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尹智元)
护理相关法律知识——初级责任护士
第二匽三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 作的觃章制度及技术觃范。
第二匽四条 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丌 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觃定的除外。
第二匽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 大伤亡事敀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 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 防保健工作。
第匽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敁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 起满2年的。
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1号
颁布日期:19930326 实施日期:19940101 颁布单位:卫生部
4):器械过期。63岁老年患者,住院期间,患者突 发大量呕血,予三腔二囊管止血后呕血停止。数小时 后再次呕血,三腔二囊管外脱至口腔,抽尽囊内气体 后,拔除三腔二囊管,体外检查发现三腔二囊管接头 处漏气,拟再行三腔二囊管植入,因患者病情持续恶 化当日死亡。后发现该患者所用三腔二囊管已过有效 期。
5)输液液中含有絮状物。原告高秀云诉邹城某医院输 入含絮状物药物致使老人陷入亚植物状态一案。原告 认为,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实习护士违规独立操作 输液,并冒签护士吕某的姓名;该医院没有严格执行 护理“三查七对”制度,被告方存在过错。因此,对 原告高秀云受到的损害,被告应负主要赔偿责任。人 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医 疗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133139.28元。
案例6:违反病历书写规范:修改病历与篡改病历 患者关某在河北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就医时死亡。 事后,关某家属查阅了原始病历并对其进行了复印。 但当家属再次查阅病历时,发现院方有关人员对病 历进行了改动。法院认为:医院在对关某进行治疗 过程中以及治疗完毕后,违反病历书写规定,擅自 涂改、修改病历,并且医院所提交的病历中的死亡 记录(报告)表与原告所提交的复印件不一致。依 据有关法律规定,由于医院所提交的病历存在涂改 等现象,从而不能反映医院在对关某进行治疗的真 实情况,故医院所提供的病历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 与真实性,医院不能据此来证明其在给关某进行治 疗的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 的法律责任。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尹智元)
案例1:2002年10月26日招某平地跌倒致骨折,伤后到佛山某三甲医
病历书写应注意的问题
病历书写容易出现的问题:
二、病案缺乏完整性、客观性和一致性 存在问题:有些医生写病历留于形式,出现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医嘱、化验 报告单、收费记录时间和内容不一致的情况,甚至自相矛盾。 医疗行为的记录不按时间顺序记录; 手术记录和各种风险告知千篇一律,没有特别描述,导致告知不充分。 诊疗项目不全、病历内容不全。 三、打印病历医务人员没有签名或忘记签名。 规定:打印病历必须由医生手写签名,已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再修改。 存在的问题:门诊病历不提供打印病历给患者;病案中有医务人员遗漏签名的; 很多的化验报告单、辅助检查报告单医生没签名。
病历书写应注意的问题
病历书写容易出现的问题:
七、病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规范》规定病历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首次病程记录:入院8小时内 入院记录:24小时内 首次查房记录:入院48小时内 出院记录:出院后24小时 手术记录: 术后24小时 术后病程: 术后即刻 阶段小结: 住院满月当日 抢救记录: 抢救后6小时 死亡记录:死亡后24小时 死亡讨论记录:死亡后一周内
告知义务的充分履行
充分告知的内容:
(4)医务人员应将医疗风险充分向患者交待。告知医疗风险要全面、要 有重点、针对不同患者要有不同的特点和针对性,不能千篇一律。特别 严重的医疗风险还要告知患方发生风险的几率以及必要的防范措施、防 范预案。 (5)特殊情况涉及医方设备条件、技术能力、经验等不足以满足疾病诊 疗需要的,应当向患方介绍。 ( 6)产生纠纷时的处理:对可疑药品、器械、血制品应告知封存,对死 因不明或者死因有疑义的应当告知尸检等。
案例分析
人民医院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十条禁令”
人民医院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十条禁令”
1.严禁通过经由网络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或指定地点做检查,收取介绍费、劳务费、转诊费、回扣费等好处费。
2.严禁引导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收取介绍费、劳务费、回扣费等好处费。
3.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
4.严禁私自向患者收取费用(现金或转账)。
5.严禁在治疗中向患者推销耗材,并私自收取费用。
6.严禁私自销售或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器械,不得发生先用后采的行为。
7.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超范围使用器械。
8.严禁违规使用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9.严禁串换医用耗材、医疗设备及相关服务设施。
10.严禁违反“四合理”原则,杜绝开大处方、乱收费。
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方案
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方案医疗卫生事业是关乎全民健康的重要公共事业,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不仅关系到医疗质量,还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因此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该始终坚守职业道德,依法诊治,科学诊疗,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诊疗服务,保障患者的权益。
一、医务人员的基本要求1.医务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2.医务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守患者的隐私信息,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3.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疗纪律,严格执行医疗秩序,不得进行超范围、超技术的医疗活动,不得收取违规费用。
4.医务人员应当积极开展医务人员伦理教育,加强医疗安全风险管理,提高对医疗风险的认识,严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1.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进行全面的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认真分析病情,制定合理的诊疗方案。
2.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遵循“听取患者意见、明确诊治方案、认真操作诊疗、妥善记录医疗”的诊疗步骤,确保诊疗过程科学规范。
3.医务人员在执行诊疗过程中应当遵守临床路径的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范,做好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质量。
4.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遵守患者知情权,向患者解释疾病情况、治疗方法和预后,与患者共同制定治疗计划。
5.医务人员在执行治疗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患者病情的变化,随时调整治疗方案,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康复。
6.医务人员在结束诊疗过程后应当向患者进行诊疗告知,提供有效的随访服务,确保患者的治疗效果持续。
三、医务人员的诊疗管理1.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医疗管理,服从领导安排,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医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医疗记录的管理责任,保管好患者的病历和检查资料,确保医疗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建立科学的医疗质量评价机制,持续改进诊疗服务,提升医疗水平。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遵守哪些法律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以下几个层次:医疗卫生法律。
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规。
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有的以国务院名义直接发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
指由卫生部制定颁布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这些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等。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需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是基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医疗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
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协(学)会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规范、制度的总称。
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检验、医技诊断治疗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骤。
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涵盖了临床医学二、三级专业学科和临床诊疗辅助专业,包括从临床的一般性问题到专科性疾病,从病因诊断到护理治疗,从常用的诊疗技术到高新诊疗技术等内容。
随着条例的实施,全国性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应当陆续制订、修订、公布、实施。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必需恪守职业道德。
1988年12月15日发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对医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作了规定。
199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也提出了医务人员应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
医务人员十条禁令内容
医务人员十条禁令内容
作为医务人员,我们肩负着保护患者生命健康的重任,因此我们需要遵守一些禁令,以确保我们的工作不会对患者造成伤害。
以下是医务人员十条禁令:
1.不要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我们需要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将患者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任何人。
2.不要随意更改患者的治疗方案。
我们需要根据患者的病情制定治疗方案,不得随意更改治疗方案。
3.不要使用过期或者失效的药品。
我们需要使用符合规定的药品,不得使用过期或者失效的药品。
4.不要随意开具处方。
我们需要根据患者的病情开具处方,不得随意开具处方。
5.不要接受患者的贿赂。
我们需要保持职业操守,不得接受患者的贿赂。
6.不要擅自进行手术。
我们需要根据患者的病情进行手术,不得擅自进行手术。
7.不要随意使用抗生素。
我们需要根据患者的病情使用抗生素,不得随意使用抗生素。
8.不要随意进行检查。
我们需要根据患者的病情进行检查,不得随意进行检查。
9.不要随意更改患者的病历。
我们需要保持患者病历的完整性,不得随意更改患者的病历。
10.不要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治疗。
我们需要根据患者的病情进行治疗,不得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治疗。
作为医务人员,我们需要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务礼仪
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务礼仪作为医务人员,我们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的医疗知识和技能,还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和服务礼仪,以确保患者的权益和医疗质量的提升。
以下是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务礼仪的一些基本要求:一、医务人员行为规范1.遵守法律法规:医务人员应了解国家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保证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严守职业道德:医务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做到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诚实守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或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痛苦。
3.保密患者信息:医务人员应严格保护患者的隐私信息,不得随意泄露或传播患者的个人信息。
4.维护医疗安全: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做好手卫生、消毒和无菌操作等,确保医疗过程中的安全性。
5.排除差异化对待:医务人员应无论患者的社会地位、财力、种族、性别等方面的差异,都应理性、公正地对待,并提供平等的医疗服务。
二、医务人员服务礼仪1.热情接待:医务人员应以热情、友善的态度迎接患者,尊称患者并主动问候,使患者感受到温暖和关怀。
2.耐心倾听:医务人员应耐心倾听患者的诉求、病情和问题,并认真记录,不急于打断或中断患者的谈话。
3.沟通清晰:医务人员在与患者沟通时,应使用简单、易懂的语言,避免使用专业术语,确保患者能够理解。
4.尊重选择: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利,充分尊重患者对自己健康的决策和意愿。
5.注重礼仪:医务人员应注意自己的着装、仪表和仪容仪表,不得携带个人物品进入患者病房,不得吸烟、饮食或其他不文明行为。
6.文明用语:医务人员应用文明、礼貌的语言与患者交流,不使用粗俗、侮辱或伤人的言语。
7.及时反馈:医务人员应及时向患者反馈治疗进展、检查结果等信息,解答患者的疑问,不得隐瞒或推诿责任。
8.关心患者心理需求:医务人员应关心患者的心理需求,提供适当的心理支持和安慰,帮助患者积极面对疾病。
9.协助安排:医务人员应积极协助患者进行相关的治疗、检查及住院等手续,并提供便利。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注意
关于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与患 者的知情同意权的问题
一、医疗机构应充分的履行告知说明义务,让患 者能合理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意义: 1、医生的告知是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和自决权 的前提。 2、患者知情同意并签字确认后涉及风险转移的问 题,即将医疗活动中存在的固有的风险通过告知程序 转到患方。
关于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与患 者的知情同意权的问题
关于病历书写和保管的问题
二、医疗机构应注意加强对病历的规范化管理。 (4)建立完善的病历保管制度。 ①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有义务保存和提供病历; ②如病历丢失,医院要承担举证不能和赔偿责任。
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医疗纠纷。应及时向上 级领导报告; (二)组织科室对纠纷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分析 纠纷发生的原因,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 失。
一关于医护人员执业资格的问题二关于患者隐私权保护应注意的问题三关于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问题三关于病历的规范和管理的问题四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 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主讲: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 尹智元 律师
目录
一、关于医护人员执业资格的问题 二、关于患者隐私权保护应注意的问题 三、关于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与患者的 知情同意权的问题 三、关于病历的规范和管理的问题 四、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关于病历书写和保管的问题
二、医疗机构应注意加强对病历的规范化管理。 具体如下: (1)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病历出现错误,应按《规范》的要求,采用 双线画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的方法掩盖或 去除原来的字迹。 (3)注意病历各部分之间的关联性,使病历内容 前后一致,相互印证,从而使其成为一个完整的证据 链。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的相关制度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的相关制度在医疗机构里,医生和护士就像是打怪升级的英雄,他们每天都在和病魔斗智斗勇。
可是,英雄也有英雄的规矩,咱们可不能随便闯关。
不得不提一下那些规章制度,听起来有点儿严肃,其实也没那么复杂,咱们一块儿聊聊。
患者的隐私可是金贵得很,像是珍珠般耀眼。
医生和护士得像守护宝藏一样,保护好病人的个人信息。
想想吧,谁愿意把自己的病痛拿出来跟全世界分享呢?所以,医务人员要像个守口如瓶的绅士,绝不能随便说出去。
你说,病人心里可得多不舒服呀,若是连自己的一点小秘密都不敢说,那还怎么好好看病?医疗过程中的知情同意也是一门学问。
病人看病,医生可不能一言堂。
要跟病人好好沟通,把病情、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一一讲明白。
像是朋友间聊天,别让人觉得自己像是被卖了还帮人数钱。
咱们得让病人心里明白,选哪条路,都是他们的选择,别让他们觉得自己在“被治疗”。
这样才能增强信任感,毕竟信任是治病的良药。
说到治疗,医务人员在执行的时候要谨遵医嘱,不要随心所欲。
咱们不能想当然地觉得“这个药看起来不错,就给你吃了”。
每个患者都是独一无二的,要根据他们的情况量身定制方案。
就像做菜,得根据食材和口味来调整调料。
出错了,可是会闹笑话的,病人更会有意见了。
团队协作也至关重要,医生和护士可是“黄金搭档”。
你想啊,医生在前线打拼,护士在后方支援,缺一不可。
就像一场篮球比赛,只有大家一起努力,才能进球。
大家都得互相支持、互相尊重,不能在团队里打冷枪。
大家一起合作,才能让患者感受到温暖,像阳光洒在心头。
当然了,医疗机构的环境也得让人舒心。
白大褂在忙碌,但走廊里总得干净整洁。
要给病人营造一个温馨的氛围,别让他们感觉自己像是在“战场”。
咱们可得让每一位患者都能感受到关怀,哪怕是一句简单的问候,都会让他们觉得心里暖暖的。
持续学习可不能停。
医学可不是一成不变的,每天都有新知识冒出来。
医生护士们可得像海绵一样,不断吸收新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水平。
医务人员礼仪规范“十不准”模版(四篇)
医务人员礼仪规范“十不准”模版第一条:不准辱骂、恐吓或歧视患者医务人员应当以专业和人道主义精神对待患者,不允许使用侮辱性语言、恐吓手段或歧视行为对待患者,尊重患者的尊严和权益。
第二条:不准泄露患者隐私医务人员应当严守患者隐私法律法规,不得将患者的隐私信息泄露给非相关人员。
在进行病历记录和信息传递时,应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三条:不准违规行医医务人员应当依法行医,不准违反规定进行非法医疗行为。
不得进行未经批准的临床试验、使用未经批准的药物或设备,不得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和手术。
第四条:不准索贿受贿医务人员应当秉持公正和廉洁原则,不得接受患者或其家属等他人的财物、礼品或其他利益,也不得向患者索取财物、礼品或其他利益。
所有医疗费用应按照规定进行合理计费。
第五条:不准擅离职守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随意离岗、逃避工作责任。
必要情况下,应及时向上级报告或请假,保证医疗工作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不准私自转诊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合理判断是否需要转诊。
对于需要转诊的患者,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程序进行转诊,不得私自安排转诊,以免给患者造成损失。
第七条:不准擅自更改医嘱医务人员在接受患者的医嘱时,应仔细核对和记录,不得擅自更改医嘱,以免给患者的身体健康带来风险。
如需更改医嘱,应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不准与患者发生不当关系医务人员应当保持专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严禁与患者发生不正当的关系。
不得进行性骚扰、虐待或侵犯患者的人身权益等行为。
第九条:不准擅自借用医疗器械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操作规程使用医疗器械,不得擅自借用或未经批准使用他人的医疗器械。
如有需要,应向相关部门申请并进行严格的记录和管理。
第十条:不准违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医务人员应当以患者的利益为第一考虑,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如非法开药、收受回扣等。
应当保持高度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质,维护医疗行业的公信力和形象。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实施细则参考(三篇)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实施细则参考以下是一份参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实施细则:1. 遵守法律法规:医务人员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医疗行为规范等。
2. 尊重患者权益: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和知情权,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并确保患者自主选择医疗方式和治疗方案的权利。
3. 诚实守信:医务人员应诚实守信,如实向患者和家属介绍病情和治疗方案,不隐瞒或者歪曲事实,不谎报或操纵医疗报告。
4. 专业素质:医务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医疗水平,不滥用职权,不违规进行医疗操作或使用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
5. 公平公正:医务人员应对待患者一视同仁,不因患者的身份、性别、种族、贫富等因素而歧视,不提供非法利益或特殊待遇。
6. 保守医疗机密:医务人员应保守患者的医疗机密,不泄露患者的病情、治疗方案和个人信息,不滥用或不当使用患者的医疗记录。
7. 维护医疗安全:医务人员应积极参与医疗质量管理,预防和控制医疗风险,遵守医疗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流程,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合理的医疗环境。
8. 尊重同行:医务人员应尊重同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加强团队合作,不进行医疗错误的指责或贬低他人的言论。
9. 文明待人:医务人员应文明待人,对待患者和家属要有耐心和友善,不恶意侮辱、威胁或虐待患者,不与患者和家属发生冲突。
10. 不参与非法活动: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或协助非法医疗活动,不从事虚假医疗宣传和非法药品销售,不接受或索取患者的财物和礼品。
这些是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的一些基本要求和参考细则,具体实施细则还需根据各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实施细则参考(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医务人员的日常工作和职业行为,包括医生、护士、药师、医技人员等。
第三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公司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职业职责,保护患者隐私,恪守医疗纪律。
外科医生诊疗制度安全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医疗损害赔偿程序: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医疗过失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
医疗过失行为的定义:违反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 行为
医疗过失行为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进行处罚
法律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和义务
医疗过失行为的法律责任
医疗过失行为:违反诊疗制度,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行为
法律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过失行为需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赔偿责任: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严重医疗过失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处罚方式:警告、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
处罚标准:根据医疗过失行为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处罚力度
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与程序规定
医疗纠纷的定义 :指患者与医疗 机构、医务人员 之间因医疗行为 引起的争议
解决机制:包括 协商、调解、仲 裁、诉讼等
程序规定:首先 进行协商,协商 不成再进入调解 程序,调解不成 再进入仲裁或诉 讼程序
法律责任:医疗 机构和医务人员 在医疗纠纷中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包括民事责 任、行政责任和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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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XX/01/01
义务:外科医生有义务遵守 和执行诊疗制度,确保患者 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医疗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医疗事故的定义: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或疏忽,导致 患者受到损害的行为
医疗事故的认定:需要经过专业机构的鉴定,确定是否存在医疗过失 或疏忽
医务人员应遵守的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遵守哪些法律法规?令狐采学新华网(2002-04-16 19:00:03)稿件来源:新华社新华网北京4月16日电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以下几个层次:医疗卫生法律。
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规。
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有的以国务院名义直接发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
指由卫生部制定颁布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这些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等。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需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是基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医疗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
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协(学)会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规范、制度的总称。
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检验、医技诊断治疗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骤。
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涵盖了临床医学二、三级专业学科和临床诊疗辅助专业,包括从临床的一般性问题到专科性疾病,从病因诊断到护理治疗,从常用的诊疗技术到高新诊疗技术等内容。
随着条例的实施,全国性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应当陆续制订、修订、公布、实施。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必需恪守职业道德。
1988年12月15日发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对医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作了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医务⼈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民法典》(2022.1.1⽣效)第⼀千⼆百⼆⼗⼀条规定,医务⼈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下⾯店铺⼩编为您介绍医务⼈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医务⼈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民法典》(2021.1.1⽣效)第⼀千⼆百⼆⼗⼀条【诊疗活动中医务⼈员过错的界定】医务⼈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规定,认定医疗技术过失的注意义务,应当以当时的医疗⽔平为标准确定。
但是,“当时的医疗⽔平”仍是⼀个抽象的概念,审判实践中仍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从审判实践遇到的具体问题上讲,“当时的医疗⽔平”⾄少包括以下三个层⾯的问题:(1)“医疗⽔平”与“医学⽔平”是否为同⼀概念范畴,对判断医务⼈员的注意义务是否有影响?(2)“医疗⽔平”所包含的注意义务范围有哪些?(3)“医疗⽔平”要求注意义务达到何种程度?(⼀)当时的医学⽔平不等于当时的医疗⽔平审判实践中,患⽅经常向法庭或鉴定机构提交医学论⽂、医学研讨集、医学教材等学术或教学材料,⽤以证明医⽅对患⽅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此要求认定医⽅存在医疗过失。
事实讨性论⽂或者不同医学学派的论⽂研究资料或教材,⼜或者是某医学学术权威的发⾔或咨询意见。
因为这些材料的观点对其有利,且有所谓的权威⽀持或医学标准,所以患⽅往往仅以此为判断标准,就⼀⼝咬定医⽅存在医疗过失。
究其原因,患⽅的这种做法未区分医学⽔平标准与医疗⽔平标准的概念区别。
实际上,医学⽔平与医疗⽔平有⼀定差异。
医学⽔平是医学上的问题,是由学界定以⽅向加以形成的理论或⽅法,亦即对于医疗问题的全貌或核⼼、研究⽅向加以定位,并在学术领域给予认可的⼀个学术⽔准,这样的⽔准只是朝将来⼀般化⽬标发展的基本研究⽔准⽽已,在临床上⾃不应被提供为论断医师或医疗机关之注意义务的基准。
医务人员十要十不准
医务人员十要十不准
一要遵纪守法,不准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班无故迟到、早退、串岗现象;
二要高效工作,不准工作时间嬉戏玩乐,上网聊天、玩游戏、听音乐、看与业务无关的书籍和做私事;
三要廉洁行医,不准在医务活动中吃、拿、卡、要,开单提成,接收患者及家属红包、财物和宴请;
四要文明用语,不准出现生、冷、硬、推等不良行为;
五要通讯畅通,不准干部职工在工作时间阻断通讯,尤其是科主任、护士长,二线值班人员必须保持电话24小时畅通;
六要着装规范、注重仪表,不准穿背心、短裤、拖鞋或奇装异服进入工作场所;
七要合理收费,不准私自收费、超标准收费或分解收费;
八要诚信服务,不准使用假劣药品、出具假证明和隐瞒医疗缺陷及差错,杜绝出现“套餐检查”或者“大处
方”“人情
方”;
九要优化环境,不准任何破坏卫生环境的行为发生;
十要强化“三基”训练和“三严”规定,不准出现大的医疗差错事故和医疗纠纷。
诊疗服务行为制度内容
诊疗服务行为制度内容1. 引言本诊疗服务行为制度是为了规范医务人员在进行诊疗服务过程中的行为,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院的良好形象而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的所有医务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其他医疗服务人员。
2. 患者权益保护2.1 尊重患者人格和隐私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时,应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住址、病历等。
2.2 保护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医务人员应向患者详细说明诊疗服务的目的、方法、预期效果、风险和可能的并发症,并给予患者足够的时间和信息,让患者能够理解并做出明智的决策。
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尽量满足患者的合理要求。
2.3 禁止歧视和虐待患者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人权和医疗权益,不得因患者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等因素歧视对待患者。
禁止对患者进行任何形式的虐待和伤害。
3. 医疗服务质量保证3.1 合理诊疗和用药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合理制定诊疗方案,并在诊疗过程中使用规范的医疗设备和药品。
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医学规范和治疗指南进行诊疗,不得滥用药物或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和手术。
3.2 重视病情评估和监测医务人员应重视对患者病情的评估和监测,及时调整治疗方案,确保患者得到适当和及时的诊断和治疗。
3.3 注重病历记录和沟通协作医务人员应认真填写患者病历,包括病史、体格检查、诊断和治疗过程等详细记录。
同时,医务人员应加强与其他医务人员的沟通和协作,确保患者的转诊和转科顺利进行。
4. 医疗风险管理4.1 防控医疗感染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院的医疗感染防控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和控制医疗感染的发生和传播,包括手卫生、消毒和无菌操作等。
4.2 安全使用医疗设备医务人员应熟悉并正确使用医疗设备,确保医疗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准确性。
医务人员在使用医疗设备前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时应及时上报并及时修复或更换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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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鉴定人员有新的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应指定2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鉴定人不具备相应临床医 学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应当在鉴定过程中咨询二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技术 职称的临床医学专家。提供咨询的专家应出具书面意见。
广东省高院对医疗过错鉴定的规定
4、如有必要可召开损害鉴定听证会。 应当在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等书面通知当事人, 要求其参加听证会并听取意见,同时告知人民法院。 5、鉴定人员应该签名。 《 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人员签署姓名和职称,加盖鉴定机构印章,并 附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和鉴定人员职称证书或执业证书复印件。司法鉴定 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咨询临床医学专家的,还应当在鉴定书中载明专家的 姓名、职称和工作单位。 6、鉴定人员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如一方当事人认为鉴定专家的鉴定意见与事实不符或有错误,可以要求 其到法庭接受质询,如确有错误,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告知义务的充分履行
三、充分告知的内容:
目的:要让患者成为是医疗活动的最终决定者。医务人员都应当向其告 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患者的病情包括疾病诊断、病情分析、检查结果、目前状况、疾病 预后、注意事项; (2)拟实施的医疗措施(包括检查和治疗)的适应证、禁忌证,可能出现 的副作用、并发症;实施某项医疗措施期待目的和效果评价等; (3)医方还应向患方交待替代的医疗方案。《侵权责任法》提到的"替 代医疗方案"是对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新要求,特别要引起大家的重视。 这就要求医方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向患方提出可考虑的诊疗方法,并作 必要的解释说明,由患方权衡利弊,让其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结合自 身条件,做出理性的选择,这是对告知义务提出的更高层次的要求。
案例分析
案例4:陈女士因“卵巢囊性畸胎瘤”接受某医院的手
术治疗。术前,签定了《手术自愿书》注明“术中根据病情 决定术式及手术范围,如为恶性则有切除子宫可能” 。手术 中医院认为右侧卵巢瘤恶性可能性大,并联系作快速病理, 但在未能作快速病理的情况下,实施了“子宫全切术、双侧 附件切除术、大网膜部分切除术、病灶切除术”。术后,患 方认为医院所做的手术超出范围,切除子宫双侧附件是不正 确的,导致了陈女丧失女性第二性特征,终生依赖药物维持 女性第二性特征的严重后果,给患者生理、生活各方面造成 严重影响
案例分析
③ 记录医疗行为不按时间顺序记录。④病历当时只封存了产妇的病历, 没有封存婴儿的病历;⑤患方不同意做尸检,火化。 法院判决:南海医院病历存在时间顺序错乱和互相矛盾之处,违反病历 记载规范,推定存在过错,承担20%的责任(13.3万元);患方因不同 作病历解剖导致死因无法确定,是本次过错鉴定无法进行,承担举证不 能的后果。
此案例给我们的启示:①病案中病程记录、医嘱、辅助检查单和收费记 录所记载的医疗行为和时间要相一致,作到单证相符;②对于治疗效果 出现异常的病案应尽快整理好,以防患方要求封存时,还没整理好,对 方不准补记,认为是篡改病历。 ③如患方死亡,医务一定要患方签署 《尸体处理意见》,并要求患方是否作病理解剖或死因鉴定,如不配合, 请医调委、卫生局或公安见证。
案例分析
案例5::2007年,产妇冯某4:00进高明某医院待产,当时只有一值班 护士接待,当值护士记录患者主诉时只记录了“下腹胀痛4小时伴呕吐 一次收住院,”一句话,漏掉了病人其它重要的主诉:出现不规则宫缩, 有恶心、呕吐、呼吸急促现象,胎鉴时产妇的肚皮硬如木板,且产妇出 现烦躁不安的情况。没有医生给其作任何检查。护士只是给其作吸氧和 胎监,发现胎儿胎心基线不正常,没有及时向医生汇报,5:30开始胎心 消失才报告值班医生。由于住院值班医生没有给患者作检查和B超值班 医生擅离职守达1个小时,导致各项检查无法及时实现,导致胎盘早剥 不能及时发现,导致胎儿在宫内长时间缺氧死亡。由于没有及时给产妇 进行剖宫取胎,让产妇从4时开始到7时14分开始作手术出血达3个多小 时,这又是导致子宫胎盘卒中的根本原因。 医院拟对患者进行子宫切除时,只是在“剖腹产手术同意书”后加上 “需子宫切除”让患方签名,就疾病的诊断、拟进行手术名称、方案、 后果、可以出现的并发症及副作用等情况没有告知患方,后发现将子宫 附件也一并切除。
告知义务的充分履行
一、现状:
1、医师的告知义务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相对应。以医院没 有履行或没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案件比例越来越多。 2、《侵权责任法》55条规定医方的告知义务,适用过错推 定的归责原则,对医方的告知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是立法存在不足: ①对于医师告知的标准和内容不够明确具体。 ②紧急情况医师医师告知的免责义务不明确。 ③违反告知义务产生损害的赔偿标准没有同一标准。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注 意的法律问题(二)
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 尹智元 律师
探讨的问题
处理医疗纠纷法律适用的改变
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 病历书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告知义务的充分履行
法律适用的变化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生效,解决了医疗纠纷法律 适用和鉴定二元化的问题。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再适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 2、统一了医疗过错鉴定,取消了医疗事故鉴定。
病历书写应注意的问题
病历书写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字迹潦草、只处置不记录或只记录但不处置(门诊病历尤为突出)。 存在问题: 只看病不处置,或只处置不记录,出现问题则容易引发纠 纷
院就诊并住院接受治疗,经X光拍片检查发现原告左股骨粗隆下粉碎性 骨折的同时,还发现在“股骨颈粗隆部位见一囊性病变。医生对骨折予 以处置,但是对于囊性病当时没有记录,后来也没有处置,一年以后病 情恶化,其它医院确诊是“恶性淋巴瘤”。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医疗过错鉴定的规定:
1、明确了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2013年名单) 2、提交鉴定的材料要经双方质证
如医方①不能提供病历(包括不全)②病历资料内容存在明显矛盾或错误, 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③伪造、篡改、销毁或以其他不当方式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 致使无法认定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或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按《证 据规则》第2条、75条的 规定处理(推定过错);
告知义务的充分履行
二、常见的告知缺陷
1不履行告知义务或只是口头告知;
常见的情形:①未告知可能有风险的医疗措施;②顺带手术未告知; ③手术方式有变化,与告知内容不符合时未再次告知;④手术方式有多 种选择,未将可替代方案告知患者供其选择,可能影响治疗方案;⑤必要 的医疗指导未告知(尤其是骨科案例,告知下地负重活动的时间、功能训 练等对功能恢复有很大的影响); ⑥自费项目未告知等情形;⑦尸体处理 无告知
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书写应注意的问题
病历书写容易出现的问题:
七、病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规范》规定病历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首次病程记录:入院8小时内 入院记录:24小时内 首次查房记录:入院48小时内 出院记录:出院后24小时 手术记录: 术后24小时 术后病程: 术后即刻 阶段小结: 住院满月当日 抢救记录: 抢救后6小时 死亡记录:死亡后24小时 死亡讨论记录:死亡后一周内
病历书写应注意的问题
病历书写容易出现的问题:
四、病历修改不符合法律规定 存在的问题:病历涂画内容多,在错处有划双线,但是没有人签名、没 有标注修改的时间。
五、病程记录不是经治医生签名。
新规定:将“医生签名”修改为“经治医生签名” 存在的问题: 有些病历是由经治医生的助手或实习医生书写,并由他 们代签名,在病案中出现不同的笔迹。 六、会诊记录不规范 存在问题:病程记录中有会诊的记录,但没无单独的《会诊记录申请 单》;有些会诊记录没有记录申请会诊医师对会诊意见的执行情况。
病历书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病历文书是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和科研的重要依据,也是医 疗纠纷和司法鉴定的客观证据; 病历文书质量不但反映了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也与医疗纠 纷过错的认定和损害赔偿息息相关。
《侵权责任法》和 《病历书写规范》对医方病历的书写提出了更高更严的 要求。如存在瑕疵,则有面临被投诉和索赔的风险。 医务人员应当转变认识 1、病历从单纯的医学文书向法律文书转变; 2、写病历就是写法律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案例分析
案例2:2012年9月12日3时产妇陈某到南海某医院产科待产,并在入院告知
书上签名选择“先试产,有问题才剖腹产”。7:15人工破膜,羊水Ⅲ度浑浊,且 羊水粪染,7:21顺产娩出一男婴,呼吸弱,反应欠佳,肢端紫绀,无肌力。产科 予以保暖,气管插管,清理呼吸道,气囊正压辅助呼吸,8:15分转入产科继续抢 救。11:21分转佛山妇幼抢救,妇幼诊断: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症;新生儿窒息; 代谢性酸中毒;呼吸性酸中毒;23:47分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后死者家属起诉南 海医院与妇幼。 法院查明的问题:①南海医院所提供的打印病历大部分没有医生签名; ②病历 记载不一致,如:产妇入院记录7:21分顺产一男婴,但临时医嘱单记录为7:53分 单胎顺产,而后面又记载7:48分院内会诊BB,7:52分新生儿油浴、呼吸道清理、 辐射抢救治疗、气管插管。如:婴儿病历中,出院小结记载入出院时间为: 2012年9月12日8:18分、2012年9月12日11:21分。但病程记录中记载的入出院 时间为: 2012年9月12日8:15分、2012年9月12日9:39分,如:第一次插管的时 间病程记录与临时医嘱单不符。:
案例1:2002年10月26日招某平地跌倒致骨折,伤后到佛山某三甲医
病历书写应注意的问题
病历书写容易出现的问题:
二、病案缺乏完整性、客观性和一致性 存在问题:有些医生写病历留于形式,出现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医嘱、化验 报告单、收费记录时间和内容不一致的情况,甚至自相矛盾。 医疗行为的记录不按时间顺序记录; 手术记录和各种风险告知千篇一律,没有特别描述,导致告知不充分。 诊疗项目不全、病历内容不全。 三、打印病历医务人员没有签名或忘记签名。 规定:打印病历必须由医生手写签名,已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再修改。 存在的问题:门诊病历不提供打印病历给患者;病案中有医务人员遗漏签名的; 很多的化验报告单、辅助检查报告单医生没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