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该案看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适用.
论民事诉讼中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当运用及程序性规制
论民事诉讼中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当运用及程序性规制戴涛* 薛子裔*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摘要民事诉讼中,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当运用问题常发,由此引发了诸多不良后果,而对其规制、救济方面法律规定模糊,学术研究比较薄弱,此状况亟待改观。
本文采取“过程—结构”的分析方法,深入实践探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当运用问题的类型及其成因,并从程序性规制视角提出具有实践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第一部分为现象观察。
结合具体实例,对民事诉讼中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当运用问题进行类型化思考。
归纳整理为三个阶段即意识自觉、寻找法则、法则推理阶段,五种具体类型即怠于运用型、识别错误型、筛选错误型、小前提错误型和不当连续推理型等。
第二部分分析造成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当运用的成因主要有: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运用相关制度缺失;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本身的性质及特点;相关案件事实查证困难;法官综合素质尤其是生活阅历之欠缺;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功能萎缩致使发现案件事实能力降低等。
第三部分从程序性规制视角切入,引入证伪思维,探寻打破诸不良思维“暗箱”,以期完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运用过程“显现化”的制度机制,如相关的原则、适用条件、程序规则、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当运用的救济以及周遭制度机制如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类型化与体系化整理、完善案例指导制度、证据规则、合议庭制度及人民陪审员制度等。
关键词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类型化证伪思维程序性规制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15年第一期“特别策划”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极为广泛,而其具体适用却是千差万别,缺乏一套普遍认同的程序和规则,从而导致其运用过程的个体化、神秘化,实践效果欠佳。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当运用频发,有些案件还造成了较大负面的社会效应,引发信访、网络负面舆情等问题。
然而何谓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当运用、如何对其进行有效规制,相应的法律规定模糊、缺漏,相关学术研究比较薄弱。
本文采取“过程—结构”的分析方法,结合司法实例,解析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当运用问题,透视问题成因,并从程序性规制视角找寻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之思维过程“显现化”的制度机制,提出一些具有实践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
件事实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推定案
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推定案件事实钟建林【摘要】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定出的事实,可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
【案情】原告(反诉被告)张三。
被告(反诉原告)某物业公司。
张三是XXXX小区XXX房的业主,2006年10月入住该小区。
某物业公司是XXXX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
关于用电方式,张三与该小区的全体业主一样,直接向某物业公司购电后用电。
具体方式为:张三使用智能充值购电卡从某物业公司购电,价格为每度0.63元,然后将购电卡插入安放在张三居住的XXX房所在单元一楼楼梯间墙壁上的分户电能计量表(为张三的XXX房供电)内进行充值,充值后张三的XXX房才能用电。
某物业公司所卖电能系某物业公司以每度0.56元的价格从电力公司购进。
为张三XXX房供电的分户电能计量表与该单元其他住房的分户电能计量表一样,被集中安放在一个电能计量表保护柜中。
该保护柜有铁皮门锁,由某物业公司进行控制和管理。
2007年10月1日,某物业公司在检查中,发现张三XXX房电能计量表的计封盖已开启,计封盖被取下置于保护柜底板上,有铜线将计量表计内电流线圈接线柱短接,认为XXX房存在窃电嫌疑,遂联系张三,要求张三承认窃电事实,并控制现场,对该单元的电能计量表保护柜加贴封条予以保护。
张三否认实施了窃电行为,某物业公司遂于次日上午11时开始对张三的XXX房采取停止供电措施,直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之日仍未恢复供电。
争议发生后,张三曾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反映情况,当地公安派出所因故未作处理。
因被停电,XXX房中不能正常用电,张三遂自行从同一单元的XXXX房业主李四家中接上一根电线到自家的XX房中用于照明。
为了确定张三XXX房所用电能计量表上是否存在侵权用电事实及侵权用电数量,本院应某物业公司的申请,委托具备“电力设施保护、电能不明损失”等事项鉴定资质的XXXX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XXXX 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XXXX〕电鉴字XX号《司法鉴定书》。
最高院关民一庭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的案例
文章标题: 最高院关民一庭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的案例一、案例概述最高院关民一庭的一则裁判,涉及一名因涉嫌盗窃而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在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下,被害人并未发现有人盗窃”的辩护意见。
最高院关民一庭最终也根据这一法则对案件作出了判决。
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积累的各种常识和认识,这些常识和认识形成了一套潜移默化的判断标准和推理方式。
在法律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推定事实上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该案例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就是通过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辩护,试图改变案件的事实推定。
三、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具体运用针对案件中提出的辩护意见,最高院关民一庭在判决中具体运用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在案件中,被害人出示了相关物品遭窃的证据。
而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一般来说,被害人在物品遭窃后会立即察觉到并报警。
但是,在该案件中,被害人并未在第一时间察觉到物品遭窃,并且也没有立即报警。
最高院关民一庭推定被害人并未发现有人盗窃,从而对案件作出了判决。
四、对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思考从该案例中可以看出,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是非常灵活且具有重要意义的。
它并非一成不变的法则,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运用的。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常常会面对各种各样的判断和推理。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借鉴法律界灵活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方式,运用自己的日常经验和常识来做出判断。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可以通过对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深入理解,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和问题。
总结回顾,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最高院关民一庭的案件中得到了灵活有效的运用。
它不仅给予了被告人相应的辩护权利,同时也促使了全面客观的案件审理。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应该善于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以更全面、深刻和灵活的方式来理解和应对各种问题和挑战。
个人观点和理解:通过对这一案例的分析,我深刻认识到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法律界的重要性。
浅析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浅析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摘要】本文通过阐述笔者对经验法则的理解,同时对民事审判中经验法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和运用程序进行了讨论,最后指出了我国当前经验法则运用出现的问题,以及提出了笔者对改革的一些建议以供大家参考讨论。
【关键词】经验法则;民事审判;适用性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地位显著,那么我们对经验法则应该怎样理解呢?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经验法则又叫经验则,是指法官因在日常生活中亲身经历从而获得的领悟或者是由相关信息资料而获取到的知识,也有对有关事物的一般形态或因果关系进行总结,得出的理性认识,对案件的事实判断起到一定作用。
同时它也属于不证自明的公认范畴,因为它也指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及科学实验中对外界客观普遍现象的客观认识和对通常规律的理性理解。
而在司法审判上的经验法则则是相对而言比较特殊的,因为它已经成为法律逻辑的一种推理定式,它需要法官根据自身的知识、亲身经历的生活体验或者是被公众所接受的公理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当然,在司法意义上的经验肯定不仅仅包含一般的知识经验,它有时会涉及到一些比较特殊的知识经验。
此时,法官的普通知识经验就不能判断和认定,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我们一般会进行较为严格的证明程序,聘请专业人员对特殊经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判定,以此作为法官裁定的证据。
那么在具体案件中经验法则又是如何运用的呢?首先我们如果要使用经验法则,那么我们就必须明白经验法则使用的前提条件。
经验法则运用的前提条件有两个:第一,另一事实可以运用已知事实和日常经验法则轻易推导出来。
所谓的已知事实是指在日常中众所周知的事实、已经被现有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当事人双方都认可的事实等,法官需要在判决前在内心对已知的事实形成判定。
这也就表明已知事实必须是属实的;第二,经验法则在运用的时候必须具有高度的盖然性。
由于经验法则的盖然性要与证明标准的盖然性相符,所以运用到民事审判中的经验法则必须具有高度的盖然性。
【经典案例】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的认定规则
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的认定规则====================================================================== [要旨] 欠条等字据作为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载体,如因书写不规范等瑕疵而产生不同理解时,可按公认的日常生活习惯推定。
[案情] 原告张健在租赁经营江苏省滨海县滨海港镇美越冷冻厂期间,被告曹志坚经常来该厂购冰块。
2005年11月12日,被告出具一张欠条给张健,内容为:“欠冰钱1.800元整”。
诉讼中,原告张健认为,欠条上的“1.800元”系“1,800元”的误写,实际上是指被告曹志坚欠其冰款1800元。
被告曹志坚则认为,欠条上的“1.800元”意思是1.8元,而非1800元。
[裁判]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按一般常理,被告作为原告经常购货的老客户,为欠1.8元立欠据显然不符合情理;且按照会计记账习惯,1.800元应当理解为1800元;加之被告未能提供欠1.8元的证据,故被告以欠条上所写的1.800元就是1.8元之说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判决被告曹志坚应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张健人民币1800元。
被告曹志坚不服一审判决,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仅为欠1.8元立书面欠据有违常理。
倘若曹志坚的确欠款1.8元,按正常的书写习惯亦只会写成1.80元,而不会写成1.800元,且曹志坚亦无其他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成立。
据此,上诉人曹志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欠条、收条等字据是人们普遍使用的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证明,但由于立据人的文化水平、细致程度等原因,时有因字据书写不规范而产生的纠纷。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司法解释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司法解释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根据经验、常识、习惯等而形成的一些法律原则。
这些原则虽然不是以法律文件、法律条款的形式存在,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引用,并且对判决有很大的影响。
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法律条文解释、适用的过程。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司法机关往往会采取不同的解释和适用,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裁判。
以下是一些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司法解释:
1. 合理期待原则:法律的适用应当考虑一般人的合理期待,即人们在交易、合同等方面所持有的正当期待。
例如,如果一名顾客购买了某种商品,并按照规定使用,但商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那么顾客可以合理期待获得维修、退换货等权利。
2. 保险义务:在日常生活中,保险公司的主要义务是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以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公共服务原则:公共服务是政府为公民提供的基本服务,例如道路交通、医疗卫生、教育等。
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服务原则提供这些服务,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4. 诚信原则:人们在交易、合同、借贷等方面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即言出必行、信守承诺。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了诚信原则,
给对方造成了损失,那么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注重这些原则的适用,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运用
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运用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经验法则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工具,它可以帮助律师、法官和陪审团在没有足够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做出有力的推断和判断。
经验法则是指根据过去的经验和常识来推断某种结果的一种法则,它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为很多时候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而需要通过推断和判断来得出结论。
在本文中,将重点介绍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运用,包括其在定罪和量刑过程中的作用,以及在各种具体案例中的实际应用。
一、在定罪过程中的作用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定罪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有些情况下,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犯下了罪行,但法庭可以依据经验法则进行推断。
在某起盗窃案中,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在作案现场,但法庭可以根据经验法则推断出被告犯有盗窃罪,比如通过脚印、指纹等物证,或者通过证人证言,法庭可以推断出被告作案的可能性。
在性侵犯案件中,经验法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推断工具。
因为很多性侵犯案件都没有直接的证据,所以法庭需要根据被告的行为、受害人的陈述、医学和心理鉴定等综合证据,来推断被告是否犯有性侵犯罪。
在这些案件中,律师和法官需要根据过去的经验和常识来做出推断和判断,以确定被告是否有罪。
而在陪审团的评判中,经验法则也会被广泛运用,因为陪审团成员通常不具备法律、司法经验,他们会根据自己的常识和经验来进行推断和判断。
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量刑过程中同样起着关键作用。
量刑是刑事诉讼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决定了被告的刑罚轻重。
在量刑过程中,法官需要根据被告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自首悔罪等综合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而经验法则便是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
比如在某起盗窃案件中,尽管被告只是盗窃了一部智能手机,但如果法庭能够证明他是一个惯偷、多次犯罪,并且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那么法官会依据经验法则考虑到被告可能会再次犯罪,从而作出重一些的刑罚。
在这些案件中,经验法则是法官进行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因为很多时候,刑罚的轻重除了根据犯罪行为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考量之外,也需要依据过去的经验和常识来进行综合考量。
熟人型强奸案件无罪典型案例中经验法则的应用
熟⼈型强奸案件⽆罪典型案例中经验法则的应⽤作为⼀种古⽼的⾃然犯,强奸罪隐蔽性较强,对于拦路、⼊室、迷倒⿇翻这类暴⼒⼿段明显的典型暴⼒强奸案,往往只要证明发⽣了性关系或使⽤了暴⼒即可定案。
⽽⾮典型强奸案多发⽣在熟⼈之间,这类案件中本⾝暴⼒与反抗特征弱化,即使存在轻微暴⼒往往也缺乏暴⼒特征存在的直接客观证据,证明或否定强奸⾏为发⽣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害⼈陈述和被告⼈供述的⾔词证据,⼆者间就发⽣了性关系虽没有争议,但对“违背妇⼥意志”这⼀关键事实的表述呈现“⼀对⼀”的对⽴状态。
实践中“侵害⼈”出于开脱责任会做不实供述,“被害⼈”也可能出于维护个⼈名誉、报复对⽅或勒索钱财等动机做不实陈述,故⾮典型强奸案中的⾔词证据⽆法直接采信,致使如何判断“违背妇⼥意志”成为该类案件司法实务中的难点。
本⽂以若⼲⾮典型强奸案裁判⽂书为研究素材,结合相关理论,就⾮典型强奸案件中“经验法则”应⽤的相关问题予以初探。
⼀、典型案例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2集》第1339号案例简要案情:被告⼈梁某与被害⼈郭某某曾为恋⼈关系,后两⼈关系恶化,郭某某提出与梁某分⼿,梁某以散发郭某某不雅照⽚相威胁,并对郭某某进⾏殴打,逼迫郭某某顺从,梁某采⽤上述⼿段强⾏与郭某某发⽣四次性关系。
⽆罪理由:1、本案应当结合男⼥双⽅的感情历程进⾏全⾯分析,暴⼒及散发不雅照与发⽣性关系因果关系不明确。
本案暴⼒也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在梁某发不雅照⽚之后,郭某某还发了不少暧昧信息给梁某。
2、本案指控的“强奸”⾏为都是在宾馆,时间都是在深夜,其去宾馆就是知道会发⽣性关系,梁某洗澡时郭某某也没有离开。
3、郭某曾因暴⼒和不雅照多次报警,直到梁某不联系郭某某后才报案称被梁某强奸。
在指控的强奸⾏为发⽣的时间段内,⼆⼈有亲密⾔语聊天记录,有多次开房记录。
经验判断要素:恋⼈关系、⾃愿去宾馆、有机会离开未离开、未及时报警、聊天内容亲密。
2、(2017)晋04刑终28号刑事判决书简要案情:冯涛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了李某某,⼀⽇冯涛主动和李某某在陌陌上提出见⾯,双⽅约好在冯涛家附近见⾯。
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运用
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运用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经验法则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工具,它是法庭在作出裁决时所依据的一种法律原则。
经验法则是指在没有直接证据或者无法确定真相的情况下,法庭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常识来推断事实的存在与否。
在许多案件中,经验法则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帮助法官作出公正的判决。
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运用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帮助法庭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确定事实的存在与否,从而保证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具体运用,并分析其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和影响。
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运用需要法官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常识。
法官需要对相关的案件和法律有着深入的理解和认识,以便能够准确地运用经验法则。
法官还需要具有良好的判断力和独立思考能力,能够在推断事实时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扰。
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运用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法官需要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运用自己的经验和常识来进行推理和推断,从而确定事实的存在与否。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需要遵循法律的原则和规定,确保自己的判断是合理和公正的。
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还需要法官结合相关的证据和证人证言进行分析和评估。
在很多情况下,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但是通过对证据和证人证言的分析和评估,法官可以进行合理的推断和判断。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需要保持独立和客观的态度,不偏不倚地对待相关的证据和证人证言。
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运用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帮助法庭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确定事实的存在与否,保证了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在实际案例中,经验法则的运用往往能够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法官在运用经验法则时需要非常慎重和谨慎,确保自己的判断是合理和公正的。
我们也希望法律界和社会各界能够更加重视和关注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运用,提高对其重要性和特点的认识,从而为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提供更好的帮助和支持。
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运用
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运用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法官在进行定罪裁决时往往需要依靠证据和经验法则来进行判断。
而经验法则是指法官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常识来进行推理和判断,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决。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经验法则的运用非常关键,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了解案件,正确地审理案件。
本文将就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运用进行讨论。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证据往往是不完全的,有时甚至可能是矛盾的。
这就需要法官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常识来进行综合判断。
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来推理案件的真相。
这就需要法官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能够准确地判断案件的情况,从而避免误判。
经验法则的优点和局限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运用也存在一定的局限。
在某些情况下,法官的经验和常识可能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对案件的误判。
在处理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时,法官的经验和常识可能无法准确地判断案件的真相。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法官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够正确地审理案件。
如何正确运用经验法则为了更好地运用经验法则,法官需要具备一定的经验、敏锐的洞察力和良好的专业素养。
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地运用自己的经验和常识,从而准确地判断案件的真相。
法官需要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自己的判断能力和审理案件的能力。
法官需要在审理案件时,注重对证据的积极审查和合理推理,避免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从而做出正确的裁决。
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运用是非常重要的。
它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了解案件,正确地审理案件。
经验法则也存在一定的局限,因此法官需要具备一定的经验、敏锐的洞察力和良好的专业素养,才能够正确地运用经验法则。
希望随着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法官队伍的不断壮大,经验法则的正确运用能够更好地为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和裁决提供帮助。
规范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之适用
规范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之适用作者:黄志雄来源:《各界·下半月》2017年第08期摘要:2017年06月15日的《人民法院报》刊文《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指出彭宇案事实真相是彭宇撞倒了徐寿兰,当年一些媒体误导了公众使得公众产生彭宇仅因施救而被判赔偿的假象,以至于造成如今遗憾又尴尬的局面。
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引入“撒玛利亚好人法”,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意在鼓励见义勇为,有助于解决彭宇案等引发的道德困境。
关键词:经验法则;事实推定;转移;影响《民法总则》里的“好人法”仅规定救助人不慎造成受助人人身损害时的情况,并未直接针对“老人摔倒扶不扶”社会道德危机的问题核心——扶老人可能反被老人讹。
本文以参考域外法律规范,建议从立法上禁止将善良救助行为用于推论善良救助人对受助人先前所受损害具有责任,以此弘扬社会正气。
并为法官在运用日常经验法则进行事实推定时提出一些具有实践操作性的建议。
一、现象扫描:经验法则运用不当产生的消极影响2007年9月3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判决彭宇给付倒地老人徐寿兰40%的损失,共计45876.6元人民币,彭宇在第一次开庭时自称是见义勇为好心相扶,徐老太则一口咬定是彭宇将其撞倒。
这个日后被媒体称为彭宇案的判决引爆了以后若干年的舆论,之后的日子里每当新闻报道路人对需要帮助者无动于衷时,这个案件就会被反复提起,整个社会对老人摔倒扶不扶这样一个本该毫无疑问的问题产生了动摇。
彭宇案堪称中国公民道德成长的里程碑,自此之后,社会公共道德可谓大滑坡。
据《人民日报》一项调查,在截至2015年10月前的能查明真相的119起因扶人引发的案件中,诬陷扶人者有84例,人人感叹世态炎凉。
这些“好人”成被告,受彭宇案的影响。
老人摔倒扶不扶依然是悬在所有路人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每个想要伸手救助他人的善良公民总要在出手相救前左右徘徊、桎梏不前,或是鼓起勇气赌一把不会被讹才敢救助需要帮助的人、或是直接作壁上观置需要帮助者不顾。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审判中的适用
作者: 曲波
作者机构: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版物刊名: 山东审判: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页码: 39-40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3期
主题词: 日常生活经验 经验法则 审判 举证规则 交易习惯 简单机械 事实认定 当事人
摘要:�要点】尽管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但若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和公众交易习惯,能够认定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必然成立,则不应简单机械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作出与常理明显不符的事实认定。
【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勇。
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运用
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运用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经验法则是一种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推理方法,指的是根据过去的经验和案件的特点来推测未来发生的情况。
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法庭往往会参考类似案件的经验,以便更好地对案件进行判断和裁决。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运用。
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运用是建立在过去案例的基础上的。
法官和检察官在处理案件时,会查阅类似案件的审理经验,以便更好地理解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案情。
这种经验法则的运用有助于法官和检察官更加客观地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评判,减少主观臆测的可能性,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运用也有助于推断案件的可能发展趋势。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庭往往会根据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来推断当前案件的可能发展趋势,这有助于提前预判案件可能出现的问题,为后续的审理工作提供指导。
这也有助于法庭更好地把握案件的关键问题,避免在审理过程中走入误区,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运用还可以为案件的裁判提供参考依据。
法官在做出裁判时,会考虑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以便更好地保持司法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经验法则的运用有助于确保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是相对一致和公正的,这对于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正义感有重要意义。
经验法则的运用也需要注意其局限性。
虽然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有其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和检察官也需要注意经验法则的局限性,不能完全被其所束缚,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来做出最终的裁判。
因为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不同的案件也可能存在差异,经验法则的运用需要慎重处理,不能被简单地套用于具体案件中。
法律案件分析现实生活(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现实生活中,法律案件层出不穷,它们不仅反映了社会矛盾和冲突,也体现了法治精神在实践中的应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案件在现实生活中的反映,探讨法治实践的意义和启示。
二、案例背景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甲、乙两家相邻,因土地界限不清,两家多次发生争执。
一日,甲因琐事与乙发生口角,甲一怒之下将乙打伤。
乙受伤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甲被依法逮捕。
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乙也愿意原谅甲。
但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案例分析1. 邻里纠纷的法治解决本案中,甲、乙两家因土地界限不清引发纠纷,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这表明,在现实生活中,邻里纠纷等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妥善解决。
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为公民提供了维权渠道。
2. 法律的公正与公平本案中,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也给予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了法治的宽容精神。
3. 法治实践的启示(1)增强法治意识。
公民应树立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2)善于运用法律武器。
在面对纠纷和冲突时,公民应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避免采取非法手段解决问题。
(3)加强法治教育。
社会各界应加强对公民的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为法治社会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四、结论法律案件是现实生活中的缩影,反映了法治精神在实践中的应用。
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治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新时代背景下,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提高公民法治意识,为构建法治社会贡献力量。
第2篇一、引言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调节器,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维护着社会的稳定。
现实生活中,法律案件层出不穷,每一件案件都反映了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方面的作用。
法律案例分析生活常识(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化名),男,25岁,是一名普通的白领。
一天,小明下班回家,看到邻居小李(化名)在小区门口摆摊卖水果。
小明想到自己家里的水果已经吃完了,于是便上前询问小李的水果是否新鲜。
小李热情地回答:“我的水果都是新鲜现摘的,保证让你满意。
”在和小李的交谈中,小明发现小李的水果价格比超市便宜很多,于是决定买一些回家。
二、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小李摆摊卖水果是否合法?(2)小明购买小李的水果是否受到法律保护?(3)如果小李的水果存在质量问题,小明应如何维权?2. 案例分析(1)小李摆摊卖水果是否合法?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擅自设置摊点、摊床、摊位。
”因此,小李在小区门口摆摊卖水果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2)小明购买小李的水果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小明购买小李的水果属于购买商品的行为,因此,小明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法律保护。
(3)如果小李的水果存在质量问题,小明应如何维权?如果小李的水果存在质量问题,小明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措施:①与小李协商解决:首先,小明可以与小李进行沟通,要求小李退换货或者赔偿损失。
②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如果与小李协商不成,小明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帮助。
③向有关部门举报:如果小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小明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要求调查处理。
三、生活常识与法律规范的碰撞1. 生活常识(1)购买商品时,应注意查看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2)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保留相关证据,如购物凭证、消费凭证等。
(3)遇到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与商家协商解决。
2. 法律规范(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商家的义务。
(2)食品安全法:保障了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运用
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运用刑事诉讼案件是一项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严格遵循刑事法律程序和程序规则。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法律专业人员需要比其他领域的专业人员更加注重实践经验和规范化标准的运用。
经验法则是一种法律学说,它强调在实践中积累的法律经验所带来的价值。
经验法则认为,经验是一种可供参考的标准,因为人们可以通过实践收集数据、制定假设并检验反馈得出结论。
因此,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可以运用经验法则来辅助案件的相关推断、证明和辩护。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经验法则常常被用来指导证人证言和律师辩护。
证明经验法则中的证据,需要在辩论过程中利用这些证据来支持辩方的观点。
这可能涉及到律师试图利用往案例中推断出结论,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以及向法庭呈现证据所表现的律师的技巧。
例如,律师可以引用此类案例,来证明某种特定情况的做法已得证,从而影响法官的审判结果。
此外,律师也可以利用经验法则来指导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因为它可以证明或反对案件。
律师可以通过引导或教育证人,提供引用和讨论证据的方式,从而帮助证人准确地表达他们的见解和心理感受。
这样的证言有助于加强案件的书面文件,从而更好地维护辩方的立场。
最后,律师可以将经验法则运用于自己的辩护之中,以提高律师的技巧和的成功率。
律师通常需要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让步和反驳,这就要求他们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以了解哪些辩护策略可能被接受或可能引起法庭或电视观众的误解。
律师的经验可以帮助他们在这些问题上作出正确的决策,以push引流共同利润最大化地影响辩论结果。
总之,经验法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工具。
律师可以通过运用经验法则来指导证人证言和辩护,从而促进案件的发展和处理。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需要不断积累经验和技能,以实现维护辩方利益的最佳结果,并落实到实际操作中进行实施。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经验法则的适用与完善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经验法则的适用与完善摘要:司法实践中,经验法则的适用对民事诉讼中事实的认定起着重要作用。
对普通大众来说,对经验法则有所了解可能就是因为2006年发生的“彭宇案”,而正是因为当事法官对经验法则的滥用,颠覆了大众的认知与淳朴情感,所以才导致了“老人摔倒不敢扶”的舆论窘境。
然而,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经验法则的适用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加强对经验法则的的适用与完善的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事诉讼;经验法则;自由裁量一、经验法则的概念经验法则萌芽于大陆法系,其是一种具有肯定价值,且为大众所知所形成的一种经验性法则。
不同的法系,对经验法则的定义也就有所偏差。
在日本,经验法则的定义是指包括一般人日常生活总结的生活经验,同时也包括专业性知识,例如科学、交往、艺术、贸易等方面的认知。
在我国大陆地区,不同的学者对经验法则的定义也有不同的看法,其中,笔者较为认同的一种定义是,经验法则是指值类以经验归纳所获得的有关事物因果关系或性质状态的法则或知识。
笔者认为,正是对经验法则的理解不同,凸显出了经验法则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复杂性。
二、经验法则的价值1.弥补法律不足法律在创制的过程中,不可能面面俱到,总会遗留一定的空白与缺陷,而这就要求存在一种方法对其进行弥补,而经验法则的适用恰恰能发挥如此的效用。
经验法则能够充分发掘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依靠合理的经验及价值认知,使其能够确定最终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法律依据,随后做出裁判。
2.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法律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能是无边际的,都应该受到限制,自由裁量权也不例外。
而经验法在一定程度上即能起到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作用,这是因为,一般来说,法官的自由裁判建立在两个基础之上,一个是逻辑,另一个即是经验。
换种说法即是,法官的自由裁判必须符合逻辑及经验,否则即是对自由裁判权的滥用。
由此,经验法则就起到了限制法官自由裁判权的价值,有利于案件得到准确的裁判。
该案为何适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该案为何适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案情】村民陈某在其家猪圈后上方的小路上行走,与骑马的同村村民刘某某及其孙子相遇。
双方相遇路段特征为狭长、小弯曲、有一定的坡度,内侧有一条宽20CM的排水沟,外侧有高780CM的山坎,且中段有一U形缺口。
该U形缺口长310CM、深220CM,缺口处最窄路基宽130CM、最宽路基宽189CM。
相遇后,陈某到右侧避让,即小路外侧。
因相遇路面过于狭窄,刘某某及其孙子无法下马,马继续行走,陈某此时从该路U形缺口处跌下山坎。
事发后,刘某某及时将情况告知陈某家属,并积极参与救治,随同陈某家属将其送到县人民医院救治。
2007年10月28日至11月14日陈某住院治疗期间,刘某某主动承担其护理工作,陈某第一次住院医疗费用5982.9元已由刘某某承担。
后经诊断,陈某被诊断为右髌骨骨折。
第一次出院后,陈某生活基本上能够实现自理和参加相应的劳动。
2009年1月7日至14日,陈某再次入住县人民医院取骨折内固定,其第二次住院医疗费3171.5元,其中因原告参与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已报销医疗费1500元。
2009年1月18日陈某被该县兴宁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
此后,陈某要求刘某某承担其第二次医疗费用,刘某某拒绝承担。
为此,陈某诉至法院。
【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某在狭窄的小路上相遇,造成原告陈某从高处跌落致伤。
被告刘某某对所骑乘马匹在与他人相遇后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要做到准确判断、及早预防、正确规避。
因被告刘某某未能准确判断道路地形特征、所骑马匹速度和对方来人等情况,致使原告陈某避让不当,从高处跌落致伤,是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过错责任。
对原告陈某跌落受伤原因及过程,原、被告均无向本院提供证人证言,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原告陈某的主张较为符合法律情理,但原告陈某在选择避让方式中亦应注意自身安全,从公平原则出发,原告陈某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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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案看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适用
程安营
[案情]
被告李某之父因做生意借原告张某10万余元,在无法找到李某之父的情况下,原告多次找被告李某协商,后李某同意代父还款,并于2004年归还了0.95万元,2005年1月7日李某又归还了4万元,同日,原告张某为被告出具了一份李某之父欠张某款全还清的证明条,2005年12月16日,原告张某持被告出具的一张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按欠条上约定的义务偿还欠款4万元及利息,被告以自己和原告协商的还款数目仅为4万元,且原告已经为自己出具了李某之父欠款已还清的证明为由拒绝偿还,两人为此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时出现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替父还款,且双方约定的款项已经支付,原告也在收到李某的款项后为被告出具了其父所欠款项已全部还清的证明,现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虽持有原告出具的被告之父所欠款已还清的证明,但该证明是在被告同意替父还款并给原告打有欠条的情况下,原告为结束与被告父亲之间的债务而作出的证明,被告陈述只打了一张借条,同时又承认还款时撕掉了一张借条,但现在原告持有被告亲笔书写的欠条原件一份,依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原告关于被告打了两张借条的陈述应得到支持,被告应当依法偿还自己所承诺的款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评析]
一、父债子还的法律分析
现实生活中,有人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但是,父债一定要子还吗?从法律角度讲,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两人不因其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
也就是说,只要是成年人而且精神正常,父与子都有资格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并且独立承担民事义务。
同时,依民法理论,债权是相对权,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未经合法转移,只能由债务人本人承担,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债务人的亲属甚至是父子关系、夫妻关系的,也都没有义务为债务人承担债务,任何人将他人承担的债务强制或者半强制地让其他人来承担,都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因此,一般情况下,“父”因其个人行为所欠的债务应由其自己承担,其子不负还债义务,“父债”和“子还”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由此可见,夫债妻还与父债子还,均是我国封建社会留传下来的民间俗语。
这两句话,折射了我国封建社会债权、债务的转移及继承权的不同形态,至今在我国还有很深的影响。
在我国现行法律当中,继承权与债权、债务转移的区别与交融显而易见,呈现出不同的结果,现行法律不仅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着重保护继承人的合法利益,从而体现出对两者的公平保护。
但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儿子自愿替父偿还所欠债务,这种做法作为一种优良传统法律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即属于此类情况。
那么,是不是儿子自愿替父亲还款,就可以认为是债务的转移呢?这里有必要提一下债务转移。
所谓债务移转,理论上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自己所承担的债务移转给他人承担的行为。
在债务转移关系中,将债务移转给他人的债务人为原债务人,接受移转债务的人为新债务人,原债权人的身份不变。
债务转移关系一经确定,新债务人即取代原债务人。
原债务人欲将债务有效地转移给新债务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如果没有有效债务的存在,债务转移将没有任何意义。
2、须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达成一致。
债务转移实际上是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的一种合同关系,这就
要求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就债务承担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
3、须所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得移转。
原则上,下述债务不得移转:①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如以表演为标的合同;②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移转的;③法律规定不能移转的。
4、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债务转移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与债权人关系重大。
因此,法律规定债务移转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从以上分析可见,本案并不属于法律理论上的债务转移,而是被告在自愿代父还款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达成的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适用
经验是法官从事司法活动的生命,在现代证据法上,证据的判断往往将经验法则的具体选择和运用委之于法官,由法官通过自由判断而作出,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官以“经验”为基础作出的合理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经验法则往往是被作为证据裁判的根据,用以衡量已知事实、确定未知事实,在证据的评价、案件事实的认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为了完善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对经验法则首次作了以下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自此,该司法解释将日常生活经验作为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之一。
所谓日常生活经验,是指法官在其日常生活中认识和领悟的客观事物之必然联系或一般规律,具有普遍公认或不证自明的性质。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构成日常经验法则的主要具体要素包括:其一,所依的生活经验必须是日常生活中反复发生的常态现象;其二,这种生活经验必须为社会中普遍常人所能体察和感受;其三,这种经验法则所依据的生活经验可随时以特定的具体方式还原为一般常人的亲身感受。
在审判实践中,日常生活经验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决定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
事实之间有客观联系;决定证据的可采性;发挥证据间的推理作用,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正确认定事实和公正作出裁判和法官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本案中,被告不承认打过两张4万元的借条,只是说协议的数额就是4万元,是原告欺骗了自己,又称借条已在还款的时候被亲手撕掉,但却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实。
而原告向法庭陈述被告打了两张借条,却仅向法庭提供了一张,如果法官不运用日常生活经验,便无法判断原告陈述被告曾打了两张数额相同借条的真实性。
三、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
客观真实,表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是人意识反映的对象。
法律真实,表示法官作为意识主体对涉案客观真实反映的结果。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具有辩证统一关系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人类在特定历史阶段和特定历史条件下对真理的认识是相对的,有着一定的局限性。
法官认定涉案事实的过程是一个认识过程,而这种认识过程就主要体现为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的辩证关系。
首先,法律真实具有客观真实的属性,司法证明活动把实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一致作为终极的目标。
但法官也只是凡夫俗子,难以摆脱人在认识上的局限,而且,涉案客观真实都是既成事实,不能即时把握,只能凭推定,必然更难接近其本来面目。
其次,客观真实对法律真实具有决定性作用。
客观真实是法律真实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涉案客观真实,作为认识主体的法官就没有参照对象,就不会产生法律真实这个认识的结果。
第三,客观真实限制法律真实的性质和内容,客观真实具有什么性质、什么内容,相应的法律真实也就具有什么性质和内容,不过这种限制只是在范围上的限制。
法律真实是法官对客观真实能动的反映,这种能动性主要体现在法官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对客观真实进行取舍和还原。
司法证明活动注重法律真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判决。
”第一次明确了我国民
事诉讼中“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
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制度经历过两个阶段,即客观证明标准阶段和主观证明标准阶段。
客观证明标准指以裁判者主观认识以外的客观因素为标准,其理论基础是,假设人类能够完全揭示案件事实真相,并确信人类的诉讼能力是无限的。
主观证明标准指以裁判者的主观认识为标准,认为人们无法完全把握案件事实真相,因为案件的发生过程是过去的、惟一的、不可复原的、不会再现的。
法律真实是主观证明标准的要求,从实际可操作的角度看更为便利、可靠,也更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所以,民事诉讼的规律决定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只能是法律真实。
本案中,就协议的还款数额是4万元还是8万元,原被告各执一词,两人协议的过程除了两人的陈述外,客观真相无法再现。
法官只能依原告现有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双方的陈述进行推定,从而尽可能地对客观真相予以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