病住院应向原单位工会组织申请补助金。
申请互助补助金须提供以下手续1、申请补助审批表一式两分,并加盖单位工会印章;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原件及复印件3、出院小结、医嘱。
(本项及以下几项都须收费方盖章)4、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发票和住院费用清单5、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泉州辖区内住院还须另外提供《泉州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6、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须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补偿审核表》7、转外就医的人员(指医保,农合医疗人员)需提供医保中心,新农合医保中心同意其转院的证明手续;没有参加医保的职工在异地就医的可申请补助金,应有单位工会证明,并提供市县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诊断证明、票据等。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基本医保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9〕86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基本医保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基本医保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9〕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基本医保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0日泉州市基本医保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公平适度、稳健可持续的基本医保(含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优化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提升服务水平,维护参加基本医保(以下简称参保)群众基本医保权益,制定如下管理规定:一、参保对象(一)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参保对象包括本市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及本市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退役士兵,泉州军分区部队文职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上述所指职工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境外人员。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对象包括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保以外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技校学生,驻本市武警官兵,在本市居住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持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医保的人员,以及已在本市参加基本医保流动人口的子女等。
二、参保登记和基金筹集(一)城镇职工基本医保1.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7.5%缴纳,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乡医疗救助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乡医疗救助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27•【字号】泉政文〔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乡医疗救助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城乡医疗救助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城乡医疗救助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等4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09〕2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农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09〕23号)文件精神,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不断强化政府责任,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1.救急、救难、公平、便捷;2.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4.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相衔接;5.救助基金应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泉州市2015年度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附件2泉州市2015 年度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非公企业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和我市职工医疗保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对职工基本医保的补充,以帮扶救困为宗旨,以自愿参加为原则。
第二章参加对象和活动期限第三条泉州市行政辖区内所有非公企业的在职职工(在法定在职年龄内)均可由所在非公企业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活动”),其参加人数应达本企业职工总数的80%以上。
职工总数300人以上的非公企业,其参加人数应不低于本企业职工总数的60%。
非公企业女职工的参加年龄可延至55周岁,对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凭相关证明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泉州市行政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同工参加非公企业类职工医疗互助。
泉州市行政辖区内中央、省、市、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参加非公企业类职工医疗互助。
第四条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活动时,须提供以下资料:1、按规定录入的《泉州市非公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二份(EXCEL格式,可在泉州市总工会网站下载),加盖本单位工会印章。
2、录入本单位参加人员基本信息(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
其中录入的身份证号码必须是第二代身份证号(18位)。
第五条活动一年一期,从参加单位缴足互助金并交齐相关材料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首次参加人数在300人以上的非公企业同一互助期内新进人员的,可申请第二次参加,但第二次参加人数须达到50人以上。
活动期限为一年,自缴费时起生效,新参加人员需执行30天免责期。
导入系统时两次参加的人员名单不进行合并。
第三章互助金的筹集与管理第六条互助金来源:1、职工或单位交纳;2、政府和工会补贴;3、社会各界捐赠;4、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七条互助金必须按期交纳,每期缴费一次,由活动各代办点在接受参加时一次性收取。
医疗互助倡议书0730
通海集团职工医疗互助倡议书敬爱的工友们:职工医疗互助在全国总工会和福建省总工会的统一部署下,泉州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已经开展了9个年头。
它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泉州市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
通过组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发扬职工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职工互助互济,帮助患病住院职工解决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高的困难,使职工在患病住院时,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再得到活动给予的补助,以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
根据泉州市总工会《关于开展2015年度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泉工[2014]67号文件精神,通海集团工会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为增强职工自我保障意识,发挥职工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精神,切实为职工构筑一道抵御风险的保障线,现向全体工友们发出参加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倡议!倡议内容如下:一、普及医疗互助知识,高度重视职工医疗互助工作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由工会倡导组织,职工自愿参加,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保障的非营利性活动,相关医疗知识和报销规定细则请找工会查阅《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请您积极参加该项活动。
二、参与方式本次医疗互助保险活动说明:1、本次医疗互助保险活动保险期为一年,凡自愿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医疗保险为36元,涉及的费用由各公司(部门)财务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2、原则上工会将按照现有在职人员花名册,全部申报购买医疗互助保险,并在各公司(部门)显著位置公示本倡议书,倡议书自公示之日起,3日内无异议的,工会视为自愿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3、购买互助险后,您将得到一份健康风险保障,也会给患病职工提供一份助力!敬爱的工友们!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险活动,既是展示形象、奉献爱心的体现!“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聚小钱办大事”,让我们一起发扬互助互济的优良作风,为自己,也为别人树立健康风险保障意识,一起加入职工医疗互助保险活动吧!最后,倡议您伸出您温暖的手,奉献出点滴的爱心,让我们一起撒播爱的种子,用爱心撑起一片晴朗的天空!福建通海集团汽车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2015年7月30日。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木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木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及门诊慢性病治疗时,根据当地基木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木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公费医疗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广东省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中请参加木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木活动。
参加木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 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木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95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木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己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书而告知其是否属于木活动列明的高危行业。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木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己参加活动的单位,木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木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木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本数,下同)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暂行规定【范本模板】
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统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50号)和《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泉政〔2000〕28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提出如下暂行规定:一、市级统筹的内容市级统筹是指在泉州市行政区划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人员,都同属一个统筹区,实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的制度.市级统筹的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工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二、缴费标准市级统筹后的缴费标准仍统一按《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筹集.即:用人单位按职工月工资总额的7。
5%、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属于本统筹区内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及闽政办〔1999〕212号第二条所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均予认可,医疗保险关系可随劳动关系转移.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参保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或外市转入在本市缴费不足10年的,应按有关规定补足,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三、待遇水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仍统一按《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各县(市、区)不得自行调整.各地可通过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办法,适当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实行市级统筹后,参保人员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在泉州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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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泉州市2015 年度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非公企业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和我市职工医疗保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对职工基本医保的补充,以帮扶救困为宗旨,以自愿参加为原则。
第二章参加对象和活动期限第三条泉州市行政辖区内所有非公企业的在职职工(在法定在职年龄内)均可由所在非公企业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活动”),其参加人数应达本企业职工总数的80%以上。
职工总数300人以上的非公企业,其参加人数应不低于本企业职工总数的60%。
非公企业女职工的参加年龄可延至55周岁,对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凭相关证明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泉州市行政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同工参加非公企业类职工医疗互助。
泉州市行政辖区内中央、省、市、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参加非公企业类职工医疗互助。
第四条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活动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按规定录入的《泉州市非公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二份(EXCEL格式,可在泉州市总工会网站下载),加盖本单位工会印章。
2、录入本单位参加人员基本信息(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
其中录入的身份证号码必须是第二代身份证号(18位)。
第五条活动一年一期,从参加单位缴足互助金并交齐相关材料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首次参加人数在300人以上的非公企业同一互助期内新进人员的,可申请第二次参加,但第二次参加人数须达到50人以上。
活动期限为一年,自缴费时起生效,新参加人员需执行30天免责期。
导入系统时两次参加的人员名单不进行合并。
第三章互助金的筹集与管理第六条互助金来源:1、职工或单位交纳;2、政府和工会补贴;3、社会各界捐赠;4、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七条互助金必须按期交纳,每期缴费一次,由活动各代办点在接受参加时一次性收取。
第八条参加活动的职工每人每期36元(每人限交一份),可由职工个人交纳或单位替职工交纳,也可由职工个人和单位共同负担。
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九条各基层工会或代办点收取互助金后,应及时到辖区办事处办理参加手续并上交互助金。
互助金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缴交。
第十条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县级核算。
各办事处须于每季度末将已收取的互助金全部汇入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帐户,中心提取7%作为全市的风险调剂金,其余互助金在下一季度上旬回拨至各办事处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第十一条互助金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它用。
互助金的使用接受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申请手续和补助标准第十二条首次参加活动的实行30天的免责期。
互助期满之日起30天内继续参加下一期的,不执行免责期。
互助期满之日起30天后再参加的视为首次参加,并执行30天的免责期。
继续参加下一期活动的单位应在互助期届满前办理续交手续,以保证参加活动职工的权益。
提前办理续交手续的,其活动期限自上一期活动期满日的次日起算。
因参加单位的原因导致互助活动期限间断的,不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补助金由住院医疗补助和住院津贴组成。
住院医疗补助的计算方式:(一)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工,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产生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支付后的自付部分(包括起付线、按政策规定部分自费、按政策规定全自费、按比例分段自付),扣除全自费 (无法明确全自费项目的统一按职工住院自付部分的16%为据) 后,按45%计算支付补助金;(二)未参加任何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必须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先按住院医疗总费用扣除10%后,再扣除全自费(按医疗总费用的16%计算)后按45%计算补助金。
(三)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补助与住院医疗补助计算比例相同(其中高血压、糖尿病的门诊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2000元)。
住院津贴的计算方式:住院津贴与住院补助挂钩,住院不给予补助的,不支付住院津贴。
住院津贴以每人每日30元计,最高不超过30天。
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不支付住院津贴。
每期每人的医疗补助金最高限额4万元,并不得高于自付部分。
首次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每期每人的医疗补助金最高限额2万元,并不得高于自付部分。
各办事处可参照本条款结合当地实际调整补助标准,报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职工跨期住院的补助金计算办法:根据两期的住院天数分别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计算补助比例,再分别按两期的补助标准计算补助金额。
第十五条职工申请医疗互助补助,可个人或通过单位工会向辖区办事处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工会印章;(2)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一份;(4)医保定点医院(医疗和医保部门)出具的收费票据(住院发票),如申请人确实需要留用原件的,经职工医疗互助中心或各办事处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在复印件加盖核对章后,可将原件交还申请人;原件上交后需查档或复印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单位证明;未参加任何保险的必须上交原件;(5)在本市住院且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须提供《泉州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原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须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表》原件;在省内外地住院的须提供《全省联网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结算单》,在省外住院的须提供泉州市医疗保险中心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单;(6)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7《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诊疗证》、家庭病床审批表(特指特殊门诊或家庭病床);第十六条为方便职工,泉州市医疗互助中心委托各办事处审核10000元以下的补助金,10000元以上须送市中心审批后,由办事处发放。
第十七条职工出院后,原则上应在本互助期内申请补助,因故未及时办理的,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其互助责权终止。
第十八条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发生工作调动时(泉州市辖区范围内),调入单位应在30天内通知辖区办事处,由办事处联系市中心为该职工办理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
第五章慰问金制度第十九条职工在互助期内因病猝死且未产生住院治疗费用的,给付慰问金3000元。
职工因工伤(职业病)、交通事故突发死亡的执行本条款。
第二十条职工因工伤(职业病)、交通事故和因大病无法住院治疗且产生门诊手术费用(须提供手术报告),以互助期内发生的医疗总费用为准,给予慰问。
其标准为:医疗总费用2000元至5000元的,慰问500元; 5000元至10000元的,慰问1000元;10000元至50000元的,慰问2000元;50000元以上的,慰问3000元。
一个互助期内多次治疗的,可多次慰问,由各经办机构对医疗总费用进行核算后补齐慰问差额,但慰问总金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
第六章除外责任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以下情形不纳入职工医疗互助补助范围:1、在互助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2、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3、依法由工伤(职业病)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4、在境外就医的;5、未经办事处同意转外就医的医疗费用(特指未参加任何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形);6、其他不符合补助范围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如有以下行为的,即时取消相关单位或人员参加活动和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涉及刑事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1、单位外人员重病挂靠的;2、单位人员选择性参加、骗取互助金的;3、允许不符合条件的社区居民、计生二女户等人员参加的;4、其他以欺诈、作弊等方式骗取补助金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3泉州市2015年度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女职工特病类为保障女职工特殊利益,帮助女职工增强抵御大病风险能力,根据《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和女职工医疗保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第一条凡泉州市行政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所有用人单位,均可由单位工会或女职工组织统一组织在职女职工(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参加本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活动”)。
参加活动的人员不得少于本单位女职工总数的80%。
非公企业女职工的参加年龄可延至55周岁,对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凭相关证明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但须报市医疗互助中心审批后执行。
第二条单位工会组织女职工参加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统一按规定的EXCEL格式录入《泉州市女职工特病医疗互助活动申请表》(可在泉州市总工会网站下载)并打印一式二份,加盖本单位工会印章。
2、报送时须携带录入本单位信息的(EXCEL电子文档)U盘。
其中录入的身份证号码必须是第二代身份证号(18位)。
第三条女职工特病医疗互助期限每期为一年。
起止时间从参加活动的单位向县级以上职工医疗互助经办机构缴交互助金并交齐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二章互助金的筹措与管理第四条互助金来源:1、女职工或单位交纳的互助金;2、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3、社会各界捐赠、赞助;4、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五条互助金标准每期每人25元。
可由女职工个人交纳;也可由单位交纳;也可由单位和女职工个人共同出资参加。
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六条各基层工会或代办点收取的互助金,应及时到所在地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办理手续并上交互助金。
互助金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缴交。
第七条互助金的统筹和管理。
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县级核算。
各县(市、区)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必须于每季度末将互助款汇入市互助中心帐户,中心提取7%作为全市风险调剂金,其余互助金在下一季度上旬回拨至各办事处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第八条互助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并接受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女职工特病范围第九条女职工特病类别:第一类特病:原发性乳腺癌、卵巢癌、宫颈癌、阴道癌、子宫内膜癌;第二类特病:乳腺原位癌、卵巢原位癌、宫颈原位癌、阴道原位癌、子宫内膜原位癌;第三类特病:子宫或卵巢摘除手术;第四类特病:子宫肌瘤摘除手术。
第四章申请补助第十条首次参加活动的职工实行30天免责期,续办新一期互助活动的单位应提前办理续交手续,以保障参加职工的权益(提前缴交时间不与前一期交叉承担互助责任);如在互助期满之日起30天内继续参加,取消免责期,但其中间断时间互助中心不负互助责任;互助期满之日起30天后再参加的视为首次参加,仍须执行30天免责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