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论述题概要-共34页
刑法学总论试题及答案
刑法学总论试题及答案试题一:简述刑法学总论的研究对象、主要内容以及其在刑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答案:刑法学总论是研究刑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的学科,主要包括研究刑法的犯罪和刑罚的本质、刑法的目的和功能、刑法的适用原则等内容。
其研究对象是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体系,探讨刑法的内在逻辑、价值取向和实践运作的规律。
刑法学总论在刑法学体系中有重要地位。
它为其他各个分支学科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法指导,是刑法学体系的“总纲”。
同时,刑法学总论还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连接了刑法学和其他相关学科,如法理学、刑事政策学等,形成了刑法学的完整体系。
试题二:简述刑法学总论的研究方法和意义。
答案:刑法学总论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逻辑分析、历史分析、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等。
逻辑分析是刑法学总论研究的基础和核心方法,通过梳理刑法的基本概念和理论框架,分析刑法的内在逻辑和法律体系的结构。
历史分析是通过对刑法发展历史的研究,揭示刑法的演变和变革,了解刑法的发展趋势和规律。
比较研究可以借鉴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制度,对刑法的特点和效果进行比较和分析。
实证研究是运用统计学、社会学等科学方法,对刑法的实践运作和效果进行量化分析,为刑法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依据。
刑法学总论的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可以帮助我们深入理解刑法的本质和目的,明确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价值取向。
其次,研究刑法学总论可以加深我们对刑法学体系的理解,帮助我们把握刑法各个分支学科的内在联系和统一体。
再次,刑法学总论的研究可以为刑法的制定和改革提供理论指导和决策参考,推动刑法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
试题三:简述刑法学总论在刑法运作中的实践意义。
答案:刑法学总论在刑法运作中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首先,刑法学总论对犯罪和刑罚的本质进行了深入研究,可以帮助司法机关正确认定和定性犯罪行为,保证刑法的准确适用。
其次,刑法学总论研究了刑法的目的和功能,可以引导刑罚的量刑原则和具体操作,确保刑罚的公正合理。
中法网论述题刑法学讲义
一、刑法学论述、分析题的题型刑法学“论述·分析”题指卷四部分除传统案例分析题之外的主观写作型试题,也就是所谓的“申论”题,通常有两种类型:(一)“法理、事理分析、论述型”。
即试题给出素材,要求分析、论述其法理或事理。
例如2006年卷四的论述题“某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请:比较该条规定与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
再如,2004年卷四第七题,乙女因隔壁邻居甲男打麻将喧闹发生争执,乙女要讨说法一题。
这种主观题型的特点是:1.题中给出素材,素材或许是一个条文,或许是一个案例,或许是一篇文章的一段文字,或许是一个命题,要求运用法学知识、社会知识进行分析、论述。
“法学知识”其实就是法理;“社会知识”其实就是事理。
以法律作为职业,处理人们的纠纷,需要懂法理、明事理。
2.题中给出提示和答题要求。
提示,主要是提示答题方向和角度;要求,主要是写作要求,分为一般性写作要求和特殊写作要求。
一般性写作要求如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特殊写作要求主要是写作格式,如写作一份起诉书、公诉词等法律文书。
在有特殊写作要求的场合,结合考查法律文书的写作。
(二)“命题型”。
即试题给出一个命题或题目,要求简答、论述其内容,例如:2007年卷四第一题“简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并阐释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的基本内涵”。
这种主观题型知识性较强,答题方法和要求与大家熟悉的论述、简答题相同,没有什么特别之处。
无论哪种主观题型,其共同点是对“写作”、“申论”均有一定的要求。
这是它与案例分析题的不同之处。
案例分析题虽然也需要考生写出答案,但是评分标准主要是解答要点,即给出结论和理由,各要点相对独立,结论、理由清楚、正确即可,对写作、申论要求不高。
而主观分析、论述题,要求围绕一个主题写出四、五百字的短文,对写作、申论有较高要求。
自考刑法学-简答-论述(全)
1.简述我国的广义刑法。
答:广义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刑法典是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
我国的刑法典是指1979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我国的单选刑法有《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形规范。
2.简述国际刑法的含义国际刑法则有三种不同含义:一是国际刑事法或世界刑法,是指超出国家的、在整个世界范围内予以适用的刑法。
现在世界上还不存在这种国际刑法。
二是规定违反国际公法原则(或违反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及制裁的法律。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在此意义上使用国际刑法概念。
三是关于国内刑法适用范围的法律,即关于国内刑法的空间效力、管辖权、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
最先意义上的国际刑法,就是这种刑法适用法。
3.简述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及其冲突的处理原则。
答: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和效力的刑法。
刑法典是普通刑法。
特别刑法是仅适用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事项(犯罪)的刑法。
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属于特别刑法。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刑法也属于特别刑法。
对于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普通刑法条文与特别刑法条文时,应适用特别刑法优于普通刑法的原则;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特别刑法的条文时,则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4.简述刑法解释的意义。
答: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的说明。
刑法解释的重要意义:(1)刑法用语具有模糊性、多义性,并且刑法用语随着时代发展会产生新的含义,刑法解释有助于人们正确理解刑法规定的含义与精神;(2)刑法所规定的各种犯罪类型,都是对犯罪现象的抽象,刑法解释有利于刑法的正确实施;(3)刑法解释有利于克服刑法的某些缺陷。
2019法律硕士(法学)刑法论述题
2019法律硕士(法学)刑法学论述考前23题第二版编写:@法硕杂货铺告不利的法律)、不明确的罪状、不确定的刑罚③合理化,即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用刑罚,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对任何犯罪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3)罪责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要求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三、论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1)含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该原则的主旨在于,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公民自由(2)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①成文法主义: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习惯法和判例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②禁止类推解释,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禁止一切类推解释③禁止溯及既往,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④禁止绝对不定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⑤罪行法定原则要求明确性原则,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够准确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的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界限,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适用的对象⑥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刑法法规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⑦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四、论述犯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论述题
刑法论述题一.论述犯罪的基本特征(15分)犯罪是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惩罚性三大特征。
(2分)首先,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体现这些社会关系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特征。
2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揭示了国家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原因,阐明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
3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
我国《刑法》第13条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3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多种表现形式。
有的表现为实际的危害结果,有的表现为发生严重危害结果的现实危险;有的表现为物质性的危害结果,有的表现为精神性的危害。
4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概念,而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
5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很多,有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的手段、方法及时间、地点,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个人心理状态等。
(5分)其次,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1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只有触犯刑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现代意义上的犯罪。
反过来说,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不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即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可能构成犯罪。
2我国刑法中,刑事违法性包括违反《刑法》的规定、单行刑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经济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以及违反刑法分则性规范的规定和总则性规范的规定。
3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也是划分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基本界限。
(3分)再次,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1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犯罪的概念包括刑罚的要求。
2我国《刑法》13条将“应当受刑罚惩罚”这一特征明确写进了犯罪的定义。
刑法总则主要论述题考点
论述题一、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间接故意的含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含义: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后果的心理态度。
相同点:认识上:都对危害结果有预见意志上:对危害结果都是不希望的,没有最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意欲不同点:1、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程度较高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
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不发生,行为人都不在乎。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3、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4、具有避险意识5、限制条件:不得已而为之、别无他法6、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三、单位犯罪的特征1、主体特征:必须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和经费、能够以自己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行为特征: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负责人员实施,与单位精英管理活动有关的危害社会的组织行为。
3、主观特征:单位犯罪主观上表现为,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和整体利益,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4、法律特征:单位犯罪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具有法定性的特征。
四、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1、主体条件:二人以上,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二人以上都承担法律责任2、主观条件:(1)、共犯人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即具有共同的认识因素与意志要素,各共犯人都明知自己行为的后果与性质,都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都知道自己不是在孤立的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2)、各共犯人之间有犯意联络。
3、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
刑法论述(定)
刑法总论1.4 试论述我国刑法的体系。
答:(1)从结构上来看,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我国现行刑法典从总体上可分为总则、分则与附则三部分。
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
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
(2)从内容上来看,总则主要规定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及其他;分则共包括十章,主要是关于个罪罪刑设置的规定;附则是关于刑法典的开始施行日期及其与以往单行刑法的关系。
1.4 试论述刑法解释。
答: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信义的阐明。
(1)解释理由:刑法条文的抽象性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之间、以及刑法条文的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易变性之间都存在紧张,这就需要对刑法条文作出符合需要的解释。
(2)解释分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等。
2 试论述刑法的基本原则。
答: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系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与精神的准则、规则。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主要包括四个内容:禁止适用类推、禁止溯及既往、禁止适用习惯法、禁止绝对不定刑期。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罪责刑均衡原则。
3 试论述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答:(1)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其适用主要包括四个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与普遍管辖原则。
(2)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在适用上主要采用以属地管辖为主、兼采其他的原则。
(3)属地管辖原则:领陆、领水、领空的含义;关于船舶、航空器、使领馆、自治区、港澳台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理解。
属人原则中军人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规定;保护管辖原则及普遍管辖原则的解释。
3.2 试论述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答: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第一次后,对于其第一次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目前,关于溯及力问题,各国立法例规定不同,但一般有四种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学题库论述题练习题
刑法-题库1、论述犯罪的一般概念与犯罪构成。
答案:1. (一)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是我国刑法上的犯罪的概念。
据此可以认为,所谓犯罪的一般概念是指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作为犯罪本质特征的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危害程度的严重性。
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的区别在于各自的社会危害程度,也就是一个社会危害“量”的问题。
正是因为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才有将其确认为犯罪并予以刑罚处罚的,必要。
(2)犯罪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法根据社会上的种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有选择地宣布某种行为是犯罪并做出相应的规定,这就使犯罪在严重的危害性特征之外,又派生出第二个重要特征——刑事违法性,表明犯罪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种法律现象。
它不但包括深刻的社会政治内容,而且具有明显的法律特性。
强调犯罪认定上的法律特征,正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3)犯罪行为的刑罚当罚性。
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仅要达到触犯刑事法律的严重程度,而且必须是应当给予刑罚处罚的,才属于犯罪。
刑罚当罚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征,也是犯罪区别于其他违法行为及不道德行为的重要特征。
(二)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条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l)犯罪构成由刑事法律加以规定。
犯罪构成是犯罪的规格与标准,它不仅表明犯罪是如何形成的,而且以提供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各种具体条件为己任。
某一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是判断该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
刑法学概要考试试题
刑法学概要考试试题一、选择题1.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刑法学的研究方向?A. 刑法学的基本原则和理论B. 刑事法律制度和刑事政策C. 刑法学相关案例分析D. 刑法学法律适用的方法和原则2.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哪些要素?A. 犯罪行为、犯罪客体、犯罪动机B. 犯罪行为、犯罪目的、犯罪后果C. 犯罪行为、犯罪主体、犯罪客观D. 犯罪行为、犯罪主体、犯罪客观和犯罪主观3. 刑法学所研究的对象主要是:A. 刑法的立法和修订过程B. 刑法中的具体罪名和刑罚规定C. 犯罪的原因和社会控制手段D. 刑法的理论基础和适用方法4. 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A. 处于危急情况下为自己进行正当防卫B. 处于危急情况下故意杀人C. 处于危急情况下为救助他人而伤害他人D. 处于危急情况下为保卫国家利益进行的行为二、简答题1. 请简述刑法学的基本任务和研究内容。
2.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学的核心原则之一,请解释其含义和作用。
3.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基本条件,请列举和解释构成要件的主要要素。
4.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是指在遭遇危险时为了自我保护或他人救助而采取的行动,请描述其在刑法中的法律地位和要件。
5. 刑法学研究的对象包括刑法的理论基础、立法过程、刑事政策等,请简述刑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
三、论述题请从以下两个问题中任选一题进行论述:1. 刑法学中的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包括哪些内容?请选择其中一项进行深入分析,阐述其意义和作用。
2. 刑法学中的犯罪和刑罚的关系是怎样的?请结合具体案例,论述犯罪与刑罚相互影响的过程。
四、综合分析题请回答以下问题:根据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对以下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你的观点:某市发生了一起抢劫案,嫌疑人甲使用了假枪,威胁并抢夺了被害人的财物。
但被害人在被威胁时没有感到恐惧,并且警察在追捕过程中很快将甲抓获。
请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为什么?五、案例分析题请针对以下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某某公司的经理乙在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巨额资金。
(完整word版)刑法分论概述练习题及答案
刑法分论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刑法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C).A.犯罪的直接客体B.犯罪对象C.犯罪的同类客体D.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2.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大多数罪状是(C)。
A.简单罪状B.空白罪状C.叙明罪状D.引证罪状3.下列属于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是(A)。
A.处死刑B.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C.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D.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4.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定刑属于(C)。
A.绝对确定的法定刑B.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C.相对确定的法定刑D.宣告刑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5.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规定的罪状属于(D)。
A.引证罪状B.空白罪状C.简单罪状D.叙明罪状6.刑法第151条第4款规定:“犯第1款、第2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规定的罪状属于(C)。
A.简单罪状B.叙明罪状C.引证罪状D.空白罪状7.在条文中不直接说明某种犯罪的构成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罪违反的有关法规的,属于(B).A.引证罪状B.空白罪状C.简单罪状D.叙明罪状多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1.刑法理论将法定刑分为(ABC)。
A.相对确定的法定刑B.绝对确定的法定C.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D.绝对不定期刑2.下列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是(ABCD)。
A.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B.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C.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D.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填空题1.我国刑法典主要由总则和分则组成。
2.我国刑法分则的绝大多数条文由罪状和法定刑组成.3.我国刑法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排列的主要依据是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
4.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主要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5.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罪状主要是叙明罪状.四、名词解释1.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状况的描述。
完整word版-刑法论述题
1.论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联系: 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 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本质内容。
区别: 1.任何犯罪行为都必然侵害犯罪客体, 但不一定都有侵害的对象(犯罪对象)。
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 犯罪对象与犯罪性质无关。
3.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外在形式, 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的内在本质。
4.犯罪一般是通过侵害犯罪对象来破坏犯罪客体。
5.没有犯罪客体就没有犯罪对象, 前者决定后者。
6.犯罪侵害犯罪客体是必须的, 侵害犯罪对象是常有的。
7、犯罪客体是内在本质的论述, 犯罪对象是具体外在的表象。
最后, 刑法是通过保护抽象的犯罪客体来保护具体的犯罪对象的。
2.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对于一般公民来说, 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 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 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但是, 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 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
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 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
3.阐述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相似之处, 如二者均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从本质上说, 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法益的积极蔑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法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
这种本质上的差别, 又是通过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体现出来的。
首先, 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 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其次, 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 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 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刑法学各章简答论述题及答案汇总
刑法学各章简答论述题及答案汇总第一章一、简答题1、简述刑法的任务。
答:《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的任务,就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与其她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我们可以将刑法的任务概括为保护法益,保护的方法就是禁止与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
2、简述论理解释的主要种类。
答:(1)扩大解释。
(2)缩小解释。
(3)当然解释。
(4)反对解释。
(5)补正解释。
(6)体系解释。
(7)历史解释。
(8)比较解释。
二、论述题1、论述刑法的性质。
答: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她法律规定的就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这种特定性,使刑法成为特殊的法律。
一般部门法都只就是调整与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
刑法则保护人身的、经济的、财产的、婚姻家庭的、社会秩序等许多方面的法益(法所保护的利益)。
但它同时具有不完整性。
首先,刑法并不就是将所有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只就是将其中部分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其次,即使就是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但由于刑事政策等方面的原因,立法机关也可能不将其规定为犯罪;最后,成文刑法总就是具有局限性,一些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也可能被遗漏。
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这些强制方法的严厉程度远不如刑罚,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与解。
刑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主要就是刑罚,刑罚就是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法益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禁止。
由于其她法律在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需要刑法保护,刑法的制裁方法又最为严厉,这就使得刑法实际上成为其她法律的保障。
这既就是刑法与其她法律的联系所在,也就是刑法与其她法律的区别之一。
(完整版)刑诉马工程论述题.doc
(完整版)刑诉马工程论述题.doc刑诉论述题1、如何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书)《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职权,指其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但不独立于党的领导和立法机关。
首先,坚持党的领导。
其次,人民法院由立法机关产生、对立法机关负责。
《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人民法院不能独立行使职权的现实,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反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
外部独立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政党、人大及其领导人的独立。
内部独立分为两部分: 一是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能在其进行具体审判活动时进行干涉, 而只能在其裁决作出后, 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加以变更; 二是同一法院法官之间相互独立, 不受其他法官包括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的干涉, 法官享有按照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见解, 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形式作出裁决的权利。
(网2)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
中国共产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是党作为一个整体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决不是要以党委决定改变、代替司法裁判,更不能包办、代替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作出处理。
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题
【名词解释】刑法学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是法学一个重要部门。
2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的说,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付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3刑法体系-就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4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其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5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学者、专家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7司法解释-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在我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8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对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的一项刑法基本原则。
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可称为罪刑相适应、罪刑相当、罪刑相称、罪刑均衡。
其含义: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当;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它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10刑法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11属地原则-也称领土原则。
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12属人原则-也称国籍原则。
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3保护原则-也称自卫原则。
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刑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分析题
名词解释继续犯是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连续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有些时候符合上述条件但不按连续犯来处理而是采用数罪并罚,如故意伤害。
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危险犯以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减刑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有关的监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过表现或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
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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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论述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是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惩罚性三大特征。
首先,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体现这些社会关系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特征。
2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揭示了国家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原因,阐明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
3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
我国《刑法》第13条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3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多种表现形式。
有的表现为实际的危害结果,有的表现为发生严重危害结果的现实危险;有的表现为物质性的危害结果,有的表现为精神性的危害。
4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概念,而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
5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很多,有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的手段、方法及时间、地点,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个人心理状态等。
(5分)其次,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1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只有触犯刑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现代意义上的犯罪。
反过来说,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不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即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可能构成犯罪。
2我国刑法中,刑事违法性包括违反《刑法》的规定、单行刑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经济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以及违反刑法分则性规范的规定和总则性规范的规定。
3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也是划分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基本界限。
(3分)再次,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1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犯罪的概念包括刑罚的要求。
2我国《刑法》13条将“应当受刑罚惩罚”这一特征明确写进了犯罪的定义。
(2分)总之,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惩罚性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
2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应受刑罚惩罚性反映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
3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则反过来说明和体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分)论述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使用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力。
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民权规定于第6条至12条中,包括对地的效力,对人的效力以及关于普遍管辖的的规定。
(2分)我国刑法对地的效力体现在《刑法》第6、10、11条中,包括在我国领域内的效力和在我国领域外的效力。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出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使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使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它包括三个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含义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或航空器,包括民用或军用的,也包括航行或停泊在公海或外国领域的,对法律特别规定的理解。
《刑法》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实用的规定。
适应“一国两制“的规定。
我国刑法不在香港、澳门地区实用。
台湾与大陆的统一问题,也适用“一国两制”的方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认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也即适用行为地兼结果地的原则。
关于我国刑法在领域外的使用问题。
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依照本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使用本法,但是在外国受过刑罚惩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论述犯罪故意(15分)犯罪故意是我国刑法确定的罪过形式之一。
我国《刑法》14条规定,犯罪故意,是在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习惯难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1分)它的特征是,在意识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根据意识和意志这两方面的不同情况,刑法理论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分)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射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只能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中。
一是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
另一种是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2分)二者的共同之点是,都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情况有认识;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超出行为人的预料,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2分)二者的区别如下。
在意识方面,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的确定性认识有所不同。
直接故意既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也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
间接故意只能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不包括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
(2分)在意志方面,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抱着希望发生的态度。
间接故意为放任的态度。
意志状态是区别这两种犯罪的主要标志。
(2分)从两种故意的发生看,直接故意直接存在于追求危害结果的犯罪行为中,具有直接追求性的特点。
间接故意必须以追求其他某中目的的行为为前提,具有伴随性的特点。
(2分)《刑法》14条第2款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般来说,直接故意的社会危害性比间接故意要大一些。
对直接故意犯罪的量刑会比间接故意犯罪重一些。
当然,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对待,也不是绝对的。
(2分)论述犯罪过失(15分)犯罪过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罪过形式。
我国刑法15条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1分)犯罪过失具有两方面特征。
在意识因素上,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身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
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根本否定态度。
刑法理论将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轻信的过失。
(2分)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它的特点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根本反对的。
(2分)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它具有两个特点。
一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根本反对的。
(2分)正确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意识方面,间接故意基金认识了与犯罪有关的事实,而对那些确实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没有认识或者不予关心。
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都有认识,而且对其他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也有一定程度的认识。
基于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间接故意认识为是预料之中的事情,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认为是出乎意料的事情。
意志方面,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具有“不希望”一面之外,同时还有“如果发生也不违背自己的意愿”这一面。
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不希望”还是“不希望”,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
我国《刑法》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也就是说过失犯罪只有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
论述犯罪既遂(15分)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
是指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
判断犯罪构成的的标准是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犯罪既遂形态主要有以下四种。
结果犯。
结果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实际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
结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为区分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准。
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均属于结果犯。
危险犯。
危险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但不要求犯罪行为实际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危险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的出现为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准。
例如我国《刑法》114和115条规定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决水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119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均属于危险犯。
(3分)行为犯。
行为犯的犯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
而不要求实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或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
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准。
一般来说,行为犯所要求的犯罪行为往往要求经历一段时间过程,达到一定程度。
如脱逃罪。
举动犯。
举动犯的犯罪既遂,不要求犯罪行为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造成危害结果的实际危险,甚至也不要求犯罪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只要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犯罪即告完成。
我国刑法规定的典型的举动犯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播犯罪方法罪得等。
举动犯行为人一着手实行犯罪即构成犯罪既遂,所以不存在未遂。
对故意犯罪的既遂犯,应当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规定的刑罚规则量刑。
(1分)论述犯罪未遂(15分)根据我国《刑法》23条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1分)犯罪未遂具有如下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
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区分犯罪既遂和未遂的基本标志。
2如何认定“着手”,唯一正确的做法只能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不同行为在不同犯罪中的意义,严格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行为及其着手的特点予以分析判断。
3对于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单一实行行为、选择实行行为、并列实行行为和双重实行行为等四种实行行为,开始“着手实行”具有不同的含义,应当注意区别。