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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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篇一: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合同协议书
第一节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合同条款
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指南安市道路路灯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项目。挂牌人就本项目的节能工程灯具整套设备的投入、更换、安装和维护,以及节能效益分享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选择合适的节能服务公司,由节能服务公司设立全资项目公司以投融资形式,负责对本项目的节能工程灯具整套设备的投入、更换、安装和维护,并承担其技术和
财务风险。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由用能单位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合同的约定,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效率,在合同管理期内,双方按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合同管理期结束后,节能设备全部无偿移交给用能单位,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归用能单位独享。
“用能单位”:指南安市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安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节能服务公司”:指符合本项目挂牌文件规定资质条件,为本项目提供融资、改造建设(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有权部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府及其任何下属机构,以及对项目公司或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任何部门和权力机构。
“适用法律”:指所有现行有效及不时修改、增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项目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或“本项目”:指南安市道路路灯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项目,即挂牌人就本项目的节能工程灯具整套设备的投入、更换、安装和维护,以及节能效益分享通过
公开挂牌的方式,选择合适的节能服务公司,由节能服务公司设立全资项目公司以投融资形式,负责对本项目LED灯具整套设备的投入、更换、安装及维护,并承担其技术和财务风险。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由用能单位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合同的约定,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效率,在合同管理期内,由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节能效益。合同管理期结束后,节能设备全部无偿移交给用能单位,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归用能单位独享。
“生效日期”:指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正式签署本
协议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移交日期”:指用能单位接受节能服务公司移交全部或部分本工程项目之日,从此日起,本工程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归用能单位所有。
“建设期”:指自生效日期(含)起至预定完工日(不含)的期间。
“合同管理期”:指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含)起至预定移交之日(不含)的期间。
“能耗基准”:指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的,在满足同等照明需求或达到同等照明目标的前提下,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采用高压钠灯整套设备的能源消耗状况。(本项目采购清单各路段数据
中能耗基准包含设计或原有光源型号为400 W、250W、150W 高压钠灯及相应配套镇流器、触发器、电容以及线路损耗等的总能耗,以此作为本项目各路段基准能耗值。)
“项目节能量”:指在满足同等照明需求或达到同等照明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实际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违约”:指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任何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或由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
“中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规范汉字;
“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任何所指的一定天数的时间期间指公历日;
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第2节项目期限
本合同管理期限为:,自始,至。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自始,至。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效益分享期为。
第3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竞标文件项目方案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协商同意,或者
依照本合同第7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乙方应当依照第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挂牌范围规定的内容进行项目验收。
第4节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量/率预计为,预计的节能效益为。
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的项目节能效益按如下计算方式确定:(总基准能耗量-项目实际用能量)×当地当期电价【基准能耗:以采购清单中基准能耗值为准】
本项目LED灯具参数及照明指标的测量和验证等工作由用能单位及节能
服务公司商定科学合理的核定方法或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等三方机构进行或监督审核。亮灯时间由用能单位确定并按实计算,甲方保障乙方全年平均日使用路灯照明时间不少于10小时。
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第条的规定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a)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效率,在合同管理期内,由乙方分享节能效益。(b)合同管理期内计算电价按当地当期物价部门核准的电力部门实际收费标准(现行每千瓦元)计算,合同管理路段照明用电独立计量,每月根据市政局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